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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保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我校授予学位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坚持政治与业务标准统一、课程与论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研究决定报教育部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

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四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可按一级学科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其成员要兼顾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和培养单位,有博士生培养任务的分委员会原则上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分委员会成员由院、部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

(2)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4)审批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审核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听取和审查分委员会工作;

(7)组织、实施自行审核遴选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

(8)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9)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申报与授予工作;

(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研究处理有关事宜。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硕士、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

(2)在校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资格审查;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资格初审;

(3)审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对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人分别作出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5)组织实施遴选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

(6)审定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范围及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就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提出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7)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初审和每年度上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核;

(8)研究决定本院、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1)受理本校毕业研究生、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2)指导各院、部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3)负责办理硕士、博士、名誉博士学位证书;(4)负责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报送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材料及学位论文;

(5)受理自行审核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每年度上岗导师的资格认定工作;

(6)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7)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第九条攻读硕士学位的我校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按照培养计划进行;其他申请人的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院委托有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进行。凡经有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经研究生院复核批准,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符合我校培养方案要求,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考试课程。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在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一年内申请重修一次,重修考试成绩仍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攻读博士学位的我校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按照培养计划进行。其他申请人的课程考试另行组织。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人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书或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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