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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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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

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

科。

2. 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

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3.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综合法学

理论法学:是指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以及法的理论、法的一般理论之类命名的学科。

应用法学:是指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代表性学科: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社会法学、程序法等。

历史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综合法学: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国际法学是典型的综合法学。

4. 法理学研究方法:是指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

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

果所须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

5. 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通常是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

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

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6. 法哲学:主要是指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

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

7.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

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

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

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

会规范的总称。

8. 社会规范:是指调整社会生活中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

范,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

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性。

9. 自然法则:是指自然现象的运行规律,反映了自然现象之

间的联系,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同主体的思维和行为无

关,它不是社会现象,不具有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的内涵。

10. 技术规范:被指称为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

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或标准。

11. 法的现象:是法这个事物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可以

直接感知或触摸的,可以凭经验和直观的方式认识的。

12. 法的本质:是法这个事物的内部联系或内在规定性,它决

定法的根本指向,比较深刻和稳定,往往难以直接感知,而

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

13.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包

括:规则、原则、概念。

14. 法律规则: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它是国家政权中的有权机

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一定的结构形式,规定社会主体的法

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法律秩序

的特定的行为准则。

15.法律原则:是指称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

16.法的概念:是人们对法、法的现象进行分析、归纳、抽象而产生的范畴,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载体。

17.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18.法律正义:是一种正义,但不是一般正义,而是基本正义,是以成形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有形正义,是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

制属性的正义。

19.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可以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的功用和性能,是法这个事物的内在的、稳定的和应然的能量和潜力。

其特征: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稳定属性、应然属性。

20. 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实际影

响,它体现法同外部世界即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

所发生的关系。

其特征:①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外在属性。②法的作用是体现社会变化的法的动态属性。③法的作用是同社会需求相连的法的实然属性。

21. 法的三大基本功能:调整、指引、保障。

法的调整功能:是法所具有的以法律制度形式来规范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的功用和性能,即用法律制度形式将一定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和一定社会关系的形态固化下来。是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法的其他功能一般都以调整功能为基础。

法的指引功能:是法所具有的可以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发展提供法定标准和指明法定方向的功能和性能。

法的保障功能:是法这个事物所具有的对一定社会主体的利益和一定社会关系予以保护和屏障的功用和性能。

22.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中依

然存在着的法,按照其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所作的基本分

类。

23. 资本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和体现资本家阶级的意志,确认

和维护有利于资本家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4.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

25.★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民法法系又称:罗马法系、大陆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26.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法系、英法系。

27.政治: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单选),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

28.国家:是指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权利主体,国家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

29.政策:是指一定国家、政党、阶级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为达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30.道德:是关于评定善和恶、是和非、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荣誉和耻辱、文明和野蛮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由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由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保证实现的。

31.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个全新概念,是人类在应对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基于协调经济、环境和社会三者关系所作出的理性抉择。【多选】可持续发展理论包括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特征:以发展为终极目标;【单选】以“可持续”为核心内容;以现代生态文明为文化理念。

32.全球化:涉及的是组成今天世界体系的众多国家和社会之间各种联系的多样性。在这个世界部分地区所发生的事件,所作出的决策和行动,可以对遥远的世界部分地区的个人和团体产生巨大意义的后果。33.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经济、政治和文化全球化的综合作用的产物,同时又是进一步推动全球化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

34.立法的实质:是指将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力量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35.广义的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6.狭义的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一般: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特定的法的制定)

37.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38.立法体制是多样化的。一国采用何种立法体制,主要取决于国情因素。当今世界,主要有单一的、复合的、制衡的立法体制。

单一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复合立法体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在这个体制中,又按照立法权归属的具体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①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如冰岛、芬兰。②立法权由君主和议会共同行使。如比利时、丹麦。

制衡立法体制:是指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如法国、美国。★

39. 立法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立法准备阶段、由法案到

法的阶段、立法完善阶段。

立法准备阶段:一般指在提出法案前所进行的有关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

★由法案到法的阶段:是指由法案提出直到法的公布这一系列正式的立法活动所构成的立法阶段。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四个方面: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

立法完善阶段:一般指法案变为法之后,为使该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更宜于体现立法目的和适合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和立法辅助工作构成的立法阶段。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40. [名词解释]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

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定步

骤和方法。

41. [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成的过程,总是基于某种

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

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

因,就是法的渊源。

42. [名词解释]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主

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

力等级。

43. 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

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

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

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刑法、民法通则等。

44.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

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

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商

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45.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基本特征是:①它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②它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纽带作用。③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远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广泛、具体。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特征:①立法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机关,任务是解决地方问题②有更多的关系需要处理,比中央立法更复杂、具体③具有从属和自主两重属性④城市地方性法规在整个地方性法规中逐渐占据重要位置

其作用:①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施②解决中央法律、法规不能独力解决或暂时不宜由中央解决的问题③自

主地解决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解决的各种问题。

自治法规: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46.规章:又称行政规章,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47.★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国际惯例:是国际关系中不成文的规则和原则,主要是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习惯性规则和原则。

[名词解释]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在成文法国家是指以成文法表现出来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具体而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当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其意义: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有利于整个法的形式和法的体系的和谐统一,对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对整个法制的协调发展和法的实行,有重要意义。

49. [名词解释]法的形式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

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

化的活动。其意义主要有三方面:

①有助于查阅有关同一事项的所有不同时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迅速了解同类的或整个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的全貌,确定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范围;

②有助于明确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失效,哪些继续有效,从而有助于法的适用和遵守;

③有助于发现既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哪些应当加以废止、修改或补充,有助于发现立法上还有哪些缺陷和空白,以利于立法的进一步发展。

50. [多选]法的形式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

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

法的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

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他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名词解释]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三者的主要区别是看是否是立法活动。法的清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梳理法和处理法。梳理法不是立法活动,处理法是立法活动。法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法的编纂是立法活动。

51.[名词解释]普通法: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52.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53.国际法:是指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

54.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5.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

56.根本法:是指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

57.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58.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

59.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

60.实体法:一般是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职权和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61.程序法:通常是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62.[名词解释]法的体系:又叫法体系、部门法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63.[名词解释]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所调解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是:①一个法的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相互协调一致的。②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的内容是相异的。③各个部门法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④部门法既有客观基础,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

64.[多选]很重要★★★当代中国法的体系的形成:

(1)宪政法:是调整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组织和运行的重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立法法和授权法。(2)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民法是指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是适应现代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海商法》、《证券法》、《破产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

(3)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

(4)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

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

(5)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新兴法律部门。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6)环境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通常指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包括《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流失防治法》。

(7)刑法:是指关于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的总称。包括《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等单行法律。(8)程序法:是指调整关于法的实施的步骤、方式、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公证暂行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仲裁法》等。

65.[名词解释]法的实施:也叫法律实施,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定程序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并形成法律秩序的活动。

66.法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通常说的法律程序,包括选举、立法、审判、仲裁、行政程序等。但最重要、最典型的程序是审判程序和执法程序。法律程序须由法明文规定,以正当性为其最高价值。

67.法的效力:又称法律效力或法的约束力,指法所具有的人们必须遵从的强制力。

68.法的实效:又称法律实效,是指具有法的效力的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即法的实质有效性。

69.法的效力位阶:也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具有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层级差别。影响法的效力位阶的因素主要有法的制定主体、指定时间、适用范围等。

70.法的效力的范围又称法的生效范围或使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和事

具有约束力。可以分为:对主体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71.[名词解释]法的溯及力:是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72.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依法从事各种同法相关的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其意义意义在于:①守法是权利义务实现的主要途径。②自觉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③守法是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前提。

73.[名词解释]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其特征是:司法的被动性、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的专属性、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终极性、司法的程序性。

74.[名词解释]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一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依法所形成和实现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

①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②法律关系是以法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③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思想社会关系;75.[名词解释]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公民和其他自然人)、组织、国家。

76.[名词解释]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7.权利能力的分类:

从权利能力的主体类别看:可以分为个人权利能力和组织权利能力。个人权利能力:是指法所规定或认可的自然人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

组织权利能力:是指法所规定或认可的诸如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类的组织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能力。从权利能力的主体资格看: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是指所有个人和组织,或众多的一般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享有的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是指对权利主体有种种条件限制的权利能力,或者说是同一些特定条件相联的享有某种或某些特定权利的能力。

从权利能力的内容看,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其他权利能力。

78.[名词解释]行为能力:是指法所认可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79.依据自然人能否参加法律关系,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认识和判断能力,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参加法律关系,能就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18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岁以上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间歇性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80.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义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作为法律关系客体,需要具备的条

件:①能够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对象②具有客观性,独立

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成为人所感知所支配③能够为主体带

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④能够为人所控制或支配。

81. 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一定主体之间依法形成了权利和义

务关系。

82.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改

变。

83. 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终

止。

81. 行为:是指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而通常又与

主体的意志有关的某种实际行为。其特点:①是主体从外

部表现出来的行为;②体现主体自觉意识或过失的行为;

③产生一定法的后果的行为。

82.事件: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而又与主体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灾害、人的死亡。包括: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83.绝对事件:是指基于某种自然原因而非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的事件。

84.[名词解释]相对事件:是指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但对于该行为所涉及的有关主体而言,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是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82.[名词解释]法律权利:是指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本身)为了拥有、保护或实现其利益,具有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83.[名词解释]法律义务:是指由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当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84. 法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权利分为对物权和对人权。

对物权:又称绝对权、对世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的一种排他性占有,这种权利可以对抗所有其他人。典型的对物权:所有权。

对人权:又称相对权、债权,是指对特定人的权利。其客体有可能指向特定的物、钱、特定的行为或服务等。典型的对人权:债权。

[简答]对人权与对物权的不同点。①对人权是向特定人主张的权利。②对人权的追及力不能及于第三人。③债权之间的平等性。

1. 根据法律的不同类别——公法与私法,可以将权利划分为公

权利和私权利。

1. 根据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以及产生的先后顺序,可将权利划

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原权利:又叫第一位权利,是指这种权利的成立不必引证已经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又叫第二位权利,是指这种权利的产生仅由于保护或实现第一位权利。

原权利与救济权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救济权是由于原权利不能实现或被侵害而产生的,依赖于原权利的存在而存在。

1. 根据权利可否转移,可将权利划分为专属权和可转移权。专属权:属于特定人所有,不能转让与他人的权利。典型的专属权:人身权、人格权、继承权等。

可转移给他人的权利一般有物权、非专属性债权等财产权。

著作权同时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属于专属权,财产权属于可转移权。

(5)根据权利的主从关系和效力等级,可将权利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其效力受主权利的制约的权利。典型的从权利:抵押权。

85.[多选、简答]二、法律义务的分类

(1)根据义务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对世义务和对人义务。(2)根据法律的不同类别,可以将义务划分为公义务和私义务。(3)根据义务是否能独立存在以及产生的先后顺序,可将义务划分为第一位义务和第二位义务,分别对应于原权利和救济权。

(4)根据义务可否转移,可将义务划分为专属义务和可转移义务。(5)根据义务的主从关系和效力等级,可将义务划分为主义务和从义务。第四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限度

86.[名词解释]诉讼时效分为民事诉讼时效和刑法上的追溯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

刑事追溯时效:指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87.[名词解释]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

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取得实效来源于罗马法。

88. 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限度、方式或后

果有违法律设置权利的本意和精神,或者违反了公共利益、

社会利益,公序良俗或普遍之正义情感,妨碍了法律的社会

功能和价值的实现。

89.[名词解释]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具有以下特点:不可缺乏性、不可取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母体性以及在当代文明各国的共似性。

90.简述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的含义。

答: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主要指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力应当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予;权力的存在应当有益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权力的范围应当由法明确规定;权力的行使或运行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规则;权力的滥用、乱用和不用应当为法所禁止;滥用、乱用和不用权力引致负面后果的,权力使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追究。

91. 简述权力资源的合法化的含义。

答:权力资源的合法化和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在内涵方面是相通的,所强调的主要是:需要以法调控的权力资源,应当以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其范围由法予以规定,其行使有法的根据,超越权力、滥用权力和在权力方面不作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2.权力资源的合法化可以分为形式合法化和实质合法化。

形式合法化:即权力资源的存在和行使获得了法的根据。这是权力合法化的初级状况,也是权力合法化的起码要求和标志。

实质合法化:即权力资源得到属于其支配范围的社会主体的认同,有所谓正当性。这是权力合法化较深层面的含义,也是权力合法化的深层要求和标志。

[多选]实现权力资源的合法化的意义主要有:

(1)抑制权力自身的弊病所必需;

(2)抑制权力握有者不适当的权力欲、防治滥用权力所必需;

(3)保障属于权力支配范围的社会主体获得安全环境所必需。

93.权力的制约和平衡;是指权力主体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力只有相对独立性,不存在绝对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应有相互制约的关联,相关权力大体处于平衡的状况。

94.[名词解释]权力的责任追究:主要指对权力主体不法或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所实施的责任追究。

95.[名词解释]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特征是:法律性和社会性。

96.[多选、简答]法律行为的种类

(1)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把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表现为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中性行为:介于2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

1.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

为,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

积极法律行为:又称生产行为,就是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一定的动作或者动作系列,能够引起客体内容或性质的变化。

消极法律行为:也称“省略行为”,是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保持客体不变或者容许、不阻止客体发生变化。

1. 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可以区分为抽象法

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

抽象法律行为:是指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而作出的、制定和发

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如立法行为、司法解释行为、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具体法律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而作出的、只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主体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等。

(4)根据法律行为的主体情况,可以区分为个体法律行为和群体法律行为。

个体法律行为:是指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

群体法律行为:是指由三个以上的自然人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趋向一致的行为,具有人数的集合性、组织性和意志的共同性等特征。如共同诉讼行为。

97.[名词解释]法律行为的激励:就是通过法律激发人的合法行为的发生,使之受到鼓励去做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法律所设定的整个社会关系模式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造成理想的法律秩序。

98.[名词解释]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特点是:

①法律责任首先具有法定性,即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证的。

③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④法律责任具有否定性,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

99.多选、简答]我国法律界对法律责任常用的分类方式有:

(1)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法律的性质,即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可将法律责任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公法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

1. 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以是否有财产赔偿为标准,可分

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违反财产上的义务,造成国家、集体或其他财产上的损失时,以财产为内容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民事法律中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行政法律中的罚款,刑事法律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

非财产责任:是指违反了非财产上的义务,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如刑事法律中的拘留、徒刑是以人身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民事法律中的修理、重做是以行为为责任承担内容的,行政处罚中的训诫是以人格为责任承担内容的。

1. 根据承担责任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

任。

有限责任:是指违反法律义务时,仅须在一定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违反法律义务时,须承担无限度的责任。

(4)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不同,可以分为职务责任与个人责任。

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是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

1. 根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将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与无过

错责任。

2. 根据责任主体共同行为之间的联系,可将法律责任分为共同

责任与混合责任。

3. 按照责任的严格程度不同,可将法律责任分为严格责任、

较严格责任和非严格责任。

4. 根据责任方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责任分为补偿性责任和制

裁性责任。

5. 按照责任是否可以联系和转移,可将法律责任分为单一责

任和连带责任。

99.很重要★★★★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多选、简答]其的特点为:①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

体;②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③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④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100.法律责任的免除:简称免责,是指违法者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致使法律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责。

101.[名词解释]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02.法律制裁的种类

[多选]法律制裁的种类: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民事制裁: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依照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被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依照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被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通常称为刑罚。我国刑事制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单选]刑事制裁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式。

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依照行政法律规定,责任主体依照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被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违宪制裁:是指依照宪法的规定,责任主体依据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被施加强制性惩罚措施。

[单选]在我国,目前实施违宪制裁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多选]违宪制裁的方式有:撤销同宪法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撤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违宪的各种决定、命令和决议;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

103.法律解释:是指有关主体根据立法原意、法律意识和有关需要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说明、解答或阐述。

其特征是:①法律解释的主体不是确定的,有解释权的主体可以解释法,没有解释权的主体也可以解释法,前者有法的效力,后者无法的效力。

②法律解释的范围或对象主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是完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是它们中的有关规定或有关条文;以及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相附随的情况。

③法律解释可以是同具体案件密切相关的,也可以是同具体案件没有密切或直接关系的。

④法律解释总是在解释者的法律意识的支配或影响下进行的,因而通常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

104.★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

法定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有效解释、正式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说明、解答或阐述。

其特征:①解释主体是法定有权解释的主体;

②解释文本具有法的效力;

③这种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非法定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指不享有法定解释权,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

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的区别:①解释的依据不同。法定解释是依法定职权,而非法定解释不是;②解释的效力不同。法定解释有法的效力,非法定解释没有法的效力。

105.法律解释的方法:学理解释、任意解释、语法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历史解释、逻辑解释、目的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有关主体或人员,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

任意解释:是指有关主体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解释。

语法解释:又叫文理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根据语法规则分析法律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进行的解释。

字面解释:是指根据法律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一般的方法。

★★限制解释:是指法律规定所作的小于其文字本来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广于其字面本来含义的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对法的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历史条件、背景和其他历史资讯加以研究,将新制定的法同历史上有关的法作比较研究,来说明该法的内容和含义。

逻辑解释:也称体系解释、系统解释,就是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对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从而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目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法理——基础阶段——补充笔记 备注1:(XX)表示在书本的位置备注2:空白地方授课时手写备注3:最后两题我印好 一、法学三大流派(书上无) 法与道德→分离——实证主义→权威性——分析实证主义 →社会实效——社会法 →历史——历史法(法和语言风俗建筑一样都 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民族历史中自发形成,起源于人们的习惯) A柏拉图理念中的法才是本质上的法律,其他的法律都必须与理念的自然法保持一致 B托马斯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由人之物理的和心里的特性组成)、神法(圣经)、人 法(一种不正义的、理性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 C洛克则把它说成是“和平、自由、平等”和个人拥有自己财产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天 生地享有自由、平等和对财产的占有等“自然权利”,“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不存 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D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 行程的一种平衡。 E边沁和耶林的学说中,就已经隐含有法律实质上是国家的命令或规范性声明这种分析实证主义观点。 F英国的奥斯丁是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并非每一种命 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必须为某类行为或不为某类行为——才具有法律 的性质。 G德国法学家科勒指出:法乃是通过确使现存价值得到保护并使新的H价值得到增进而在人类文化生活的 进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奥地利思想家埃利希认为,“现在以及别的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二、概念区分(整本书) 1.法学——知识体系法律科目——学科 2.法学体系=法学分科体系——各个分支学科的构成法学理论体系——理论观 点思想和学说体系法学课程体系——课程设计 A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大致统一,可以并存不同法学理论体系 B法学课程体系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分支学科(法学体系的核心是给分支学科的划

全国自考法理学 客观题.

41.为什么法律需要正义? 1)法需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从而使法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 2)正义可以作为评判法之良恶优略的标准。 3)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改革的经常性力量。 4)正义是法之阙失的一个重要弥补者。 42.法律责任免除的情形。 法律免责是指违法者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致使法律责任可以被免责或全部地免除。 常见的法律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协议免责、辩诉交易免责、自首、立功免责。 43.我国法学界所认为的划分部门法的根据是什么? 部门法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是部门法的基本构成单位,部门法的整体构成法的体系。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或首要标准是法所调整的对象即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发的调整方法,主要是指法律规范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主要方式,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手段。对部门法的划分除了按照一定的标准外,还遵循一些原则:目的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均衡原则、相对性原则。此外,部门法的划分和法的渊源以及法的形式和分类是有密切联系的,在划分部门法时,也要考虑这些因素。 44.法律意识对法治建设有哪些作用? 1 依法建设是增强法律意识的物质基础; 2)法制建设是增强法律意识的实践基础;

3)法制建设的运作过程是法律意识的增强过程; (补充)简述法律意识对法治建设的作用。 1)法律意识是加强立法工作,促进立法完善的思维基础; 2)法律意识是贯彻依法办事的法治原则的思想保障; 3)法律意识是正确执法和司法的必要的思想条件; 4)法律意识是推动自觉守法的一个重要思想动力;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5.为什么说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法的实施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包括法定程序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并形成法律秩序的活动。其原因四: 1)法的实施是实现发的作用和目的的前提条件。 2)法的实施是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必要环节; 3)法的实施建立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条件; 4)法的实施具有补充和促进立法发展的作用; 46.试论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1)法律应当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2)法律应当在整体上臻于良好之境; 3)发应当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 4)发应当体现和保障国家权利的分权与制衡。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真题示例】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

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1/7,单选) 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 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 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 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分析】埃利希的这句话表明法律是要以社会为基础的,并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社会的产物。选项A、B、C 都是正确的。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的说法太过绝对。选项D错误。 二、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二、法与科学技术

【真题示例】 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1/6,单选) 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 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 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 【分析】法律与科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方面科技为立法提出了新问题,为司法提供了新技术,科技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促使法律方法的进步,但是科技的发展变化并不能直接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五章、法的要素 本章内容比较重要,重点在第三节,去年出了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1、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 2、法律原则的种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间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可作如下分类: 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可出论述、分析题)P32★ 法律制定中、实施中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1、法律制定方面: (1)法律原则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例如: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合宪性。 (3)法律原则对法制对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法律实施方面: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2、法律概念★ 1、定义; 2、分类(一般了解) #3、法律规范(重点、每年必考)(分析题)★

一、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重点)★ 1、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模式(处理):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规则的部分; 3、后果(制裁):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条文从行为模式上分为:可以这样的行为模式(授权性规范);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义务性规范);不准这样的行为模式(禁止性规范)。从后果上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按照调整方式的不同。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前者义务很明确,不许修改;后者不是必须性,而是相对任意性的。 3、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按照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内容的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这类规范中假定、处理、制裁都是确定的;委托性规范: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内容,而是委托给有关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在某一个规范必须参照某一法规,如:一审规定的程序清楚,而二审中则规定,本章未规定的按照一审规定办理。 4、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按照后果的不同性质。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自考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与评分标准

自考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与评分标准

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法理学试卷 (课程代码05677) 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一个人在自己家中喝酒、摔瓶,法律不干预;但同样的行为若发生在天安门广场,法律要干预。这表明了 A.法律的规范性特征B.法

律的行为规范特征 C.法律的社会规范特征D.法律的不明确性 2.将政策作为法的构成要素之一的西方学者是A.富勒B.德沃金C.哈特D.庞德 3.下列关于法律与宗教的区别,表述不正确的是 A.法律的产生远早于宗教 B.法律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的自觉力量,而宗教则不是 C.法律规制人的外部行为,而宗教规范不但规范人的外部行为 D.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确,而宗教规范主要是义务性规范 4.下列不属于民法法系三大支柱的是 A.古罗马法B.法国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D.法国人权宣言 5.认识法律的作用应该注意下列几点:①法律不是万能的,但社会离不开法律;②现代法 律过分注重程序,导致效率降低;③法律一经制定就被确定下来,往往不能适应千变万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她执行国 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就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与应为三种);(2)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她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与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就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 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就是有严格的程 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与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与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与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就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就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就是规范不就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就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与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与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1、中国传统的律学有哪些特点? 答:实用性构成律学在学术传统上的根本底色。具体到在学科性质上,律学有如下几个特点: 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 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2、法学实践性的具体体现有哪些? 答: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知识体系,具体而言,法学的实践性体现为以下几点: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并非“纯思”,而在于为现实的法律纠纷,法律问题寻求解答方案。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乎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法言法语”,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日常语言”存在明显差异。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中立”或者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3、法学思维的特点有哪些? 答:法学思维是指法律人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观点、态度、价值和方法。具体而言,法学思维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的思维。法学思维的价值在于为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僵局提供法律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4、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有哪些方面? 答:狭义的法学方法单指法律适用的方法,以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有: 1、法条的理论; 2、案件事实的行为及其法律判断; 3、法律的解释; 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5、法律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律相较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征包括: 1、法的规范性 2、法的普遍性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

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民众的权利容易遭到侵犯。在不成文法下,公共权力由于其权限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也易于膨胀。公共权力一旦超越权限,出现膨胀,公民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成文法有明确的文字表现,易于在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就能在可能出现的不当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事前较好地发挥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不成文法就只有在有了相应的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后,才可能形成习惯法和判例法,预防警示作用相对较低。 (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成文法采用成文的形式,有利于

自考法理学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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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法理学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法律全球化对一国法制的影响体现在多方面,其中不包括()。A.推动法律观念的转换 B.影响法律人的职业化进程 C.促进法治理念的转变 D.实现各国法律制度一体化 【答案】D 【解析】根据各国的国情不同,所以不可能实现各国法律制度的一体化。 2.关于“可持续发展法”的概念,理解正确的是()。 A.可持续发展法就是环境法 B.可持续发展法即是经济法的子部门 C.可持续发展法不是法律,仅是理念 D.可持续发展法是个综合性法学概念 【答案】D 【解析】可持续发展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部门,所以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概念。 3.从法系上来看,目前中国香港的法属于()。

A.大陆法系 B.英美法系 C.中华法系 D.亚太法系 【答案】B 【解析】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4.下列现象中,科技对法律发生影响的是()。 A.公共汽车上的摄像头有利于公安机关破案 B.很多国家立法,禁止用克隆技术造人 C.某科学家将自己的发明卖给某工厂而获利100万 D.王某因酒瓶爆炸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厂家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ABC都不是科技对法律的影响。 5.原始社会规范的形式不包括()。 A.习惯 B.宗教规范 C.道德规范 D.法律规范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二、执法 1.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司法考试采用狭义说,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的特点: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1.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2.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具体内容参照《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相关内容。【真题示例】

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7/1/54,多选) 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 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 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析】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具体纠纷进行认定和裁决的专门性活动,而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选项AC正确。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情况下还包括习惯、政策等。在当代中国,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就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合法性即法律效果,合理性即社会效果。因此,正确选项为ACD。 四、守法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自考法理学(加考)(2019.4)真题及答案

自考法理学(加考)(2019.4)真题及答案 自考法理学(加考)(2019.4)真题及答案 一单选 1. 法学一词源自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意指? A. 体现先见的法律知识 B. 体现权利的法律知识 C. 体现正义的法律知识 D. 体现正义和先见的法律知识 正确答案 D 知识点名称 法学的含义和特征 难易程度 简单 讲解 法学一词源自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意指体现正义的和先见法律知识。 统计 刷题次数:2773 错误率:31% 2. 所有的人文社会科学都必然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下列属于直接影响社会生活,或是直接影响为主,同时兼有间接影响的是? A. 经济学、政治学、法学 B. 文学、哲学、史学 C. 经济学、哲学、法学 D. 政治学、经济学、哲学

正确答案 A 知识点名称 法律文化的含义 难易程度 简单 讲解 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可以直接影响为主,同时兼有间接影响社会生活。 统计 刷题次数:368 错误率:25% 3. 以探究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是指? A. 理论法学 B. 应用法学 C. 综合法学 D. 社会学法学 正确答案 A 知识点名称 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 难易程度 简单 讲解 理论法学探究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统计 刷题次数:836 错误率:27% 4. 康德、黑格尔认为? A. 法是公意的体现 B. 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C. 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D. 法是理性的体现 正确答案 C 知识点名称 关于法的本质的若干论说 难易程度 简单 讲解 康德、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统计 刷题次数:1012 错误率:82% 5. 法是由若干部分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这些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被称为? A. 法律体系 B. 法学体系 C. 法系 D. 法的要素 正确答案 D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 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 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 二、法的本质 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卢梭 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霍布斯 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哈特 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格雷 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布莱克 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庞德 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富勒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020年自考法理学专业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0年自考法理学专业考试题库及答案 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 答:法律监督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维护法律的统一,就是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要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法律,并都负有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的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要有完备法律监督体系,保证法律的真正实现。 (2)保障法的创制和实施的重要条件。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有完备法律,但是怎样制定法律,制定什么法律,如何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既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又符合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客观规律的要求,以及如何保证已颁布的法律的有效实施,等等,都是实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所必须解决的问题。而解决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完备法律监督体系。 (3)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在我国,应该说,大部分国家公职人员都力求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职责。但是也有少数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者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犯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错误,以致滥用权力,使权力的行使背离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而要防止和纠正这些滥用权力

的现象,必须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和各种职权行为的法律制约和法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法律监督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答:(1)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根据法律监督的来源,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3)根据法律监督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社会监督有以下几种形式: 答:(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其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监督、组织监督、党纪监督。 (2)人民政协的监督。 (3)各民主党浓的监督。 (4)社会团体的监督。 (5)新闻舆论的监督。 (6)人民群众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要素。 答: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1)法律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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