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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部门管理方式的拓展——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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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部门管理方式的拓展——约谈制度

作者:包兴华

来源:《人力资源管理》2011年第12期

摘要:海事部门的约谈制度是一项提升海事部门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的创新性工作机制。本文在探讨海事部门约谈制度的实践、功能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海事部门约谈制度的措施,希望通过对这一新工作机制的不断探索和完善,使海事监管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关键词:海事部门约谈制度完善

海事部门约谈制度(以下简称“约谈制”),是指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严格监管的同时,与行政相对人相约座谈,阐释海事执法内容,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帮助行政相对人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约谈与跟踪回访紧密结合起来,提升海事部门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的一项创新性工作机制。2010年以来,常州海事处在履行监管职能中深入推进此项工作,希望通过对

这一新工作机制的不断探索和完善,使海事监管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一、海事部门约谈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常州海事处立足严格执法,积极探索海事监管更加有效的实现形式,经过广泛深入的调研,尝试推行约谈制度。一年来,常州海事处与安洁海港、德胜港码头、金帆船舶服务公司、翔辉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港益重工等单位进行了约谈,受到上述单位的认可和称赞,约谈制度已初见成效。

1.约谈的对象。根据约谈的规定,海事部门约谈的对象为辖区存在安全隐患的港航单位。

2.约谈的程序。从约谈的实践看,约谈要严格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有约谈必要的,要在现场检查记录中特别注明适用约谈,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职能部门,经职能部门与法制部门共同商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决定。再由职能部门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的地点和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双方商定具体约谈的时间。约谈时,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向当事人具体指出具体执法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帮助其查找和分析原因,宣传法律和政策,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间表,同时听取当事人的说明及意见等,通过充分的交谈沟通后,最后形成双方签字的《约谈记录》。约谈程序履行后,约谈人按整改期限和要求进行复查、回访。为保证约谈效果,被约谈的对象从接受约谈之后,要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逐项落实,并填写《约谈反馈意见书》,分阶段或不定期向海事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3.约谈的形式。约谈分为个案约谈和集中约谈两种形式。海事部门应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力求实现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的转化,特别针对高发型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题调研,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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