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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王轶)

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王轶)
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王轶)

第一章中国民法导论

秉承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协商后,这学期民法总论主要由王轶老师上。

一、类型化、体系化思考方法

1、体系化:高度抽象思考和驾驭材料的能力

2、类型化:把抽象的规则与丰富的生动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的

二、用博大精深来形容民法:

1、博大:民法是生活的百科全书

2、精深:用有限的法律条文来应对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必须要有一个从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的转变,用高度抽象和概括的语言把生活实践在民法当中表达出来。

三、德国民法通论作为参考书是非常重要的。民法劝学——普及民法学知识的作品。

四、两部分:

1、对涉及到民法民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进行分析和说明。民法总论发挥着法学总论的作用。

2、民法总则的内容:中国现行民事法律里面相当于民法典总则里面的内容。

五、民法

对这个词的分析可以从不同的视角:

【历史视角的分析】

梁慧星老师的民法总论,他对民法进行词义的解释是从罗马法开始,欧洲大陆的国家和地区对民法是如何理解的。

从中国人自己的历史入手,对什么是民法进行解析,就涉及到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那就是在国家法的层面上有没有民法这个部门法,中国学术界分成两派:

1、只要世界上存在过的文明形态,中国肯定都有,中国自古就有民法

2、今天所说的民法主要是国家法层面的民法部门法,近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是不

存在的

3、王轶老师:对于近现代意义的民法,对于中国是舶来品,但我们必须承认的

是,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在习惯法的层面上,一定有我们今天所说的民法规则的存在。河南南阳四圣,商圣范蠡,追溯巴拉巴拉。

【比较视角的分析】

外国人对民法的理解。

【老师在课堂上不从历史和比较的视角去讲解,而是从今天中国法律体系的视

角对民法进行解析】

1997年,《宪法》修改之后,写上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目标。立法机关建立了一个目标,要在2010年底,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凡是公权力机关表达了要实现的目标都是能实现的。2011年1月24日,吴邦国正式宣布,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这更多的是一种政治意义,是政治判断,学术界觉得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判断标准是什么,没有客观的判断标准,从学说的角度来讲,不同学者对一件事的判断,都与个人的潜见密不可分。

2011年10月27号国务院白皮书,全面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吴邦国的工作报告: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有机整体。表达的是立法机关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构成这个体系的部门法: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涉及两个重要侧面】

1、民法是什么

2、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是什么?

3、民法的渊源是什么?

1、答:

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师评:

对此条,老师有疑惑:

01、使用的词语的表述:公民(更多用的是自然人)。公民与自然人之间的区别是,公民一定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不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也是我们调整的对象。

02、在我们现行的民事法律上得到认可的民事主体“其他组织”置于何处?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合同法,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明确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其他组织。在担保法上,其他组织也是从事担保交易主体。以至于最高法院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的15-17条里面还专门对什么是从事担保交易的其他组织设置了明确的规则。说明了其他组织也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

03、对于国家是不是属于法人是有争议的。《物权法》起草中间,物权法草案全民征集稿的专家研讨会的时候,国家是不是也可以作为法人对待?有前辈予以反驳。有人认为降低了国家具有的神圣的地位,民法通则73条规定国家所有权,在物权法第五章45-57,规定了国家所有权,意味着国家可以跟其他主体一样,享有所有权,那他是不是民事主体?当然是,当国家发行公债的时候,他也是作

为主体来出现。作为民法来讲,我们可以笼统的说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但并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选择的,体现了这个国家和地区的价值判断。要遵循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等通说认为包括公序良序)。当然这是有选择的不是所有的,体现了一种价值判断。

法条补充: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答:

借助差异性的描述,作为定语加在前面,才能进行区分。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白皮书的表达反映了现阶段的共识:把民法商法和在一起构成一种部门法。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要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商法和民法一致的地方,商法市民法的特别法,是民事特别法。商法更强调保障交易自由等这三项原则。意思自治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的修改草案,一个重要的变化,认可了冷静期制度,针对网上购物电话购物上门推销设立的法律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保护消费者的必要性非常突出,传销。消法上给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即冷静期制度。由于信息不对称,实力不对等,消费者沦为弱势群体,消费者面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时是弱而愚。意思自治的原则受到限制,生产者和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和消法的规定相比,哪个更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就以哪个优先。

【保障交易自由】,在一般民法的范围内不允许自由作出决定或你的约定基于特定公共政策要进行限制的。在商法的领域内,意思自治要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就算在一个第三者看来,不利于交易一方的决定,常常不会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的规则,对商事主体之间地位的判断和对民法主体地位的判断在立法者看来是不一样的,所以他强调保障交易自由。

【等价有偿】,在商事交易中,除非明确约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这个交易是无偿的。商事交易被推定为有偿,然而在狭义的民事交易中,被推定为无偿。借款合同包括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订立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说明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支付利息。

【便捷安全】,对于商人来讲强调财货流转速度,才能获取更多利益。怎么便捷

怎么安全,就怎么来。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票据只要符合票据法上的要求,票据的效力就产生。发生票据的原因行为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是否成立,让票据的流转不受原因行为效力的影响,有利于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可以不用审查了。

3、答:

【引入】

简单说了一下民法的渊源。一、问:国务院在起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时候,最终形成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大家强烈的表达意见和主张的背景下,国务院进行这么重要的一个行政法规的修订,还是没有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情纳入到调整的视野中来,你觉得这么做合法不合法,有什么依据。

答:在立法法的第八条,有一些事项是通过法律这种立法文件来予以调整,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即使是对法律保留的事项,在特定情形下,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也可以由国务院先行去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这种类型的行政法规的话,他必须要有立法机构的授权,然后他才可以就这种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但是在没有宪法和法律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的时候,可以先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去规定,当时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起草,这个授权中不包括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以、、、、被授权的仅仅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修改。对于集体土地进行的征收和补偿,目前主要是立法机关通过对土地管理法进行的修改来加固完善这方面的法律。

【开讲】

对民法的法律渊源,涉及到行使不同公权力的机关他们享有并且行使的公权力的配置关系,涉及到政治国家生活的基本原理。而宪法被认为是讨论这一方面的法律渊源。还涉及到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关系,地方性法规不能与以上的法律相抵触,与她相当的单行法规、自治条例等他在立法的程式上面与地方性法规还是有区别的。要把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规定联系起来思考。

民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比较明确的民法的法律渊源以外还有争议比较大的习惯法、国际公约、双边的国际条约。民法和国际法学者都讨论和关注的话题。而行政规章,在有一些民法学的角度上,争议很大。【习惯法】

什么叫做习惯法?习惯和我们现行法上有关的法律条文确立的法律规则中间所谈到的交易习惯、行业习惯,是不是一回事?我举个例子,比如说民事主体在进行市场交易的时候,你不能期待任何一个进入交易关系中间的民事主体都是一个熟知法律知识的主体,所以他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可能有一些事项是双方在合同协商谈判中间,没有意识到他的重要性,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他对这个交易关系存在着依存关系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没有这样的条款,等到

合同义务履行的时候,究竟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去进行义务的履行,缺少了这样的事项来提供标准的话,可能就没法去进行义务的履行了,或者义务的履行就容易引起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怎么确定履行义务的这方面的问题,这就是学说上的合同漏洞的填补问题,合同法61、62条对合同义务的履行确立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去进行体系解释或者叫整体解释)或者交易习惯(双方当事人不是第一次从事这样的交易,就会形成交易习惯,可以成为对合同漏洞进行填补的工具)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大多数的著书里面对习惯法进行界定的时候,是这样定义的:法律共同体里面的成员(主要是法官、仲裁员)基于得到广泛确认的法律信念所认可的裁判标准(在宪法、法律等中是找不到的,与他们是并列的存在、承认机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习惯法来找,从法院等所确认的裁判准则去找。

争议: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一种,应该如何定位,是不是习惯法?

王老师:的确有不少的法律规则是对法律中间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如何去进行理解和适用所做的解释和说明,但是在最高法院所做的解释里面还是有一些条文所确立的规则是在法律上面没有的裁判的准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可以说在我们国家的司法解释里面有些地方可以找到习惯法。所以司法解释中间的一部分内容是习惯法,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对民事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所做的含义阐释和说明补充,这种含义的阐释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民法的法律渊源,法官在对纠

纷作出处理进行反复援引的时候,他应当援引的是最高法院作出解释的那个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的话,我没有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民法的一个单独的法律渊源。

举例:合同法认可了一项【情势变更制度】,被法官在审判时间中间去运用最早出现在德国。与他特殊的历史背景是有关系的。德国战败,国土面积不断减小。一战之前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比如五万马克买房,等到一战结束,马可贬值,这时候还能用五万马克的货币买到房子吗?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认可了情势变更制度---------当合同成立以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出现了双方没法预见到的情势变化,导致义务的履行对一方显失公平的话,因为显失公平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有权要求和对方重新进行协商,重新进行协商不能够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国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情势变更制度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会不会加重地方保护主义?所以就没写进法律,因此成为了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认可了情势变更制度。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第二批司法解释。只有当一项习惯可以满足习惯法的这些要素的时候,他可以成为一种习惯法。但一般意义上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行业习惯还没有满足习惯法的这些要素的时候,他并不当然的构成习惯法,而在我们国家,无论是民商事审判实践还是学说讨论的层面上大家还都是认可最高法院在关于合同法的第二批司法解释上的情势变更制度可以构成民法的法律的渊源,习惯法。

至于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不能够在法官的裁判文书中间直接援引,作为纠纷处理的裁判依据,必须有一个国内法化的过程。

六、中国民法从何处来

李鸿章对中国近代史的描述: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

一次争论:海防塞防

清朝:变法图强,通过日本去学习西方的法律,甲午中日战争、日俄战争日本均战胜,让中国对他刮目相看。1908年课本~(我国由法律输出国向法律输入国转变)、、、、、、、、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主要参见课本20页到23页。

主要是四次修订。

详见课本20页。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由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引入】

在商法的范围内,给了交易主体更多的意思自治的空间,但是在民法的范围内,由于社会群体的分化,有的主体成为所谓的弱势群体,国家公权力就会介入,对他进行倾斜保护进行最低限度的保护。最低限度的保护所对应的规则,这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丧失了发挥作用的空间,所以我举了消法修改中间所确定的冷

静期制度,说明这个商法中间商事主体享有更大范围内意思决定的自由啊,是存在区别的。

民法这个部门法和其他部门法一样,他都是通过对特定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然后来实现它组织社会秩序。怎么去确立?当出现两种甚至跟多类型的关系,人们能采取的协调策略就两种:01、让有些类型的利益得到实现,不让有的类型的利益实现02让有的类型的利益先实现,让有的类型的利益后实现。或者是做出利益的取舍或者是安排利益实现的先后序位。那问,为什么?依凭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王轶老师心目中,哪些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他其实涉及到讨论者愿意给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怎样的概念和界定,给了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对哪些可以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得出的结论也是不一样的。

面对民法领域内的价值判断问题做出利益取舍或者安排利益实现先后序位的基本准则,这个基本准则是立法机关在进行规则设计的时候立法的准则,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时候的司法的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基本的行为准则,是民法学者讨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时候要遵循的事例性的规则。对于这样四项作用和功能,从这样的认识出发,在我国民法上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就是巴卡巴卡巴卡。

【基础地位:平等原则】

白皮书用的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这个词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间运用广泛。

首要含义:对民事主体不能做类型的区分,要一体对待。解释:在民法的范围内,民事主体,在进行规则设计的时候要设置相同的价值判断结构,裁判者在进行法律的解释、适用以及对漏洞进行填补的时候应当确立相同的填补的结论和不能填补的结论,作为一个立法准则和司法准则来讲的话,平等原则首先是强调不做类型区分一体对待。当你没有理由的时候,你对民事主体做了类型区分,人们就会产生不平等这样的一种看法。

举例:

1、在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到今天为止,有一个人们相当关注的问题,那就是集体土地上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可不可以向国有土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进入到土地交易的一级市场自由的进行流转。大家知道,在我们现行法律的框架内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以进入土地交易的一级市场进行流转,只有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才可以。最近一段时间媒体上面所纰漏出来的围绕着拆迁所发生的一些恶性问题,大多都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尤其是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去进行拆迁的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的矛盾和冲突,是因为同样是建设用地,只有当通过征收的方式把它变成是国有土地的时候,才能够进入土地交易的一级市场进行流转,集体享有使用权。在物权法进行起草的时候,王利明教授所带的科研组到杭州进行调研的时候,杭州政府机关的人士告诉我们,当时征收一亩大约是8到10万元,征收之后变成国有土地

上的建设用地。然后进入市场流转就变成了一亩地的出让价格250-300万元(7八年前)意味着集体土地出让人丧失了所有权,只有了使用权,70年后可能还要继续交钱?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没有回答自动续期要不要再叫土地的出让金。这中间的差价是巨大的。城乡结合部的人接受不了的是国家和集体都是土地的所有权人,物权法在第四条中所确立的原则:一体对待,平等保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不可以进入土地交易的一级市场进行流转,是民法原则在实践中贯彻和执行的问题。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

2、在我们民法通则的第58条,认定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的规则里面: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样的一项规则,在交易时间中间最后发现出了问题了,在1993年我们国家立法机构决定要启动统一的合同法的起草之后,召开了多次研讨会,从事经济法的法官提到了一个案例来证明这个民法规则是有问题的。海南一家生产特种设备的企业,湖南一家企业下了订单,双方订立了合同以后,海南就生产了设备,并且运送湖南,但是这时候市场情况发生了变化,这批设备没法用了,湖南企业就想与海南企业协商一下,能不能把设备运送回去,并给予他们一定赔偿,但是海南企业肯定不同意啊,所以湖南企业的律师向湖南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说是在订立合同期间实施了欺诈行为,要求判定这个合同无效。援引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他的确无效,这样一来湖南的企业可以利用这个规则去实现自己的利益。王立明老师写了一个立法建议,凡是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或者趁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都不能作为无效合同来看待,让被欺诈的人有机会去申请变更或撤销这项合同。但是问题出现了,如果是国有企业、国家控股参股公司被人骗了,合同不被宣布为无效,他们的负责人又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漠不关心,不主动要求变更或撤销,那么国有资产岂不是白白流失了?

立法机关采取了折中的方法。合同法52条+54条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我们这样一个历史解释的结论如果能够成功的话,合同法解释的时候是否坚持了平等原则的首要要求,不做类型化区分,一体对待,等于是把市场主体分为国有企业、国家控股参股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等),问题在于你这样不符合平等原则的首要含义,你有没有什么足够成分且正当的理由。

【法律解释基本方法】今天在解释论上对52条第一款的解释与历史解释是不一样的,法律解释基本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社会解释没有作为独立的解释方法,是因为在以上各种解释中,都要考量这个因素。历史解释会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社会的变迁丧失他的正当性。目的解释就是秉承得到法律人共同体大家共同信守的公平正义的观念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的解释进行的含义的确认,基于此,国家利益被解释为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经济政治和安全利益,必须是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当国有企业国家参股控股公司亦或是私人企业只要涉及到整体上的国家利益的时候都符合合同法52条第一款,都属于国家利益,所以第一款不能当然的等同于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控股参股企业。也正是为了强调这一点,在物权法起草的时候,在物权法的第三条有关物权法立法原则的规定里面专门加上了一条(第三款)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意味着不做类型的区分一体对待,所以作为立法和司法准则的平等原则,强调不做类型区分一体对待。商法更强调保障交易自由,商事主体享有更大范围内的自主决定的权利,而民法民事主体的自主决定可能会给予特定公共政策的考虑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正在进行修改的消法制定冷静期制度,要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的时候,意味着我们把民事主体分成了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我们对民事主体做了类型区分,区别对待。这还是不是民法上所说的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一方面强调通常情形下不做类型区分,区别对待,就是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等根据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的差异,对现代民法上已经有了做类型化的区分,区别对待。这就是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有的人成为了强势群体,有的人没法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成为弱势群体。在特定情形下,就要兼顾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他们没变法把法律上的意思自治变成事实上的意思自治。但这种转折要有理由支持,足够充分却正当的理由是当社会群体的分化和对立,是的弱势群体没办法把法律上的决定自由变成事实上的决定自由。当这样的理由满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兼顾。领域和场合越来越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存在一个论证规则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当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他强调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对其他类型的民事主体要平等相待。

如果你的价值判断结论是主张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你就被豁免了这个初次的论证责任,你只需要对主张弱势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提出的理由进行反驳就可以了,但是论证的责任在初次进行分配的时候就不会分配给你,它包含着

这样一项论证负担的规则。在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分配给谁,就把败诉的风险分配给了谁。去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时候,道理是一样的,把论证责任分配了谁,证成自己观点的最大的风险也就分配给了谁。

【法律信仰:私法自治原则】

又叫意思自治原则,私人自治、自愿原则,涉及到民事主体自身利益的选项由民事主体做出自主的决定。决定自己的利益安排。

和平等原则之间的关系: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或者说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意思自治的原则还有没有可能有自己存在的基准。整个民法这个部门法建立在民事主体普遍平等的假定上,如果有一天当我们所处的社会,法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丧失了,那么民法可能就要退出历史的舞台了。所以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基础性的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补充,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意思自治是核心和关键。在民法这个部门法范围内保障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事项,保障民事主体的自主决定,是这个部门法的法律的性质,如果没有了这一点,民法这个部门法也就没办法与其他的部门法区别开来。意思自治在民法各个部分都要得到贯彻和实现。

在物权法上表现为所有权人也好他物权人也好,这些权利人他们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都是神圣的,私权神圣。我们一般不这么说,宪法12条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民法通则73条,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74条就没有神圣这个词了。事实上神圣的国有财产大量流失。在权力的范围内可以做出自主的权利

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72条第一款,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得已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大会生效的决议及时与物权法相互冲突也仍让有效,因为意思自治。法官案件:电梯费用的承担问题。只涉及到当事人私人利益安排的领域里面,我们尊重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第六章中他叫做业主自治原则,涉及到业主私人利益的事项,由业主自己来决定。

在相邻关系里面,物权法第89条确立了一项规则,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假设有人甲在建造建筑物的时候,跟既有的建筑物的所有人乙经平等的协商达成这样的协议,我妨碍你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代价就是每年我补给你2000万元人民币,乙觉得条件不错,欣然同意啦,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这样的协议也是可以的,可以的原因是他仅仅涉及到民事主体之间私人利益的安排。意思自治体现在物权法合同法等民法的部门里面。

在侵权责任法里面意思自治体现为作为一个理性的伦理主体的人来讲,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侵权责任都是自己责任,仅仅在例外的情形下才存在替代责任或者转承责任。别人对你的行为负责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主要是用人

读《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有感

读《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有感 近日,我们小组读完了曾世雄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对台湾民法深有感触。 人类社会生活在公私两面,为国民一分子之社会生活面及为社会一分子之社会生活面。规律后者之法律,为私法。 内容简介 台湾地区之法制采大陆法系之体例,法律采以法典、条文之方出之。私法中最重要者,乃民法典。 从事法学或法律工作者,大体有其共同观念,认为民法典之文字优美、内容合宜。此一观念当然同样存在于民法总则之看法上。 民法典之文字优美,从各种不同之法律条文比较观察,当应肯定之。然而,文字是否优美,并非绝对重要事项,仅止于相对重要而已。民法典之绝对重要事项,与其他法律条文并无两样,乃其内容是否合中妥切。 民法总则是否合中妥切,包括二问题,其一为民法总则现有规定是否妥切之探讨,其二为民法总则应以何种事项为其规律之内容。前者属于民法总则含义解释之问题,后者则为民法总则应有架构之问题。 作者简介 曾世雄,学历:台湾大学法学学士,高等考试专门职业律师考试合格,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法学博士,西德富莱堡大学研究。 经历:执行律师业务,服政府机关公职,任台大中兴辅仁教职,现职政大法律学系、法学研究所教授。 著作:1、损害赔偿法原理;2、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3、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4、企业设计法。 读后感 “利益衡量,价值判断”贯穿该书的始终,对各种争议的观点,作者分析争议问题的法律关系,各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进行权衡,以期能找出兼顾各方利益的做法。这是我们进行学习和研究必须牢记的,也是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所在。正如作者所言,“法律学习,不能见树不见林,如果整天面对的,都是具体的学说争议与实务见解,无视法律背后的原理原则与基本价值判断,就像盲人摸象,对法律永远无法有整体的认知,与健全的法律感情。”一些问题,理论上进行探讨和区分,固属容易,但在实践中区分却非易事。如要约与要约邀请(书中称之为要约引诱)的区别,在实践中就较难操作,学者争议也较多。诸如此类的问题,教授认为,应就个案的具体情况定之,而不能确定一个整齐划一的标准。凡是原则皆有例外,绝对化的理论不存在,解决实际问题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也是民法理论运用于实践的不易之处。 台湾地区通说认为,契约系双方互异而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构成。作者认为,该定义,对合伙就不适用,合伙,是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契约。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负担出资的义务,目的不是在交换其它合伙人的出资,而是在经营之共同也;合伙人有其共同经营的目的,而不是“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因此,作者提出“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也就是在通说的概念上去掉了“互异而相对立”。合同行

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单选题(每题1分) 1、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D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民(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国家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中学生刘小东在暑假时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其邻居答应等假期结束时将给其1000元报酬。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 A.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B.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 C、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D.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应由其和其邻居共同协商 3、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一经结婚即须辞职”的条款无效,是采用了下列何种民法解释的方法?D A.当然解释 B.目的解释 C.体系解释 D.合宪性解释 5、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7、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C A.无效 B.有效 C. 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可撤销 8、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D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教学提纲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

《民法总论》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合计 20分) 1、民事法律关系 2、代理 3、肖像权 4、民事责任 5、合伙 三、判断:(每题1分,合计5分) 1、“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2、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3、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 4、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依照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四、单项选择(每题2分,合计18分) 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 B、王某将李某打伤 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 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 2、撤销权的性质是()。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

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4、 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5.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 B1998年5月10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5月10日6.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了丁代签合同,则甲、丁是() A共同代理 B单独代理 C再代理 D法定代理 7.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置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李某购买地毯的行为是: () A无效行为 B可撤销行为 C效力未定行为 D有效行为 8.甲厂业务员邓某带该厂空白委托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货到后甲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厂业务员邓某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B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D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9.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民法总论期末练习题(试题附答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C) A 指导功能 B 补充功能 C 惩罚功能 D 约束功能 2、下列现象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D) A 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济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济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适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有限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一栋大楼即将建设,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一心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D) A 自愿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B ) A 家庭暴力 B 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 C 某企业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 D 串通投标的行为 5、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A ) A 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 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 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 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6、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B )

A 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 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 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 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7、孙某在本市闹市区有一处商业门面房,李某多次与其商谈转让事宜。当孙某得知即将兴建的平安大道将从自己的房屋位置通过,就将该房转让给李某。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民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A) A 诚实信用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公序良俗原则 D 自愿原则 8、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德尔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D)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二、多选题 1、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AC) A 地位平等 B 意思自由 C 平等协商 D 等价有偿 2、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制度有(ABCD ) A 先契约义务 B 后契约义务 C 缔约过失责任 D 合同履行 3、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 ABCD) A 欺诈行为 B 赌博 C 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 D 以继续通奸作为房屋赠与的附条件合同 三、判断题1、对 2、错 3、对 1、先契约义务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射幸行为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3、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选择题

王泽鉴: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

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 王泽鉴 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一、绪说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的使命 1.1986-2017:民事立法的总结与开展 2.重大的历史人物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调整民事关系 (3)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4)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求 (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观 (6)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私法秩序 (二)法典化理念的实践 1.法典的体系 (1)外部体系:编制体例 (2)内部体系:法律原则 2.法典构造 (1)传统民法(台湾为例) (2)大陆民法典 3.立法风格 (1)三个特点:宣言、重复、完备 (2)通俗、亲民、教育功能 (3)逻辑、简明、典雅 4.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 (1)民法通则(1986)的贡献与侷限 ①转型中的经济体制 ②发展中的法学:社会主义法制与市场经济法制的调和 (2)民法总则(2017)的突破与发展

(三)比较法与民法总则—传统基础与创新特色 1.传统民法的基础 (1)传统民法:德国、日本、台湾(民国)民法 (2)共同的基础:私法一般原则和法律概念 2.继受、创新与特色 (1)继受与创新 (2)特色与亮点 (3)立法机制 (4)学说共识 (四)研究目的 1.规范结构的分析:法律原则与体系构成 2.探寻解释适用的基本问题 3.教学研究:民法总则的请求权基础 (五)比较法上的应用 1.知彼知己 (1)比较法上的根源 (2)异同的发现:继受、创新、特色 (3)规范的形成: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在採取不同于传统民法的规定时,特别说明其理由 2.解释适用 (1)以比较法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 (2)连结于比较法的发展:判例学说 二、法源、法律适用、法学方法论 (一)法的发现与实践 (二)法律规定 1.通则第6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总则第10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

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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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1. 什么是民法?[1]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规范平等主体(即“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民法有哪些特质?[2] 民法的特质,即民法的特点或性质。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人法,意为民法的出发点是人,特别是自然人;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对人的关心、尊重和关怀的实现是通过设计各种权利制度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予以实现的。 3.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如何?[3] 与商法的关系:在广义上民法即私法,是规范整个市民社会全部生活的法,包括狭义的民法以及商法,因此也可称为民商法。 与经济法的关系:民法作为规范市民社会的法属于私法,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的法是经济行政法。 4. 民法的渊源有哪些?[4] 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结合法理及我国情况,民法的渊源包括:(1)制定法 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 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 ④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 ⑤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2)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际惯例 5.我国的民法原则有哪些?[5] 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有:身份平等、民事权利神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平及公序良俗七个基本原则。 6. 何为民事权利神圣原则?[6] 民事权利神圣,亦即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受任何个人、团体或公权力机关的不法侵害,如受侵害,则受害人有权依法自力保护或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从而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 7.各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哪些具体制度的体现?[7] 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10条规定,“公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模拟试题(体验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答案:C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答案:A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答案:AD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BD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解析: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属于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被剥夺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答案:BCD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解析:已具备了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当事人尚未实际享有权利,当事人实际享有权利有待于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民法总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授课顺序调整的说明 理由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与民事法律行为问题关系密切,连续讲述容易理解。 理由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成立、参与交易活动都需要用到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知识,没有这个基础很多问题较难理解。 理由3:以往民事法律行为的学习中实际上是以自然人为蓝本来理解的。虽然先学习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之处反倒体会不多。不如直接先以自然人为蓝本展开法律行为和代理,然后再来看法人在参与民事法律行为时的特殊性来得深入 理由4:法律行为问题是民法的中心问题,宜较早讲述。 理由5:在讲完自然人之后,直接讲民事法律行为也有先例可循。比如日本著名法学家山本敬三就是采取了这种体例。 1.以意思为效力基础的行为的概念使用 2.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3.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构造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制 度 的 构 造 成立 当事人 意思表示 特别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效性 有效要件及效 果 效果 有效 可撤销 效力发生 效力未定 附条件 附期限 内容 无效 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其必须具备的要素,原则上与意思表示的内容相同的效果将得到认可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 (一)准民事法律行为 1.含义:准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或称表示行为)的一种,其效力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2.类型 (1)意思通知:由通知意思而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的行为。如催告 (2)观念通知:通过认识事实并通知该事实而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效果的行为。 (3)情感表示:通过表示特定的情感而发生法律规定的效力的行为。如宽宥。 (二)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的异同 1.共同点:无论哪种行为,都存在当事人的意思和认识这种精神作用,并且向外部表示了出来。 2.不同点:两者的差异在于效果的决定因素。 三 ,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当事人所预想的效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以及可变更的表意行为) 其他观点 “民事行为”(与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同义)等 “法律行为”(包括发生当事人所预想的效果的行为以及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行为) 传统民法 以意思为效力基础的行为的概念使用 A :答应别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行为 B :民事法律行为:赋予当事人的意思以法律拘束力,塑造法律关系,创设权利义务。 体会:法律只是社会规范之一!

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1. 什么是民法?[1]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规范平等主体(即“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 民法有哪些特质?[2] 民法的特质,即民法的特点或性质。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人法,意为民法的出发点是人,特别是自然人;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对人的关心、尊重和关怀的实现是通过设计各种权利制度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予以实现的。 3. 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如何?[3] 与商法的关系:在广义上民法即私法,是规范整个市民社会全部生活的法,包括狭义的民法以及商法,因此也可称为民商法。 与经济法的关系:民法作为规范市民社会的法属于私法,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的法是经济行政法。 4. 民法的渊源有哪些?[4] 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结合法理及我国情况,民法的渊源包括: (1)制定法 ①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 ②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③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 ④ 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 ⑤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2)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际惯例 5. 我国的民法原则有哪些?[5] 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有:身份平等、民事权利神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平及公序良俗七个基本原则。 6. 何为民事权利神圣原则?[6] 民事权利神圣,亦即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受任何个人、团体或公权力机关的不法侵害,如受侵害,则受害人有权依法自力保护或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从而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 7. 各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哪些具体制度的体现?[7] 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10条规定,“公民的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2.请求权 3.权利能力 4.宣告失踪 5.委托授权行为 6.诉讼时效 二、判断题 1.在我国,判例是作为民法的正式渊源存在的。() 2.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 4.在中国,任何法人的成立都需要经过登记。() 5.自然人甲乙之间签订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 )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一年后,得知甲仍在世间。死亡宣告撤销后,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7.法人的权利能力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8.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9.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则王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实践性法律行为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要件,诺成性法律行为成立以交付实物为要件。(?? )三、填空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____________。 3.在物的分类中,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称为____________。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5.法人因分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法人以其所在地为住所。 四、单项选择 1、我国自然人从(?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18岁起?? B.年满16岁起?????? C.年满10岁起?????? D.出生时起 2、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 )。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 3、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配偶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双方的夫妻关系(? )。 A.自行恢复????????????????????? B.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C.视配偶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D.视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4、自然人在战争中下落不明,其家属要申请宣告死亡,必须在(? )。 A.下落不明满4年后??????????? B.下落不明满2年后 C.从战争结束时起满4年后??? ?? D.从战争结束时起满2年后 5、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 A.任何阶段??? B.最后六个月??? C.最后三个月??? D.前六个月

2021年王泽鉴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

民法总则规范体系、解释合用与教学研究 王泽鉴 台湾大学名誉专家 一、绪说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典使命 1.1986-:民事立法总结与开展 2.重大历史人物 (1)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2)调节民事关系 (3)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4)顺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求 (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观 (6)建立以宪法为基本私法秩序 (二)法典化理念实践 1.法典体系 (1)外部体系:编制体例 (2)内部体系:法律原则 2.法典构造 (1)老式民法(台湾为例)

(2)大陆民法典 3.立法风格 (1)三个特点:宣言、重复、完备 (2)通俗、亲民、教诲功能 (3)逻辑、简要、典雅 4.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 (1)民法通则(1986)贡献与侷限 ①转型中经济体制 ②发展中法学:社会主义法制与市场经济法制调和 (2)民法总则()突破与发展 (三)比较法与民法总则—老式基本与创新特色 1.老式民法基本 (1)老式民法:德国、日本、台湾(民国)民法 (2)共同基本:私法普通原则和法律概念 2.继受、创新与特色 (1)继受与创新 (2)特色与亮点 (3)立法机制 (4)学说共识

(四)研究目 1.规范构造分析:法律原则与体系构成 2.探寻解释合用基本问题 3.教学研究:民法总则祈求权基本 (五)比较法上应用 1.知彼知己 (1)比较法上根源 (2)异同发现:继受、创新、特色 (3)规范形成: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在採取不同于老式民法规定期,特别阐明其理由 2.解释合用 (1)以比较法作为法律解释一种办法 (2)连结于比较法发展:判例学说 二、法源、法律合用、法学办法论 (一)法发现与实践 (二)法律规定 1.通则第6条: “民事活动必要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总则第10条:

(完整版)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docx

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A)。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 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 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 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C)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10、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 以免妨碍眺望。后乙将其房屋出售于内,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 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对甲的请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C)A属因相邻关系产生的合法权利 B属私人协议,不具有合同效力 C不予支持 D甲乙约定只具有债权效力,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丙 11、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A)。 A 人的死亡 B 发现他人丢失的东西 C 甲与乙订立合同 D 甲把乙打伤 13、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谓宣 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 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 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C)。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 ( 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14、以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C)。 A 甲借乙钱,到期未还 B 甲将乙打伤 C 甲将其生产的赌博机卖给乙 D 甲外出不在,乙自愿 帮甲修好门窗 15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 果二、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生活情况。 2 、自助行为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其护法权益,在情况紧迫而又不 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 扣留、拘束及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3、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4、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 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5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 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2.请求权 3.权利能力 4.宣告失踪 5.委托授权行为 6.诉讼时效 二、判断题 1.在我国,判例是作为民法的正式渊源存在的。() 2.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4.在中国,任何法人的成立都需要经过登记。() 5.自然人甲乙之间签订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一年后,得知甲仍在世间。死亡宣告撤销后,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7.法人的权利能力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8.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9.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则王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实践性法律行为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要件,诺成性法律行为成立以交付实物为要件。() 三、填空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____________。3.在物的分类中,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称为____________。 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 5.法人因分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法人以其所在地为住所。 四、单项选择 1、我国自然人从()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18岁起 B.年满16岁起 C.年满10岁起 D.出生时起 2、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 3、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配偶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双方的夫妻关系()。 A.自行恢复 B.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C.视配偶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D.视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4、自然人在战争中下落不明,其家属要申请宣告死亡,必须在()。 A.下落不明满4年后 B.下落不明满2年后 C.从战争结束时起满4年后 D.从战争结束时起满2年后 5、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A.任何阶段B.最后六个月C.最后三个月D.前六个月 6、甲、乙为亲兄弟,父母双亡,甲在县政府工作,乙为未成年人,暂住姑姑丙家,甲、丙都不愿意担任乙的监护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甲、丙均非乙之法定监护人B.因甲、丙均表示非乙之法定监护人,故皆非乙的法定监护人

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法硕《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少答或多答均不给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 、甲将自己的一条金项链卖给乙,甲怕乙后悔,当即请在公证处工作的朋友丙到场作证。他们 的行为属1 A )。于( B. 多方法律行为A. 双方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D. C. 要式法律行为 个月之内其弟大学毕业不分回当地工作,就把房租给他。这一法律32、某甲向某乙租房,某乙说:如果A 。)行为是(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D.不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C.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C 3、李某,年龄已满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现无钱,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乙74、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当年6月底时,乙就要求甲还钱,甲不允,该民事权利最终的二年诉讼时效起算,乙同意。 但至10保证年底归还”C )日应为(。 日月A.次年的11 1当年的7月日B. 11月1日C. 当年的借款时D. A (5、诉讼时效期间是由:) A法律直接规定的 B当事人约定的 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C D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B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6. 实体权和胜诉权D. 起诉权胜诉权 A.实体权利 B. C. (其实目前的观点是抗辩权发生说,并不消灭胜诉权。如果对方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原 告是可能胜诉的。因此,本题消灭的胜诉权应理解为是在对方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前提下) C )、下列关于复代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有(7. A.复代理人由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选任 B.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C.复代理人以原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

2012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西南政法大学第二学期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不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是(C) A.宪法 B.地方性法规 C.法院判例 D.国家政策 2.在民法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的方法是(A)。 A.文义解释 B.论理解释 C.社会学解释 D.比较法解释 3.抗辩权的作用在于(B)。 A.支配特定物 B.对抗请求权 C.对抗支配权 D.即是请求权 4.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B)。 A.奶牛产的牛奶 B.存款所得的利息 C.羊身上取得的羊毛 D.宰猪而获得的猪肉 5.下列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是(A)。 A.甲误将乙当作丙而与乙订立合同 B.甲擅自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 C.甲将乙托付保管的自行车私自买给丙 D.12岁的甲把父亲送给自己的手机赠与给同学乙 6.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C)。

A.甲打伤乙的行为 B.甲约乙去看画展 C.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 D.甲、乙共同盗窃 7.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D)。 A.领导和下属的关系 B.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 C.庄某和李某之间的朋友关系 D.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 8.所有权属于(A)。 A.绝对权 B.相对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9.(A)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权利 10.(B)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A.民事法律规范 B.民事法律事实 C.民事法律关系 D.民事权利 11.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D)。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12.买方的经办人和出卖人互相串通,抬高价金,由后者会给前者一定的回扣,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C)。 A.欺诈 B.显失公平

民法总论--简答题

民法总论---简答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民法的形态: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 3.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抽象的民法,是内涵最为丰富且极具伸缩性的民法规范,是贯穿民法始终并且具有普遍效力的民法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进行民法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民法学说的基础。 4.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原则,对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法律对受害人给予补偿,而对相对人不予保护。 平等原则的体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5.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五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其中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6.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特别民事权利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7.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8.民事法律义务的特点:具有利他性、限定性和法律拘束性。 9.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与联系:区别:(1)民事义务的履行为社会所鼓励和倡导,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社会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谴责;(2)民事法律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而民事法律责任具有制裁;(3)民事法律义务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可由当事人的合法行为而产生;民事责任仅因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而发生。(4)此外,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在法律约束力以及承担者的范围方面都不同。 联系: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给付性质不同,但形式相同。 10.物的意义:须有体,须为人力所能支配,为权利客体,须独立成为一体,需满足人民需要,须有一定的界限范围。 11.物的种类:不同分类:有不动产和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民法总论练习题及答案一

《民法总论》复习题 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 A )。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D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三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B )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 4、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晓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D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5、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依照法律规定,( D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C )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9、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C )。

学习民法必读的书

学习民法必读的书 【竹叶前言】:对于民法学初学者而言,首先,选一本好 的民法教材,重要的吃是透教材的基本知识,然后对民事的 案例进行分析学习与适用民法条文结合,努力锻炼学子理论 与实践相结合处理各类事务的实务能力。在学习民法看教材 的过程中,学子们还可以参考以下教材或著作,以帮助大家 更好的学习民法学。 一、必读教材 ???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 ???????郑玉波著:《民法总则》 ???????王利明著:《民法总论研究》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 ???????龙卫球著:《民法总论》 ???????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第一卷) ???????李永军:《民法总论》 ???????江平主编:《民法学》 ???????余延满马俊驹:《民法原论》 ???????魏振瀛主编:《民法学》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修订本 ???????张玉敏主编: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案例教学用书:民 法案例 ???????程荣斌编著:《民法案例.法规.试题》???????马俊驹主编:清华法学文库教材系列:民法案例教程(上下) 二、扩读的民事法典及民事立法草案 1、法国民法典 2、德国民法典 3、瑞士民法典 4、日本民法典

5、台湾民法典 6、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7、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 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1年 8、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 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9、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建议草案及说 明》法律出版社2001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1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担保法司法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0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答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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