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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及建

工伤事故的频发,严重影响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工伤损害赔偿争议也让劳资矛盾日益激化。很多劳动者因工伤成为弱势群体,他们的处境激发起民众的同情心和正义感,让社会对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农民工、临时工等工伤认定问题,一直是工伤争议中的重点和难点,加之定性的不确定和程序的复杂冗长,使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在工伤赔偿道路上步履维艰。正确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笔者结合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认定和赔偿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一、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实际问题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程序复杂冗长。工伤赔偿制度因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不进行过错相抵,可使一些农民工、临时工从中获得某种实体或程序上的利益,但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临时工却承受不起时间和金钱的消耗。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平均每起纠纷在此阶段花费4个月时间,职业病人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甚至更长;确认劳动关系后,农民工、临时工才能启动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程序,在这个环节又会耗费很长时间。而农民工、临时工、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寥寥无几。这意味着,若用人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临时工就要再经历“一裁二审”来追讨赔偿。如此一来,平均每个工伤案件,自工伤发生到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需要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所以,工伤保险赔偿争议处理机制对未订立劳动合

同的农民工、临时工、雇工来说已经失去了特殊保护的意义。他们无奈只能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请求。有的虽选择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获得了法院判决,但内心的不平往往会让其对案件再次上诉、缠访。如原告李某2004年7月在煤矿务工时头部受伤,住院治疗46天后双方协商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原告得到了30000元赔偿款。事后原告对该协议反悔,于2006年2月向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超过申请期限,该局不予受理。之后原告又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来院,法院因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已明确知道受伤符合评残条件,且委托律师参与协商,起诉已过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原告依然不服,一直申诉缠访。

(二)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由于工伤赔偿款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日后生活影响很大,赔偿项目又名目繁多、复杂交错,而且工伤事故赔偿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所以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很高。然而,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因受害者不同的残疾等次,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标准不一,其起诉时往往按较高标准起诉,在审理中却缺少相关的证据证明导致其诉讼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当实际判决与诉讼请求相差较大时,劳动者往往无法正确理解,上访、投诉、无理缠讼乃至采取过激行为等事件时有发生。如原告彭某与被告某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在该公司务工3个月就受伤,其认为伤前月工资收入5609.23元,高于2008年达州市职工平均月工资1708.67元的3倍,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按照2008年达州市职工平均月工资1708.67元的3倍即5125元,支付所有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77472.17元。原、被告对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工资发生争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

月缴费工资。原告彭官权伤前在公司务工只有3个月不足l2个月,双方对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怎样计算发生分歧,法院认为其提供的花码单不能证明其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5609.23元,其主张按照2008年度月工资1708.67元的3倍计算缺少证据证明,对其请求未予支持。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原告各项费用95413.23元,离原告的预期值差距较大,增大了判后释疑难度。

(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与雇员受害赔偿案件、承揽关系案件及劳动关系案件混同。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同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对雇员受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相对前者较高,对属于加工承揽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等法律关系都以雇员受害赔偿提起诉讼,错过了工伤认定及仲裁时限,增加了这类案件的数量。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大部分的工伤损害案件都是农民工,他们的用工方式简单、松散,无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有的私营企业根本不知道农民工姓名,认为自己不存在与农民工有劳动关系,而是承包、雇佣之类的关系。有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也无工资表,称他们为外用工,让介绍人代领,或干脆无任何形式工资的签收。不为劳动者交社会保险,更谈不上缴纳工伤保险。在审理中,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承办人在定性上对处理结果和法律适用具有决定性影响。

(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标准争议较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如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劳动者及亲属往往无异议,但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参加工伤保险,此时劳动者作为原告往往请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一次性

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对伤残津贴及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计算,实践中存在着分歧。如原告王某等与被告某煤炭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在井下作业时受伤致残,虽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该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的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四级伤残,依照规定,被告公司本应为原告王某保留劳动关系,由被告按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而原告坚持要求终止劳动关系,且被告公司未按规定给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由被告一次性给予赔偿。由于被告公司没有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不能按月领取护理依赖费及伤残津贴,法院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规定计算护理依赖费及残疾赔偿金,假肢安装的次数及方法也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成本低,用工单位提起诉讼增多。用人单位为了拖延时间,往往采取交纳10元的诉讼费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周期延迟履行赔偿义务,。此举既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增加了法院工作量。在庭审中,用人单位也毫不隐瞒其诉讼目的,大大增大了法院做调解工作的难度。

二、对策及建议

(一)严格实行并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实行工伤保险有利于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以及医疗期间的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和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也有利于企业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产,减

轻负担,维护社会安定。

1.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做好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等工作,积极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防止或减少伤亡事故,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2.相关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监督,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尤其要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方面的监督力度,重点加强生产建筑、安装制作行业领域的监督力度,促使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纳。这样,可尽量在源头上进行控制、防止纠纷发生。

3.增强劳动者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作为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一般处于弱势。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审判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一旦发生纠纷,要求劳动者举证,处理起来难度较大。而且按照现行做法,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经济补偿,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不给予补偿。这样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因此,劳动者要增强安全意识、规范操作,减少工伤的发生,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尽可能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二)加大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调解力度,扩大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认真贯彻执行以“大调解”为重点的社会矛盾分流化解体系,做好大调解的宣传工作,从思想上确保大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时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立案的应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审判法官负责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对这类案件做到优先立案、快审快结。二是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整合社会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诉讼中,加强对劳动者和用工

单位的法律宣传,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法官应当注重调解方式的运用,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促成当事人和解,这样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确保了劳动者尽快拿到赔偿款。必要时采取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强制措施。

(三)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现行法律、法规很多,但对许多细节问题并没有规定,造成实践中操作不一致。

1.一般的个人雇工造成的工伤事故在评残标准上没有具体的法规,有的按照工伤案件标准评残,有的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评残,因后者评残的标准较低,导致赔偿金额差距加大,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申诉缠访严重。同样是工伤事故,有的适用劳动保险赔偿,有的适用民法通则赔偿。建议对因个人之间的雇工合同造成的工伤同样适用劳动保险赔偿。

2.制定工伤案件中假肢费用的支付标准。工伤案件中假肢更换费是一次支付还是分次支付,每次更换的标准及金额应统一尺度,因这对企业和劳动者均影响重大。法院处理这类问题时,明确划分标准,严格把握一次性支付的范围。不论企业性质如何,只要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可以分次支付;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视企业性质而定:如若企业属于国营、集体性质,分次支付对劳动者也不是没有保障,也不至于给企业加上沉重的负担;如若企业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集体性质,从充分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判令企业一次性支付假肢更换费。

3.立法上更新。《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赋予法院工伤认定权,工伤认定属于行政权力,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的合法性又有审查权,这样就产生了工伤认定进入行政复议后,又可能进入行政诉讼的一、二审,大大增加了工伤案件的处理周期。如果劳动者或者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期限,导致

劳动部门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申请仲裁也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以工伤保险待遇直接起诉的,法院在审理查明是工伤的事实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伤。这样可避免双方当事人都认可是工伤的情况下,法院却因为没有工伤认定结论而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尴尬局面。

(四)提高诉讼收费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虽然是因人身关系引发的赔偿,是劳动争议纠纷的一种,但是它涉及到财产权利的处分,案件受理费应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用人单位为了拖延时间,在该类案件只负担10元的诉讼费的低成本下,往往恶意诉讼,也不愿私下协商解决,这既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建议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比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对劳动者一时交不起诉讼费的,可以实行司法救助,对诉讼费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防止用工单位的恶意诉讼。

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导致待遇降低的实务处理

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导致待遇降低的实务处理 | 劳动法库 栾居沪 文︱栾居沪,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作者赐稿授权劳动法库发布,供朋友圈分享!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投稿: szlaw@https://www.sodocs.net/doc/9a4094571.html, 摘要:近年来,因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收入不统一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逐年增加,今后,类似的与缴费工资为标准计发有关待遇的争议,如养老保险争议、生育保险待遇争议,还会因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收入不统一引发更多的待遇争议。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在社会保险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与本人工资(缴费工资)有关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因缴费工资引发的待遇争议却以工伤保险最为突出。这是因为不仅社会保险争议中工伤保险以本人工资(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待遇项目最多,而且这种争议在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会立刻显现且待遇悬殊,而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争议却不具备这样的特点。因此,因缴费工资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逐年增多就不足为奇了。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张某为某化工机械厂职工,2013年5月张某在进行机械加工时受伤,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2015年3月起享受伤残津贴。张某领取伤残津贴后发现,自己的伤残津贴与受伤前的工资收入相距甚远:2013年5月受伤前的工资收入为4200元,而自己现在领取的伤残津贴仅为1596.6元,差了2603.3元,于是请求该化工机械厂给予补偿工资和津贴的差额。遭机械厂拒绝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该用人单位承担自己因工伤受到的待遇损失。仲裁委员会接到张某的仲裁请求后,及时进行了立案登记,并组织仲裁员进行了集体研究,最后,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因工伤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有关“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裁决。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不应当受理,因为这是一起因缴纳工伤保险费引发的待遇争议,实属行政争议的范畴,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并不能简单地判断是否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3152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个工作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医疗期内医院原始单据、病历、车票。 5、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

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题要 是,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是,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未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能否一裁终局分如下情形: 其一、因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 其二、对于工伤待遇的纠纷:工伤医疗费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是一裁终局;其他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二、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 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 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待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 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4、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 (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份(非必要); 5、委托书(支付给参保人员不需要,非必要)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4、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 (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份(非必要);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清单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清单 一、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康复)费 填写《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属于职业病的由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 (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门诊治疗(康复)的提供门诊病历、划价处方及对应的检查报告;住院治疗(康复)的提供住院病历、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及对应的检查报告); 工伤职工经批准转诊转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或异地居住就医的,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备案表》、转诊转院的交通食宿费用发票原件; 工伤职工因继续治疗或旧伤复发就医的,填写《聊城市工伤职工继续治疗/旧伤复发申请表》; 工伤职工需要康复治疗的,提供经劳鉴委确认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并填写《聊城市工伤职工康复方案审批表》; (三)用人单位账号或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 (四)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工伤职工申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 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劳鉴委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二)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三)提供用人单位账号或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 (四)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三、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 除提供医疗(康复)报销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

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四)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四、申请工伤医疗费用先行支付 除提供工伤医疗费报销所需资料外,填写《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二)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填写《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须提供三方协议、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 六、申请工亡待遇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填写《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核定表》和《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亡证明; (三)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需供养子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等资料无法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 (四)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六)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流程 工伤亡事故报告→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书)→申请报销药费(完成)或申请工亡待遇 →医疗终结(医药费报销完成终止治疗后、 无医药费者出具工伤认定书六个月后)→劳 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具体流程如下: 工伤亡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3小时内电话告知区社会保险股(联系电话0546-8268679)及区工伤保险股(联系电话0546-8257787);24小 时之内(节假日顺延)填报《东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机打)报区社会保险股及区工伤保险股备案。对逾期不报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社会

保障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就医 1、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到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院就诊,情况危急时,工伤职工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伤情稳定,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工伤职工需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 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两份),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区工伤保险股核准后方可实施。未按规定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申请工伤再医疗治疗时(如取内固定材料、复查、 植物人、职业病等医疗依赖者再治疗等),填写《东营市工伤职工再医疗审批表》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工伤保险股审核,审核通过后到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

工伤保险待遇对照表

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该单位向职工、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依据 ①.《工伤保险条例》2011.1.1 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6.5 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2004.11.22 ④.《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1.1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9.1 ⑦.《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12.28 ⑨.《职业病防治法》2017.11.5 ⑩.《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11.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3.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7.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4.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3.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5.1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民事答辩状(工伤保险待遇)

民事答辩状(工伤保险待遇) 答辩人: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址:XX市XX路XX号 被答辩人(原告):XXX 住址:XX省XX县XX镇XX街XX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的按照6000元的月工资标准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以2216.502元为月工资标准计算。 原告2012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入职,3月17日受伤住院,工作时间不满1个月,未实际结算过工资,而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计件,即没有月工资标准。《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8条规定:“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陕西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2753元,即月平均工资为1896元。由于答辩人属于私营企业,应当按照该标准计算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XXX号《裁决书》参照解除劳动关系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即2216.502元确定原告的月工资标准,并以此计算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答辩人认为仲裁委是考虑到2012年陕西省私营企业平均工资22753元低于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330元的60%,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的认定。即“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此答辩人对仲裁委的认定并无异议。 二、原告主张按照3820.5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以44330元为年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规定:“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该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是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二〇一二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函》,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330元。劳动仲裁委以此标准裁决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88660元是正确的。而原告主张按照

工伤相关事项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与审核流程图

工伤相关事项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工伤待遇所需材料 1、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伤认定书(工伤发生30天内到劳动局社保科认定电话67854816 超期认定的在申报认定之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身份证复印件,正规发票原件(须盖收费章),与发票对应的病历、清单、处方;其中一次性住院医疗费5万元以上的为大额,需报市工伤中心复核,故以上材料需报送两套,发票复印。 2、伤残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伤鉴定结论书(劳动局社保科鉴定电话67854816),一次性申报;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需提供本人账号(工商银行)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其中鉴定费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垫付,鉴定检查费由指定检查医院垫付,由社保局直接支付给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检查医院。伤残待遇须在鉴定结论出来的3个月内申报。 3、工亡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亡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和火化证复印件。领取抚恤金的家属需提供本人账号(工商银行)加盖参保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工亡待遇须在认定3个月内申报。 4、辅助器具配置申报: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由医疗机构提出建议,本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社保局待遇审核科同意,方可到到协议服务机构配置辅助器

具。特殊情况,经过医院证明,由于病情需要,确需在鉴定结论前安装辅助器具的,须由参保企业及时向待遇审核科提出书面申请,不能擅自配置辅助器具。相关表格:《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审核表》。 5、交通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需提交交通事故性质认定书、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责任方和保险公司(第三方)赔付证明,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差额部分。其他材料的提交参照以上1、2、3、4条。 6、旧伤复发申报:需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单位、医院、江北区社保局盖章,其中一份在申报待遇时交社保局。 7、享受工伤定期待遇(抚恤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资格生存验证:每年3月,享受工伤定期待遇的职工或家属本人持有效证件到社保局基金监督科(67711804)进行生存验证。 二、工伤待遇审核 1、工伤医疗(康复)费支付范围及审核标准 根据渝劳社办发[2005]43号文,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作为工伤保险药品审核标准。 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工伤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原则上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实施办法》(渝劳社办发[1999]179号文)中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项目执行。 目录中甲、乙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丙类和限额项目的超标部分为自费项目。床位费和外伤骨科治疗用耗材为限额项目。工伤医疗中的挂号费、诊查费(不含专家门诊诊查费)、病历工本费(不超过0.5元/本),每年7、8、9月空调费及12、1、2月取暖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职工退休后被聘用-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东莞裕元医院与东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职工退休后被聘用,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要点提示】 职工退休后虽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受聘后,新工作单位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则其因工受伤后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6)东法行初字第245号(2006年12月6日)二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中法行终字第22号(2007年3月15日) 【案情】 原告(上诉人):东莞裕元医院。 被告(被上诉人):东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莞市劳动局)。 第三人:肖固威。 肖固威原工作单位为衡阳医学院附一医院,原职务为主管护师。肖固威于2000年3月退休,2001年3月31日受聘到东莞裕元医院工作。2005年4月1日,东莞裕元医院与肖固威签订《裕元医院劳务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期限为一年,并约定了肖固威提供劳务的内容、方式、报酬等权利和义务。2006年2月12日14时30分左右,肖固威在原告门诊部换药室接班后开始清理器械,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在地受伤。2006年5月15日,肖固威就此次受伤事故向东莞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东莞市劳动局经调查,于2006年6月8日做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06052400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肖固威所发生的事故属工伤。东莞裕元医院不服该认定,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9月21日做出东府复决[2006 ]0712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东莞市劳动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书》。东莞裕元医院仍不服,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东莞裕元医院与肖固威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肖固威所发生的受伤事故是否符合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肖固威与东莞裕元医院签订的《裕元医院劳务协议书》,明确了肖固威提供劳务的内容、方式、报酬等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书签订的名称虽是劳务协议,但实质上是一种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因肖固威发生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东莞市劳动局针对肖固威在东莞裕元医院发生的受伤事故,于2006年6月8日做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06052400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肖固威所发生的事故属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东莞裕元医院起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东莞裕元医院请求撤销东莞市劳动局于2006年6月8日做出的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060524004号《工伤认定书》和限东莞市劳动局对肖固威做出非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东莞裕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肖固威与上诉人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法律确定退休人员再次应聘时双方建立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双方可以就劳动保险事宜进行协商。肖固威退休后于上诉人处任职时,因其在原单位已享受退休保险待遇,上诉人无法为其办理社保,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

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单位名称:单位编号: 填报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批须知 特别提醒:职工受伤后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连续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评定伤残等级,合法有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以后方可中断缴费。 一、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受伤害前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已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办理工伤待遇(非工亡)审批所需材料 、填写《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或“社保机构联”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或“社保机构联”原件),如伤势轻微没有残疾,职工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本人在工伤待遇申请表上签字并申明“本人自愿放弃伤残鉴定”; 、有效发票原件(据实提供)和相关单据: ()报支工伤医疗费用的:医疗费发票原件附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发票应附出院记录,必要时附相应病历记录复印件;转往苏州地区以外就医的需附转院证明;报支工伤康复费用的,还需提交康复确认告知单或康复治疗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康复效果评价通知单。 ()经同意转往苏州大市以外住院治疗的,可报支外诊交通费、食宿费,除转院证明和出院记录外,还应提供交通费、食宿费发票原件。仅限于工伤职工本人乘坐汽车、火车等普通交通工具费用和转院途中食宿费用。伤情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须附经办机构事先同意的审批表; ()报支假肢义齿等辅助器具费用的,辅助器具费发票原件需附事先经过批准确认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在限额内报支; ()涉及交通事故等第三人责任的应附事故责任认定文书及赔偿处理文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其它符合规定的发票原件及相关单据。 、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属于建筑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交建筑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收据复印件,其中-级伤残定期待遇,需先按规定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手续; 、其他特殊情况根据要求提供。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另填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按相关要求另行提供材料) 三、注意事项 、工伤待遇审批通常应在治疗结束、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由用人单位前来办理。 、职工或单位如参加有商业保险的,应先复印好相关票据,通常先到保险公司报支后,再将发票原件及有关资料送交社保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规定审批工伤待遇。职工或单位如需留存发票、清单等复印件的,应先自行复印留存。 、因交通事故及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应先办理侵权责任民事赔偿。 、所交材料应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提交的复印件、表格、证明材料等应使用规格的纸张,复印件需另带原件以供核对。发票较多的,应叠瓦状粘贴在纸上,交通食宿费发票另贴一页。

劳动者能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精)

未经劳动仲裁劳动者能否直接提起 民事诉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 【裁判要旨】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若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工伤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问题提出】 甲公司承建某工程的玻璃安装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李某,李某招用王某等人进行施工。王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楼上摔下受伤。现王某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参照工伤赔偿的规定,由李某、甲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裁判】 经审理后裁定驳回王某要求工伤赔偿的起诉。 【评析】 实践中,部分法律工作者认为“在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可以 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

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队伍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但笔者不认同上述观点,理由如下: 1、首先应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权利基础,如果当事人选择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则只需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即可直接受理;如果当事人按照劳动争议纠纷提起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即“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前置仲裁,法院则不应受理;工伤保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也应经仲裁前置程序方能进入诉讼程序; 2、《规定》前言即明确“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显然,《规定》针对的对象为“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而非民事案件; 3、从法的位阶上看,《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的,如需修改,则应由立法法规定的主体和程序来实施,而《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一类型案件过程中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劳动法》位阶高于《规定》,且《规定》绝非也不可能是对《劳动法》的修改; 4、《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989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Procedures Or Steps Formulated T o Ensure The Safe And Effective Operation Of Daily Production, Which Must Be Followed By Relevant Personnel When Operating Equipment Or Handling Business, Are Usually Systematic Documents, Which Are The Operation Specifications Of Operator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通用范本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保证本部门的日常生产、工作能够安全、稳定、有效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操作设备或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通常为系统性的文件,是操作人员的操作规范。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企业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 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一、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 、《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原件及

从工伤纠纷处理得到的感悟

从工伤纠纷处理得到的感悟 chinahrd2012-12-04 10:260 汽修公司的员工外出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员工距骨骨折。司机答应负全责,员工当时并无异议。但单位并没有给员工申报工伤。后因单位停发该员工工资引发纠纷。员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领导却不认同,作为HR,你该如何处理呢? 刚到公司,东南西北还没弄清就接手了一起工伤纠纷。纠纷的起因是汽修公司的员工外出修车其所乘坐的出租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员工距骨骨折。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司机答应负全责,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都是司机付的,员工当时并无异议。员工上了工伤保险,但单位并没有给员工申报工伤。后因单位停发该员工工资引发纠纷。员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汽修公司的领导认为司机已经给了钱,单位不能再给。同时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没有按公司的要求来上班,按着制度,员工已自动离职。 总结起来争议的焦点为以下几点:1、该员工享受了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 2、单位和员工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3、未按期申报工伤,是否还可以再申报,费用由谁出 4、该员工只住院治疗了三个月,但却要求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合理。 当时领导找我谈话时能感到领导很气愤:领导认为员工是在讹诈公司,所以宁肯输也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为的就是赌这口气。因为我以前处理过大量的工伤纠纷,又和地方劳动部门有非常好的人脉关系,所以第一时间领导就把这个“热山芋”扔给了我。简单的准备之后,我和领导做了如下汇报: 1、此事事实清楚,职工在外出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工伤无疑。

2、按《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所规定,该员工伤残符合九级中第23款所列:骨折后固定术,无功能障碍,伤残标准应为九级。 3、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家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韩良成所编《工伤保险解答》一书中第77条也有相关说明:职工投了人身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除依法领取人身保险赔偿外,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劳动合同应书面签订,书面解除,且员工在发生工伤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为其申报工伤,未申报的,员工个人可以在发生工伤一年内到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单位未按期申报工伤,如最终被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部负责。 6、停工留薪期长短是劳动部门依据各省所编《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所列的标准定的,其中距骨骨折在该目录第十页,规定不稳定期为2月,恢复期为6个月,所以应支付该员工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7、如果按律师提供的策略,托着打官司,那么社平工资每年都在递增,仅今年一年本省社平工资就递增了27%,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官司打得越久,对公司越不利。更何况对其他职工精神层面的影响会更多。

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 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经办管理系统的全体职工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把握《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集中开展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服务工作的意识。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有针对性宣传《规程》的主要内容和服务环节,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强化其对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要将实施《规程》与经办机构内部科学

设置岗位、明晰管理职责和加快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工作运转流畅。 三、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努力做到各项管理标准和服务行为统一、规范。有关完善和细化情况报我部备案。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试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四节验证和补证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一节申报受理 第二节缴费核定 第三节费用征收 第四节补缴欠费 第五节编制征缴计划 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劳动仲裁申请书 范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XX,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XX省 XX市XX区XX乡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武汉XXXXXXXXX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XXX区X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总经理。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xxxx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xxxx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x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xxxx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治疗期间、申请工伤认定及 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发生的交通费xxxx元,住院治疗期间护理费xxxx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住宿费xxxx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x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电气工程师 岗位工作。20XX年XX月XX日XX时,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XXXX

项目时施工时不慎将右手挤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医院进行急救,于20XX年XX月XX日治疗出院,其前后共住院治疗XX天。申请人治疗出院后,经其个人申请,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 年XX月XX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为工伤。其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武汉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经该委员会审定,申请人的工伤致残等级为八级。其中按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腕和手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64.0、腕和手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64.1的规定:申请人受伤的工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另外,申请人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XXXX元。针对以上事宜,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双方均未达成一直意见。 据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工伤保险待遇案例

贾翠平诉肇南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03)端民初字第751号(2003年9月18日) 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肇中民终字第308号(2004年2月4日) 再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肇中法民再字第6号(2005年10月17日) 复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粵高法民一申字第738号(2006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监字第179号(2009年4月24日)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贾翠平 被告(反诉原告):肇庆市肇南公司(以下简称肇南公司) 贾翠平2001年5月24日进入肇南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肇南公司亦没有为贾翠平交纳工伤保险费。2002年6月10日晚,贾翠平在加班后,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左大腿高位截肢。贾翠平从2002年6月11日至9月24日住院治疗103天,需陪护二人。贾翠平与事故责任方于2002年10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由事故责任方赔偿贾翠平医疗费34391.20元、住院伙食费3150元、误工

费2803.5元、陪人费4662元、定残费300元、残疾补助费97195.56元、残疾器具补偿款156000元、抚养费15600元、交通费770元,共314872.26元。贾翠平当天已收到上述款项。2002年9月29日,广州市某义肢矫形康复中心出具证明,认为贾翠平适合安装国产普及型假肢,单价为19600元,假肢正常使用年限为4年。2002年10月18日至2002年11月15日,贾翠平在该康复中心住院28天,安装假肢,需陪人一人,支出假肢费36000元、住院费1680元、治疗费84元。2003年1月10日,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贾翠平为因工受伤。同年1月16日,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肇南公司和贾翠平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协商未果,贾翠平于2003年1月16日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3月27日作出裁决:肇南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贾翠平一次性伤残补偿金11430元及残疾退休金76200元。双方对仲裁裁决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肇南公司诉称:贾翠平享受了厂方提供的免费宿舍福利待遇后办理退宿手续,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请求判决贾翠平不为工伤,原告不应承担责任。 贾翠平诉求判令肇南公司支付1个月工伤津贴5558元、首次假肢安装费37764元及至70岁11次的假肢安装费共339164元(11次×27400元/次)、18个月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4504.94元、残疾退休金333613.62元(9670元/年×75%×46年)、6个月安家补助费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上海一中院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工伤当事人之间因工伤保险责任的分担和工伤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引发的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涉及的主体宽泛、规定庞杂、争议较多,导致此类案件的审理相对复杂。现结合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主体的确定 钱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A公司劳务派遣至B公司担任操作工。钱某在B公司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因工致残程度十级。钱某辞职后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和B公司共同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案例二:涉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支付义务的承担 侯某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时被压伤食指,并被认定为工伤、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后侯某被C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侯某遂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C公司的劳动关系。后生效判决认定C公司为合法解除,对侯某请求不予支持。侯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C公司赔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三:涉及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 胡某系D公司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第三人为主要责任人。胡某被认定为工伤、因工致残程度十级,且在与第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已获赔残疾赔偿金。胡某在职期间D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胡某辞职后申请仲裁,要求D公司赔付其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工伤保险待遇主体宽泛易疏漏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工伤保险待遇主体较为多样化。一方面,我国从业人员种类多样,除典型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外,还有非全日制从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等。这些从业人员符合一定条件时,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我国用工模式较为复杂,除典型劳动关系外,还有诸如劳务派遣、挂靠、指派、借调、违法转包等多种形态,工伤事故发生时需明确工伤责任承担方。由于涉及工伤保险待遇主体范围的规定较为分散,实践中易产生疏漏。 (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繁杂难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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