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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2004-10-9 8:13:30 临汾市建设局录入:李霞阅读1007次

第一条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和城市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依据。为了贯彻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把城市、建制镇建设成环境优美、文明整洁、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临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2001年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三条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临汾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临汾市、侯马市政府城市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的前提下,实施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各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县、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建制镇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当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管理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规划管理职权。

第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工程,其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部门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市区内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必须持有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计划或上级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城市规划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后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核定其建设的性质和规模、用地位置和用地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辖县(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按前款规定内容向所在县(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城市规划部门依据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其它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比照第六条规定由县(市)建设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征地时,必须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征地手续。

第九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迁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改建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成片改造的建设工程均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建设用地位置、范围和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侵占城墙、道路、空闲地、绿地、广场、停车场、泊池等城市公地以随意扩大使用面积,不得有随意倾倒垃圾、堆置废渣、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无论永久和临时、临街和纵深、院内和院外、地上和地下等,都必须到城市规

划部门履行建设审批手续,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原则上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因实施规划需要提前拆除的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临时建筑期满但仍可保留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延期拆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公用设施及管网,包括市政工程、电力、通讯等管线、人防、交通、消防等工程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等,均须到城市规划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其它建制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比照第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内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末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二审制”,即初审和审批两个阶段。

(一)初审阶段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向规划部门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履行的程序:

1、建设申请书(表)。

2、土地使用证。

3、1/500或1/1000地形平面图。

4、建设意向书(表)。

5、根据上述资料规划部门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设计和工程设计要求,并报上级审查批准。

6、任何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进行建筑设计。

(二)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向规划部门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履行程序:

1、由规划部门设计的平面布置图。

2、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建筑设计要求设计的平、立、剖图纸。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规定期内项目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

5、消防、抗震、人防、气象、地震、空域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6、临街建设项目要出具彩色效果图,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供模型。

7、新建建设项目涉及由邻的要由四邻签名盖章。

8、规划区的居民私人建设还要经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处签署意见。

9、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馆签定的归档合同书。

上述资料齐备和程序履行完后,由规划部门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各类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图必须由持有合法设计证书的设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邻里走道,不得影响邻里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日照、通风、绿化等要求:

(一)住宅建筑的规定间距为:

1、南北朝向的,应不小于南面建筑物高度的1.2倍。旧城改造区不应小于1.1倍。非平行建筑、点式建筑按照建筑日照规定进行审定。·

2、东西朝向的,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3、同一房间在两个方向均接受日照时,建筑间距只考虑一个方向的日照。

4、建筑物之间的山墙间距,要满足消防、交通及各类管线布置要求,一般不得小于6米。 -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建筑可按规定,适当加宽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各类建筑物要满足城市交通、绿化及各类管线要求,其退后红线的间距为:

(一)低层建筑起点不得小于3米,低层公共建筑起点不得小于5米,然后按照建筑层数和高度再进行退后红线。

(二)重要或大型建筑以及交又路口的退后距离要充分满足人流集散、停车及绿化用地要求,最少不得低于20来米。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区改造,其绿地率不得低于占地面积的25%,新区建设和小区建设依据园林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要按照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图和审批声见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图纸,不得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和建设工程的标高。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须报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并附送变更后的有关图纸,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申请人(单位)在取得合法手续后,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放线定位,并提供坐标和高程数据,基槽(坑)开挖结束和建筑至正负0.00时需经规划部门验线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需拓宽、开通、改建的道路红线绿线、绿地、广场、停车场及大型公共活动建筑控制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得新建、重建、改建和加层,年久失修和危漏的房屋,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只能在原基础上进行临时性维修。

第二十六条临街建筑不得随意开设门窗、装修门面,不得随意设置垃圾道、化粪池、炉灶口、烟囱以及修理车间等有碍市容观瞻和污染环境的设施。确需开设门窗、装修门面时,需报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主要街道两旁红线控制范围内,一律不得搭设临时性摊点。现有商业服务性门店的装璜、设置牌匾楹联、霓虹灯设施,由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实施,不得随意装设,各自为政。

第二十八条城市主要街道、地段的广告、启示、标语宣传栏等设置,由主办单位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规划,制定可行方案,按指定地点张贴、设置。

第二十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意见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走向、方位、坐标和标高,不得阻塞交通,损坏城市绿化和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和审批意见时,需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地形、地质、水文、文物、管线等勘测工作的单位,须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一律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不得引用或自立独立的坐标和高程系统,勘测结束后,勘测单位须将结果报送城市规划部门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要求,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成片改造,逐步实施,与城市的各项功能相互协调。要加强管理,不得妨碍城市发展,污染城市环境。

第三十二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成片改造的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依法办理“一书两证”。

第三十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接受规划监察人员的验证、核对、检查和查处。建设单位须密切配合,接受检查。

第三十四条每个市民都享有举报违法建设的权力,积极配合规划部门搞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执法人员进行规划监督检查时,须持期须报请市建设局批准再延长十五日,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对违法单位应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20%的罚款。

对违法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视不同情况,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市建设局委托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对己确定为违法建设,但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而又无法确认其权属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所在地公布拆除决定。规定期限内仍无承认权属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拆除。

第四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建议或提请其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临汾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执行有关规定。

2001年12月21日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的情况等;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漫谈建立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从城市规划的现实说起 漫谈建立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城市规划县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城市发展与建设实施的一种宏观调控行为。由于现代城市本身是一个算杂的巨系统,使得作为引导与控制城市建设行为的城市规划,必然牵扯到存在于城市空间内的各个行业、部门、阶层,横跨多个学科。但“涉及”并不等于“干涉”或“代替”,城市规划毕竟有自已的“核心”。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对城市规划本身的“核心”认识不清,导致城市规划在编制阶段“喧实夺主”,做了许多不该做的工作,让人大有“手伸太长”之嫌,而在规划管理与实施时,‘必然“井河相犯”;“泾调难明”,带来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因此,置新审初与明确城市规划的“核心”,.是构建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前提。 其次,城市规划长期处于编制、决策、管理的“一家亩”状态,缺乏有效的分工合作与相互制约机制。规划管理者既是“甲方”,又是规划编制单位的直接上级;规划宏观决策建立在由管理者即“甲方”聘请来的“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之上;规划微观决策则在“市长负费制”之下,由“长宫意志”所决定。规划从编制到实践,自始至络处于规划管理者的控制之下,导致规划的公乎性、科学性、法律性难以体现。同时,缺乏必要的市民参与和监督,规划的广泛性与公正性xB以保证。可见理顺规划的编制、评审、决策、实施、监督之间的关系,是建立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之关键所在。 最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城镇土地有偿使用和建设投资多元化,使规划管理面对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种投资主体都渴望在城市空间资源的开发中获得丰厚回报,市民也期待藩城市更新与建设能为自己带来生活上的改善,政府则希望通过城市开发树立宏铭的业绩和优化城市形象与功能,各种意图在城市空间矗加交又和冲突,规划管理者站在什么立场上协调城市各种利益追逐者的关系,使各种意图得到最大程度实现的同时又不相互影响,成为评价规划管理体系合理性的依据之一。因此明确规划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原则也是建立科学的规划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当然,规划管理中普通存在的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管理手段落后、资料档案化程度低等也制约了规划管理功能的正常发挥。针对以上问题,漫谈一些对建立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督法。 1.明确核心,寻求与各业务部门的最佳结台点 何为城市规划工作的核心?似乎难找到现成答案,.因为在现行各种教材的叙述中,城市规划内容应有尽有。在规划编制中,城市规划师更是 “满天飞”;特别是近年来,在城市规划要从物质规划定向社会综合规划、从市区走向市域答呼芦和招牌之下,城市规划成果被填鸭式的塞进了许多不属于本专业的东西。在城市规划成果中,我们可以找到与计委、计生耍人口规划、与电力电信部门电力电信业务规划……相互并行,自成一体的各项专业规划,而且往往两者是矛盾的。其实,这完全是城市规划部门沼淆了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角色转换情况下各自核心与双方结合点也会有所变化的事实。一个部门作为管理者时,与对方的结合点为自身的核心,而当对方作为管理者时,惰况刚好相反。城市规划部门侵入其他部门业务,实际上是招自己作为校管理者角色时,双方的结合点作为自己充当管理者角色时的结合点而纳入了自身的工作核心,实为“伯染换往”、“喧宾夺主。之举。比如关于电力业务发展规划,这本是电力部门的工作核心,规划部门是被管理者,而电力设施对空间资源的利用规划,则属于规划部门的工作核心,电力部门属于被管理者,因此规划部门只能对电力设施利用空间资源的方式进行管理,而涉及到电力发展业务(如用电量、供电电源安排等),必须以电力部门为依据,不能自作一套并据之进行空间资源划分与安排。以此类推,规划部门作为管理者时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最佳结合点为空间资源配置,这即为规划部门的核心所在。规划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协调管理对象对空间资源的利用方式与时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协议书

编号: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审批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基本内容: 2.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项目范围:_________________ ,规划面积为_________ 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设计内容及深度: 上述范围内的 _____________ 规划,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规划的深度要求

第五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规划设计图纸文件: 第六条项目进度

6.1概念设计阶段:乙方踏勘现场,对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完成产业结构和布局的概念 性方案,提交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一个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 进行规划工作。本阶段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 个工作日。 6. 2方案深化调整阶段: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概念性规划方案进行规划的深化设计,甲方对本 阶段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完成规划设计成果供专家评审。本阶段工作时间自 甲方提岀书面确认意见后为________ 个工作日。 6.3提交规划成果阶段:乙方根据甲方提供评审鉴定意见和书面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后,提交甲方正式规划成果。本阶段工作时间自收到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后为 _____________ 个工作日。 第七条设计取费及付款方式: 7.1、取费标准及费用总额: 依据国内同类规划取费的平均水平,确定本项目设计取费为______ 万元,总计费用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 万元整。 7.2、付款方式: 7.2.1签订合同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用总额50%计_________ 万元。 722提交方案深化阶段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总额50%,计 ___________ 万元。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 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编制。 8.1.2 甲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 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3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基础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 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

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发表时间:2019-10-10T15:12:21.99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12期作者:徐海丽 [导读] 城市规划人员还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通过加强对先进理论知识的应用,发挥出城市规划应用的作用。 身份证号:41052119850106**** 摘要:要想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合理的规划是一个首要的目标和任务。城市的可持续也是现在整个人类首要的目标和任务,人们在进行城市规划过程中,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战略目标,有效的合理的利用资源,不铺张浪费,不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因此在对城市进行规划的过程中,需要采用科学的方式来实施,并保证其符合城市今后发展趋势,同时加强城市发展和各个方面之间的联系,对各种资源进行整合利用,既要保证城市在不破坏环境的前提下得以顺利发展,实现生态环境和城市发展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经济;发展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城市的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同时,城市的经济发展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务工人员涌入城市,城市建设规模逐渐扩大,城市的基础设施日趋完善,但是由于在城市规划的滞后以及城市建设中急功近利等行为存在,导致城市环境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作者接下来结合自身实践就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策略的相关内容实施分析,具体如下:1城市规划的概念 城市规划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当前的城市状况,研究城市的未来生活和发展是一项可预测的工作。在中国,城市规划总是与城市建设相匹配。当它们一起出现时,我们称之为“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国的城市规划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前者指的是整体情况。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制定城市发展的大方向,全面,全面的城市布局和各类城市建设项目的全面部署;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安排的各种项目。将完善建设和部署,以制定更详细的城市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是指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城市规划和发展绘制的蓝图,这也是我国城市发展的主要理念,同时其也是我国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手段。城市规划作为城市管理的主要构成内容之一,和城市建设以及城市运营共同构成了城市管理。 2我国城市规划的现状及问题 2.1城市规划发展与专业建设步骤不协调 城市规划作为一门应用实用的综合性学科,在其发展过程中已经渗透到多方位,多领域的发展趋势中。这种综合发展往往使规划学科专业建设的发展不相应。无法跟上当前形势的变化。同时,对城市规划的深入理解和探索也引发了规划专业人员对专业建设定位的思考,促进了城市规划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发展与专业建设尚未结合,形成统一的互动体系。 2.2城市规划的发展方向与专业建设有待深入研究 但是就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来看,我国城市发展规划和专业理论建设处于空白是我国目前不适宜进行学科综合知识建设的主要问题,因此在大量强调实施城市化科学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强调各个学科的空间属性。 城市规划和建设之间的交叉区域将更多的研究重点放在对空间的研究上,然后围绕中间区域逐渐展开。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更加关注城市化发展规律以及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国家国情发展的理论体系,并努力寻求生态环境和城市规划之间的平衡点,并在理论实践上不断开拓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 2.3城市规划的发展方向与专业建设的价值观等问题更应受重视 当城市规划和专业建设的发展方向涉及经济和政策领域时,规划工作经常遇到诸如价值判断混乱等问题。人们应该如何衡量公平和效率,例如在当前发展形势下的规划,那些倡导公平的人认为,规划应该依赖于社会的长期有效运作。但是,对于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这一概念很难全面实施。 但是如果在规划的过程中仅仅只注重城市的效率,那么规划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同时其自身的合法性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在设计的过程中需要积极倡导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将我国经济建设融入到规划实践中来,使其设计更加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3提高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的策略 3.1坚持以人为本 城市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居民是城市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需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充分协调城市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实现城市和人民的协调发展。将解决民生问题放在第一位,在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环境,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促进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坚持推进阳光规划,弘扬人民智慧,推进民主制度,落实公平,公开的行政理念,不断提高公平效率和规划设计水平,进一步促进民生和发展城市文明。 3.2增强规划意识 科学构建城市规划,并在整个规划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意识,由于城市规划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对城市进行规划设计中,需要建立全体意识,将区域整体发展规划与交通规划和环境规划相结合,建立全面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意识,宏观城市规划和微观城市规划。长期规划结合短期规划,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交通,通信等城市规划资源配置等各种因素,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规划具有特定的实用方向。 3.3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 城市规划始终应该满足自然的和谐发展为前提,符合我国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城市发展的大局,而不仅仅是理论规划,不论实际情况如何。目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现状也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城市规划需要合理调整,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 3.4进行统筹规划和综合分析 在城市规划中,我们必须关注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的适应性。要坚持和谐社会理念,全面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管理平等,同等重视资源管理和保护。要注重协调区域发展: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合理布局城市体系建设,提高行业的服务效果和服务能力,同时还需要协调城乡之间的发展协调性,充分完善我国城乡规划体系,通过加强社会主义建设新农村,扩大城市经济圈的辐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临汾城镇体系规划-文本101027

临汾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9-2020)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 (2) 第三章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 (8) 第四章城乡人居空间发展规划 (10) 第五章综合交通规划 (13) 第六章市政工程规划 (15) 第七章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9) 第八章社会事业发展与公共设施规划 (22) 第九章空间管制规划 (25) 第十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27) 第十一章城镇密集区协调发展 (29) 第十二章重点城镇建设引导 (41) 第十三章实施政策与行动建议 (43) 第十四章附则 (4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修编背景与目的 为落实国务院和山西省关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资源 型产业的相关政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积极利用新的 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机遇,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 化进程,协调和管理市域城乡空间发展,促进临汾全面、协调、可持 续发展,编制《临汾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9-2020)》。 第2条指导思想 对接省域城镇体系布局,依据临汾资源分布特征、生态环境特征对市 域发展空间格局进行整体性重构,促进人口、经济要素和各项设施的 合理分布。将产业空间布局调整做为工业化城镇化互动的枢纽,整合 重组资源型企业,大力调整资源型工业的空间布局,推动循环经济和 节能减排,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口和新兴产业向平川主要城镇集聚, 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3条规划期限 近期为2009—2015年,远期为2015—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第4条规划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4)《山西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 (5)《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 (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 1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

(发展战略)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集锦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集锦 武汉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战略目标 聚焦中部崛起,打造中国区域经济新增长极。创造更具凝聚力的资源环境和更好的创新氛围,建设区域性的国际化大都市。 战略导向找回武汉,重塑江城。抓住国家交通体系重构、国际产业转移和有利的政策环境等三大机遇,重点解决三大关键问题:一是如何打破区域封闭,领导区域发展;二是如何确立城市中心,再现中心城市辉煌;三是如何完善体系,找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 战略选择 战略之一——“都市内核,国际中枢”,建设整合武汉三镇的中央都市核心空间(UC,即Urban Core),引导武汉快速建立起华中金融、贸易、产业服务和现代物流的区域精密控制内核,作为武汉迈向国际化的载体。 战略之二——“智力先导,产城一体”,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为导向的“十字型” 产业空间布局构想。 战略之三——“滨江而展,一带多心”,突破当前城市圈层构架,构筑沿长江两岸的综合城市发展走廊,通过带形的跳跃式增长提供城市持续的发展框架。 战略之四——“破环成带,轴向拉伸”,强化滨江道路交通建设,形成区域式组团发展构架。战略之五——“以江为脊,连湖成网”,充分发挥武汉水优势,打响“百湖江城”全球品牌的思路。 战略之六——“产业整合,价值链接”,以研发销售为核心,实现武汉区域“1+8”产业和区域契合发展,构成主导产业加工为依托的新城发展模式; 战略之七——“近展双翼,远视三极”,向东连接,武汉城市圈沿京广线和沿京九线两个带状区域,近期横跨京九京广的武汉都市走廊,未来构筑武汉、长沙和南昌为基点的三角经济区,继而形成中国的第四极三角经济区的目标。 战略之八——“多元并蓄,文化凝聚”,把汉正街为代表的汉味市民文化等传统型文化和UC 新都市文化、高科技文化等提升型核心文化转化为具有鲜明地缘识别性的城市形象。 场景分析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临汾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临汾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临汾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进行深度剖析,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绿地总面积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临汾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临汾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专题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临汾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临汾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现状 (1) 第二节临汾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临汾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临汾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临汾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临汾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临汾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临汾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临汾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临汾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临汾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临汾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城市规划课题研究范文

城市规划课题研究 1.城市规划失效分析与研究【查看全文】【打包下载】 分类号:TU984 关键词:城市规划规划失效平衡论规划措施 摘要:世界的城市规划史,也是优秀的规划理念的发展史。在城市的演进和历史的洗涤中,规划的理念也得到了不断地完善,优秀的规划为城市的发展、城市问题的解决、城市美的形成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正是优秀规划理念的贯穿,使得城市面貌日益完美。论文从规划效用和规划的理念的概念入手,首先分析了现代城市规划理论,提出了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存在的问题和我国城市规划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在提出城市规划的效用的基础上,确定了城市规划法应选择平衡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最后提出了规划失效的改进之道一基于不确定性的城市规划改进方向,包括1、认识论层面—确立不确定性城市规划思想。 2、方法论层面一探索不确定性的规划方法。 3、行动措施层面一基于不确定性的规划行动措施。 2. 转型时期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建构【查看全文】【打包下载】 分类号:TU984.2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市场经济体制管理职能城市规划法规摘要:伴随19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政策的实施,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研究方日益重视,但有关研究多侧重城市规划管理的某一方面,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系统化研究在城市规划界少有涉及。本文试图在已有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建构问题进行探讨。论文首先从理论上探讨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以及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的内涵、作用与意义;指出城市规划管理目标主要有:(1)强化城市规划管理职能,(2)在确保城市发展效率的同时达到社会公平,(3)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效能;分析了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内涵及构成,即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城市规划管理组织系统、城市规划管理运作系统等四个子系统;最后提出适应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职能与目标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建构的目标。其次,对自建国以来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城市规划管理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并分别就城市规划管理实践中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城市规划管理的运作机制、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如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行政地位不高;(2)规划编制、决策、执行“一家言”;(3)规划行政管理中条块分割;(4)政府的规划管理职能在不少城市受到削弱。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建构的初步设想,并对构成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城市规划管理组织系统、城市规划运作机制、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等子系统提出具体构建要求,如城市规划管理体系运行机制的建构主要包括城市规划编制机制的建构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建构,其中城市规划编制机制的建构主要有:(1)规划编制机构的市场化与规划研究建构的建立(2)建立严格的规划法定审批决策程序(3)规划编制的检讨和动态更新(4)公众参与规划。 3.生态城市规划中环境艺术设计的研究【查看全文】【打包下载】 分类号:X321 TU984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4-6 发布机构:建设部文号: 建规[1995]333号实施时间: 1995-06-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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