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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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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利弊分析

背景分析

1.1.我国现行营业税制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5%、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

税收优惠,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一》对服务业的影响

案例1.上海某广告公司在此次“营改增”试点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10日,其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1060万元,该广告公司又与某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636万元。该广告于2月10日发布,广告公司收到该电视台开具的广告发布营业税发票,金额为636万。

广告公司支付了该电视台全额费用,但只收到客户80%的合同款,该上海广告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由合同的含税价计算出不含税价:现代服务业税率为6%,

所以合同的不含税价=1060÷(1+6%)=10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6%=60(万元)

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广告发布时:

借:银行存款8480000

应收账款2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2.

收到符合条件可以差额纳税发票时,差额纳税的核算: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360000

主营业务成本6000000

贷:银行存款6360000

由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要求在应缴增值税下设置明细专栏,借方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贷方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这里销项税额只在贷方核算,因此实际核算时,写在借方的销项税额用红字表示。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规定,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冲减销项税额应取得红色发票,同样计算销项税的抵扣金额应该取得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目前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只是在部分地区与行业进行,故可以差额纳税的试点单位不能从非试点单位和非试点行业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红色发票,因此,采取以上过渡核算办法。

这种核算办法的设计既符合财税〔2011〕111号的精神,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下一个环节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同时又延续了符合条件的营业税项目可以差额纳税的规定,符合目前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特殊要求。

参考法规:

沪财会〔2012〕8号规定: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方法处理。

由于广告业属于财税〔2011〕111号规定的现代服务业范围,同时符合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沪地税货〔2010〕28号)规定的差额纳税范围,且企业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按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可以差额纳税。

总结:营改增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增值税能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现代物流型、生产型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但是在税率和抵扣项目等实施细节上可能导致部分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尤其是大中型规模的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的税负负担加重,原因有如下三点:

(一)、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服务性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在5%左右,即按营业收入额的5%计税,而调整之后的增值税税率根据销售额的不同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根据相关规定,若销售额未达到500万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采用3%的增值税计税率,若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应按6%的增值税计税率缴纳增值税,据此,税改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负,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加重了大中型企业的税负负担(即由原先的5%税率增加为6%的税率),与国家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是相悖的。

(二)、由于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的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工人成本较高,而该成本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则进一步导致税基过高,变相增加了税

负。

(三)、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实际上经过的环节远低于制造业等行业,基本不存在外包和重复纳税的问题,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减少重复纳税的问题,由于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本身不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因此税率的提升将直接导致该部分企业税务负担加重。

通过查阅资料和分析,我认为:

(一)、对非生产型服务性行业领域,取消小额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的区分对待,对领域企业统一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计税;

(二)、对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的进项抵扣项目进行扩展,或给予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从而降低该类企业的税基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案例1.上海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2月,其承接了一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含税金额为10.3万元,其中需要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企业当月完成了该项业务,款项已收到并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收到境外代理机构签收的单据。

由合同的含税价计算出不含税价: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所以合同的不含税价=10.3÷(1+3%)=10(万元),

应缴增值税=10×3%=3(万元)。

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3000

计算差额纳税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2100

主营业务成本70000

贷:银行存款72100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3%只是征收率,不是增值税率,因此不需要核算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应缴增值税的核算也就不需要设置专栏。

案例2

某交通运输企业一年的运费收入为500万元,当年用于购买货车、修理零部件、加油的费用为200万元。原来缴的是营业税,其适用税率为3%。

如果对其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应纳税额=500万元×3%=15万元。

如果改为增值税,按照试点方案,其销项税率为11%

销项税额=500万元÷(1+11%)×11%=49.55万元,

进项税额=200万元÷(1+17%)×17%=39.78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9.55万元―39.78万元=9.77万元,

由此可见税负较原先减少5.23万元。

案例3

国内某中型货运企业主要经营陆路运输、装卸和仓储业务。注册地在上海市静安区,2011年底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12年1月1日起流转税项由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请以2011年度财务数据为依据测算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该货运企业税负及利润变化影响。

一、基础财务资料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负及利润变化情况测算

(一)测算的假定条件

1、该货运企业实行国家和上海市统一的营业税、增值税政策。

2、当期油料支出的75%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修理支出的80%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规定。

3、本测算结果并不是该货运企业的实际情况,测算的目的在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货运企业流转税和利润变化影响的一般原理分析。

(二)测算过程

1

2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单位:元)

(1)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3,480,637-1,992,548=1,488,089

(2)当期应纳增值税附加=1,488,089*(城建税7%+教育费3%)=148,809

(3)当期应纳增值税及附加=1,636,898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流转税税负的影响(单位:元)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利润的影响(单位:元)

总结: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该货运企业影响

从测算结果来看,该货运企业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增加,亏损加大,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这就说明本次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中的航空公司和陆路物流企业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从测算过程来看,该陆路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购进的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很少,全年购入汽车支出仅有15.6万元,使用中的主要运输设备均为以前年度购进,不能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

(2)油料支出和汽车修理支出较大,但部分支出是在运输途中发生,司机沿途取得的油料

和维修发票基本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当期发生的折旧费、汽车保险、人员工资及福利以及道桥费约占营业总成本的45%,但这些支出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仓储和装卸业务属于劳动密集型业务,主要支出为人工费用,同样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3%左右,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税率达到11%,税率上升过快,对陆路物流企业而言不够合理。

(6)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营改增以后交通运输业整体税负增加,特别是部分在2010年或2011年成立的运输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的城市快递公司的税负上升了2至3倍,已经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建议国家采取财政补贴,即征即退或鼓励设备更新等措施积极支持交通运输业持续发展。

《三》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案例1、

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的资产购买价为900万元(CIF),关税1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租赁期五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赁费300万元,最终残值作价5万元,另融资租赁公司此次从银行借款1200万,年利率7%。

(1)营改增之前每年需缴营业税=(300*5+5-900-100—170-1200*7%)*1/5*5%=2.51

(2)营改增之后需缴增值税=(300*5+5)*17%-170-1200*7%*3%(金融保险业按照简易办法征收)=83.33

如按年分次缴纳=83.33/5=18.67

分析:由此看出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赋大幅上升。上海试点折中方法是超过3%的部分即增即退

案例2、回租

标的资产购买价为900万元(CIF),关税1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代理商作价1170(含税价)卖给承租人,出租人再按照售后回租的方式提供给承租人资金,租赁期五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赁费300万元,最终残值作价5万元,另融资租赁公司此次从银行借款1200万,年利率7%。

(1)营改增之前每年需缴营业税=(300*5+5-1170-1200*7%)*1/5*5%=2.51

(2)营改增之后需缴增值税=(300*5+5-1170)*17%-1200*7%*3%(金融保险业按照简易办法征收)=54.43

年缴纳税金=54.43/5=10.89

分析:售后回租卖方(即承租人)不开票给出租人,该部分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按照营改增差额征收的方式延续的思路,能否从销售额里抵扣还得看相关各方对政策的理解。

综上所述:

1.营改增造成实际税负的上升,如没有其他优惠办法,将对融资租赁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

2.在租赁方式的选择上,售后回租如果能将支付的款项从销售额里抵减将比采取直租方式更有利。

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将降低2个百分点。

总结

利:

1.服务业企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进项。

2.制造业企业,货物批发和零售企业能抵扣接受服务的相关进项。

3.从事跨境服务的企业原来通常会产生5%的营业税成本,现在营改增后可能不会发生任

何实际的增值税成本。

4.从“营改增”试点内容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非常明显,试点方案规定销售额500

万作为分界点,销售额小于500万的企业可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划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为增值税简易征收的税率3%,税负下降超过40%.

5.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

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6.长远来看,虽然“营改增”可能使得部分行业的税负有所增加,但可将金融业等现代服

务业和制造业紧密的衔接起来。改革之后,随着纳入试点的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今后他们的下游客户将会因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多而减轻税负。这将有利于试点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同时,他们的竞争实力和议价能力也会随之增强。

7.此外,“营改增”还能对行业规范起到促进作用。有利于交通运输业等进入增值税管理

的大体系,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要求更加规范和严密;同时,由于客户对合法、合理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要求增强,将迫使一些小型企业要么退出市场,要么扩大规模,加强管理。

弊:

8.交通运输业的一些企业可能有税负增加的,因为税率为11%,而可以抵扣的部分又不能

完全取得增值税专用票用以抵扣(比如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的一些费用,加油等),从而导致税负增加。

9.再有一些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企业,他们的一些费用支出只能是针对支付给非试点纳税

人,而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部分款项是不允许扣除的,所以导致一些企业税负增加了。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附件2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写说明 本表中“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 一、各列填写说明 (一)“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各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三)“营业税税率”:根据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四)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含即征即退项目),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五)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简易征收)。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六)第3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 (八)第5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 (九)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 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营改增影响问题及答案的梳理

营改增影响分析问题及答案的梳理 一、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的税负一样,那两者的区别是什么?目的是什么? 答: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时间较短,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如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销售标准黄金。 先征后退:是指税款先入国库,如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退还,而且不一定是全额退回,和即征即退时间上有差异。 两种税收优惠的不同主要是因为货币具有时间价值,虽然征收的这部分税收对应的时间价值对于国家税收比重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可以用来投资回收成本并赚取利润,这部分税收的货币时间价值非常重要,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上面所说的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时间差来达到对不同企业或行业进行不同力度的税收优惠的目的。 二、营改增设的税率是根据什么来设定的?营改增最大的受益人是谁? 答:营改增后所确定的税率应至少使其税负不高于原营业税征收模式下的税负。首先,先确定税率的档次问题。理论上,最优的增值税应实行单一税率,它可减少对经济人行为的扭曲,若档次过多,则会影响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其次,便是具体确定哪一档次税率问题。先针对一般纳税人,沿用当前增值税3档税率(17%、13%、11%)进行测试。以建筑业营改增为例:按照财税部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既定的建筑业11%的税率,近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完成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如果实行营改增,66家建施工企业2011年应缴纳增值税减少的有8 家,占12% ;增加的有58家,占88%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上述66家建筑企业中的24家年总营业额为1194.64 亿元,按3%的税率应缴纳营业税35.84亿元,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18.39 亿元,应缴纳增值税69.67 亿元,实际税负为5.83 % ,比营改增前增加税负94.4%。据此,参与该项调研的相关部门建议,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应调整为6%。但若考虑到尽可能保持增值税中性以及简化增值税税制的原则,如若税率不能降低,相关部门应尽快研究、修订、修改建筑工程造价标准和招标计价、结算方式,以适应增值税价外税特征。营改增的最大受益人是中小企业。 三、消费税改为地方税有无可行性? 答:消费税并不是适宜改为地方征收。划分中央与地方征税的一个标准是该税种的税收征管是否适合全国范围的调控和征管。消费税完全符合中央征管的条件,适合在国家层面上进行征管,并且中央也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抑制了消费税的过快膨胀,而这些是消费税改地方征收所不能达到的,如果消费税改征地方税反而会使地方政府为了自身财政收入而鼓励人们对于对应税目的消费,而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是抵制这部分消费。 四、既然服务型企业税负增加了,那目前为何要对其改革呢? 答:1.某些服务型企业的税负确实增加了,原因在于: (1)增值税税率过高 对一般纳税人企业:交通运输业(3%)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而有形动产租赁业(5%)适用17% 的增值税税率。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现象之所以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两大行业,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其税率提高的幅度过大。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于采用了简易计税法,尽管不抵扣进项税,但由于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等同或低于原先的营业税税率,因此基本上没有出现税负增加现象。 (2)中间投入比率偏低

营改增——国内文献综述

营改增——国内文献综述

“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影响研究 ——国内文献综述 我国“营改增”试点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启动,同年7月25日扩大试点范围,到2016年5月1日在全国全面推开,经历了4年4个月的时间。伴随着试点实践,国内学术界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涌现出了一批优秀文献成果,现从三个角度予以分析阐述。 一、“营改增”对企业影响的文献综述 “营改增”对企业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国内的一些文献综述也对研究“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具有借鉴意义。李心阳(2016)提出,伴随着企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财务管理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日益显现,然而,“营改增”政策的调整,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带来了挑战,直接必须重新思考原先的财务管理模式,结合“营改增”的新要求,转变企业财务管理思想和具体运作模式,从而很好地适应“营改增”的需求1。卢新莲(2015)认为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企业最主要两大税种,“营改增”对于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减税效应和增税效应两种,最终“营改增”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取决于这两种效应的叠加净效应2。刘文忠(2016)通过量化分析的方式,分析了“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状况3。李晓明(2016)分析了“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认为“营改增”意味着企业必须对会计核算的现有模式进行重构,搭建新的会计核算模式,否 1李心阳,“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对策研究[J],财会学习,2016年第9期。 2卢新莲,“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税负影响[J],商,2015年第10期。 3刘文忠,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的量化分析[J],2016年第5期。

则很难适应这项改革试点的要求4。李真(2015)针对酒店行业的具体M酒店进行了“营改增”分析,认为酒店行业应当积极应对“营改增”试点,减轻自身税负5。张玉梅(2016)从有效的降低企业的赋税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用理论分析、总结分析和实地调查的方法就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了消极影响分别进行了阐述,进一步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为营改增环境下,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高效开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进而促进企业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6。朱彦秋(2016)提出,中小企业因其自身基础薄弱、资金短缺、技术研发力度不足等先天性缺陷,其"开源"的途径较少,而保障其发展的正确路径主要靠"节流",税收筹划作为中小企业节约成本的重要手段,在企业的持续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阐述了"营改增"背景下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现状,提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在新经济形势下的改进策略,以期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帮助,使其成为完善我国经济发展结构的重要力量7。马悦(2016)以中国国航为例,分析了“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问题,这涉及到了具体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8。张之慧(2015)提出,IT企业是"营改增"试点企业,深受税制改革的影响。她介绍了"营改增"的具体情况,其次阐述了"营改增"对IT企业财务带来的影响,并选取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例,通过结合该公司的财务数据进一步分析了"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利润、现金流以及财务比率等方面带来的影响,最后提出了税制改革后IT 企业应注意的事项9。 二、“营改增”对行业影响的文献综述 由于本文研究的是商业银行涉及金融行业,但是,国内文献对于其他行业 4李晓明,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与对策[J],财会学习,2016年第9期。 5李真,浅谈酒店业“营改增”——以M酒店为例[J],齐鲁珠坛,2015年第6期。 6张玉梅,“营改增”对企业利弊影响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4期。 7朱彦秋,“营改增”背景下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财会学习,216年第7期。 8马悦,“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以中国国航为例[J],财经界,2016年第7期。 9张之慧,“营改增”对我国IT企业财务的影响——以万达信息为例[J],创新科技,2015年第10期。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发表时间:2018-12-12T17:06:50.40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9期作者:黄丽高 [导读]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税制改革,在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各行各业的税负。 身份证号码:45250219811108XXXX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税制改革,在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各行各业的税负。其中建筑行业由于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具有分散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将面临更大的影响。全面实施“营改增”一年多来,国家财税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及文件,旨在使企业能够实现平稳的过渡。本文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经验,从税负平衡点、成本占比等多角度分析,主要阐述了“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负带来的影响是利弊共存的,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分析,以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的政策环境下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财务及税负:影响 引言: 市场竞争的就是速度和应变能力,对大多数的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极有可能成为其快速发展的分界线。“营改增”给企业的财务管理、税务管理、采购模式、营销方式和组织架构等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和影响。建筑施工企业若是能够采用合适的应对措施,那么就可以使企业获利,将其竞争力提高。否则,企业就会在经营管理方面和税收管理方面产生极大的风险。 1、营改增带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变化 1.1改变了纳税主体 建筑工程建设采取总包、分包等方式进行建筑施工,采用营业税制时,纳税主体为总承包人,分包人的缴税部分由其在申报缴纳税金时扣除;然而采用增值税制后纳税主体增加,纳税主体既有总承包人又包含分包人,他们根据各自的税项进行申报[1]。 1.2纳税税率有所改变 采取营业税税制时,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率为3%,而营改增之后税率有所增加,目前增值税的税率为11%。营改增对纳税税率有较大的改动,相应的纳税金额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1.3申报纳税额有所改变 由于营改增税制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纳税额发生了较大变化,采用营业税税制时,扣缴义务人为总承包人,其申报纳税额中不包含分包和转包金额,因此需要在申报纳税额之前对施工单位间工程收入进行划分。而采用增值税税制后,申报纳税额由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额可抵扣进行税额,因此纳税金额中不包含进项税额。 2、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2.1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正面影响 2.1.1营改增可以有效的减少施工企业的重复纳税 营改增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施工企业税负,但是总体而言它带给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多。由于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长期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得以解决,很大的促进了施工企业的有效发展。一方面,对于建筑材料的选购,其增值税可相应的抵扣进项税,避免营业税税制下重复缴纳税款的问题,减少了材料购买环节的缴纳税额。另一方面,建筑施工往往采取包分制度,采取营业税税制进行纳税金额计算时,需要在总包款中减去分包款之后再对应营业税率进行计算,其中包含的各项材料款项都不给予抵扣,而增值税税制下,纳税主体既有总承包人又包含分包人,他们根据各自的税项进行申报,且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避免了重复交税现象的再次发生。 2.1.2营增改的实施促进了施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对大型施工设备进行使用和引入,以使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保证。施工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前,在购买大型施工设备的时候是不能用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从而使施工企业对大型施工设备的购买成本增加,致使大部分企业购买新设备的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了技术改造和设备的升级。而在实施“营改增”之后,颁布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施工企业在对大型施工设备进行购买的时候可以充分的利用这一优惠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企业更新技术、扩大再生产、购买设备的积极性。 2.2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负面影响 2.2.1机械设备租赁增加了企业税负 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动产租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因其增值税率较高同时很多设备是在税制改革前购买的,没有进项税作为抵扣,因此对机械设备进行租赁时会产生较高的税负。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状况,租赁企业大多放弃了一般纳税人资格,施工企业进行机械设备租赁时,动产进项税随之减少,从而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税负。 2.2.2营改增提高了建筑施工成本 建筑施工需要大量的材料消耗,购买建筑材料将花费较多的费用,因此建筑材料发票的获取成为成本控制的关键。但是由于材料选购有较多的合作企业,不免会出现虚假发票问题,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其经营存在较多的不规范现象,在发票问题上会造成较多的问题,没有合格的材料发票施工企业成本会有所增加,相对建筑材料价格较高[2]。 2.2.3人工费用增加企业税负 建筑施工的人工费,一般是指在施工中雇佣农民工的费用,比如说在施工中会用到木工班、架子班、钢筋班、泥工班等,这些工人需要从劳务公司进行聘用,当他们完成施工作业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支付劳动费用,同时向劳务公司索要相应的发票。由于劳务公司需要交纳较多的增值税,同时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劳务公司税负增多,为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劳务公司将税负转嫁到了施工企业,从而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税负。 3、有效应对营改增税负影响的对策 3.1健全完善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的财务机制 实行“营改增”后,使得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财务处理以及税务工作等方面都发生相应的变动。为了使企业能平稳快速地适应新的政策,就要求其作出相应地调整。首先企业应组织专题的内部学习培训,加强企业财会人员对新的税务政策及税种变化后新内容的学习,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和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和影响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这一始于1994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首先,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而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为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其次,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比如,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第三,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 上述分析,可以说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面简称“营改增”)这一改革的必要性。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这一总体上使相关企业免除重复征税制约而在总体上减轻税负的改革,将促进一大批市场主体放开手脚发挥潜力推进自身业务经营和发展中的专业化

金融业营改增主要面临哪些问题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至此,营改增的步伐基本涵盖了所有行业,历时4年的营改增之战也即将收官。 关于金融业营改增的话题坊间早已传得沸沸扬扬了,但是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其营改增的进程也较缓慢。就传统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业来讲,主要的问题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的复杂性 我国金融行业主要以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板块为主,三个板块经营业务和产品的复杂性,导致该行业收益率的不稳定性。以银行业为例,银行的理财产品、基金、期货、保险等产品,受到市场的影响很大,并且对除了市场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也较敏感,甚至很多产品的收益率受到全球经济的影响也较大。因此要确定某种产品的收益率不易,而我国的流转税税率也是根据整个行业的收益率以及市场的情况确定的,所以因为业务和产品的复杂性,导致税率以及征收方式的确定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技术及资金的投入 我国金融业系统比较复杂,信息化程度比较高,并且适应了营业税含税价的特点。而增值税的特点是要对增值额进行征税,因此要彻底全面营改增,就要需要对整体系统进行修正或者优化。同时上面提到收益率的不易确定也导致了增值额的不易确定,因此,不仅需要大量对复杂金融产品有深入了解的金融专家,还需要专家进行大量的对系统和数据进行摸排和分析的工作,并且信息化系统进行修正及匹配的资金投入恐怕也是不容小觑的。 三、抵扣链条的连续 “十二大”国务院进行全面营改增,目的也是为了避免部分行业营改增,导致一些企业重复交税。比如营业税纳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者应税货物,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导致相关服务或产品营业税的缴纳中含有增值税成分。再比如增值税纳税企业,取得的还未进行营改增企业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也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所以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然也包括营业税的部分,因此此次营改增将全面进行,消除上述情况导致的企业重复征税,并保证所有企业实际税负只减不增。但是因为金融行业产品及客户的特殊性,企业无法取得了相关发票或者取得了相关发票却无法凭票扣税的情况,也并不是全部能够避免,所以在金融行业推行营改增在世界上都属于难题,因此国际上甚至认为金融业就不存在真正推行增值税又能完善抵扣链条的办法。 四、征税方式的确定 金融产品的运营一般会考虑诸多因素,不仅考虑产品本身的收益率,而且还会考虑市场的风险补偿,以及未来期间的通胀,并且一般金融产品的运营期限也不乏很长期的。因此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收益率也就不仅包括产品自身的增值,还包括隐性的一些收入,比如风险

充分认识营改增的意义_杨根生

Public Administration 公共管理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201 充分认识营改增的意义 杨根生 睢县财政局 河南睢县 476900 摘要:通过对营改增意义的分析,全面认识到营改增是当前我国宏观调控的主战场,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点”, 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将引发新一轮的财税改革。关键词:营改增;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财税改革 2012年元月,营改增率先在上海启动改革试点,之后采取“雁阵”方式扩围提速,陆续有12个省市加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营改增这艘巨轮已经试水成功,正乘风破浪,披荆斩棘,一路远航。但是,根据笔者观察,对于营改增的意义,人们多倾向于从税负和税制调整的角度加以阐述,将其作为完善流转税制的一个重要举措。这当然是不错的。但是,倘若对其意义的认识只停留在这一高度,则会看不到营改增在某些方面十分重要的影响和战略意义。笔者认为,分析营改增的意义,应放在当前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之中加以仔细地审视。营改增是当前我国宏观调控的主战场,关系着此轮宏观调控的成败,是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点”, 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因此,有必要全面充分认识营改增的重大意义。 一、营改增是当前我国宏观调控的“主战场”,关系着此轮宏观调控的成败 营改增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在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下实施的。从一开始,它就被打上了化解经济危机、加强宏观调控的烙印,它已与国家实施的宏观调控、积极财政政策紧紧相联。放眼国内外经济和宏观政策的总体走向,我们便会看到: 第一、2012年金融危机不仅未结束,而且演变成了一场全球经济危机。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持续显现,世界经济复苏充满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为应对增长困局,全球主要发达经济体央行继续倚重宽松政策。然而,量化宽松虽有助于短期刺激经济,却不能替代长期的财政整固和结构性改革。目前,这一政策的效力已日渐下降,并可能造成下一轮通胀和资产泡沫,其溢出效应也必将影响到我国,输入型通货膨胀压力越来越大。 从中长期看国内劳动力价格抬升较快,企业综合成本上升,国际宽松货币政策对流动性注入也会推动全球物价上涨,加大我国未来通胀压力,因此不宜过于关注增长速度而轻易放松货币控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更强调中性的取向,调控目标更强调物价的基本稳定。货币政策在刺激经济增长方面被拖住后腿,在这种情况下,稳增长的重任将主要落在财政政策身上。 第二、财政政策在调控经济方面有两方面的手段,一方面是税收方面的调控,另一方面是支出方面的调控。在稳增长方面,财政政策有扩大支出和减少税收两种选择。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中央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好 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中的作用。积极财政政策等于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它的整个调整方面是趋于扩张的。减税增支,这是扩张性财政政策的一个收支搭配的格局。在扩大支出日趋减弱的情况下,减税将成为2013年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载体。 笔者认为,如果说往年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增支的话,今年则重在减收,即推进结构性减税,重点是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 第三、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稳增长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稳增长就是要稳定实体经济,稳定企业发展,从而做到稳定整个国民经济。如果政府的钱可以取之不竭用之不尽,那么,政府就可以作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以政府投资来保增长。然而,谁都知道政府的钱取之于民,如果企业和民间这渠水源有限甚至枯竭,政府又该从何处取水进行投资保增长呢?所以,放水养鱼是必须的。所谓放水,就是说当经济困难的时候,政府进行减税,藏富于民,让他们能够得以养鱼,等到鱼儿们养肥了,政府就可以多撒几网捕捞,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目前,政府通过转变投资保增长的经济增长方式,实施以减税为目的的营改增等改革,藏富于民,启动民间投资这台“发动机”。 二、营改增是当前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点” 在我国存在着货物和服务两大流通环节,并行着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流转税。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由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税负相对较轻。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由于不能进行税款抵扣,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为了推进服务业的发展进而调整产业结构,让增值税吃掉营业税,从而在整个商品和服务流转环节统一征收增值税,便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营改增,能有效促进服务业的提升、制造业的优化,促进产业分工专业化、鼓励资本流向高新技术行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1、营改增促进了服务业加快发展。一是服务业企业户数增加较快。以湖北省为例,试点一个月全省新增试点纳税人3950余家。上海市实施营改增10个月,新登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也一下子猛增了不少,服务业实现了10%以上的快速增长,服务业利用外资增长20%以上。二是服务业经济总量增长迅速。2012年上海市GDP增长7.5%,其中第三产业增长了10.6%,高出全市生产总值增速3.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首次突破60%,拉动经济增长6.2个百分点。 2、推动了制造业的创新发展。营改增直接受益的是服务业,但对制造业也产生了重要的“溢出”效应,影响十分显著。以往制造业喜欢把为主业服务的副业放在自己的企业内,因为这些副业为制造业提供服务,如果独立出来,前面所交的税款, 本页已使用福昕阅读器进行编辑。福昕软件(C)2005-2008,版权所有,仅供试用。

“营改增”全面推行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营改增”全面推行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摘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经济体制也在这种情况下悄然转变,受到经济节奏的带动,我国各项制度也逐步走向规范化,尤其是在税收制度改革中,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这一划时代举措,我国的税收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公正。营改增政策出台后,各行各业都已经实现了税收体制改革,银行业也在其中,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在计划经济时期,各大银行对营改增认识不足,对税收体制的突然变动没有足够的应对措施,导致了在税务核算和纳税过程中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笔者以商业银行业为例,分析营改增对商业银行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并结合我国税务体制的实情提出适当的应对措施,为商业银行的更好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营改增;商业银行;问题和措施 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的发展速度远远超乎了人们的想象,似乎在短短的几年我国就从计划经济进入了市场经济。经济发展过快背后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旧有的各种体制例如政治体制,企业管理体制以及税务体制等都不再符合市场化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拿税务体制来讲,最大的缺陷在于银行外购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任何抵扣,银行实质

上同时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两部分税额,这种不合理的纳税体制导致银行纳税负担过重,严重制约了银行业的发展。同时作为和银行业有密切关联的各大企业也得不到任何抵扣,也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为了为何纳税的公平性,我国相关税务部门开展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举措理论上是维护了纳税公平,但是相对于商业银行来讲,由于目前采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税方式等都没有发生变动,是否在营改增之后能够依然沿用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营改增简述 我国经济体制基本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但经济体制的转变并没有导致税务体制也随之发生变动,增值税和营业税始终处在共同运行的状态,这样的纳税体制严重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给经济带来了以下不良影响:(一)增值税机构不健全,税收中性的特征没有展现出来。 (二)各商业银行重复纳税现象明显,很多银行迫于纳税压力不得不对自身的产业结构进行整合,这也进一步限制了自身的发展。 (三)经济发展导致经济活动频繁起来,纳税体制不健全税务部门没法依照相关规定对纳税企业进行监管,不仅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工作压力,偷税漏税情况也日益加重。 受到上述三方面的影响,我国不得不对纳税体制重新编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详细)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详细) 2016-03-15 马泽方方斌国 随着建筑业“营改增”的临近,建筑企业税负变化到底如何,将面临哪些变化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以实地调研数据为样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的建筑业适用11%税率,对“营改增”后可能引起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分析,供纳税人参考。1建筑业特点及主要风险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目前建筑业存在以下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一)建筑业财务核算不规范。据了解,建筑业的财务核算主要由工程项目部门按预算成本提供报账 凭证,并非按照实际采购业务据实计账。这一做法对营业税直接依工程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税影响不大。“营改增”后,工程成本及其原始凭证直接影响增值税税款计算,工程项目部门某些采购业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影响税 款的抵扣,而工程项目部门为报账虚构购进业务取得扣税凭证将涉嫌偷逃增值税。(二)建筑业人工费用占比高。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经测算,建筑企业人工费用约占全部成本的30%。与其

他行业相比,建筑业人工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建筑业工程收入中增值较多,“营改增”后税负可能上升较多。(三)建筑业采购市场不规范。建筑企业的多数大型设备,如挖掘机、吊机等是通过租赁得来,有的则是由劳务工队带机作业,不少主材如砂石、砖等以及一些辅料,如铁丝、扣件等是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2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方法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我们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界定为应纳增值税额与含税工程收入之比。即: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工程结算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进项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收入÷(1+11%)]×11%工程进项税额=∑[材料等含税成本÷(1+材料等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全部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会逐步健全,建筑业进项税抵扣范围会逐步扩大并完善,因此区分两种情况分别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情况。第一种情况,假定除人工费用外的全部材料费用都可以取到增值税专用 发票。因为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建筑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必然会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第二种情况,按照建筑企业估计,目前只有部分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发票。3建筑业营改增税负的具体测算我们选择了省内较大建筑企业,其业务也具

“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近年来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现状,分析了现阶段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并结合实际阐明了“营改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当前环境下快速推进“营改增”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效应问题对策建议 一、“营改增”在我国的试点和推广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地方收入(营业税)和中央收入(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分别针对服务业企业和制造业征收。因此,“营改增”改革既具有调整地方、中央政府间财政体制和优化税制等宏观意义,也对具体产业和企业的组织经营产生直接的一系列微观影响。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相关企业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营业税尽管采用低税率的设计,但存在着明显的重复征税的弊端。随着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服务业的分工也愈来愈细化,重复征税的压力严重阻碍了交通、金融、研发、创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为化解矛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良措施,如差额征收营业税等举措,但难以打通服务业和制造业之间的税收“屏障”。特别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后,单纯依靠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措施不仅难以打破产业间的税负叠加问题,而且导致同一产业的不同分工环节之间的税负分布扭曲,产生了新的不良影响。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由于其能有效地解决传统税种重复征税的问题,迅速被其他国家广泛采用。如今,已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政府开征了增值税,并且征税范围大多覆盖了所有的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 2012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税[2012]71号文件,明确将原先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并且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税改步伐进一步加快。2013年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其原因是,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是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最为成熟的地区,在此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引领第二批沿海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最合适推进的8个省、市进行“营改增”,以不断加快我国

营改增必要性和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这一始于1994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首先,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其次,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第三,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

随之产生。 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 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 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 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这一总体上使相关企业免除 重复征税制约而在总体上减轻税负的改革,将促进一大批市场 主体放开手脚发挥潜力推进自身业务经营和发展中的专业化 细分,提升服务水准,进而有利于提振消费和改善民生增进百 姓实惠,并助益于扩大内需、推进产业升级换代,加快转变生 产方式。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有利影响 国家现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项政策已于2012年1月1 日在上海试点。据税总测算,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可带动GDP 增长0.5个百分点,拉动出口增长0.7个百分点,同时还可以 带来新增就业岗位约70万个。若改革在全国推开,全国税收净 减收将超1000亿元。 1.降低企业税负。我国在原有的基础上新设了两档更低的税率 11%、6%,这是精心测算之后选择的结果。有关测算表明,现有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转换成增值税,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 不同,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上在11%一15%之间,无疑,在这个区间内选择的税率,改征后的税负水平就大致保持稳定,

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是对服务业过去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营改增试点改革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革试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1.有利于推动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仅占GDP的32%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服务业增加值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2%。要按照服务业“十二五”规划,实现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迫切需要通过营改增消除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约束。现代服务业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营改增试点首先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为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提供了有利的契机。据测算分析,我省拟纳入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4.62万户。实行营改增后,全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直接减少税负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总体税负下降13.3%,对现代服务业发展形成重大利好。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税负明显减轻,从营改增中获益更多。特别是对中小服务业发展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2.有利于促进制造业提升综合竞争力。增值税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抵扣机制”。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一些制造业在获取服务的同时,也获

得了进项增值税抵扣,降低了税负。据测算,全省营改增后抵扣的税款是相当大的。此外,营改增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打通后,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拓展了试点行业和企业市场空间,促进了企业分工细化和技术进步,对于企业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提升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进而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3.有利于防止改革洼地效应的形成。现在上海率先改革的政策洼地效应日渐形成,对周边地区的影响日益显现。一方面,可能造成税收减少,截止6月30日,上海开到我省增值税可抵扣税额1.42亿元。另一方面,可能会造成企业转移,一部分服务业可能会考虑到上海注册。据上海市透露,上半年全市新增服务业企业1万户,其中不乏包括我省在内的周边地区转移企业。今年年底前,我省周边的江苏、浙江、湖北省也要实施营改增试点。因此,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对于我省融入长三角,参与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防止改革形成洼地效应,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一些试点企业税款抵扣不充分,一般纳税人中的交通运输企业可能在一段时期内税负有所增加。据测算,我省试点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中,可能有部分企业营改增后税负有所上升。我们已经借鉴上海、北京的办法,研究制定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来解决,并积极向财政部反映,争取相关政策的调整。另外,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的减轻,也会相应造成财政减收,但据调查测算,应该在市、县财政的可承受范围之内。

营改增税负与服务业论文

营改增税负与服务业论文 一、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宏观上讲,营改增对于改善我国现代服务业的结构,刺激该产业的市场需求,实现国家的结构性减税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具体的意义有以下三方面: 1.营改增可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 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从根本上讲,是将营业税的收入纳入到增值税的收入中去,从而增加了增值税的收入;同时在消费者最终环节之前的所有环节,其税收都是休戚相关的,对于社会分工有较好的促进作用,这同样会增加国家增值税收入。 2.营改增能够不断减轻服务业税务负担 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都是一种流转税,是由消费者最终埋单的税务,由于我国当前税收制度针对的二次产业、三次产业中的大多数都征收营业税,使得增值税的作用无法真正发挥,产生了重复征税。实施营改增,很多服务企业便能够避免过重的税负,推进服务业的纵深发展。 3.营改增有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推进三次产业的融合,降低服务业的税收成本,提高服务业的发展潜力,优化该行业的投资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而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的整体调整。 二、营改增对服务业税负的影响因素分析 1.服务业税率改变引发税负改变 在服务业长久以来征收营业税的状态下,服务业的营业税缴纳比例为5%或者17%。在实施营改增之后,服务业的增值税缴纳比例为6%,当企业没有可抵扣进项税额时,营改增会让企业的税负增加,有1%的税负差;但当企业有可抵扣进项税额时,税负差大小与可抵扣进项税额有很大关联。 2.价内税与价外税转变引发税负改变 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对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而言,这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转变会产生不同的税负。以某一服务性企业为例,假设其年营业收入为10万元,那么在营改增之前,该企业所缴纳的营业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906381660.html,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张经纬 来源:《科技视界》2016年第05期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作为我国“十二五”期间内逐步实施的一项重要税制改革,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税负,消除重复纳税,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对“营改增”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发现,存在一般纳税人标准过高、可抵扣进项税额数额较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漏洞、地方财政收入下降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增值税;对策 1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基本情况 1.1 企业的分布较为集中 从企业类型上来看,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76万户,小规模纳税人334万户。从城市分布上来看,截至2014年,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3074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8020户,全国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79309户,仅北京和上海两个直辖市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就占到了全国比重的13.98%。 1.2 企业的税负总体下降,部分企业上升 对于“营改增”前的一般纳税人而言,此次改革后税负明显降低。因为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关于运费的进项抵扣金额是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的数额和7%的抵扣率计算得出的。改革之后,企业可按照11%的税率进行抵扣,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此次改革后税负也呈现下降趋势。交通运输业中小规模纳税人是依据3%的征收率缴纳税费,其实际征收率按照公式计算为1/(1+3%)*3%=2.91%,较之前的营业税税率下降了0.09%。同时由于营业税税额的下降,以它为计税基础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缴税金额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使企业的税负得到进一步降低。 “营改增”为交通运输业带来的好处十分明显,税负的变动逐渐呈现出先高后低的趋势。上海市2012年第一季度增税净额为1.2亿元,到第三季度时就已经下降为减税净额0.7亿元,目前上海市2014年全行业每季度减税净额稳定在1.7亿元左右。同样,北京市2012年9月至12月减税净额为0.44亿元,到2013年第三季度减税净额已经达到1.57亿元。目前北京市2014 年全行业每季度的减税净额稳定在2.49亿元左右[1]。 2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 2.1 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过高

取消发票认证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附件5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写说明 本表中“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 一、各列填写说明 (一)“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各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三)“营业税税率”:根据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四)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含即征即退项目),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五)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简易征收)。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六)第3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 (八)第5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 (九)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 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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