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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管理制度规定

XX大学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XX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

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厚德明志勤奋笃行”的院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初步审查中,发现新生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或在家休养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可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格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应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符合学院相关规定,可继续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必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院当年相关工作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系(部)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20个工作日。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建立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两种。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的考核,60分及以上为合格;以其他方式评定成绩的考核,按课程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规定决定是否合格。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但可以申请参加重修。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有某些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运动课程者,可持医院诊断证明,向体育课程的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可以修读体育理论课。

应征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体育课和军事理论课。

第十五条主修专业成绩优良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学校设立的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参与到相应的专业学习;可以根据校际联合培养协议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学院批准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实施办法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学生违纪或者作弊情节,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学籍管理部门予以留存。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经批准缺席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第十九条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并且确有专长,转专业有利于发挥专长的;

(二)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转专业有利于完成学业的;

(三)学习成绩优异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不予调整专业:

(一)教育主管部门或学院有相关规定不能转入其他专业的,含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国防生、高职扩招考试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申请转入其它专业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三)高考由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同意,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初审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拟转入专业。

具体实施办法按学院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对方学校同意,由本院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出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本院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院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对学生转入本校的,在转学完成3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在校最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本专科学生均为6年。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单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自主创业或其他原因,本人申请,经学院认定可以休学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或正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予休学的。以上情况由学生本人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专科学生休学以学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二)学生去其他学校交流学习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院认可可以保留学籍的。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企业等组织负责管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保留学籍时间以学年计算,保留学籍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申请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10个工作日,应当持有关证明,向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休学的,在休学期满后,必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三条学生完成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一个学年的课程,并达到学业要求,准予升级。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留级处理:

(一)本科生单学年所获学分未达到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中该学年应获学分三分之二的;

(二)专科生单学年累计不合格课程达六门及以上的;

(三)本、专科生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留级处理。

留级导致学习年限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应当予以退学。

第六节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60天。

第三十七条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学院有关部门取消其在校内的各种资格。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凡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条件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论文答辩等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位。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不符合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和写实性学习证明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节学位授予

第四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十一条学生毕业时仍在违纪处分期者,不授予学位。

第四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如下:

(一)各系部(校区)根据规定审核本系部(校区)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分别列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出需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事项,并按期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针对系部(校区)提供的名单和待议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汇总,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院评定委员会对汇总材料和事项进行审议评定,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原则上,学院每年6月、12月各集中进行一次学士学位评定授位工作。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往届毕业生,可在其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位。

第九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查后,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学院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在其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达到学院关于双学位授予有关要求的,学院为其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达到校际联合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要求的,由学院(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在其学位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习证明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学院鼓励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院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院长信箱、听证会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三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五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或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学生应当树立心理健康意识,自觉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

第五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院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九条学院推广普及普通话,使用规范化汉字。学生要学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等集体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

第六十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住宿秩序。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学院依托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住宿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

突出的学生,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积极推荐参与校外表彰和奖励的评审。

第六十二条学院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章或者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金和奖品等。

第六十三条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出国游学人选、校外表彰和奖励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以学生现实表现和综合测评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学生对以上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投诉。

第六十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六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七条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八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60天。

第六十九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十一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或在校的最长时限。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并离校,学院取消其在校内的各种资格,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学院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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