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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审计法院拓展审计监督内容的做法及启示

法国审计法院拓展审计监督内容的做法及启示

法国审计法院是独立于政府与议会、具有终审权的司法机构,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以来,法国审计法院适应发展需要,不断拓展监督内容,不仅越来越重视对绩效的审计,协助议会“对公共政策进行评估”,进一步强化在评估公共政策方面的作用和影响,还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审计,推动提高国有企业治理有效性。

一、法国审计法院拓展监督内容的做法

(一)深化财政审计内容,评价预算绩效。

2001年,法国议会通过了新《财政法组织法》,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该法倡导以结果和绩效为导向的绩效预算,推动提高公共支出效率,加强议会对预算的评估和监督。与此同时,该法扩展了审计法院的非司法性职责,强调审计法院应协助议会监督国家财政纪律的执行,规定其每年必须提供以下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发展进程及公共财政发展方向的报告草案以及对于政府会计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准确性的审计认证。另外,该法还增加了审计法院一项新任务:即每年对政府总会计账目进行审计鉴证。这表明审计法院不仅要对政府管理的合法性给出书面证明,而且也要对公共预算执行结果及绩效作出严格认证。在审计计划上也体现出审计法院对绩效的重视。例如,审计法院2015-2017的三年工作计划在有关绩效的方面就明确指出,要关注重要公共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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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性和效果性问题,特别是与社会稳定、行业竞争、可持续发展等相关的政策;要关注公共管理部门是否通过改革措施、风险防控、选择性投资等方式来完善自己的控制和管理。

另外,自2009年,审计法院开始每年对总统办公室进行审计,监督总统办公室的资金使用情况。除了对账目开展合规性审计外,审计法院还提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建议。审计法院2012年的审计报告指出,总统办公室较好地控制了车辆费用,但车辆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时间过长,因此建议适当更换保险公司,引入竞争,在保证服务的前提下减少保费的支出。审计法院2014年的审计报告指出,总统办公室的费用支付较少使用电子支付系统,过于依赖现金转账和支票,建议使用有效的电子支付系统,以减少现金和支票的处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二)强化公共政策评估地位,拓展政策评估内容。

2008年修改后的法国宪法第24条规定,议会要对政府进行监督,并对公共政策进行评估。第47条第2款则进一步明确审计法院要协助议会“对公共政策进行评估”。2011年又通过了多项法令来强化审计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在评估公共政策方面的作用和影响。审计法院对公共政策的评估,主要是就某项公共政策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客观中立的判断,检查它的执行力度,说明它的积极和负面影响。若该公共政策同时涉及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则由审计法院及大区审计法庭共同完成评估。自此,审计法院开始发布有关公共政策评估的审计报告。例如,审计法院2016年年—2 —

度报告收录了11份与就业、能源、可持续发展、交通、教育及国家领土领域相关的公共政策评估报告,涉及就业人员继续培训、环保税、生活垃圾处理、城市停车管理、医疗事故赔偿等方面。

2012年,为落实“经济与货币联盟国家的稳定、协作与管理协议”,评估政府宏观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审计法院内部新设公共财政高级委员会(HCFP)。该委员会虽是独立预算单位,但由审计法院首席院长担任委员长,主要职责是评估政府宏观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评估公共财政年度计划目标的设置与完成是否符合多年财政计划的总体目标。之前,审计法院虽然担负着审核国家及社会保险机构的预算执行情况、评估公共财政的状况及前景等任务,但并不具备HCFP的上述两项职能。因此,HCFP的设立使审计法院的职能进一步得到补充和完善。

(三)跟踪国有企业改革进展情况,深化国有企业审计。

2000年以来,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国家加强国有企业监管,国有企业相关问题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审计法院进一步拓展、深化了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强化了对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履行情况、企业薪酬制度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内容的监督。

1.关注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履行情况。

2004年,隶属于财政部的国家参股局(APE)成立,成为专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机构,代表法国政府在国有企业中充当股东的角色,取代了能源、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参股局对国家拥有20%以上表决权的企业进行管辖,首要职责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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