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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素质评价办法(试行)》

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素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良好素质和健全人格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通过学生素质评价,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活、成长、发展的导向作用,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给予学生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素质评价。

第四条学生素质评价采用学年学期制,即二、三、四学年开学时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评价,第四学年下学期只对第七学期进行素质评价。第八学期学校对学生进行四年素质总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五条学生素质评价包括基本素质评价和发展性素质评价两个部分。基本素质评价主要从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质健康与锻炼等三方面进行;发展性素质评价主要从学生的学术科研与创新、组织管理能力、社会实践、美育素养等四个方面进行。

第三章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专门负责学生素质评价的指标制定、工作调研、工作评价和反馈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含研究院、中心,下同)主管学生工作的领

导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生素质评价日常工作的开展。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各学院成立学生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学生素质评价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并于每次评价前公布具体的评价实施办法。

第七条学生素质评价采用学生自评、班级评议和辅导员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结果记录在学生素质评价鉴定表上。

(一)学生自评

学生按照基本素质和发展性素质的内容进行自我小结和打分,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材料,其中小结部分记入学生素质评价鉴定表。

(二)班级评议

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对班级成员各方面素质进行民主评议,并出具评议意见和评议分数。评议小组由民主选举的同学组成,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其中班干部、学生党员、普通同学和男、女生应占有适当比例。

(三)辅导员评价

辅导员根据学生自评和班级评议的意见和分数,结合学生一学年/学期的表现,对每个学生进行写实评价,并记入学生素质评价鉴定表。

第八条发展性素质评价采用平时记录、评价前补录和辅导员审核的方式,评价结果表现为发展性素质各项得分。

学生按照发展性素质评价各子项目指标标准的要求,将个人经历、所获奖项和成绩在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并将证明材料交由辅导员或班级评议小组审核,辅导员或班级评议小组按照评价细则的要求进行审核并给予分数。录入时间可在平时进行,也可在每学年/学期素质评价开始前设定的补录期进行。

第九条学年/学期素质评价结束后,各单位应将学生素质评价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可就异议之处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所在单位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学生本人无异

议的结果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的结果即为学生素质评价的最终结果。

第四章评价细则和标准

第一节基本素质评价细则和标准

第十条基本素质评价的内容:

德育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以及公民意识、责任意识等方面的养成情况;智育主要考核学生专业知识和理论学习情况以及人文素质培养情况;体质健康与锻炼主要考察学生参与体育锻炼,提高健康素质的情况。

第十一条德育评价的基本内容:

德育得分=基本分+奖励分-处罚分,满分100分,其中基本分满分80分。

各类奖励、推选优秀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及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单位可根据具体工作的需要单独使用某项评价结果或组合使用几项评价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各学院需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学生素质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并于每学年/学期评价工作开始时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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