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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20. 10

备案号:25128-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 10279-2008

代替SB/T 10279-1997

熏煮香肠

Smoked and cooked sausage

2008-09-27发布2009-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SB/T 10279-2008

前. . 几,

本标准代替SB/T 10279-1997《熏煮香肠》。

本标准与SB/T 10279-1997(熏煮香肠》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理化指标中水分含量由500o^-70%改为成70%;

—增加了“特级、优级和普通级”;

—增加了烟熏香肠对苯并(a)花( tg /k g) 指标的规定;

—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由10 000个/g改为符合G B 2 72 6- 2005中规定的50 000 CFU/g; —增加了“判定规则”;

—增加了标签和标志;

—增加了“仓贮要求”、“架垫要求”、“堆码要求”和“召回”;

—取消了“保质期”和“其他要求”。

本标准由全国肉禽蛋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标准中心、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龙大肉食

品有限公司、山东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福号食品有限公司、中国肉类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丽君、赵宁、侯占峰、郑高峰、宫明杰、0亚静、邓富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 SB/T 10279一1997。

SB/T 10279-2008

熏煮香肠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熏煮香肠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3. 1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检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 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与肉制品检验

GB/T 5009. 27 食品中苯并(a)花的测定

GB/T 5009. 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C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695. 1 肉与肉制品游离脂肪含量的测定

GB/T 9695. 8 肉与肉制品氯化物含量测定

GB/T 9695. 11 肉与肉制品氮含量测定

GB/T 9695. 14 肉制品淀粉含量测定

GB/T 9695. 15 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

GB/T 9959. 1 鲜、冻片猪肉

GB/T 9959. 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T 996。鲜、冻四分体带骨牛肉

GB 9961 鲜、冻胭体羊肉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GB/T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98号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SB/T 10279-2008

3. 1

熏煮香肠smoked and cooked sausage

以鲜、冻畜禽肉为原料,经修整、腌制(或不腌制)、绞碎后,加人辅料,再经搅拌(或斩拌)、乳化(或不

乳化)、滚揉(或不滚揉)、充填、烘烤(或不烘烤)、蒸煮、烟熏(或不烟熏)、冷却等工艺制作的香肠类熟肉

制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4. 1.1 原料肉应符合GB/T 9959. 1, GB/T 9959. 2, GB/T 9960. GB 9961. GB 2707, GB 16869, GB/T 17238等规定的鲜、冻畜禽肉。

4.1.2 原料肉应经过去皮、骨、筋腔等工序。

4.1.3 原料肉应不沾污、不混有其他杂质。

4.2 辅料

品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4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熏煮香肠感官要求

项目指标

外观肠体干爽,有光泽,粗细均匀,无粘液,不破损

色泽具有产品固有颜色,且均匀一致

组织状态

组织致密,切片性能好,有弹性,无密集气孔,在切面中不能有大于直径为2 mm以上的气孔,无

汁液

风味咸淡适中,滋味鲜美,有各类产品的特有风味,无异味

4. 5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熏煮香肠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特级优级普通级

水分/(g八00 g) ( 70

氯化物(以NaCl计)/(g/100 g) ( 4

蛋白质/(g/100 g) ) 16 14 10

脂肪/(g/100 g) ( 25

淀粉八g八00 g) 簇3 4 10

4. 6 卫生指标

4.6. 1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SB/T 10279-2008

表3 卫生指标

项目

铅(Pb)/ ( mg/ kg )

无机砷/(mg/kg)

锡(Cd) /( mg/kg)

总汞(以Hg计)/ (mg/ kg )

苯并(a)花`/(5g/kg)

亚硝酸盐(以NaNO:计)/ (mg/kg)

指标

按GB 2726规定执行

“限于烧烤和烟熏香肠。

4.6.2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指标

按GB 2726规定执行

成-簇

项目

菌落总数/(CFU/g)

1大肠菌群/(MPN八00 g)

一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4.7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

检验方法

5. 1 感官检验

根据产品的感官指标用眼、鼻、口、手等感觉器官对产品的外观、色泽、组织状态和风味进行评定。

5.2 水分

按GB /T 9 69 5. 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氯化物

按GB/T 9 69 5. 8 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蛋白质

按GB/T 9 69 5. 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月旨肪

按GB /T 9 69 5. 1规定的方法测定。

5.6 淀粉

按GB /T 96 95 . 14规定的方法测定。

5.7 亚硝酸钠

按GB/T 5 00 9. 3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8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 9. 17 规定的方法检验。

5.9 净含f

按JJF 10 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检验规则

6. 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SB/T 10279-2008

6.2 抽样

6.2.1 样本数,

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按表5抽取样本,并将1/3样品进行封存,保留备查。

表5 抽样表

批量范围/

样本数量/

合格判定数

Ac

不合格判定数

Re

毛1 000 5 0 1

1 001^-3 000 10 1 2

>3 001 20 2 3

6.2.2 样品数A

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 kg作为检验样品。

6.3 检验

6.3. 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证明书方可

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包装、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

6.3. 2 型式检验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b) 原料出现大的波动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6.3.3 型式检验项目

本标准中4.4,4.5 ,4 .6 和4. 7规定的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 1 出厂检验判定与复验

6.4. 1. 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4. 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随机抽样进行该项

目的复验。

6.4. 1.3 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

6.4.2 型式检验判定与复验

6.4.2. 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

6.4.2.2 型式检验项目中不超过3项(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

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品。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应复验,判为

不合格品。

6.4.2.3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

7 标签与标志

7. 1 预包装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按GB 7718执行。

7.2 运输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 GB/T 6388的规定。

清真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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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279-2008

8 包装、运输、贮存

8. 1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放、棍装。运输中

防挤压、防晒、防雨、防潮,装卸时轻搬轻放。

8.3 贮存

8.3. 1 仓库要求

卫生、干燥,具有保温功能,不应同库贮存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

8.3.2 架垫要求

产品堆放应垫板,与地面距离不低于10 cm,距墙面15 cm.

8.3.3 堆码要求

按不同批次堆码,堆码整齐。

8.3.4 贮存

成品应在。C - 4℃阴凉、干燥处贮存。

9 召回

应按《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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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肠

标香

业煮

行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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