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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众筹入股协议

餐饮众筹入股协议

甲方:XXXXXXXXXXX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XXXX)

乙方:合作社全体成员共XXXX人(其中贫困户YYYY人)

XXXX专业合作社本着带动当地贫困户早日实现脱贫奔小康的经营原则,应双方共同协商,乙方作为投资人按投资人民币1000元为一股(多投不限)共同经营于都县同益农业专业合作社,乙方将得到合作社经营纯利润以1000元为一股平均分享利润,并分担亏损和风险。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双方根据《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乙方以资金入股方式加入XXXX专业合作社,成为本社股东之一,甲方和乙方同意遵守本合同。

第二条:XXXX专业合作社建社地址:YYYYYYYYYY,经营范围: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及养殖成品;组织釆购、供应成员种、养所需的生产资料,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业务咨询等服务。

笫三条:XXXXXXXXXXX合作社注册资金400万元。

第四条:合作社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本社的财务会计帐目受投资人监督检查。

第五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5·1:双方责任。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协商的股份制参与分红,甲方承诺乙方每年按年度平均月分红,同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2:经营管理。甲方监督、管理好资产,遵循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调工作。指导和协助合作社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营效益。

5·3:法律法规。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

5·4:股东义务。于都县同益农业专业合作社为全体股东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双方同意,不得处理合作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5·5:退股处理。乙方在共同经营合作社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条件退股并退回投资额的70%(不满财政年度)并扣回所得分红,满财政年度退回投资额的100%,不扣回所得分红:(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公司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当然退股的日期,为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起。

5·6: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于都县同益农业专业合作社造成损失的;(3)执行合作社事务中有不正当行为的。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被除名人对除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仅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6·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本社未投资入股成员优先享有投劳名额,合作社按当地最高劳动报酬给付。

第八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九条: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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