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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战价值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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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世界近期发生的几场局部战争来看,法律战不但贯穿军事斗争的全过程,而且法律战早于敌对双方交火行动之前实施,迟于停火行动之后结束。激烈的法律战,已成为夺取现代战争胜利的重要?战场?。法律战在战争中有无价值,在现实战争中究竟有多少价值﹙对战胜胜负的影响﹚,法律战的价值该如何评价,评价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它关系到法律战工作的展开及长足发展。

【关键词】:法律战,价值,评价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2003年12月5日批准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明确写进了?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这?三战?,这也是法律战首次见于中国权威文件,它标志着法律正式成为我国军队防止战争和预筹敌人将战争强加于我时的有效对策的一部分。

法律战概念的提出,为时不长。法律战观念的确立和加强,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法律战本身则是古已有之而于今为烈。张景恩先生所著的《国际法与战争》一书中提及古希腊诸城邦之间以及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等古代战争中,都普遍运用了国际法于战争制度、战争规则、人道处臵等方面,为己方塑造一个合法面孔以达到在战争中的有利地位和形式。近代以来,战争法的运用可谓说更为普遍,欧洲的?三十年战争?、英法?百年战争?、俄罗斯扩张领土而引发的?北方大战?……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潮流的发展和法制公式的增强,法律战在当代用于更广泛的前景。

法律战随着我国?三战?纲领的下发,在全军乃至全社会引发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战课题热,各种各样的文章在各大报刊杂志上发行,但对于法律战的军事评价问题却相当少,大家关注的主要是法律战何以可能以及法律战如何开展,在对待法律战评价上的目光较少。开展法律战必须有一定的评价机制,才能保证法律战的战时实效性。㈠法律战在战争中价值的界定

1这就要求先弄清楚法律战的研究法律战的价值问题,首先要给法律战下一个定义。○

定义和内容,法律战的定义是什么呢?钟琦做了以下解释:?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是国家为

达成特定的政治和军事目的,以国内国际法规为依据,围绕军事行动的正义性和作战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与对方展开的法理和法律斗争。前述概念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战的目的。法律战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根本政治利益,确保军事行动自由,赢得政治、外交、军事斗争主动权。二是法律战的基本内容。法律战主要围绕军事行动的正义性和作战行为的合法性等法理和法律方面的问题而进行的直接交锋。三是法律战的依据。法律战的依据是引发军事争端的相关问题

在国际法、国内法上是如何规定的,蕴含了哪些基本法理。四是法律战的方式。法律战是一种论理斗争,即以法理、法律规范的内容为依据,全面

2从这个定义包含了:法阐明己方军事行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揭露对方行为的违法性。?○

律战的目的、内容、依据及方式。这就为法律战的价值进行定义提供了条件,法律战首先是为满足战争相声里倾斜的需要是为战争主体的需要服务的,法律战是否有价值要看法律战能否满足战争主体的意图。这与战争价值的主体性角度是一致的。

为什么说法律战价值的本质体现在主体与客体相同的方面?因为从价值的一般规定:价值是一个反映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范畴。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所以对价值本质的理解,既离不

3对开课题,也离不开主体,只有从足课题相互作用的视角考察,才能把握价值的实质。○

法律战而言,人无可厚非的事主体在法律战的整个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对方以及除交战双方的第三国在这里则作为客体即法律战的主要对象﹙因为法律战的对象还包括本国﹚,只有当双方都发生作用且我方的法律战对敌方产生了巨大效应,给敌方以震慑使优势突显于己方,这是对己方来说的积极价值,这也就体现了法律战在战场上的威力。

因而对法律战的价值界定是非常困难的,要想清楚的对法律战进行有效的界定就必须了解法律战的价值表现形式。

㈡法律战的价值表现形式

从世界近期发生的几场局部战争来看,法律战不但贯穿军事斗争的全过程,而且法律战早于敌对双方交火行动之前实施,迟于停火行动之后结束。激烈的法律战,已成为夺取现代

战争胜利的重要?战场?。法律战作为一种新型的战法,其有着特殊的价值表现形式,其价值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同一般意义上的战争一样,法律战也具有战争价值本质上的政治价值,但作为法律战所独特的价值就是法律价值和文化价值。

我们从战争主体角度来看,战争﹙包括备战和战争威胁﹚具有安全﹙防御﹚价值、生

4无论是好战的国家和民族,还是爱好和平的国家和民族,都不会否存价值和发展价值。○

认战争防御的重要性及其价值地位,都会看到战争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利害关系,认识到战争对安全、稳定的巨大影响。这一方面重点突出的是战争的政治层面,?战争无非是政治的继续?已经鲜明地说明了战争的政治属性,作为服务于战争的法律一旦进入战的层面变成法律战,也就赋予了其政治属性。其实法律本省

就是带有政治的特征,众所周知的是: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法律为政治服务的历史是非常悠久的,但从战争层面上来讲,法律所具有的政治属性体现在:为战争的合法性以及正义性辩护,为战争获取道义及国际上的主动权服务。法律战要考虑战前、站中以及战后会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解决。总之,其政治属性就是要使己方取得政治上的主动。

法律战的法律价值可以说是贯穿战略及战争始终,法律战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法律对抗,法律是法律战的核心武器,这就决定了法律战在开展的过程中必须加大法律的宣传和应用以达到法律的威慑力量。法律战的开展同样也是一次普及法律的过程,不光是对敌方民众进行法律教育也是对己方官兵和民众的一次有效的法律教育。战争往往会促进民族的觉醒和国家意识的复苏,但法律战的一个非常巨大的作用就是促进民族法律理性精神的觉醒,尤其是在当代社会,民主法制已成为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法制精神是当代社会的必然选择,法律战的开展一方面为军事行动获取主动权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通过法律的普及极大的巩固了战争成果。法律战是巩固战争胜利成果的基本保障。一方面,战争是政治的手段,军事上的胜利只是

为实现政治目标开辟了道路,还不是政治目标的实现。政治目标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律确认保证,只有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胜利才可能被敌对方和国际社会承认,才有可能最终得

到法律确认和保证;另一方面,无视武装冲突法规可能会取得短期的军事上的胜利,但这种胜利又是不能持久的。因为一切罪恶都难逃惩罚,非法行为会强化对方的抵抗意志,从而陷入以暴易暴的怪圈。在未来军事斗争的整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加强法律战,宣扬我使用武力和作战行为的法性,并确确实实地按国际公认的有关法律、规则作战,使敌人心服口服,让国际

5 社会心悦诚服,从而迅速巩固用鲜血换来的胜利成果。○

法律战的文化价值主要体现在战争双方文化意识形态领域的交锋。尤其是美国学者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一书发行后应起了全世界政治、文化、哲学领域的极大关注,文化作为一种价值观认同,在当今社会领域中居于核心地位,因为它涉及到一个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利益,在恒大程度上战争的外在表现就是一种文化的冲突。法律战的应用恒大程度上就是一种文化间的交锋,对地方进行心理上的威慑和暗示,从心理上压倒对方,消解对方军民的战斗欲望,激发己方军民的战斗热情。但我们必须看到,在文化的交锋中也是一个文化交融的过程,东方文化下的法律观念与西方文化下的法律观念有着质的不同,但在法律战开展的过程中为了确保法律战的实效性,双方都会寻求一种共同的规则或观念,这一共识就是一个文化交流的结果。法律战的文化传播和吸收功能在相对和平的平实的状态下表现得更为突出,法律战的研究对象就是对地方文化底蕴的一个深究过程,通过?知彼?和?知己?已取得战场上的主动权。

法律战的价值涉及许多方面,除了上述列举的政治价值、法律价值、文化价值外,还有如社该如何评价呢?

㈢法律战价值的评价

法律战是争取军事行动主动权的基本手段。军事行动的主动权是战争指导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人类早已过了?强权即公理?的年代,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也不是?无法无天?,这里并不是?法律真空?。各国在进行战争决策时,都必须考虑军事行动合法性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战争的正义性,关系到与非交战国的关系。因而对法律战的评价不仅要从冲突主题上考虑外还必须从对战争的总体上进行把握。

首先法律战的价值评价离不开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和方法。判断的标准和方法不同,对法律战的评价结果也就不同。因而必须形成一个总体的法律战价值评价标准。科学的评价有利于?三战?的正确开展和训练,同时也让人们对法律战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其次要明白法律战是?实?而非?虚?。对法律战功效的意义不能掌握,就会认为法律战是一个大而空的东西,一旦战争打响谁还会去管合法不合法,认为法律战无用,没有价值只有实实在在的?铁拳头?才管用。必须去除这种思想才能对法律战有一个正确的评价。

最后评价的尺度。对法律战的评价必须坚持道义尺度和主体尺度。道义尺度也就是法律战开展过程中要合伦理性。即法律战开展要遵从共识,尤其是在法律应用时,必须使其对己方人员具有一定的道德约束力﹙他律性﹚,要把握住分寸防止过激行为,避免使己方的正义变质。特别是在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解释和说明时,法律的理性必须有所体现,切忌将法律变成虚设。主体尺度主要体现在法律战的目的性上,法律战士为自己的行为作出合法及有利解释的行为,是为军事行动的有效开展摒除阻力的,总之法律战是为辅助军事行动。这就要求避免法律战开展过程的泛化,使法律成为己方的障碍影响军事行动。也就是说法律战的开张必须坚持主体利益的原则。

法律战对中国来说是以刚刚兴起的战法,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的路还很长,在信息化和高科技日益发展的当代,法律站在战争中的地位和应用会越来越重要,对法律战价值的研究也会更加深入。

【参考文献】

1.陶军○《战争价值论--主体价值视野中的战争》第5页国防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2军区军事检察院钟琦军人与法·新闻立交桥战士报/2004年/07月/19日/第003○版

3陶军《战争价值论--主体价值视野中的战争》第7页国防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4陶军○《战争价值论--主体价值视野中的战争》第125页国防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5王祥山《法律战在现代战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解放军报/2004年/09月/01日/ ○《法律战概论》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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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莘昌明单位:一系六队学号:310200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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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 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 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 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 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 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 用的状态和结果。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 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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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的一般方法 当今社会科技突飞猛进,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不同价值观的文化汹涌而来,冲击着我们的思想和世界,我们全社会需要建立共同的信仰和准则,这就是当今的道德和法律。良好的公共秩序离不开两种手段:法律和道德,实现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道德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的支持,法律以其独有的强制性坚实而有力的保障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作为社会的素质人才。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有利于个人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依法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学作为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法律行的有理有据,当然,法学的案例分析也是有一定方法可循的。

第一,审阅案例的内容和情节。为了弄清案例发生背景和来龙去脉,可以采用5W2H的方法。即Who(何人),When(何时),Where(何地),What(何事),Which(何物),How(如何做),How much(费用)等一连串的疑问,即从时间、空间、人物、过去、现在与未来等多维度、多视角提出问题,然后再认真思考,只有对提问逐一地做出正确的回答,才能真正把握案例实情。在分析案例发生的背景和隐含的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文中的细节,认真对待案例中的人和事。案例分析应当实现中高层管理者的角色扮演,设身处地进入案例的情节之中,只有这样做,才能在掌握各种数据的基础上,透过错综复杂的案情,“一进门”就抓住事件的关键,认清事物的本质。。

提出对策的基本套路:第一步:利用矛盾的特殊性,找出问题根源。多角度分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现实,内在,外在,尽可能全面到位。第二步:利用矛盾的普遍性,借鉴万能八条。掌握语言的技巧,要有时代气息,反映现实问题。要做到共性与个性、理论与实践、观点与材料的统一。依照审题、析题、答题三步走,按部就班做好案例分析。第二,案例分析应当根据正确的判断,提出具体的评析意见或者解决问题的对策。最后,阐述自己从本案例中引发了什么样的思考,得到了什么样的启迪,获得了什么样的教益;如何将这些经验、收获和体会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案大学生学习法学案例分析法能够加强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它突出了实践效果、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案例分析方法的展开其实就是 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的过程。形式逻辑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可以说是近代法治的产物,它遵循了判解的说理性,使法官的思维过程得以在判决中展开,同时也使当事人能够了解判解结果的形成,从而增强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说服力。三段论就好像是判决中的程序规则一样,维护了法院的裁判权的正当性,并对裁判权作了必要约束,以免滥用之虞。可以说,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是法治文明的组成部分。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有助于限制法官恣意裁判,保证法律的安定性。法律推理本是一个演绎过程,采取三段论模式:大前提是“找法”,即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但在一些中国法官那里,它却变成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复杂错综的工程,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的丛林中殚精竭虑地寻找论证的路径,这就是学者所谓的“被倒置的法律推理”。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儿,而是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是如何被首先确定的,却是一个黑箱。因此,法学方法的确立有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其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促进法治的实现。 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要求加强判决的说理性,法官不能仅仅凭个人的法感断案,必须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才更可能达到以普遍或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公正。法学分析方法体现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使得司法成为一个技术性的过程,裁判的技术化、形式化,使得判决书的公开和监督成为可能。判决书是裁判方法和思维方法的最终成果和 物质载体,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和透明性。判决书公开使得法官的推理方法和论证过程受到公众的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由于法学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采用标准化的程式,运用该方法也可以增进法官思维的明确性,简化思维的过程,避免分析案件的思维误区,从而使得司法裁判更具效率,并且保障审判的质量。例如,法官面对一个新的案件不必考虑从何处下手,只需按照分析方法指引的步骤操作即可。因此,有学者称,案例分析法可以与

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RHD-QB-K561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和获取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获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本企业活动、服务过程中所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据《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健环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厂站、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各厂站、项目、各部门负责识别和获取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第四条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厂站、项目、部门、项目部负责组织对本部人员进行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行为。 第五条项目部及其他涉及相关方的管理部门负责将适用的安健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工程承包商),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或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第三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获取 第六条获取的内容 (一) 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二) 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法规; (三) 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制度;

(四) 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标准; (五) 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规范性的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行业有关的要求,非规范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七条获取渠道 (一) 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二) 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国务院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三) 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四) 还可以通过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五) 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案例分析的法律价值

案例分析的法律价值——以行政法案例分析为视角 【摘要】:案例是分析者结合事实和法律对实际的案件进行解释和认定的过程,案例分析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源远流长,而且具有持久的影响力。由于案例分析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认识过程,分析的方法、分析的过程和分析的目的与动机对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一切案例分析则具有同一的实用意义、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理解法律文本、阐明基本法理;发现法律规则,引导法律的实施和适用;预测法律走向,促成法制的完善与发展;提高执法水平和行政执法效率;并最终实现保障社会公平的法律内在价值目的。 【关键词】 【正文】:古罗希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时代盛极一时的“教授问答复法”,实际上在欧美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教学中仍然适用。案例分析是分析者结合事实和法律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进行解释和认定的过程,案例分析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法律实施和适用的普遍方法。 如果说政府规制的研究视角是为传统行政法学的脸谱画上新的色彩,而如何不使其显得突兀或者又一不小心将京剧演员化成了越剧演员,关键在于行政法学者能不能找到这样一支神来之笔。叶书的创新之处——行政法三层次案例分析方法,用管制理论描绘行政法案例,通过将案例置于其所处的时代特征、管制背景、利益阶层之间的复杂结构等所组成的一个广阔背景中来观察,在传统的权利义务争议之外,发展出制度与程序、政策与策略面的考量,从而将管制理论引入行政法学,拓展了行政法学的政策功能并且又不使其以一种完全陌生的话语出现——正是叶书对新行政法学所作出的最大贡献。 具体来说: 第一层次是我们所熟知的传统以请求权为基础,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法律适用问题为核心的分析方法,从权利和救济层面,以法院的视角来审视个案所涉的法律问题; 第二个层次,以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救济背后相关的制度与程序为出发点,超越个人之间的争点,更超越法院的考量,从整体制度的内涵与程序,探究事件发展过程中各种权力部门之间的互动,包括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互动,结合事件发生的各种背景原因,进而作制度改革面向的思考; 第三层,在案例检讨和制度考量的基础上,就整个体制运行的政策和策略层面予以审度。实际上是对政府对该案例所涉及的行业的规制政策和规制手段的整体考量。(见表1) 表1 三层次分析结构图(略) 该表出自《行政法案例分析与研究方法》,第43页。 实际上,三层次分析方法是在传统的分析当事人权利义务纷争为第一层次分析的基础上,架构制度与程序以及政策与策略两个面向的考量,此种多层次的分析方法,在注重私权救济之外,进一步就个案背后所隐藏的制度与政策面向的问题作深入探究,从而使行政法的案例分析具有了政策反思的功能。

法的价值论

第九讲法律价值论 思考案例: 2007年11月21下午4时左右,临产孕妇李丽云因感冒,被以夫妻名义与之长期同居的胎儿父亲肖志军送到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李当时带了不足100元,坚持声称只看感冒,但医院发现,李丽云的病情是感冒引起肺炎,并危及到本人和胎儿生命,必须进行剖腹产手术。鉴于病情危急,医方决定让李免费入院治疗,并做好了剖腹产的一切手术准备。在医方一再告知不手术或不及时手术孕妇就会死亡的严重后果之后,肖志军仍拒绝,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下了“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由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 ..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因此,不取得肖志军同意不能进行手术。医方紧急调来已下班的神经科主任,认定肖精神正常;又请警方110紧急调查孕妇户籍,试图联系她的其他家人;医方还紧急报告北京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试图破例,终因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手术。近30名医生、护士以各种方式抢救3个小时后无效,李丽云死亡。该事件引发了媒体和网民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1)对本案的讨论,可能涉及到哪些价值判断? (2)不同价值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冲突之处? 关于法的价值的讨论,是法理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代表着对于应然理想的追求和对于实然状态的评判。而多元的价值既统一于法律之中,也存在着相互间的冲突之处。对于法的价值的学习,主要是形成开阔的视野,能够全面的理解法的价值并指引对现实问题的思考和评判,而不导致单一的认识。 一、什么是法的价值 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价值判断——应然 事实判断——实然 对事实的理解会影响到价值判断的形成,但价值判断同样会影响对于事实的描述,尤其是在社会与社会科学领域,事实并不像自然那样容易确定,因此,价值判断总是多元的,各自选取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描述。 2、法的价值 作为对法律的价值判断,反映着持有这一立场的群体对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基本态度,并以这种态度对于“事实是什么”的法律进行评判。而这种基本态度的形成,来自于这些群体在自身利益影响下形成的对事实的认知。 目的价值(外在价值):某些关于“应当是什么”的基本态度强调法应当对外发挥什么作用 形式价值(内在价值):某些关于“应当是什么”的基本态度强调法自身应当具备什么内在性质

法律法规识别评价控制程序

1 1.目的: 有效获取、更新国际、国家、地方现行产品、环保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要求(以下简称有关法规标准),并进行识别、评价,以确保本公司体系和产品要求达到或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2.适用范围: 本程序对有关法规标准的获取、更新、识别、评价和实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3.定义: 无 4.职责: 4.1 公司办为该程序的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每半年一次)获取和更新产品、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4.2 生产部和公司办按要求与环保部门等联系收集相关法律法规。 5.工作程序: 5.1由公司办负责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生产部配合公司办完成法律法规的收集。 5.2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 5.2.1 与公司相关的质量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 5.2.2 与公司相关的国家及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 a 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b 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标准; c 地区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标准; d 执法(相关)部门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 5.2.3与公司相关的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 a 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b 省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c 地区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规章; d 执法(相关)部门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 5.2.4 公司产品的目的国、生产国、使用国的相关产品、环境、安全法律法规。 5.3 获取的方法和渠道

5.3.2 公司办每年与劳动局进行电话联系,获取新的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 5.3.3 公司办通过图书馆、出版社以及网络等渠道,获取最近的文件法律法规。 5.3.4 公司所收集的法律法规统计在公司办登记汇总。 5.4 选择、确认、更新 5.4.1公司办负责组织各部门确认所获取的各类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的适用性和符合性,记录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上,当上述文件更新或增加时,及时修正。 5.4.2公司办保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原件,按《记录控制程序》进行管理。 5.5 法律法规的传达、学习 5.5.1公司办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传达给全体员工。可以对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有针对性地分发到各相关部门。 5.5.2公司办负责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并遵照执行《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5.6合规性评价 公司办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合规性评价,评价公司是否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5.7记录的管理 记录的管理依据《记录控制程序》进行。 6.相关文件 6.1 《记录控制程序》RL/ZKC-01-1-2017 7.相关记录 1)ZJ-43-01《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2) ZJ-43-02《合规性评议价通知》 2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概述 ?(一)价值的概念 ?价值一词与梵文和拉丁文中的“掩盖、保护、加固”有渊源关系,是在由此派生出来的“尊敬、敬仰、喜爱”等意思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含义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 的,可珍贵的,可尊敬的,可重视的。” ?哲学的意义上,价值这一概念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主体)与外界物—自然、社会(客体)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其二,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用于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概念。 ?(二)价值的特性 ?其一,客观性。即客体的价值不管主体认识不认识,是否要去认识,都是客观存在的。 ?其二,主体性。指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同一主体的价值,都是不同的。价值的主体性又表现为价值的变异性和多维性。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及满足 的程度。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因以下使用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P296 ?其一,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如刑法学中的“犯罪价值论”问题的探讨,并非暗示犯罪行为可能具有某种价值,而仅仅从价值判断的角 度来研究犯罪问题。 ?其二,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如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有价 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增加。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 称为法的“目的价值”。 ?其三,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称为法的“形式价值”,它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并不是指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 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那些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 ?(四)法的价值分类 ?1、群体法律价值与个人法律价值 ?群体法律价值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对法律的要求及法律对该社会群体的实际效应。 ?个人法律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以及法律对个人的实际效应。 ?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与群体对法律的要求侧重点上是有区别的。相对于群体法律价值而言,个人的法律价值更注重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如个人行为的自由、平等、权 利、人格尊严、个人财产的保护以及个人发展条件获得法律的保护等。群体的法律 价值追求则更注重于正义、秩序等内容。 ?2、法律的正价值、无价值与负价值 ?法律的正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一致的情况。 ?法律的无价值是法律对主体不产生效应。其原因主要有:第一,法律与社会实际状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 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优点: 第一,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二,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理论。例如,甲乙二人素来交好,甲邀请乙到家里做客,此为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而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第三,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内在的要素。 第四,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一定的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介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特点:

第一,考察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在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第二,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 第三,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到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首要的就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1,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2,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在相对法律关系

法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即主体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一种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消极自由,一种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的积极自由。法律,指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权力机关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一、哈耶克的《法律、立法和自由》中自由和法律的关系 他提出的法律是规则的语言化表述的理论是其自发性理论的扩展,是一种从经济自发性到法律自发性的转移。他的这一跨越是通过论述自由——自发性——法律三者关系来实现的。在这三者中,“自发性”是理论根基,“法律”是论题,“自由”是探讨的主旨。哈耶克以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做为视角,重新划分了法律流派,即法律建构主义和法律进化主义,其界限在于是否承认法律的自发性,凡是承认的,就是进化主义,否则是建构主义。他坚持法律的进化理论,提出法律不能作为理性主义的滥用,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来达到不合理的社会目标。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是对已有规则的语言化表述,而不是超越这些已有的规则。而规则是指自发性的秩序的规则,不是人为的规则,只要实现了自发性那么法律就得到了其应得之意,那么自由也在情理之中了,法律对于自由的保证问题便成为实现法律自发性的问题,只要是保证了法律的自发性就是保证了个人自由本身。 哈耶克对于法律两种流派的划分的价值在于他认识到了在法律的发展中出现的人们对于理性的一种不加分析地信任,而导致了忽视理性可能在立法中给人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因为失去制约的理性,就会产生任意的不合适当前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但哈耶克也以消极理性作为理性缺点的克服,导致对理性的否定,在立法中就表现为片面承认自发性,排斥理性立法的作用。虽然哈耶克提倡的是法制下的自由,看到了个人自由与遵循法则的一致性,但他仅仅把法制限于对已有规则的明述,这样导致了他把法律的作用能缩小到了最小的范围,企图以消极的法律管理来实现个人最大化的自由,否认法律在社会所可能承担积极的功能。 二、伯林《两种自由的概念》中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伯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在此意义下,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公式表示为:“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不被强迫。这一公式所包含的内容是有限定的范围。政府或法律的干涉在这一范围,而“免于饥饿或贫困的自由”尽管完全符合这一公式,但“饥饿或贫困”却不在柏林的“消极自由”共识的范围内。即“经济自由”不属于伯林所述的消极自由。他说“如果我的穷困是由于疾病——因为我生病了,所以我无法去买面包、或无法去为环游世界之行付款……因为我坡了脚,所以无法去跑步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我无法做到某些事,基本上不能被指为缺乏自由,更谈不到缺乏政治自由。”只有当贫困是由不公正的制度安排所造成时,才能称之为受到压迫或奴役。所以在柏林的思想中,由市场本身或自身能力造成的贫困状况,即“经济不自由”,并不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也持相似的看法。他表述“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消极自由是绝对主体,不需要借助于他人行为,义务主体为除他以外的所有其他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立法上,法律应该原则上为他排除所有干涉。所以法律应该保护“消极自由”,为消极自由排除阻碍。 伯林认为“积极自由”很可能会假以各种理由摧毁许多神圣不可侵犯的“消极自由”,伯林分析数种“积极自由”的自由观念有一个共同点,“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要想成为自由的人,就必须摆脱非理性的控制,达到那个“真实的”自我。认为自由即是“自主”的”积极自由”观,是建立在一个蛊惑人心的比喻的基础上。伯林对“积极自由”也有个公式,那就是“去做……的自由“(liberty to…)。在某些情况下用“去做……的自由”公式表示的积极自由,甚至比用“免于……的自由”表示的消极自由还要“消极”。比如我们就此可以分析一下“去做绝食这件事的自由”与“免于饥饿的自由”这两个到底哪一个更加消极。哈耶克坚持这

司法考试法理知识点:法的价值之秩序

司法考试法理知识点:法的价值之秩序 法的价值之秩序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与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而在其中,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法律都是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因此,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首先,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没有秩序的统治,根本就不是统治。因为在一片混乱之中,统治者的权力根本就无法行使,自然也就无法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因而,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其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规则模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再者,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当然,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也就是说,如果秩序是以牺牲人们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的,那么这种秩序就不是可欲的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相对来说,秩序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难以涉及社会生活的实质方面。

法律法规识别管理程序

修改码/发行版本:0/A 法律法规识别管理程序文件编码:XQDS/CX-2006 页码:1/2 ————————————————————————————————— 1目的 建立渠道,及时收集并识别适用于公司产品实现活动和服务中有关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应遵守的相关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获取、识别与更新。 3 职责 3.1规划计划处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机构,是主管法律法规的部门,其职责如下: 3.1.1组织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动态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 3.1.2 根据有关规定和授权,进行执法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 问题。 3.2质量安全环保处 从相关渠道获取国家、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当变更引起重要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目标指标、风险控制措施变化时,必须组织进行调整。并上报规划计划处,以便同时更新. 3.3各部门 3.3.1 负责收集、整理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 律法规),并以书面形式确认适用的相关条款,及时向规划计划处反馈信息。 3.3.2 执行公司发布的法律法规清单。 3.4各地方管理处职责: 3.3.1 负责收集、整理与其有关的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律法规), 并以书面形式确认适用的相关条款,及时向规划计划处反馈信息。 3.3.2执行公司发布的法律法规清单。 4 管理程序 4.1内容范围 4.1.1 中国政府签署的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国际公约。 4.1.2 国家发布的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4.1.3国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4.1.4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4.2 获取渠道 4.2.1 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行业协会等 4.2.2 广播、电视和 Internet网等 4.2.3 书刊杂志,包括图书馆、报刊、法律法规等出版物等。 4.2.4 国家相关部委,包括国家和地方环保、安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3 适用性识别 4.3.1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联络渠道获取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息,汇总到规划计划处。 4.3.2 规划计划处组织相关部门以书面评审形式共同识别获取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并编制《适用法律 法规清单》。 4.4 传达 4.4.1 内部传达:规划计划处依据管理权限,向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发放《适用法律法规清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 批准-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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