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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士家族财富传承与保障 讲稿

高净值人士家族财富传承与保障 讲稿
高净值人士家族财富传承与保障 讲稿

家族财富传承与保障整理稿

今天很高兴跟各位贵宾分享高净值人士家族财富传承与保障这样一个话题。我将会结合我们团队近年来承办的具体案件以及多年服务高净值客户的经验,来给各位做一个风险的揭示。除了揭示风险,我还将用现行有效的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来给各位分析,在我们今后的企业和家业的经营过程当中,如何来提前防范和规避上述风险的发生。

从我们团队所接触的众多案件中,我们发现近些年离婚率是直线上升,北上广深的离婚率是最高的,已经到了40%左右,石家庄现在已经跻身二线城市,离婚率随着房价的上升也在飞快提高。几十年前离婚无非是分分家电家具,电视洗衣机,还有孩子的抚养权,而现在,像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光房产就有9处,宝马5系、宾利等豪车,还有珠宝、首饰等奢侈品,银行存款、股票、股权、品牌设计、保险理财产品等等。很多人为王宝强打抱不平,说宝强辛辛苦苦挣得上亿资产,一离婚直接少了一半。

前言:高净值人士的烦恼

其实不止是王宝强有烦恼,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烦恼,是普通人烦恼多还是高净值人士烦恼多呢?作为普通人来说,他们的烦恼只有一个就是没钱,而作为有钱人来说,钱越多生活质量肯定会越来越好,但同样会带来一些普通人所没有的烦恼。当一个人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就会更多的关注我们创下了财富,以后如何守住这些财富?守住了财富如何传给下一代?我们总结一下在创富、守富、传富的过程中作为高净值人士会有都会哪些烦恼呢?

1.接班人的培养。自己辛辛苦苦打下的江山,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成为接班人,但很多二代们志不在此,有自己的兴趣、爱好和方向,不想接班。比如大陆首富万达董事长王健林在接受采访时说:现在最大的烦恼就是万达接班人的成长问题。儿子王思聪不会接手万达。家里孩子多互相争抢接班人的位置的情况也不少。

2.豪门争夺战。《论语》有云“不患寡而患不均”,家里只有锅碗瓢盆的话没有人去争去抢,财富多了,作为继承者之间就会考虑财富分配是否存在差距,明明我为这个家庭贡献更大,为什么我分得反而少了。

3.缺乏规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很多高净值人士都会做一些投资,但是如果在投资前没有做好尽职调查,没有对产品和市场做充分的研究分析,往往出于人情或者其它因素,直接将财产投了进去,结果风险却接踵而至,原因就在于缺乏规划。

4.信息披露和税收风险。我们经常会接到各类投资、推销的广告,有时候对方对我们的个人信息甚至是家庭住址都了如指掌,保单信息被披露、酒店住房记录被披露等等,尽管我们国家的法律明确保护个人隐私,但仍然无法遏制个人隐私和财富信息被泄漏的情况。另外一方面我们中国承诺加入crs,加强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合作,提高税务透明度,对家族企业来说将面临三大风险:税务风险、家族信息披露风险、刑事责任风险。

比如在香港发布本地crs指引后,2017年1月1日起,香港的金融机构将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总余额超过600万)的尽职调查;2018年12月31日,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简单来说,只要是非香港居民,只要在香港有账户,香港的金融机构就有义务把你识别和披露出来。保险种类也被列为了金融账户的资产,如年金险、万能险或者有现金价值的人寿险。

2010年我国已经推出了遗产税草案,虽然目前还没有开征,但势在必行,按照国际管理和草案的规定,应该会在40%-50%左右,这就意味着高净值人士的财富将会有一半左右的资产在百年之后交给国家,作为继承者想要拿到自己父母的遗产,要先交税。

5.子女婚变。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就视为是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前赠与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意味着,如果在赠与子女财富前没有进行合理规划,一旦子女婚变将面临家族财产被分割的风险。

6.子孙败家。兴家犹如针挑土,败家好似水推舟。“富不过三代”这句话一直被我们很多中国人视为一个魔咒,很多富豪对自己的财富创造能力充满自信,却往往比较担心子孙走不出富不过三代的财富魔咒。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说法,西班牙有句古话叫“酒店老板,儿子富人,孙子要饭”,老爸是开酒店的,儿子是有钱人,到了孙子这一代却成叫花子了。德国也有一句谚语来形容富不过三代:“创造,继承,毁灭”,第一代创造财富,第二代继承,最后毁在了第三代人手中。美国:从白手起家到两手空空需要经历三代。虽然国度不同,但老祖宗们总结的经验却出奇的一致。

7.家、企不分。在企业经营中,为了避税往往用个人账户接收企业债务,导致个人账户和家族企业账户混同。

8.意外。正因为天有不测风云,所以人才有悲欢离合,我们无法预知明天和意外究竟哪个先来,如果没有对家族财富进行合理规划,意外风险不仅仅会给个

人和家庭带来严重的创伤,更有可能给年幼的子女和年迈的父母带来更多的烦恼和痛苦。

9.移民。这几年我们国家雾霾比较严重,更使得很多高净值人士加快了移民的步伐。真移民了同样还是有很多烦恼,除了好山好水好无聊,每逢佳节倍思亲外,还要考虑海外投资项目是否可靠,能够拿到绿卡,海外高额遗产税等等烦恼。

面对这么多的烦恼,我们需要做的是如何利用现行有效的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来减少和规避掉烦恼发生的概率,解决问题的办法往往是和问题是同时产生的。

一、父母对子女财富支持的风险及技巧

有风险不可怕,预防是解决风险最好的办法。

案例:王大锤的北京爱情故事

老王是某制药公司的老总,儿子王大锤留学归来后,因与自己所学专业不对口,不打算接班,准备赴京打拼。老王看儿子还挺上进,也愿意让孩子出去闯荡,历练一下。

王大锤北漂的第三年,认识了一位女孩小杨,是个大夫,男才女貌,双方父母很高兴,很快两个人就要准备结婚。王总心想,都要结婚了不能让儿媳妇儿跟大锤一直住在租来的房子里啊。大锤这几年在北京从不往家伸手要钱,总想着证明自己,吃了不少苦。现在儿子要结婚了,儿媳妇儿还是个大夫,王总决定对儿子进行财富支持,给孩子买套别墅,价值4000万,首付了2000万,贷款2000万。

结婚后两个人开始度蜜月,在国外度了好几个月。期间小杨经常给王大锤说,你看啊,别人都觉得我是嫁入豪门了,是个豪门阔太太,但实际呢,虽然咱们住着别墅,但这别墅还有2000万的贷款啊,我这嫁给了一个负债累累的穷光蛋啊。不仅如此,这两千万我还得跟你一块承担,但是房产证上却没有我的名字,这是不是不公平。王大锤一听确实有道理,于是在小杨的再三要求下蜜月一结束,背着父母就去房管局加上了自己的名字。

一年以后,王总到北京出差顺便去看看儿子,却无意间发现儿子儿媳妇儿一个楼上一个楼下,已经分居半年。一问才知道,儿子平时拼工作应酬多,总想成就一番大事业,经常早出晚归;儿媳小杨追求的是健康人生,看到大锤每次醉醺醺的回家就叨叨,两个人因为生活方式的不同经常吵架,后来实在不能互相忍受,又不愿告诉父母,就索性分居。

王总调解无效,两个人心意已决。回到家后王总开始琢磨这件事,如果大锤和小杨离婚的话,那他这个房子怎么办?首付钱是老子出的,名字本来写的是王大锤,现在房子也涨价挺多。但问题是,现在房子上加了小杨的名字,他们俩要

离婚的话,他俩一人一半,我不是赔了1000多万吗?这不相当于小杨在北京工作一年就挣了1000多万?

我们可以想一下,房子的所有权归谁?简单来说,男方父母在小两口婚前给他们买的房子,房屋登记在儿子王大锤名下,如果二人离婚,这套房子是谁的?

思考第一个问题: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婚前个人?

共同财产?

部分共同?

正确答案是房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在离婚分割房屋时,应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解决。本案中如果诉讼离婚,一般法院会将房屋所有权判归登记的王大锤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也属于王大锤的个人债务。而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则由取得房产所有权的王大锤对女方进行补偿。

看这个图,婚前个人支付,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部分,婚后共同还贷,不管是男方的工资还是女方的工资还,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第三部分是还没有还的银行贷款。如果二人离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一方,银行债务归登记一方,女方付出的是第二部分,该部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了200万,则有女方的100万,光这100万还不可以,房屋有增值,要对整个房屋进行评估作价,或者协商估价,计算出增值比例,女方除了拿中间的100万还要拿相对应的增值。

本案呢,加名就另一说了,房子是谁的,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那老王

掏的首付2000万呢,本来是赠与孩子的,孩子拿到房屋所有权后又把房子变成了共同财产,这里面的风险就太大了,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怎样来防范?

婚前赠与房屋的技巧:

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按揭合同。

婚前转账+办理产权证

婚前转账时一定要注意,作为父母出资,请父母直接将房屋首付款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到开发商的银行账户,而不能先转给孩子,孩子再转给开发商。

房子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了,有一些父母还有担忧,尤其是婚前全款购买房屋的,婚后如果孩子瞒着自己把房产证加上另一半的名字怎么办?或者背着自己把房子给出售、出租、抵押,怎么样才能保留自己的控制权呢。在法律上有个按份共有,在买房子的时候呢,买卖合同上写上父母一方和子女一方的名字,比如王总和王大锤,办理产权登记时,也写上王总和王大锤,记得这时候父母的份额占的尽量少一些,比如父母占1%,子女占99%。这样一来,子女如果冲动起来要加名、出租、出售、抵押等,必须要经过父母的同意,别小看这1%,也是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象征。而且百年之后即便中国开始征收遗产税了,1%的份额也没有多少。

(二)

除了赠与房屋,还有支持大额彩礼之外,还有的父母会给孩子股权。

王总大儿子在北京,自己的医药公司总得有人接班啊。还好自己的小儿子王二锤毕业后一直在王总公司上班,也是王总满意的未来接班人。

王二锤与本地电视台主持人相恋,王总夫妇经商量决定把家族企业的股权在儿子婚前都过户给儿子,以防止小儿子发生婚变。

婚后3年,制药公司上市,股权溢价增值8000万;婚后5年,王二锤和妻子闹离婚。妻子起诉要求分割王二锤名下公司股权进行分割?

问:股权妻子有没有所有权?

市场价值,结婚时王二锤所有的股权的市场价值。

股东分红,结婚后企业的纯利润分配所分到的股东分红。

股权增值,股权在结婚后因为企业的壮大而产生的价值。

我们可以把股权的价值分成三部分,市场价值、股东分红、股权增值,大家思考一下,王二锤婚前拿了股权,婚后股权涨了8000万哪一部分妻子可以分割?市场价值可不可以?

从法律上来说,第一部分市场价值是婚前个人财产,后两部分是夫妻共同财

产。这也不仅仅是对子女,对很多高净值人士自己的婚姻同样会遇到这类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个人。婚前个人种的树,婚后树上结了果子,就这是孳息。再比如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在银行的利息。这些呢,还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自然增值:个人。通货膨胀、市场行情的变化,比如婚前个人所有权的房屋、收藏的字画、珠宝、黄金等,即便有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主动增值: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入、投资或管理,比如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婚后收益。

解决策略:

1.婚前财产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是一把双刃剑,结个婚还签协议,这不符合我国传统的婚恋习俗,对于女方来说很难接受这样的约定。我把女儿嫁给你,你的生意要是赔了呢,是不是一块吃苦,为什么你作为老板在公司的股权就不能共享呢?这不是把我们家女儿当外人吗?所以一旦提出婚姻财产协议,很可能会影响到双方的感情。

婚前协议,实际上比我们想的还要有用,很多人觉得签婚前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婚变对方欺骗自己的财产,但换位思考一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家族辛辛苦苦打下来的基业和财富,对婚前婚后的财产与对方进行协商,防范因离婚造成的诸多风险,这种心态也可以理解。本身协议的签订就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如果王宝强和马蓉有婚前协议的话,也不至于闹的鸡飞狗跳沸沸扬扬的。

婚前协议可以约定第一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部分这块比较难谈,很有可能谈不好就会触及到对方底线。

2.婚前财产协议+婚前家族信托

(1)提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股权三部分的归属。比如可以约定考虑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哪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哪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考虑到公平和双方的感情,同时约定男方对女方用家族信托的方式进行经济保障。

(2)把一笔资产交给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王二锤,受益人是王二锤的媳妇儿小杨。

(3)每年或定期,小杨可以拿到一笔钱,而且是长期给付,足以保障女方的生活。

(4)在信托合同中设定条款,如果离婚,则女方丧失受益人的资格。

(5)出于对女方的保护,同时约定男方的信托不可撤销。

意义:对于男方来说,保障公司股权的安全,实现企业的平稳发展,避免因婚变给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对女方来说,也有了足够的安全感,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二、意外离世引发的财富风险及防范

中国人忌讳生前讨论去世的问题,对遗嘱的态度也与西方大不相同。实践中,生前自行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很少,不到最后一步不会立遗嘱。不做遗嘱,也不做传承安排,这就会导致很多风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

贺某和李某是夫妻,生有一子小贺,8岁,两夫妻经多年打拼拥有4000万元的共同财产。天有不测风云,有一天贺某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意外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做其它财富传承的安排。那这4000万应该怎样分配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没有遗嘱的时候呢,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分配,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财产,我们需要确定三件事:

1.贺某有多少钱?

2.谁有权利继承贺某的财产?

3.每个人的继承份额是多少?

第一件事:贺某有多少钱?有人说4000万,那是夫妻共同财产,贺某和李某呢每个人一半,属于贺某的财产是2000万。确定了贺某的财产后,接下来我们看下第二个问题,谁有权利继承贺某的财产?贺某有配偶李某,下有儿子小贺,上有父母健在,还有三个姐姐。谁能继承?配偶李某、父、母、小贺。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三个姐姐没有继承权。好,第三个问题,钱到底怎么分,贺某的2000万,配偶李某、父亲、母亲、小贺,四个人平分,每个人500万。

讲到这里,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分析一下,贺某的儿子小贺是未成年人,他的500万巨额资金是不是要放进他自己的口袋呢?不是,小贺的财产要由监护人也就是李某代为管理,李某自己有2000万,继承了贺某的500万,监管了小贺的500万,李某实际控制了3000万。

贺某的父母一共继承了1000万,如果老人生前仍没有做任何安排,百年后他们的财产必然被他们的子女,也就是贺的三个姐姐继承,小贺代位也就是代贺某继承,能再次分到小贺手中的也只是几分之一而已。

后来李某和隔壁老王再婚,改嫁前后李某也没有做任何财富规划,那么李某自己所有的财产和她帮儿子小贺代管的财产都有可能与再婚丈夫的财产混同,如果李某和隔壁老王再生一个孩子呢?

在上述案件中将来发生的所有的事情都是不可控的,很有可能算下来,小贺能拿到的钱少之又少,贺某本来自己的生前意愿是努力挣钱,百年后将几千万全都留给儿子,然而事与愿违。虽然仅仅是个例,但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却是屡见不鲜。

防范技巧:

防范技巧一:生前赠与或遗嘱。

部分不动产生前赠与。不建议全部遗嘱继承,继承权公证难度太大,遗产税征收势在必行。

防范技巧二:人寿保险。

1.终身寿险:投保人贺某,被保险人贺某,身故受益人小贺。约定在自己身故后,小贺可以分期分批领取。

2.年金保险:投保人贺某,被保险人小贺,受益人其他家人。约定小贺特定年龄、年限后领取。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以年为周期。

防范技巧三:保险金信托。

投保人、被保险人:贺某,受益人:信托公司

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贺某,受益人:小贺、配偶或其他家人。

条件:合同约定分期分批或附其他条件交给受益人。

身故受益金如果直接到未成年子女手中,自己的权益还是很难得到周全的维护,比如财富增值的问题、管理的问题,而通过保险金信托,受益人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据双方具体的协议分期、分批交给受益人,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比较灵活。比如可以约定子女成年前领取的数额小,成年后领取的金额逐步增加,防止财产被监护人侵害,在婚后呢也属于个人财产防止婚变造成的风险。

四、企业、家业债务危机及防范技巧

一般家族存在的财富风险类别

哈佛商业评论经过数据统计,2014年世界500强的企业平均寿命为18年。根据我国数据统计显示,我国企业的平均寿命为7.3年,其中,集团企业的平均寿命是7-8年,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数据来源:《世界五百强企业的生命周期及其决定》,魏慧,2012年)

不论是家业、企业,还是国家大业,都跟我们人的生命一样,有自身存在、发展、转化的过程,朝代更迭、企业交班、生老病死、新陈代谢,恐怕这个世界上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如果我们可以找到影响企业家业传承的症结,找出产生问题的风险点,就可以针对具体问题对症下药。

家业企业伴随着更多的是交易活动,只要有交易肯定有风险发生。影响企业财富积累和传承的更多的还是债务危机,这些债务危机发生的原因五花八门,笔者总结了家业、企业发生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

?债务循环:企业作为债权人本身还是其他人的债务人,就会导致连环债的大量存在,一旦某一债务人不予偿还债务,就很可能火烧连营。

?家企不分:家业、企业债权债务不分,没有设置防火墙,企业债务以个人名义借款,家庭债务以公司名义借钱。

?财务混乱:企业偷税漏税,为避税不择手段,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财务混同。

?互联互保:企业间、企业与家业间出于人情或其他原因相互担保,其中一家公司资金链断裂或不讲诚信,很可能导致联保企业受到牵连。

?融资:融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犯刑法。

?企业家或子女婚变、继承、争产导致家族财产受损。

白浅与夜华的债务纠纷案法律分析

2014年,夜华与白浅结婚。婚后,夜华与朋友创办了天族有限公司,夜华是法定代表人。2015年夜华先后拿出两笔钱买保险:以父亲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买了一份意外险,以自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夜华为受益人买了一份终身寿险。

后由于夜华的公司资本周转,夜华向离镜借款2000万,但借款协议上签的是自己的名字。到期后,夜华未能如期偿还,离镜向法院起诉,要求夜华、白浅共同偿还其借款,并申请实现夜华两份大额保单的保单价值。

我们来思考三个问题:

? 1.夜华的公司欠债,夜华可以作为被告吗?

? 2.如果夜华为被告,白浅作为夜华的妻子,要不要共同承担2000万债务?

? 3.夜华的两份保单可否用来偿还债务?

先看第一个问题

1.夜华的公司欠债,夜华可以作为被告吗?

自然人借款与公司借款应当严格区分,尤其是自然人本身又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夜华的公司借钱,在风险防范角度来说,应当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借款协议,并且加盖公司公章,这样,离镜就不能把夜华告上法庭,只能起诉公司。对于公司债务,即便夜华是法定代表人,也建议不要以个人名义签借款合同,同样所借款项不要经其个人账户,避免个人账户与企业账户混同。

本案就存在这个风险,夜华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本是代表公司,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如果又没有写明借款的用途,就很可能作为被告有承担责任的风险。

2.白浅作为夜华的妻子,要不要共同承担2000万债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及《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夜华和离镜明确约定债务为夜华个人债务,与白浅无关;二是夜华与白浅夫妻之间有婚内财产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但债权人离镜必须知道这个财产协定的存在,而且同意夜华一人为债务人。

注意:最新24条补充规定,最近炒的比较热,内容为: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串通、虚构债务,赌博吸毒违法犯罪所欠债务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这次补充规定实际上意义不太大。实践中难点在于我怎么举证证明属于个人债务,而举证责任的难度又是相当大。

综上,夫妻对一方签订借款协议承担还款的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该笔债务并未明确约定为一方债务;

(3)夫妻双方间不是财产分别所有制。

3.夜华的两份保单可否用来偿还债务?

2015年夜华买的两份保单:

第一份,以父亲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买的意外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父亲,花的钱虽然是自己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保单财产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夜华的父亲才是财产所有权人,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取走保单现金价值,因此债权人不能主张用这张保单抵债。

但第二份以自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买的终身寿险,就很难进行债务隔离了。

三、家业、企业债务隔离的具体方案

方案1:夫妻财产协议。

在夫妻财产协议中明确财产和权益的归属,各自财产和债务各自承担。但需要对债权人进行公示,取得债权人的认可。

方案2: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

为避免企业经营风险或债务蔓延到家庭,可以约定为跟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但实践中缺乏可行性。

方案3:担任有限合伙人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在设立公司的时候,要注意个人独资企业风险高,要求个人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以个人财产注册个人的将来财产都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如果用家庭财产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整个家庭都要承担这个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容易造成股东财务和企业财务的混同,而且举证责任在自己。也就是说,庭审时股东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建议担任有限合伙人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

合伙人只出资,不管具体经营管理,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方案4:避免个人、家庭账户与公司的财务混同。

个人账户、家庭其他成员的账户与公司账户进行隔离,公司资金往来不要使用个人账户。

方案5:人寿保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不是夫或妻一方,可以是父母或子女。避免保单被法院视为家庭共同财产而被强制执行。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是夫或者妻任何一方,该保单在夫妻一方或双方被追究债务时,都可能被法院视为家庭共同财产而被强制执行。

同时,人寿保险可以降低税负成本。遗产税势在必行、继承权公证费比较高,人寿保险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不需要缴纳费用。

方案6:家族信托。

设立风险隔离信托。信托,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刘备临终托孤,将儿子托付给诸葛亮,刘备是委托人,诸葛亮是受托人,儿子是受益人。

风险隔离信托的流程:委托人将资产交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管理信托资产,这时候对于委托人来说,所交付的财产自己已经没有所有权了,信托资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资产隔离,对未来产生的债务是分离的。而且隐私保密性比较强,在信托协议中还可以设置很多条件,比如按期分批分次向受益人支付费用,儿子18岁前每年向儿子支付10万,18岁后每年支付50万,防止后代挥霍等等。

产生债务之前,已经放到信托机构的财产,不会因未来发生债务而被强制执行。另外还可以设置家庭信托基金,委托人将财产交给受托人,设立信托基金,受托人持有并管理基金,按信托文件指定内容将财产收益交付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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