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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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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通过

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特征:①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 2 \* GB3 ②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③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④内容特定性:法是以人们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

⑤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的作用:⑴.法的规范作用:引导、教育、评价、预测、强制作用

⑵.法的社会作用:①法具有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的作用(核心);

②法具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4.经济法概念:是指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具体而言,包括:市场主体

组织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运行制度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6.法律关系概念: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7.法律关系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8.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由经济法律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主体:⑴定义: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or参

加者。

⑵分类:①国家机关②经济组织③其他社会组织④经济组织内

部机构⑤其他经济法主体⑥外国自然人

10.经济法律关系内容:⑴定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经济权限。

⑵权利与权限:权利是为一定or不为一定的可能性;

权限是必须为一定的行为,现实性。

1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⑴定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⑵分类:①物:能够由经济主体直接调控的物体。E.g税收、土地…

②行为:经济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调控主体的调控行为(经济组织、管理行为)

调控主体的服从行为(完成一定工作、劳务的行为)

③智力成果:典型代表:知识产权。

12.经济法律事实:⑴定义: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or终止的客观情况。

⑵分类:①经济行为:发挥主体主观能动性的、有意识的行为。

包括合法行为:e.g经济调控行为、经济仲裁审判、

违法行为:e.g不当罚款、商标专利权被侵权。

②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事实。

包括自然现象e.g自然灾害

社会现象e.g战争

13.代理:⑴定义: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

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⑵分类:根据代理权产生依据,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⑶代理制度的主体及其关系

代理人

代理行为关系代理法律关系(有权限)

代理相对人本人(or被代理人)

代理后果的承担

14.代理的适用范围:

⑴可以适用代理的范围

①申请行为 e.g.申请授予专利许可,专利代理人

②申报行为 e.g.向税务局申报纳税

③诉讼行为 e.g.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⑵不可适用代理的行为

①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人身属性限制,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

e.g.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②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 e.g.受约演出

③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

15.代理权滥用

⑴自己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相对人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⑵双方代理,即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16.无权代理:⑴定义: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广义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通常意义的无权代理

⑵种类:①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②超越代理权范围的代理

③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

⑶法律后果:①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

②第三人的催告权

17.表见代理:⑴定义: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因行

为人与本人之间的某种关系的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

⑵产生的法律效力:

①对本人:与有效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同,代理行为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由

本人承担。

②对相对人:相对人有选择权,既可以行使撤销权,主张无权代理;也可

以主张表见代理,与本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⑶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本人。

第二章市场主体法

1.个人独资企业法:

⑴概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

体。

⑵特征:①在我国境内设立。住所:主要办事机构

②投资主体:一个自然人

③财产的归属:投资者个人所有

④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概念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征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成为普通合伙人

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or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

2.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or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特别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or

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的,必须进行评

估作价

2.以劳务形式进行出资的,由全体合伙

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or其他财产权利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形式出资

事务的执行执行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物享有同等的权

利;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

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

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记账薄等

财务资料;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

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

事物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

托;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

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

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的义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

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

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

的活动;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

的活动;

3.合伙企业的清算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合伙期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or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or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⑵确定清算人。

全体合伙人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or数个合伙人,or委托第三人,单人清算人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or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⑶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事务

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or仲裁活动

⑷清偿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债务

⑸注销

清算结束后,出具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报送,申请注销

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期间债务仍然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公司的概念、种类

⑴概念: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⑵种类:

①.按照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形式: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两合公司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②按照公司的信用:人合公司、资合公司

③按照公司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母公司、子公司

④按照公司的内部管辖系统:本公司、分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依照《公司法》成立

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

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

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担责任

设立(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

最低为人民币3万元

1.首次出资额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出资形式:货币、实物、财产权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or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

议事规则

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

事项

117

(四)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要

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的住所

(一)发起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人数:2人---200人

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责任: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设立过

程中的权利义务

131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设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132

(2)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or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133

(3)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人民币5百万元以上

134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

设立的,必须经

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组织机构(一)股东会

构成:全体股东

性质:最高权力机构

职权:11项教材P54

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119

(二)董事会

构成:3-13人

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

不能超过3年

职权:11项教材P56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主持

实行一人一票制

120

(三)经理

选择:由董事会决定聘任or

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职权:8项教材P56

121

(四)监事会or监事

1.设立:

监事会,成员一般为3人以上

监事,规模小、人数少的有限

责任公司,可设1-2名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公司监事

2.任期:每届3年,可以连任

3.职权:7项教材P57

(一)股东大会

构成、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股东会会议

年会,临时会议第101条教材P57

其他相关规定教材P58

136

(二)董事会

构成:5人---19人

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临时会议

实行一人一票制

137

(三)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or解聘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138

(四)监事会

构成:3人以上职工代表比例应为1/3以上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

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139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公司成立一年以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or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做决定,并经有表决权的2/3以上股东通过方可。

5.公司的合并: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二)步骤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作出合并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or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or提供相应担保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存续or新设的公司承继

6.公司的分立

(一)形式

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

(二)步骤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分立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or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额

公司要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发行新股等规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解散、清算

(一)解散原因:五种,《公司法》第181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清算:

1.清算组:

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1、2、4、5(除合并、分立要解散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清算组的职权:七项《公司法》第185条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相关规定:

(1)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进行公告;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告45日内,申报债权(不得清偿)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人民法院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所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不足清偿的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被宣告破产后,清算事务由清算组转交给人民法院

7.三种主体的责任形式

个人:无限责任

合伙:普通:无限连带

有限:分类型

公司: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8.特殊: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构成: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or一个法人股东

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or法人独资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定义: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构成:

不设股东会

设董事会

设经理

设监事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职工代表比例为职工人数的1/3以上)

9.法律对有限合伙人权利限制的表现: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

伙企业

10.清偿的顺序: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有担保的债权具有优

先偿还权).

第四章合同

1.合同:⑴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⑵分类:1.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等给付义务

三种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即要求对方履行的前提是自己先履行,也就是说在对方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指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负先给付义务之人,如果他方的财产在缔约之后明显减少,可能难以对带给付,在他方没有进行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可拒绝自己的给付。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

3.诺成合同、实践合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e.g.诺成合同:买卖、租赁、承揽合同

实践合同:借用、保管、定金合同

4.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以特定的形式

5.主合同、从合同(如担保为从合同):主合同的债务不存在,担保之债也不再存在

6.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的法律性质

1.合同的订立

⑴合同订立概述

合同订立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2.要约

也可以称为:发盘、报价、发价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4条)

1.内容具体确定

2.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

合同内容=要约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

3.要约邀请

1.又称“引诱要约”

属于事实行为的一种

《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e.g.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争议:悬赏广告

4.承诺

《合同法》第21条:“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5.要约和承诺的撤回

(一)关于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17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

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手段不同,达到撤回的目的。

e.g.平邮、特快

(二)关于承诺的撤回,《合同法》第27条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

撤回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

6.要约的撤销

1.《合同法》第18条

要约可以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例外规定: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or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以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要约的有效生效要件

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or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

7.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定义:又称先契约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诚信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成立基础不同

责任范围不同

赔偿范围不同

规则原则不同

免责原则不同

(三)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前提条件不同

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

归责原则不同

责任形式不同

赔偿范围不同

8.合同的生效

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自由、真实

不违反法律or社会公共利益

标的确定、可能

三类效力有瑕疵的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9.无效合同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or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10.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相对人利益

特别规定:

撤销权、变更权行驶的对象:

人民法院or仲裁机关

权利人享有自由选择权

行使期限:一年

(属于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or延长)

合同的履行(三个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定义: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

具体指: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时,可以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强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三、先履行抗辩权

定义: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强调: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人享有的权利

前提:先履行一方不履行,而要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的

四、不安抗辩权

定义: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强调: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人所享有的权利

前提: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有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1.合同的保全

⑴具体实现方式:代位权、撤销权

代位权撤销权

概念也称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

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

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

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or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行驶条件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

产or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债权

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行驶

范围

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限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11.合同终止概述

(一)概念:因一定事由的产生或出现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的情形。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2.解除

(一)概念: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二)解除种类

1.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39

(三)解除后果

合同解除后,必然牵扯损害赔偿问题。

损害赔偿范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通常包括(订立合同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当事人因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合同解除时有责任返还财产而不予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但不包括当事人的可得利益)

12.提存

(一)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并以此消灭合同的行为。

(二)提存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效力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

13.六、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14.违约的表现形式

(一)预期违约

内容:《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形成时间:合同成立生效后,至履行期届满之前

具体形态:

①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明示毁约)

②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默示毁约)

(二)实际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免责事由内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

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担保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概念:担保法NO.2:“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二、保证

(一)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

保证人类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不能担任保证人的主体: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三)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保证(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共同担保,有约定的按份保证,无约定的连带保证)

最高额保证(签订总保证合同,在一定期限内的所有债权提供保证)

三、抵押权

(一)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类型

根据抵押标的物的不同种类,可分为:

不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权利抵押权

(三)抵押物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质押权

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类型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

可以进行质押的权利包括: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五、留置

留置:是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可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特征:

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特定动产

留置权是债权人在其债权受清偿前扣留并拒绝返还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具有双重物权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直接占有留置物;债务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留置物优先受偿)

法定担保物权

六、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 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 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 条件:1、名称 2、章程 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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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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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1—7。ACCDBAD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D 3、ABCD 4、ABCD 5、BD 6、ABD 7、BCD 8、ABCD 9、ABCD 10、AB 11、CD 12. ACD 13ABD 14、A C 15、ABD 三判断题: 1、错 2、对 3、对 4、错 5、对 6、对 五案例分析题: 1.问: 上海有关部门在1998年初采取的涉案措施,基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理论,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什么? 上海有关部门为了控制私车的数量,实行私车额度拍卖制度是可以的,但制订的沪产车与其他车的政策不一样,则有违公平,是不正当的。后来取消了歧视性待遇,改变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才算是回归了政府的应有本性。 2.该房产份额转让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法律中规定的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有五种: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如何认定的?对于“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分析,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第二,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如果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第三、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对质量产生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第四、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产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第五、对价金和费用的误解。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重大误解都能导致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容产生误解才能构成重大误解。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产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 徐女士所卖房屋的价值为117654.64元,而代某与其签订的协议中载明的价值仅为4.4万元,加上当处理丧事的客观情况,故可以认定徐女士在签订协议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而予以撤消。 第二章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C 4、D 5、B 6、A 7、C 8、D 9、B 10、C 二多项选择题1、D 2、ACD 3、ABC 4、BC 5、AB 6、ABCD 7、ABCD 8、BCD 9、ACD 10、BCD 四案例分析题 1、(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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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 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 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 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 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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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 新编经济法教程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二、单项选择题 说明: 第1 版第1、2 次印刷时单项选择题共有20 道题目,2010 年12 月27 日第3 次印刷时,保留了17 道题目,将原第1 版第1、2 次的第33 页中的第14 题(C)、第17 题(D)、第34 页中第18 题(A)删除,题序相应变动。后延续。 三、多项选择题 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未届满。 2.该承诺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可以。 案例二 1.可以协商解决,可以诉讼解决,也可以事后就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解决。 2.可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法院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也可要求撤销合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BCE CD ABC BCD BCD BCD E 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可以。 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 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某应承担无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 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的观点片面,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计记录真实。 3.A 的观点错误。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丁的观点错误。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2 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合伙人部转让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 5.B 公司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B 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60 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B 造成的损失,故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 1.有效。 2.效力待定。因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不可以。 4.不可以。因为没有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5.无效。因为合伙人之间部转让财产份额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案例四 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故丁以劳务出资不妥;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标有“有限合伙”字样。 2.甲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债务抵销合伙人自身的债务。 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部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丁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或约定

经济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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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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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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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单项选择题 说明: 第1版第1、2次印刷时单项选择题共有20道题目,2010年12月27日第3次印刷时,保留了17道题目,将原第1版第1、2次的第33页中的第14题(C)、第17题(D)、第34页中第18题(A)删除,题序相应变动。后延续。 三、多项选择题 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 未届满。 2 ?该承诺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 .可以。 案例二 1. 可以协商解决,可以诉讼解决,也可以事后就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解决 2. 可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法院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也可要求撤销合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可以。 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 3 .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 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的观点片面,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计记录真实。 3. A的观点错误。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丁的观点错误。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合伙人内部转让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 5. B公司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60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B造成的损失,故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 1有效。 2?效力待定。因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不可以。 4?不可以。因为没有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5.无效。因为合伙人之间内部转让财产份额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案例四 1.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故丁以劳务出资不妥;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标有“有限合伙”字样。 2. 甲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债务抵销合伙人自身的债务。 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丁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企业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缴出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杨光的观点错误。理由:首先该企业协议只在杨光与乙之间有效;其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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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欧阳家百(2021.03.07)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他法 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 位和效力 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规 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 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 和特别法)”。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新编经济法教程》(孟凡麟_闫宝龙主编__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课后思考习题答案

《新编经济法教程》(孟凡麟闫宝龙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C 4、D 5、B 6、A 7、D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D 3、ABCD 4、ABCD 5、BD 6、ABD 7、BCD 8、ABCD 9、ABCD 10、AB 11、CD 12. ACD 13ABD 14、A C 15、ABD 三、判断题: 1、错 2、对 3、对 4、错 5、对 6、对 五、案例分析题: (一)问: 上海有关部门在1998年初采取的涉案措施,基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理论,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什么? 上海有关部门为了控制私车的数量,实行私车额度拍卖制度是可以的,但制订的沪产车与其他车的政策不一样,则有违公平,是不正当的。后来取消了歧视性待遇,改变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才算是回归了政府的应有本性。 (二)徐女士与代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案 该房产份额转让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法律中规定的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有五种: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如何认定的?对于“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分析,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第二,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如果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第三、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对质量产生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第四、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产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第五、对价金和费用的误解。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重大误解都能导致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误解才能构成重大误解。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产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 徐女士所卖房屋的价值为117654.64元,而代某与其签订的协议中载明的价值仅为4.4万元,加上当时处理丧事的客观情况,故可以认定徐女士在签订协议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而予以撤消。 第三章公司法复习思考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CBDBD 6-10BBCBC 11-15DCACD 16-20CAABB 二、多项选择题 1.CD 2.AC 3.BD 4.ABCD 5.ABCD 6.ABCD 7.ABC 8.ABCD 9.BC 10.BD 11.BCD 12.ACD 13.AC 14.ACDE 15.ABCD 16.BCDE 17.ABCD 18.AC 19.BCD 20.ABCD 四、案例分析题 1、【答案】(1)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 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使用权出资。 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三年。 (2)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大一经济法基础重点

大一经济法基础重点 引导语: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大一经济法基础重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是由国家制定(大陆法系)或认可(英美法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是法。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为后盾。(军队、警察、法庭、监狱) ①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③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④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低到较大的市人大; ⑤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广西、内蒙古、宁夏、西藏、新疆) ⑥特别行政区的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 ⑦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政府规章: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最低到较大的市;⑧国际条约 ①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②根据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③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 ④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⑤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 ⑥公法和私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 ①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②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①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②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一是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县)、国家行政机关-(政府-乡、街道、司法局、公安)、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法院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学校、医院;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政协、妇联;)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 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经济法》主要内容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经济法 二、课程代码:MB40304 三、学时与学分:32/2 四、课程教学目标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管理者在繁杂的法律环境中必须保证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并且善于运用合法手段排除非法侵害。作为MBA 课程中唯一的一门法律课程,本课程主要介绍企业经营中涉及的典型法律知识,使研究生具有运用有关法律知识为企业经营服务的初步能力。本课程强调与实际相结合,要求研究生广泛阅读相关案例、带着问题进课堂,积极提问和参与课堂讨论。 教学目的: 提高研究生的法律意识,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懂得依法经营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处理企业经营中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 五、适用学科专业:工商管理硕士(MBA) 六、基本教学内容 第1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2、我国的法律渊源 3、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的框架 4、相关法律背景知识简介 第2章公司法 1、企业的组织形式分类 2、公司的概念、种类与法律特征 3、公司的设立 4、公司的资本制度 5、股东出资和股份的转让 6、公司的组织机构 7、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8、公司的解散、破产与清算

第3章合同法 1、合同法概述 2、合同的订立 3、合同的效力 4、合同的履行 5、合同的担保 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7、违约责任 第4章商标法 1、商标的概念、作用与种类 2.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 3.商标权的主体与客体 4.商标注册的原则 5.商标注册不当与注册商标争议 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 7.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8.商标管理 第5章专利法 1、专利概述 2、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4、专利的申请与审批 5、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6、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第6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 2、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7章广告法 1、广告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 2、广告应当遵循的原则 3、我国广告法中的禁止性规定 4、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 第8章产品质量法

新编经济法教程_刘泽海_课后案例简答

经济法教程_刘泽海_课后案例简答 案例一:胡某出资15万元成立汽车配件经销商,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1年后,胡某委托妻弟花谋管理该店,自己整日迷于上网。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了,要求胡某还债。。。。。经法院查明,胡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共有财产出资。请问:1.胡某除用货币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2.胡某能否委托花某经营管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3该企业所欠债务,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用胡某和花某共同财产抵偿债务的要求?为什么?胡某和花某应该各自承担怎样责任?答:1.可以。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未约定利润分配,共同推举甲为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人。。。。。。。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合伙企业会计记录掩盖了严重亏损、、、、、、请问:根据上述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评述上述观点的正误,并说明理由。答: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甲的观点片面,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计记录真实。3.A 的观点错误。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丁的观点错误。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合伙人内部转让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5.B 公司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 B 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 60 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 B 造成的损失,故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乙丙丁授权甲对10万元以内的开支及5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广告费15万,,,过了2个月,,,欠14万5千。。。请问:1.甲支付广告费的行为效力如何?2.甲将自有房屋出租合伙企业的行为效力如何?。。。5.乙反对丙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答:1.有效。2.效力待定。因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不可以。4.不可以。因为没有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5.无效。因为合伙人之间内部转让财产份额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案例四:甲公民、乙公民、丙公民、丁公民、戊公民五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合伙企业协议如下:(1)10万,8万,6万,3万,3万;(2)确定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3)。。在清算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1)。。(4)。请问:1.合伙企业有哪些违法之处? 2.。 3.若甲个人偿还了合伙企业资产不足抵债的差额。。。。答: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故丁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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