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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世贸组织下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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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世贸组织下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若干问题

摘要

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保证实体规定得到充分实施的重要条件。由于世贸组织存在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体系,因此,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世贸组织,标志着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新时代的到来。本文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一协定入手,讨论了协定中关于非违法之诉的合理性之争问题,以及针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对于世贸组织的专属管辖权问题进行了简要阐释,同时主要对世贸组织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解决问题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与单边措施的关系进行初步探讨,并通过结合相关具体事例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争端解决

I

Abstract

The comprehensiv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s to ensure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substantive provisions, an important condition. Because there is an effectiv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therefore, through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ill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W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marking a new era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come. From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agreement to start to discuss the agreement on non-violation Complaints dispute the reasonableness of the problem, and for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in the exclusive jurisdiction of the WTO issues briefly explained,

Also mainly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der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and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unilateral measures discussed and presented through a combination of specific cases related to his own opinion.

Keywords: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s;intellectual property;dispute resolution

II

目录

绪论(引言) (1)

第一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内容 (2)

1.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目的 (2)

1.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2)

1.3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及当事方之间的相关程序 (2)

第二章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适用非违法之诉的问

III

题 (5)

2.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适用范围 (5)

2.2 非违法之诉合理性之争 (5)

第三章世贸组织(针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属管辖权 (8)

3.1《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3条之争 (8)

3.2关于专属权争论的影响及其讨论 (8)

3.3该争论解决的办法…………………………………

IV

(9)

第四章世贸组织下知识产权的争端问题 (13)

4.1对交叉报复的应用 (13)

4.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的国际知识产权权利穷竭 (13)

4.3日本丰田与吉利的案例及分析 (14)

第五章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与单边措施的关系 (18)

5.1 美国单边主义措施的加强 (18)

V

5.2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单边措施的限制 (19)

结论 (21)

致谢 (22)

参考文献 (23)

VI

Directory

Introduction (Introduction) (1)

The first chapter,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relevant content (2)

1.1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purpose of (2)

1.2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2)

1.3 obtain and mainta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procedures between the

parties (2)

Chapter II of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pplies to the issue of non-violation Complaints (5)

2.1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scope (5)

VII

2.2 Non-violation Complaints and the Rationality of war (5)

Chapter WTO (for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to the exclusive jurisdiction (8)

3.1 "Rules and procedures on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Article 23 of the competition (8)

3.2 The debate on the impact of exclusive rights and its discussion (8)

3.3 The solution of the controversy (9)

Chapter IV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nder the WTO dispute (13)

4.1 Application of cross-retaliation (13)

4.2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exhaus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13)

4.3 The case of Toyota and Geely and

analysis (14)

Chapter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unilateral measures (18)

5.1 Measures to strengthen U.S. unilateralism (18)

5.2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the unilateral measures imposed (1)

9 Conclusion (21)

Thanks (22)

VIII

References (23)

IX

引言

随着科技发展和经济的进一步全球化,各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巨大差异给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科研与技术在工业生产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发达国家出口产品中高科技和创造性投入比重越来越大。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纳入到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使其出口产品时,专利权受到东道国的保护,以便能补偿研究和开发费用。发达国家通过许可或合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生产专利产品机会增多,而这种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机制。伴随国际贸易产品的技术改进而出现的技术进步已经使得复制和仿制简单而经济。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里,冒牌与盗版产品生产猖獗,这极大地损害了正当权利人的利益。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第一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

关内容

1.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目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期望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并考虑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并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认识到需要一个有关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处理冒牌货的国际贸易问题;认识到知识产权属私权;认识到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目标和技术目标;还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内实施法律和法规方面特别需要最大的灵活性,以便它们能够创造一个良好和可行的技术基础;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加强的承诺以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从而减少紧张的重要性;期望在WTO与WIPO①以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

1.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在制定或修改其法律和法规时,各成员可采用对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措施,只要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只要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可能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

1.3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及当事方之间的相关程序

(1)各成员可要求作为取得或维持第二部分第2节至第6节下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一项条件,应符合合理的程序和手续。此类程序和手续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2)如知识产权的取得取决于该权利的给予或注册,则各成员应保证,给予或注册的程序在遵守取得该权利的实质性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在一合理期限内给予或注册②该权利,以避免无根据地缩短保护期限。

(3)《巴黎公约》(1967)第4条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服务标记。

(4)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③的程序,及在一成员法律对此类程序做出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撤销和诸如异议、撤销和注销等当事方之间的程序、应适用于第41条第2款和第3款所列一般原则。

(5)第4款下所指的任何程序中的行政终局裁决均应由司法或准司法机关进行审议。但是,在异议或行政撤销不成立的情况下,无义务提供机会对裁决进行此种审查,只要此类程序的根据可成为无效程序的理由。

注释

○1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注册:由主管部门办理手续,记入籍册,便于管理查考

○3知识产权: 对知识领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适

用非违法之诉的问题

2.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适用范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本身的争端解决条款主要体现为该协定第64条的规定。第64条第(1)款概括地规定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应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但要符合后两款的规定(注: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4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涉及关贸总协定第23条第1款(b)项下的“非违法”之诉("nonviolat-ion" complaints)和第23条第1款(c)项下的“情势”之诉("situation"complaints)。关贸总协定的上述条款规定,即使没有发生对协议的违反,但在其他成员实施某种措施(即非违法之诉)或存在着任何其他情况(即情势之诉)直接或间接地使一成员根据世贸组织任何协议享有的利益受到丧失或损害的情况下,该成员可以对其他成员提出投诉(注:见关贸总协定第23条第1款。)。这些规定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时,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4条第(2)、(3)两款规定,5年之内(直到2000年1月1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排除适用“非违法”和“情势”之诉。在此期间,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审查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以上两类申诉的范围,它们的程序形式,以及生效方式,并就这两类申诉是否应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提出合理的建议。

2.2非违法之诉合理性之争

由于广义的“非违法”之诉包含了“情势”之诉,因此二者可统称为非违法之诉。非违法之诉与违法之诉是不同的。例如,如果一成员完全禁止将药品作为专利保护的标的○1,那么此种做法将构成对上述协定的直接违反;但是如果某一成员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对发明水平要求较高,从而基本上禁止对药品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在不存在欺骗的情况下,只能对其提起非违

法之诉。又如,德国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水平非常之高,这样一种高水平保护,对那些能够满足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的人而言是有利的,但在实践中,只有极少部分的程序能够符合条件而受到保护。

有趣的是,那些曾经对非违法之诉的合理性予以重视的学者现已倾向于对其说“不”。一位专家断言,在本质上,这些投诉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是不适宜的,因为上述协定并没有在其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之外规定相互的减让或义务。他还指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所保护或规定的权利可以通过“违法之诉”得到充分的保护。Jackson教授极力主张非违法之诉应从世贸组织中整个地排除出去。按照Jackson的观点,当初之所以规定非违法之诉是为了避免法律实证主义者使用欺骗手段规避法律,而现在保护合理期望的问题通过法律规则的广泛运用就可以得到解决。

当然,对这个问题还需仔细斟酌。从世贸组织的整个体制来看,并不存在有力的理由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置于较那些调整服务或货物的协议更不重要的地位。此外,在这个协定中运用非违法之诉能为暗示的规定提供保护,填补明示规定间的空白,防止规避实体规定,并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因此,除非世贸组织准备从其争端解决机制○2中完全排除非违法之诉,否则,就应考虑允许在知识产权领域也适用此种投诉。

注释

○1标的:引申为目标或目的

○2机制: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

第三章世贸组织(针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的专属管辖权

3.1《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3条之争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3条的规定引起了关于世贸组织管辖权的专属性的争论。成员当初通过该条款是为了加强多边争端解决体制以反对单方的行为,它要求成员在按照各有关协议谋求排除违反义务的行为或提出非违法之诉时,应诉诸《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注:第23条“加强多边体制”在有关段落规定:“1.如各成员方谋求排除违反各有关协议的义务或其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一项行为或事项或排除实现各有关协议任何目标的一项障碍,他们应诉诸且遵守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2.在此种情况下,各成员方应:(a)除了根据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诉诸争端解决外,不得做出诸如已发生违法、利益已受损失或损害或各有关协议任何目标的实现已受阻碍等认定;……”)。第2款进一步强调除了根据上述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诉诸争端解决外,不得对违反义务、利益的损害或丧失作出决定。

3.2关于专属权争论的影响及其讨论

这样的措辞导致许多学者宣称世贸组织具有专属管辖权。第23条的规定是否确立了世贸组织的专属管辖权需要仔细分析。在讨论专属性或排他性时,排他性所针对的不同层次必须清楚地予以区别:单边的、双边的或地区性的、多边的。关于世贸组织对单边的、双边的或地区性的措施的排他性问题并不存在争议。问题在于能否排除其他的多边管辖权○1,这就需要更详细的审查。首先可对该条的措辞进行研究。第23条第1款是这么表述的,成员“应诉诸”《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这是一个提供权利而不是限制权利的规定:它并没有这样表述,例如,成员应仅诉诸《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该规定的排他性质是通过第2款(a)项的措辞体现出来的,它规定“成员方

不得作出决定……除了根据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诉诸争端解决外。”问题的产生是由于这里的“根据(in accordance with)”一词,该词暗示,其他与本谅解一致或本谅解明示或暗示地允许的程序都是可以获得承认的。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就明示或暗示地包含了对其他管辖权的许可,那么世贸组织本身并不具有专属管辖权。如果这一措辞仅仅意味着“按照(pursuant to)”或“在……规定下(under)”,那么这种表达就表明了专属性。这样一来,对第23条措辞的审查导致了无法确定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也审查其他的标准。以第23条的目的来说,是禁止未经本谅解允许的各种措施——单边的以及未经授权的双边的甚至地区性的(如欧共体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措施,但认为其具有类似的针对其他多边体制的目的就不那么令人信服了。对谈判历史的回顾也将支持非排他性的观点:它清楚地显示了成员加强本谅解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反对任何单边措施的意图,但是却不能得出要排除其他多边争端解决方式的结论。乌拉圭回合○2的众多参加者对本谅解的第23条寄予信任,是为了利用其来限制成员对单边措施的运用,例如具有争议的《美国贸易法》第301条款。但是,这种意图是否延伸到其他多边体制是值得怀疑的。此外,那种认为世贸组织要通过削弱其他多边体制来谋求自身体制的加强的解释,多少有些令人疑惑。这样的解释也是违背世贸组织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建立相互合作的关系的原则的(注:见《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3条第5款和第5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序文的最后一段和第68条。)。在没有其他共同管辖权存在时,某一多边体制可以确定自身的排他性权力;但是如果同一层面之上的国际组织间存在对有关问题的重叠管辖,其中一个组织在未经其他组织的同意时,就不能勾划某一界限,以致侵犯其他组织的管辖权。

3.3该争论解决的办法

如果认为,按照本谅解第23条的规定,世贸组织具有针对包

括多边体制在内的其他体制的专属管辖权,显然世贸组织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享有的权力就延伸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管辖范围之内。即使断定世贸组织的管辖权并非专属的,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存的权力也将导致未来的冲突。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尚无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机制,因此主要问题是,在何种程度上,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可以延伸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那些条约下产生的争端。不过,该问题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正在进行的有关拟议中的《知识产权领域国家间争端解决条约》的谈判而复杂化了。上述两个体制之间可能的重叠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管理着世贸组织所未包括的条约,而且即使属于世贸组织所涵盖的那些条约,其中的某些规定(例如有关精神权利的规定)又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排除,因此有人主张需要一套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如果拟议中的世界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条约宣布对它所管理的协议下产生的事项具有专属管辖权,那么这两个组织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就赫然出现了。而且,无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否宣布专属管辖权,“挑选法院”的问题显然都会产生。如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合作,再承担起管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实体法律的工作,那么情况将进一步复杂化,这样这两个组织之间的管辖划分将变得更模糊。而且,还存在着世贸组织在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问题上权威遭到削弱的危险,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水准的降低。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及实施的标准较高,这也许会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某一个条约成为多余。

也许最简单的解决办法是放弃有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争端解决条约草案的谈判。这肯定会消除工作重复的问题,并可以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贸组织现行机制的冲突减至最小程度。不过,这种解决办法是极不可能的,因为即使美国强烈地拥护这种观点,到头来它还是发现自己并没有获得其他代表团的明显支持。如果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 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黄东黎 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会建立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也不例外。WTO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主要集中在《WTO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DSU,谅解书)。 谅解书共27条,4个附件,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磋商程序;专家组及争端审理程序;上诉程序;执行。 第一节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方法论 传统的国际贸易争端有两种解决途径: - 势力导向型:发生争端的各方以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谈判结果通常与各方政治和 经济势力的强弱有关。GATT机制。 势力强大的国家明显占优势。这些国家往往将经济强势通过外交手 段,如威胁终止经济援助、限制对方重要进口产品等,转换成胁迫对 手就范的力量。 机制缺乏法定约束力,仅在于鼓励争端各方诚意协商,以谋求双方都 能接受的解决途径 - 规则导向型”:各方以事先制定的规则为依据,由独立第三方裁定争端。WTO机制。 更能保障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政治、经济势力所起的作用小得多,更可能带来公正的结果,倍受小 国,尤其是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拥护。 反对观点:可能造成争端裁定结果不一致,动摇各成员对协定的信任。 具有强迫性质的司法裁定给国际贸易带来一种不温和的气氛,反而增 加了冲突的可能性。 另外,裁定败诉方可能因国际司法体系的强制力不足而拒不遵守裁定, 造成对体制权威性、威严性的破坏,甚至动摇各方对争端解决机构的 信心。 此外,如果裁定发生错误,则将从根本上影响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按照错误的结果执行,则可能对国际贸易体系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 第二节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 (一)、协商程序 磋商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必经程序,它是争端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也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有资料显示约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组之前通过磋商使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关于磋商的规定集中在《谅解》第4条里。《谅解》规定任何一个成员方可以就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影响任何有关协议实施的措施,提出磋商的请求。争端发生后,要求磋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磋商申请的成员方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日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腐烂的产品)进行磋商,60日内解决争端(紧急情况下20天内)。收到申请的一方未在上述日期内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则申请磋商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在磋商过程中,双方认为不可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也可以更早进入专家组程序。 (二)、斡旋(goodoffices)、调解(conciliation)与调停(mediation)程序

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如WTO总干事)协助解决争端的方法。 该程序的特点: 其一,它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定程序,与磋商必经程序不同; 其二,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由任何一方提起,可随时开始和终止,即便在专家组程序启动后,该程序仍可进行。 限制:此程序一旦在磋商阶段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则磋商请求方在对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得要求成立专家组,除非双方共同认为该过程未能解决争端。按照规定,这一程序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争端当事方在这一程序中的立场应予保密。 (三)、仲裁程序 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有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5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内的仲裁作为一种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式,可解决由当事方明确确定的有关问题之特定争端。这一规定表明,世界贸易组织的仲裁不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供当事方选择,解决特定事项的辅助方法。该条还规定,除谅解书中另有规定外,诉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运用:WTO争端解 决机制 在经济危机时代,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正在逐渐增多,在具体的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应对,是中国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该文通过对中国参与的案进行分析,发现并提出了一些中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可行性强的应对措施。作者先是介绍了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现状,然后对其具体对策进行了详细分析,包括首先要适时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中国在大量涉及WTO争端案例中存在着大量举证不能的问题,最后,作者提出了对于WTO规则需灵活准确运用。该文运用个案研究、经验总结等研究方法,对中欧紧固反倾销案和中美轮胎特保案这两个发生在同一时期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的案例进行了深刻剖析以及与美国相关实践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了中国需灵活运用WTO规则为其争端解决提供证据支持的观点。就法律性质来说,这两个案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是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作出的承诺所采取的,而欧盟对于紧固的反倾销措施,则以其《反倾销基本条例》作出,所涉及的WTO规则也不相同,中国自然也会采取各自相应的对策措施。中欧紧固反倾销案中,中方的主张基本上都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而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方的绝大部分观点都被专

家组否定,在上诉机构中也没有得到支持。在轮胎特保案中,中方可谓是十分彻底的败诉了,这在近年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多见。从这两个案入手,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采取的具体对策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未来中国在争端解决中更加从容充分进行应对。在中美轮胎特保案的专家组报告中,不难看出,在几个关键性问题上,例如其他因素并非中国进口轮胎造成的伤害被归责于涉案进口是不合理的,以及美国的救济措施超出入世议定书第16.3条规定的“所必须的限度”以及3年的救济期限是否超出了入世议定书第16.6规定的“所必须的时限”,专家组都认为中国没有成功证明其观点。 事实上,有学者提出,“举证不能”是申诉方败诉的最主要理由。根据其统计,截至2021年8月底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中,仅有13个是申诉方完全败诉的,其中8个是由于败诉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求而败诉。包括美国在内,在它与日本关于胶卷的争端中,美国提出的关键性主张都被专家组认定为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从而败诉。“谁主张谁举证”是民商事领域诉讼最为核心的原则,它并非仅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领域。从各类案不难看出,绝大部分提出观点者都必须对自己的观点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举证倒置原则仅仅是一个例外原则,是法官们在实践过程中出于对当事人双方举证能力的衡量和弱势利益保护发展起来的。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之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该原则要求,提出具体主张一方将承担对该主张的举证责任,不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分析

摘要 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对各个环节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比较GATT 时期的争端解决程序大大缩短了时间。但是,依照DSU的有关规定,对于大部分争端的解决,从协商到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到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到获得补偿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大约需要2-3年的时间,这还不包括国内受损害部门或产业游说本国政府将争议诉诸WTO解决所花费的时日。如此漫长的争端解决期限将为有关交易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商机往往一闪即逝,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即便最后公正的裁决下来,并且得到了执行,对于一个国家,一个行业尤其是那些对外部经济依赖性很强的国家和部门而言影响可能已经是巨大而难以弥补的了。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缺陷完善

Abstract Although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restrict the time of all aspects, it greatly shortened the time compared the period of GATT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s. However, according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DSU, the majority of disputes resolved requires about 2 -3 years, from negotiation request, setting up an expert group, to the adoption of the Appellate Body report, or to get compensation suspend concessions or other obligations. This does not include the time of the domestic sector and industry which was damaged lobbying their governments to resort to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uch a long period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transactions will bring the irreparable loss. Opportunities are often fleeting, after such a long time, even if the final ruling is justice and has been carried out. For a country, an industry, especially those dependent on external economies strongly, impact is already enormous and difficult to bridge. 【Key Words】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Defects Improvement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 WTO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协调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贸易纠纷与争端,在GATT 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各成员方经过长时间讨论与协商,拟定出《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谅解书》(DSU),设立了常设性的争端解决专门机构,使WTO的争端解决更具明确统一的程序、规则和时间限制。 从WTO成立以来到2003年年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共受理了301件争端案件,它在国际贸易领域定权止争的功能为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在近十年的运行过程中,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固有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上诉程序的缺陷 WTO上诉复议程序是使WTO争端解决机制更趋向司法化的一项制度创新,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但由于这种新生的制度没有赋予上诉机构一些重要的审查权力,导致争端解决机制在运作中出现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中的越权,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根据DSU第17条6款和13款的规定,上诉限于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职能是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这一规定不仅将事实问题明确排除在外,而且还把案件本来可能涉及但专家组报告中没有涉及的法

律问题排除在外。在国内民事诉讼法中,上诉法院有权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符合上诉法院的受案范围进行审查。同样,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机构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是有限的,只有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上诉机构才有权进行实质审理。因此,争端方在行使上诉权时,上诉机构理应有权对其上诉的适格性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争端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DSU并没有赋予上诉机构以审查权,也不允许上诉机构驳回不符合上诉条件的诉讼请求,而是规定一旦争端一方在合理期限内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案件就自动进入上诉程序,上诉机构必须予以受理。这样的规定与国内法相比无疑是个缺憾,在实践中对争端的解决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证明问题上的不足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举证责任的确定问题。国际性司法机构中的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是指各争端当事方根据可被接受的规则,证明其主张直至主张能为法庭所接受的义务。但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对举证责任规则的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实践中大量的运用自由裁量权,针对个案将举证责任酌情在争端双方间进行分配,表现出了极大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稳定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问题。任何纠纷的核心问题就是证据问题,整个纠纷的解决活动也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来进行的。证据规则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无论是在协商程序,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仲裁程序,还是在专家组程序及上诉审查程序中,证据的运用都是导致当事国胜诉或败诉的关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各成员同意如下: 第一条范围和实施 1.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应适用按照本谅解附件1所列的各协议(以下简称为“有关协议”)中的磋商与争端解决规定而提出的争端。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也应适用于各成员之间,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在本谅解中称为“建立WTO的协议”)以及本谅解单独的或与其他任何有关协议相联系的,涉及其权利与义务的磋商与争端解决事项。 2.本谅解各项规则和程序的实施,应受制于本谅解附件2中所列的有关协议中规定的关于争端解决的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与程序。如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与附件2中列出的特别的另外的统则和程序之间遇有抵触,则附件2中的特别或另外的规则和程序等具有优先效力。在争端中涉及一个以上有关协议的规则和程序等,如果在审议有关协议的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与程序之间出现抵触,而争议各方不能在专家组成立的20天内就规则和程序达一致,第二条第1款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本谅解中称为“DSB”)的主席经与争端有关各方磋商后,在任何一成员提出请求后的10天之内,决定应遵循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主席的指导原则应是尽可能使用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和程序,并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本谅解所提出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以避免冲突。 第二条管理 1.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负责执行规则和程序以及有关协议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但有关协中另有规定者除外。因此,DSB应有权成立专家组,通过专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并根据有关协议授权中止各项减让和其他义务。遇有诸边贸易协议项下的争端时,所用的“成员”一词应仅指那些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在DSB执行诸边贸易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定时,只有该协议成员才可参与DSB对于该争端来取的决定或行动。 2.DSB应向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与各个有关协议之条款相关的各项争端的进展情况。 3.DSB可视需要召开会议,以期在本谅解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完成其任务。 4.在DSB按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的规定作出决定时,它应按协商二致的方式进行。第三条总则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引言: 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 Analysis of the DSU in 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 本书对截止2002年五月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所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进行了系统性的精心编选,并根据下列主题进行了分类分析:利益的丧失或损害(Art.XXIII:1,GATT;Art.3.8, 26,DSU);专家组程序的启动(Art.6, 7, 10, 21.5, DSU);专家组的职责(Art.3.2, 11, DSU; Art.31, 32, Vienna Convention);反倾销争端的特殊规则(Art.17.4-17.6, AD)等。书中主要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中所涉及的“基础问题”(preliminary issues)或“程序性异议”(procedural objections)进行了阐述,并且对DSU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却至关重要并且在WTO具体案例中被频繁涉及的证据规则,本书也进行了详细分析。尽管如此,本书并不试图穷尽一切,而只涉及那些产生于WTO 争端解决程序而作者认为得更值得目前关注的一些问题。 而且,本书主要着眼于实证分析而非理论阐释。因而,作者的分析主要基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所作出的精炼而逻辑缜密的分析。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些报告并不构成有拘束力的所谓先例判决,因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不受先前报告的法律拘束。但是,DSB的实践证明,某一特定案件中的相关裁决频繁地被后来的专家组或被上诉机构在后来的案件中所引用或采纳。正如上诉机构在Japan-Alcoholic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小议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wto成立至今,其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成功运作无疑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它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支柱,正是它,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确保了多边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行。它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有的西方学者认为,wto的建立带来了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场“革命“。“当日益增多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向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提出挑战时,该体系也处在改变中。其基本的主权概念、领土管辖、主权平等都必须修改。这就是国际经济法的革命。“自中国加入wto 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影响现已开始显现,各行各业都在积极的制定有关的应对措施,迎接入世带来的挑战。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如何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是我国国际法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贸易;经济一体化;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9/j.issn.1672-0407.2012.07.004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7-016-05 收稿日期:2012-05-20 历史与现实告诉人们,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需要一定的管理机构及其法律制度。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表明,这是迄今各国在最大限度范围进行国际合作的组织机构,即愿意接受该组织在调

处各成员之间贸易或与贸易有关的争端方面,拥有类似国内法意义上的强制管辖、裁决和制裁等一系列权力。这种国际合作反映了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时代,各国各地区之间贸易、经济往来极为密切,相互依赖程度之大,必须采用类似wto 争端解决机制那样的方式,和平解决国际经济和贸易争端。这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生命力所在。 诚然,必须看到,wto及其多边贸易体系是一个渐进演变和发展的过程,各项协定与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将会不断得到进一步改进、加强和完善。我们期望wto在全球化的进程成为法治、良治的全球治理样板,而不要退化为弱肉强食的工具。 对wto每一个成员来说,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把“双刃剑”,既可用来保护自己,也不排除成为被告和败诉的可能。它的作用是双重的:它既是一种保护其权益的手段,又是督促其履行应尽义务的工具。wto争端解决机制并非国际法院,它的仲裁机构只是各成员授权它进行独立的判断,其根本目的是促使各wto成员遵守规则、履行承诺。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这一机制才使多边贸易体制的一整套贸易规则不再是停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一套能够发挥实际效力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游戏规则。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因适用wto协定而产生的各种争端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全新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具有自己的原则、机构和解决程序。 形成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了执行GATT各项协议过程中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包括磋商、申诉、专家组建议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这套规则存在内容太过粗略,操作性不强等弊端,特别是GATT 理事会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专家组的建议或做出其他决策。为了自身的利益,败诉方政府可以行使否决权阻止整个过程。出于同样原因,在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选择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在败诉方政府采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关进程都有可能被进一步拖延。这样就损害了人们对GATT争端解决制度的信心,使谈判各方决定要为WTO建立一套统一的约束力更强的争端解决机制。 经过1986-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终于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DSU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WTO的DSU合理地吸收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并对之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它又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原机制存在的各种弊端,采取了大胆的改进与革新;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包括GATT、《WTO协议》本身及其所附全部货物贸易协议、GATS和《TRIPS协议》等。WTO的新机制在保留了GATT体制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外,还采用了上诉程序,规定了补偿和交叉报复措施等,加强了这一体制的作用,增强了约束力。 DSU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多边关系的一个焦点。DSU所有条款的精神都在第3条2 款中得到了体现。DSU第3.2规定"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证和可预见性的一个中心环节。各成员承认该机制用以保障各成员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有关协议的现有条文。DSB的各项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证明,DSU在执行过程中是非常有效的。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越来越多,反映了成员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趣和重视。 WTO解决争端机制是个根本的机制,是各个协议得以切实执行、世界贸易体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世贸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价都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这一评价是非常中肯和符合实际的。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作业 (2010 -2011 学年第1学期)作业成绩:作业题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所在院系:法学院 所在班级:09级法学二班 学生学号:00931038 学生姓名:褚红娜 完成日期:2010 年12 月28日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一:何谓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1995年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础上诞生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一个新的国际经济执法机构迅速崛起。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在执法手段上有新的突破,首次建立了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改变了国际法领域长期存在的软执法的局面。这种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所及已超出其本身作为一种纯粹的争端机制的意义,而使世界贸易组织发展成为同时具有程序及实体意义的新型多边贸易法律体制。 “最具个性化的贡献”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立法依据是所谓《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录》。该谅解录是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达成的,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始立法的组成部分。 根据该谅解录,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发生贸易纠纷时,均可提交世界贸易组织裁决。负责解决纠纷的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特别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该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的化身(并下设一个由七人组成的常设性上诉机构),全权负责组成专家组审理案件以及审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作出的裁决。 根据该谅解录,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专家组裁决-上诉-表决通过等环节。 谅解录规定,争端当事国在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之前应在60天内先行彼此协商,以谋求纠纷的友好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当事国也可以请求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进行斡旋调解。协商和调解均未成功的,申诉方即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争端裁决程序。 专家组提交案件审理报告的法定期限为6个月。专家组审理案件的程序大致是,先由争端各方提交书面意见,专家组收到书面意见后召集争端当事国出席听证会,听取各方陈述和口头辩论。经过有关程序后,专家组向争端双方提交最终报告,在最终报告中对争端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判并提出有关制裁或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具体建议。最终报告经过三周即发给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除非此后60天内成员国一致表决反对,该最终报告即自动成为DSB的裁决或建议。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解决其成员国家在WTO协定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司法系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司法系统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判机构以及保证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机制。 迄今为止,WTO已经受理了300多个案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经结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结案件。 WTO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WTO的规则。WTO的规则是WTO的核心。它规定了世界贸易要遵循的国际法律。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要遵循的程序法。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大突破。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作用和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下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由来 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程序和规则是半个世纪以来 GATT1947实践的发展,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 通常而言,《GATT1947》第22条和23条是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

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针对旧机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细的操作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交叉报复机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DSU是WTO协定的附件2.从DSU3.1的规定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进一步详述和修改。DSU中规定了争端解决体系的程序和规则,缔约各方都有遵守WTO协定的义务。1995年WTO协定生效后,由于成员国不断求助于争端解决机制而使这个机制的作用日益重要。 2.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目的及主要特点 2.1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本身具有可靠性、稳定性和可预知性的特点。WTO协定也具有法的属性,它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参与者提供可贸易行为要长期遵守的规则,人们依照贸易规则活动,就能取得可预知的结果;另一方面,违反国际贸易规则,也会有相应的可预知的制裁。依照WTO协定的规定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也自然带有可靠性和可预测性。WTO协定

试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应对措施

试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应对 措施 论文摘要在经济危机时代,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正在逐渐增多,如何在具体的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应对,是中国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通过对中国参与的案件进行分析,试图发现中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措施 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现状概述 自加入WTO之后,中国和其他贸易对象的贸易争端都一直处于增加状态,2008年的经济危机后,这一数量更是快速增长。在2007年之前,中国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绝大部分都是处于第三方的地位,很少作为案件的当事方,绝大多数贸易争端都倾向于选择外交磋商手段予以解决。2007后,中国逐渐主动选择WTO贸易争端机制,作为申诉方或者被申诉方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之中,仅2009年一年,中国共有8个案件,涉及14个争端处于不同程序阶段。截至2011年7月,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了30个WTO争端,其中8个案件(涉及8个争端)作为起诉方,在13个案件(涉及22个争端)作为被诉方。 其中两个中国作为申诉方提出起诉的案件于2011年,上诉机构公布了最终的裁决报告:一个是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另一个是中美轮胎特保案。这两个案子发生在同一时期,并也在相近的时间相继结束,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就法律性质来说,这两个案件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是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作

出的承诺所采取的,而欧盟对于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则以其《反倾销基本条例》作出,所涉及的WTO规则也不相同,中国自然也会采取各自相应的对策措施。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中,中方的主张基本上都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而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方的绝大部分观点都被专家组否定,在上诉机构中也没有得到支持。在轮胎特保案中,中方可谓是十分彻底的败诉了,这在近年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多见。ii从这两个案件入手,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采取的具体对策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未来中国在争端解决中更加从容充分进行应对。 二、中国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对策分析 (一)适时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在入世的早期,中国对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问题的态度是非常保守的。出于维护稳定贸易环境,害怕败诉以及对WTO规则不熟悉等多方面原因,入世过渡期内,中国从未真正提起过WTO争端解决。即使其他WTO成员准备提起WTO争端解决时,中国仍然努力希望通过做出让步协商解决。实际上,中国在这一时期内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持谨慎是可以理解的。作为一个刚刚加入的成员国,即使此前通过各种渠道知道了解有关信息,但未曾真正参与其中,较为深刻的理解运用WTO规则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存在困难的,盲目的选择WTO争端解决程序并不能真正维护中国的利益。 与中国极少以争端方身份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反,中国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了许多案件的争端解决程序,对案件进行观察和发表

中国面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怎么做

中国面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怎么做 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对策大致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尽快增强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二是积极、灵活的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三是努力谋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⑴增强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 第一.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①加强对WTO有关规则,尤其是争端解决规则的研究和宣传 ②加强对WTO争端解决运行实践的研究和总结 ③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内政策和法律机制的协调。 ④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 第二、完善国内立法 WTO成员在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证明,完善的国内政策和法律体系有利于减少贸易纠纷的发生和贸易争端的解决。而我国现有的政策和法律体系与WTO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完善国内立法是当务之急。除了对现有的政策和法律进行清理和修改之外,还应当根据参与国际经贸竞争的实际需要适时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第三、建立专门的机构应对争端 我国应成立反应灵敏又具有充分协调力的专门机构以应对争端解决。该机构可以参照美国301委员会模式组成为一个跨部门的机构,且至少包括投诉、应诉、信息中心、研究调查、新闻、规划与协调附属机关。 第三、建立专门的机构应对争端 我国应成立反应灵敏又具有充分协调力的专门机构以应对争端解决。该机构可以参照美国301委员会模式组成为一个跨部门的机构,且至少包括投诉、应诉、信息中心、研究调查、新闻、规划与协调附属机关。 ⑵积极、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起诉,二是应诉,三是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无论是涉及哪一方面的争端解决活动,都关系到本国的经济和贸易利益,都应积极应对。 第二、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对策应该是在运用具体程序方面,应以磋商为上,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次之:在争端解决结果方面,应以实现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为主,要求授权报复次之;在整个争端解决过程中,应严肃认真地准备,妥善充分地参与谨慎节制地援用报复,力争迅速有效地解决争端。 ⑶、参与和推动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并不是个一成不变的体系,其适用范围将随着WTO协议的发展而扩大,其规则和程序也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也可能会形成一些习惯做法,以补充现有规则和程序的不足。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和贸易大国,理应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善做出贡献,并努力争取其向有利于本国利益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积极参加有关谈判 WTO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已经开始,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审议也在进行之中,中国作为WTO成员应积极参加有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切谈判,力争其向有利于实现和保障本

论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1年第5期(总第109期)WTO 法专栏 论W 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张乃根X 内容提要: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国际法与国内(域内)法的关系、以及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主权理论三个方面,探讨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本文认为WTO 争端解决机制所具有的准司法解决争端的性质,与其规则导向,密不可分,形成了全新的和平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独特机制。该机制采取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对保障WTO 法的约束力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国家主权的存在,而是经济全球一体化时代,各国各地区寻求最大限度的国际合作之产物。 主题词:WTO 争端解决机制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主权理论 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已被公认为是“WTO 最独特的贡献”。①WTO 成立 以来的实践已充分地证明,该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 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机制,因为没有这一机制,WTO 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无法解决,势必使任何实体法规范成为一纸空文,WTO 就会失去存在意义。统计表明,相比先前作为准国际经济组织运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 A TT )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今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更频繁、更有效的利用。G A TT/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② 1948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8月20日 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9月24日1995年1月1日至 2001年2月21日受理争端约400③101 182228采纳报告101625 47授权中止减让1 25X ①②③G A TT 作为准国际组织的存续期间(1948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究竟受理了多少争端案件,无确切统计。根据杰克逊估价,总数超过400起。See John H.Jackson William J.Davey and Alan O Sykes ,Legal Problem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53rd ),West Publishing Co.P.339.根据WTO 主页提供的G A TT/WTO 争端解决统计所编制,分别下载自http ://https://www.sodocs.net/doc/933976523.html,/wto/ dispute/bulletin.htm (16/9/97);http ://https://www.sodocs.net/doc/933976523.html,/dispute (19October 1999)、 (23March 2001).这是WTO 首任总干事鲁杰罗(Renato Ruggiero )的评价。引自Statement of Director -G eneral Rug 2giero (17April 1997),下载自http ://https://www.sodocs.net/doc/933976523.html,/wto/about/dis pute1.htm (07/20/97).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被公认为是“WTO最独特的贡献”。WTO成立以来的实践已充分地证明,该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机制,因为没有这一机制,WTO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无法解决,势必使任何实体法规范成为一纸空文,WTO就会失去存在意义。统计表明,相比先前作为准国际经济组织运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更频繁、更有效的利用。 GATTM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有的西方学者认为,WTO的建立带来了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场“革命”。“当日益增多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向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提出挑战时,该体系也处在改变中。其基本的主权概念、领土管辖、主权平等都必须修改。这就是国际经济法的革命。”显然,这也含指国际法意义上的“革命”。如何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是我国国际法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国际法与国内(域内)法的关系、以及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主权理论三个方面,作些探讨,以求教于前辈同仁。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 以和平取代战争,是“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当年撰写《战争与和平法》的宗旨。该书题献词目:“愿和平之神、正义之神,施予陛下一正义之君、和平缔造之君,当之无愧,不仅为祈神赐福,而且示本书之完成。”300多年之后,当《联合国宪章》问世之时,祈求和平的人类发出最强烈的呼声:“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庄严宣布“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当今世界,虽不太平,但是,在整个国际关系格局中,和平仍为主流。 令人深思的是,促使格老秀斯研究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原因之一,在于寻求解决与荷兰海外贸易有关的国际争端之法律渊源。格老秀斯说道:“多年来,当我认识到:与印度(被称为东方)的贸易对于本国安全的极大重要性。并且,这种贸易没有武力保障,似乎难以维持,在葡萄牙人看来,这是通过暴力和欺诈构成的,我便关心如何唤起本国人的精神,勇敢地保护最初诚意进行的事业,因为我看到了问题本身的正义与衡平。以我之见,这是产生对自古以来人们逐步形成的法律之渊源。”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争端处理不当,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一)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一) 引言: 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anAnalysisoftheDSUin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 本书对截止2002年五月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所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进行了系统性的精心编选,并根据下列主题进行了分类分析:利益的丧失或损害(Art.XXIII:1,GATT;Art.3.8,26,DSU);专家组程序的启动(Art.6,7,10,21.5,DSU);专家组的职责(Art.3.2,11,DSU;Art.31,32,ViennaConvention);反倾销争端的特殊规则(Art.17.4-17.6,AD)等。书中主要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中所涉及的“基础问题”(preliminaryissues)或“程序性异议”(proceduralobjections)进行了阐述,并且对DSU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却至关重要并且在WTO具体案例中被频繁涉及的证据规则,本书也进行了详细分析。尽管如此,本书并不试图穷尽一切,而只涉及那些产生于WTO争端解决程序而作者认为得更值得目前关注的一些问题。 而且,本书主要着眼于实证分析而非理论阐释。因而,作者的分析主要基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所作出的精炼而逻辑缜密的分析。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些报告并不构成有拘束力的所谓先例判决,因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不受先前报告的法律拘束。但是,DSB的实践证

明,某一特定案件中的相关裁决频繁地被后来的专家组或被上诉机构在后来的案件中所引用或采纳。正如上诉机构在Japan-AlcoholicBeverages(DS44)〖1〗一案中所指出的,“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GATT规则(acquis)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常常被后来的专家组所考虑。它们在WTO成员间创设了合法预期(legitimateexpectations),因此应该在其与某一争端相关时被考虑”。此外,即使是没有被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后来的专家组也可以从中寻求有用的指引,只要其认为相关。更为重要的是,正如上诉机构在1996年2月向DSB通报其上诉审工作程序的信中所述,“在我们作出裁决时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也是重要的,这有利于WTO的每个成员以及我们所共享的多边贸易体制整体”。类似于GATT的实际演变过程,DSU中所没能明确规范的大量问题的进一步澄清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发展,也只有通过在具体的争端解决案例中进行测试并不断澄清和完善,才能逐渐取得进展。 考虑到上面这些因素,尤其是注意到密切关注并深刻理解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具体案例中的相关立场,对于WTO成员是具有非常重大之实际价值的,作者对WTO争端解决案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希望能为我国作为新成员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尽微薄之力。 为及时求教于有关专家学者并共商于诸位网友,对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anAnalysisoftheDSUinPositivism一书原稿,作者经过大副删减而节选其精要后,拟对其进行适当编修并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专家Bacchus先生访问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并受聘“荣誉 教授” 来源:作者:时间:2010-09-13 点击:375 2010年9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创始人之一、美国WTO 专家James Bacchus先生借出席“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之际到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并接受外经贸大学授予的“荣誉教授”称号。法学院为此举办了题为“WTO与中国”的小型学术研讨会,与Bacchus先生探讨当今热点问题。

Bacchus先生自WTO成立始连续两届担任争端解决上诉机构主席,是上诉机构成员中唯一参与审理了WTO最初八年的全部六十起争端解决上诉案件的一位,也是其在任期间北美地区的唯一代表。除在WTO的任职外,Bacchus先生还曾担任美国国会议员,并任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所属美国贸易代表的特别助理。目前,Bacchus先生是美国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Greenburg Traurig, LLP的“全球事务部”总裁,亦为全美最杰出的国际贸易律师之一。 9月10日晚7点,授予James Bacchus先生“荣誉教授”仪式在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盛建明教授主持了仪式,法学院院长王军教授致欢迎辞,并向James Bacchus先生颁发了证书。

在随后的小型学术研讨会上,Bacchus先生首先发表主旨演讲。他的演讲诙谐幽默,语言生动,博得了在场观众的阵阵掌声。他指出,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WTO制度中获得了益处也日益显著。接着,他强调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和巨大成就,并高度赞扬了中国在争端解决中的积极作为。随后,Bacchus先生将重点转向了当今涉华经贸纷争的焦点,如人民币汇率问题、对华贸易救济的双重计算问题、我国自然资源出口限制问题等,并就上述问题发表了深刻独到的见解。演讲中,Bacchus 先生反复强调合作、对话和相互理解在中国及其贸易伙伴之间的重要性。他的精彩论述赢得了在场师生们的热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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