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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及休假

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及休假
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及休假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一、船员综合计算工时制

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类。船员一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是加班时间。

工作日计算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加点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

时工资标准的150%(加点)、日工资标准的200%(休息日加班且不调休)、日工资标准的300%(节假日加班)支付工资。其中,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折算法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 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所以,认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的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主要的船员用人单位中船员一般实行的是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施工船舶船员、救捞船员则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船员在船期间,以每日工作8小时为依据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船员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船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船员在境外船舶上工作时,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可根据境外用人单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及集体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船员在船工作和休息时间制度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船东和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工作,船员的正常工时标准应以每天8小时、每周2天休息日(可补休)休息和公共节假日(应补偿)休息为依据。

除紧急或超常工作情况外,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

(2)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3)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1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船长按照第(2)、(3)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对第(2)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对第(3)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船上开展紧急集合、消防、救生和弃船演习,以及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影响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紧急安全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员等紧急情况下,船长可以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要求船员在任何时间段进行工作,直至此种情况得到解除。紧急情况解除后,船长应当尽快安排在休息时间内工作的船员得到充分的补休。

海上的作息时间记录表,用于记录船员每天在船作息时间,并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人员和船员本人签字认可。船员应每月持有一份该作息时间记录表的复印件。

船上应当制定标准化格式的工作安排表,包括每一岗位人员在海上与港口期间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家要求的

最短休息时间,并由船长签字后公布在船上显著位置。

船上工作安排表和作息时间记录表均应以中英

文对照形式制定。

三、船员假期与年休假

船东应确保船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和

年休假。

我国目前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有11天: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②春节,放假3天;③清明节,

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年休假按照在船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标准安排。

四、船员加班加点时间计算

与船员实行的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密切相关的有几个重要的时间概念,《〈船员条例〉释义》解释如下:

(1)应休公休期:按每周在船工作5天休息2天,同时考虑法定节假日累计计算得到应休公休期。全年累计应休公休期=年累计休息日天数(104天)+法定节假日总天数(11天)-已按加班处理的法定节假日天数。在船工作时间未满1年或超过1年,累计休息日天数应当按照比例折算。船员在法定节假日轮班或集中工作时,按我国《劳动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获得工资报酬,即获得船员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2)实际公休期:实际公休期起算自船员离船后抵达遣返目的地的次日,止算至船员按照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的实际启程日期的前日。

(3)待派期:实际公休期超过应休公休期的,自超过之日起算待派期,具体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①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的初次劳动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船员按照用人单位指示首次上船工作的实际启程日期的前日止,可视为待派期。也可根据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的约定计算实际公休期。

②船员应休公休期满后,未按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自用人单位指示其上船工作所要求的启程之日起,止算待派期,且可以继续计算实际公休期计入下一个综合计算周期。

③以上待派期未考虑船员年休假期因素。《船员条例》第31条对船员年休假的计算及其期间工资报酬做出了规定,如果根据该条款考虑船员年休假,其待派期还应当相应顺延。

④船员年休假: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年休假期的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其中,“在船服务期间工资报酬”指船员在船服务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劳务费等。船员的年休假期应该得到有效保障,等候遣返的时间和遣返旅行的时间不得从船员年休假期中扣除,船员用人单位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并征得船员同意

后,方可将处于年休假期的船员召回。船员用人单位可根据《船员条例》,结合船舶工作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就船员享受年休假期计算、使用、分段与累积、申请与审批等有关事宜做出具体规定。

船员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船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延长船员工作时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①在船工作期间加点;

②在船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

③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

(1)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加点

根据我国《劳动法》,即使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船员的正常工时标准应以每天8小时、每周2天休息日(可补休)休息和公共节假日(应补偿)休息为依据,也即日工作时间8小时和周工作时间40小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以其基本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2)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恰逢法定休假节日且不能休

息而正常工作时,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计发不低于其基本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加班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特征之一,是员工“集中休息”以恢复劳动力。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加班,特指船员下船后实际集中休息天数比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短。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之下,船员集中休息时间应当以船员在船工作时间为基数,综合考虑船员的应休公休期、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期计算。这里提供一个简单的算法以供参考,具体如下: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D0)=上船期间应公休天数(D1)+应年休假天数(D2)+下船后正常公休天数(D3)+下船期间法定节假日天数(D4)

其中:

上船期间应公休天数(D1)=船员上船劳动时间(n月)×每月

应公休天数=船员上船劳动时间(n月)×年公休天数

(104天)/12月=n月×104天/12月

对比标准工时制,船员每周在船工作5天应休息2天之标准,D1实为折算后在船上应当休息而未休息、下船后补休的公休时间。

根据《船员条例》之规定,船员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所以,应年休假天数(D2)

=船员上船劳动时间(n月)×年休假5天/2月=n月×5天/2月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在上船期间的每月应公休天数和应年休假天数(D1+D2)累计到下船后集中休息,其中D1+D2应当分布到下船后的每周的工作日,下船后每周的公休日相当于正常公休,那么在计算船员下船后的集中休息时间时,还应当加上该正常公休时间。在标准工时制下,每周为5天工作日以及2天正常公休时间,即正常公休时间是工作日的2/5。因此,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集中休息时间中应当包括每月应公休天数和应年休假天数(D1+D2)的2/5的时间,作为其下船期间的正常公休时间,即计算公式如下:

下船后正常公休天数(D3)=(D1+D2)×2/5

对于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法定节假日,船员已经得到了其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也不存在补休的说法;但是,在船员下船后集中休息期间,如果期间正好有法定的节假日,由于该节假日不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之下的补休时间,也不应计入年休假时间,故下船集中休息期间法定节假日天数(D4)应在上述三项之外顺延。

汇总起来,可以得到:D0=D1+D2+D3+D4=n月×104天/12月+n月×5天/2月+

(n月×104天/12月+n月×5天/2月)×2/5+D4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的计算如表4-11-1。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的计算表4-11-1

最后计算综合工时制下船员是否存在加班:

加班天数(d)=船员实际集中休息天数(Da)-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D0)

经计算,如天数(d)为负值,即船员实际集中休息天数短于法定集中休息天数,该值即船员的加班时间,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所延长的工作时间的补偿(按该船员日基本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天数(d)为正值,即船员实际集中休息天数比法定集中休息天数长,该值应当算作船员的待派期。

五、用人单位工时相关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相关法规制定了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强迫延长工时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时,1日内延长工时超过3小时或1个月内延长工时超过36小时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用人单位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附件1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一)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 表1: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总吨位总吨位3000 及以上 总吨位1000 及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3000 总吨位600及以 上至未满总吨 位1000 总吨位300 及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600 总吨位100 及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300 总吨位 100 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 1人、二副或三 副1人、普通船 员1人 船长1人、大副 或二副1人、普 通船员1人 船长1人、驾驶 员1人 船长或驾驶员1 人(集装箱船、 多用途船舶须 为船长1人、普 通船员1人) 船长或驾驶员 1人(集装箱 船、多用途船 舶须为船长1 人) 驾驶员1 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小 时,须增加二副 或三副1人、普 通船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小 时,须增加三副 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小 时,须增加驾驶 员1人;连续航 行作业时间不 超过10小时或 定线航行航程 不超过100公里 的船舶可减免 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0小 时,须增加驾驶 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0小 时,须增加驾 驶员1人 连续航行 作业时间 超过10小 时,须增 加驾驶员 1人 轮机部 主机总功率500千瓦及以上150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500千瓦 75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150千 瓦 75千瓦以 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 管轮1人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无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无无无

表2:客船类、液货船类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客船类总吨位 总吨位2000 及以上 总吨位1000及 以上至未满总吨 位2000 总吨位600 及以上至未 满总吨位 1000 总吨位300 及以上至未 满总吨位 600 总吨位100及 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300 总吨位100以 下 一般 规定 船长1人、大 副1人、二副 1人、普通船 员2人 船长1人、大副 1人、普通船员2 人 船长1人、 驾驶员1 人、普通船 员2人 船长1人、 驾驶员1人、 普通船员1 人 船长1人、普 通船员1人 驾驶员1人 附加 规定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不超过4 小时,可减免 二副1人;连 续航行作业时 间超过10小 时,须增加二 副1人、普通 船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时 间超过10小时, 须增加二副1 人;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16 小时,须再增加 二副1人、普通 船员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液货船类一般 规定 船长1人、大 副1人、二副 或三副1人、 普通船员2人 船长1人、大副 1人、普通船员2 人 船长1人、 驾驶员1 人、普通船 员2人 船长1人、 普通船员1 人 船长1人驾驶员1人 附加 规定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 小时,须增加 二副或三副1 人、普通船员 1人 连续航行作业时 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三副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6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主机总功率500千瓦及以上150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500千瓦 75千瓦及以 上至未满150 千瓦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 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 船员1人 普通船员1人无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一、船员综合计算工时制 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类。船员一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是加班时间。 工作日计算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加点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 时工资标准的150%(加点)、日工资标准的200%(休

息日加班且不调休)、日工资标准的300%(节假日加班)支付工资。其中,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折算法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 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授课人彭晶 教学目的: 1、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概念及法律规范 2、认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立法的重要意义 教学重点: 1、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中的各种基本概念 2、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分类 教学难点: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中的各种基本概念 教学方法:讨论法、讲授法、案例分析 授课类型:新授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及内容: ※影片导入: 1、老板算出来的工作时间 2、工作时间购物确实不应该 3、六成上班族惦记工作不能安心休息休假 ※新授内容: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述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念 1、工作时间——又称为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具体表现为:工作小时、工作日、工作周。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2、休息休假——又称为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具体表现为: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间、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 1、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2、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3、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种类 (一)、工作日的种类 1、定时工作日 (1)标准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缩短工作日——即少于8小时的工作日。 (3)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 (4)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实行非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日。 (5)综合计算工作日——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数基本相同的工作日。 2、无定时工作日 指每天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作日。工作时间经常超过标准工作日,超出的部分也不增加报酬。 (二)、休息休假的种类 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 1至2小时,最少不能少于半小时 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 一般为15至16小时 3、每周公休假日 每周至少连续休息一日 4、法定节假日(共3类) 第一类全体公民的节日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第二类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 教师节、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第三类少数民族的节日

船上船员等级及工作

船上船员等级及工作 1. 什么是高级船员,什么是普通船员?他们的工作是什么? 高级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 普通船员包括:水手长、机工长、水手、机工、厨师、服务员、实习生。 驾驶员的主要工作是:驾驶台八小时值班,负责指挥水手操纵船舶、定位、避让等。 轮机员的主要工作是:机控室值班,负责船舶动力系统、机电设备的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 水手的主要工作是:驾驶台值班操舵、加班日常维修保养,如除锈、刷漆等。 机工的主要工作是:机器的日常维修保养。 2. 海员的培训时间多长?培训地点在何地? 普通海员,培训时间一般为4个月。专业培训必须在国家海事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具体培训地点由公司与培训机构联系;

高级海员,培训时间2至3年,取得国家承认的航海专业大专或中专学历。培训地点武汉、上海、大连等国家海事局认可的海事大学或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3. 船上有哪些组织系统? 远洋货轮一般都在万吨以上,全船人员一般定员19—24人。除船长、政委外,高级船员8人,普通船员10人,厨师2人。船员组织系统分为甲板部、轮机部。每个部门内部都有明确的岗位分工。 1、甲板部。主要负责船舶航海、船体保养和船舶营运中的货物积载、装卸设备、航行中的货物照管;主管驾驶设备包括导航仪器、信号设备、航海图书资料和通讯设备;负责救生、消防、堵漏器材的管理;主管舱、锚、系缆和装卸设备的一般保养;负责货舱系统和舱外淡水,压载水和污水系统的使用和处理。 2、轮机部。主要负责主机、锅炉、辅机及各类机电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负责全船电力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3、事务部。主要负责全船人员的伙食,生活服务和财务工作。 4. 甲类、乙类和丙类海员是如何划分的?

船员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船员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1571 船员管理规定 Crew management regul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船长是船上总负责人,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服从船长的指挥。 2、船舶开航前,船东必须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相应等级的合格船员,并办理任职手续。 3、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按职责分工管理船舶设备。 4、所有船舶必须在船舶计划开航前回到船上,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工作。 5、当班船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遵守航行规章。 6、当班驾驶、轮机要认真详细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7、船员休假或离船必须经船长同意批准,船长考虑船员

休假时,应同时确保船舶的配员符合《最低配员证书》的要求,满足船舶安全航行条件。 8、船长每月组织船员进行消防、救生、防污等应变演习,演习后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并详细地记录在《航行日志》中,不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9、船员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参加公司举办的船员培训班,更新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纵技能。 10、船员应认真主动配合公司人员和海事人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以策安全。 11、船东应为船员办理保险,消除船员后顾之忧。 12、船员不许在船上进行睹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13、未经船东或船长批准,无证人员一律禁止上船舶。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第九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教学目的及要求〕 目的:通过本章讲授,使学生全面掌握我国工时法的相关规定,并能对我国工时法的水准作出初步判断。掌握我国目前工时立法的缺陷。 要求:要求教师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工时立法作对比介绍,并对我国工时法的水准作以评析,指出我国目前工时立法的不足。 〔主要内容〕 1.工作时间制度 2.休息时间制度 3.加班加点制度 〔重点和难点〕 重点:1.我国工时立法评析;2.加班加点制度。 难点:我国工时立法评析 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的含义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劳动时间。一昼夜内工作时数的总和称为工作日,一周之内工作日的总和称为工作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工作时间:1.是劳动者履行合同义务而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2.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规定或由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3.工作时间具有较强的基准性4.工作时间是衡量劳动报酬的重要尺度。 二、工时立法的起源与发展 有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立法是劳动立法历史中最早的法律规定内容。被公认为现代劳动立法开端的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就是以限制工作时间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立法。1886年5月1日,芝加哥的二十一万六千余名工人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举行大罢工,经过艰苦的流血斗争,终于获得了胜利。国际劳工组织的第一个国际劳工公约也主要是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95年3月重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对标准工作时间重新进行了限定,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世界工作时间立法的发展具有下列趋势:(1)即使不是雇主指挥命令下的劳动,只要是实际工作中所必须的,都视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休息 (3) 第一节日休息和周休息日 (3) 第二节法定节假日休息 (3) 第三章休假 (4) 第一节年休假 (4) 第二节探亲假 (5) 第三节婚假 (7) 第四节丧假 (7) 第五节产假和哺乳假 (8) 第六节病假 (8) 第七节工伤假 (10) 第八节事假 (10) 第九节公假 (10) 第四章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 (11) 第五章休息休假的管理及程序 (12) 第六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㈠休息,包括日休息、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㈡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含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和公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时制度分为: ㈠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按照国家法定标准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㈢不定时工作制:无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排班制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各项业务指标、工作任务的完成。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从普通海员到高级海员的晋升示意图讲解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从普通海员到高级海员的晋升示意图。 1.符合水手(机工)报考条件 答:报考水手(机工)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1)男性,年龄18—35周岁,无不良行为记录,热爱航海事业。(2)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3)身高1.65以上,无色盲、无色弱,船舶驾驶专业(三副、水手)裸眼视力不低于1.0,船舶轮机专业(三管、机工)裸眼视力不低于0.8;无口吃、无平足,肝功能正常,无慢性病和传染病,符合海员体检标准。 1.1 水手(机工)的培训时间多长?培训地点在何地? 答:水手(机工)的培训时间一般为4个月。专业培训必须在国家海事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具体培训地点由船员公司与培训机构联系。 1.2 水手(机工)经过培训是否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淘汰率多大?答:经过面试合格的一般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成绩不合格者有多次补考机会,从以往招收的水手(机工)看,淘汰率不超过1%。 1.3 水手(机工)的实习时间多长?实习费用和待遇如何? 答:实习时间6个月。实习费用和待遇签协议时面谈。 1.4 水手培训设置哪些课程? 答:基本安全、水手值班(主要项目:模拟驾驶台操舵、信号旗识别等)、水手工艺(绳结、撇缆、高空作业、插钢丝等)、航海英语、英语听力与会话。 1.5 机工培训设置哪些课程?

答:基本安全、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轮机管理、机工值班(主要项目:柴油机、辅机拆装及主辅机运行管理)、机工英语、英语听力与会话、金工工艺(车床、钳工、焊工)。 1.6 水手的职责是什么? 答:值班水手,即甲板部日常营运和工作中的支持级人员。主要从事:(1)航行和靠离泊时的舵手,兼协助了望;(2)靠离泊时的带解缆;(3)懂得各种船用信号灯和信号旗的使用;(4)甲板部日常维修和保养的具体操作;(5)起卸船吊和开关舱作业;(6)引水梯和舷梯的安全收放。 1.7 机工的职责是什么? 答:值班机工,即轮机部日常营运和工作中的支持级人员。主要从事:(1)协助轮机员对主机、辅机及相关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2)协助轮机员对舵机、锚机的日常维修和保养;(3)懂得机舱、甲板各种压载水泵和消防水泵的使用维修;(4)了解各种液压原理和机械制动原理;(5)了解轮机概论和电器概论;(6)了解焊接技术和要领。 2.符合值班水手(机工)晋级条件 2.1 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2.2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具有相应航区、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满6个月。 2.3 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 2.4 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结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的,不受《04规则》中有关海上资历规定的限制。 2.5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和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水手业务; 2.航海英语。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水手业务; 2.航海英语。 (三)评估项目; 1.水手工艺; 2.水手值班; 3.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四)完成下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项目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一、船员综合计算工时制 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类。船员一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是加班时间。 工作日计算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加点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加点)、日工资标准的200%(休息日加班且不调休)、日工资标准的300%(节假日加班)支

付工资。其中,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折算法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 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四川X 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修订) 为规范公司管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工作时间规定 第一条公司规定每周周一至周五5天为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为:夏季(当年4月~9月)9:00~12:00、13:00~17:30;冬季(当年10月~次年3月)9:00~12:00、13:00~17:00。 第二条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职工周休日。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加班的,可以灵活安排职工周休日,但加班必须执行,加班员工可以予以调休。 第三条对突发性工作,由于工作量较大,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的;或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突发性事件,须立即予以处理的;或超过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情况的,视为公司安排的加班。由于职工的工作任务未完成,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对于加班,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四条因工作确需安排上述加班的,应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或确认,并将“加班申请单”报综合办备案。 第二章请假休假规定 第六条事假

(一)事假指职工有正当理由且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在工作时间离岗处理个人或家庭私事而请假(以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名义开标,每次计半天事假)。 (二)职工请事假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公司部门领导及除总经理以外的管理层领导请事假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事假由董事长批准。 (三)职工因紧急事情无法上班和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于当天上班两小时内,委托他人或打电话报告领导,事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如有欺骗行为,将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四)请事假天数原则上每次最长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应报总经理批准。零星事假当月累计达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 第七条病假 (一)病假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的休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计算,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劳动法规和规定。 (二)职工请病假应出具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需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证明。 (三)职工请病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病假由董事长批准。 (四)职工突发急性病不能上班的,可先行电话报告综合办,事后(患病之日起5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或由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工伤停工留薪期 (一)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而停止工作接

(法律法规课件)第六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第六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概述 (一)工作时间概念 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应着重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工作时间是参加社会劳动的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第二,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时间。第三,工作时间通常是劳动者直接进行实际工作的时间,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非直接进行劳动的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的范围。 (二)工作时间的特点 1、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 标准工作日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消耗和支出不超出生理上能够承受的限度,并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同时,为克服仅仅规定标准工作日的不足与不便,又在立法上规定了标准工作周,使得工作时间具有了灵活性。 2、法定工作时间制度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 以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 3、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 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 二、工作时间法定化的作用 劳动者是人而不是机器,需要得到发展。工作时间的法定化正是劳动者作为人而生活的基本保证。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增进劳动者的健康。 任何一种劳动,如果持续的时间过长都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要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必须对劳动时间进行限制。工作时间法定化,使得雇主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的现象得到有效的约束。劳动者解除了过度劳动对其健康造成的威胁,其健康从法律上获得了基本的保障。(二)促进劳动者的人格发展和自我完善。 工作时间的法定化,一方面将劳动时间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劳动者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劳动时间的法定化,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固定下来,从而可以合理地安排自己的时间,谋求自身发展。 (三)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劳动只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而非人类生活的全部内容,丰富多彩的人生是每一个人的向往。工作时间的法定化,使劳动者实现自己对生活的设计和安排有了充分的时间保证,对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4)缓和就业紧张状态。 在工作量特定的情况下,单个劳动者工作的时间越短,用人单位需要使用的劳动者就越多。劳动时间的法定化,使更多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就业的机会,对缓和劳动者就业的紧张状况也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立法的基本内容 (一)标准工时制 1、概念 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的工作时间制度。我国的标准工时立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业状况的变化逐步有缩短的趋势。 2、标准工时法律规定

普通船员承诺书

大连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普通船员廉洁从业承诺书 为进一步有效地落实船员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各项规定,营造全员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的良好氛围,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从思想源头上杜绝不廉洁行为,根据《大连远洋运输公司全员廉洁从业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普通船员廉洁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本承诺书)。 公司所有普通船员都必须签订本承诺书,向大连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承诺本承诺书规定的各项条款,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普通船员提升为干部船员后,另签订《干部船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普通船员签订后的承诺书由劳务公司党委统一保管。 普通船员廉洁从业考核工作由劳务公司党委领导,劳务公司协同大远公司船管部组织船舶党支部实施,每在船一个合同期考核一次,考核表由船舶党支部交劳务公司管理部,经管理部、党委两级审核后集中保管。 承诺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中远集团企业纪律、大远公司以及劳务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遵守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3、爱护公共财物,不随便拆动船舶生活区、房间内和其他设备设施据为己有。 4、不偷拿船舶装载货物,或变卖,或以物易物。 5、不违规处理船舶污油水或其他废旧物品。 6、不倒卖船舶燃、润油料、工具、备件、物料,或用这些物品为个人、小团体谋利益。 7、不向货主等索要劳务费及其他任何钱物。 8、不向客户索贿,不受贿。 9、不到不健康场所,不嫖妓或让妓女登轮。 10、不购买、索要、接收、藏匿和传看淫秽、反动的书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11、遵守所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港口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严守国家和企业机密,不向外国人和在国外的同胞、侨胞索要或暗示馈赠礼品。 12、服从海关监管,如实申报,不违反海关规定。 13、遵守社会公德,不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封建迷信、邪教、非法气功类组织等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14、未经公司同意,不擅自去外单位谋职。 本人郑重承诺: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如违犯上列规定,愿意承担责任,接受劳务公司给予的相应处理。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船员条例(2019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019年修正本)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2019年3月2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总结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力、发挥劳动者积极性的重要保障,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两部分。 工作时间即劳动时间,一方面用以计量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大小,计付劳动报酬;另一方面,用以规范用人单位支配劳动力的时间,从而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我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日,并以此为衡量标准,实行计件工作日、缩短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弹性工作日、非全时工作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休息时间分为工间休息、工作日间的休息、周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这一整套休息时间制度,可以多方位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以实现休息与劳动的良性互动。 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者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简言之,工作时间即劳动时间,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时间。一昼夜内工作时数总和为工作日;一周内工作日的总和为工作周。各国劳动立法一般都规定工作时间的标准长度和最长限度。 工作时间有如下特征: 1.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即工作时间的种类、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标准、最长工时等都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2.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还包括工作准备时间和交接班时间、出差时间等。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包括在工作时间之内;即使不是雇主指挥命令下的劳动,只要是实际工作中所必需的,都视为劳动时间。 3.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 4.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之一。 5.工作日和工作周是衡量工作时间的两个基本标准。 6.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限制称为法定工作时间,适用于从事公共事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适用于农民和个体劳动者。 二.工时立法概况 工时立法是劳动立法历史中最古老和最基本的内容,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公认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即以限制工作时间为基本内容,该法规定纺织工厂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此后,随着人道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劳资双方的不断斗争,各国的立法都将限制工作时间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至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已普遍实行40小时工作周,并继续呈现缩短工时之势。如法国已实行每周5日35小时工时制。 我国自建国以来,工作时间随着我国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而运行出不断缩短的轨迹。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这一工时制度予以了明确,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与之相配套同进实施。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工作5天40小时的工作周制度。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 三.工作时间(工作日)的种类 各国法律、法规通常将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非标准工作时间,分别适用不同工作性质或生产经营特点的需要。我国根据计量单位的不同,将工作时间分为工作日和工作周,实践中多以工作日称谓工作时间。 依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工作日为标准,工作时间可以分为: (一)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统一实行的标准长度工作日,即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通常包括劳动者一昼夜间的工作时间长度和一周内的工作日天数两个标准。 标准工作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工时制度。 我国自1997年5月1日起,全部用人单位均已实行“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船员素质与船东要求

随着国际国内航运业的不断发展,航运公司对国际海员的需求量在也日益加大。我国人口众多,人力资源丰富。在中国改革开放和实施市场经济的新时期中,在航运业发展的带动下,近几年来,我国的国际海员劳务外派已逐步进入到了国际劳务市场。海员劳务输出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产业,不仅可为国家创收外汇和缓解海员的就业压力,同时,在技术业务和交往能力方面可得到锻炼和提高,也学到了发达国家航运管理的先进经验,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航运管理和船员的培训教育,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 为在国际劳务市场占有一席之地,我国各劳务公司越来越重视对海员劳务人员职业和专业素质方面的教育与培训。随着他们在职业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素质提高,我国海员劳务也逐步从低层次的普通船员向技术含量较高的高级船员方向发展。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高级船员以全套外派或半套外派班子形式受雇于国外船东,我国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综合素质逐渐得到了国外船东的认识和认可。尽管如此,从海员劳务实践中可以体会到,我国海员的素质与国外船东对海员的要求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由此引发的周折也时有出现,影响了船员劳务的发展。 今年,上海成功地举办了第3届上海国际劳氏船员配员和培训(LSM)会议,来自世界各地几十家船东或管理公司参加了本次会议,欧洲船东居多。目前,航运发达国家的方便旗船队比例在上升,除受到政策、税收等因素的影响外,本国海员人力资源的匮乏和成本过高也促使他们努力寻求海外人力资源。在全球符合船东商业要求的高级船员,即所谓高素质高级船员紧缺的背景下,中国人力资源丰富,航海教育和培训设施较完善,中国海事主管机关对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监管严格以及船员工资水平较适中等优势,开始受到世界航运界的普遍关注,国际海员劳务市场正朝着对中国船员劳务输出有利的方向发展,由此促进了我国海员外派人数的不断增加。在市场向好的形势下,能否选派符合船东要求的合格船员,尽可能满足国外船东的要求,以不断提高中国海员的市场占有率,应是国内海员劳务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 现实情况是,在劳务外派的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国外船东对中国船员个别方面不满意,使中国船员劳务公司总觉得国外船东对劳务人员的要求高。尤其是欧洲船东到底需要怎么样素质标准的船员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对国内海员劳务企业来说确实一直存在着一种模糊不清的认识。一度,普遍认为派往欧洲的船员只要英语过关,能通过船东面试就合格了,就符合船东的需求了。而实质上,这是对合格船员在理解上的误区。其实,英语过关仅仅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劳务输出人员必备的基本条件,英语过关并不一定能保证满足船东的需求,而不被船东解雇。 那么怎样的船员才是船东需求的合格船员呢?欧洲几家知名的船舶管理公司与挪威船东协会合作,就未来合格船员的要求进行理论探讨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的观点具有一定代表意义。他们认为合格船员的标准模式如下图所示: 合格船员标准模式图 合格船员的一般定义为:具有较完整的知识、技能、能力和工作态度,能完成相关工作和要求他所做的工作,并完成目标。 对知识(Knowledge)的要求:船员个人信息包括教育背景、对工作的实际了解和知道怎样去做他的本职工作。 对技能(Skills)的要求:个人有能力完成复杂的工作,并具有与同伴合作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使工作延伸而达到指定目的。 对能力(Abilities)的要求:有稳定的符合要求的工作能力,聪明才智能影响完成所安排工作的能力。他所使用的方式是从他知识、技能和平时实际累积的经验所得。 对工作态度(Attitudes)的要求:所谓的思维方式直接影响人的行为,在处理特定的情况时的工作态度尤为至关重要。需有服务意识为客户服务。 从上述要求来看,要成为一名符合国外船东要求的合格船员,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各项条件,要求确实比较高,仅具备其中一条或二条是远远达不到船东要求的,很可能是不予接受的。例如船员技能和工作能力都相当好,业务上能胜任本职工作,但经常自认为技术不错就自以为是,从而不按规定或要求的程序及时完成工作任务,那么,难免被发现该船员服从性差,甚至有屡教不改等现象,显然,该船员在工作态度不能使人满意,这种船员自然是船东不欢迎的。结合上述欧洲船东对合格船员的标准模式、要求,以及本人

船员工资休假的规.docx

船员工资休假的规定

船员工资、休假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待派期工资,且待派期工资标准不应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待派期工资按月支付,待派期不满一个月的,按比例支付。本条所称待派船员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船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应休公休期满后,因船员用人单位原因未能上船工作的船员。船员应休公休期满后,未按船员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不视为待派船员。 船员的待派与船员的工时制度密切相关。目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船员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主要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工时制度,其中,实行标准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船员不存在待派工资问题。 (一)船员的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有条件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船员实行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方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部分船员,如辅助船船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部分船员,如运输船员、施工船舶船员、救捞船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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