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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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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将成为21 世纪全球最大的经济新增点之一,电子商务距离平民生活越来越紧密,截至2013 年12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 亿。中国已经超越美国和日本成为第一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 电子商务应运而生。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我国目前有电子商务网站1500 多家,涉及的行业有金融、民航、铁路、IT 、家电、旅游、食品、玩具、汽车、书刊等等。2013年光棍节一天中国互联网上创造成交金额为350 亿,比去年的191 亿增长83%。双十一全天,支付宝达成的交易笔数为1.7 亿笔。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在繁荣国内市场、扩大居民消费、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应用水平比较低,交易环境有待改善,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有待提高,特别是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未能解决或有效解决。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运作平台的,其交易场所虚拟化、表现形式多样化、交易范围国际化,由于网络平台、市场准入、法律冲突、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十分庞大。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

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电子商务合同、电子支付、电子交易安全、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保护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主要是双方通过电子形式(email; 传真;电话; 或者网络电子表格等等)来签订的。电子商务进行的是无纸贸易,其在形式上和法律效果上与传统合同相比有了很大变化,这涉及数字签名、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问题,必然产生很多问题:首先,电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属于不见面,双方都通过网络虚拟平台进行运作,其信用仅仅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密码认证的虚拟性和认证机构认证的多样性导致合同的信用体系存在较大疑问,对大额和长期的商务合作开展不利。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等特点。从目前来看,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包括以下几点:电子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的合法性、电子证据与事实的关系,电子证据的内容以及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对案件的证明逻辑完备性等。美国各州对电子证据的效力审查纷纷制定单行法加以规范。而在我国,专门的单行的地方立法只有广东省制定的《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它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保存电子证据、出示电子证据的权利、义务及程序。而其他地区则试图通过对原始单证、凭证等电子记录采取变通的处理办

法,来解决电子信息在解决纠纷时的证据效力问题。这虽然为本地电子商务发展扫除障碍,但却不利于我国整体电子商务的发展。

首先,电子发票在我国只是存在理论上的构想,很多电子商务合同特别是小额交易没有发票,这种合同一旦产生问题,纠纷的解决就是个难题。

其次,数字签字代替了传统合同生效的签字盖章方式。数字签名本身的效力产生就存在疑问,并且其存在宜复制性和仿照性,不易辨别性,一旦被复制和仿用,产生的合同纠纷解决就十分复杂。

第三,电子合同和网络虚拟商家的普及,如何界定好生效的地点,这是合同纠纷的约定管辖的重要依据。

第四,自动订单合同的效力问题。依照商家或者客户自动设置的订单系统产生的订单合同到底是否必然生效,由此一方无法供货产生的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等,这些都是现实中存在的。最后,因计算机或者网络发生故障产生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如果因为计算机或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者错误,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由此而发生合同关系,该合同的效力如何,最终产生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

二、电子商务支付问题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零距离收付、零距离购销,如果没有安全有效的电子商务金融渠道,尤其是电子支付手段,是做不到“零距离”的。而我国现在的金融支付手段不完善,各大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程序比较繁琐,并且还没达到数据的交互,没有形成统一的支付系统。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另外,

现存的支付宝手段虽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这只是电子支付中的过渡产品,其在解决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资金流动的实时性上存在明显缺陷,不能完全满足金融电子化的要求。

以现代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电子通讯技术以及因特网发展带动的电子商务,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储蓄方式、投资偏好和经济金融理念,由此引起了整个世界的资金流向、流量和结构的巨大变化,对世界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电子货币系统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而按公认的观点,电子货币是一种“储值”或“预付” 产品,即将用户所能支配的资金或货币币值存储于其持有的某种电子设备上,如银行卡、电子支票和数字化电子现金。因而,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如维萨和国际信用卡组织也拥有发行电子货币的权力。这在实质上部分剥夺了央行垄断发行货币的特权。其次,电子货币发行的目的是替代流通中的现金,其大量使用势必减少流通中的现金,进而改变货币的流通速度。

由于网络银行的兴起,银行业将发生革命性的变革,银行的运行机制将更趋简单化,银行业务服务范围将更广,业务边界将更加模糊。地理优势再也不是银行业务兴衰的必要条件,资产的多少也不再是银行价值的唯一衡量标准,银行的分支机构也不是越多越好,银行的经营方式必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新的竞争条件下,银行业的竞争重点,已不再是金融产品的价格之争,而是更多地转向提高信息交换系统的竞争力上。只有通过高效的交换系统才能将各种金融产品既快又好地传送给客户,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大

的市场份额,增加业务创新的机会。因此,传统的银行业经营方式、竞争策略必将发生很大的变化,既有的银行法的许多规定也将变得不合时宜。

三、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下面三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网站的安全管理存在很大隐患,普遍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国内安全技术结构和加密技术强度普遍不够;第二,电子商务交易售后安全也是真空地带,出现问题后客户往往不知道去找谁负责,有人开玩笑说“电子商务目前是个‘三无'行业:无法可依、无安全可言、无规可循” ;第三,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缺乏足够法律制度体系支持。我国现今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保护主要分散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及民商法,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度建设上也存在混乱,加上网络技术发展速度过快,法治远远滞后。

对电子银行业务安全性的威胁也面临着三个方面问题:(1)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监听用户与银行之间的互联网络通信,破译用户的银行帐号和密码;(2)不法分子用电脑病毒修改用户软件,将用户的资金转到自己的帐上;(3)不法分子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破坏保密软件,使银行网络丧失自我保护的能力。从理论上说,越开放的系统其安全性就越差。由于国际互联网本身是一个开放系统,加上电脑“黑客”的存在,绝大多数人不放心将自己的信用卡帐号、帐户到期日等关键信息通过开放的国际互联网传送。至于网络银行所提供的往来帐户数据的安全程度还应该更高,否则一旦系统遭入侵或擅自篡

改,后果将不堪设想。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各家银行提供的服务产品亦日益趋同化,银行与客户之间进行直接沟通的途径越来越少,客户实际上是距离银行越来越远了,怎样才能解决这一问题?这是网络银行将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存在明显不同的特点,如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等。其中,又以垄断性(专有性)和地域性更为特别。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专有,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成了一种摆设。如果地域性被彻底打破,权利就有可能成为世界通行的“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世界性统一的制度。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互联网上,网络的传输表现出“公开”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球性特点及状态。“公开”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为“公用”提供了方便;“无国界” 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向之状况下,是否因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本质意义上的国际化?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由现有的网络技术给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制度带来的问题。在其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呈现复杂性和难以根除性,有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还很难以找到

有效解决的方法。

五、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

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的范围包括事实,图像(例如,照片,录象带),以及毁谤的意见等。目前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领域遇到的三大问题: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交易。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会使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基础更为削弱,不利于电子商务交易的长久发展。

虽然现阶段在中国还存在着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著多问题,但是电子商务有着许多独特的优势,随着中国网络技术的发展,上网用户的急剧上升,上网速度的加快,网上支付手段的改善,网络交易安全体系的建立,中国电子商务必定会得到飞速的发展。

由于网络空间的无限性,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管辖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中的管辖问题为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项案例判决中认为,欲在互联网上进行访问或复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使用终端计算机;(2)通过互联网进入存有相关内容的服务器硬盘。因此,一旦发生复制侵权行为,服务器所在地及终端计算机所在地均可视为侵权行为地,作为权利人可进行管辖法院的选择。另外对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管辖问题也出现不同看法。一般认为该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以及结果地的法院对此纠纷均有管辖权。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除了被告所在地法院之外,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对此类纠纷也有管辖权。当然,侵害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的不同,决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及结果地的范围也是不一样的。

六、对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立法模式研究的展望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已经远远落后于电子商务的实践和发展,而法律体系是电子商务的“游戏规则”,因此要制定相关的标准和法律框架,来明确电子商务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创造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的法律环境。对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研究,应当从宏观角度、从新形势下的国家贸易体制着手展开分析,探讨制定新型的商业交易规则、建立新型的知识产权体系、形成安全的电子交易运行机制和保障体系等,以确保在国际贸易中,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以及在商业贸易中消费者、生产者和政府的利益均能得到保护。要建立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就要涉及到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电子商务规约、进出口关税、知识产权保护、刑法、民法、广告法等方面的研究。

1.合同法相关问题研究,它包括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有效性、签字与认证的要求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

2.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它包括商标法和域名问题,著作权法面对的重大问题,如信息数字化过程的性质、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把作品上网并向公众传播的行为的本质等。

3.税收征缴问题研究,它包括研究网上贸易的税收稽查方法,电子货币的发行与税收扣缴办法,网上贸易与纳税义务人确定,电子商务与税务不平衡及其矫正,电子商务与避税问题。

4.冲突法。

5.经营范围等问题研究

6.刑法相关问题研究

7.广告法的适用性研究

8.民法的部分领域,如隐私权问题,满足消费者在保护个人资

料和隐私方面的愿望,是构建电子商务框架必须考虑的问题。

9.金融法相关问题的研究

我国在将来电子商务立法中,应该对上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这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内容。而从形式角度来看,我国专家对电子商务立法模式意见不一。2000 年初,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提交了“1 号议案”——关于加紧“中国电子商务法” 制定的议案,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推上了前台。但是有些专家认为,目前制定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时机还不成熟。在立法模式上,建议可以参考下面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先从个别法规人手,如修改合同法、贸易法中有关电子商务实施中关于书面文件、签字、证据等的规定;到时机成熟时,再统一起草电子商务法或电子贸易

法。第二种模式是鼓励各部门先分别订立、修改该部门电子商务方

面的法规,促进本部门电子商务的发展,但部门的规定不能违背基

本法律规定;到时机成熟时进行电子商务统一立法。因为电子商务

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目前适应于传统商业模式的法律体系,乃

至其中的单项法律、法规远远不能为其发展提供保障,所以不管采用

那种立法模式,都应该注意到上述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因素,进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论文

浅析我国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班级: 姓名: 学号: 学院:

一: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 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的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缺位 2、法律规则的模糊 3、法律规则不协调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规范主要是单行规则,而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立法主要是根据电子商务应用实践对传统民商事法律的修补和针对电子商务实践中的新问题进行的专门立法。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从我国的大环境来看,我国在电子商务法律政策上一方面收到传统法律的局限,一方面又缺乏必要的创新性的法律规范,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明显滞后。具体表现为: 1、现有规定效率等级较低; 2、部门协调成本过高,导致效率低下; 3、立法的技术操作上还存在一定的欠缺; 4、法律空白点多,很多法律问题无法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 5、网民获得法律救济困难。 具体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面临的法律问题有如下五个方面: 1、电子商务运营基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网站的建设及其所从事的信息服务的基本法律问题,比如网站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具体法律规范、申请域名、网络信息服务行为的管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他们在侵权责任中法院要如何判决等。 2、按照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划分,包括网络广告、网上拍卖、网上证券交易和网络游戏等的法律规制。 3、按照电子商务网站的普遍交易流程划分 (1)在线交易参与主体的法律问题:包括买卖双方当事人(虚拟主体)、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即第三方)身份的真实性认定和市场准入、纠纷责任的归属等;交易中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2)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合同是交易的桥梁,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其法律问题也是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法律问题。在线交易中必然涉及电子合同的签订,怎样认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电子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的确定等

自考00996 电子商务法概论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法 章节练习题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法章节练习题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3分) 1.要约邀请是 ( )1504 A.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希望他人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 C.与他人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 D.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 ( )1410 A.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 B.希望他人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 C.希望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 D.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在非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是一种 ( )1410 A.基于错误认识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B.主观原因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C.基于误解认识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D.客观原因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关于电子合同的履行地点和附随义务,不包括( )1307 A.瑕疵担保义务 B.电子信息的交付应将如何控制、访问该信息的资料一并交给消费者,使之能有效支配所接收的信息 C.电子信息应以有形媒介为载体进行交付 D.担保提供的信息产品或服务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5.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没有主营业地的,其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1307 A.发件人的发件地 B.发件人的经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收件地 D.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 6.下列属于狭义电子合同的是( )1107 A.采用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 B.以电报方式订立的合同 C.以电传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 7.对于提供格式合同的网站与其用户的情形,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相关规定的是( )1107 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 B.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C.对格式合同有两种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D.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 8.关于意思表示的撤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107 A.我国合同法不认可承诺可以撤回

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商务中普遍使用的合同形式,与传统的合同制度比较,电子商务合同有许多不同的特点。本文着重对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销与撤回问题,电子代理人问题,条款问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问题等方面做了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这些问题对于发展电子商务、提高网上交易的成功率以及正确解决电子商务中的交易纠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电子商务合同而言,由于其是借助于国际互联网来传送和接收信息的,使之在要约与承诺问题,合同的条款问题,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等许多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需要对这些问题加以深入的研究,并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进行规X。加强相关技术的研究、规则制定和适时的进行立法调整,不仅是对我国合同制度的完善,而且有助于发展电子商务,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适应新经济时代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要约;电子代理人;合同成立;合同条款。 电子商务合同,广义上指所有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形式成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X法》中均采取此定义。就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而言,其中以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成立的合同,电报、电传和传真仅仅是传输合同文本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成立的合同,与传统的纸介质书写合同在法律特征上并无太大的区别,并且这种合同的文本最后还是记录和表现在纸上;而以数据交换和电子等方式,其合同文本信息的传输、记录和表现都是通过计算机来进行的,这与传统的

纸介质书写合同有很大的区别,一般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合同。本文所研究的电子商务合同,仅就狭义的而言。 在实际的电子商务交往中,电子商务合同一般又根据合同文本传输和表现方式不同分为点击式、数据交换式和电子式等三种具体类型。点击式电子商务合同是指消费者根据企业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点击“确认”或者填写必要信息后点击“确认”以达成交易协议的一种电子商务合同形式。数据交换式电子商务合同,是特定的交易伙伴之间基于事先相互签定的协议在相互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进行贸易活动的一种合同方式。电子式电子商务合同是当事人通过电子进行要约、承诺并记录、表现合同文本信息的一种合同形式。 对于电子商务合同而言,由于其是借助于国际互联网来传送和接收信息的,使之在要约与承诺问题,合同的条款问题,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等许多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需要对这些问题加以深入的研究,并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进行规X。 一、要约与承诺问题 这一问题包括:商家登载于网页上的商品信息是否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电子要约是否可撤消或撤回?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又称为“发盘”或“发价”,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有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意义在于,要约是当时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经承诺即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则不能因相对人的接受而成立

浅析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浅析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摘要网络上的信息安全是交易安全的保障,而信息安全的保障则是网络系统的安全。但由于网络技术本身的缺陷,使得网络社会的脆性大大增加,一旦计算机网络受到攻击不能正常运作时,其危害程度不可想象。所以,构筑安全网络环境,就成为网络时代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不可逾越的“瓶颈”性问题,愈来愈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关键词网络安全加密技术;电子商务 网络系统的安全问题来源于网络的开放性、无边界性、自由性,安全解决的关键是把被保护的网络从开放、无边界、自由的环境中独立出来,使网络成为可控制、可管理的内部系统。可实现这一目的技术有:密码技术、鉴别技术、访问控制技术、信息流控制技术、数据保护技术、软件保护技术、病毒检测及清除技术、内容分类识别和过滤技术、网络隐患扫描技术、系统安全监测报警与审计技术等。 1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技术 1.1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Firewall)是近年来发展的最重要的安全技术,它的主要功能是加强网络之间的访问控制,防止外部网络用户以非法手段通过外部网络进入内部网络(被保护网络)。防火墙的安全策略有两条。一是“凡是未被准许的就是禁止的”;二是“凡是未被禁止的就是允许的”。网络是动态发展的,在制定防火墙安全规则时,应符合“可适应性的安全管理”模型的原则,即:安全=风险分析+执行策略+系统实施+漏洞监测+实时响应。防火墙技术主要有:①包过滤技术(Packct Filtering)。它一般用在网络层,主要根据防火墙系统所收到的每个数据包的源IP地址、目的IP 地址、TCP/UDP源端口号、TCP/UDP目的端口号及数据包中的各种标志位来进行判定,根据系统设定的安全策略来决定是否让数据包通过,其核心就是安全策略,即过滤算法的设计。②代理(Proxy)服务技术。它用来提供应用层服务的控制,起到外部网络向内部网络申请服务时的中间转接作用。内部网络只接受代理提出的服务请求,拒绝外部网络其它节点的直接请求。运行代理服务的主机被称为应用机关。代理服务还可以用于实施较强的数据流监控、过滤、记录等功能。③状态监控(Statc Innspection)技术。它是一种新的防火墙技术。在网络层完成所有必要的防火墙功能——包过滤与网络服务代理。目前最有效的实现方法是采用(Check Point)提出的虚拟机方式(Inspect Virtual Machine)。 1.2 加密技术 数据加密被认为是最可靠的安全保障形式,它可以从根本上满足信息完整性的要求,是一种主动安全防范策略。数据加密就是按照确定的密码算法将敏感的明文数据变换成难以识别的密文数据。通过使用不同的密钥,可用同一加密算法,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电子商务支付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电子支付的出现,使得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发展中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电子支付现状安全法律对策 引言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工业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经济贸易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即系统地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网络式实现的商业贸易活动。电子支付的出现,使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法律问题析。 一、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 网上电子支付含义 网上电子支付是以金融电子化为前提的。所谓金融电子化,是指电子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利用电子科技设备,替代人工操作和纸面记载形成电子化银行,如“无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在金融电子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支付虽然起初不是为了电子商务而设计的,也不是单纯为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但却成为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作为一种现存的支付方式,网上电子支付是相对于传统的支付方式而言的。它有两个层面的含义[1]一是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传统的支付方式电子化,就以电子信息取代传统的信函、电报等来进行资金流转的信息传递;二是以某种形式的电子信息完全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如现金、票据,信息的递就是资金的传送。对此,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电子支付的信息层面和货币层面,本文中所论述的是属于第二个层面的内容,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2]在普通的电子商务中就表现为消费者、商家、企业、中间结构和银行等通过 Internet 网络所进行的资金流转,主要通过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等方式来实现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的创新,银行作为社会信用的支付中介功能也在这一大背景下获得了质的突破,电子支付就是银行信用中介功能的金融电子化表现,大大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提高了银行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综合成本的降低,实际上也就减少了国家相应的经济投入。电子支付的出现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电子支付构成了电子商务整个活动中最为关键的核心环节。电子商务的运作实际上是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有机

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冲击及应对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 NO.1,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83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冲击及应对 宋 皓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尤其是在民商法领域,对合同法、隐私权法等都有冲击。本文意在分析了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冲击和带来的问题,即电子合同的形式和电子合同的签订问题。并且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属于书面形式,而且关于电子合同的签订问题还是遵循合同法的基本规定。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要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1-0083-3 一、电子合同概述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和应用,有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也伴随其出现。电子商务有其独特的特点和特定的技术环境,因此对传统的法律法规也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和挑战。李适时老师认为,电子商务法属于特别商法,也是民商法的分支;田文英老师认为,电子商务法既不属于民法,也不属于商法,更不属于经济法,而是新形势下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笔者认为,不同的观点说明电子商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指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所有法律,而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电子商务法》或者《电子签名法》等标有电子商务名称的法律。 其实,就电子商务法而言,是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换句话说,电子商务法对于传统法律的冲击和挑战是全面的,不仅仅是传统的民商法。不仅仅包括民商法等私法问题,也有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等公法问题。除了实体法问题,还有程序法问题。总之,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电子商务势必对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程序法、证据法等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本文就从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问题、和合同法的冲击和应因。 二、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法问题 电子商务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寻找目标客户以及交易前的准备,然后是订立合同,最后是支付和履行合同。从这个过程中可以得知,其实电子商务和一般商务区别差别不大,从本质上是一样的,在手段、环境和方式方面是不同的,电子商务的全部或者某些阶段是需要借助电子手段来完成的。 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所依赖的方式、手段以及环境都发生了变化,其中就有我们需要研究的合同法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电子商务在实际的生活中,和以口头形式或者纸质形式为基础的传统合同无法避免的发生了冲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 现行的合同法是将合同分为了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可以看出,其对合同的形式有一定要求。尽管在原则上将电子合同划为书面合同那一类,但是问题就是电子合同达到什么样的要求才是符合书面合同的标准,还需法律上进一步的明确。对于划归书面合同的电子合同,什么是原件、什么事复印件还需要进一步的立法标准。 (二)电子合同的签订问题 对于数据电文中的要约和承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地点和时间、合同条款等,传统合同都无法涵盖其中。怎样 在电子合同中进行要约和承诺,网络在商品交易中到底是什么作用,怎么确定电子合同发生的时间、地点,通过电讯传媒的承诺和要约能否撤销,怎样鉴定要约人和承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还有电子文书上的签名如何鉴别等问题,都需要重新梳理或者再建立一套新的规则。 除此之外,如果电子合同中需要通过网上支付的,可能还会遇到电子资金的划拨问题,怎样保障电子货币、电子现金或者电子货币的安全,以及电子货币的有效性,如 何确定支付地点等等问题也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 三、问题的解决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 其实在早期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问题,主要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电子合同为书面的形式的效力。即由当事人在电子合同中特别约定电子合同本身为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本身共 同放弃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确定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另一种解决方式则是对书面形式作了扩大解释,使得电子商务合同包括在书面合同之内。换句话说,书面形式这个概念本身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就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其含义还 参考文献: [1] 张军.反洗钱立法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2] 方民.洗钱罪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 李劲.洗钱犯罪面面观[J].啄木鸟,群众出版社.2006年第7期。 [4] 王海梅.在建设中发展我国的反洗钱工作[J].中国 对外贸易》,2011年第18期。 [5] 邱建军.我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现状分析及对策 研究[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5年12月第4期. [6] 李琳.试论洗钱罪中的几个问题[J].科教导刊,2010 年6月刊.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网络合同)

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 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易趣网与用户刘某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易趣网的《服务协议》,那么,易趣网单方提出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谓合同,依合同法之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服务协议》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上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的分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未对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网络合同予以明确。 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

浅谈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问题(南财自考毕业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问题(南财自考毕 业论文) 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问题 摘要: 电子商务不仅使企业降低了生产与销售成本,而且给消费者提供 了更多的可选择资源。所以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已经深入国民经济和百姓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网上支付作为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安全问题依旧是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瓶颈。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不仅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的经济损失,而且使得人民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受创。首先通过了解现有的网上支付工具及其特点,然后对现阶段网上支付的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解决这些安全问题的相应对策。采取多种措施应解决安全问题,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和谐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 1 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Abstract

Electronic merce not only makes the enterprises production and reduce cost of sales, and to provide consumers with more choice of resources. In recent twenty years, China's e-merce has achieved rapid development, has been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people's daily life in all aspects. However, the online payment of e-merce transaction process 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segment, its security problem is still hindere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bottleneck of electronic merce. The security problem of electronic merce will not only cause inestimable economic losses, but also makes people's faith to the electronic mercial hit. First, by understanding the existing online payment tool and its characteristics, then on the stage of the online payment security problems are analyzed, finally put forward a solution to these problems of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dopt a variety of measures to solve the security problem of electronic merce in China,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Key words: electronic merce;online payment; security 2

论文《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

应用本科生 毕业论文(设计)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专业:电子商务 考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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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摘要: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 益的专有权利。随着英特网的普及和发展,在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中也逐渐产生越来越多的纠 纷。如何维护电子商务中的权益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通过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 度和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协调工作,能够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良好发展。本文阐述了电子商 务的发展状况及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并详细分析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如:域名、数据 传输等;最后针对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现况,结合相关法律理论提出了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商标权;域名;着作权 前言 电子商务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全球一体化经济“无边界”时代而兴起的具有革命性的国际贸易新形式。知识产权的这个名词来源于18世界的德国,着名比利时法学加皮卡弟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这一学说后来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承认。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这一名词是对英文INTELLECTUAI PROPERTY 的一种解释。 随着互联网结束的日渐成熟,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交易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之一。在这虚拟的世界之中,和现实的世界一样,也存在着违法犯罪和投机取巧行为。代表社会发展先进技术方向的贸易过程电子化的电子商务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的冲突,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加以认真的研究,对电子商务活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正确理解,在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是知识经济时代刻不容缓的问题。 1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内容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主要应包括商标、域名、版权以及专利权等项内容。 (1)商标是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为发挥有效识别商品的功能。其必须具有显着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更需要动态的商标以及有声商标的出现。 (2)域名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是一种资源标志符,域名作为一种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其对于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法律已开始把某些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容赋予域名,以保护权利人专有域名的商业价值。 (3) 专利权是指对公开的发明与创造所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一种法律上认定的权利。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技术包括界面的设计等,都已申请专利,成为专利的新客体。 (4)版权也被称为作者权或着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其是指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其是基于特定的作品的精神权利及全面支配其作品并享受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目前,国际上已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2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在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1)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电子商务的活动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如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还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贸易等。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除了技术贸易之外,以版权许可,商标的许可、商号的许可以及商业秘密的许可等形式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飞速发展。 (2)知识产权的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一种主要的交易对象。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知识产业,已成为一种贸易产业形

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法问题

一.国际组织及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规制理所当然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的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在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最重要的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它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并可作为目前尚无法可依的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 (二)美国 在电子商务这场革命中,美国无疑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1998年,美国因特网上交易总额高达3000亿美元。目前,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有85%的份额。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国参议院即已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其宗旨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而这条“公路”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关键基础。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克林顿称,联合国的《示范法》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树立了法则,美国支持这个法案。必须指出的是,在美国,通常情况下,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 但由于电子商务经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国进行的,为了避免各州之间出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冲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NCCUSL)”草拟了“计算机及信息交易统一法(UCITA,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荐给各州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在本州适用。 (三)欧洲联盟 目前,欧洲电子商务发展仅次于美国;而从长远来看,欧洲将有可能超过美国。 欧盟已充分意识到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极大影响。为改善电子商务的环境,欧盟已于1999年12月7日通过统一法令,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定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此外,在2000年3月底于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通过了2000年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并决定于本年度通过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在欧盟诸国中,英国的因特网发展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据英国政府宣称:1999年英国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总额高达30亿英镑;而且,预计这个数字还将增长10倍,2002年将达到占其GDP4%的规模。1998年12月,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在2000年1月28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2000年年会上,布莱尔再次重申了这一目标。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1999年7月,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该草案包括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 (四)新加坡 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1999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1998年增长了34%.据称,新加坡95%的贸易已通过EDI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EDI全面管理的国家——废除了所有书面贸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视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并认为没有一套贸易规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危险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在其指定的电子商务策略的六个指导原则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府将通过实施法律来保证电子商务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以下称“交易法令”)。据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长说,新加坡是第一个搞电子商务立法的东南亚国家,电子交易法将有助于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可信的电子商务地区。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这部法律的有关内容我们在下文中还将提及。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 摘要:在互联网日益发展的今天,利用网络先进技术去发展贸易成了大势所趋,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但是日益严峻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也成为影响电子商务功能发挥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如何处理好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至关重要。笔者通过长期的调研,在立足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技术及经验,对目前国内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对目前国内的电子商务困境也做出了相应的探析,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够通过深入的研究,对目前电子商务安全做出一些贡献,对应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问题;技术保障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它给人们带来了便捷的生活,也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诞生和兴起。因此,就如何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问题,国内外学者对其做出了相应的探讨。但是在技术不断发展的今日,电子技术在进步的同时,黑客技术也在不断地发展,对人们的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如何在电子商务逐步发展的前提下,促进安全环境的营造,需要较高的技术以及管理经验。电子商务的固有属性是极端开放,在目

前防御技术尚不够先进的前提下,极端开放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使得电子商务更便捷,更有利于人们的生活,同时也使得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遭受侵害,因此,如何更好地使用好这把双刃剑,对于技术和管理也提出了相应的挑战。 一、为何要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 由于互联网本身极端开放的属性,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可以给更多的用户带来更便捷的方式来管理好自己的电子 商务,可以服务于大范围内的群体,为了能实现互联网的持续发展,也为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使得其用户对于电子商务环境有更大的信息,必须能够保证用户的信息安全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笔者归纳出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几点要求。 1.个人信息受到有效保护 在网络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必须利用好技术,实现用户信息安全。一般的互联网信息安全较网络信息安全,而电子商务由于涉及钱财往来,且在互联网这个开放的环境下,更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侵扰。在当前的环境下,根据实践观察,笔者认为,信息保密工作主要有两大部分组成,它们分为两个不同的群体:第一,是电子商务的商家群体,一般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商家,都会涉及商业信息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应当确保其关键及敏感的商业机密不被侵犯,具体而言,包括重要客户订单、涉及金额等,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电子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最新资料推荐------------------------------------------------------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免费硕士博士论文论文天下论文摘要在21世纪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 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 在未来若干年内,国际互联网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所在地,其蕴含的商机无可限量。 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为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一些新的问题由此产生。 如网络交易如何征税、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证、交易书面形式要求、签名的确认、合同的拟订、电子提单的转让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网络交易的发展。 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传统法律尚未针对网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正,造成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 这使得许多准备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望而却步,影响到这一商业运作方式的迅速发展。 因此积极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研究,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灵活法律框架,不仅可保障进行网络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还可保障 1 / 13

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拟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立法 1电子商务的内涵及其应用优势 1. 1电子商务的内涵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口、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具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气呵成。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 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2004 20 总第304期商业研究 COMMERCIAL RESEARC H 文章编号:1001-148X(2004)20-0172-04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张 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60) 摘要:电子商务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尤其对于中国而言,在加入W TO以后,对外贸易的扩大和交易需求的增加,势必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经过一段时期的实践积累,人们发现发展电子商务的障碍主要不是来自于技术,而是来自于法律。这些新兴的法律问题,包括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签名或认证的有效性,还不能被现有的法律很好的规范。 关键词:电子合同生效;邀约;承诺;撤销;服务商责任;公证 中图分类号:F713 36 文献标识码:B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Inte rnet)的应用和普及,一种以此为基础的新的商业行为模式应运而生,这就是电子商务(Ele ctronic Co mme rce)。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十分惊人,尤其是在中国,表现得更为突出。1998年3月6日,我国国内第一笔互联网上电子商务由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共同携手完成,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已开始进入实用阶段。1999年,我国消费类电子商务活动中网上购物总交易额达5500万元。专家预言,今年,中国从因特网获得的年收入可能达到三十八亿美元。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及特征 由于不同的国家或组织有不同的情况和需求,所以,对于电子商务的定义也是不尽相同的。从狭义上讲,电子商务是运用互联网进行商务交易或在线式销售的行为。从广义上讲,它是指交易主体使用各种电子工具及电子信息技术,在公开的环境下利用数据化的信息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的模式,无需依靠纸面文件、单据传输。而我们所说的电子工具和技术,应该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e xc hange)、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电传等方式。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其特征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电子商务摆脱了传统商务中以书面文件为基础的交易方式的制约,通过对信息的数据化实现了交易的 无纸化,节约了资源,降低了交易成本。其次,电子商务对于技术的依赖明显大于传统商务。由于整个交易过程建立在网络和电子技术的基础上,因此,企业和市场对相应的软件和信息处理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不断优化的过程中,信息技术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竞争态势。最后,电子商务是一种高效率的交易。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地点的障碍,大大缩短了交易的时间,更能及时的反馈所需信息,为企业赢得了更多的机会。可见,电子商务的高效率,不仅是工作上的高效率,更是市场上的高效率。 二、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1 电子合同的定义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交易为了保障双方利益和市场经济正常的运行,一般说来,其行为都应依法根据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它也需要合同进行保障,这种合同通常被称为电子合同。在对电子合同定义之前,我们必须了解电子数据交换的概念,即EDI。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示范法中对EDI作了如下定义: 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信息的电子传输,而且使用某种商定的标准来处理信息结构。这是EDI的狭义解释。其广义解释还包括通过Email等传输手段形成的电子合同,此次不作探讨。了解了EDI的概念,我们可以把电子合同定义为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拟定和形成的合同。 2 电子合同的特征 作为一种崭新的电子化合同,电子合同除了具有传统合同的一些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 (1)合同的要约、承诺和传递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当事人有时先后采用电子方式充分协商,最终通过EDI来完成合同。由于EDI具有自动审单判断的功能,因此合同的签订过程几乎不需要也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合同的传递过程也仅仅是互联网的电子传递,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合同传递方式。 (2)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不须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由于电子合同是采用EDI手段的,合同的内容完全可以储存在计算机的内存中,也完全可以储存在磁盘或其他接受者选择的非纸张的中介物上。 收稿日期:2003-07-10

(合同制定方法)电子商务合同法考虑

(合同制定方法)电子商务 合同法考虑

虚拟世界商务交往中的法律问题 现实社会中的商务交往,很多人均已经习惯利用合同确立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们大多数通过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随着网络的发展,现代社会商务交往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利用这种现代化的交易手段进行交易,随之而来的商务纠纷也多了起来。 那么这种虚拟世界的商事交往是否能够完全依据现实的合同法律法 规进行调整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壹起因网络商务合同引起纠纷的案件。这起案件引起了业内同行的重视,同时使我们进壹步认识到虚拟世界的商务交往对现实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此类案件的数量近几年来不论是于我国仍是于电子商务发达的其他国家均渐程上升趋势。 此案的情况是这样的:河北省的焦先生于2003年4月份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网站的标准型虚拟主机,用于其个人网站的建设,且于同年的7、8月间投放了该公司的BANNER广告,成为该公司的网络广告用户。该公司于网站上公布了和广告用户的合作规则,该规则规定只要通过用户(焦先生)的网站点击BANNER图片或LOGO,于24小时内点击2次则为有效点击,系统将为用户以每次0.1元计费,每季度该系统自动结算壹次,且可将现金汇到用户指定的帐户上,或者到用户次年续费时抵扣。2003年底,焦先生从公司的网站上查询到当年的广告用户登录收益为215元,于是其要求公司将这笔费用转入其2004年的续费中,当时公司表示完全同意。但当焦先生于

2004年3月,为了购买虚拟主机续费时,对方公司不仅不提供焦先生2003年于该网站的收益具体数额的记录,而且当客户再次登录广告用户页面时也无法查到去年的收益额记录。经过焦先生向公司多次催要,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焦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焦先生和被告某网络公司通过电子合同的方式正式确立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合同壹经双方确认,即受法律约束,双方均应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而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应属于违约行为,故判定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起案件是否可直接适用合同法,确认合同成立,同时确认合同成立的关联证据如何采集,现阶段的法律是否完全能够对其进行调整,成为了本案及关联案件急待解决的问题。 壹般情况下,合同纠纷案件首先应确定合同已经成立,方可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事实及合同内容寻找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存于违约或侵权的事实。而本案中,双方且没有明确的合同文本,也没有往来的电子邮件。这就为正确解决纠纷提出了壹个关键性的问题题。没有合同就难以确定双方的合同关系,更确定不了哪壹方存于违约的情形,如果真的无法确认,可能会出现根本无法立案的后果,如果无法将案件提交到法院,也就意味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案,这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维护。而上述问题于当下的合同法中且无非常明确的规定,为了能够依据现有的法律解决此案,就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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