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工伤经典案例

工伤经典案例

工伤经典案例
工伤经典案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因工作类型、工作场所的变化,使得受到的伤害也在不断变化,“工伤”的类型也在突破者人们的认识。诸如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等就是否属于“新型工伤”?如何获得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纠纷就是民事诉讼还就是行政诉讼?法律又就是怎样瞧待职业病的?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解析。

案例1:酒后死在岗位上算工伤不?

张先生就是一名电工,一天晚上,她在上班期间意外掉入配电室旁边的污水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醉酒后溺亡。

事发后,张先生所在的公司为她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地人社部门认为,张先生为醉酒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张先生的家人认为张先生的死亡应该构成工伤于就是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人社部门行政行为不合法,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人社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确认刘先生不构成工伤。

解析:

就是否构成工伤到底谁说了算?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伤害后,单位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与否的结论。如果单位不主动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对于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要求待遇,对于认为待遇不足以补偿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以

提起民事诉讼,案由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重新认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的对象就是行政部门,法院主要审查的就是行政部门作出决定的合法性。

一个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目前,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该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张先生的死,不能认定为工伤。一般而言,因醉酒引发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并非只要喝酒就不就是工伤,只有达成醉酒标准导致的伤亡才不符合工伤认定。

案例2:孕妇工作时流产算工伤不?

阿红就是一家陶瓷厂的员工。去年4月,阿红前往医院检查时,被发现已经怀孕12周,而当时阿红还戴着节育器。

4月29日,阿红在公司展厅样板间整理样板时突感身体不适,经送院诊断为晚期先兆流产。住院数天后,阿红病情暂稳并要求出院。一周后,阿红因流血再次前往医院救治,但胎儿未能保住。阿红认为,自己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需要蹲着整理样板砖而导致流产,应属工伤,于就是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然而人社局认定阿红不属工伤认定范围,阿红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也被驳回,随

后将当地人社局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阿红产前检查记录手册、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可知,阿红流产完全就是自身身体原因所致。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阿红就是上班时受到事故伤害。据此,法院驳回了阿红的请求。

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认定需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出现的伤害这3个条件。本案中,阿红的流产虽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两个条件,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流产就是工作原因。因此,工作中流产就是否算工伤,还要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定。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结论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如果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流产就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可能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更有帮助。但很显然,在本案中,现有证据说明流产就是因为其自身原因导致的。

对于孕妇流产的现象能否认定工伤,需具体分析。有些流产的情形就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如怀孕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流产等个人损伤的,一般可认定为工伤。

案例3:

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1

关于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

关于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 一部分劳动者可能会在工作中遇到受伤的情况,这个就是我们所说的工伤,工伤在鉴定之后是可以进行理赔的,但对于也是有时效规定的,下面大家就跟律伴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实践中,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悉律法规,特别是《》等法规,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往往因“已过了申诉时效”而只好放弃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相对于普通民事伤害案件而言,工伤保险争议案较为特殊,在此类案件中,工伤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前提是有关部门所作的以及鉴定结论,否则,工伤职工将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工伤保险争议案件审理中,劳动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不仅起普通证据作用,而且是一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是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前提和依据。 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以上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争议的,其申诉时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明知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单位给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工伤职工的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 我们说的工伤赔偿的时效,其实也就是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由于法律是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如果遇到工伤赔偿纠纷而无法解决的,最好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提起诉讼,否则的话对自己的利益是很不利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不妨找寻我们律伴网站上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吧。 看完还有疑问?律伴网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更多征地拆迁问题,请委托律伴网律师为您专业解答

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

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 发布日期:2010-05-18文章来源:互联网 刘芳(化名)是某加工厂的一名一线工人,近日不幸发生了工伤,工厂老板只是垫付了一些医药费,就不再理会她了,现在她想咨询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究竟可以赔付多少? 专家答疑: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内容如下: 工伤赔偿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2015四川工伤赔偿标准

四川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45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46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停工管理。 四、护理费 (一)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 (二)护理期限 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判决书

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王改山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郑民一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洪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世和,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王改山。 委托代理人杜建国。 上诉人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改山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2日,王改山在南通公司巩义市东方现代城工地被手电锯割伤左手,后被送往巩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南通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09年2月9日,巩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巩)工伤认字[2009]003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改山系南通公司职工,确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3月31日,王改山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构成九级伤残,停工

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6个月。王改山支付鉴定费600元。王改山就工伤保险待遇向巩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于2009年7月8日作出巩劳裁字[2009]30号仲裁裁决,王改山、南通公司均不服,形成诉讼。另查明,王改山与南通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南通公司未为王改山参加工伤保险。 原审法院认为:王改山在南通公司工地受伤后,被劳动部门确定为工伤,南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供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否定工伤事实,故虽然王改山和南通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法院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南通公司与王改山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南通公司未为王改山参加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应由南通公司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王改山支付费用。因王改山在南通公司工作时间短暂,未实际领取工资,故可参照上年度巩义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064元的标准计算其本人工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南通公司应支付王改山停工留薪期的工资11532元(23064÷12×6);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南通公司应支付王改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王改山本人工资,即15376元(23064÷12×8)。王改山提出解除与南通公司的劳动关系,南通公司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8个月、16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5376元(23064÷12×8)及30752元。王改山请求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1512元及一次性伤残补

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

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

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4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

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 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其中相关的知识你都了解多少?在此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工伤纠纷答辩状范本整理版

工伤纠纷答辩状范本最新整理版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_________与答辩人为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所以每月应为______元,而非______元。______级伤残为 ______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______元/月×______个月=______元。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 《____________办法》规定统筹地区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寿命应为 ______岁,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______元/月;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______岁×______=______个月(按最低要求______个月计算),______个月×______元/月×______=______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

四、住院护理费:按照______地区护理标准应以每天______元为宜,所以应为______元/天×______天=______元。 五、停工工资:按照《____________》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以______个月为宜,且______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左右。所以应为______元×______个月=______元。 六、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案件应以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并未提供正式发票,所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考虑应为______元,具体由仲裁庭裁决。 七、复查、后续治疗费:应以后续发生所花费的费用的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共为______元。 八、取内固定物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伤情考虑应为______元为宜。 综上系答辩人的几点答辩观点,希望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不合理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般工伤赔偿标准

被招聘进了工作岗位,出了事故怎么办呢?你知道工伤的赔偿标准嘛?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3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13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有关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

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在为甲方工作过程中不慎导致受伤,现伤情基本痊愈,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工伤赔偿事宜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20年月日约时许,乙方在为甲方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经送医院治疗现伤情基本痊愈并已办理出院手续。 现双方对善后及赔偿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赔偿范围、项目、标准损失共计人民币万元整(¥元)。 二、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及其家人均愿放弃与本事故相关的一切全部权利,不再向任何行政及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和诉请赔偿。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补偿方案,双方别无争议,乙方收取上述款项后即全部了结,乙方应保证本人及家中其他人均不得再向甲方以及甲方上方发包、转包人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协议签订后,任一方违约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赔款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方违约,乙方及保证人自愿保证退还已收取甲方全部赔付款项。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和律师见证签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河南澳博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乙方保证人:

见证单位: 见证律师: 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商业故事分享: 在美国某城30英里以外的山坡上有一块不毛之地,地皮的主人因为觉得它没有多大的用处,所以就将它低价卖给了一位商人。这位商人灵机一动,跑到当地政府说:“我有一块地皮,我愿意无偿捐献给政府,但是我是一个教育救国论者,因为这块地皮只能建一所大学。”政府如获至宝,当即就同意了他的要求。 于是,这个商人将三分之二的地皮给了政府,过了不久,一所规模较大的大学就建立在这块不毛之地上,而聪明的商人将剩下的三分之一的地皮建了学生公寓、餐厅、商场、酒吧等等,形成了大学门口的一条商业街,没多久,地皮的损失也就轻松的赚回来了。”

2018年开封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开封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开封工伤赔偿标准 2018年开封工伤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 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 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 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 补助费。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 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 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 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 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 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

工伤赔偿承诺书范文

篇一:最新工伤赔付协议书范本 最新工伤赔付协议书范本 甲方(单位): xxxxx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工人):xx,男,xx岁,住成都市xxxxxxxx,身份证号: 乙方于年月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 3、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余款人民币元(大写: )于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7、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8、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工伤赔偿工资是基本工资吗工伤赔偿出现纠纷怎么处理0527

工伤赔偿工资是基本工资吗?工伤赔偿出现纠纷怎么处理? 当劳动者遭受了工伤之后,雇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就需要对于劳动者做出法律规定的赔偿,在这个赔偿当中,包含了一项就是工伤赔偿工资。那么这个工伤赔偿工资是依照基本工资进行计算的吗?工伤赔偿出现纠纷怎么处理? 工伤赔偿工资是基本工资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费等除外)。 工伤保险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 (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 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工伤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工伤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伤赔偿的条件其实比较容易满足,可以理解凡事为了工作或者说是为了更好的工作,亦或是为了完成工作,所发生的任何事故,都在工伤赔偿范围内。当然,两者之间的关系必须是用工关系,如果只是劳务关系或者是合同关系。那就不能适用有关于工伤赔偿的条款了,甚至说不适用于整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条。 简答地说,工伤赔偿的条件其实比较容易满足,可以理解凡事为了工作或者说是为了更好的工作,亦或是为了完成工作,所发生的任何事故,都在工伤赔偿范围内。当然,两者之间的关系必须是用工关系,如果只是劳务关系或者是合同关系。那就不能适用有关于工伤赔偿的条款了,甚至说不适用于整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条。 现在,稍微举几个例子方便看官理解。“凡事为了工作”是指在上班时间里,在工厂里或者公司里,亦或是在外工作出差,员工们都在努力认真地干活,突然发生了事故,员工受伤或者死亡了。

那就是属于工伤赔偿需要理赔的事项。而“为了更好的工作”是指有些员工上班可能需要乘坐交通工具,有些则是走路上班。那么为了公司的利益,准时地上班;为了家庭团聚,准时地下班。倘若在上班之前和下班之后的路上发生变故,员工遭受伤害。那也是需要工伤保险理赔的事项。“为了完成工作”是指,领导对员工的工作能力予以认可,所以交代了一个重大任务。员工为了不负期望,顺利完成任务,就在公司的办公室里自己给自己加班,那么在这段时间发生任何变故,工伤保险也是要管的。 当然,千万不要吸毒或者喝醉酒上班,要不然发生什么事情,工伤保险就不会管了。如果是由自杀或者自残这种行为,这就类似上述那两种行为一样,纯属自作自受的,工伤保险就不会管这些事的。 以上就是有关于工伤赔偿的一些要点了!

工伤赔偿流程的三个部分

工伤赔偿流程的三个部分 工伤赔偿流程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的鉴定和申请劳动仲裁。这三个部分的顺序不能颠倒,每个部分都有其相对应的流程,三个部分不能同时进行。下面大家来看看详细介绍。 工伤赔偿流程的第一个部分:工伤认定 在工伤赔偿流程中,工伤认定是前提,如果工伤得不到认定的话,也就不可能得到工伤赔偿了。工伤认定的流程是先向相关机构提交受伤职工的身体证明和病历证明等资料,这些资料包括职工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明原件和住院病历的复印件。然后到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二十天内做出认定决定,不管是否认定为工伤,都要将工伤认定决定送到认定申请人和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用人单位,同时还要抄送一份决定书到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如果不服认定结果可以在六十天内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赔偿流程的第二个部分:劳动能力鉴定 在工伤被认定后,就可以进行第二个部分:劳动能力鉴定了。由于严重的工伤会影响到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所以就需要对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以确定工伤对职工今后的工作起到哪些影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包括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也需要提交到相关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由市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对受伤职工做出劳动能力鉴定,必要的时候,可以将做出鉴定结论的时间向后延长三十天。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应该同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做的鉴定结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十五天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之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作出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就可以领取到伤残证,伤残证是获得工伤赔偿的一个重要明证。在领到伤残证后,就可以根据伤残证的等级来计算工伤赔偿金了。所以如果一切顺利的话,领取到伤残证,就是工伤赔偿流程的最后一个步骤了。 工伤赔偿流程第三部分: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流程中还有劳动仲裁这一步,如果单位和个人因为工伤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申请人持工伤待遇赔偿申请书和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照片、身份证复印等身份证明,出院证明、住院病历等医疗证明及伤残证明。提交这些材料后,劳动仲裁部门就可对工伤赔偿做出仲裁决定,如果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可

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最新最全)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一、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

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农民工工伤赔偿诉状范本

农民工工伤赔偿诉状范本 每年春节时期,我们都可以看见大批的农民工返乡情况。近些年,农民工在外地打工的人数日益见长。在打工期间,我们也能看见很多农民工因为自身原因或者外在原因受到伤害。那么,农民工因工伤怎么要求赔付?农民工工伤赔偿诉状范本怎么写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工伤赔偿起诉状 原告: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地址: 委托人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2006年6月-2007年1月25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8216】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其职业病诊断后仍坚持在原岗位工作7个月期间的岗位津贴补偿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 3、判令被告尽快给予原告配制重度听力损伤相适用的助听器,并且承担与社保所能报销的差价; 4、判令被告支付告原告精神损失费【6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76年12月进被告绍兴起重机总厂工作,职业为钣金工,现从事工种为油漆 工,(是因2005年11月23日原告职业病诊断一年后于2007年1月26日调动),在本 厂长达29年的噪声环境接触中,近十年来听力逐渐下降并伴耳鸣的情况下,于2004 年7月上旬向单位申请职业病诊断,出乎意料的是如此合理合法的要求被告当场否 定,后在原告再三的要求下才同意进行申报,但因被告无法拿出市疾控中心所要求的 工作现场危害评价资料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而再次推脱不进行申报。经过相关劳动行 政部门的投诉及交涉下,最终同意申报。(绍疾控检字第l-0001号检测报告是原告多次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被告才去进行了委托检测,在此之前,没有此类工作环境的检 测报告,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 原告在2005年11月23日诊断为职业性重度听力损伤,疾控中心处理意见为调离噪声作业环境和药物治疗。而此时被告又不闻不问,既未按照疾控中心的处理意见履行义务,也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安排原告进行治疗或给予岗位津贴,在诊断为职 业病后长达7个月(2005年11月-2006年6月)时间里,由于被告对职工生命健康的冷漠对待,原告仍在原工作岗位上坚持工作,工作的同时原告始终请求被告能让其停工治疗,而被告始终以“再说”“厂部讨论”等借口推脱。目的是想让原告放弃停工留薪期(据 原告讲:其他工人也均有不同程度的听力损伤,只是迫于被告用工关系的有利地位而 不敢申请职业病诊断或申请被拒)。原告带病继续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病情一拖再拖,使耳聋耳鸣继续加重。且在工作中根本听不到吊车的安全指挥铃声,人身安全得不到 保障。后在病情和身心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原告于2006年5月多次书面口头形式向被告提出停工留薪的要求及自已准备弃工的情况下被告才同意于2006年6月1日休假工伤治疗。被告当时向原告提出如果要停工留薪治疗需要医院的休息诊断证明书才 可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应被告要求,原告分别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看病时出具 的诊断书共分八次给被告,总共八张。到2007年1月25日病情稍有稳定后工伤治疗 结束。 停工留薪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想协商解决工伤待遇上的问题,但均被拒绝,只 收到律师函一份。原告无奈之下,于2007年4月6日(30日变更请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将其中的加班费除外计算得到原告在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308.20】元。而实际情况是被告单位采用计件工资制,平时给职工的工资条均不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绍兴市规定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70】元),而是按其厂的内部计算方 法只发奖金和加班费,而被告在劳动仲裁时所提供的证据,却故意将平时工资条上的 奖金名目更换成了工资名目,采用偷梁换柱的卑劣手段,降低原告工伤前的平均工资 基数,达到增加被告经济效益的目的。而我方认为被告工资单名目上所谓的加班费其 实是奖金的一部份,应该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核算或直接按工伤 保险基金交费基数【22464/12月=1872元】核算。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利息、清凉冷饮费、过节费虽不属工资范畴,但我方认为应该属于职工福利范畴,应当按照《工伤 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进行核算。(核算清单见证据12) 原告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号:2005016)的诊断结论已经是属于职业性重度听力损伤,在医学上称为神经性耳聋,现有的医疗水平已无法医治,平时生活中因耳朵伴有 严重的耳鸣无法正常的语言交流,晚上睡觉也会因耳鸣而长期失眠,给身心造成了极 大的伤害。经劳动局的协议医院诊断认为只有通过配戴助听器(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来降低其耳鸣对身心的感官感受,而实际治疗中劳动局的协议医院并不开展验配助听器的业务,得知后去药店配助听器,试带后耳鸣反而增加,根本不适用病情。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