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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5项标准

欧盟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5项标准
欧盟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5项标准

欧盟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5项标准:

1.决策没有明显受国家干预

2.有一套按国际通用准则建立的会计账簿

3.生产成本,财务状况未受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

4.企业不受政府干预成立或关闭

5.货币汇率变化由市场决定

目前中国只有一项符合欧盟标准。

欧盟断然拒绝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称未达其认定标准

美国之所以“虚晃一枪”,欧盟之所以“断然拒绝”,究其原因还是对中国的市场经济现实还存有疑虑,对于为此讨价还价之所得还不太满足。

中国企业家网正在北京访问的欧洲议会主席布泽克27日在接受英文《中国日报》专访时表示欧盟仍未考虑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他表示,中国必须符合欧盟提出的所有标准,才能被承认为市场经济。

据报道,布泽克在采访时则说中国还没有“达到欧盟的认定市场经济的标准”,即中国还没有“施行”一些法律法规。中国政法大学欧盟法专家张彤表示,欧盟对判定市场经济颁布了五个标准,简单地说包括企业自主权、政府干预程度、劳资谈判自由度、汇率兑换自由度等。在同样标准下欧盟曾对俄罗斯和中国做过测评,按照测评结果,俄罗斯的市场化程度低于中国。然而,2002年,欧盟便承认了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其实是在用自己的价值观来衡量其他国家,并希望其他国家也能够认同并推广他们的价值观。

而就在布泽克发布这番言论的三天前,媒体广泛报道了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美国已表示将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但仔细想一想,美方承诺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极为怪异的表述。作为此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中最大的亮点之一,表述却给外界留下了相当弹性的解读空间。

据《新闻晚报》报道,即便美方确实将很快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一进展本身也带有逻辑上的附加条件。按照文件中的完整表述:“美方将在贸易救济调查中,认真考虑并给予提出…市场导向行业?申请的中国企业公正、合理的待遇,并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著名经济学家叶檀认为,这意味着只有市场导向行业,如制造业才可能成功突围、享受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但值得注意的是,包括制造业在内,中国“市场导向行业”的申请在美国尚无任何一具成功案例。

据了解,早在2008年6月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时,美方就曾表态将“通过合作方式迅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2009年首轮S&ED又予以重申。

清华大学中美关系研究中心主任助理李巍认为,5年之内,美国都不可能兑现所谓“迅速承认”的承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学部主任张蕴岭亦表示,美国的表述留有活扣,存有很多艰难的讨价还价空间。相关数据显示,2006年至2009年,仅美国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即超60亿美元,中国企业被迫多支付数亿美元的反倾销关税。

清华大学中美关系研究中心主任孙哲持则认为,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2-3年都不会实现的虚话。这个成果被媒体有所误读,在英文稿件中,此条的原意是将通过协商方式加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过程。

由此可看,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加入WTO以来就一直在谈判的一个问题。并非是简单的是中美双方的事,而是一个多方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汇率的市场化,资本项目的开放、价格的形成机制尤其是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都是有待解决的复杂问题,这一过程今年内很难完成。美国之所以“虚晃一枪”,欧盟之所以“断然拒绝”,究其原因还是对中国的市场经济现实还存有疑虑,对于为此讨价还价之所得还不太满足。

非市场经济地位

我们有理由要求反倾销国从实际出发对待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们并不是以此来追求反倾销中的优惠地位,只是要求贸易伙伴能够公平地对待中国;只希望为了公平贸易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不要成为扩大不公平贸易的手段 4月14日,在对外贸易领域,同时发生了两件事情。一件是新西兰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中国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首次取得突破。另一件是美国商务部对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中国彩电作出终裁,裁定中国企业存在倾销行为。两件事都是有关反倾销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但结果却迥然不同,其所蕴涵的丰富信息值得我们去解读。 入世协议 近年来,国外尤其是西方一些国家在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指控中,总有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非市场经济国家。为什么在中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加入WTO的情况下,我们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呢? 应该说,这与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的双边协议,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有关。根据协议的规定,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同意在入世后的15年内,美国可以继续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从而采用对中国不利的反倾销规则,即参照第三国制度,继续维持对入世前的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机制。 让我们看一看WTO对倾销的定义。所谓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才是“正常价值”?由于WTO绝大部分成员是市场经济国家,其运作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则,因此,毫无疑问,一种产品的“正常价值”当然是以市场经济国家生产的产品价格来衡量。从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要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是合适与合理的”,就可用某一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标准。换言之,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增税措施。 这就是所谓的第三国参照。其理论依据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由政府控制,企业多属于政府或受政府干预,其产品的价格是扭曲的,不能反映真实价值。当这些产品流入市场经济国家,即构成对后者相关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所以,只要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该国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该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那么,在反倾销案中,十有八九会使该国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从而给该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这就是一些发达国家频繁祭起“非市场经济国家”大旗,把反倾销变成进行贸易保护或歧视政策的手段和工具的原因所在。 特殊原因 WTO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组织。按理说,中国既然已经加入了WTO,理应是个市场经济国家。事实上,无论从GA TT关于非市场经济的定义还是从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来看,中国都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市场经济国家。之所以对中国设定一个15年的过渡期,并动辄给中国企业套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紧箍咒”,挥舞起对华反倾销的“武器”,还有以下特殊原因:一是中国是一个崛起中的大国,其不断发展的对外贸易,让许多国家暗怀戒心。 全球化时代,各国面临的外部竞争越来越激烈,当物美价廉的“中国制造”在世界市场“攻城略地”时,必然会与其他国家的企业遭遇冲突。但在中国加入WTO后,一国利用关税壁垒来限制中国产品的空间越来越小,这样,被WTO允许采取的作为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安全的合法手段的反倾销,尤其是其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说辞,就成了一些国家指控中国企业搞倾销的最好借口。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分析报告文案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3(简本) 表一:中国市场经济程度测度指标及分值 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这是世界经济史上的一件大事。世界贸易组织绝大部分成员是市场经济国家,世界贸易组织运作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则。但中国在参与世界围的贸易中,在国外对华反倾销中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 缩写为NMC),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事实上,中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为促进外国朋友对中国市场经济的了解,2002年我们用了近一年时间,对截止2001年底中国市场经济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对市场化进程进行了评估测度,并与一些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程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撰写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3》。由于报告的英文版正在翻译过程中,为方便国外读者,这里先给大家

提供报告缩写本的英文版。 一、反倾销与非市场经济国家 众所周知,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一个常用的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 surrogate country)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征税措施。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也是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中国赞成和支持这一措施,一贯反对以倾销方式扭曲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的秩序,反对以倾销损害贸易伙伴国相关企业的利益。但是,中国坚决反对滥用反倾销,反对把反倾销变成进行贸易保护或实施歧视政策的手段。现在,确有一些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地夸大对方国家所谓倾销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按照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这种歧视性的做法, 不公正待遇,使一些国家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给这些国家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 中国是受损害较大的一个国家。一些国家之所以对中国做出非市场经济国家(NMC)的判断,之所以经常对华使用反倾销的政策,主要是因为双方交流不够。他们确实不了解中国市场经济已发展到什么程度,不了解中国市场化的快速进展,也不理解中国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底是什么样的市场经济。而中国企业由于对国际反倾销法律及程序不熟悉,同时对国市场经济方方面面的变动不甚了解,在相当一段时间也很少能向反倾销国家提供案子调查的广泛背景资料;而中国学者们虽然从推进改革角度做了不少中国市场化测度的研究,但几乎没有从反倾销角度与国外同行讨论中国的NMC问题。因此,使一些国家对中国经济误判一直没有能得到更正甚至因某些小纠纷而加深了。当然,不排除在一些反倾销案件中,有非认识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譬如,有时会因涉及一些进口国相关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迁就了国企业的过分要求;甚至也不排除,个别时期个别国家机构,在与贸易紧密相关的反倾销措施中掺进了某些政治因素。 实际上,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反倾销胜诉的惟一条件。市场经济下,也存在不公平贸易的产品;非市场经济下,也可以有相互满意的公平贸易。同样是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反倾销中仍然会有败诉。因此,中国要求反倾销国从实际出发对待中国的NMC问题,并不是追求反倾销中的优惠地位,只是要求贸易伙伴公平的对待;只希望为了公平贸易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不要成为扩大不公平贸易的手段。 为了在反倾销中能得到一个非歧视的、公允的判断,我们需要耐心地、客观地向外国朋友介绍中国经济快速转轨的进展情况,帮助外国朋友认识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企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企业。本报告就是这样一份向外国朋友们提供关于中国市场经济极为详尽的调研成果。我们欢迎国外读者尤其是外国朋友共同来评判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我们将充分听取包括国外专家在的各方意见,摆事实,讲道理,心平气和,充分交流,这不仅将有助于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化,也将有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世界贸易秩序

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随着中国产品不断在国际市场遭受反倾销,“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1],中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这一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前多数发达国家还没有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障碍。但在笔者看来,目前的中国已经基本达到了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理应得到承认”[2]。下面笔者将从几个角度对本观点进行论述。 一、市场经济的国内外判定标准 事实上,国内外的众多学者及机构都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进行了测试,但是研究结果差异很大。国内的测度普遍认为我国已经达到市场经济国家水平。如李晓西(2005)认为我国目前的经济市场化程度已达73.8%,明显超过60%的市场经济国家临界水平。但在2004年的听证会上,美国代表认为中国离市场经济的标准还有很大差距,欧盟贸易代表曼德尔森(2006)也明确表态短期内不会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欧美之所以不愿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背后仍有“政治谈判的砝码”[3],不能完全以其作为定论。因此,在对中国的市场化程度作出评价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美国、欧盟等都曾提出过判定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但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1、美国提出的市场经济标准 美国在其《1930年关税法》第771节第18段对市场经济国家提出了六项要求:“(1)货币的可兑换程度;(2)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3)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4)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5)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要求该产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决策没有政府介入,所有重要的产品投入都是以市场价格支付的;(6)商业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4]。

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摘要】中国“非市场经济问题”的由来,“非市场经济问题”对中国的影响,中国解决“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市场经济地位非市场经济问题 WTO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到2012年为止,全球已有包括俄罗斯、巴西、新西兰、瑞士、澳大利亚在内的81个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等仍未予以承认。从时间上来看,欧美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经不重要,因为根据入世达成的有关规定,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只在入世后的15年内有效,15年一过,中国自动获得这一地位。但欧美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也并非不重要,而是非常重要,正如:对外经贸大学校长助理、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院长赵忠秀教授在谈到美国将迅速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时说:“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最重要的意义,并非对一国总体经济体制等情况作判断,更多体现在解决贸易纠纷时的“技术适用”。是否被承认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直接决定了中国出口企业在面临反倾销诉讼时的境遇。所以,中国算不算市场经济国家,关系到我国出口产品的命运。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主要由来 一般舆论认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之所以产生,是

由《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第l款第2项引起的。该条款规定:“如果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也可以采用以替代国价格确定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有观点认为,该条款的存在等于中国政府向全世界承认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这使得中国企业在国外应诉反倾销中处在了非常被动的地步。因此,中国政府在当初根本就不应该同意在议定书中列入这样的条款。 那么,问题的产生是否就是这样的简单呢?当然不是。实际上,中国政府之所以同意在入世议定书中列入这样的条款是有原因的: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虽然越来越高,但迄今仍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在中国入世之前,就更是如此。众所周知,中国之所以近年来市场化程度空前提高,是由于中国入世前后大步推进改革的结果。而在中国谈判入世时候,市场化程度并没有现在这么高。就我国而言,虽然从整体上国家进行垄断或价格控制的产品已经很少,但是,由于我国一贯重视和扶植出口创汇产业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出口生产和贸易企业提供各种补贴或财政支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在一些地方,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和促进当地企业发展,对各种事务大包大揽、对企业提供超出法律规定的赋税优惠(如税收减免、出口退税等)和补贴以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争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争 根据2001年11月10日中国入世时签署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其他WTO成员国可以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使用中国实际价格/成本,而是使用替代国价格/成本计算倾销幅度。该条款实质上允许成员国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方法。 在上述条款的规定下,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几乎总是使用替代国价格/成本来计算中国倾销幅度。只有少数国家承认中国那些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符合市场经济地位。 以替代国价格/成本计算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通常会被裁定为超高的倾销幅度。由于中国一直是世界各国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对象,“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对反倾销的难点。事实上,十多年前中国就积极通过外交活动要求贸易伙伴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其成果是新西兰(2004年4月)、新加坡(2004年5月)、马来西亚(2004年5月)、澳大利亚(2005年4月)相继承认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包括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区域经济组织至今仍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争论的焦点在第15条的(a)和(d)款。第15(a)(ii)

条的表述是:如果中国生产者在被调查后无法明确证明该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那么WTO进口成员国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 严格比较的方法。但第15(d)条还有一句关键的话:无论如何,第15(a)(ii)条款将在15年后自动到期。 中国政府坚持认为WTO成员国自2016年12月11日起应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终止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价格/成本的做法。 美国和欧盟的律师则有不同的解读。尽管按照第15(d)条规定,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15(a)条规定即应终止;或者第15(a)(ii)条规定应在2016年12月11日终止,但这并不意味着WTO 成员国必须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或“非市场经济地位”中做出选择。他们援引了第15(a)条中的开放式陈述:WTO 进口成员国在调查反倾销时可以使用中国实际价格/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美国可能会反对中国到2016年12月11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商务部面临修改现行的替代国方法,可能根据不同的案件使用“折中”的方法,即对于一些产业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同时对钢铁等国有企业主导、国有银行输血的行业则不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是否能够取得全面市场经济地位,无论是从WTO

再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再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臧立 近来,国内外媒体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报导沸沸扬扬,其间不免杂有诸多不确切或谬误的声音。本文拟就此谈一点个人看法,希望能有助于该问题的澄清。 一、WTO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态度 (一)WTO非市场经济规则的由来实际上,早在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时期,非市场经济问题就已经提出来了。GATI'1947缔约方曾经于1954年至1955年期间召开会议对GATTl947的各项条款进行审议。在会议期间,针对捷克斯洛伐克提出的价格比较问题,缔约方作了一个补充规定,即关于GAq~F1947第6条第1款的一个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指出:“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确定第1款中的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此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后来,在GATT东京回合谈判期间达成的《关于实施GATr第6条的协议》(也即《反倾销守则》)中,缔约各方确认在确定倾销时允许继续适用上述补充规定,即:第2条关于“倾销的确定”的规定并不损害总协定附件1第6条第1款的第2段补充规定。也就是说,进口方认为在确定是否构成倾销时,如果与此种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适当,那么,该进口方政府可以采用替代国的国内价格。进而言之,是否采用替代国价格确定倾销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进口方的手里。 后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罗马尼亚代表团曾经就这个问题提出议案,认为反倾销守则的制定是为了提供更加一致的和确定的反倾销规则的执行标准,而该补充规定却缺乏这种一致性和确定性;此外,该补充规定只是允许进口方在特定情况下采取替代国价格来确定倾销,而从缔约备方的实践来看,替代国价格已经成为许多缔约方对某些国家自动采用的调查方法,而不是优先考虑反倾销规则所规定的确定倾销的一般方法。有些缔约方甚至在其国内法中规定,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只能采用替代国价格。由于GATT制定反倾销规则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倾销案件的完整调查提供一个公正和公开的程序基础”,这种自动适用市场经济国家价格作为替代国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做法是与此背道而驰的。因此,罗马尼亚建议对该补充规定作出明确的解释,以限制某些缔约方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自动排除确定倾销的一般方法的做法。但是,欧美等国则认为,该补充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它只是说明了在价格比较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特殊困难以及有必要考虑不必进行严格比较的可能性,作为一项授权性的规定,它并没有排除进口方执行反倾销规则一般规定的可能性,因此,没有必要对该补充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就这样,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该补充规定被继续保留了下来。 仅从字面来看,补充条款并没有提及“非市场经济”的问题。之所以如此,关键原因也在于,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都或多或少存在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或垄断,只不过计划经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垄断范围和程度更高一些而已。如果仅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制定限制条款,难免有歧视之嫌,因此,在制定条款时,并没有提到“非市场经济”的字眼。但是,在实践中,该补充条款基本上都是用到了计划经济国家和处在经济制度转型的国家。由于这些国家通常都被称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该补充条款就成了事实上的“非市场经济条款”。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分析报告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分析报告 作者:XXX 日期:2020年6月7日

此文档格式为word,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3(简本) 表一:中国市场经济程度测度指标及分值 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这是世界经济史上的一件大事。世界贸易组织绝大部分成员是市场经济国家,世界贸易组织运作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则。但中国在参与世界范围的贸易中,在国外对华反倾销中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 缩写为NMC),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事实上,中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为促进外国朋友对中国市场经济的了解,2002年我们用了近一年时间,对截止2001年底中国市场经济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对市场化进程进行了评估测度,并与一些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程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撰写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3》。由于报告的英文版正在翻译过程中,为方便国外读者,这里先给大家提供报告缩写本的英文版。一、反倾销与非市场经济国家众所周知,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一个常用的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

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 surrogate country)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征税措施。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也是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中国赞成和支持这一措施,一贯反对以倾销方式扭曲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的秩序,反对以倾销损害贸易伙伴国相关企业的利益。但是,中国坚决反对滥用反倾销,反对把反倾销变成进行贸易保护或实施歧视政策的手段。现在,确有一些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地夸大对方国家所谓倾销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按照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这种歧视性的做法, 不公正待遇,使一些国家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给这些国家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中国是受损害较大的一个国家。一些国家之所以对中国做出非市场经济国家(NMC)的判断,之所以经常对华使用反倾销的政策,主要是因为双方交流不够。他们确实不了解中国市场经济已发展到什么程度,不了解中国市场化的快速进展,也不理解中国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底是什么样的市场经济。而中国企业由于对国际反倾销法律及程序不熟悉,同时对国内市场经济方方面面的变动不甚了解,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也很少能向反倾销国家提供案子调查的广泛背景资料;而中国学者们虽然从推进改革角度做了不少中国市场化测度的研究,但几乎没有从反倾销角度与国外同行讨论中国的NMC问题。因此,使一些国家对中国经济误判一直没有能得到更正甚至因某些小纠纷而加深了。当然,不排除在一些反倾销案件中,有非认识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譬如,有时会因涉及一些进口国相关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迁就了国内企业的过分要求;甚至也不排除,个别时期个别国家机构,在与贸易紧密相关的反倾销措施中掺进了某些政治因素。 实际上,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反倾销胜诉的惟一条件。市场经济下,也存在不公平贸易的产品;非市场经济下,也可以有相互满意的公平贸易。同样是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反倾销中仍然会有败诉。因此,中国要求反倾销国从实际出发对待中国的NMC问题,并不是追求反倾销中的优惠地位,只是要求贸易伙伴公平的对待;只希望为了公平贸易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不要成为扩大不公平贸易的手段。

中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问题.

中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问题. 1.体制及政策问题。 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与上层建筑是存在矛盾的,从我国现阶段看这种矛盾尤为突出。如经济的双轨制,政企分工,垄断行业之准入,股改,国有资产之监管及使用,政府行为之规范,党政分工,政策导向,政策倾斜,法制及民主建设,有关部门腐败行为的危害等等。 这一条是最为重要的。。。。。 2.对传统道德之冲击. 如果把道德看成是精神文明,那么经济发展就是物质文明,同样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亦是辩证之统一.纵观历史发展与当今世界之形势充分证明这一点,当社会物质财富增加时,精神文明亦高速发展... 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客观上促进了对人性的思索和回归,如企业界重视企业文化,以人为本,社会价值等等. 令人尴尬的是国人之精神风貌今人担忧及至痛心。 3.关于现代营销。 现代营销应是一个系统工程,应是组合营销,而我们常看到的是炒作,和不负责任的宣传和广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作大作强。 专家: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需要调整思路 中国网 | 时间: 2004-09-06 | 文章来源:南方周末 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marketeconomystatus)”,实际上只是作为贸易救济措施之一的反倾销调查领域的专业性问题,与一国是否实行“市场经济”是两 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即使是引发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的导火线《中国加 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也从未确认中国的经济运行体制系“非市场经 济”。实际上,“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十分有限,2003年中国 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出口商品金额仅占当年出口总额的0.51%。因此,解决“市场 经济地位”问题应限制在反倾销领域,且仅针对那些在中国加入WTO前其国内反倾 销立法中有“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和认定标准的成员。如果有WTO成员借此问题 要求中国向其作出经济或贸易补偿,中国大可不必理会,否则只能是得不偿失“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的由来 (一)“非市场经济国家”只是一个反倾销领域的专业术语 “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有关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中,起源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美国认为,社会主义国 家属于国家完全垄断经济,控制全部商品价格,因此,出口产品的价格完全不真实,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需要寻找第三国的数据 作为“替代国”,以此来确定倾销幅度。由此往往导致最终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 从而实现限制这些国家产品出口的目的。 美国《1930年贸易法》以及之后的修正案确定了判断“市场经济国家”的6项标准(该国货币的可兑换程度;该国企业雇主与工人之间通过谈判确定工资的程 度;外国公司在该国投资行为的自由化程度;该国政府对生产企业所有权掌握程度 或控制方式;该国政府对资源调配、企业产品定价和生产数量的控制程度;其他美 国调查机关应当考虑的适当因素)。 根据这个标准,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被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此后,欧共体、加拿大等世贸组织成员也在其反倾销法中确立了所谓“非市场

影响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因素及标准质疑

影响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因素及标准质疑 内容摘要: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已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但却尚未得到欧盟和美国的承认。本文将着重分析影响欧美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具体因素,同时对欧美反倾销法中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规定提出质疑,从而提出我国如何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以及如何有效应对反倾销。 关键词:市场经济地位影响因素标准质疑建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其市场化进程得到了明显的发展,已具备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建设已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2006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期间,阿尔及利亚、苏丹、中非、塞拉利昂、埃及、马里和加蓬7个非洲国家相继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截至目前,共有16个非洲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至此,已有64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作为我国最重要的两大贸易伙伴欧盟和美国却一直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得我国产品在遭遇反倾销时一直遭受不公平待遇。能否取得欧盟和美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同问题,已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文将着重分析影响欧美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具体因素以及对欧美反倾销法中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规定提出质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如何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以及在现阶段如何来应对欧美反倾销。 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影响因素分析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一个与经济相关的问题,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问题已不可能脱离政治因素而独立存在。同样,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能否获得,不能简单的仅从经济层面来考虑,而要考虑政治因素对其具有的更为深远的影响。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已成为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获得的两大直接因素。 (一)政治因素 当今世界中,经济因素已成为国际交往的最主要内容,但世界经济仍不免受到政治因素的困扰。在世界各国频繁的经济往来中,为实现本国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各国往往利用政治权力来积极干预与他国之间的贸易活动。因此,对本国经济利益的维护和扩展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的目的和主要内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一场政治较量。

对市场经济地位作用的认识

市场经济是经济体系,与“市场经济地位”无关 通常所说的“市场经济”,指的是一种经济体系,是与“计划经济”相对应的概念。这一体系的特征是,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本身是否市场经济而言,一个国家并不需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地位”,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更多是对一国一个术语。 “市场经济地位”是贸易纠纷中的技术概念 对于加入了世贸组织(WTO)的国家而言,在既定的“游戏规则”下,“市场经济地位”(即一个国家被定义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或“一。在WTO框架下,“市场经济地位”是各国解决贸易纠纷中所用到的一个技术性概念,尤其是在反倾销的国际诉讼调查中应用更多。因此,“市分规定。 同一个“市场经济地位”,各有各的定义 自加入WTO之日起(2001年),中国就被定义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期限长达15年。这意味着,在为期15年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一个国家地谈。要想获得一个国家对本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就必须符合这个国家的反倾销立法或判例的标准,而这些标准存在很大差异。先验性地推定为“不符合市场经济”标准。据中国商务部长陈德铭透露,目前包括美国、日本及欧盟等有大约30个左右、全球3/4的“高收入国 反倾销调查与“非市场经济地位” 图为1979年至2007年,全球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目。(据《中国商务年鉴》以及WT0反倾销统计数据(2007年)整理计算,来源:《对华反倾销的历史演变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工资水平被高估,中国15年居反倾销调查之首 自1995年起的连续15年里,中国一直是遭受反倾销调查年),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更进入了“爆发期”,总数为场经济地位”有它特殊的作用:成员国有权区别对待“完全市处于不利地位,最致命的一击是所谓的“第三国替代”的存在 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例,由于美国始终不把中国视为“市本”,于是,美国商务部在调查中国的商品时,只能参考“市均国民收入和平均工资水平,由此推算中国工人工资水平并计被认定为倾销。比如在中美彩电反倾销调查中,美国选择印度接导致中国彩电被轻易认定为倾销。[详细] 中国企业3年交“罚款”数亿美元,应诉者“有口难言 实际上,由于WTO的有关规定给予了各成员方极大的自以任意用他们认为适当的方式来决定。据《21世纪经济报道》税率可能高达30%以上。按2006年~2009年美国对华反倾销涉多支付了高达数亿美元的反倾销关税。

地位-市场经济地位

地位-市场经济地位 市场经济地位。市场经济地位(MarketEconomyStatus。 简称MES)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名词。它表示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的状况。按照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在全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国家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程度。一般可区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此外。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争取国际贸易各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中国外贸进出口的发展。

中文名,市场经济地位。简称,MES。所属范畴,经济学上的名词。 简介。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 反倾销案发起国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必须根据该产品在生产国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格;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数据来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原始数据。如20世纪90年代。 欧盟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就是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来计算我国彩电的生产成本。当时。新加坡劳动力成本高出中国20多倍。中国的产品自然被计算成倾销。过去20多年来。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许多西方国家至今仍没有正式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

家。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争取国际贸易各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中国外贸进出口的发展。 背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主要贸易伙伴因多种原因。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文件中坚持加入了几项对中国贸易不利的条款。“非市场经济”条款存在明显问题。因为不能反映中国产品的实际情况。客观上鼓励了一些国家运用“市场经济条款”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据统计。截至xx年2月。中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已经超过600起。为全球之最。由于其他世贸成员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得中国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处境极为不利。 不但败诉率高。而且被裁定的倾销税率也让很多企业难以承受。最重要的是。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严重背离了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是不公平的。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分析报告

中国市场经济进展报告2003(简本) 表一:中国市场经济程度测度指标及分值 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这是世界经济史上的一件大事。世界贸易组织绝大部分成员是市场经济国家,世界贸易

组织运作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则。但中国在参与世界范围的贸易中,在国外对华反倾销中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 缩写为NMC),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事实上,中国通过20多年改革开放,差不多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为促进外国朋友对中国市场经济的了解,2002年我们用了近一年时刻,对截止2001年底中国市场经济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对市场化进程进行了评估测度,并与一些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及进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程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撰写了《中国市场经济进展报告2003》。由于报告的英文版正在翻译过程中,为方便国外读者,那个地点先给大伙儿提供报告缩写本的英文版。 一、反倾销与非市场经济国家 众所周知,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一个常用的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假如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进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surrogate country)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

(normal value)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征税措施。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同意采取的、也是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爱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中国赞成和支持这一措施,一贯反对以倾销方式扭曲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的秩序,反对以倾销损害贸易伙伴国相关企业的利益。然而,中国坚决反对滥用反倾销,反对把反倾销变成进行贸易爱护或实施卑视政策的手段。现在,确有一些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爱护的工具,人为地夸大对方国家所谓倾销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进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纳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按照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这种卑视性的做法, 不公正待遇,使一些国家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给这些国家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

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的应对策略

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的应对策略 发表日期:2006年10月17日出处:《福建论坛》2006.1 作者:侯曙光编辑:fjskyfass 阅读: 5 【字体:大中小】 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的应对策略 侯曙光 摘要: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理论表面上看似乎是合理的,然而实际上它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面对欧美等国可能利用《中国入世议定书》允许的15年过渡期,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加大对华反倾销力度的严峻现实,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及出口企业应当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关键词: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75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402 2006 01-0027-03 作者简介:侯曙光,女,漳州师范学院教授。 2005年1月1日全球纺织品配额取消。然而,美国、欧盟乃至一些发展中国家对中国纺织品设限,中国将面临反倾销调查的高峰期。面对这种局面,国人可能费解:为什么中国“入世”后依然遭此境遇?我们应如何应对此不利局面?本文试图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遭受反倾销之间关系的角度探讨其答案,并提出我们的应对策略。 一、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提出与“非市场经济地位”理论的缺陷 反倾销案发起国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必须根据该产品在生产国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格;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来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原始数据。这样对具有低成本出口优势的国家非常不利,容易造成“虚假倾销”或人为夸大倾销幅度。如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就是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来计算我国彩电的生产成本。当时,新加坡劳动力成本高出中国20多倍,中国的产品自然被计算成倾销。 对于何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关贸总协定》还是WTO《反倾销协议》均未做明确的规定。1955年召开的对总协定条款进行审议的缔约方全体大会上通过的第6条第1款注释中指出:“应该承认,对全部或总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进口产品,在为第一款之目的确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着特殊困难。在此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可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与这类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比较时,不一定经常合适。”后来,WTO《反倾销协议》又规定“各国出口国国内市场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不存在相似产品的销售,或由于特殊的市场情况或由于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量较低,则该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格,而应使用有代表性的向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其中“特殊的市场情况”指的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但由于上述条款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这个概念在措辞上是非常模糊的,它只是原则上承认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与其出口价格相比较的

当今中国市场经济存在的问题和治理对策简述

当今中国市场经济存在的问题和治理对策简述作者:云之逸 摘要:我国市场化的改革经历了探索和不断的明确的目标的过程,在这过程中我国市场经济在不断的向完善的方向的迈进,在这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当今中国市场经济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在不断的前进中不断的解决,不断的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积极的意义。目前国内普遍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市场经济的不成熟、政府失灵、失业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等。 关键字:市场经济市场化失业不成熟政府失灵贫富差距 ㈠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简述 1.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对外贸易的高速增长,我国出口商品遭受的反倾销越来越多。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屡屡失败,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非市场经济地位”不仅给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带来严重的困扰和伤害,进而影响我国外贸出口以及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解决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现实选择,是以争取行业市场经济地位为突破口,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的作用,深化改革,逐步达到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目的。 2治理对策 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的在对外贸易中有着直接的意义:改善我国出口企业的外部环境,在面临反倾销调查的时候不再那么被动。我国企业在国际反倾销案件的胜诉也说明了我国的市场地位的不断的努力收获了一定的成绩。 我国政府在市场经济问题上可以发挥其作用: ①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 ②优先帮助某些部门,企业相对市场化高、政府补贴少、优先到欧美进行市场化认证 ③设法和有关国家达成普遍承认对方市场经济地位的认证基础 ④尽快地让国家帮助那些产业、商户和WTO接轨 ⑤组织有关部门、律师、企业联合起来加强培训,应对反倾销调查 ⑥解决农民工的基本工资和生活待遇问题 我国企业应该积极的通过行业协会、建设海外市场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应按照国际标准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农民工待遇问题,还应避免本国出口企业间的恶性价格竞争。企业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积极提出市场导向行业的抗辩,通过努力,逐步改变对我国的偏见,最终达到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另外尽管我国与美国达成的协议中规定了15年内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适用已有的反倾销法律规定,但是并非说明我国将一直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因为美国现有的反倾销做法中已经规定了“市场导向行业”标准,只要我国法律和企业的现行做法符合了该标准,还是可以改变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

论中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

论中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 对于这个话题的讨论,首先我们先要明确什么是市场经济?什么又是市场经济国家?在我看来,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只能说市场经济国家有一些特有的特征,理想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在这个世界上到目前为止是不存在的。市场经济,是市场供需关系决定一切资源的配置价格,市场作为单一的市场调节工具。但是,历史上数次出现的经济危机,让经济研究者发现,纯粹市场经济本身有无法克服的缺陷。因为在纯粹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1.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原因 我觉得我国基本是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很多西方不承认我们是市场经济国家,他们认为我们国家干预过多,所以否认我们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而我有我自己的看法,我认为正确的应该是,我国现在是市场经济初后期的国家。 也许很多人会对我的看法有些不以为然,确实我国的民生还总是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总是要靠发挥政府的功能能解决,有的问题甚至解决不了,但必须承认的是我国可以靠市场解决的事情越来越多。也许我作为一个理科的学生对经济政策这类的问题不是很了解,但是我觉得我国确实走在一条通往市场经济国家的康庄大道上,作为这个国家的一个公民,有什么理由不去支持自己的国家呢? 言归正传,之所以说我国现在是市场经济初后期的国家,是因为在绝大多数的时候我国都是靠发挥市场的作用,但关系到老百姓必需品的问题上,国家还是的要宏观调控保持相对价格稳定的。不可以让价格随意泛滥。 通过查阅多方资料,我了解到市场经济从自身发展过程看,大体可区分为初始阶段、大发展阶段和最高阶段。市场经济初始阶段的最基本特征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同生产资料相分离,一方面形成大量的一无所有的只能靠出点劳动力过活的人,另一方面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他们变成资本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瓦解,市场经济开始形成,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逐步居于统治地位。市场经济大发展阶段的最基本特征,是以自然科学为基础的机器大工业取代手工生产,从生产力迅速发展;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彻底被瓦解,形成了统一的国内市场,并开始开辟国际市场。市场经济最高阶段的最基本特征是市场体系已经形成,并趋于完善,市场经济内在矛盾已全面尖锐化;靠市场经济内部机制已无法使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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