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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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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相关法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征收集体的土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但是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概念

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是征收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的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

(2)土地补偿费的计算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产量×补偿倍数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包括园地、鱼塘、藕塘、宅基地、林地、牧草地等。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费用收取标准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郊区菜地,是指城市(不含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但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除外)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渔塘。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安排种植蔬菜的,均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菜地。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办法》第三条:凡批准征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菜地,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菜地,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在蔬菜产销放开后,能够满足供应,不再需要开发新菜地的城市,不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办法》第四条:按第三条规定需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费用标准如下:①在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是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七千至一万元。②在城市人口五十万以上,不足百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五千至七千元;在京、津、沪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③在城市人口不足五十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三千元至五千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额度内,根据本辖区城市的菜地建设基础和生产情况,区别近郊和远郊,规定具体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有权拒付。在同一城市,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

征地,必须一视同仁,按同一标准收取。

2.安置补助费

(1)安置补助费的概念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由用地单位为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补助费。

(2)安置补助费的计算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安置补助费: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在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按前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的办法,规定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3)剩余劳力的安置

剩余劳力的安置途径和标准,应因地制宜。征收土地时,必须妥善安置剩余劳动力。今后主要的安置办法是支持被征地单位从事农业开发、兴办企业或采用货币安置或自谋职业等。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在拟定征地之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给予补偿。所谓青苗是指正在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地上附着物是指依附于土地上的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房屋、水井、地上(下)管线等。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尚不能收获的农作物给予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含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树木、蔬菜大棚等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4.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支付和管理、使用

(1)征地补偿费的支付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2)征地补偿费的管理

①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可视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者对土地的投人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②安置补助费

坚持谁负责安置,谁管理、使用,不安置的支付给个人。

征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③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被征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并坚持谁拆迁或迁建的,支付给谁;自行拆迁的,支付给附着物的所有者;林木、果树补偿给所有者。

④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⑤对征收承包户的土地补偿

征收农业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期限在10年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可以将土地补偿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这主要是考虑保护承包户在土地上的长期固定投资(如水利建设、土地培肥等)的利益,也是鼓励承包户广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

(八)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与审核(熟悉)

土地征收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土地征收方案的申请受理、审查过程与农用地转用方案基本是一致的。

1.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主体与内容

(1))土地征收方案编制的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土地征收方案的内容

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等内容,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以下材料:①《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②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③用地单位对该方案的意见。④1:500至1:1000征地红线图,能反映征地范围、面积、利用现状及权属关系。

2.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程序

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一般包括以下程序:(1)确定征地范围;(2)告知征地情况;(3)现场调查;(4)确定征地补偿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和安置途径;(5)拟定土地征收方案;(6)征求意见;(7)签字上报审批。3.土地征收方案的审核

拟定的土地征收方案经修改

(九)土地征收程序(熟悉)

严密、可行的工作程序,对于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工作失误、保证工作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征收土地一般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办理:

(1)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其中,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2)审查报批和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实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征地方案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补偿登记的期限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制定补偿和安置方案

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安置方案。

(4)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精神,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十)我国征地改革的方向与目标(了解)

1.近几年来我国征地改革的进展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修改时,首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征收的概念。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4年8月28日,根据《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改前,我国的立法上和学术界没有严格区分征收和征用,一概以土地征用的概念代替土地征收。修改前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征用”实为“征收”。

2005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同时发布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为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打下了基础,这对于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加强农村六项制度建设,其中一项是“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决定》指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008年11月,出台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价格调节机制。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征地价格形成机制。

2、征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

目前,我国有关农地制度改革政策已经确定,涉及征地制度的改革主要思路是:逐步缩小征地范围,以渐进的方式确立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地位。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只有在为公共利益进行项目建设时,才以政府出面进行征地。缩小征地范围的最终目的是政府完全退出非公益性征地,而在这个过程中,既要有序、渐进地保护好农民的利益,确立农民的谈判地位,还要避免地方政府财政出现财政收入锐减问题。(1)除了公共利益用途的项目外,政府逐步退出商业性用地的征地工作。(2)扩大补偿范围,保护农民利益。

征地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是缩小征地范围、改进补偿办法、落实安置责任、完善征地程序。同时,征地补偿,实行农民利益优先的原则,将征地补偿费的限制政策改为保护农民利益政策。目前征地补偿仅仅局限于对一定时期内土地收益的补偿、人员安置的补偿以及地表附着物或青苗的实际价值补偿。因此,未来征地改革应该逐步调整征地的补偿范围,从农民生产、生活和发展三个角度解决补偿问题,由原来仅限于与被征地客体直接相关的损失扩大到包括直接相关的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将原来仅局限于被征用客体物质损失扩大到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两个方面。

3.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规定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出台了《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据此,目前,我国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方面的规定,包括:

(1)征地补偿标准

1)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统一年产值标准分两个层次制订,一是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制订;二是市(县)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把市(县)划分为不同区域,确定各区域年产值标准。

统一年产值标准应设定基准时点,一般3—5年调整一次。

2)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重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但各地可以根据征地需要和实际情况扩展到城市郊区或更大范围。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一个市(县)的征地区片价原则上控制在4~6个级别。征地区片价应设定对应的基准时点,一般3~5年更新一次。

4)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

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2)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1)农业生产安置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2)重新择业安置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3)入股分红安置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4)异地移民安置

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耕地占用案例分析 土地是由地球陆地部分一定高度和深度范围内的岩石、矿藏、土壤、水文、大气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中国地理学家普遍赞成土地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认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 保护自己的耕地应采取什么措施?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耕地严重稀缺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人口增长及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我国政府提出了耕地保护目标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生活实例一】 1995年2月,某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新力村集体耕地48亩,用于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益民商城项目,由跃进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跃进公司在办理完用地审批手续之后于1998年5月开工建设,同年7月跃进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停工,一直闲置到了2006年9月造成土地荒芜长达11年之久。新力村农民联名提出恢复耕种申请,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该宗闲置土地,并交由新力村原耕种的农户恢复耕种。 【关键词解析】耕地保护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本案中,跃进公司造成土地闲置长达11年,并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错误行为导致,而是由于自身资金短缺造成。因此,原批准机关依法批准收回闲置48亩土地,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恢复耕种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眼点睛】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人均耕地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对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进行严格的限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这就要求用地单位在占用耕地进行建设时要对每一分土地进行充分利用,最迟在2年内正常使用土地。严禁闲置不用、圈占、浪费耕地。 另一起耕地破坏案例是发生在2007年12月的新丰县。 【生活案例二】

土地估价的五种方法

对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剩余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做出了详细地讲解 每种方法地公式是牢记地,步骤也要清楚,做题第一步把主要方法地公式列出来,就得分,然后根据步骤一步步作就不会乱.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收益还原法 .在收益法中选择相关资料,年、年地会在理论方法地小题中考选择持续稳定长期 .年总收益包括租金收入、押金利息收入.押金利息收入会是一个小考点. ()每个方法中都涉及到利息,收益法中唯一地利息就是在年总收益中地,而且是押金地利息收入. 在计算年总收益地时候,往往会给月租金,所以不要忘记乘以,而且是客观租金,还要记得考虑空置. ()复杂一点地就是分不同用途,商业、写字楼,要合并计算 然后说年总费用,要明白种情况下包含地内容.在理论选择里也可以考,综合计算也可以考,这是收益法至关重要地一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几种主要用地方式中土地年总费用地主要内容如下: 土地租赁:土地使用税、土地管理费、土地维护费及其它费用; **房地出租:经营管理费、经营维修费、房屋年折旧费、房屋年保险费、房屋出租年应交税金及其它费用; 经营性企业: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经营管理费、销售税金、财务费用及经营利润; 生产性企业: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等)、产品销售费、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及企业利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我们比较常见地就是房地出租地情况,千万不要忘记年折旧费.建议收益法看到重置价格地时候就把年折旧费和房产现值都算出来,这样肯定有分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我们地年实务地第一题,是一道用收益法求出不动产开发总价值,再用剩余法求土地地.这里面容易糊涂地就是年折旧是根据重置价格来求得,而不是所谓地现值或者售价.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计算年总费用中地税金,一定要审题,看房产税给地是按月计征租金地,还是按原值扣除一部分后地,按月就要换算成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不常见地经营性企业、生产性企业求年总费用中,一定不要忘了销售费用和利润. .确定土地纯收益 ***要明白一个原理几乎用于所有方法“房地产价格房产价格(现值)土地价格”“房地产年净收益房产年净收益土地年净收益”也就是说“房地房地”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确定地土地净收益地时候,我们先要求出房产净收益. 房产净收益房产现值*建筑物还原率. 房产现值重置价*成新度重置价折旧总额重置价年折旧额*经过年. ()这里面就牵扯到了折旧年限地确定,要根据耐用年限和土地使用年限综合确定,还要考虑是否扣除建筑物残值地问题,常考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经过年限即建成后到时点. ()值得注意地是“房产净收益房产现值*建筑物还原率. ”这里没有年期修正,因为现值已经反映了使用年限.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房产折旧体现了年期,所以无需修正.而后面地土地净收益求出土地价格地时候,用了使用

建筑材料补偿协议

建筑材料补偿协议 篇一:建筑材料损失补偿协议 建筑材料损失补偿协议 甲方:江苏华信天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损失补偿问题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江苏华信天地节能科技有限公 司5#厂房 工程地点:盐城经济开发区乌江路北五台山路西 工程内容:江苏华信天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5#厂房的土建、钢构、消火栓灭火系统、照明电气分部等。 二、甲乙双方就工程建设过程中已预定或已采购但未用,造成材料损失的补偿范围确认目录如下: 1、大门处台阶(按大理石元 2、玻璃门(按钢化 3、玻璃窗(按铝合金元 4、墙板外板(按0.6厚

5、屋面彩板上层(按角驰III型0.6厚元 6、屋面彩板下层(按900型0.38厚白灰瓦楞板 7、厂房照明(按工矿金卤灯 总计损失金额247468元。 三、对本协议中损失数额有异议的双方可以再协商解决,经调解仍不能解决时,提交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代表代表职务职务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篇二: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协议(建筑物)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协议(建筑物) 建筑物产权所有人(甲方): 建筑物占地所有人(乙方): 补偿人(丙方): 为工程,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过 批准,就征用乙方地上的甲方所有的附着物补偿费支付问题,达成如下一致: 一、地上附着物名称。产权为甲方所有。位于。面积。结构。用途。所有权权属证明。占地使用权证明。

土地估价:市场比较法试题及答案

土地估价:市场比较法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类似区域是指与待估宗地所隶属的相邻区域相类似的、不在同一供需圈的其他区域。() 2.以一个标准宗地或条件俱佳的土地为基准,把交易案例和待估土地均与其逐项比较,然后将结果转化为修正价格,此方法为直接比较。() 3.运用市场比较法测算的价格能反映近期市场行情,具有较强的现实性。() 4.市场比较法估价程序先后为收集交易资料、确定比较案例、修正、确定土地价格。() 5.选择比较交易案例,一般应选择4年内成交的不动产交易案例,最长不超过5年。() 6.正常和非正常交易均可作为比较交易案例,通过修正予以运用。() 7.宗地用途虽不同,但影响其价格的区域因素却是一样的。() 8.土地使用年期属于个别因素。() 9.市场比较法评估地价时,需对交易案例依次进行个别、区域、期日、情况修正。()10.比较案例选定以后,还应根据各案例的情况,建立价格比较基础。() 11.用来比较的交易案例应与待估土地处于具有相同特性的不同区域,或处于不同供需圈的类似地。() 12.可通过公式“情况修正后的交易案例价格一比较交易案例价格×比较案例宗地情况指数/待估宗地情况指数”对交易案例进行情况修正。() 13.商服用途的宗地,其所临道路若为交通型干道或生活型干道,其利用效用会产生很大差异。() 14.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宗地抵押价格时,可选用买卖交易实例作为比较案例。()15.容积率是指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率。() 16.估价期日是指决定待估土地价额的基准日期。() 17.运用市场比较法,可评估土地价格、建筑物价格,还可评估土地及建筑物为一整体的价格。() 18.某宗地1998年9月的价格为2000元,1998年9月至2001年9月该市地价指数上涨15%,若其他情况不变,则该地块在2001年9月的价格应为2600元。()19.在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土地价格时,若某正常交易案例的价格为1000元/m2,设其区域条件指数为100,评估对象的区域条件与之相比指数为110,则经区域因素修正,评估对象的价格为1100元/m2。() (二)单项选择题 1.市场比较法是在求取一宗待评估土地的价格时,根据(),将待估土地与在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土地交易实例进行比较对照,并根据后者已知的价格,参照该土地的交易情况、期日、区域以及个别因素等差别,修正得出待估土地评估时日地价的方法。 A.类似原则B.相关原则C.等同原则D.替代原则 2.市场比较发育地区的经常性交易的土地价格的评估适用()。 A.市场比较法B.成本逼近法c.剩余法D.收益法 3.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整个宗地面积之比为()。 A.建筑密度B.容积率c.利用率D.有效面积系数 4.市场比较法是通过已发生交易案例的价格求算待估土地价格,所以所求价格也称为()。

案例分析

1、王某系某大型企业的职工,进厂工作近十年,1988年厂里分房时,经厂行政会议研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几经交涉未果,王某以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料,该起诉被人民法院驳了回来。 问:1、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对否?为什么?2、王某到底能否起诉该企业?为什么? 答:1、张某不能起诉该厂。2、因为被告不合格。 我们知道,案情中所讲到的企业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属一般行政,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该企业分房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但毕业时学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书。田永认为学校该行为违法,遂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法院能否受理田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分析学校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问题)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担任。但认定某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被法律赋予某种行政职权。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一般不可能是行政主体。但如果学校被法律直接授予行政职权的话,它在行使该行政职权时,也是当然的行政主体。这时,若行政相对人针对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必然构成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在本案中,相对人田永控告的是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关键取决于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这说明: 1.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制度属于国家制度,而非学校的单位制度; 2.学校行使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行为属于法律授权(教育行政权)的行政行为;北京科技大学行使该职权,此时,其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而不是民事主体。 所以,法院应当受理。 3、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欲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1.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2.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3.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另一种意见主张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所属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请问:你的意见如何? 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评析本案中的民警李某的身份,即此时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案例

最新河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各地已全部完成征地区片价标准的确定,征地区片价按9个等级划分,全省平均区片价为35851元/亩;11个设区市中,最高的为石家庄49420元/亩,最低的为张家口28521元/亩.。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同一地块推荐阅读:土地征收 被人为提高或降低价格,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从今年开始,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以征地区片价为标准,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中,合理确定分配土地补偿费。知》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通知》提出,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 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据了解,此次各设区市平均区片价分别为:石家庄为49420元/亩,承德为40738元/亩,张家口为28521元/亩,秦皇岛为36377元/亩,唐山为37266元/亩,廊坊为34341元/亩,保定为37216元/亩,沧州为31598元/亩,衡水市为32092元 亩,邢台为31188元/亩,邯郸为35404元/亩。平均区片价为各区片价按面积加权平均求得。 1.货币安置。即按照法律规定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安置方式,这是我国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方式。 2.社会保险安置。即被征地农民在领取一次性货币安置费后,对于符合当地市、县政府制定的办理社会保险所要求的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办理相应社会保险的安置方式。需要强调的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可见,自该通知下发之后,社会保险安置这一项已经成为土地征收程序中强行必备的要件。 3.预留地安置。即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目前这种安置方式主要应用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 4.农业生产安置。即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

土地评估市场法参考

一、市场比较法与估价过程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及估价对象的具体条件、用地性质及估价目的,结合估价师收集的有关资料,考虑到当地地产市场发育程度,选择估价方法。 由于澳头镇土地成交市场比较活跃,同类土地交易案例比较多,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求取土地价格。市场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土地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土地的已知价格做适当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根据本公司所掌握的市场资料,采用土地交易中的替代原则,选取与估价对象所属土地具有相关性的案例,并分别进行实地勘察,做出交易情况、交易期日、区域因素与个别因素的修正,计算估价对象价格。 1. 选取案例 通过对澳头镇土地交易市场的调查,选取近期同一供需圈内邻近地区的三个交易案例进行比较。 案例A: ·地点:澳头猪仔潭 ·时间:2004年9月 ·用途:商住 交易价格为地面单价470元/平方米。地块为“三通一平”熟地;规划容积率,剩余土地使用年限63年,土地面积5451平方米。 案例B: ·地点:澳头镇澳霞大道边 ·时间:2004年8月 ·用途:商住 交易价格为地面单价420元/平方米。地块为“三通一平”熟地;规划容积率,剩余土地使用年限60年,土地面积7200平方米 案例C: ·地点:澳头镇国税局边 ·时间:2004年9月

·用途:商住 交易价格为地面单价520元/平方米。地块为“三通一平”熟地;规划容积率,剩余土地使用年限65年,土地面积11900平方米 2.比较因素选择 依据估价对象的区域条件及个别条件,采用市场比较法时选择的比较因素主要有:交易时间、交易方式、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土地级别、土地使用年限、交通条件、集聚程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宗地形状、地上容积率、工程地质条件、公交便捷程度、土地利用难易程度。 (1)用途:指土地的合法规划用途; (2)土地使用年限:指土地的合法有效可使用年限; (3)交易时间因素:指由于时间的因素房地产交易价格会不同; (4)交易情况因素:指房地产交易中交易双方的公开、公平及客观程度等; (5)区位因素:区域因素主要有位置、用途、距市中心距离、交通条件、基础设施状况、环境质量等; (6)个别因素:个别因素主要有地势、地貌、宗地形状、宗地面积、宗地容积率。 3. 比较因素条件说明 将以上案例与待估宗地进行分析比较,并作具体的因素条件说明(见表一)。 表一:因素条件说明表

建筑法规篇-案例集学生用(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承发包与招投标)

案例集 建筑法 案例 1-肢解发包与分包案例 1. 背景 某建设单位要建一幢 18 层的办公楼,在招标发包时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 3 个标段(每 6层为 1个标段)进行招标,并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也分别进行招标发包。为此,部分投标单位认为是肢解发包,并向政府主管部门作了反映。 2. 问题 (1) 该建设单位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 3 个标段进行招标,是否算肢解发包? (2) 该建设单位能否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分别招标发包?案例 2- 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与无效合同案例 1. 背景 2002 年 7 月 15日,建设单位与甲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 1 标工程 发包给甲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 900万元。 2002年 9月 29日,甲建筑公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以包工方式承包人民路 1 标工程,价款暂估为 500 万元。之后,甲、乙两公司又签订了《工程补充合同》,约定补充合同造价为480 万元。 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建筑公司成立了人民路 1 标项目经理部,并刻制“人民路 l 标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但将该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交乙建筑公司掌管,并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 2002年 12月 10日,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 程发包给丙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 1000 万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结算依据为 1993年市政定额,按总包方与发包方决算后总造价下浮17%。丙建筑公司于2002年8月16 日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某具体承包人民路 1 标工程,承包费用按丙建筑公司的决算总造价下浮 5%作为各项管理费用。李某支付履约保证金 50万元,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按比例抵扣 5%的管理费;合同总造价暂定 1000万元,决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调整。内部承包协议签订后,李某向丙建筑公司交付工程保证金 50 万元,由丙建筑公司出具收据,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2003 年 11 月 29 日,人民路 1 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经审定为 1020万元。建设单位已实际支付甲建筑公司工程款 990万元;甲建筑公司已实际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 800万元;乙建筑公司支付丙建筑公司工程款 470万元,直接支付李某 200万元;丙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 300万元。李某交付履约保证金 50万元已抵扣为丙建筑公司的管理费。因工程款支付未到位,李某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 2. 问题 (1) 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2) 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哪些单位进行处罚,如何进行处罚? (3) 在本案中,哪些合同是无效的,李某的工程款应由哪些单位承担责任? 施工许可、承发包场景 甲建设单位将宾馆改建工程直接发包给乙施工单位,约定工期 l0 个月,由丙监理公司负责监理。甲指定丁建材公司为供货商,乙施工单位不得从其他供应商处另行采购建筑材料。乙施工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为完成施工任务,招聘了几名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乙施工单位将电梯改造工程分包给戊公司。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改建工程顺利。 根据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土地评估技术要点

各种用途土地价格评估技术要点 (一)主要用途土地价格评估技术要点 1、居住(普通居住、高档公寓、独立别墅)用地的评估 评估居住用地地价时,主要技术要点有: (1)客观合理的选择影响居住用地地价的影响因素 居住用地受环境条件、交通条件、市政配套设施等因素影响比较大。 (2)估价方法选择 宜选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还原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对新开发完成的居住用地,可以使用成本逼近法。 ◆居住用地的出让和转让案例比较多,尤其是房地产交易市场比较发育、成熟、规范的区域,适宜选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地价。 ◆居住房屋的交易量大且类型多样,既有房屋的出售信息,也有房屋的出租信息,适宜选用剩余法评估地价。 ◆全国各地大多数县(市),甚至乡镇均已完成基准地价的测算工作。 (3)估价技术要点及处理方法 A、评估别墅等独立住宅用地,重点分析:城镇地理位置与气候条件、居民生活方式、地区经济增长、财政经融状况与利率水平、景观、人文环境、建筑密度、间距、容积率、绿化率等因素对地价的影响。首选市场比较法,如极具特殊性则不以采用。 B、评估高档公寓用地,重点分析:居民生活方式、人文环境与景观、基础设施与公用设施状况、交通通达度、规划限制、容积率、地形条件等因素对地价的影响。首选市场比较法,辅之以受益还原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C、评估普通居住用地,重点分析:城镇人口数量与家庭规模、居民收入与消费水平、居民住房条件、政府的住房消费政策与住房金融政策、区域位置、交通便捷程度、基础设施与公用设施状况、规划限制、容积率、宗地面积、地形及地质条件等因素对地价的影响。首选市场比较法,辅之以受益还原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对新开发土地可以用成本逼近法。 D、对于待拆迁改造的危旧居住用地,如无特殊需要一般不得依现状用途评估,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

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

-历年真题-土地案例分析总结

土地估价报告中容易出错的地方 封面 1 、封面缺少关键词;2、封面中罗列的项目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不一致; 3、报告编号明显有问题,例如2007年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05]*****; 第一部分总述 4、第一部分中罗列的项目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不一致; 一、估价项目名称: 【要点】全称,一般形式为某某单位位于某某地方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包括评估目的 5、估价项目名称不正确,没有明确估价目的和土地价格类型; 二、委托估价方: 【要点】说明委托方的名称 三、受托估价方:(注意!!国土资发[2002]237号文的新规定,现已讲评级制度改为注册制度) 【要点】(1)评估机构的全称;(2)机构地址;(3)机构注册证书;4)法定代表人。 6、不完整或者错为国土资源部或某省厅颁发的某级资质证书; 四、估价目的: 【要点】(1)为什么评估;(2)谁委托估价的;(3)应用方向。 7、评估目的只能是一个,不能不同的评估目的共用一份报告; 五、估价依据: 【要点】(1)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2)技术规程及当地的有关地价评估的文件及规定;(3)委托方提供资料;(4)评估人员调查收集的资料。 8、缺少《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9、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一——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1月12日发布; 10、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国土(籍)字第180号《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已更新为2002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附录的《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 11、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三——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条例、文件、通知,应该写明; 12、评估中采用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依据中缺少当地的《基准地价评估报告》或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文件。 13、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五——不应该是基准地价评估报告,而是当地政府颁布基准地价文件; 六、估价基准日:【要点】估价期日是估价基准面日,是一个时点。 14、写成一个时间段;15、缺少日、月; 七、估价日期:【要点】估价日期是评估报告的起止时间,是一个时段。 16、写为一个时间点,只有起点,无截止点或相反; 八、地价定义: 【要点】(1)估价期日;(2)土地用途;(3)开发程度;(4)土地使用年期;5、土地价格类型(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抵押权价格)。 【要点详解】(1)叙述开发程度时要说明:a、实际开发程度和设定开发程度;b、红线内开发程度和红线外开发程度。红线内开发程度为红线内“几通”和宗地内场地平整,红线外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几通”。(2)叙述土地用途时要说明:实际土地用途和设定土地用途。(3)叙述土地使用年期时要说明:已使用土地使用年期和剩余土地使用年期及设定土

土地资源案例评价与分析

土地资源案例评价

关于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情况的调查与评价人多地少,可利用土地尤其耕地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目前,我国耕地资源呈现出四个特点,即:人均耕地少、优质耕地少、污染和退化严重、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地滥设开发区、商贸区盲目占用耕地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可耕地大幅度减少,也影响了农民的生计和社会的稳定。在人地之争中,因土地资源而引发的各类矛盾越来越突出,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增多和形式多样的特点。尤其是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这一趋势更加明显。1990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受理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409件,蓟县法院受理128件,占全市该类案件总数的近1/3。蓟县是农业大县,所审理的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此,以蓟县法院10多年来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为例进行综合调查分析。为了使调研情况更具有现实性和决策参考性,我们还向县有关方面发出了近100份问卷调查提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性建议,期待着能够对进一步规范全市的土地资源行政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对1990年以来蓟县法院受理的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基本情况的分析 从1990年至今,蓟县法院行政庭共受理各类土地资源案件128件。其中,土地权属纠纷67件,占52.3%;违法占地24件,占18.8%;侵权11件,占8.6%;不服经销土地使用证14件,占10.9%;其他土地案件12件,占9.4%。 现分别就上述几类案件的特点和成因,进行概括分析。 (一)土地权属纠纷案件 这类案件形成的时间较长,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且不同法律关系相互混杂交错。以蓟县山区为例,自1951年土地改革后,很长时间一直未进行过统一确权发证工作。1992年全县开始统一确权发证后,过去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彻底的各类纠纷大量暴露出来,因而造成此类案件在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中占据很大比例。由于历史沿革较长,期间又经多次演变,有的案件唯一历史依据就是1951年的土地证,而土地证所载面积又与实际占用面积不符。如有的经过调整,却无合法手续;有的持有合法手续,却又没有具体的四至边界尺寸。所有这些,都给纠纷的处理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同时,这类案件也是土地主管部门反映较

土地管理法考试试题

土地管理法考试试题 (满分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 ______。 A国家所有制 B私有制 C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D以上均不正确 2.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_____所有。 A 使用者 B 集体 C 个人 D 国家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_____。 A 征用 B 征收或征用 C 收购 D 购买 4.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_____、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A 农用地 B 耕地 C 农业建设用地 D 农田水利用地 5.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由_____代表国家行使。 A 基层人民政府 B 国务院 C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D 国土资源部 6.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_。 A 30年 B 40年 C 50年 D 60年 7._______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A 县级以上 B 县级 C 乡(镇) D 县级和乡(镇) 8.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_____”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当的耕地。 A谁占用、谁开垦 B谁开垦、谁受益 C占多少、垦多少 D谁占用、谁负责

9.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________机构批准。 A.乡(镇)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C.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D.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0.征收下列土地的,哪项无须国务院批准?() A.基本农田 B.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公顷 C.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40公顷 D.其他土地80公顷 二、多项选择题(共5题,每题2分)。 1.下列哪些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A.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 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 C.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D.蔬菜生产基地 2.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A.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B.不按照批准的原因使用土地的 C.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 D.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3.某市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某县A公司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某县 土地管理局却不给予行政处罚,作为某县土地管理局的上级部门,某市土地管理部门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直接对A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B.责令某县土地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C.给予某县土地管理局的负责人行政行分 D.向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建议对某县土地管 理局的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4.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哪些 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_____。 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哪 些措施______。

房地产估价之市场比较法

房地产估价之市场比较法

第四章市场比较法 教学时数:6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原理,掌握交易实例的收集与可比实例的选取,掌握估价对象房地产比较修正,掌握市场比较法应用举例与分析 教学重点:交易实例的收集与可比实例的选取 教学难点:估价对象房地产比较修正 教学手段和方法:以讲授为主,辅以多媒体教学手段,结合案例教学。 教学内容: 第一节基本原理 一、市场法的概念 1、市场法又称为市场比较法,交易实例比较法,买卖实例比较法,市场资料比较法,现行市价法等,简称为市场法或者比较法,是指将估价对象房地产与在估价时点的近期发生了交易的类似房地产加以比较对照,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做适当的处理来求取估价对象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2、市场法是房地产估价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也是很成熟的方法,其本质是以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导向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 ——类似房地产:在用途、建筑结构、所处

地区等方面,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相同或相类似的房地产 ——估价对象房地产:一个具体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 ——前提:交易市场已经形成——比准价格 3、理论依据:替代原理 4、公式:待估宗地价格=比较案例宗地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估价期日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二、适用条件与对象 适用:房地产市场较为发达情况,也就是要在同一地区或同一供求范围内的类似地区中,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相类似房地产的交易较多时,才是有效方法。 不适用的情况: ——没有房地产交易的地方 ——在农村等房地产交易较少的地区 ——某些类型很少见的房地产,或交易实很少的房地产,如古建筑 ——难以成为交易对象的房地产,如教堂、寺庙 另外,对估价人员要求: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需要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情况的修正) 三、市场比较法的操作步骤 ①搜集交易实例②选取可比实例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

最新土地法案例

土地管理法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3年7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哥哥周某代其与某某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协议规定了甲方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自愿将15亩土地流转给乙方周某用于办企业。乙方按每年每亩3000元价格付给甲方土地流转金,流转期限为三十年,从2003年9月1日起至2033年8月30日止。2006年2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某某区书院镇三三公路4588号处开工建造厂房。 2006年2月27日,某某区房屋土地执法大队责令停止施工并发放停工通知单,但该公司继续施工直至5月份被迫停工。2006年11月书院镇镇政府曾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拒不拆除。2007年4月该公司又继续施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其停工并于2007年4月3日向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在土地执法专项行动期间仍然继续施工,顶风作案。 经现场勘测,该公司占用土地面积为10441.78平方米,现地面已建成3幢厂房3036.93平方米,3幢工棚266.6平方米,一幢门房45.08平方米。经查,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原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的集体土地。根据上海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土地鉴定报告表明:该地块范围内耕作层均已遭严重损坏,不能耕种。 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此案引起了某某区委、区府的高度重视,区委区府主要领导指示有关部门严肃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占地行为。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元整。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上海市房地资源行政执法总队已将此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2007年12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决定立案侦查。 由于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7月10日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依法向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11月21日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之中。 案例二:上海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4年10月20日,上海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金汇镇乐善村11组集体土地80亩,每亩每年10.3万元。2005年2月开始,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擅自占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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