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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算不算医疗事故

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算不算医疗事故
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算不算医疗事故

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算不算医

疗事故

由于国家人口基数比较大,所以国家实行了计划生育。因为实行了计划生育就会有相应计划生育手术,那么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算不算医疗事故,小编整理了“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算不算医疗事故”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三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期妊娠引产引起脏器损伤导致大、小便障碍;2.皮下埋植引起单肢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三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大部分缺损,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肾功能轻度减退;2.一侧睾丸萎缩,伴轻度功能障碍。

(三)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二级;2.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损;3.已育妇女子宫内膜严重损伤,继发闭经;4.已育妇女子宫缺失;5.输精管结扎术后附睾淤积症影响正常生活;6.输精管结扎术后痛性结节影响正常生活。

计划生育手术一般指安放、摘取宫内节育器;结扎输精管、输卵管;人工终止妊娠术;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等手术。

在国务院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体行医者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个体行医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是法律禁止的行为。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不仅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干扰、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秩序,又滋生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通常是指以下情形:(1)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获取相应的执业资格许可证书,不具备执业机构的资质、条件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妇幼保健机关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书的人员,即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3)未经地方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施行某种计划生育手术(如摘取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正常妊娠而无正当理由地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的。

对于你提出的“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算不算医

疗事故”问题,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为响应计划生育,关于计划生育的手术都会有国家规定,对于计划生育所产生的医疗事故是需要赔偿的,具体赔偿问题按照实际情况来。

妇产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常规

妇产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常规 手术并发症重在预防,一旦发生处理原则如下: 一、放取宫内节育器并发症处理常规 1、子宫穿孔、节育器异位。确诊节育器异位后,应根据其所在部位,经腹或经阴道将节育器取出。必要时留院观察、治疗。 2、感染。一旦发生感染,应取出宫内节育器,并给予抗生素治疗。 3、节育器嵌顿。一经诊断应及时取出,若取出困难,应在B超下或子宫镜直视下取出IUD,可减少子宫穿孔的机会。 二、人工流产并发症处理常规 1、子宫穿孔:一旦诊断,应停止手术,给予缩宫素和抗生素,严密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有无腹痛、阴道流血及腹腔内出血征象。子宫穿孔后,若患者情况稳定,胚胎组织尚未吸净者,可在B型超声或腹腔镜监护下清宫;尚未进行吸宫操作者,则可等待1周后再清除宫腔内容物;发现内出

血增多或疑有脏器损伤者,应立即剖腹探查修补穿孔处。 2、人工流产综合反应:一旦出现心率减慢,静脉注射阿托品0.5mg。 3、吸宫不全:若无明显感染征象,应行刮宫术,刮出物送病理检查,术后用抗生素预防感染。 4、漏吸:再次行负压吸引术。 5、术中出血:在扩张宫颈后,宫颈注射缩宫素促使子宫收缩,同时尽快钳取或吸取胎盘及胎体,吸管过细或胶管过软时应及时更换。 6、术后感染:卧床休息、支持疗法、及时应用抗生素。宫腔内残留妊娠物者按感染性流产处理。 7、栓塞:妊娠早中期羊水栓塞症状及严重性不如晚期妊娠发病凶猛。处理同妊娠晚期栓塞。 三、引产并发症处理常规 1、出血:对症处理。 2、感染:抗感染治疗。 3、软产道损伤:缝合修补,抗感染治疗等。

4、羊水栓塞:处理同妊娠晚期羊水栓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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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并发症常见症状的鉴别诊断

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并发症常见症状的鉴别诊断 发表时间:2012-08-09T11:41:33.153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2年第18期供稿作者:院凤云[导读] 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后出现的常见症状进行鉴别,将有利于手术并发症的早期诊断及处理。 院凤云(河南省睢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476900) 【中图分类号】R16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2)18-0257-02 【摘要】目的讨论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并发症常见症状的鉴别诊断。方法根据患者临床表现结合检查结果进行诊断并鉴别。结论临床医师应了解腹痛发生时间、持续时间、疼痛部位、疼痛性质、伴随症状、疼痛能否自然缓解等。腹部触诊检查注意疼痛部位压痛、反跳痛及肌紧张,检查腹部叩诊检查注意移动性肠音出现及肝浊音界消失。妇科检查宫颈举痛、子宫压痛,附件包块及压痛。置宫内节育器后出血除应考虑手术并发症引起出血外,还有可能合并妇科疾病。临床医师应注意服务对象的年龄、置宫内节育器年限。出血发生时间、出血天数、出血量。有无停经史、妊娠反应及伴随症状。必要时了解手术情况、既往月经史、出血性疾病史、药物应用史。妇科检查是鉴别诊断的重要手段,为防止感染,可消毒外阴后检查。必要时查血常规、X线检查。【关键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别诊断 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后出现的常见症状进行鉴别,将有利于手术并发症的早期诊断及处理。现以置宫内节育器后腹痛、出血为例进行鉴别诊断。 一、术中、术后腹痛 置宫内节育器术中、术后腹痛为常见症状之一。临床医师应了解腹痛发生时间、持续时间、疼痛部位、疼痛性质、伴随症状、疼痛能否自然缓解等。腹部触诊检查注意疼痛部位压痛、反跳痛及肌紧张,检查腹部叩诊检查注意移动性肠音出现及肝浊音界消失。妇科检查宫颈举痛、子宫压痛,附件包块及压痛。 1.受术者精神紧张、疼痛耐受性差受术者精神紧张、疼痛耐受性差,可在放、取宫内节育器术中及术后出现腹痛,手术操作停止,疼痛缓解。无其他阳性症状与体征。部分受术者在放置宫内节育器后l0天内下腹痛多为生理性的。 2.节育器与子宫相容性差放置宫内节育器后下腹疼痛持续10天以上,常因节育器与子宫大小、形态不相容,对子宫产生明显的机械性刺激,同时PGs合成释放持续增加所致。取出节育器后症状消失 3.子宫损伤放置宫内节育器时间常在哺乳期、产后、人工流产后、中期妊娠引产后。疼痛发生在术中并持续到术后,疼痛部位在下腹部,疼痛程度依损伤程度及内出血量而异。妇科检查子宫有局限性压痛、附件可及包块。 4.节育器异位放置宫内节育器子宫损伤常合并节育器异位(完全嵌顿或异位子宫外)。常有置器后近期内宫内妊娠史、反复取器失败史。取器术中在官腔内未能探及节育器。B超及X线定位检查可协助诊断。闭合型宫内节育器(主要为圆形)异位腹腔内,可继发引起肠管不全套叠或绞窄性肠梗阻。为持续性阵发性加重腹痛,伴腹胀、恶心、呕吐、排气、排便困难等症。腹部检查有限局性压痛、有时可摸到包块、腹部听诊可闻及肠鸣音亢进及气过水声。X线检查可协助诊断。 5.感染放置宫内节育器后1周内下腹部持续性钝痛伴畏寒、发热。阴道分泌物血性、混浊或呈脓性、有异味。有上述盆腔感染症状与体征。既往常有生殖道感染史及术后性生活史。 感染也可继发于放置官内节育器数月或数年后,常有不规则阴道出血史或不洁性生活史。 6.带器异位妊娠疼痛可发生在置器后任何时间。常有停经、不规则阴道出血史。为反复下腹隐痛后突发一侧下腹撕裂状锐痛、腹部拒按。有上述异位妊娠典型症状及体征。尿妊娠试验呈阳性。B超检查提示宫内无妊娠胎囊而附件包块内有不均质强回声。而节育器在宫腔内。 7.宫内节育器合并子宫内膜异位症为渐进性加重的痛经和持续性下腹隐痛,常有性交痛。妇科检查子宫呈均匀性增大、直肠子宫陷凹、宫骶韧带、子宫后壁下段有触痛性结节。一侧或双侧可扪及与子宫相连的囊性偏实性包块。B超及腹腔镜检查可协助诊断。 8.宫颈、宫腔粘连置宫内节育器可预防宫腔粘连,但临床也可见到长期放置宫内节育器(主要为圆型节育器)后继发宫颈、官腔粘连。其特点为放置宫内节育器后继发渐进性经期缩短、经量减少、痛经增加。严重时继发闭经伴周期性下腹痛。常有取器失败史。B超检查提示宫内节育器位置正常。 9.宫内节育器合并盆腔肿物置宫内节育器后可合并盆腔肿物。如一侧下腹痛持续性阵发性加重、伴恶心、呕吐应考虑卵巢囊肿蒂扭转可能。顽固性难以忍受的下腹痛,应考虑盆腔晚期癌肿可能。一侧下腹突发撕裂性锐痛,应考虑输卵管或卵巢肿瘤破裂可能。妇科检查可扪及盆腔肿物。B超检查可协助诊断。 l0.宫内节育器合并其他内、外科急腹症腹痛可发生在置宫内节育器后任何时间。应注意相关病史、相关临床症状与体征。必要时请内、外科医师会诊。贻误诊治将引起不良后果。 二、术后出血 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出血为常见症状之一。置宫内节育器后出血除应考虑手术并发症引起出血外,还有可能合并妇科疾病。临床医师应注意服务对象的年龄、置宫内节育器年限。出血发生时间、出血天数、出血量。有无停经史、妊娠反应及伴随症状。必要时了解手术情况、既往月经史、出血性疾病史、药物应用史。妇科检查是鉴别诊断的重要手段,为防止感染,可消毒外阴后检查。必要时查血常规、X线检查。 1.宫内节育器引起出血常发生在放置宫内节育器半年内或1年内,随放置年限延长,出血症状减轻。其特点为月经周期基本正常、经期延长、经量增多、点滴出血及不规则出血。可继发贫血、血铁蛋白下降。无其他阳性症状与体征。宫内节育器下移常可引起点滴出血、性交出血,常伴有下腹隐痛。 2.子宫损伤、宫颈裂伤常发生在困难放置或困难取器后。为持续性出血、色鲜红、出血量依损伤程度而异。伴持续性下腹痛。损伤重、内出血多,有上节所述子宫损伤典型症状与体征。 3.带器异位妊娠发生在放置宫内节育器后任何时间。常表现为阴道不规则出血、有时可有停经史,B超指示IUD在宫腔内。有上述异位妊娠症状与体征易于诊断。尿妊娠试验阳性,作诊断性刮宫有助于诊断。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标准样本电子版

附件: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 申请人: 所在行政区:市(州、地)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首次鉴定申请表 受术者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本人1寸照片身份证号邮编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职业 现住址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手术名称施术时间年月日施术地点施术单位 申 请 鉴 定 理 由 (描述术后不适发生时间及相应治疗等,并将有关材料附于表后): 申请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提供有关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附在最后页上) 1.受术者 2.施术机构 (1)有效身份证()(1)执业许可证明(2)婚姻证明()(2)施术人员资质证明(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3)其他 (4)其他() 施术单位所在地的 县级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注:县级鉴定前填写)年月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县级) 县级鉴定记录主诉: 查体: 检查项目及结果(检查报告单附后): 诊断的疾病名称: 是否与手术有关: 鉴定结论:属于、不属于术后并发症并发症等级划分:级等 医疗护理建议: 鉴定组专家签字: 鉴定组组长签字: 鉴定时间:年月日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鉴 定审核意见 承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三、申请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申请表 受术者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本人1寸照片身份证号邮编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职业 现住址 施行 计划生育手术情况手术名称施术时间年月日施术地点施术单位 县 级 鉴定 结论1.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为级等术后并发症。 2.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鉴定日期:年月日 申请再次 鉴定理由 申请人(签字/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施术单位 所在地的 县级人口 计生行政 部门上报市级鉴定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注:上报市级鉴定前填写)年月日 施术单位所在地的 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注:市级鉴定前填写)年月日

最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资料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法。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

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 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施术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第八条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施术者在术前必须如实向受术者告知手术风险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受术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在施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或人身损害已经发生时,施术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治,必要时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避免或者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对轻微的不良后果,应当免费给予治疗直至痊愈。相关技术服务人员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应当立即向所在机构质量监控人员报告;质量监控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受术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通报、解释。 第十一条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并发症的,相关医疗文书应当在施术者与受术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医疗文书可以是复印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法。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 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施术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第八条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

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地,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法。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 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施术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第八条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措施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措施 县计保中心罗勇 计划生育手术: 一、宫内节育器放置 二、宫内节育器取出 三、输精管结扎术 四、输卵管结扎术 五、人流术 六、中期引产术 第一节宫内节育器放置 一、适应症 1、育龄妇女自愿要求放置宫内节育器(IUD)且无禁忌症者。 2、用于紧急避孕,更适于愿继续以宫内节育器作为避孕且无禁忌症者。 二、禁忌症 1、绝对禁忌症 (1)妊娠或妊娠可疑者。 (2)生殖器官炎症,如阴道炎、急性或亚急性宫颈炎、急慢性盆腔炎、性传播性疾病等,未经治疗及未治愈者。

(3)3个月以内有月经频发、月经过多(左炔诺孕酮-IUD 除外)或不规则阴道出血者。 (4)子宫颈内口过松、重度撕裂(铜固定式IUD除外)及重度狭窄者。 (5)子宫脱垂Ⅱ°以上者。 (6)生殖器官畸形,如子宫纵膈、双角子宫、双子宫。 (7)子宫腔深度小于5.5cm或大于9cm者(人工流产时、剖宫产后、正常产后和有剖宫产史者放置及铜固定式IUD例外)。 (8)人工流产后子宫收缩不良、出血多,有妊娠组织物残留或感染可能者。 (9)产时或剖宫产时胎盘娩出后放置,有潜在感染或出血可能者。 (10)有各咱较严重的全身急、慢性疾患。 (11)有铜过敏史者,不能放置含铜宫内节育器。 2、相对禁忌症 (1)产后42天后,如恶露未净或会阴伤口未愈者,应暂缓放置。 (2)葡萄胎史未满2年者慎用。 (3)有严重痛经者慎用(左炔诺孕酮—IUD及含消炎病IUD除外)。 (4)生殖器官肿瘤,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慎用。 (5)中度贫血,Hb<90g/L者慎用(左炔诺孕酮—IUD及

含消炎痛IUD除外)。 (6)有异位妊娠史者慎用。 三、放置时间 1、月经期第3天起至月经干净后7天内均可放置,以月经干净后3~7天为最佳。 2、月经延期或哺乳期闭经者,应在排除妊娠后放置。 3、人工流产负压吸宫术和钳刮术后、中期妊娠引产流产后24小时内清宫术后可即时放置。 4、自然流产正常转经后、药物流产两次正常月经后放置。 5、产后42天恶露已净,会阴伤口已愈合,子宫恢复正常者。 6、剖宫产6个月后放置。 7、剖宫产或阴道正常分娩胎盘娩出后即时放置。 8、用于紧急避孕,在无保护性房事后5天内放置。 四、放置宫内节育器 1、宫内节育器的副反应 (1)出血支撑力较高或与子宫内膜接触面较广的节育器易致出血。常发生于放置节育器后1年内,尤其是最初3个月内。表现为经量过多、经期延长或周期中点滴出血。节育器的机械性压迫引起子宫内膜和血管内皮细胞损伤,释放大量前列腺素、纤溶酶原激活因子、激肽等物质,使血管渗透性增加、纤溶系统活性增加,从而导致月经过多。

妇产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常规

精选文档 妇产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常规 手术并发症重在预防,一旦发生处理原则如下: 一、放取宫内节育器并发症处理常规 1、子宫穿孔、节育器异位。确诊节育器异位后,应根据其所在部位,经腹或经阴道将节育器取出。必要时留院观察、治疗。 2、感染。一旦发生感染,应取出宫内节育器,并给予抗生素治疗。 3、节育器嵌顿。一经诊断应及时取出,若取出困难, 应在B超下或子宫镜直视下取出IUD,可减少子宫穿孔的机会。 二、人工流产并发症处理常规 1、子宫穿孔:一旦诊断,应停止手术,给予缩宫素和抗生素,严密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有无腹痛、阴道流血及腹腔内出血征象。子宫穿孔后,若患者情况稳定,胚胎组织尚未吸净者,可在B 型超声或腹腔镜监护下清宫;尚未进行吸宫操作 者,则可等待 1 周后再清除宫腔内容物;发现内出 精选文档

血增多或疑有脏器损伤者,应立即剖腹探查修补穿孔处。 2、人工流产综合反应:一旦出现心率减慢,静脉注射阿托品0.5mg。 3、吸宫不全:若无明显感染征象,应行刮宫术,刮出物送病理检查,术后用抗生素预防感染。 4、漏吸:再次行负压吸引术。 5、术中出血:在扩张宫颈后,宫颈注射缩宫素促使子宫收缩,同时尽快钳取或吸取胎盘及胎体,吸管过细或胶管过软时应及时更换。 6、术后感染:卧床休息、支持疗法、及时应用抗生素宫腔内残留妊娠物者按感染性流产处理。 7、栓塞:妊娠早中期羊水栓塞症状及严重性不如晚期妊娠发病凶猛。处理同妊娠晚期栓塞。 三、引产并发症处理常规 1、出血:对症处理。 2、感染:抗感染治疗。 3、软产道损伤:缝合修补,抗感染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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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 三、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三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期妊娠引产引起脏器损伤导致大、小便障碍; 2.皮下埋植引起单肢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三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大部分缺损,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肾功能轻度减退; 2.一侧睾丸萎缩,伴轻度功能障碍。 (三)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2.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损; 3.已育妇女子宫内膜严重损伤,继发闭经; 4.已育妇女子宫缺失; 5.输精管结扎术后附睾淤积症影响正常生活; 6.输精管结扎术后痛性结节影响正常生活。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 三、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三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期妊娠引产引起脏器损伤导致大、小便障碍; 2.皮下埋植引起单肢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三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大部分缺损,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肾功能轻度减退; 2.一侧睾丸萎缩,伴轻度功能障碍。 (三)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2.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损; 3.已育妇女子宫内膜严重损伤,继发闭经; 4.已育妇女子宫缺失; 5.输精管结扎术后附睾淤积症影响正常生活; 6.输精管结扎术后痛性结节影响正常生活。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手术 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20XX年XX月 峯年的企业咨询咸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

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以下简称且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且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且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关联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且发症,按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且发症分为三 级: 壹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

能完全自理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壹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且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且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和处置 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和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施术者应当制定且落实且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且发症的发生。 第八条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关联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且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施术者于术前必须如实向受术者告知手术风险等情况,且取得其书面同意。受术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同意且签字。 第十条于施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或人身损害已经发生时,施术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

计划生育并发症及评审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并发症及死亡评审报告制度 并发症及死亡报告制度: 一、发生计划生育手术疑难或重症病人应积极抢救,必要时转诊相关医院救治。 二、对计划生育手术质量问题应及时登记,填报“计划生育手术质量监测登记表”和“过录卡”,不得隐瞒或涂改记录,并积极消除不良后果,12小时上报妇幼保健院。 三、死亡病例应立即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并在48小时内报市妇幼保健机构 四、专人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登记,专案管理,及时汇总,上报市计划生育技术研究指导所。 五、严重并发症及死亡病例,在本单位病例讨论的基础上接受区县、市两级评审,在评审前20日将病例资料上报妇幼保健院。 并发症及死亡评审制度: 一、质量证实按照卫生部“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 二、疑难严重的节育并发症鉴定由单位提出,填写申请表,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会诊确定,其它单位及个人出具的诊断证明均无效。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技术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终结鉴定。 三、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做出“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后,应由所在区县或市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由专人负

责治疗,建立完整病例,制定治疗方案,定期复查。 四、对计划生育并发症病人,应热情服务,认真负责,不滥用药物,不开人情方,不出具没有临床指征的病休、诊断证明。 五、对计划生育死亡病人,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死亡病例,按照计划生育死亡评审制度开展市、区(县)、院三级评审,每季度填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评审记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质量。 质量评审标准: 一、可避免 违反《节育手术常规》,超越手术范围、无证施术或明显诊断处理不当者。 二、创造条件可能避免 限于设备技术及受术者自身条件未能避免,经努力或争取创造条件有可能避免者。 三、根据目前所达到的设备技术水平及术者的自身条件,无法避免者。

清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应急救治预案

清泉计划生育站手术并发症应急救治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及时控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造成的人员伤害,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能及时有效得到救治,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保障育龄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为清泉镇内突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急救治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三条突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治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汇报,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救治机构和职责 (一)清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治领导小组: 清泉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刘芙蓉任应急救治小组组长,成员有杨华、严勇、王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清泉计划生育服务站,由杨华负责日常工作。 (二)应急救治机构职责分工: 1、应急救治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镇《突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救治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制定、修订;安排、组织突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急救治预案的实施;检查督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应急救治领导组办公室职责:组织学习和检查落实《预案》的

具体工作,发生突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事件时,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及时向镇政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领导汇报。 3、救治小组职责:对入站的每一例急救病例,小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会诊,在最短时间内制定救治方案,并成立抢救小组,明确抢救小组组长,由抢救小组按照救治方案全程负责对病人进行救治,切实保证病人的生命安全,提高治愈率。 (三)应急救治程序: 1、安全事件救治报告 发生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应立即向救治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和向当地计生办和分管领导报告,就地组织力量进行抢救。 2、县人口计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起动预案,调动计生服务车,指派专家到服务站帮助救治。 3、接纳转诊病员。转诊病员原则上站上病员首先转县计生站,病员到达后专家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诊治,在最短时间内实施救治方案。 4、症并发症病人确需转院治疗的,由救治小组提出转院意见,由专家组确认,家属同意后报救治领导小组同意,救治的计生、医疗单位负责实施。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应急救治电话: 清泉计划生育服务站:4528989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分析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分析 摘要】分析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的常见并发症,并提出解决措施。选取2012年6 月-12月在我计生中心进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的患者60例,将其分成观察组(30例)与对照组(30例),对照组进行常规治疗与护理,观察组在其基础上进行健 康教育,观察两组的并发症情况。观察组与对照组的并发症发生率分别为5.7%、30.0%,两组比较,具有统计学差异(P<0.05)。在进行节育手术时,医护人员 应严格按照无菌操作进行,并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从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 【中图分类号】R1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4)33-0383-02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政策,做好节育工作非常重要。节育手术包括结扎输卵管 及输精管、放置宫内节育器等,节育手术的优劣不仅关系到人群的身体健康,同 时也会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目前,节育手术的常见并发症为感染、出血、 子宫穿孔等,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本文对我计生中心进行节育手术的60例患 者的并发症情况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6月-12月在我计生中心进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的患者60例, 全部为女性,年龄22-48岁,其中49例行节育环放置手术,11例行输卵管结扎 手术。将患者分成观察组与对照组,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等无统计学差异(P> 0.05)。 1.2研究方法 对照组进行常规治疗与护理,观察组在其基础上进行健康教育,包括注意个 人卫生、术后不能立即同房、定期随访等,对比两组患者节育手术的并发症(感染、出血、子宫穿孔等)情况。 1.3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5.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χ检验,P <0.05代表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观察组与对照组的并发症发生率分别为5.7%、30.0%,两组比较,差异具有 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的并发症情况比较 注: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显著,P<0.05 3.讨论 3.1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的并发症 术后感染、出血及子宫穿孔在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中最为常见。(1) 出血:节育手术术中及术后出血对患者的身体影响极大,迅速止血及控制出血率 非常关键。在进行出血临床处理时,应首先明确出血病因,然后进行针对性的治疗。(2)感染:节育手术易并发盆腔感染、腹部切口感染和全身感染等,其中 严重的感染如败血症、感染性中毒等还会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导致术后感染的 因素很多,主要包括:没有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医源性感染;术前健康宣教力度 不够;术后护理措施不当等。(3)子宫穿孔:属于比较严重的女性节育手术并

(妇产科学)分娩期并发症_计划生育

[真题] (妇产科学)分娩期并发症/计划生育 A1/A2型题每一道考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 第1题: 在子宫内的胎儿缺氧早期表现为 A.以上都不是 B.胎动减弱 C.胎动次数减少 D.胎动增强 E.胎动频繁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第2题: 孕产妇首先发生右心衰竭的疾病是 A.羊水栓塞 B.妊娠合并二尖瓣狭窄 C.重型胎盘早剥 D.子瘸 E.产褥感染 参考答案:A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第3题: 羊水栓塞的确诊依据是 A.查到胎儿有核红细胞 B.突发呼吸困难 C.腔静脉中查到胎脂、胎粪 D.出血不止 E.休克及昏迷 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第4题: 26岁初产妇,妊娠40周,临产后10小时出现烦躁不安,自述下腹痛难忍。检

查腹部见病理缩复环.下腹拒按,胎心听不清,导尿为血尿,此病例应诊断为 A.重型胎盘早剥 B.妊娠合并急性泌尿系感染 C.先兆子宫破裂 D.羊水栓塞 E.子宫破裂 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难。注意病理缩复环的出现,剧烈腹痛、患者烦躁不安、呼叫、胎心改变或听不清、血尿形成是先兆子宫破裂的典型症状。 第5题: 应首先考虑切除子宫止血的是 A.子宫胎盘卒中 B.胎盘大部植入 C.宫缩乏力 D.胎盘粘连 E.凝血功能障碍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第6题: 枕先露时胎儿窘迫的诊断依据是 A.宫缩高峰时胎心110次/分 B.胎心监护见到早期减速 C.胎儿头皮血pH值为7.18 D.破膜后羊水I度污染 E.胎动减弱 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第7题: 胎儿娩出后4分钟,产妇出现大量阴道流血。最可能的原因是 A.凝血功能障碍 B.子宫收缩乏力 C.宫颈裂伤 D.胎盘部分剥离 E.阴道静脉破裂

并发症新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 一、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手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一级甲等技术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 (二)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手术者下列情形之一 的: 1、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2、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 维持。 二、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手术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一)二级甲等技术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 分不能自理。例如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败血症、羊 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过敏等导致手术者双侧 肾功能缺失,必须用透析替代治疗的。 (二)二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器官缺失或严重

缺失,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引起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 的: 1、中期妊娠引产后重度感染或羊水栓塞、气栓、血栓引起 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2、羊水栓塞、中毒性感染引起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四级或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3、已婚未育妇女因计划生育手术致子宫缺失;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代偿; 5、双侧睾丸、附睾严重萎缩并丧失功能,存在药物依赖; 6、双侧卵巢缺失或严重缺损,存在药物依赖。 (三)二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引起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 的: 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或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 的严重心律失常; 2、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 代偿; 3、永久性输尿管或膀胱造瘘; 4、已婚未育妇女因节育手术致双侧输卵管和或单侧卵巢 缺损,影响生育。

并发症报告制度

并发症报告制度 一、发生计划生育手术疑难或重症病人应积极抢救,必要时转诊 相关医院救治。 二、对计划生育手术质量问题应及时登记,填报“北京市计划生 育手术质量监测登记表”和“过录卡”,不得隐瞒或涂改记录,并积极消除不良后果。12小时上报妇幼保健所。 三、死亡病历应在48小时内报区妇幼保健所,72小时报市计划 生育技术研究指导所。 四、专人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登记、专案管理、及时汇总、 上报市计划生育技术研究指导所。 五、严重并发症及死亡病历,在本单位病历讨论的基础上接受区 县、市两级评审,在评审前30日将资料上报妇幼保健院(所)和市计划生育技术研究指导所。 并发症评审制度: 一、质量评审按照1990年“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 则和卫生部“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 二、疑难严重的节育并发症鉴定由单位提出,填写申请表,经区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会诊确定,其它单位及个人出具

的诊断证明均无效。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技术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终结鉴定。 三、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做出“计划生育并发症” 诊断后,应由所在区县或市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由专人负责治疗,建立完整病历,制定治疗方案,定期复查。四、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人,应热情服务,认真负责,不滥 用药物,不开人情方,不出具没有临床指征的病休、诊断证明。质量评审标准: 一、可避免 违反《节育手术常规》,超越手术范围、无证施术或明显诊断处理不当者。 二、创造条件可能避免 限于设备技术及受术者自身条件未能避免,经努力或争取创造条件有可能避免者。 三、不可避免 根据目前所达到的设备技术水平及术者的自身条件,无法避免者。

某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河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户籍公民因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流入人口在河北省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五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执业许可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第九条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施术机构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科(室)或配备业务水平与质量监控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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