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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体会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判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治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缘故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讲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六条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缺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固阻碍程度,分为专门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样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专门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造成1亿元以上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

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释义4,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同时连续时刻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同时连续时刻1小时以上。

(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释义5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刻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 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同时连续时刻48小时以上。

第十条一样事故分为:A类一样事故、B类一样事故。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A类一样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同时连续时刻2小时以上。

(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级检修时刻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 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同时连续时刻24小时以上。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B类一样事故:

(一)一次造成3人以上轻伤。

(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供热设备因安全故障,对外停止供热同时连续时刻24小时以上,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阻碍。

(三)装机容量1000 MW以上的发电厂,一次故障造成2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全厂对外停电。

(四)发电厂升压站110 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五)发电厂200 MW以上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时刻超过D级检修规定时刻上限。

(六)200 MW以上发电机组A级检修,因治理责任超过集团公司批准的打算工期两周。

(七)水电站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缘故,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八)梯级电站该级所有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该级全部弃水。

(九)发生水淹厂房,造成机组停止运行。

(十)灰场溃坝,造成直截了当经济缺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十一)6kV以上电气设备发生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十二)设备设施或物品着火,导致机组停止运行。

(十三)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 炉膛压力超限,造成受热面损坏。

2.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破,造成邻近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3. 200MW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4. 200MW 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5. 200MW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 MW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烧损轴瓦。

6. 200MW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7. 240MVA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8. 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爆炸。

9.风电机组机舱着火损坏、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或一次脱网风电机容量在50MW以上。

10.液氨系统泄漏,需要人员疏散和戒备隔离。

第十三条未构成以上事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碍:

(一)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或备用。

(二)200MW以上发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或备用。

第十四条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火灾、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损害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故归属

第十六条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释义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产权与生产治理相分离的电力生产企业,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运行治理单位职员人身事故,定为运行治理单位事故。

(二)设备事故中,属设备治理不善的,定为运行治理单位事故。

(三)设备事故中,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要紧缘故造成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事故。

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企业治理的下属企业,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认定为该电力生产企业事故。

第十九条外部承包企业职员在电力生产区域释义7内从事与电

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义8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治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归属。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本企业事故: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火灾、烧烫伤等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符合审批程序的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有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电力生产企业发包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一样认定为电力生产企业事故。

由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企业长期承包的固定生产运营爱护项目或专业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定为承包方或其上级治理单位事故。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职员释义9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事故。

第二十二条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事故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

第四章事故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赶忙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逐级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报告,并报送事故快报(附件2)。每一级上报时刻不得超过1小时。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阻碍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同时向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报告。

事故等级为A类一样事故以上的或较大阻碍的不安全事件,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大坝安全,还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报告。涉及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报告所在地供热治理部门。

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后,电力生产企业应在48小时内将设备一类障碍简要情形报送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

第二十四条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刻、地点、单位。

(二)事故发生简要通过、伤亡人数、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初步估量;已知设备损坏和对电网停电及停止供热阻碍情形。

(三)事故缘故初步判定。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操尽情形。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赶忙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

第二十六条事故报告后,事故抢险和处置过程显现新情形时,要及时报告。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专门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较大事故、A类一样事故一样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能够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对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A类一样事故,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授权后,集团公司组织或者授权分(子)公司组织调查。

第二十九条B类一样事故,由集团公司或者授权分(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第三十条按照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能够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指定。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妥善爱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有关证据,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缘故,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包括热力和电气系统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制作现场视听资料,作出书面记录,储存好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按照事故情形进一步查阅治理制度和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等记录文件,搜集事故现场所有物件(如破旧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注标签(注明地点、时刻、物件治理人),整理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图表、数据等资料。

(一)人身伤亡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

1.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安全教育记录,过去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形等。

2.事故前工作内容、开始时刻、许可情形、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通过、现场抢救情形。

3.事故场所周围环境情形(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形。

(二)设备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刻、地点、气象情形;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运行情形;事故发生通过、扩大及处理情形。

2.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外表、自动装置、断路器、爱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录像装置、运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形。

3.设备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咨询题。

4.设备损坏程度、经济缺失。对电网、热网造成的阻碍,包括波及范畴、减供负荷(热量)、缺失电量、用户性质。

5.现场规程制度建设、执行情形及暴露咨询题,包括技术培训等;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有关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调查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截了当缘故和间接缘故,确定事故直截了当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要紧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凡事故缘故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咨询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二)规程制度不健全。

(三)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五)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六)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七)违章指挥。

第三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按照事故发生、扩大的缘故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对下列情形应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重处理: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二)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三)阻止或拒绝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在45天内形成事故报告,向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运算。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调查的组织部门(或单位)同意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终止。有关单位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书和批复意见,按照治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单位收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结案通知后5天内,将有关情形报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终止后,事故调查的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在30天内向本单位档案治理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并报上级单位备案。归档文件质量要符合有关要求,按照情形应有以下资料:(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形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治理情形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损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咨询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缘故、治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缺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调查报告)。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形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六章统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事故统计报告应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原则。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或事故发生单位填写:

(一)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3)、《人身伤亡事故报表》(附件4)。一次事故多人伤亡,按一人一张填报人身伤亡事故报表。

(二)设备、火灾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5)、《设备事故报表》(附件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8)。

事故调查报告书以文件形式报送。

第四十条设备一类障碍发生单位,当月填报《设备一类障碍报表》(附件7),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

第四十一条电力生产企业每年填报年度《电力生产事故综合统计表》(附件9),并于次年元月1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报表中注明本年度最高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第四十二条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发生本单位承担要紧责任的一样以上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中断安全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所用术语释义:

释义1:电力生产企业,是指以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要紧业务的企业。

释义2:急性工业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畴。

释义3: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是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确定的事故(附件1)。

释义4: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企业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释义5: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

器等要紧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承诺的情形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释义6:设备事故,包括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

释义7: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爱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释义8: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爱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治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释义9:职员,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聘用、雇佣、借用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工。

第四十四条本规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规程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讲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修订版)(国电集生[2005]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造成都市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

专门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1.直辖市60%以上

重大事故2.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

负荷30%以上。

3.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

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

4.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

5.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都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供电用户停电。

2.电网负荷2000

兆瓦以上的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都市70%以上

供电用户停电。

重大事故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

2.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

负荷13%以上30%以下。

3.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

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

4.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

区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

5.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

6.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市电网减供负荷40%

以上(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

以上60%以下)。

7.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

荷60%以上。

1.直辖市30%以上

60%以下供电用

户停电。

2.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所在地都市

50%以上供电用

户停电(电网负

荷2000兆瓦以

上的,50%以上

70%以下)。

3.电网负荷600兆

瓦以上的其他设

区的市70%以上

供电用户停电。

较大事故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

2.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

负荷10%以上13%以下。

3.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

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

4.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

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

5.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

1.直辖市15%以上

30%以下供电用户

停电。

2.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所在地都市

30%以上50%以下

供电用户停电。

3.其他设区的市

负荷40%以上。

6.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7.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

8.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600

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9.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

以上。

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4.电网负荷150兆

瓦以上的县级市

70%以上供电用

户停电。

一样事故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

2.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

负荷5%以上10%以下。

3.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

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

4.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

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5.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

负荷25%以上40%以下。

6.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7.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市电网减供负荷10%

以上20%以下。

8.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

9.县级市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

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1.直辖市10%以上

15%以下供电用

户停电。

2.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所在地都市

15%以上30%以下

供电用户停电。

3.其他设区的市

30%以上50%以下

供电用户停电。

4.县级市50%以上

供电用户停电

(电网负荷150

兆瓦以上的,50%

以上70%以下)。

本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1)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

(2)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附件2: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快报

附件3: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简称:

2、企业详细名称: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

上级直截了当治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

5、企业详细地址:

6、企业成立时刻:年月日

注册地址:

所有制性质:

执照情形:

经营范畴:

7、事故起止时刻: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

8、事故发生地点:

9、事故现场紧急抢救情形:

10、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难情形:

气温:℃其他(晴、阴…)

11、事故归属:

12、安全周期是否中断:是()否()

13、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14、事故类别:

15、此次事故伤亡情形: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

16、此次事故经济缺失情形(包括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和间接经济缺失):

17、危险作业分类:

18、事故发生时不安全状态:

19、事故发生时不安全行为:

20、触电类别:

21、事故通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描述、要紧违章事实和事故后果等):

22、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形:

23、事故缘故分析(包括直截了当缘故、间接缘故、扩大缘故):

24、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差不多情形、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截了当责任者、要紧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25、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形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术和治理等方面对地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

27、此次事故伤亡人员具体情形:

28、附清单(包括:事故现场平面图纸及有关事故照片、资料、原始记录、笔录、录像、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诊断书、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试验和分析运算资料、经济缺失运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人的检查材料等):

29、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复印件

报出日期:年月日

附件4

人身伤亡事故报表

填报单位(章):事故简题

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题和答案)

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题和答案) 一、填空题: 1、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4、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5、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是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的业务和单位。 6、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7、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8、人身事故等级的划分有(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和一般人身事故。 9、电网事故等级的划分有(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和(一般电网事故)。 10、电网障碍可分为(电网I类障碍)和(电网II类障碍)。 11、设备事故可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者可定为特大设备事故。 13、设备障碍可分为:设备(I类)障碍和设备(II类)障碍。 14、10KV供电设备被迫停运引起对用户少送电可定为(设备I类障碍)。 15、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定为特大人身事故。 16、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可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7、一次变运行的避雷器或电压互感器爆炸可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8、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16H)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19、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不中断(安全)记录。20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安全)。 二判断题: 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职工私自在工作场所干私活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4、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5、凡是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上下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6、凡是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参加企业组织的活动、开会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不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7、生产事故中,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均按死亡统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分析工作,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分析。 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分析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发生和发展过程以及事故原因之间的相互关系,认识事故规律性,制定和实施有效对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组织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一般A级及以上和升级管理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相关机关职能部门参与主管业务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本专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三)受集团公司委派,组织本专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七条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专业分公司有关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二)组织对本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三)配合集团公司和专业分公司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四)负责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心设在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作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技术支持机构。主要职责:(一)参与起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 (二)参加事故现场调查,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三)负责一般A级以上事故及升级管理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安全教育》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一、填空:1.事故调查必须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3.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4.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7.《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8.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9.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0.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1.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2.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3.设备事故包括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等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或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14.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15.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16.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17.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属于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18.一百兆瓦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烧损轴瓦,属于内部统计事故。19.二百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属于内部统计事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 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2.引用标准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部DL408— 91)。 2.2《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 2.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 电发 [2001]311号)。 2.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 3.管理职能 3.1本公司安全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归口安监股管理。 3.2生产单位的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按各自职能负责安全管 理工作。 3.3各级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 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3.4全体职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各级领导在 生产活动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积极采取各种

措施和对策,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4.2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一票否决,对干部晋级和单位 评优,资质评审中,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4.3公司安全目标必须人人熟悉,各单位根据公司安全生 产目标编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 4.4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现场岗位的技术培训工 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4.5安全生产必须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做好安全为主 体,作好检修消却工作,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管理,严禁设备带病或超铭牌出力运行,以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4.6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对待生产中所发生 的各类事故的分析报告工作,同时要做好事故,障碍资料的归档工作。 4.7安全教育管理 4.7.1为提高职工安全思想意识,增强职工安全责任感,增 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遵章守纪,以确保安全生产, 必须坚持长期安全思想教育。 4.7.2对新入公司人员,必须进行公司,股室,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标准版)

( 安全试题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标 准版) Regular examinations and questions are an important means to supplement and consolidate the knowledge of personnel in the company’s security positions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标准版) 一、填空: 1.事故调查必须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 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 、准确 、完整 。 3.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 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4.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 管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

故调查规程》做出降低 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7.《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民事 责任的依据。 8.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 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 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9.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 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分公司利益,减少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上报、调查、处理作出相关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按国家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在一般事故范围内,宏声集团公司又细划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四级事故四个等级: (一)一级事故,是指死亡1至2人,重伤(含职工中毒)7至9人,或者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是指重伤(含职工中毒)4至6人,或者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一次10人以上受轻伤的事故;

(三)三级事故,是指重伤(含职工中毒)1至3人,或者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受轻伤的事故; (四)四级事故,是指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次3人以下受轻伤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的上报 第四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指集团公司划分的一、二级事故)发生后,按集团相关规定上报。 第五条三、四级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立即上报安保科、分公司领导。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发生以下事故之一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一)火灾事故; (二)因公伤亡事故; (三)生产经营中发生中毒事故; (四)设备设施损失损坏1万元及其以上; (五)交通事故,损失1万元及其以上; (六)被盗案件,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七)被骗案件,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八)原辅材料等各类物资损坏事故,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九)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电力生产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等法规、条例,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同)企业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归纳总结规律,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经管的各二级单位和电力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下同)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故。 事故类型分为人身事故释、设备事故、供热事故、涉网事故释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第六条事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3. 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释,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一、事故统计报告 1、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关于事故的报告规定。 2、如果发生行车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施工负责人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3、如果发生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除向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启动救援预案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一般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重大事故发生的,事故单位则应在1小时写出书面报告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参考国务院493号令。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 7、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不得谎报和隐瞒不报。 二、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事故分级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三、事故调查程序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复习试题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复习题 一、填空题(10题)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2、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主要由一个(主体)承担责任者。 3、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责任者。 4、次要责任,承担事故发生或扩大次要原因的责任者,包括一定责任和(连带责任)。 5、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电力生产安全)事故。 6、在非生产性办公经营场所发生的事故统计为(非生产性安全)事故。 7、(八级人身和设备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的安监部门或指定专业部门组织调查。 8、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9、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10、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判断题(36题)

1、本规程安全事故体系由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四类)三类事故组成,分为一至八级事件。 答案:错。 2、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答案: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答案:对。 4、本规程仅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依据。 答案:对。 5、在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不是人身事故。 答案:错。 6、员工个人驾驶非本单位车辆上下班以及乘坐公交、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人身事故。 答案:错。 7、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不是人身事故。 答案:错。 8、重大人身事故(二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者。 答案:对。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 版) 发表日期:2005年6月8日【编辑录入:admin】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版)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企业上报各区域电力监管部门的事故,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由集团公司认定之后方可上报。 2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 2.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7317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 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 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以公司名义报告安监等有关部门。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最新版)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企业上报各区域电力监管部门的事故,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由集团公司认定之后方可上报。 2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 2.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目录 1 总则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2 电网事故 2. 3 设备事故 2. 4 事故 归属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2 调查组织 3.3 调查程序 3. 4 事故调查报告书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2 月度报告、报表 4.3 季度报告 4.4 年度报表 4. 5 填报及审批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5.2 安全记录附表附加说明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 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的。 1.6本规程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事故(障碍) 2.1人身事故 2.1.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 2.1事故定义 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2013年11月20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严厉及时追责,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按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提出意见,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的现象。 第六条对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督办机关请示汇报。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对事故查处进行具体指导,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单位以及管理生产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农电、代管生产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护久字第56号)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 GB672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DL/T 793-2001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 3.2公司系统:与公司有产权关系和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

管关系。 3.3公司直属机构:包括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南方电网技术研究中心、南方电网信息中心等。 3.4 分、子公司:公司分、子公司的简称。 3.5生产单位:以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施工、调试、工程设计和监理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包括公司直属机构)、企业,简称单位。 3.6 事故单位:发生事故、障碍的生产单位。 3.7事故部门:事故单位中发生事故、障碍的直属二级机构,包括其直管的县级生产单位。 3.8员工:是指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3.9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21版)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21版) Without safety as a guarantee, it may be vanished in an instant! So the importance of safety is a subject that everyone must pay attention to.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01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21版) 一、填空: 1.事故调查必须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 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 、准确 、完整 。 3.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 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4.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 管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做出降低 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7.《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民事 责任的依据。 8.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 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 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9.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

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0.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1.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 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2.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 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3.设备事故包括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 等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或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14.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 、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2018修订版)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 (2018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XXXXXXXXXXX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XXXXXXX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流程,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发生部门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 理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并根据此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外租单位、协议合作单位及通过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人身伤害、

设施设备损坏、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事故处理。 第一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须在1小时之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事故应急处置程序要求,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涉及人身死亡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报告。涉及交通事故的,要及时向公安交通部门报告。涉及火灾事故(在不可控制的情况下)要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 第十条事故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伤亡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医疗救治情况和初步诊断结论;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级。 A、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轻微事故 B、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C、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轻微事故 D、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伤亡、重大伤亡、死亡事故 【正确答案】 B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安全生产事故。 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核设施事故报告和事故报告、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调查和处理。

因直接工作伤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下统称第三条)(以下统称第三条): (1)特别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上、1000万人以上5000万人以下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重伤人数在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分类的补充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大于”包括数字,“以下”不包括数字。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不得隐瞒、隐瞒、隐瞒。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妥善处理事故意外。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事故,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事故报告,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举报部门举报。必须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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