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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CPA经济法之破产法(超强整理)

2016CPA经济法之破产法(超强整理)
2016CPA经济法之破产法(超强整理)

破产法1

破产原

因○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资不抵债——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注:以上两条表明,主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和○2的交集)即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清偿能力或其延伸注:不能清偿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注: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包括:○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主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注: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提出破产申请○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自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无“和解”)

○3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无“重整、和解”)

注: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和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都有破产申请权

注:破产企业的员工作为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其未破产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破产申请○1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应在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债务人;在裁定作出后25日内通知债权人;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15—5—25)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若对该破产申请有异议,则应自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自异议期满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应在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在裁定送达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在裁定作出后25日内通知债权人(5—7—10—5—15—25)

○3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无需申请人预付

注: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

受理破产申请发生的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而非裁定送达),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有关事宜应当由“管理人”操作,如:破产企业租用他人的设备,出租人通过“管理人”取回;他人租用破产企业的设备,承租人应当向“管理人”交回;如果当事人绕过“管理人”,直接向破产企业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给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若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双方的共益债务,其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须得到法院许可(如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属于共益债务,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若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对方当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而管理人不提供的,视为解除合同

若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后“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注: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注:管理人对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反向再次行使

○4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

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无权予以解除,以保护投保人等当事人的权益

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5保全措施: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常会发生债权人破坏、争抢债务人财产的情况,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前,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计入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清偿;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另外,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如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

○7破产受理之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股东未出资部分、债务人股东债务”直接向自己清偿提起诉讼,并且破产申请受理时,该案件尚未终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债权人自私的诉讼,现在懒得管);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法院闲下来了,才有功夫继续审理);若债务人破产得以宣告,则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债务人都已经破产了,你们一个个债权人还喊什么喊,全部驳回!),但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即老老实实听法院的话,就不驳回)

若债权人就以上事项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债权人就是蛇精病,人民法院都忙死了,哪有时间管你)

对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财产所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这些人有时间)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若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有两个选择:○1通过债权人会议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2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

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对于较复杂的案件,当然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当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利害关系:○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1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决定,债权人会议可以提出异议,但无权直接调整;该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员报酬(注: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但管理人在担保物的维护、变现过程中付出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报酬);不对政府工作人员支付报酬;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1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债务人占用他人的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2债务人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但该财产拍卖或变现后首先应当用于清偿享有担保物权债权人的债务;剩余部分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等○3债务人享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财产的一定份额的,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申请,则产生了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分割所得的份额为债务人财产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要求债务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主张抽逃出资股东缴纳抽逃的资金本息、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得的“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要求其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平均工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的方式取回债务人以前设立质押的质押物,或留置物;但管理人清偿的金额仅是以前债务额与当前质押物市场价值中的低者;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剩余部分,可以申报普通债权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或条件进行交易的、对原已经成立的无担保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的(设立债务同时提供担保的不计入此列)、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2上述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或条件进行交易的(低于市场价70%或高于市场价30%),买卖双方应当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在《合同法》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受让人为善意时,该行为不能撤销;只有当受让人恶意时,该行为才能撤销在《破产法》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

○3上述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如果清偿时债务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如果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

注:对于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的恶意提前清偿(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快破产了: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算“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照样可以撤销!!!

○4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按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可以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甲公司放弃对丙公司的300万债权。如果甲公司不破产,债权人乙公司行使撤销权时,以其债权100万为限;如果甲公司破产,管理人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乙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300万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相对人丙公司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300万】超出债权人债权【100万】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例:甲乙两公司签订100万买卖合同,按约定,乙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之前交付货物,甲公司应当于2012年4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乙公司如约发货后,甲公司迟迟不发货款,乙公司无正当理由也未对其到期债权行使任何权利。2014年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原诉讼期间为2012年4月1日~2014年4 月1日,但由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2014年7月1日~2016年7月1日)

○6破产企业优先对“无财产担保的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破产企业优先对“有财产担保的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应该看情况。(例: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仅为80万,债务额为100万,此时优先清偿了80万,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如果债务人在危机期间向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清偿了100万,则应撤销该清偿行为【即必须在担保物价值内进行清偿才行】)

个别清偿的处理原则

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前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破产申请受理后

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值内的个别清偿有效有效有效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个别清偿有效善意则有效;恶意则撤销无效

注:除非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否则,债务人在危机期间因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

注: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如债务人未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的水电费;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管理人也解散,若清算程序终结后发现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存在可撤销行为(如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内放弃100万债权),那么在破产终结之日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而破产程序终结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的“个别清偿”

○7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对发生上述行为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

¥补本章最后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费——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属于“共益债务”

破产申请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清偿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4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而非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生效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未成就,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取回权○1债务人占有不属于自身的财产,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取回权的行使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超出期限提出的,应收取相关费用;在取回过程中,权利人须依法向管理人支付加工费、保管费等,拒不支付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如果权利人什么都做的很好,但管理人依然拒绝其取回财产的,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权利人依据“生效”

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财产的,管理人不得以“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注:重整期间内取回权的行使须按权利人与债务人合同事先约定的条件)○2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处理

具体情形处理方法

受理前被债务人转让

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应申请)普通破产债权

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第三人应申请)普通破产债权

受理后被管理人转让

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应申请)共益债券

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第三人应申请)共益债券

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后的处理

注:代偿取回权,即原权利人直接取回保险金、赔偿金或代偿物

○3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甲公司)财产,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共益债务为100万:如果债务人财产仅为70万,对于不足的30万,权利人(甲公司)向管理人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乙银行)有权以管理人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的损失(70万)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0万);如果债务人财产为3000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100万的共益债务即可,此时不存在补充赔偿,但债权人(乙银行)有权以管理人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100万)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0万)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此时出卖人可以通过联系承运人、实际占有人或者破产管理人要求取回标的物(即出卖人的取回权);只要出卖人在货物未到达管理人之前联系都来得及,即使货物到了管理人处,因为事先打过招呼了,所以管理人依然要返还;但如果出卖人在标的物运输途中未主张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之后”才向管理人主张行使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5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即如果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

具体情形处理方法特殊规定

出卖人破产

继续履行

买受人应继续付款;否则管理人有权将标的物取回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

其他物权的,不能取回

解除合同

买受人应退还标的物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

卖、出质或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即买受人说自己一直是老老实实

履行义务、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合同履行中依法履行义务的,其已支付价款

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义务的,其上述

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买受人破产

继续履行

管理人应及时付款;否则出卖人有权将标的物取回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

其他物权的,不能取回

解除合同

货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

管理人有权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支付价

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

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具体情形处理办法

保险金、赔偿金

尚未交付代偿取回权

已经交付

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

受理后共益债务

代偿物

尚未交付代偿取回权

已经交付

能够区分代偿取回权

不能区分

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

受理后共益债务

抵销权例子: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乙公司欠甲公司80万,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如果禁止抵销,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乙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首先向管理人清偿80万,然后乙公司作为债权人再去申报100万的普通破产债权(如果清偿率为10%,可以分回10万);如果可以抵销,债权人乙公司可以首先向管理人主张抵销80万,然后再去申报20万的普通破产债权(如果清偿率为10%,可以分回2万),这显然对乙公司有利。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无论债权债务是否到期、无论标的物是否相同,均可抵销。但以下三种情形除外:)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取得债权的除外

○3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债权人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取得债权的除外注:管理人若对抵销主张有异议,应在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期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如当初债务人用抵押品做了抵押),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这时管理人要注意:如果抵押品的价值(如180万)大于申请的抵销额(如100万)则可以抵销;但如果抵押品的价值(80万)小于申请的抵销额(100万)则不可以抵销

注:债务人的股东禁止对其欠缴的出资、抽逃的出资或滥用股东权利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进行抵销

注:债权人应当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

务○1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个别债权人差旅费不是)○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即债务人财产受到无关方的保护、管理,事后无关方请求债权的)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如债务人去银行取钱,银行点错钱多给1万,事后债务人应当返还这1万,即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如工厂机器把工人弄伤)

○3清偿时,应先清偿破产费用,再清偿共益债务;并且要按比例,随时清偿;若破产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则应终结破产程序

其他值得注意的事项:

○1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可以请求作为“共有债务”清偿

○2管理人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可以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破产债权○1概念: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务(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某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债权申报期限: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公告”之日起计算,第1~第3月之间;若债权人在此期间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因为补充申报发生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当然若之前已经对该债权人已经分配过,现在又补充申报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在重整、和解程序中,指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3职工债权不必申报(注: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只能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申报)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连带债权人(如原债权人分立为两家公司)可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如100万),也可共同申报债权(但连带债权人不可分别申报)(如各自申报100万);另一方面,如果连带债务人(如原债务人分立为两家公司)的破产申请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如100万)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如各申请100万),当然如果最终受偿的金额超过100万(如120万)的,应当将超出部分返还各破产人

○4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普通债权”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5例:出票人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丙银行。7月1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了出票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持票人乙公司于7月3日提示付款,付款人丙银行向乙公司付款后,找甲公司要钱时,发现甲公司破产,只能申报100万的债权(最终拿不到100万了)

○6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由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确认

注: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保证人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丙公司为连带保证人,债务人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如果保证人丙公司已经代替债务人甲公司向乙银行清偿了100 万,则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甲公司破产,则丙公司可以申报100万的普通债权,假设清偿率为20%,丙公司可以分回20万,自己承担80 万损失;(2)如果保证人丙公司尚未履行保证责任,则:○1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乙银行会申报债权(此时保证人不能再重复申报),假设清偿率为20%,乙银行在破产财产的分配中分回20万,不足的80万最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向保证人丙公司追偿;○2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未申报债权,债权人有义务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丙公司可以去申报100万的普通债权,假设清偿率20%,则丙公司可以分回20万,回头把这20万交给乙银行,自己再偿付80万给乙银行;○3如果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则保证人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减轻20万,但自己还是要掏80万给乙银行(只是那20万没分到不怪丙公司,所以他不承担责任)

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丙公司为连带保证人,丙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丙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2不论主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乙银行都可以向丙公司申报100万的破产债权(连带保证人丧失了期限利益),假设清偿率为20%,则乙银行可以分回20万,不足的80万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追偿○3由于丙公司代替甲公司清偿了20万,因此,丙公司可以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追偿20万,追回的20万属于丙公司破产财产

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2014年9月1日到期,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2014年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本案中:○1由于债务人(甲公司)破产,一般保证人(丙银行)丧失了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乙银行)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证人(丙公司)追偿○2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尚未到期,一般保证人(丙公司)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在9月1日主债务到期之后,乙银行才能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即一般保证人没有丧失期限利益);

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丙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丙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2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3在丙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开始以前,如果债务人甲公司已经向乙银行清偿了60万,则乙银行的破产债权只有40万,假设清偿率为20%,则乙银行可以分回8万;○4在丙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开始以前,如果债务人甲公司尚未清偿债务,此时乙银行不知道甲公司什么时候还钱,所以为了以防万一,先向丙公司申请100万的破产债权,假设清偿率20%,则申请到的20万先放在那做个保险(乙银行不拿走,依然放在丙公司管理人那儿,相当于做风险储备);之后甲公司向乙银行还了70万,那么乙银行还剩下30万的破产债权,那么向丙公司申报后,假设清偿率是20%,那么乙银行可以分回6万(这6万从之前的储备20万中拿走就可以了,剩下的14万返回去,作为破产财产)

别除权○1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因此,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

另外,别除权涉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与“保证”无关

○2甲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债务人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该设备(担保物)属于债务人财产○2乙银行的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乙银行有优先受偿权(别除权)。如果该设备拍卖价款120万,则100万归乙银行,剩下20万属于债务人财产;如果该设备只卖了80万,则这80万全部属于乙银行,剩下的20万债权,乙银行申报普通债权;如果乙银行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则乙银行申报100万的普通破产债权即可

○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丙公司以其设备设定抵押担保,丙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抵押权人乙银行对抵押人丙公司的设备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别除权)○2如果该设备的拍卖价款为120万,首先应清偿乙银行100万,剩余部分归为债务人财产○3如果该设备的拍卖价款为80万,则80万全部归乙银行,剩余20万,乙银行只能找主债务人甲公司追偿;如果乙银行放弃了对该设备的优先受偿权,则100万债权只能找主债务人甲公司要

注:以上,必须是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抵押!如果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丙公司以其设备抵押担保,但甲公司破产了。当然,乙银行对该设备拍卖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这不是别除权!因为,设备是丙公司的,破产的是甲公司,不是一个主体的

债权人会议○1凡是申报债权者都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由于债权尚未确定,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没有表决权,但相关决议或草案影响其利益时除外(注:债权人会议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时,职工债权参加分组表决)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注:和解协议是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打折的,这对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无关;另外,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清偿顺序优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券,因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也与自己无关)○2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债权表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确认)

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只能选举、更换其中的债权人代表,不包括职工代表)

○4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和解、重整的决议方式:表决权半数通过+代表债权为2/3以上;其他的决议方式:表决权半数通过+代表债权为1/2以上

○5债权人委员会(破产监督人,并非必设)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其职权有: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重整程序○1只有发生了破产原因,才能提出破产清算与和解申请,且只能是“债务人”自己申请;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可能发生破产原因时即可提出,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至宣告破产之前也可提出;并且,“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都可以申请

○2重整期间: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由管理人或债务人负责(债务人需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在管理人监督下进行)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对企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性质上相当于共益债务,可以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偿

在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必须符合双方事先的约定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重整计划的制定、执行与监督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注:分组表决的内容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

○4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债务人甲公司分别欠债权人A公司、B公司、C公司货款100万(均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根据重整计划,3年后甲公司分别向三个公司清偿40万。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向D银行借款250万,甲公司向A公司清偿了10万。此时,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在本案中:甲公司向A公司清偿的10万有效,甲公司向D银行设定的抵押担保有效,D银行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该机器设备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3年后清偿40万)失去效力,甲公司现在欠A公司90万,欠B、C公司各100万,A、B、C三家公司就各自的债权申报;如果清偿率是8%,则A公司不得再接受分配(因为他之前获得的10万已经足够了),B、C两家各分得8万;如果清偿率是18%,则A公司可以分得6.2万,B、C公司各分得18万(注:本案例换成下面的和解程序,一样适用)

○6对于重组计划的分组表决: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表示通过

普通债权组,须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占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表示通过

管理企业事务制定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第一种情形管理人管理人

债务人管理人

第二种情形债务人债务人

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重整程序结局

全部通过批准终止执行

全部通过未批准终止宣告破产

部分通过强制批准终止执行

部分通过未批准终止宣告破产

全部未通过闭嘴终止宣告破产

和解制度○1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且只有“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了才能提出;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和解协议的表决通过方式

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和解程序结局

通过认可终止执行

通过×终止宣告破产

未通过闭嘴终止宣告破产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该债权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就可以行使担保物权,但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注:在重整、和解程序中,不适用“主债务减少、从债务减少”的原则,无论主债务怎么打折,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打折

○4重整与和解的比较

重整和解

重整计划、和解草案的制定债务人/管理人债务人

通过方式

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1/2+2/3 不分组表决:1/2+2/3

人民法院批准认可

人民法院能否强制批准√×

由谁负责执行债务人债务人

效力

债务人√√

债权人有担保/无担保无担保

保证人××

经济法中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百度文库

一、单项选择题1. 破产界限的实质是( A、经营管理不善 B、造成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资不抵债 2.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 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 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 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 3.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 A、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CPA经济法:第09章考点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1:银行结算账户 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Notice: ①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用途为核心考点。 ②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范围为核心考点。 ③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④本考点涉及2020年教材变化,需引起注意。 考点2:票据关系

①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均非票据义务人。 ②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承兑后的付款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考点3: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形式要件 (1)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Notice: ①此处日期应理解为出票日期。 ②票据无效应理解为出票时存在上述瑕疵,该票据无效。但在出票之后,发生上述瑕疵的,应适用票据丧失的规定,已经存在的票据权利并不消灭。 (2)记载事项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类事项的,票据行为无效。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须依照法律规定明确相应事项。 ③任意记载事项,自行决定是否记载,记载就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 ,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Notice:出票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票据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考点4: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历年真题精选及答案0709-6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历年真题精选及 答案0709-63 1、甲为某上市公司董事。2018年1月8日和22日,甲通过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以20元/股和21元/股的价格,先后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股和4万股。同年7月9日,甲以22元/股的价格将6万股全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应当归入公司的金额是()。【单选题】 A.0元 B.2万元 C.4万元 D.6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内幕交易。(1)2018年1月8日买入、7月9日卖出的2万股,已经超过了6个月,不构成短线交易;(2)1月22日买入,7月9日卖出的4万股,未超过6个月,构成短线交易,其收益=4万股×(22元-21元)=4(万元),应归上市公司所有。 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

限的,在不给合伙企业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一定期限通知其合伙人。该期限是()。【单选题】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规定:“任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在设立、购买、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和销售或其他处置其领土内投资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类似情形下给予非缔约方投资者的待遇。”该规定体现的待遇是()。【单选题】 A.最惠国待遇 B.国民待遇 C.公平公正待遇 D.最低限度待遇 正确答案:A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汇总(一)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汇总(一) 狭义的无权代理 【知识点】狭义的无权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1)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题·多选题】2017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知识点】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3.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②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016-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用鼠标点击相应的选项。) 1.下列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B.部门规章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C.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性事务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D.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解释法律 【答案】A 2.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的是()。 A.申请仲裁 B.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C.申请宣告义务人死亡 D.申请支付令 【答案】B 3.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答案】C 4.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下列处理规则中,正确的是()。 A.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B.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开始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C.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封顶之日为竣工日期 D.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 工日期 【答案】D 5.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A.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函后,随即又发出一份函件表示收回承诺,两封函件同时到达要约人 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达要约人,但因连日暴雨致道路冲毁,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 C.受要约人发出表示承诺的函件时已超过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D.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回函表示:“若价格下调5%,我司即与贵司订立合同。” 【答案】B 6.乙承租甲的房屋,约定租赁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经甲同意,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租赁期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直接向丙收取租金 B.甲和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在转租期内失效 C.甲有权解除乙和丙之间的转租合同 D.若丙对房屋造成损害,甲有权向乙主张赔偿 【答案】D 7.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四人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的下列内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B.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C.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一轮教材基础精讲考点重点知识总结全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2.5分,题型均为客观题,本章内容比较简单,复习难度不大。重点关注“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全面依法治国”。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其中1套试卷) 题型2017年2018年2019年 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2题2分 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 合计2题2.5分2题2.5分2题2分 2020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2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法律基本概念 【考点1】法的概念与特征(★)(P3)(2018年多选题) 【解释】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解释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是由法所处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解释2】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解释1】“制定”即有权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创制新的法律规范。 【解释2】“认可”即由国家权力确认某种社会上已经通行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这些规则可能来源于习惯、教义或礼仪等。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解释】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而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如果国家权力代表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社会公众就会自觉遵守法律。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解释1】行为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另一类是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如度量衡等,这些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 随着管理科学的出现和发展,人类管理社会的规则不断技术化,进而产生了所谓的社会技术规范,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质量标准等。这些规范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后,也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 【解释2】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在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方面,道德、宗教规范以及风俗习惯等也在不同范围内和不同程度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法是社会规范 B.法是行为规范 C.法是技术规范 D.法是道德规范 【答案】AB 【解析】(1)选项C: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如度量衡等,这些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只有技术规范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后,才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2)选项D:法律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考点2】法律渊源(★★)(P7)(2004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 【解释1】法律的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解释2】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和各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13含答案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13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分类,该法律规范属于()。 A、义务性规范 B、委任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2、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 C、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D、财政部制定的《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3、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建造1万平方米商品房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客体是()。 A、乙方承建的该1万平方米商品房 B、承建该商品房的工程劳务 C、甲乙双方 D、该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事实的是()。 A、某政府采购人与供货商订立了一份合同

B、某城市三十天没有下雨,甲新买的雨伞一直未用上 C、某国家机关修改了管理制度 D、某公司委托运输的货物被泥石流冲毁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根据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可以形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 B、友谊关系、爱情关系也属于法律关系 C、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D、法律关系形成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关于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债权法律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B、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主体合法的基础上,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 C、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适用法律制裁 D、刑事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3、下列选项中,属于经济法部门的内容有()。 A、税收法律制度 B、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C、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D、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4、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确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要求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相关要求 一、题目备选 自己组织一个案例,针对案例公司破产的某一方面收集资料,按时间进行事件陈述和排队,并进行案例分析。例如:三鹿破产案例分析;柯达的破产保护的思考;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的破产;通用汽车申请破产保护;中国沿海小企业破产分析;唯冠清算假设与IPAD3大陆上市;我看瑞典萨博汽车申请破产共7个选题。 二、案例及分析构架: 背景资料→→事件排队→→案例分析→→自己的建议 1、主要环节: 收集案例,小组分析→小组讨论,形成共识→课堂发言,全班讨论→总结归纳,内化提升。 2、要求在案例分析中着重培养如下能力: (1)、自学能力(快速阅读、做扎记、抓要点、列题纲、查资料、演绎与归纳、计算等); (2)、解决问题的能力(发现与抓住问题、分清轻重主次、原因、拟定针对性的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权衡与抉择、总结与评估等); (3)、人际交往能力(书面与口头表达、辩论与听取、小组的组织与管理等)等。 三、时间安排及上交资料要求: 资料收集及讨论时间:第4-6周。 上交资料及汇报交流:第7周。 上交案例分析报告:电子版+纸质版(不少于2500字,除案例不能直接抄袭网络文字)+不少于20页的PPT 四、分享汇报要求: 时间要求4分钟内,陈述涉及队员的分工及合作,不要泛泛而谈,一定要有主题。可以从企业的开发历程、鼎盛时期、、扩张历程、破产原因、清算等,这其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进行资料收集,并按时间顺序进行事件排队。分析时要结合破产案例,结合课本知识展开分析。案例不要太长(800字以内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后,最好有自己的思考,能写出自己的建议。 五、案例分析的考核 要求分析并结合案例提供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分析、解释和说明。同时还要注意分析过程的充分性、逻辑性和完整性。根据小组的汇报和提供的书面资料,最终形成考核成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共有

20XX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共有知识点:共有 一、共有的基本规定 1.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1)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等。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对外关系 1.按份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2.共同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不分你我。

三、共有物的处分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无权处分的处理规则 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如何处理?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原则上仍属于“有效合同”。因此,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物权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 【解释】效力待定的只是物权行为。对于债权行为,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买卖合同均有效。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20小题.每题1.0分,共2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第1题 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由(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A 债务人 B 债权人 C 申请人 D 被申请人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2题 某破产企业登记的债权人有9人,登记的债权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有2位债权人的债权9007元有破产企业的财产作担保,债权人未声明放弃优先受偿权。现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如果全体债权人都出席了会议,下列情形可能通过特别决议的是( )。 A 有3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200万元 B 有3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500万元 C 有4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200万元 D 有4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500万元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特别决议,首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过半数(本题为4人以上)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模考吧 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本题为3000—900=2100(万元)的2/3,即1400万元以上]。 第3题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律规定按原来已确定的清偿顺序与债权数额分配。该期间是( )。 A 6个月 B 1年 C 3年 D 5年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破产财产的处置。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律 规定按原来已确定的清偿顺序与债权数额分配。第4题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与答案(完整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完整版) 2.2017 年,甲有限合伙企业实现利润 300 万元。2018 年初,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乙、丙及有限合伙人丁各分配利润 100 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就上述可分配利润应缴纳所得税的主体 是( )。 A.乙和丙 B.乙、丙和丁 C.丁 D.甲、乙、丙和丁 【答案】B 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答案】D 4.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营贸易和国营贸易 企业的表述中,准确的是( )。 A.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目录,由海关总署会同其他相关部 门确定 B.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业务一概由授权企业经营

C.国营贸易是世界贸易组织明文允许的贸易制度 D.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国营贸易企业,关键是看该企业的所有制 形式 【答案】C 5.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 段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审批机关是( )。 A.国家发改委 B.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C.商务部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答案】C 6.下列各项法律规范中,属于确定性规范的是( )。 A.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相关规定 B.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C.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D.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2000 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其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是( )。 A.直接定价 B.竞价定价 C.网下询价

2020cpa经济法知识点

企业演进与商法内容 本章考情分析 题型15年16年17年18年19年 A B A B 单选*1 4题4题4题4题4题4题4题 多选*1.5 2题2题2题2题2题2题2题 案例 合计7分7分7分7分7分7分7分 本章知识体系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20新增) 教材共五点,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1.“四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注意】若约定一方当事人无论企业盈亏,均有权获得固定金额回报,此类协议不构成合伙协议2.税收问题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8单选)

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合伙企业与法人的异同 相同点(1)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有自己的财产 (3)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不同点法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先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理解) 三、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除典型的合伙企业外,注意两点: 1.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如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责任适用特殊的普通合伙规定。 2.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是外方)。 管理要求(四个方面): 合法合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货币出资外方货币出资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或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设立登记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经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017年·单选题)境外甲私募基金与境内乙有限责任公司拟合作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在境内经营共享充电宝项目。其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当由乙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B.甲出资的货币应当是人民币 C.应当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D.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经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

经济法-4、破产法

幻灯片1 第四章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 的受理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第四节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破产清算 幻灯片2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所欠的债务,并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清算程序。 幻灯片3 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2)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3)以公平清偿为宗旨:集体受偿机制 (4)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 (5)具有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幻灯片4 二、我国破产法的制定与修订 1、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 2、1991年《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特殊规范:《商业银行法》 4、域外效力:对债务人的域外财产发生效力,承认外国法院破产案件的判决 幻灯片5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是指破产的原因和根据。特定的法律事实。 《企业破产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商业银行法》: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幻灯片6 二、破产程序的开始 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债权人提出申请 债务人提出申请 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幻灯片7

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债权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债务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 ●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企业财产状况说明书 ●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证据 ●其他资料 幻灯片8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概念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幻灯片9 (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 形式审查 ●申请主体的资格审查 ●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审查 ●管辖权审查 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 实质审查 审查破产原因 幻灯片10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约束 ●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2019CPA经济法-历年真题(题目)

经济法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真题 人手一册复习通关必备 注册会计师辅导用书

历年真题汇编—2014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 (2019修订版)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 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用鼠标点击相应 的选项。)1 1.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 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 述中,正确的是()。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 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 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2.甲向乙兜售毒品时,虽然提供了真实的毒品作为样品,实际交付的却是面粉。下 列关于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3.甲公司于20X0年3月1日将一台机器寄存于乙公司。20X0年4月1日,机器 因乙公司保管不善受损。甲公司于20X1年3月1日提取机器时发现机器受损, 但考虑到两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未要求赔偿。后两公司交恶,甲公司遂于20X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下列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的诉 讼时效期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B.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1根据2019年考纲删除了本套试题单项选择题中关于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考题1道。 1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规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规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要按部就班的进行学习。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从事会计师行业的人中很重要的一件事,有压力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考前有压力和适度紧张是必要的。压力产生动力,可以使你精力集中,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发挥,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而取得良好的成绩。所以不要害怕考前有压力。 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定义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2)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3)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 二、法律规范与类似概念的区分 (1)法律规范≠国家的个别命令 国家的个别命令,效力仅针对特定的主体或场合(一事一时),不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普遍适用性。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2)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权的国家机构制定或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的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载体。 (3)法律规范≠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 法律条文的内容除了法律规范,还可能包含其他要素,如法律原则等。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也不是一一对应的: 一项法律规范可以表现在多个法律条文甚至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多个法律规范的内容。 很多考生会随着考试的临近,自乱阵脚。其实只要在备考初期就安排好了合理的学习计划,那么在冲刺阶段只要按照原来的学习计划走就可以了,只要计划合理,那么备考时间不够用的事情就不会发生。所以就算紧张,也不要打乱自己的学习计划,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要按部就班的进行学习。

CPA真题和答案及解析-2018年经济法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抵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抵销通知为要式 B.抵销可附条件或期限 C.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发出时生效 D.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参考答案】D 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招股说明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的起算日是( )。 A.发行人全体董事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之日 B.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之日 C.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最后次签署之日 D.中国证监会在指定网站第一次全文刊登之白 【参考答案】C 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构成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 B.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C.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失踪 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参考答案】A 4.根据民法,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界满之日起算

B.国家赔偿的,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时起算 C.请求他人不作为的,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务时起算 D.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参考答案】A 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 A.地役权 B..抵押权 C.中华会计网校 D.建设用地使用权 【参考答案】D 6、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境外公司股东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该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一定年限内应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该一定年限是( )。 A、2 年 B、1 年 C、4 年 D、3 年 【答案】D 7、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死亡,其未成年子女乙、丙是其全部合法继承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丙可以继承甲的财产份额,但不能成为合伙人 B、乙、丙因继承甲的财产份额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C、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D、应解散合伙企业,清算后向乙、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

2012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 专题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效力待定合同及相关理论 知识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及相关概念区别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及特征 ◆ 四个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并非所有民事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 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注意:立遗嘱中有一种代书遗嘱不是代理,是委托。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是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合同均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都不是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1)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无关。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居间行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只是传话筒,是光“借嘴”,代理要“借脑”。 4.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思考:法律后果中包括好的坏的,都由被代理人承担吗?代理买货抽签中奖归谁?回扣归谁?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 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1)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2)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被代表的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举例:职员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购销活动视同职务代理,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不是代理,是代表行为。法人代表公司是代表机关) 3.代理与行纪★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例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A.代书遗嘱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完整版)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 (完整版)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基本标准的是()。 A.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 B.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 C.商品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D.商品的使用期限和季节性 【答案】A 2.2017年,甲有限合伙企业实现利润300万元。2018年初,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乙、丙及有限合伙人丁各分配利润10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就上述可分配利润应缴纳所得税的主体是()。 A.乙和丙 B.乙、丙和丁 C.丁 D.甲、乙、丙和丁 【答案】B 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答案】D 4.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营贸易和国营贸易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目录,由海关总署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确定 B.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业务一概由授权企业经营 C.国营贸易是世界贸易组织明文允许的贸易制度 D.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国营贸易企业,关键是看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 【答案】C 5.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审批机关是()。 A.国家发改委 B.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C.商务部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答案】C 6.下列各项法律规范中,属于确定性规范的是()。 A.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B.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C.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D.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专题一 经济法破产法

专题一破产法 【例题6·2017年案例分析题B】2016年6月3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日,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管理人收到以下债权申报:(1)A公司曾为甲公司的5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保证。2016年3月,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银行支付50万元借款本息。A公司因此向管理人申报5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2)甲公司欠B信用社60万元借款未还。C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但尚未承担保证责任。B信用社向管理人申报6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后,C公司也提出相同金额债权的申报。(3)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乙公司也进入破产程序。甲公司和乙公司对D公司负有70万元的连带债务。D公司向乙公司管理人申报70万元债权后,又向甲公司管理人申报该70万元债权。(4)甲公司长期拖欠E公司货款,累计20万元。E公司申报20万元本息的债权。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上述申报后,审查了A、B、C、D、E五家债权人的相关资料,认为E公司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未将E公司申报的债权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分别是多少? 【答案】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甲公司管理人对A公司申报的5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对A公司申报的5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予确认。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3.甲公司管理人对C公司申报的6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对C公司申报的6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不应予以确认。根据规定,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4.甲公司管理人对D公司申报的70万元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对D公司申报的70万元债权应予确认。根据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均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甲公司管理人不将E公司债权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根据2020年教材调整了问题及答案) 【答案】管理人不将E公司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2017年案例分析题B命题思路梳理】 【例题7·2016年案例分析题A】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法院向A公司送达受理裁定,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有关资料,A公司以企业管理不善、资料保存不全为由拒绝。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发现下述情况:(1)2015年1月,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台机床,B公司验货后,将机床暂存于A公司库房。双方约定,在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前,A公司保留机床所有权。2015年10月,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但尚未提货。(2)2015年2月,A公司向C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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