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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崇府发[2008]63号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依法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照附表一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规划区内按本办法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规划区外按本办法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实补偿。

(三)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乡(镇)企事业单位和部分不具有合法权属的房屋补偿:

(一)拆迁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规划区内按本办法附表二标准补偿,规划区外按本办法附表五标准补偿,由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材料归己。因搬迁造成停工停产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费,但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实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额的10%-15%补偿。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采用评估的方法进行补偿。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经调查核实公示后,结合村(社区)议事会决议,本着实事求事的原则,规划区内按附表二、三、四,规划区外按附表五、六、七标准补偿;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三)违规修建或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九条土地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及时恢复或改建,保证水、路畅通。

第十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由该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和生活安置。如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安置后仍有结余,其结余部分由该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一条依法撤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完毕撤销建制手续。

第三章拆迁安置对象

第十二条拆迁安置对象以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涉及房屋拆迁户的封户人员为准。(以下简称安置对象)

第十三条安置对象包括以下七类:

(一)在籍常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兵、二级(含二级)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

(三)大中专学生毕业或肄业后自愿回原籍,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入户的;(四)轮换工人只安置回乡老工人一人;

(五)与被拆迁人关系是夫妻或18周岁以下子女,并且长期共同居住,但未享受在籍分配、国家福利分房、住房补贴的拆迁安置人员;

(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在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领取生育指标并有相关单位出具怀孕证明的未出生婴儿。

(七)已回原籍落户,且它处无住房的非农业人员(包括港、澳、台侨胞)。

第十四条在拆迁范围内有户不在籍人员,只作补偿不作安置,规划区内按照附表二、三、四,规划区外按照附表五、六、七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章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安置方式:统规统建房安置、货币安置。(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安置房建筑成本,由国土局会同建设局、房管局、物价局,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统建房安置

(一)被拆迁人属于一类(一)、(二)、(三)、(四)项的人员,每人无偿得到35㎡的住房,并允许每人按市场价的建筑成本(2008年按1500元/㎡,以后按每年公布的价格)购买1—5㎡的统建安置房,6—10㎡按市场价的建筑成本(2008年按2000元/㎡,以后按每年公布的价格)购买。若被拆迁户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安置费。

购买楼房楼层的差价,在上述市场价的基础上一楼+30元/㎡,二楼+20元/㎡,三楼+30元/㎡,四楼0元/㎡,五楼-30元/㎡,六楼-50元/㎡,电梯公寓不补楼层差价,同时统规统建小区用地由安置地所在村组提供。

(二)被拆迁人属于(五)、(六)、(七)项安置对象,允许按照市场建筑成本价购买,面积不超过35㎡/人,并补楼层差价,且每人(户)支付小区土地取得成本:每人(户)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建筑占地面积×小区取得成本单价[每人(户)分摊建筑占地面积=小区总建筑占地面积÷小区建筑总面积×每人(户)购买房屋建筑面积]

(三)(一)、(二)、(三)、(四)项安置对象,每人无偿获得8㎡的商铺。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若安置对象放弃商铺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照23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若安置对象放弃商铺和现金支付方式的可置换12㎡/人统建安置房。

(四)统建房交房标准:外墙装饰完整、室内门窗安装完毕,卫生间安装蹲式大便器,厨卫内墙离地面1.8米以下采用瓷砖装饰,其它墙面抹灰,地面找平抹光,正门安装防盗门。小区能正常通车、通行。

(五)涉及天然气、自来水、照明电和光纤接入住户小区接口。

(六)涉及统建房小区物管费由政府补贴五年,时间从交房之日起计算。

(七)被拆迁户选择统建安置房的顺序按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并实施拆迁的顺序选择安置房,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八)安置户型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资质的公司规划设计,在征求群众意见后将确定的方案报规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货币安置补偿方式

(一)按照现行有关房屋产权管理政策,被拆迁户属于(一)、(二)、(三)、(四)、(五)、(六)、(七)类安置对象,首先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的经公示后,60㎡/人以下按实结算;人均超过60㎡/人以上的按60㎡/人计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终结产权。

框架结构楼房: 1500元/㎡

砖混楼房: 1300元/㎡

小青瓦: 1000元/㎡

水泥瓦、石棉瓦(在住房): 600元/㎡

草房(在住房): 500元/㎡

第五章规划区外的拆迁安置方式

第十八条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和统规自建房安置。(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十九条货币安置补偿方式

1、按照现行有关房屋产权管理政策,被拆迁户属于(一)、(二)、(三)、(四)类安置对象的,首先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的经公示后,60㎡/人以下按实结算;人均超过60㎡/人以上的按60㎡/人计算,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并终结产权。

框架结构楼房: 900元/㎡

砖混楼房: 800元/㎡

小青瓦: 500元/㎡

水泥瓦、石棉瓦(在住房): 300元/㎡

草房(在住房): 100元/㎡

2、被拆迁人的地面附着物按附表五、六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统规自建房

城市总体规划区以外的征地拆迁户,其家庭未全部农转非,自愿放弃货币安置,可以到符合规划的中心村、居民点就近自建住房。其面积人均为30㎡土地,占用非耕地为每户增加30㎡土地。

1、被拆迁户属于(一)、(二)、(三)、(四)项安置对象的,村、组人均划30㎡土地进行统规自建房安置。

2、被拆迁户属于(五)、(六)、(七)安置对象的,由村、组按人均30㎡划地自建,并按人均6000元向市财政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章安置社保就业补贴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安置社保就业补贴及其他

(一)规划区内对实施统规统建的安置对象,被拆迁户地上附着物按照附表三进行补偿,构(建)筑物按附表二标准全额计算,作为安置、社保、就业及其他补偿等补贴的补充。

(二)规划区内拆迁奖励:被拆迁户在拆迁动员会上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每提前1天按400元/人·天给予拆迁奖励,提前时间的计算不超过7天;超过时间未拆迁的被拆迁户不予奖励。涉及企业拆迁, 每提前1天按1000元/户·天给予拆迁奖励,提前时间的计算不超过7天。

(三)规划区内过渡费:(1)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过渡费。(2)自愿选择统规统建房安置的人员实行自行过渡,过渡费从房屋拆迁完毕之日起计算,按150元/人·月标准执行,一季领取一次,直到通知交房当月为止,终止过渡;超过一年的过渡费按200元/人·月标准执行。

(四)规划区外拆迁奖励:被拆迁户在拆迁动员会上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每提前1天按400元/人·天给予拆迁奖励,提前时间的计算不超过

7天;超过时间未拆迁的被拆迁户不予奖励。涉及企业拆迁, 每提前1天按800元/户·天给予拆迁奖励,提前时间的计算不超过7天。

(五)规划区外过渡费:(1)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过渡费;(2)自愿选择自建房安置的按200元/人·月过渡费,时间为六个月。

(六)规划区内、外均以被拆迁户需要安置的人口计算,按150元/人领取搬家费。

(七)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拆迁人必须按拆迁协议时间完成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搬迁,在该期限搬迁的原房屋残值拆迁人同意归被拆迁人所有,若被拆迁人到期未搬迁完毕,拆迁人将依法实施拆迁。

(八)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必须按拆迁安全要求进行拆迁,对拆迁全过程实施监督,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概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结算方式

第二十二条规划区内费用的结算

(一)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后,领取总金额50%,余下50%待拆迁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

(二)实施统建房屋安置的被拆迁户,楼层补差费用、住房面积差额所涉及的费用,在领取安置房钥匙时一并结清。

(三)实施统规自建安置的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后,领取总金额50%,余下50%及相关费用待拆迁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996529894.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有效期: 2019.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0〕第0198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实施北干中单元D-14地块项目(地块号为202000114)需征收萧山区北干街道施家桥社区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等相关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049公顷(计0.735亩),位于四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049公顷(计0.73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0亩)。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东至:纵七路,西至:工人路,南至:横四路,北至: 山阴路。(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补偿费 1.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单位:元 2.本次征地如涉及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萧政办发[2017]2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临时过渡费、搬迁费参照萧城乡办[2017]39号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途径 1.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5.35人,非耕地(林地)每亩安置3.21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0人。由于该村(社区)已无被征地人口可安置,本次征地实际不安置,根据区委办〔2003〕55号、萧政发〔2019〕25号文件,征地安置专项资金按比例返还到村。 2.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补偿人符合安置条件的,参照萧政办发[2017]51号相关规定予以安置。 五、与被征地单位草签的征地协议须与本方案一致。本方案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崇州项目产品规划建议及推盘思路

崇州项目产品规划建议及推盘思路 一、崇州市场分析 (一)崇州概况 崇州市(原崇庆县)地处美丽富饶的川西平原,东距成都37公里,位于天府之国的腹心。全市面积1090平方公里,平坝区占总面积的52%,山区占总面积的43%,丘陵区占总面积的5%。总人口64.15万人。市辖25个乡镇。 崇州市历史悠久,古称蜀州,其建制历史长达2200年,公元316年设立县制,1994年撤县设市。崇州自古为繁荣富庶之地,有“蜀中之蜀”、“蜀门重镇”之称。崇州市政府所在地崇阳镇为四川省首批命名的历史文化名城。 199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市,"崇庆县"之名自此成为历史。 崇州市有“天府粮仓”之美誉,是全国商品粮基地县、瘦肉型猪基地县、粮棉专贷大县和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区。崇州主产川芎、郁金,为全国川芎生产基地县。其怀远一带生产的乌梅远销日本等地。崇州枇杷茶宋代以来即进贡朝廷。称为“龙门贡茶”。其所产的黑香糯米被称为“黑米之王”,驰名中外。此外该市的竹编、藤编制品也远近闻名。 崇州市山、丘、坝、河兼有的地理条件,造就了众多的旅游风景,省级风景旅游区九龙沟、省级森林公园鸡冠山是其中的代表。崇州市悠久的历史形成了多彩的人文景观,罨画池、州文庙、陆游祠、光严禅院为川西不可多得的历史胜迹。 水系发达,市境内主要河流有3条:西河、黑石河和金马河。3条主要河流同市境内180多条大小支流相联结,在全市构成水道网,至新津县境内汇入岷江。 矿产资源丰富;森林植被树种繁多,全市森林覆盖率为42.1%;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崇州市是全国十四个熊猫生态自然保护区之一。 交通便捷,作为历史文化名称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崇州市,距成都37公里。现有成温邛公路、成温邛高速公路等直通成都市,于2006年与光华大道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doc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 (编号:2019年第107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雷甸镇(2019)002号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雷甸镇(2019)002号地块。 2、项目用地位置:雷甸镇下高桥村。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330521)A[2019]-0007号。批准时间:2019年11月13日。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3.3674公顷,其中:征收雷甸镇下高桥村集体土地3.3674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德清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17]61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8]199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统一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7.5万元/公顷定额包干给被征地村,由村集体按实际补偿到农户。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37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户、山林承包户家庭成员优先参加社会保障。参保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30.13%。 2、其他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就业培训 五、公告期10个工作日。 六、本方案由我局组织实施,特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26日

关于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的工作要求(最新)

关于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的工作要求(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效率,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X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政〔X〕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征地工作实际,对我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相关工作进行规范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片区的划分 1.一类区:X至:X镇城区;西至:X镇外西环路;南至:X湾、X湾、X湾及X湾局部;北至:X公路X至X公路段与外西环路交接处。即X村X公路→X外西环路交叉口→外西环路→X作业区X公路二期(X段)组成的区域为一类区。 2.二类区:除一类区外的区域。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及标准 征地地类的确认以我县“土地二调数据”为准,主要分四大类:耕地、园地、设施农用地等(以下称农用地)、水域、林地和建设用地。 (一)一类区 1.按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5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果树补偿费)。

(2)水域(含养殖水面):13000元/亩+挖方费用(按评估结果计算)。 (3)林地:18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按不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果树补偿。 (2)水域(含养殖水面):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3)林地: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二)二类区 1.按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5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果树补偿费)。 (2)水域(含养殖水面):13000元/亩+挖方费用(按评估结果计算)。 (3)林地:18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按不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4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果树补偿。 (2)水域(含养殖水面):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3)林地: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三)建设用地按征收(收储)方式补偿 三、果树及建(构)筑物补偿事项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 京(房)地征〔2016〕7号--1 为实施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拟征收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农村集体土地15.3442公顷(合230.16亩),经长阳镇北广阳城村民主决议,并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协商,于2016 年7 月7 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现就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单位: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 建设项目: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住宅混合公建用地等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张家场村村界,西至规划长于路东边线及规划圣水大街中心线,南至规划良乡高教园区二十八路中心线及其他多功能用地(05-05-04)南侧规划道路中心线,北至规划长阳大街中心线。(最终以建设工程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为准)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长阳镇北广阳城村,集体土地15.3442公顷(合230.16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征地面积(公顷)征地面积(亩) 耕地0.0873 1.31 果园0.0027 0.04 林地7.7916 116.87 农村道路 1.5547 23.32 沟渠0.0006 0.01 住宿餐饮用地0.0072 0.11 住宅用地0.0166 0.2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8486 57.73 交通运输用地 1.8225 27.34 空闲地0.0940 1.41 其他草地0.1184 1.77 合计15.3442 230.16 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2016 年7 月7 日,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就征地事宜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村民代表应到32 人,实到代表31 人,其中同意代表31 人。 四、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 征地补偿标准为人民币42.1770 万元/亩(长阳镇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为8万元/亩),总计人民币9707.5849 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万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5754.0750 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7.1770万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3953.5099 万元。(征地补偿费应优先用于人员安置。安置补助费为初步核算金额,待依法征地公告后60日内,由村委会确定转非安置人员名单,以区人力社保局、民政部门计算数额为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在确保人员安置费用的前提下,非货币补偿采取无偿还建商业用房方式,按照转非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由二级开发单位无偿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合作社还建530平方米商业用房。还建商业用房位于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项目范围内,控规编号为05-04-07地块,规划用途为多功能用地(F3)。还建商业房在建筑设计、层高、建材、外装及各项设施接入均须与该地块内其他商业建筑设计标准一致,为便于分隔空间及后期装修,内装为毛坯。为保障北广阳城村村民利益,将无偿还建的530平方米商业用房作为入市条件,写入招拍挂文件中。待土地交易完成后,在5年之内交付,后续因购买商业用房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合作社自行解决。 安置农业人口53 名;其中劳动力34名,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超转人员14名。 五、提出意见及听证权利 自本公示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2016 年10 月10 日止),长阳镇北广阳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上述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房山区国土分局(地址:良乡西路3号、邮编:102488、联系人:李贺军、联系电话:89356046)提出。在此期间内可以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我分局将在听取意见或听证的基础上,依据本次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特此公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 2016 年9 月29 日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法律规定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法律规定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征地法,有关征地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仅法律渊源比较零散,并且各个地方的规定和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下面简要介绍征地工作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基本知识。 一、土地征用 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二、征地的基本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分别是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批准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情,农村集体和农民不参与其中的工作,在这里仅作简要的介绍;实施程序的每个步骤都涉及到被征用土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需要农民朋友的积极参与,故做详细的介绍。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主要分为5个步骤: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征地的批准权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广西境内征地,只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地,并且,征用的土地之中包含有基本农田的,只有国务院才有权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征地的实施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市辖区政府虽然与县政府同级,但法律规定市辖区政府不能作为征地的实施机关。征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的国土资源局承担。征地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六个步骤:第一、发布征地公告;第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六,土地交付。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都非常重要,为了规范土地征用的公告工作,国土资源部专门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先说第一个公告,也就是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单位告知征地的事实与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和期限等重要内容,标志着征地实施工作的开始。如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登记手续(《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之规定)。 (1)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征地公告的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村民委员会 一、土地概况: 该地块编号为XX,位于X侧,面积XX公顷,其中耕地XX公顷,林地XX公顷,其他农用地XX公顷。东至XX,西至XX,南至XX, 北至XX。 二、征地补偿费: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2、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XX万元/公顷(X万元/亩),共计XX万元。其中安置补助费包括对下列人员 的转非安置费用: 此次征地需将X村X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其中劳动力X 名,超转人员X名。劳动力和超转人员统一按货币安置方式进行。 三、其他补偿: 1、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为: 2、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1)、林木: (2)、 (3)、 双方确认,本次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甲方付款金额及时间: 五、乙方交付甲方建设用地时间:

乙方在甲方支付征地补偿款后XX日内向甲方交付土地,允许甲方进场进行下一步工作。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征地补偿费,每延迟一日,应按照拖欠金额的万分之X支付违约金。 2、在甲方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后,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的用地进度向甲方提供土地,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按甲方征用该宗地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万分之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XX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方式解决。 3、遇不可抗力或政策的调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在XXX镇人民政府协调下协商处理,各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与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实际面积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3、甲方在施工中不得扩大用地范围,若因工程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征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征得乙方同意,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占用。 4、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在项目立项文件有效期内,不得与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就该宗地另行签订占用、征用或转让、合作开发协议。 八、如果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XXX镇政府一份,上报两份;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X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 渝府令[1999]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 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农转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2008年05月06日14:26:02 来源: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5月5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动员部署。 我市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明确规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征地中,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新政策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若统筹的土地补偿费80%部分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仍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将由征地单位予以全额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将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了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的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的土地补偿费分类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养老待遇支付,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或其监护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新政策还调整了住房补偿和安置标准。对各类结构住房的补偿标准在现行补偿标准上提高了25%,并新增了钢混结构类住房的补偿标准;同时,提高了住房安置标准,全市住房安置标准统一提高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标准由各区县按照不低于本地区与被征土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制定。政策还鼓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模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XX区仙村镇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拟征收碧潭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7784公顷(具体范围以被征地单位确认的征地红线图为准),为切实做好安置补偿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具体征地安置补偿情况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情况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778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2.7760公顷(其中耕地<水浇地>1.5827公顷、园地0.6544公顷、林地0.0225公顷、养殖水面0.386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298公顷),建设用地0.0024公顷。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二)青苗补偿款124.9200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1080万元由仙村镇碧潭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安置措施情况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该征收集体土地将按穗府规办〔2018〕17号文件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即0.2779公顷) 在XX市XX区2019年度第五十九批次1.8714公顷地块中落实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的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XX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XX区分局 2019年10月23日

万安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万xx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万xx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征收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的集体土地,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被征土地基本情况 1、位置:被征土地位于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 2、权属:被征土地属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有关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 3、地类和面积:被征土地的地类为:水田、旱地、林地、其它农用地、宅基地、水域(非精养鱼塘)、未利用地。 被征土地总面积425.7435亩,其中水田22.791亩,旱地7.5945亩,林地73.551亩,其它农用地8.916亩,宅基地292.518亩,水域(非精养鱼塘)2.9505亩,未利用地17.4225亩。 被征地单位的征地面积为:五丰镇云洲村、罗塘乡嵩阳村水田22.791亩,芙蓉镇芙蓉村、罗塘乡嵩阳村旱地7.5945亩,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荷林村林地73.551亩,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其它农用地8.916亩,芙蓉镇五丰村、五丰镇云洲村、罗塘乡嵩阳村宅

基地292.518亩,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水域(非精养鱼塘)2.9505亩,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未利用地17.4225亩。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有:水稻、蔬菜等。 5、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为60人。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及征地后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结合被征地乡镇当前征地实际补偿水平,在不低于以下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征地补偿安置。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水田:五丰镇云洲村3.12万元/亩,罗塘乡嵩阳村2.9099万元/亩。 (2)旱地:芙蓉镇芙蓉村2.3790万元/亩,罗塘乡嵩阳村1.9497万元/亩。 (3)林地:芙蓉镇芙蓉村1.2428万元/亩,五丰镇荷林村1.0185万元/亩。 (4)其它农用地:芙蓉镇芙蓉村1.2428万元/亩,五丰镇云洲村1.092万元/亩,五丰镇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1.0185万元/亩。 (5)宅基地:芙蓉镇五丰村2.379万元/亩,五丰镇云洲村2.0904万元/亩,罗塘乡嵩阳村1.9497万元/亩。

崇州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

崇州县房地产项目市场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 2011年7月5 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涉及崇州县城市整体发展规划 调查目的: 初步了解崇州县城市未来经济环境和城市发展情况,重点在于房地产产业市场的整体水平、规模、供应、销售、价格、分布特点及营销推广层次等基本情况,为公司后期意向地块提供基础信息,供参考。 一、崇州概况 崇州市(原崇庆县)地处美丽富饶的川西平原,东距成都25公里,东南连双流国际机场30公里;第二通道直接对接温江、光华大道和工业集中发展区,更是拉近了与成都的距离。地处天府之国的腹心,全市面积1090平方公里,平坝区占总面积的52%,山区占总面积的43%,丘陵区占总面积的5%。总人口70万人,其中城市人口30万左右。市辖30个乡镇。 崇州市历史悠久,古称蜀州,其建制 历史长达2200年,公元316年设立县制, 1994年撤县设市。崇州自古为繁荣富庶之 地,有“蜀中之蜀”、“蜀门重镇”之称。崇 州市政府所在地崇阳镇为四川省首批命 名的历史文化名城。 崇州市有“天府粮仓”之美誉,是全 国商品粮基地县、瘦肉型猪基地县、粮棉 专贷大县和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区。崇州 主产川芎、郁金,为全国川芎生产基地县。 其怀远一带生产的乌梅远销日本等地。崇 州枇杷茶宋代以来即进贡朝廷。称为“龙 门贡茶”。其所产的黑香糯米被称为“黑米之王”,驰名中外。此外该市的竹编、藤编制品也远近闻名。 崇州市山、丘、坝、河兼有的地理条件,造就了众多的旅游风景,省级风景旅游区九龙

沟、省级森林公园鸡冠山是其中的代表。崇州市悠久的历史形成了多彩的人文景观,罨画池、州文庙、陆游祠、光严禅院为川西不可多得的历史胜迹。 (一)区位概况及人口 崇州市地处美丽富饶的川西平原,幅员面积1090平方公里,总人口70万(其中城市人口30万)。崇州市辖19个镇(崇阳、怀远、元通、三江、三郎、廖家、街子、万家、观胜、羊马、道明、王场、隆兴、江源、白头、大划、梓潼、崇平、桤泉、6 个乡(苟家、济协、集贤、锦江、公议、燎原)。崇州——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城市、全国体育先进县、四川省历史文化名城、四川省级生态园林城市、省级卫生先进城市和四川省成都平原都市群重点发展的中等城市,同时荣登刚刚评出的中国100个魅力城市榜,在四川的所有魅力城市中仅次于都江堰市,列第二位。崇州市综合经济实力已连续3年跨入全省“十强县(市)”行列,在西部县域经济竞争力的强县评比中名列第12位。 崇州市处于成都市20分钟交通圈内,东距成都市区仅20公里,东南连双流国际机场仅30公里。已经通车的第二快速通道(对接光华大道且不设收费站)大大增强了我市的交通优势,特别是直线对接工业集中发展区,更拉近了与成都的距离,使我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区位优势更加明显。 (二)经济环境 崇州——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城市、全国体育先进县、四川省历史文化名城、四川省级生态园林城市、省级卫生先进城市和四川省成都平原都市群重点发展的中等城市,同时荣登刚刚评出的中国100个魅力城市榜,在四川的所有魅力城市中仅次于都江堰市,列第二位。崇州市综合经济实力已连续3年跨入全省“十强县(市)”行列,在西部县域经济竞争力的强县评比中名列第12位。 全市GDP196亿元,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0元。工业总产值270亿元,工业总产值达270亿元,工业增加值达83.5亿。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值4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4.8亿元,居民可支配收入达到13350元,农村人均纯收入5757元。 开放型工作先进县(市)崇州先后引进了广东捷源集团、浙江兽王集团、浙江柯世达集团、汇源科技、台湾三大塑胶、日本和协食品、香港九辉实业、成都台州工业园等项目,被成都市评为“开放型工作先进县(市)”。 工业:企业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改革,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全面发展,企业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资本结构得到有效改善。工业经济发展快速。2009年全市工业经济克服“5.12”地震影响,迅速恢复生产。全市完成工业总产值1097161万元,增长21.1%,实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sodocs.net/doc/996529894.html,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我国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知情权 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展的情况汇报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展的情况汇报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展的情况汇报 我县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学习传达文件和会议精神,及时认真地进行工作安排部署,确保了整个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整个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9月17日市上会议结束后,县长当天就召集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劳动社保、民政、公安、交通等部门领导对工作进行了布置安排。**县长还分别于9月23日和9月29日两次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此项工作。并将政府研究确定的贯彻实施方案两次报县委常委会讨论。9月22日成立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同志任组长,县长**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专门负责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解决此项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在成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滤布还相应成立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任组长,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纪委、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监督检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10月8日一上班,县委书记**又主持召开了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征地拆迁补偿费清欠和失地农民安置工作,会议听取了领导小组前期工作汇报和下步工作打算。会议要求,要坚定不移的贯彻市委发〔201X〕20号、21号两个文件精神,千方百计保证县政府向市政府承诺的兑现。10月18日,在我县县委中心组学习期间,召开了全县乡镇长和分管副乡镇长工作会议,县

委书记**,县长**亲自到会并讲话,要求各乡镇严格执行政策,严格登记、签字造册,确保全县总体目标完成: 一是要求各乡镇乡镇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未完成失地农民农转非任务的乡镇双休日不得放假,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是要求严格按照民政和劳动社保部门印发的《城镇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宣传资料》和《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政策宣传资料》吃准吃透政策,做好对失地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是掌握好政策依据,在开展农转非工作中,要严格按照** [201X]148号文件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是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在具体操作中,做到面对面地向群众做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面对面地让群众亲自登记签字造册,使此项工作不留下后遗症,确保社会稳定。五是要求县级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对重点乡镇要安排专人搞好协调、指导和服务。 二、通力协作,摸清情况9月19日和10月9日,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先后两次召开有各乡镇政府镇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要求乡镇和县级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要求县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劳动社保、民政、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搞好配合,分工协作,确保欠付征地拆迁费按时兑现和失地农民妥善安置目标任务的实现。9月19日下午至22日,由国土资源局牵头,从8个部门抽出专人组成4个组,到20个乡镇对历年来征用土地情况、本文来自.gongwen123.征地拆迁补偿费兑现和失地农民安置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集中清理调查表明: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9〕1266号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9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闽侯县2019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及面积如下: 地块拟作为鸿尾园1号、2号、3号支路项目建设用地,申请用地总面积2.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1.3061公顷(耕地0.9668公顷)、未利用地0.00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水田0.9668公顷、园地0.0098公顷、其他农用地0.32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86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8924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1456公顷、其他土地0.003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0416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即 1、土地补偿费:164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24600元/亩 合计:41000元/亩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规定补偿。 五、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六、农业人口安置办法:采取货币安置。 七、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乡镇人民政府。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闽侯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九、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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