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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准据法案例

先决问题准据法案例
先决问题准据法案例

先决问题准据法案例

住所在希腊的希腊人未留遗嘱而死亡,并在英国遗留有动产。死者之“妻”甲诉至英国法院请求继承该希腊人遗留于英国的动产。对于该动产遗嘱继承诉讼,在英国法官看来,属于涉外遗产继承诉讼,该涉外遗产继承诉讼(主问题)无论依照英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死者住所地法)还是依照希腊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死者本国法),(主问题)准据法是希腊法,即希腊的继承法,死者之“妻”甲均有权继承该死者的部分动产遗产。

但甲欲继承死者动产遗产,其前提是甲与死者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先决问题)

英国法官查明,死者生前于英国登记官面前与甲登记结婚,但双方并未举行宗教结婚仪式。那么如何判定双方以此方式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呢?(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本身可作为一个独立于主问题的涉外民事诉讼,其也需要确定准据法。

该结婚形式问题(先决问题)若依照希腊(主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法规定(婚姻方式,依当事人本国法),准据法为希腊法(希腊法以举

行宗教结婚形式为结婚的必备形式条件,不承认以登记方式缔结的婚姻),该婚姻不合法且无效,甲不是死者的“妻子”,因而不享有对死者动产遗产的继承权;

该结婚形式问题(先决问题)若依照英国(审理主问题的法院地国)冲突法规定(婚姻方式,依婚姻缔结地法),准据法为英国法(英国法承认以登记方式缔结婚姻),死者生前与甲结婚时满足英国法所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要求,该结婚合法有效,甲是死者的“妻子”,享有对死者动产遗产的继承权。

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若依

照主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希腊)之冲突法指引,将得到一个准据法,按该准据法审理先决问题将得到结果为A;若依照审理主问题的法院地所属国(英国)之冲突法指引,将得到另一个准据法,按该另一准据法审理先决问题将得到的结果为B,A≠B,并且先决问题的不同审理结果也将直接影响到主问题的审理结果。

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认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条件较苛刻)

一是主问题依照审理法院地国的冲

突法,主问题的准据法为某一外国法;

二是先决问题独立于主问题,其本身也构成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诉讼,需要为其确定准据法;

三是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时,依照审理主问题的法院地国冲突法指引、所得到的准据法将不同于依照主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法指引所得到的准据法。

目前国际私法学界对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有两派观点:

一派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照主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

法的指引,以找到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另一派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照审理主问题的法院地所属国的冲突法指引,以找到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两派观点争执不下。

事实上,由于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所以先决问题并不常见。根据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对英美两国的案例统计,英国、英联邦国家及美国的司法裁判中,涉及到国际司法先决问题的判例(甚至无法律约束力的法官意见)极为罕见。

目前,随着整个国际私法朝向现实主义发展,应避免根据片面的立场来进行划一的判定,而应该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寻求个案解决的方案,应该看某一先决问题究竟是同审理主问题的法院地国法律还是同主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关系更为密切,即看该先决问题的重心偏向哪一方,以此来决定是运用法院地国冲突法还是运用主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法,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担保法案例分析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理由同上。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 7万元购买此房。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l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

运用“头脑风暴法”的一个有趣的案例

运用“头脑风暴法”的一个有趣的案例 有一年,美国北方格外严寒,大雪纷飞,电线上积满冰雪,大跨度的电线常被积雪压断,严重影响通信。过去,许多人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都未能如愿以偿。后来,电信公司经理应用奥斯本发明的头脑风暴法,尝试解决这一难题。他召开了一种能让头脑卷起风暴的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是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要求他们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自由思考。即要求与会者尽可能解放思想,无拘无束地思考问题并畅所欲言,不必顾虑自己的想法或说法是否“离经叛道”或“荒唐可笑”。 第二,延迟评判。即要求与会者在会上不要对他人的设想评头论足,不要发表“这主意好极了!”“这种想法太离谱了!”之类的“捧杀句”或“扼杀句”。至于对设想的评判,留在会后组织专人考虑。 第三,以量求质。即鼓励与会者尽可能多而广地提出设想,以大量的设想来保证质量较高的设想的存在。 第四,结合改善。即鼓励与会者积极进行智力互补,在增加自己提出设想的同时,注意思考如何把两个或更多的设想结合成另一个更完善的设想。 按照这种会议规则,大家七嘴八舌地议论开来。有人提出设计一种专用的电线清雪机;有人想到用电热来化解冰雪;也有人建议用振荡技术来清除积雪;还有人提出能否带上几把大扫帚,乘坐直升机去扫电线上的积雪。对于这种“坐飞机扫雪”的设想,大家心里尽管觉得滑稽可笑,但在会上也无人提出批评。相反,有

一工程师在百思不得其解时,听到用飞机扫雪的想法后,大脑突然受到冲击,一种简单可行且高效率的清雪方法冒了出来。他想,每当大雪过后,出动直升机沿积雪严重的电线飞行,依靠高速旋转的螺旋桨即可将电线上的积雪迅速扇落。他马上提出“用直升机扇雪”的新设想,顿时又引起其他与会者的联想,有关用飞机除雪的主意一下子又多了七八条。不到一小时,与会的10名技术人员共提出90多条新设想。 会后,公司组织专家对设想进行分类论证。专家们认为设计专用清雪机,采用电热或电磁振荡等方法清除电线上的积雪,在技术上虽然可行,但研制费用大,周期长,一时难以见效。那种因“坐飞机扫雪”激发出来的几种设想,倒是一种大胆的新方案,如果可行,将是一种既简单又高效的好办法。经过现场试验,发现用直升机扇雪真能奏效,一个久悬未决的难题,终于在头脑风暴会中得到了巧妙的解决。微信号:精益生产促进中心。 随着发明创造活动的复杂化和课题涉及技术的多元化,单枪匹马式的冥思苦想将变得软弱无力,而“群起而攻之”的发明创造战术则显示出攻无不克的威力。头脑风暴法(Brain Storming),又称智力激励法、BS法。它是由美国创造学家A.F.奥斯本于1939年首次提出、1953年正式发表的一种激发创造性思维的方法。它是一种通过小型会议的组织形式,让所有参加在自由愉快、畅所欲言的气氛中,自由交换想法或点子,并以此激发与会者创意及灵感,使各种设想在相互碰撞中激起脑海的创造性“风暴”。它适合于解决那些比较简单、严格确定的问题,比如研究产品名称、广告口号、销售方法、产品的多样化研究等,以及需要大量的构思、创意的行业,如广告业。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先诉抗辩权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先诉抗辩 权 甲企业和乙企业签定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台设备,价值30万元人民币,货到10天以内付款。丙、丁两个企业愿意为乙担保,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字。甲方于1996年12月8日交货,乙方直至97年初都未付款。甲方直接要求丙、丁支付货款和利息。问:1、甲方能否直接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2、本合同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乙、丙、丁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丙和丁又应该怎样分担担保责任?3、如果该合同债务已经转让,并且丙曾经口头同意、丁曾经书面同意这一转让,他们还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4、丙、丁除为乙支付货款外,要不要支付利息? 1、如果约定是一般保证,丙、丁拥有先诉抗辩权,甲不可直接要求,如果无此约定,甲可以直接要求。 2、乙、丙、丁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丙、丁为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3、丁要承担,丙不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丙未书面同意。 4、要。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

头脑风暴法案例大全

头脑风暴法案例大全 篇一:运用“头脑风暴法”的一个有趣的案例 精益咨询,TPM咨询,人才培养与发展,标杆考察调研,找广州精弘益企管。 头脑风暴法的操作程序为: 1.准备阶段。 CI策划与的负责人应事先对所议问题进行一定的研究,弄清问题的实质,找到问题的关键,设定解决问题所要达到的目标。同时选定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以5 ̄10人为宜,不宜太多。然后将会议的时间、地点、所要解决的问题、可供参考的资料和设想、需要达到的目标等事宜一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让大家做好充分的准备。 2.热身阶段。 这个阶段的目的是创造一种自由、宽松、祥和的氛围,是大家得以放松,进入一种无拘无束的状态。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先说明会议的规则,然后随便谈点有趣的话题或问题,让大家的思维处于轻松和活跃的境界。 3.明确问题。 主持人扼要地介绍有待解决的问题。介绍时须简洁、明确,不可过分周全,否则,过多的信息会限制人的思维,干扰思维创新的想象力。

4.重新表述问题。 经过一段讨论后,大家对问题已经有了较深程度的理解。这时,为了使大家对问题的表述能够具有新角度、新思维,主持人或书记员要记录大家的发言,并对发言记录进行整理。通过记录的整理和归纳,找出富有创意的见解,以及具有启发性的表述,供下一步畅谈时参考。 5.畅谈阶段。畅谈是头脑风暴法的创意阶段。 为了使大家能够畅所欲言,需要制订的规则是:第一,不要私下交谈,以免分散注意力。第二,不妨碍及评论他人发言,每人只谈自己的想法。第三,发表见解时要简单明了,一次发言只谈一种见解。主持人首先要向大家宣布这些规则,随后导引大家自由发言,自由想象,自由发挥,使彼此相互启发,相互补充,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畅所欲言,然后将会议发言记录进行整理。 6.筛选阶段。 会议结束后的一二天内,主持人应向与会者了解大家会后的新想法和新思路,以此补充会议记录。然后将 大家的想法整理成若干方案,再根据CI的一般标准,诸如可识别性、创新性、可实施性等标准进行筛选。经过多次反复比较和优中择优,最后确定1 ̄3个最佳。这些最佳往往是多种创意的优势组合,是大家的集体智慧综合作用的结果。 篇二:运用“头脑风暴法”的一个有趣的案例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头脑风暴法在医疗服务质量中的应用案例

头脑风暴法在医疗服务质量中的应用案例随着医疗模式的不断转变以及社会文化的不断进步,住院患者对医疗护理服务模式及方法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是,就目前医疗体制,医疗环境条件、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素质等诸多因素参差不齐,使得医(护)患之间的关系无法真正和谐化发展。针对这一现状,某医院于2006年5月逐步在全院36个病区推行头脑风暴法,进一步强化医疗护理安全,持续提高护理质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成立质量改进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护理文书、技术操作、病房管理及感染管理、病人服务满意度等护理质控督导组。 (二)确定议题。根据护理部一科护士长一护士长三级护理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特点,找出护理部业务、行政查房及护士长夜查房、周末查房反馈的共性问题、热点问题等作为会议商讨议题,就现存的和潜在的护理风险因素,查找相关因素,对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及对策探讨。 (三)护理部每月初将上月质量监控中反馈存在的问题,列举出来,再次组织抽查,对反复存在的问题,护理部到病区现场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方面分析护理差错缺陷出现的原因、应对方法及整改措施,临床护理及管理过程中的护理差错隐患,讨论改进措施与科室护士共同寻找解决办法,直到该问题解决。同时采取现场数码相机随机拍照,将不规范的现象曝光,图文并茂进行对比,将各病区数据指标量化排序,并制作成幻灯,坚持每月1 次全院护理质量通报反馈。 (四)分级讨论研究。存在问题的科室利用晨会时间,由护士长将问题反馈到每一个护士,让每位护士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方法,由护士长记录备案,时间控制在30min 内。 护士长将备案的会议记录反馈到科护士长处,由科护士长召开片区会议,从各科护士长反馈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方法中再次筛选出共性问题,同时找出分析合理、可行性强的解决办法应用头脑风暴方法,进行讨论研究。 科护士长将各片区讨论研究的结果,在每周进行的护理部碰头会上进行反馈,由护理部根据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立足于各项护理工作的原则性,讨论研究各种方法的可操作性及有效性,最终将结果反馈到科护士长处或通过全院护士长例会进行反馈,同时给出相关建议及意见,由各科室根据护理部建议及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全而整改。 (五)评价方法。依据《卫生部医院管理年评价指南》及相关要求,自制8 个护理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 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 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

公司高管违规对外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案例分析

公司高管违规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 一、案情介绍 汪某系某小贷公司的总经理。2012年6月,汪某与许某就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共十笔借款计380万元达成展期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展期至2012年12月15日,月息11.65万元,某小贷公司就汪某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加盖公章。2012年7月,许某与汪某签订13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汪某向许某借款130万元,借款期限十个月,月息3.25万元,汪某如违约不能到期归还,由某小贷公司负责偿还借款本息,并加盖公章。2012年10月,许某与汪某签订4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汪某向许某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自三个月,借款月息1.2万元,汪某如违约不能到期归还,由某小贷公司负责偿还借款本息,并加盖公章。2013年6月,因汪某到期未还款,许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归还其借款本金550万元,并自2013年3月起每月付息16.35万元直至还清时止,某小贷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小贷公司辩称,“借条上某小贷公司的印章系汪某未经该公司股东会同意私自加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本案担保无效。”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中的担保条款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汪某未经股东会同意,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违反了《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故该担保条款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法解释》第四条所依据的《公司法》第六十条已被删除,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旨在规范公司的内部管理,并未规定高管违反此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效力,故该担保条款有效。 三、案例分析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

头脑风暴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盖莫里公司是法国一家拥有300人的中小型私人企业,这一企业生产的电器有许多厂家和它竞争市场。该企业的销售负责人参加了一个关于发挥员工创造力的会议后大有启发,开始在自己公司谋划成立了一个创造小组。在冲破了来自公司内部的层层阻挠后,他把整个小组(约10人)安排到了农村议价小旅馆里,在以后的三天中,每人都采取了一些措施,以避免外部的电话或其他干扰。 第一天全部用来训练,通过各种训练,组内人员开始相互认识,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逐渐融洽,开始还有人感到惊讶,但很快他们都进入了角色。第二天,他们开始创造力训练技能,开始涉及智力激励法以及其它方法。他们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在解决了第一个问题,发明一种拥有其它产品没有的新功能电器后,他们开始解决第二个问题,为此新产品命名。 在第一、第二两个问题的解决过程中,都用到了智力激励法,但在为新产品命名这一问题的解决过程中,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热烈讨论后,共为它取了300多名字,主管则暂时将这些名字保存起来。第三天一开始,主管便让大家根据记忆,默写出昨天大家提出的名字。在300多个名字中,大家记住20多个。然后主管又在这20多个名字中筛选出了三个大家认为比较可行的名字。再将这些名字征求顾客意见,最终确定了一个。 结果,新产品一上市,便因为其新颖的功能和琅琅上口、让人回味的名字,受到了顾客热烈的欢迎,迅速占领了大部分市场,在竞争

中击败了对手。 案例分析: 从上例可见,所谓头脑风暴会,实际上是一种智力激励法。这种方法的英文原意是brainstorming,直译为精神病人的胡言乱语,奥斯本借用这个词来形容会议的特点是让与会者敞开思想,使各种设想在相互碰撞中激起脑海的创造性“风暴”。头脑风暴法是一种通过会议的形成,让所有参加者在自由愉快、畅所欲言的气氛中,自由交换想法或点子,对一个问题进行有意或无意的争论辩解的一种民主议事方法。它又称智力激励法,是由美国创造学家奥斯本于年首次提出、年正式发表的一种激发创造性思维的方法。发明创造的实践表明,真正有天资的发明家,他们的创造性思维能力远较平常人要优越得多。但对天资平常的人,如果能相互激励,相互补充,引起思维“共振”,也会产生出不同凡响的新创意或新方案。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也就是奥斯本头脑风暴法的“中国式”译义,即集思广益。集思广益,这并没有什么高深的道理,问题在于如何去做到这点。开会是一种集思广益的办法,但并不是所有形式的会都能达到让人敞开思想、畅所欲言的效果。奥斯本的贡献,就在于找到了一种能有效的实现信息刺激和信息增值的操作规程。难怪奥斯本在30年代发明这种集思广益的创造技法后,马上在美国得到推广,日本人也相继效法,使企业的发明创造与合理化建议活动硕果累累。员工的创造潜力是巨大的,一个优秀的领导者,应该懂得如何发掘和运用这一潜力。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权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权 2000年4月21日信利商场与丰盛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苹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信利商场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信利商场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信利商场的请求,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及兴发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信利商场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丰盛食品公司。 丰盛食品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信利商场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丰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价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丰盛食品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场,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信利商场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信利商场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信利商场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现请回答1~6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1)在信利商场向银行偿付10万元的贷款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 (2)银行对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和兴发公司3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3)假设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则伟达公司取得哪些权利?(4)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为什么?(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卖两部汽车仅得款15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20万元,还是15万元?为什么? (1)20万人民币。 (2)银行可向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任意一家、两家或三家要求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偿还银行20万人民币。 (3)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后,可以对信利商场享有追偿权,并有权要求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4)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因为是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全部发生霉变。 (5)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6)15万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认。

担保法案例分析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得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就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得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得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得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得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得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实现债权得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得,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得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得,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

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得,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得或者法律规定得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得就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得就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得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得,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得,法律规定得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理由同上。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甲将自己所有得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甲得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 7万元购买此房。于就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l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以自己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得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 问:(1)乙就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得所有权? (2)丙要求乙腾房就是否合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例,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诉程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历经两审司法程序,终于维权成功。 趵突泉公司是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主导产品为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2001年4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趵突泉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趵突泉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6年4月29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三家单位共同授予趵突泉公司趵突泉特酿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区域优势品牌”荣誉称号等。 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方框内印有趵突泉三个字,上部有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下部暗红色图案中隐有趵突泉凉亭实景图;左视图上部印有“趵突泉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暗红色图案中印有虎头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1995年起用于34度精品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采用两色设计,上部金黄色下为暗褐色,两色在图案下部有交叉,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上部有“中国山东”字样,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位于中国与山东之间,中部为一扇形图案,以暗褐色为背景,“趵突泉”三字金色凸印于上,下部有一凉亭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2004年起用于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 2006年7月28日,趵突泉公司分别购得程某生产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和34度精品趵特白酒各一瓶。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菱形方框内

担保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 7万元购买此房。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l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问:(1)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的所有权? (2)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 案例二、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案例三、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1: [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 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解析]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4)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2 [案情]: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经调查,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 [问题]:该啤酒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解析]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不正当行为。”因此,B项是正确的。注意“表示”二字,该法未用“宣传”。而C项不满足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C项是错误的。

担保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1:张三开了一家名为烂漫花溪的网吧,由于生意红火,就想买下自己网吧旁边的一个门面扩大经营规模。因刚购进了一批电脑,缺少资金,便对自己的熟人李四提出借款60万元的请求。李四同意借款,要张三提供担保。张三于是在06年3月以刚买的价值40万元的电脑设定抵押,并和李四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为2年。06年5月,李四依约将60万元借给了张三,按约定,张三应当在08年4月30日以前归还借款。后李四感到不放心,要求张三提供其他担保。于是,张三的哥张大又于06年7月与李四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张大的一辆小汽车作为抵押,以担保张三按期偿还债务,抵押期仍为2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三的另一朋友王二也出面表示自己可以担任张三还款的保证人,并于06年8月3日手写了“我愿意为张三充当还款的担保人直至该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纸条交给李四。张三扩大经营后,一开始生意尚可,但不久在同一条街上开了好几家大型网吧。再加上张三迷上了赌博,到08年年底时,不仅没有挣钱,还欠下一屁股债。09年以后,张三因为生活困难已经卖掉了后来购买的门面,只能靠着原来门面的租金维持生活。在此期间,李四因外出做生意,一直未向张三讨要其借款。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如果李四于10年6月回到家乡,此时他还能否主张实现在电脑和小汽车上的抵押权?为什么? (2) 李四对张三的债务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3)如果李四于09年3月向王二主张权利,此时应如何计算保证合同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4) 李四在张三无力还款时,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5)假设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张三于09年3月将抵押物该批电脑出售,张大于09年7月将小汽车送人,则李四在该批电脑和小车上的权利是否消灭? 案例分析2:05年6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12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为甲还款的保证人。06年10月,甲还给乙6万元。06年9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12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两年期满,甲无力偿还所欠18万元欠款。因此,乙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丁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甲追偿? 案例分析3:2006年10月15日上午,某地张三在电话中骗异地李四称自己有一部小汽车,商量以车为质押物向李四借款周转。当天下午,张三以每天300元的租金向该县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帕沙特”小车(价值16万元,未约定租期)。将车租来后,张三以该车为质押物向李四借款8万元,约定5日内归还所借款项、每日利息1000元。在向李四借款时,张三骗李四说该车系自己的私家车,并将车钥匙及行驶证连同车辆交给李四作为质押物。过后,张三将借来的8万元悉数花光。同时无法筹集到钱还给李四,该车一直由质押在李四手上。10月25日,李四多次向张三催讨欠款,张三均称无力还款。 问:李四是否取得该车的质押权? 案例分析4:A公司向B公司购买价值100万元的钢材。双方约定,A公司先预付40万元货款,另外6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两月内付清,由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范围。提货一个月后,A公司在征得B公司同意后,将6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D公司。对此,C公司并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B公司要求C公司偿还6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D公司因破产清算,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B公司找到C公司,要求其承

头脑风暴法案例[宝典]

头脑风暴法案例[宝典] 我想说的是头脑风暴没有固定的方法,只要适合你们几个人就好。还有一个就是,头脑风暴真的考坚持的,不能坚持,你说了半天什么格式,什么方法,什么什么专业化,,都是白搭~一定要养成习惯~一年后你会发现你的思维宽度是别人的好几倍~下面是百度百科里找的,你把百科里的看完就够了,里面很详细。 组织形式 参加人数一般为5,10人(课堂教学也可以班为单位),最好由不同专业或不同 岗位者组成; 会议时间控制在1小时左右; 设主持人一名,主持人只主持会议,对设想不作评论。设记录员1,2人,要求认真将与会者每一设想不论好坏都完整地记录下来。 会议类型 设想开发型:这是为获取大量的设想、为课题寻找多种解题思路而召开的会 议,因此,要求参与者要善于想象,语言表达能力要强。设想论证型;这是为将众多的设想归纳转换成实用型方案召开的会议。要求与会者善于归纳、善于分析判断。 会前准备工作 会议要明确主题。会议主题提前通报给与会人员,让与会者有一定准备; 选好 主持人。主持人要熟悉并掌握该技法的要点和操作要素,摸清主题现状和发展趋势; 参与者要有一定的训练基础,懂得该会议提倡的原则和方法; 会前可进行柔化训练,即对缺乏创新锻炼者进行打破常规思考,转变思维角度的训练活动,以减少思维惯性,从单调的紧张工作环境中解放出来,以饱满的创造热情投入激励设想活动。 会议原则

为使与会者畅所欲言,互相启发和激励,达到较高效率,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原则: ——禁止批评和评论,也不要自谦。对别人提出的任何想法都不能批判、不得阻拦。即使自己认为是幼稚的、错误的,甚至是荒诞离奇的设想,亦不得予以驳斥;同时也不允许自我批判,在心理上调动每一个与会者的积极性,彻底防止出现一些“扼杀性语句”和“自我扼杀语句”。诸如“这根本行不通”、“你这想法太陈旧了”、“这是不可能的”、“这不符合某某定律”以及“我提一个不成熟的看法”、“我有一个不一定行得通的想法”等语句,禁止在会议上出现。只有这样,与会者才可能在充分放松的心境下,在别人设想的激励下,集中全部精力开拓自己的思路。——目标集中,追求设想数量,越多越好。在智力激励法实施会上,只强制大家提设想,越多越好。会议以谋取设想的数量为目标。——鼓励巧妙地利用和改善他人的设想。这是激励的关键所在。每个与会者都要从他人的设想中激励自己,从中得到启示,或补充他人的设想,或将他人的若干设想综合起来提出新的设想等。——与会人员一律平等,各种设想全部记录下来。与会人员,不论是该方面的专家、员工,还是其他领域的学者,以及该领域的外行,一律平等;各种设想,不论大小,甚至是最荒诞的设想,记录人员也要求认真地将其完整地记录下来。——主张独立思考,不允许私下交谈,以免干扰别人思维; ——提倡自由发言,畅所欲言,任意思考。会议提倡自由奔放、随便思考、任意想象、尽量发挥,主意越新、越怪越好,因为它能启发人推导出好的观念。——不强调个人的成绩,应以小组的整体利益为重,注意和理解别人的贡献,人人创造民主环境,不以多数人的意见阻碍个人新的观点的产生,激发个人追求更多更好的主意。 会议实施步骤 会前准备:参与人、主持人和课题任务三落实,必要时可进行柔性训练。设想开发:由主持人公布会议主题并介绍与主题相关的参考情况;突破思维惯性,大胆进行联想;主持头脑风暴法程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司法考试真题02-09)[1]

反不正当竞争法 2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答案:C 解析: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主体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第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亦即客观上有滥用行政权力的事实;第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从而损害外地经营者和本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ABD项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实施的行为没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也没有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所以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C项中市交管局利用其行政权力限定本市的货运车辆必须购买指定的运行记录器,属于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此C为当选项。 2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答案:B 解析: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包括以下4种:(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法律%教育网只有B项是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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