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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查处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证据收集与法律适用的思考

浅谈查处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证据收集与法律适用的思考
浅谈查处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证据收集与法律适用的思考

浅谈查处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证据收集与法律适用的思考

我国对处方药凭处方销售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逐步加大对处方药的监管力度,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有效。《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自2000年4月1日起大容量注射剂、粉针剂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2001年10月1日开始所有注射剂药品必须凭处方才能销售;明确2004年7月1日开始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要凭处方销售和使用;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目标。然而,现实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较为普遍,正确适用有关法条规定予以惩戒对推进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有重要作用。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查处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证据收集与适用法律等问题思考,以供同仁参考。

一、证据收集与注意问题

有案例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其证据仅仅只有现场监督检查笔录记载“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责令改正未改正”,而没有其他形式的证据形成证据链,一旦发生行政处罚争议引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将使药监执法机关处于非常不利局面。笔者认为,关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应当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证据来认定:一是购进处方药的凭证。它证明的是处方药购进时间、购进数量;二是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保存的处方。保存处方证明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数量;三是现场核查处方药存量。现场核查处方药存量要在现场监督检查笔录中如实记录或用物品清单作为证据予以固定;四是要核查当事人是否有经营处方药的资格,没有处方药经营资格则是另外的违法性质,在现场监督检查笔录中记明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或收集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五是要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必须要有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证据材料。此前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即可证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或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的决定书也可证明;如何证明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数量大、品规多、经处罚仍然不改正等方面收集证据材料。

二、法律适用与注意问题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第2款“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1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应当按照《药品流通监督观礼办法》第三十八条第1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有案例适用违法法条仅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1款,笔者认为是不全面的。(一)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首先违背了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遵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是药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药品管理法》三十七条明文确定的,该条文是确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性”的法律依据;(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制定的专门规章,该规章第二条第2款对处方药凭处方销售作了极为明确的规定。该规章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具相同法律效力,按“特别优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更不能缺少;(三)同时适用上述法律规章不存

在重复、多余的问题,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违法性”体现更充分、更全面。同时,要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事实基础上,有“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事实才能作出。

三、适用行政处罚程序与思考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处罚决定内容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和“….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从形式上看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目前已有的案例也都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还包括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没有人可提出异议;但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确存在现实问题:一方面是充分证据收集存在困难。要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必须有证明“逾期不改正”的事实证据,也就是要有曾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给予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证据材料,而这些证据材料没有当事人妥善保管并配合提供的话就不能当场取得,没有这关键的证据材料就不能当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另一方面由执法人员当场处罚后再补齐证据程序又明显不符合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才能作出,当场处罚后再将证据补充完整应当说是极为不妥的。已有案例是这样做的,甚至在现场监督检查笔录和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未有提起,仅仅在案卷中附上(处罚决定后补上)曾经做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使该证据在案中显得有“极不适宜”和“孤单不合群”之感觉。查处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即使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但必须做到这样几点:一是作出罚款处罚必须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证据,该证据只要在现场监督检查笔录、调查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中真实反映即可。要做到这一点,稽查执法人员必须对所有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理的情况专册备案,并随执法文书一起随身带,保证时间、事实依据准确;二是要注意所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在当场处罚决定中要有反映,特别不能缺少“逾期未改正和情节严重”的事实,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事实的证据形成证据链;三是案卷中应有曾对当事人作出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证据材料,只要在现场监督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中真实准确反映,过后存入案卷中应当说没有不妥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李洪艳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李洪艳 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零售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期间,一方面需要根据处方药药性与药理提供详细的知识推 广平台,使消费者购药更加理性,才能避免处方药胡乱服用与选择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 凭借药物监管系统的落实,更便于提升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管理能力,以便保障消费者的 基本经济权益。本文基于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在明确解决对策同时, 期望为后续零售药店经营提供良好参照。 【关键词】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处方药不同于非处方药,在未经医师许可的情况下胡乱服用处方药,极易对消费者的生命健 康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因此现阶段对处方药销售工作的管控力度极强,而出于医院与零售药 店不良竞争环境的影响,不少消费者仍无法得到应有的处方凭证,致使零售药店在药品销售 过程中极易逾越规范要求。因此必须对此类问题进行解决,以便调控药品销售市场。 一、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问题分析 1. 医院与零售药店不良竞争 医院的药品销售模式与医师的薪资挂钩,因此在消费者需购买处方药时,医师通常不愿意提 供处方凭证,而是通过内部网络渠道或暗号的形式给予消费者引导,如此使得医院在处方药 销售市场中处于垄断状态,甚至同类处方药销售价格比零售药店要贵出几倍,这种措施无疑 是在侵犯消费者最基本的经济权益。其次,在患者无法承担处方药支付费用时,向医师所要 处方凭证期望去零售药店购买,却经常被告知院外购药不负责,甚至只有患者拿回支付凭证后,才告诉患者具体的服用方法与注意事项,无疑都是对消费者权益的践踏,药监管理部门 必须对此类问题给予整改,否则不良市场风气无法得到有效整治。 2. 处方药销售缺少医师凭证 此类问题出现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医院不开处方药单。根据现阶段医院与零售药店的市场竞争形式来看,多数医院为避 免消费者流失问题出现,经常会通过代码等加密措施对处方药进行特殊处理,以便消费者乖 乖遵从医师的要求在指定药房买药。此种情况无疑是对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益的侵害,除非药 房缺药,否则零售药店极难得到确切的处方药单内容;其次,基于医院特殊的药品销售模式,每位医师在药品销售过程中都会得到相应利润,这便导致医院的药物价格会明显高于零售药店,为避免患者流失,医师便会特意对处方进行加密处理,以便持续得到丰厚的经济效益, 此种措施无疑打乱了处方药销售市场,更侵犯了消费者经济财产权益;最后,部分消费者不 具有带走处方的习惯,并且在消费习惯的影响下,消费者通常不习惯要求医师开处方药单, 如此使得零售药店无法得到确切的处方内容,便无法为消费者提供需求的药品。 3. 执业药师普遍素质有缺陷 因为零售药店产业的不断拓展与普及,执业药师资源的稀缺导致极大一部分资质水准不足的 药师进入此行业,而在处方药品销售过程中,因为药师综合素质的不足,经常会出现处方药 误选等问题,不但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侵害,同时也极大影响了零售药店在外界 环境中的信誉度。而从执业药师培训角度来看,因为处方药与基本医学知识较为驳杂,通常 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培养,无疑会对零售药店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而直接雇佣符合标 准的执业医师,也无法满足零售药店运营经济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多数零售药店并不认为高 薪聘请执业药师有必要性。 二、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问题解决对策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类别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类别 一、注射剂、粉针剂所有注射剂和粉针剂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毒性西药品种和毒性中药品种,毒性西药品种不得在零售药店销售。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供应毒性药品,须凭盖有医生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包括其盐和制剂 四、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单方制剂:根据SFDA2008年12月08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着力建立兴奋剂监管长效机制》规定:对列入兴奋剂目录管理的药品单方制剂,要严格凭处方销售;对含兴奋剂药品复方制剂,应按照现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五、精神障碍治疗药 (一)抗精神病药(二)抗焦虑药(三)抗躁狂药(四)抗抑郁药 六、抗病毒药 (一)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二)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三)蛋白酶抑制剂 七、肿瘤治疗药 八、曲马多复方制剂 九、、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及其有关药物 (一)肾上腺皮质激素及促肾上腺皮质激素(二)性激素及促性激素(其中的蛋白同化制剂,药店禁止销售。)(三)避孕药(四)甲状腺激素类药物及抗甲状腺药物 十、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 (一)抗生素类(二)磺胺类(三)喹诺酮类(四)抗结核药(五)抗真菌药 十一、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阿片、可待因、福尔可定、美沙酮等 十二、按处方药管理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 30mg)、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中的处方药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文件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处方药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十三、*配方用罂粟壳根据《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管安[1998]127号规定:指定的中药饮片经营门市部应凭盖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罂粟壳(处方保存三年备查),不准生用,严禁单味零售。

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江苏镇江

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 句食药监〔2008〕5号 各药品经营企业: 近年来,我局已多次下发文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经检查和群众反映,仍有部分药店存在未凭医师处方擅自将曲马多、地塞米松、庆大霉素注射液等处方药销售给购药者,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违规,同时也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隐患。为进一步严肃处方药销售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规章及省市局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处方药分类管理 (一)取得处方药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可以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未取得处方药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不得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二)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时必须索取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销售,并将处方留存。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进行销售。同时要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 (三)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将处方药销售给非药品经营企业(如超市、商店)和无处方药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强化处方药销售管理

(一)质量负责人和药师应按照工作时间安排在岗履行职责,挂牌上岗,严格审核处方,指导患者用药,不得无故离岗,药师不在岗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应挂牌告知购药者。 (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师职称证书》(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证书)、《药械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及举报投诉电话上墙,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方便群众监督。 (三)再次重申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下列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有经营范围的连锁门店除外)、戒毒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胃肠动力药西沙必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药品。 (四)同时强调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下列药品: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含关木通中药制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五)药品零售企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可暂实行凭处方销售或登记销售制度,须经药师审核、登记、签字后方可销售,要认真填写统一的处方药登记销售表,处方药登记销售表应至少保留两年。 三、加强企业自律和自查整改 (一)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加强从药人员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

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内食药监管发[2014]65号

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 内食药监管发[2014]65号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 根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89号)、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和药师在职在岗监管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管办〔2013〕80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加强处方药管理,规范驻店药师或执业药师在岗履行职责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特别是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时,必须凭处方销售,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并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二、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区)局应根据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强化企业负责人处方药管理意识,明确企业负责人为处方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处方药的销售情况负全面责任。 三、强化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合理用药的责任 各县(区)局要加强对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在职在岗情况的监督检查,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在营业时间内,必须在岗履行职责,并佩戴有照片、姓名、职称等内容的工作牌。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不在岗时,必须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 四、做好处方留存 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采用有效方法留存处方原件或者复印件、电子扫描件及其它数字方法留存件。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采取有效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宣传国家局、省局有关药品分类管理和处方药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企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合理购药。 2014年4月30日

054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行为。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零售门店。 3 依据《关于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通知》 4 职责质量管理部、行政部和门店部对本规定实施负责。 5内容 5.1. 电子处方的来源为经药监部门备案的所对接的合法医院或诊所。 5.2. 取得电子处方的医师应获得该医院或诊所的电子处方开具权,由医院或诊所分配登录编号和个人密码,登录和使用电子处方的开具,并妥善保管个人的登录信息,严禁将个人登录信息泄漏给他人。具有调剂资格的药剂人员获得相应的电子处方调剂、审核权,并妥善保管个人的登录信息,严禁将个人登录信息泄漏给他人。 5.3.电子处方的“前记”部分由挂号分诊处录入,要求录入人员要如实详细地将患者个人信息录入院内计算机系统,并建立医院或诊所的诊疗卡。不得采用冒名顶替的录入。 5.4. 具有电子处方权医师必须使用自己的编号、密码登陆,开具处方时必须认真核对病人信息。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

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电子处方要与诊断相一致。 5.5.电子处方按《处方管理办法》的格式及要求打印出来进行调配。 5.6.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5.7.药师对处方有质疑时,应当与门诊病历记录或医嘱核对病人信息、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并向开具医师询问、核实,无误后发给药品。 5.8.电子处方应当将其打印成纸质处方收存备查。保存最少5年备查。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门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门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1)应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3)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专区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5)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6)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7)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国家架有关规定执行。 ①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 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②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③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方可销售, 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两日极量; ④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8)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 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9)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①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 剂量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 “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 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②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 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③调配处方药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 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付药给顾客。 ④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 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⑤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1药网:为什么一定要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1药网:为什么一定要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很多人可能都有这样的经历:拉个肚子想去药店买一些抗生素消炎,可去了药店却被要求提供处方才能买药,原本只是想省事不去医院的,最后要么忍着难受,要么还得乖乖去医院。因此很多人要问,明明医疗资源紧张,一个小病本来自己买药就能解决的,为什么偏要上医院,不仅浪费时间,还不方便。 这里1药网小编要说,去药店买抗生素消炎这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行为,但如果你能很轻易的购买到抗生素,这同时也意味着存在滥用抗生素的危险。 大家都知道,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我们要获得处方药必须先拿到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才可以调配、购买和使用药品。 在国家监管层面,我国在1999年6月1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6月18日公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 为什么使用处方药有是这么多限制呢?让1药网小编来为你解答。 药品之所以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之分,核心还是保证大家的用药安全,对于副作用比较大、甚至是还不清楚的,以及需要医生指导服用的药物,都要进行处方药管理。处方药大多属于下面这几种情况:一是药物本身毒性较大,比如抗癌药物等;二是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比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催眠安定药物等;三是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四是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在生活中,大家经常会“凭经验用药”,这是药物滥用的常见原因之一。药品滥用包括抗生素、精神类药物、潜在的精神类药物、毒副作用明显的药物等,滥用很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可能因此丧命,这样的悲剧并不少见。 另外,还有一些药物当中含有违禁成分,比如海洛因,这类药物如果可以在市场上轻易获得,就会有被加工成毒品的可能。这就不是方便不方便的问题了,而是涉及到违法的层面了。 所以,处方药的限制其实是为了保障我们的安全,虽然难免会在生活中给我们造成不便,但与安全相比,孰重孰轻大家应该一目了然。最后,1药网小编要提醒大家,治疗日常疾病的非处方药,药效、不良反应、用量很明确的,我们也需要按照说明书的指导使用,处方药则一定要遵循医嘱,通过处方购买,并医生的指导下用药。

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新版)

The prerequisite for vigorously developing our productivity is that we mus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of our company and our own live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 (新版)

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新版)导语:建立和健全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引我们生产劳动的方向。而大力发展我们生产力的前提,是我们必须对我们企业和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可用于实体印刷或电子存档(使用前请详细阅读条款)。 1.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2.本规程中的处方药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 3.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中的处方药还必须按照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 4.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审核,必须是执业药师.审核如下内容: 4.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4.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4.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4.5.是否有重复给药的现象; 4.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4.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5.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保存处方或者复印件2年(按处方管理办法,只保存一年),但处方药销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5年. 6.处方药必须放置在闭架柜台中; 7.不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处方可由药师以上的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 XX设计有限公司 Your Name Design Co., Ltd.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单轨制)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单轨制)

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 本名单如包含《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所涉品种,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法规已有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按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注射剂所有注射剂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 1洋地黄毒苷片2硫酸阿托品片3甲溴阿托品片4硝酸毛果芸香碱片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 1异戊巴比妥片2安钠咖片3盐酸芬氟拉明片4丁丙诺啡舌下含片5阿普唑仑片6阿普唑仑胶囊7氯氮卓片8氯硝西泮片9地西泮片10地西泮膜11艾司唑仑片12氯氟卓乙酯片13单盐酸氟西泮胶囊14劳拉西泮片15甲丙氨酯片16马来酸咪达唑仑片17硝西泮片18匹莫林片19苯巴比妥片20 酒石酸唑吡坦片21酒石酸唑吡坦颗粒 22扎来普隆片23扎来普隆分散片24扎来普隆胶囊25麦角胺咖啡因片 四、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1盐酸司来吉兰片2盐酸司来吉兰胶囊3乙酰唑胺片4盐酸阿米洛利片 5阿替洛尔片6苄氟噻嗪片7盐酸倍他洛尔片8盐酸倍他洛尔滴眼液 9富马酸比索洛尔片10富马酸比索洛尔胶囊11布美他尼片12卡维地洛片 13卡维地洛胶囊14盐酸塞利洛尔片 15盐酸塞利洛尔胶囊16氯噻酮片 17依他尼酸片18富马酸福莫特罗片19富马酸福莫特罗干糖浆 20富马酸福莫特罗粉吸入剂21呋塞米片22氢氯噻嗪片23吲达帕胺胶囊24吲达帕胺缓释胶囊25吲达帕胺片26吲达帕胺缓释片 27吲达帕胺滴丸 28盐酸拉贝洛尔片 29盐酸左布诺洛尔滴眼液30美替洛尔滴眼剂 31酒石酸美托洛尔片32酒石酸美托洛尔控释片33酒石酸美托洛尔胶囊34酒石酸美托洛尔缓释片35氧烯洛尔片36吲哚洛尔片37丙磺舒片38盐酸普萘洛尔片39盐酸普萘洛尔缓释片40盐酸普萘洛尔缓释胶囊41盐酸左旋沙丁胺醇吸入用溶液42硫酸沙丁胺醇口腔崩解片43硫酸沙丁胺醇片44硫酸沙丁胺醇胶囊45硫酸沙丁胺醇缓释片46硫酸沙丁胺醇控释胶囊47盐酸索他洛尔片48螺内酯片49螺内酯胶囊50硫酸特布他林片 51硫酸特布他林口服溶液52硫酸特布他林颗粒53硫酸特布他林干糖浆54硫酸特布他林气雾剂55硫酸特布他林吸入粉雾剂56马来酸噻吗洛尔滴眼液57氨苯蝶啶片58阿那曲唑片59依西美坦片60依西美坦胶囊61枸橼酸托瑞米芬片 五、精神障碍治疗药 (一)抗精神病药 1盐酸氯丙嗪片2奋乃静片 3盐酸氟奋乃静片4盐酸三氟拉嗪片5盐酸硫利达嗪片6氟哌啶醇片7五氟利多片8盐酸三氟哌多片9氯普噻吨片10珠氯噻醇片 11二盐酸珠氯噻醇片12氟哌噻吨片13二盐酸氟哌噻吨片14氟哌噻吨美利曲辛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全)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 本名单如包含《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所涉品种,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法规已有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按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注射剂 所有注射剂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 1.洋地黄毒苷片 2.硫酸阿托品片 3.甲溴阿托品片 4.硝酸毛果芸香碱片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 1.异戊巴比妥片 2.安钠咖片 3.盐酸芬氟拉明片 4.丁丙诺啡舌下含片 5.阿普唑仑片 6.阿普唑仑胶囊 7.氯氮卓片 8.氯硝西泮片 9.地西泮片 10.地西泮膜 11.艾司唑仑片 12.氯氟卓乙酯片 13.单盐酸氟西泮胶囊 14.劳拉西泮片 15.甲丙氨酯片 16.马来酸咪达唑仑片 17.硝西泮片 18.匹莫林片 19.苯巴比妥片 20.酒石酸唑吡坦片 21.酒石酸唑吡坦颗粒22.扎来普隆片 23.扎来普隆分散片 24.扎来普隆胶囊 25.麦角胺咖啡因片 26.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27.愈酚伪麻待因口服溶液 28.可愈糖浆 29.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 30.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 31.愈酚待因口服溶液 32.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 33.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Ш) 34.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Ⅱ) 35.盐酸曲马多片 36.盐酸曲马多缓释片 37.盐酸曲马多控释片 38.盐酸曲马多泡腾片 39.盐酸曲马多分散片 40.盐酸曲马多泡腾颗粒 41.盐酸曲马多胶囊 42.盐酸曲马多缓释胶囊 43.盐酸曲马多滴剂 44.盐酸曲马多栓 45.氨酚氢可酮片 四、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1.盐酸司来吉兰片 2.盐酸司来吉兰胶囊 3.乙酰唑胺片 4.盐酸阿米洛利片 5.阿替洛尔片 6.苄氟噻嗪片 7.盐酸倍他洛尔片 8.盐酸倍他洛尔滴眼液 9.富马酸比索洛尔片 10.富马酸比索洛尔胶囊 11.布美他尼片

上虞区实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难点及对策

上虞区实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难点及对策 无论是哪一种药品都有着一定的毒副作用,因此对于处方药的销售管理相当严格。通过对上虞区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现状的分析,明确凭处方销售药的难点所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善的对策。 标签:处方;处方药;销售 药品可以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然而”是药三分毒”,任何药品都有不同程度的毒副作用。管理有方、用之得当,药品就能治病救人,反之,则会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我国药品不良反应中心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处方药不良反应占了97%,其发生率和严重程度远远高于非处方药,所以国家对药品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对人民群众的安全用药起着重要的作用。 1 上虞区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现状 上虞区共有药品零售连锁总部1家、药品零售单体店及连锁门店152家,都涉及处方药销售。自2014年11月3日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在无法做到凭处方(处方须加盖医疗机构外配处方专用章)销售处方药或对处方药实行销售登记(登记患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病情主诉)的情况下,一律停止销售处方药。之后上虞区开始执行需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处方必须盖有医疗机构外配处方专用章。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存在一点的难点。 2 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难点 2.1消费者安全用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绝大多数群众对药品分类管理知识一无所知,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滥用抗生素等处方药的行为,未深刻意识到滥用药物所带来的后果。消费者对于处方药需凭处方购买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理解。 2.2零售药店药品销售追求高额利润。随着药品零售企业的不断增加,大大增强了药品市场的竞争。一方面由于职业药师的聘用成本较高,出现了有些零售药店通过租用职业药师证书的方式取得药品经营资格,但职业药师未在职在岗的现象,使得在处方药管理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从而导致专业知识匮乏的销售人员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1]。另一方面消费者持方购药的比重很小,部分零售药店面对无处方来购买处方药的顾客从自己的商业利益出发未严格按规定执行,他们认为不卖不仅仅是消费额降低的事情,更是赶跑了一群消费群体。 2.3药品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素质不高。部分药品从业人员药品专业知识匮乏,对药品分类管理理解不透彻,基本功不扎实,未把药品当做一种特殊的商品,面对顾客只一味的推销药品,而不注重药品的功效和不良反应,法律意识淡薄,素质有待提高。

不得经营和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供参考)2018.9.21

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供参考)1.以2005年12月份国家局发布的名单为基准(名单如下)。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局近年来文件要求进行增减。 2. 在国家局发布的名单基础上,将国家局已经调整为二类精神药品的含可待因类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曲马多单方制剂、氨酚氢可酮片从原先的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曲马多制剂类调整到“第二类精神药品”类。 3. 在国家局发布的名单基础上,根据国家局文件要求,将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含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增加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类; 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 4. 在国家局发布的名单基础上,将已经转化为处方药的氯霉素滴耳液(抗生素)、氯霉素滴眼液(抗生素)加入目录。 5. 在国家局发布的名单基础上,将已经转化为非处方药的氟轻松维B6乳膏(肾上腺皮质激素及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复方庆大霉素膜(抗生素)删除。 6.在国家局发布的名单基础上,将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加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名单目录。 7.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复方酮康唑软膏、酮康他索乳膏转换为处方药.(国家局2017年第105号公告) 8.药品说明书上明确需按照医生处方使用的,应凭处方销售。 9.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名单目录中加入“含米非司酮成分制剂”。 10.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类药物,含枸橼酸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伐地那非等,如: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注:该处方医生权限根据国家局有关文件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新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凭处方 销售的药品名单 2005年12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理并公布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和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该名单公布后收到一些反馈意见和建议。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名单进行了修正,并予以公布,供参考。(2006、04、07)今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八类药品将禁止在零售药店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这八类药品的具体名单,其中有麻醉药品18种、第一类精神药品6种、蛋白同化制剂70种、肽类激素品种6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4种,禁止销售品种也包括这些药品可能的盐、单方制剂和异构体,而所有的放射性药品和疫苗均在禁售之列。除用于紧急避孕的药物外,米非司酮、天花粉蛋白、米索前列醇等6种用于终止妊娠的药物也被列入禁售名单。 附:1、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 2、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 本名单主要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公布的相关目录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麻醉药品 1.可卡因2.二氢埃托啡3.地芬诺酯4.芬太尼5.美沙酮6.吗啡7.阿片8.羟考酮9.哌替啶10.瑞芬太尼 11.舒芬太尼12.布桂嗪13.可待因14.复方樟脑酊 15.右丙氧芬16.双氢可待因17.乙基吗啡18.福尔可定 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 1.丁丙诺啡2.氯胺酮3.马吲哚4.哌醋甲酯5.司可巴比妥6.三唑仑 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三、终止妊娠药品 1.米非司酮(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 2.卡前列素 3.卡前列甲酯 4.米索前列醇 5.天花粉蛋白 6.芫花萜 四、蛋白同化制剂 1.4,6雄二烯-3-酮* 2.雄烯二醇3.雄烯二酮* 4.雄烯二醇异构体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1、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由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销售人员调配完毕核对无误后应在处方上签全名。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如门店药师不在岗,有店长指定人员审核签字。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用抄方单抄写处方,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 2、如遇无处方顾客,仔细询问患者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方可调配,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处方病因病种必须正规书写疾病诊断名称。 3、处方药当天销售必须当天抄写完成,如遇检查处方抄写未完成或签字不完整的,视同无处方销售,处罚店长100元。药师签字字迹必须一致,如发现字迹不一致的,处罚店长100元。处方必须按处方药销售明细抄写,如抄写与电脑或实

货不符的,处罚店长100元。店长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4、处方药销售要留存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保存5年备查。 5、对违反该规定造成纠纷或投诉的,查明原因,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店长及当事人进行处罚。 处方药销售流程1、顾客进店要求购买处方药,首先询问顾客有无处方,对有处方的顾客,从顾客处接受由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据的处方。2、接到处方的营业员,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用药方法、药物配伍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

“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后,让另一营业员进行核对处方,对药名、含量、用法、用量等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 4、发药完毕后,药师(药师不在岗的门店由店长指定人员)及发药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留存五年。

在零售药店试点电子处方规范处方药管理的建议答复

A 可以公开**市监办复〔2020〕119号签发人:*** 对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4158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在零售药店试点电子处方规范处方药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就您提出的建议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品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购买。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在上级统一安排部署下,加大对零售环节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政策的宣教及整治,规范药品零售行为,着力解决零售药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执业药师不在岗、处方药开架销售等问题,严厉查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规行为,零售环节处方药销售行为明显规范。 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保障了消费者的用药安全。但当前,大部分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信息不外流,也未与药店共享,药店处方来源受限,导致老百姓到药店购买处方药极其不便。为有效解决消费者无处方买处方药的问题,我局经

过积极调研,自2019年下半年,在全市零售药店试行零售药店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针对目前市场上提供远程问诊系统及电子处方的公司比较多,为公平起见,市局对零售药店是否使用“互联网+”服务系统以及选择哪家“互联网+”系统,遵循自愿原则,监管部门不强制、不指定。截止目前,连云区、赣榆区等市场监管局印发《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实施意见》,通过“互联网+”服务模式破解处方药销售难题;灌南县市场局通过县医药行业协会牵头推广药店“互联网+”服务系统;海州区、开发区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均已安装使用“互联网+”服务系统;灌云、东海也正在零售药店推行远程问诊系统,实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 安装远程问诊系统以后,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市市场监管局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对零售环节药品销售管理。 一是强化药品零售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规范从业人员经营行为。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时须主动索要处方(纸质处方或电子处方)并凭处方销售,不得出现销售完之后补处方的行为。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职业药师必须在岗,认真履行审核处方职责。 二是加大日常监管及督查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及飞行检查方式,对县区落实处方药凭处方销售进行督查。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推进社会共治。利用3.15、药品安全宣传月等活动,通过开办安全用药知识讲座、广场宣传、

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

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一、注射剂 所有注射剂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 1.洋地黄毒苷片 2.硫酸阿托品片 3.甲溴阿托品片 4.硝酸毛果芸香碱片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 1.异戊巴比妥片 2.酒石酸布托啡诺鼻喷剂 3.角隐亭咖啡因片 4.麦角隐亭咖啡因口服液 5.安钠咖片 6.盐酸芬氟拉明片 7.丁丙诺啡舌下含片 8.阿普唑仑片 9.阿普唑仑胶囊 10.阿普唑仑/盐酸舍曲林复 方制剂(胶囊剂)

11.阿普唑仑/盐酸舍曲林复 方制剂(片剂) 12.阿普唑仑/盐酸舍曲林复 方制剂(口服液) 13.氯氮卓片 14.氯硝西泮片 15.地西泮片 16.地西泮膜 17.志苓胶囊 18.艾司唑仑片 19.氯氟卓乙酯片 20.单盐酸氟西泮胶囊 21.劳拉西泮片 22.甲丙氨酯片 23.马来酸咪达唑仑片 24.硝西泮片 25.匹莫林片 26.苯巴比妥片 27. 酒石酸唑吡坦片 28.酒石酸唑吡坦颗粒 29.扎来普隆片

30.扎来普隆分散片 31.扎来普隆胶囊 32.麦角胺咖啡因片 四、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1.盐酸司来吉兰片 2.盐酸司来吉兰胶囊 3.乙酰唑胺片 4.盐酸阿米洛利片 5.复方盐酸阿米洛利片 6.复方呋噻米片 7.阿替洛尔片 8.苄氟噻嗪片 9.盐酸倍他洛尔片 10.盐酸倍他洛尔滴眼液 11.富马酸比索洛尔片 12.富马酸比索洛尔胶囊 13.布美他尼片 14.卡维地洛片 15.卡维地洛胶囊 16.盐酸塞利洛尔片 17.盐酸塞利洛尔胶囊

18.氯噻酮片 19.依他尼酸片 20.富马酸福莫特罗片 21.布地奈德/福莫特罗复方粉雾吸入剂 22.富马酸福莫特罗干糖浆 23.富马酸福莫特罗粉吸入剂 24.呋塞米片 25.复方呋塞米片 26.氢氯噻嗪片 27.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 28.珍菊降压片 29.复方盐酸阿米洛利片 30.缬沙坦氢氯噻嗪片 31.缬沙坦氢氯噻嗪胶囊 32.复方卡托普利片 33.罗己降压片 34.复方地巴唑氢氯噻嗪胶囊 35.复方氨苯蝶啶胶囊 36.复方利血平氢氯噻嗪片 37.氢氯噻嗪可乐定片

连锁门店销售和处方管理规定

连锁门店销售和处方管理规定 (一)目的:保证门店药品的质量,规范处方药销售管理,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等法规. (三)范围:适用于门店药品销售和处方管理。(四)职责:门店当班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门店有关人员负责药品销售。 (五)内容: 1、门店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2、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3、门店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

业证明。 4、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填写准确、规范。 5、门店在销售药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的名义向顾客介绍。 6、营业员根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7、拆零药品出售时应加带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备用标签”。 8、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及配送中心传递药品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并通知客户购买。 9、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10、每日电脑打出动盘表,清点货品数量,做到帐

款、帐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店长。 11、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 12、门店应在店堂内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13、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门口悬挂张贴、散发。 14、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5、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处方药及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16、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专区陈列,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17、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DOC)

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 一、注射剂 所有注射剂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 1洋地黄毒苷片 2硫酸阿托品片 3甲溴阿托品片 4硝酸毛果芸香碱片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 1异戊巴比妥片 2酒石酸布托啡诺鼻喷剂 3麦角隐亭咖啡因片 4麦角隐亭咖啡因口服液 5安钠咖片 6盐酸芬氟拉明片 7丁丙诺啡舌下含片 8阿普唑仑片 9阿普唑仑胶囊 10阿普唑仑/盐酸舍曲林复方制剂(胶囊剂) 11阿普唑仑/盐酸舍曲林复方制剂(片剂) 12阿普唑仑/盐酸舍曲林复方制剂(口服液) 13氯氮卓片 14氯硝西泮片 15地西泮片 16地西泮膜 17志苓胶囊 18艾司唑仑片 19氯氟卓乙酯片 20单盐酸氟西泮胶囊 21劳拉西泮片 22甲丙氨酯片 23马来酸咪达唑仑片 24硝西泮片 25匹莫林片 26苯巴比妥片 27 酒石酸唑吡坦片 28酒石酸唑吡坦颗粒 29扎来普隆片 30扎来普隆分散片 31扎来普隆胶囊 32麦角胺咖啡因片四、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1盐酸司来吉兰片 2盐酸司来吉兰胶囊 3乙酰唑胺片 4盐酸阿米洛利片 5复方盐酸阿米洛利片 6复方呋噻米片 7阿替洛尔片 8苄氟噻嗪片 9盐酸倍他洛尔片 10盐酸倍他洛尔滴眼液 11富马酸比索洛尔片 12富马酸比索洛尔胶囊 13布美他尼片 14卡维地洛片 15卡维地洛胶囊 16盐酸塞利洛尔片 17盐酸塞利洛尔胶囊 18氯噻酮片 19依他尼酸片 20富马酸福莫特罗片 21布地奈德/福莫特罗复方粉雾吸入剂22富马酸福莫特罗干糖浆 23富马酸福莫特罗粉吸入剂 24呋塞米片 25复方呋塞米片 26氢氯噻嗪片 27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 28珍菊降压片 29复方盐酸阿米洛利片 30缬沙坦氢氯噻嗪片 31缬沙坦氢氯噻嗪胶囊 32复方卡托普利片 33罗己降压片 34复方地巴唑氢氯噻嗪胶囊 35复方氨苯蝶啶胶囊 36复方利血平氢氯噻嗪片 37氢氯噻嗪可乐定片 38复方双肼屈嗪片 39复方葛根氢氯噻嗪片 40吲达帕胺胶囊 41吲达帕胺缓释胶囊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1、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由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销售人员调配完毕核对无误后应在处方上签全名。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如门店药师不在岗,有店长指定人员审核签字。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用抄方单抄写处方,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 2、如遇无处方顾客,仔细询问患者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方可调配,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处方病因病种必须正规书写疾病诊断名称。 3、处方药当天销售必须当天抄写完成,如遇检查处方抄写未完成或签字不完整的,视同无处方销售,处罚店长100元。药师签字字迹必须一致,如发现字迹不一致的,处罚店长100元。处方必须按处方药销售明细抄写,如抄写与电脑或实货不符的,处罚店长100元。店长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4、处方药销售要留存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保存5年备查。 5、对违反该规定造成纠纷或投诉的,查明原因,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店长及当事人进行处罚。

处方药销售流程 1、顾客进店要求购买处方药,首先询问顾客有无处方,对有处方的顾客,从顾客处接受由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据的处方。 2、接到处方的营业员,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用药方法、药物配伍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后,让另一营业员进行核对处方,对药名、含量、用法、用量等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 4、发药完毕后,药师(药师不在岗的门店由店长指定人员)及发药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留存五年。 5、如询问顾客后无处方,应详细询问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让患者亲自在抄方单签字后发药。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并告知顾客下次必须凭处方购药。

药店GSP记录全套填写指南

药店GSP记录全套填写指南 记录填写指导 一、基本要求 1、统一用黑色水性笔填写。 2、记录不得涂改、粘贴、不得留有空行。 3、记录时逐行填写,不得打省略号。 4、记录有误时,用直尺划一横线(红色)并在旁边注明更正日期和更正人姓名,另取一行重新填写正确的内容。 5、每项记录都要加上公司统一印制的专用封面,用塑料杆夹固定放入资料盒中备查。 6、记录封面应填写记录名称及起始日期。 二、温湿度记录 1、记录前先填好店名、月份。 2、手工填写适宜温度范围。 3、营业间:0~30 ℃;冷藏柜:2~8 ℃ 4、适宜相对湿度范围35﹪~75﹪ 5、每天上午9:00~10:00、下午3:00~4:00各填写一次,每次记录完毕应及时签名。 6、调控措施后应将调控到适宜范围内温湿度数据重新填写。 三、养护设备使用及维护记录

1、夏季开机时间从上午9时开始,至晚上21时左右为止,中间时间可视情况(室温降至26℃以下时)停机。 2、相对湿度达到或超过75﹪时,采用通风或开空调的方法除湿。 3、室温达到或超过8 ℃时,生物制品等需2℃~8 ℃以内保存的药品应放入冷藏柜密封保存(如:人血白蛋白注射液、人免疫球蛋白、诺和灵30R笔芯、胰岛素制剂、重组人干扰素α-2b凝胶等)。 4、室温达到或超过25℃时,需25 ℃以下保存的药品应放入冷藏柜密封保存,如:乌体林斯注射液;卡介菌多糖核酸注射液/斯奇康注射液;阿托伐他汀片/阿乐;非洛地平缓释片/波依定;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戴芬胶囊;去氧孕烯炔雌醇片/妈富隆;阿卡波糖片/拜糖平片;糠酸莫米松软膏/艾洛松氟伐他汀胶囊/来适可胶囊;阿司匹林维生素C泡腾片/拜阿司匹灵等。 5、填写时应标明以下内容:门店名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设备编号、年份等。 6、空调、冷藏柜(无药品)未使用时,保持清洁卫生,保持随时启用状态,按月试机,作好记录。 四、药品养护记录、中药饮片养护记录 1、对陈列的药品每月进行检查。 2、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拆零药品、冷藏药品作为重点养护品种,每月定期做好养护记录(可集中在每月的26日左右填写)。 3、夏季(6~9月)将栓剂、软膏剂、糖浆剂等易受气温影响的药品作为重点养护品种进行养护。 4、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立即下柜,停止销售,填写《质量查询报告单》(一式两份),报质管部进行处理。 5、下列药品应在备注栏内说明: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品种、拆零药品、冷藏柜贮存的药品、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药品。 五、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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