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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魏律渊源辨曾代伟 精品

北魏律渊源辨曾代伟

北魏律渊源辨北魏386年-----534年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少数民族为主,在中原地区建立比较强大稳定的统治,持续时间较长的封建王朝。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大融合的历史大潮中,北魏统治者吸取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立法和司法经验,荟萃以拓跋鲜卑为主的北方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之精华,兼收并蓄,广采博取,取精用宏,创建了具有多元色彩的法律体系,在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所建政权的法制中独树一帜,被史家誉为"北系诸律之嚆矢",1"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2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居于重要地位。

探索北魏律的渊源,不仅是澄清隋唐律渊源的关键所在,也涉及如何认识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政权所创建法律的渊源问题,学术界历来对此颇为重视。

但迄今为止,各种意见仍存歧异,具有代表性的就有"汉律说"、3"晋律说"4、"三源说"5等。

笔者认为,以上诸说都只注意到北魏律作为普通封建法律的一般性,而没有把它置于南北朝民族大融合的特定历史环境,也未能对北魏律作为少数民族政权法律的特殊性予以重视,因而均失于偏颇。

本文拟就北魏律渊源的几个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就正于学术界同仁。

一关于考察北魏律渊源的依据问题。

鲜卑拓跋部入主中原建立北魏政权后,锐意求治,在立法建制上颇多建树,先后颁行了一系列重要法典,这就产生了考察北魏律渊源的依据问题。

例如,有的学者主张,探讨北魏律之源应以其后期的《正始律》为依据。

6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

如所周知,在我国封建时代,任何一个王朝的法律都不是凝滞不变的。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变化,修律立法活动经常进行,几乎每一个新君即位,都要根据当时的需要对现行律令作一番修订。

同时,皇帝还经常以敕令等形式对某些重大案件进行裁决,经过整理汇编又形成了编敕、条格、条例等法规形式。

这些具有很高法律效力的灵活的法律形式,或者修改了律典的条文,或者补充了现行律令所未备。

故从严格意义上讲,同一王朝的法律不存在所谓"定本"与"未定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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