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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比较侵权法与人格权法_71105729

第四讲比较侵权法与人格权法_71105729
第四讲比较侵权法与人格权法_71105729

清华大学法学院

比较侵权法与人格权法(四)

王泽鉴教授(2009.9.30)

Ⅰ.比较法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壹、比较法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一、前言

(一)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二)比较法应作为法律教育的内容

二、比较法、万里长城与民法发展

(一)比较法与中国万里长城

1.Savigny的名言:In 1831 Savigny wrote to his English translator of his

pain that England in all other branches of knowledge actively

communicating with the rest of the world, should, in jurisprudence alone

have remained divided from the rest of the world, as if by a Chinese

wall.(引自-T.J.Bingham (Lord Justice of the Court of Appeal,

England),Changing Perspective of English Law, ICLQ,41(1992),514)

2.耶林,「罗马法的精神」(第8版),1955年,页8-9。Jhering, Geist des

R?mischen Rechts (8.Aufl. 1955) 8-9: The question of the reception of

foreign legal institutions is not a question of nationality, but simply one

of expediency, of need. No one will fetch a thing from abroad when he

has as good or better at home; but only the fool will reject the bark of the

chochona because it did not grow in his vegetable garden.

3.Markesinis教授的预言:I predict that China, currently thirsting for

western legal ideas as much as western technology will reach one day a

similar stage after it has absorbed in its own way(and not been forced to

do so under outside pressures) foreign ideas and assimilated them into its

own ancient and modern culture.(引自Markesinis, Judge as Comparatist, Tulane Law Review, vol.81,178, 2005)

(二) 民法在中国的发展:比较法上的观察

1911:以前:传统法律

1911:大清民律:继受欧陆法(Civil Law),尤其是德国民法 1930:民国民法:继受欧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1945:民国民法适用于台湾

1948: 1980:婚姻法(2001年修正)

1985:继承法

1986:民法通则: 1999:合同法: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纳入

2007:物权法:传统民法架构上的创新

2009:侵权责任法草案

(三) 外国法的继受,移植与本土化

1. 继受、移植是法律成长发展的机制:Alan Watson, Legal Transplants: 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 (1974)

2. 中国法学的科学化(V erwissenschaftlichung)

(1) 概念体系的建构

(2) 法律思维及论证

3. 移植继受法律的中国化

(1) 适应、成长与创新

(2) 西方法律的日本化:Kitagawa(北川善太郎)等主编:

Japanisierung des Westlichen Rechts(1992)

三、 比较法方法论及其应用

(一)比较法方法论

1. 比较法的概念

(1) Comparative Law

(2) Rechtsvergleichung(法比较)

1945年以后

1945年以前(1896后):日本民法:继受欧陆法 (以德国民法为主,包括法国民法) 废除民国民法(六法全书) 社会主义法制 民事权利宣言

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权利及民事法律行为

(3)比较法与外国法研究

2.比较法是一种方法

(1)比较法性质的争论

(2)比较法与法制史

(3)比较法与社会学(法社会学)

(4)比较法与经济学:Mattei, Comparative Law and Economics(1998);

有沈宗灵教授的中译本

(5)比较法与法律传统:Patrick Gleen, Legal Traditions of the

World (3rd ed. 2007)

3.比较法的目的

(1)知已知彼:谦卑与尊重

(2)立法借鉴:规范模式的探寻

(3)法律解释:以比较法作为一种解释方法:

Zweigert, Rechtsvergleichung als universale lnterpretationsmethode,

RabelsZ15(1949/50)5

(4)法律整合与统一:欧州私法的趋同与「共同核心」(Common

Core)的研究课题:The Common Core Jus Commune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Project.

4.比较法的方法

(1)总体比较与个体比较

①总体比较:如欧陆法(Civil Law)与英美普通法(Common

Law)

②个别比较:如causa与consideration

(2)立法比较与案例比较(Case Comparison)

(3)法源

①由法条到判例学说

②Sacco的Legal Formats理论(39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1 and 343, 1991)

(4)法系理论

①法系理论的功用

②分类标准与法系构成

a.不同的法系分类

b.Zweigert/K?tz的风格分类: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 (3.Aufl.1996), S.62-306.

③欧陆法(Civil Law)与英美普通法(Common Law)

a.两个基本法系

b. Eurocentric and beyond Europe

④欧陆法与英美普通法的混合法系

a. 由弃婴到宠儿

b. Palmer(ed.),Mixed Jurisdictions Worldwide. The Third

Legal Family(2001)

⑤中国法在法系上的归类

a.法系归类的相对性

b.中国法的特色

(5)功能论

①Zweigert/K?tz的功能论(Funktionalit?t)

②分析讨论:

a. Michales, The Functional Method of Comparative Law ,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 (ed. Reimann/Zimmermann, 2006), p.339

b. Graziadei, The Functional Heritage, Comparative Legal Studies:

Traditions and Transitions (ed.Legrand/Munday, 2003),p.100.

(6)异同比较

①异同的探寻

②异同的解释

③异同的功用

a. Danemann: Comparative Law, Studies of Similarities of

Differences, Oxford Hand Book of Comparative Law, p.383.

b. Legrand: The Same and the Different, Comparative Legal

Studies: Traditions and Transitions, p.240

c. Colterrel: Seeking Similarity, Appreciating Difference:

Comparative Law and Communities, Comparative Law in the 21st Century (ed. Handing/?rücü, 2002)

(7) 十字架型的思考方法

法制史

大陆法系(法、德、意、日等)

英美普通法 立法修订 解释适用

(二)比较法的应用

1.研究目的与题目的选定

(1)立法修订?现行法解释适用

(2)选择题目的灵感来自对本国法较深刻的理解及比较法的认识2.选择那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比较研究对象?

(1)法系理论的功用

(2)同一法系

(3)特别领域

3.比较方法的运用

(1)以功能论为中心

(2)其他方法的采用

4.各国报导与异同比较

(三)要约拘束力(要约撤销)的比较研究(资料见附录)

1.为何选此题目:比较契约上的核心问题

2.选何国家:法国法、德国法及英美法

3.规范模式的整理及分析

(1)不同的规范模式;

①异同

②说明

(2)整合及统一

4.合同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及解释适用

(1)现行规定

①合同法第18条及第19条

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比较法上的特色

(3)解释适用

四、法律教育与比较法

(一)法律教育的比较研究

1.Merryman, Legal Education There and Here:A Comparison, in: The

Loneliness of the Comparative Lawyer(1999), pp.53-75.

2.中国法律教育在比较法上的观察

(二)比较法的教学与研究

1.重要的课题

2.相关论文

(1)Otto Kahn-Freund, Comparative Law as an Academic

Subject(1996), 82 LQR 41.

(2)Markesinis,A Subject in Search for an Audience (1973) 53 MLR

(3)Markesisnis, Comparative Law in the Courtsroom and Classroom

(2003).

(4)Samuel, Comparative Law as a Core Subject (2001)21 Leg. Stud.

444.

(三)比较法的课程及教学

1.开设比较法导论的课程

(1)大学部或研究所

(2)必修或选修

(3)共同授课,尤其是在研究所

2.教学

(1)理论与实务

(2)本国法的讲授与比较法

3.教材及著作

(1)二本基本重要著作

①Zweigert/K?tz, 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

(3.Aufl.1996):英文版An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3rd.

ed. by Tony Weir, 1998);中译本,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

卫方译,潘汉典校订,比较法总论(根据德文第二版第一册,

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②Sir Bail Markesinis and Hames Unberath: The German Law of

Torts. A Comparative Treatise (4th ed. 2002)

(2)欧洲法整合的相关数据

①教科书:(Ees van Dam, European Tort Law (2006))

②案例法:Common Law of Europe (Casebook, 如

Gerven/Lever/Larouche, Tort Law(2000)

③Bussani/Mattei(ed.s), The Common Core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Project, The Pure Economic Loss in Europe

(Bussani/Palmer,eds. 2003);中译本,张小义,钟明译,林家宙

校,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法律出版社,2005)

4.撰述一本包括中国法比较的教科书

五、结论

1.比较法与中国民法的发展

2.培养法律人的比较思维能力(Comparative reasoning)

3.耶林氏的名言:经由罗马法而超越之:Durch r?misches Recht über

r?misches Recht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

试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及适用 法学0801 王哲 40882008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公平原则 在讨论问题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概念搞清楚。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很多。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 1 )一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 2 )二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 3 )三元论A。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 4 )三元论B。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

比较学前教育

第一张绪论 名词解释: 比较学前教育:比较学前教育是比较教育的分支学科,是学前教育领域中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学科。 综合比较研究:综合比较研究综合了横向比较研究和纵向比较研究,一般是指连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不同发展阶段学前教育的比较研究。 影响比较教育:影响比较教育是指对两个或多个在社会经济文化,尤其是在学前教育方面相互影响较大的国家、地区的学前教育进行的比较研究。 专题比较研究:专题比较研究是把各国、各地区同一类学前教育问题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找过各国、各地区学前教育特点和共同趋势的研究方法。 区域比较研究:区域比较研究是指地理区域、社会制度、民族传统、政治背景、经济状况、语言习惯等不同标准,把世界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分成不同的国家群、区域群,然后再对它们之间的学前教育进行总体比较的研究。 朱利安:朱利安是法国教育家,比较教育学的创始人,被称为“比较教育之父”。 简答题: 1.简述比较学前教育的研究对象。 比较学前教育是以当代学前教育为中心,对世界各国学前教育的各个领域进行比较研究,以达到改进本国学前教育的目的。 2.简述比较学前教育的目的和意义。 比较学前教育的目的是:借鉴国际学前教育经验,探讨学前教育发展规律,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比较学前教育的意义是:扩大学习者的眼界和视野,加深对学前教育的认识;推动本国学前教育的变革与发展;帮助世界各国、各地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促进国际学前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3.简述比较学前教育的研究类型。 1.横向比较研究、纵向比较研究和综合比较研究 2.平行比较研究和影响比较研究 3.专题比较研究和总体比较研究 4.定性比较研究和定量比较研究 5.宏观比较研究和微观比较研究 6.区域比较研究和问题比较研究 4.简述学前比较教育的研究方法。 1.调查法 2.文献法 3.比较法 4.分析法 论述题: 1.结合当前我国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分析比较学前教育的意义。 2.查阅一篇有关比较学前教育的研究论文,分析其运作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美国学前教育 名词解释: 开端计划:“开端计划”是美国政府从1965年开始在全国实行的一项重要的学前教育计划,目的是对低收入家庭的儿童进行补偿教育,打破贫困循环,实现教育公平。 幼儿智力开发运动:幼儿智力开发运动是美国以科学教育改革为核心,旨在加强早起教育在儿童智力开发中的作用的教育改革运动。 《芝麻街》:《芝麻街》是美国幼儿智力开发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专门针对儿童智力开发而设计的一档具有教育性的电视节目,1969年10月,在美国电视台播出。 保育学校:保育学校主要招收2.5-5岁的儿童,一般以3-4岁儿童为主,目的是通过游戏、音乐、绘画等活动促进儿童各方面的发展。《早期学习标准》:《早期学习标准》是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从幼儿园到12年级(K-12)各科课程标准,它规定了从学前班到12年级的学生在每个阶段结束时应该达到的学习结果。 0-5岁教育计划:0-5岁教育计划是奥巴马政府在2009年为使弱势儿童做好入学准备而提出的教育计划。该项计划将重点放在幼儿的早期保育和教育方面,强调为儿童进入机构接收教育做好准备工作。 光谱方案:光谱方案是由德纳和费尔德曼教授率领哈佛大学的零点方案工作组和塔伏茨大学的研究小组合作完成的,是一种课程和评估相结合的方案,目的是使每一个儿童的能力与长处在富有材料和活动的环境与教育机会中得到发展。 高瞻课程:高瞻课程(High Scope)又称海伊斯科普课程,是由韦卡特和他的同事在1962年创建的课程。该课程模式在海伊斯科普佩里幼儿学校得到实施和运用,是美国密歇根州海伊斯科普佩里学校学前教育科研项目的一部分,是美国“开端计划”中第一批通过的帮助处境不利儿童摆脱贫困的早期教育方案。 直接教学模式:直接教学模式(Direct Instruction Model)是为5-8岁(幼儿园到小学三年级)儿童设计的课程方案。是贝瑞特和恩格尔曼在1966年为帮助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在学业上能够赶上中产阶级家庭出身的儿童所设计的教育方案。 《发展适宜性实践》:《发展适宜性实践》是在尊重儿童的基础上促进儿童学习与发展的一套教育哲学、理论框架、行动指南和评估标准,发展适宜性实践活动对美国乃至世界的学前教育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简述题: 1.简述开端计划的作用。

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

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

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5.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6.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6.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7.紧急避险的补偿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78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7.紧急避险的补偿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中国现当代文学专题教学大纲

《中国现当代文学专题》教学大纲 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 (2001年10月8日审定通过)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的性质和教学目的 本课程是文科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教学的一门必修课程。 本课程带有专题研究性质,既考虑到与电大专科阶段《中国现代文学》、《中国当代文学》课程的衔接,利用和巩固以往已经获得的文学史知识,又引导学生更深入地理解和认识现当代一些重大的文学现象和代表性的作家作品,其教学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对所选文学专题的认真研读,养成文学鉴赏、评析的习惯和眼光,并引发对文学史研究与文学评论的兴趣。 本课程课学时为108,共6学分,开设两个学期。 二、教学容及要求 本课程按中国现当代文学的发展脉络,分为16讲,其中现代部分9讲,当代部分7讲。各讲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从整体上又考虑到几方面容的平衡,既有重点作家的评析,又有文学思潮、文学史现象的讨论,并力争每一讲的角度、方法各有特点,而且尽可能介绍学术研究的前沿状况,包括不同的研究观点。努力拓展学生的学术视野,也为那些有兴趣进一步研究的同学提供基本的研究书目与资料,指点治学的门径。同时,充分考虑到电大学生的特点,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和能力,还设计了一些思考题,收录了必要的评论观点摘要。 学习本课程,要求学生必须掌握和熟悉中国现当代文学史,并对现当代文学史上的重要作家作品有所涉猎,并树立文学的整体观。 三、教学媒体的使用 (一)文字教材 本课程以温儒敏、祖谟主编的《中国现当代文学专题研究》(大学2002年1月出版)为基本教材,该教材是编制教学媒体、组织教学和复习考试的主要依据。在主教材的基础上,拟采用多种手段组织教学,主要有文字教材、IP课件、网上辅导等教学手段,对主教材的重点、难点容再作补充分析和阐释,充分利用中央电大电大在线教学平台的网络优势组织实施远程教育。编制辅助教材的总体指导思想是辅助学生自学,努力拓展学生的学术视野,也为那些有兴趣进一步研究的同学提供基本的研究书目与资料,指点治学的门径,帮助学生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的教学手段来认识理解有关问题。 (二)IP电视课件 IP课件为重点辅导型,初步拟定6节课,由大学中文系温儒敏、祖谟、高秀芹和中央电大文法部平共同主讲,主要讲

智慧树《侵权法》2018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 【单选题】(1分) 《侵权责任法》上承担责任的核心方式是() B. 损害赔偿 2 【单选题】(1分) 《侵权责任法》于()通过 D. 2009年12月26日 3 【单选题】(1分) 《民法通则》上的侵权法规范主要规定在() D. 第六章民事责任 4 【单选题】(1分)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B. 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5 【单选题】(1分) 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选举权 6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A. 对 7 【判断题】(1分) 侵害单位权益,造成单位严重损害的,单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B. 错 8 【单选题】(1分)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的是() B. 过错推定原则 9 【单选题】(1分) 若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 C. 可以由双方分担损 第二章 1 【单选题】(1分) 下列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说法正确一项是? B.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归责 2

根据侵权行为主体数量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形态分为? A. 单独侵权行为和数人侵权行为 3 【多选题】(1分) 《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归责的规定有哪些? A. 过错责任原则 B. 过错推定责任 C. 非过错责任 4 【多选题】(1分) 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价值有哪些? A. 裁判规范价值 B. 行为规范价值 C. 社会规范价值 5 【判断题】(1分) 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在诉讼中,根据法律的规定,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 A. 对 6 【判断题】(1分) 法国民法典中的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中没有规定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一)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一) 关键词:三元归责体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公平责任及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文章以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为基础,提出归责原则不能仅关注概念,更应探索各自的内容及相互关系。针对不规则的运用过错推定现提出过错推定应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可将过错推定作为认定行为过错的主要方法,针对无过错责任中,赋予特定行业作业人致害行为宽泛的免责事由现象,提出解决特殊侵权行为的思路,应注重适用行业的研究,并严格限制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当一个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以后,究竟如何在各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才能既保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又同时不违公正?仍需细细琢磨。 一、归责原则及体系的理论与争议 关于侵权的归责体系,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将过错概念进行抽象、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1](2)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2](3)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多元归责体系,其中又分为三种观点:其一,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公平责任是并存之三元归责体系;3]其二,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是三元归责体系;4]其三,我国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过错责任为例外。5]

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归责体系,明显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表现于3处:一是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被学界认为是关于过错归责的规定;二是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属无过错归责原则之规定,也无疑义;三是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即公平责任归责的法源。2009年12月26日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做了类似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的这些规定,似乎与传统的侵权归责并无大异,然而仔细审视,却能发现我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与传统理论发生严重冲突。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的性质认定和适用范围上存在许多矛盾和混乱之处。 二、过错推定的法律性质 过错推定的属性为何?是学界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过错推定是过错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侵权责任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亮点一:规定了自担风险行为规则 该条规定了在部分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受害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赔偿损失,避免过度扩大侵权责任的范围,同时也避免司法实践中死者为大等和稀泥式判决。 亮点二:新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仍以违约责任仍以补偿性为主,导致实践中许多受害人维权成本过高,加害人侵权成本太小,侵犯知识产权屡禁不止的现象。本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加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亮点三:明确单位向员工追偿的法律依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赔偿责任没有先后顺序。

《民法典》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法律依据。此外,在劳务派遣中,删除了原先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意味着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赔偿顺序将不分先后。 亮点四:完善了网络避风港规则,增加网络用户不侵权声明的内容。

民法典》对网络避风港规则的完善,适应了目前互联网纠纷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更加全面和具有可操作性。 亮点五: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范围

该规定顺应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时代要求,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个人信息保密。 亮点六:规定了污染环境的惩罚性赔偿 污染环境的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第二个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我国在各领域逐渐采用惩罚性赔偿的趋势。 亮点七:高危作业中,被侵权人重大过失的经营者才能减轻责任。 该规定加大了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竟用着的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经营者才可以减轻责任。 亮点八:明确禁止高空抛物及高空抛物的归责原则

《比较文学》课程教学大纲

《比较文学》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章绪论 第一讲比较文学的定义 一、法国学派的定义 二、美国学派的定义 三、中国学者的定义 第二讲比较文学的历史 一、比较文学的欧洲阶段 二、比较文学的美洲阶段 三、比较文学的亚洲阶段 第三讲比较文学的特点与方法 一、比较文学的可比性 二、比较文学的三大研究领域及研究方法 第一章文学的国际关系与相互影响 第二讲流传学 一、流传学 (一)流传学的定义与特征 (二)流传学理论的历史发展 (三)流传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四)文学流传的五种形态 第二讲渊源学与媒介学 一、渊源学 (一)渊源学的定义与特征 (二)渊源学研究的历史发展 (三)渊源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四)渊源学研究的四种对象

(五)渊源学研究的三种类型 二、媒介学 (一)媒介学的定义、特征与历史发展(二)媒介的四种类型 (三)文学媒介展开的三种方式 (四)媒介学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第三讲比较文学与翻译研究 一、比较文学视野中的翻译 (一)早期比较文学研究视野中的翻译(二)东方比较文学的崛起与翻译地位的上升(三)从比较文学到翻译研究 二、创造性叛逆与翻译 (一)翻译总是一种创造性叛逆 (二)创造性叛逆的类型 (三)创造性叛逆与文学经典的形成 三、文化意象的失落与变异 (一)中外文学和文化中的文化意象 (二)翻译与文化意象的失落、扭曲、变异(三)文化意象的跨民族传递 四、翻译文学与中外文学关系研究新视角(一)文学的跨国传播及其身份认同 (二)翻译文学概念及其国籍归属 (三)文学翻译史与翻译文学史 第四讲变异学 (一)比较文学变异学的基本原理(二)跨国变异研究 (三)跨语际变异研究 (四)跨文化变异研究 (五)文学的他国化研究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相关知识汇总

其他情形①(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补充: 【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损害责任除丧失意识是因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外,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3、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或者精神药品等; 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杨立明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一文中对此做出了如下汇总: 第八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教学大纲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教学大纲 【说明】 1.外国文学是指我国传统文学以外的全部世界文学,它包括欧美文学(西方文学)和亚非文学(东方文学)两大部分。本课程重点介绍和学习欧美文学部分。 2.本课程是中文系学生的专业必修课。通过学习,让学生了解外国文学发展的基本情况,包括各个时期各个阶段各个国家的重要作家和作品,以及不同时 期的文学思潮和文学流派的情况。本课程的教学,意在培养和提高学生外国 文学的鉴赏能力,进而培养和提高其对本学科的评论和研究的能力。 3. 本课程总课时数为54学时,平均周3课时 【本文】 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文学 教学目的:了解欧美文学的本源、特质,以及古希腊罗马文学的概况。 内容要点:一、古希腊罗马文学概况。二、希腊神话。三、荷马史诗。四、古希腊戏剧。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结合 教学手段:影视资料与书本相结合 授课时数:8课时。 作业与思考:如何理解古希腊文学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第二章、中世纪文学 教学目的:一般性了解中古文学的总体特点 内容要点:一、中世纪文学的思想文化背景与基本特征。二、中世纪文学的基本类型。三、但丁和他的《神曲》。 教学方法:以讲为主, 思辨结合。 教学手段:介绍故事,解读分析。 授课时数:3课时。 作业与思考:如何理解《神曲》主题的双两重性。

第三章、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文学 教学目的:了解资产阶级的第一个思想文化体系人文主义,了解莎士比亚的伟大文学成就。 内容要点:一、文艺复兴与人文主义。二、意大利人文主义文学和薄伽丘。 三、西班牙人文主义文学和塞万提斯。四、英国人文主义文学和 莎士比亚。 教学方法:以讲为主, 思辨结合。 教学手段:影视资料与书本相结合,介绍故事,解读分析。 授课时数:5课时。 作业与思考:1、《堂吉诃德》的哪些特质使它成为世代流传的世界文学经典? 2、莎士比亚的高度。 第四章、17世纪文学和古典主义 教学目的:了解古典主义的概念和特点。 内容要点:一、17世纪欧洲文学概况。二、清教徒文学和弥尔顿。三、法国古典主义文学和莫里哀。 教学方法:以讲为主,思辨结合。 教学手段:影视资料与书本相结合,介绍故事,解读分析。 授课时数:3课时。 作业与思考:达尔杜弗形象分析。 第五章、18世纪启蒙文学 教学目的:了解和把握启蒙主义思想,了解歌德的创作和浮士德形象的深意。内容要点:一、启蒙运动和启蒙文学。二、启蒙文学在英国的发展。三、法国启蒙文学和卢梭。四、德国启蒙文学和歌德。 教学方法:以讲为主, 思辨结合。 教学手段:影视资料与书本相结合,介绍故事,解读分析。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1]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来看,很多国家在民法典之中仅规定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严格责任被规定在特别法中,但并未上升为一项一般原则。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2]。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严格责任纳入其中,并且还将过错推定责任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此外,还规定了公平责任,这就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在这一点上,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关于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的规定,都使用了“法律规定”几个字。从文义解释来看,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侵权

责任法有特别规定的,才适用这一归责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这一规则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严格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此时,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此外,在确定责任的范围时,公平责任具有补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不足的作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它是辅助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原则,但公平责任适用一般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与比较法上的传统侵权法相比,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独具如下特点: 1.依据多元归责原则构建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由于整个侵权责任法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因此,侵权责任法规范基本上围绕着责任展开。而归责原则又是责任的核心问题,所以,侵权责任法的全部规范都奠基于归责原则之上。我国侵权责任法从内容体系上最大的特色就是由多种归责原则确定的立法体系。各项归责原则共同构成总则内容,其中过错侵权是大量一般侵权的核心,而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根据特殊归责原则来具体构建,其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基本上都是采特殊的归责原则。具体来说,《侵权责任法》第5章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第8章环境

从比较文学视野看中学语文外国文学作品中的选材和教学

133 Theory Studies ?Intemet fortune ?网络财富 理论探讨从比较文学视野看中学语文外国文学 作品中的选材和教学 伍娟娟 (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中国语言文学系,上海 200241) 【摘要】比较文学学科在“全球化”浪潮中,以其广延性的学科外延,及强的包容性,密切注视着文化全球化多元文化的碰撞,沟通和交流。而2000年,新的中学语文 大纲亦在此时代背景下颁布发行。与往相比,新大纲和教材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为比较文学的学科性质,我们选择用它来分析中学语文外国作品的选材特点、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比较文学;法国学派;美国学派;中学语文 在“全球化”浪潮中,比较文学被放置在一个更加开放的多元化语境下。而比较文学的跨民族﹑跨文化﹑跨语言和跨国家的特质使它能够在流动开放的全球化语境中沟通不同的文化体系。而文化全球化使得大众文化携同现代传播媒介和网络异军突起。在这种社会现实情况下,本着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全日制中学语文教学大纲在世纪之交被推出。“新大纲”中学语文教材,尤其是外国文学教材的入选与传统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过了近八年时间的考证,中学语文外国文学作品的选材和教学研究怎样,有着那些新意和问题。本文立足于新大纲中“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和要求”“教学中应重视的问题”等方面,运用比较文学中法国学派的“影响研究”,美国学派的“平行研究”以及中国学派的“跨文化”研究,来分析选材的特点,意义和存在的问题。同时站在比较文学的视角,用“视域”观点提倡新尝试新的切入点,加强教师自身的“比较文学”素养来加强教学中教师的“专业化”和“不可替代性”。 1.选择比较文学视角来看中学语文外国作品的原因 在全球化浪潮下,有经济全球化而引起的文化全球化已经是波及和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方方面面。安东尼.吉登斯对全球化所下的定义是:“世界范围内社会关系的强化,这些关系以一种方式将不同的地方性联系起来,以地方性事变的形态受到远距离以外的事变的影响,反之亦然。”[1] 以及地球村的概念“globalvillage”和空间上世界的压缩“compression”的提出,使得大众文化携带着现代传播媒介和网络异军突起。各种新的现象纷纷出现。“couchpatato”(伴随着电视长大的一代)“mall rate”(新生超市一族),网络大军等等。这些在中学生中十分普遍地存在着。而其他国家文化也随着现代科技手段不断的冲击我们。如“双麦文化”,尤其是“Hollywood”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发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教育部在世纪之交发出了全日制中学新的语文大纲。 首先,我们来看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学语文大纲的特色。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语文教学大纲》中,篇首即提到了“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初中版相同)指出“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质。”由此,我们看到,语文学科强调的是既要“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又要“吸收人类进步文化。”在初中版语文大纲中提到“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吸收人类的进步文化,提高国民素质,都具有重要意义。”可见其眼光就是立足于国内而放眼观世界。同时要采取一种兼容并包,批判地吸收全人类的进步文化,具有了一种“跨文化”“跨国家”的指导思想。在高中版的教学大纲的第一部分教学目的中提到“重视培养发现探究,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终身发展打好基础,”“引导学生关心当代文化生活,尊重多样文化,提高文化品位;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要求,发展健康个性,形成健全人格。”(初中版相似)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新大纲对当代文化生活,充斥的多样文化,提出了明确的“尊重”态度。对于在文化全球化的影响下,大众精英文化与通俗文化的争斗,对外来文化对本土文化的冲击,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被大纲重视。纳入了中学语文教学范畴,中学语文新大纲使语文学科与时俱进,在其后注明“试用修订版”,本身也体现了大纲的制定的灵活性和实效性。使语文成为关注社会现实的开放性学科,而不再是“两耳不闻窗外事”的闭门造车。 其次,在“文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比较文学学科所具有的特色。曾经印度人民党的领导人认为“全球化是对印度的传教进攻,信息进攻和文化进攻。”将外来文化视为本土文化和价值的敌人。在此,我们说他们没有看到在文化的传播和交流频繁的时代,任何固定不变﹑静止绝对的文化是难以想象的。与单一的封闭的国别文化相比,比较文学的研究框架内纳入而了异质的文化修养。可用置换的视角和态度来重新审视和阐释本土文学。比较文学的学科特点:跨民族﹑跨文化﹑跨语言和跨国家,使它沟通了在开放流动的全球化语境下的各个文化体系。使东西方文学文化进行了建设性的对话。可将,比较文学本身的包容性﹑广延性和“四跨”特征对于我们用它来看中学语文的选材和教学提供了新颖的视角与教学的科学性。 那么用比较文学视野来看新大纲,中学教材中的外国文学作品选材具有什么意义? 我们认为其意义一:比较文学全面拓宽了学生的视野,了解外国文化和文学,打破了“中国单一文化”的瓶颈,发展了思维。运用比较文学视野使学生明白中国传统文学文化。如儒家思想“齐家﹑治国﹑平天下”,两希文化传承下强调“命运与人”的观点,造就了几大文化体系。道家的“无为”思想与基督教的“原罪”说,亦是不同的人生态度。同为东方国家,中国与日本印度的文学差异及相互影响,中国古典文学的浪漫主义与西方的浪漫主义,等等。启发了学生的发散性思维和培养探究的科学精神。 意义二:利用比较文学的方法论感受作品魅力,培养学生高尚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例如通过对课文《陌上桑》的学习和《荷马史诗》(语文版入选文)的学习,对于罗敷之美和海伦之美,使用了相同的写作技巧,给人呈现出惊世之美。就如莱辛在评价了荷马笔下的海伦之美后感叹:“诗人啊,替我们吧美所引起的欢乐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4月6日,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二十八期,全面解析《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讲座由我院徐阳光博士主持。王利明教授首先阐述了《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重要性。他表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围绕归责原则展开的,只有理解了归责原则才能够掌握《侵权责任法》,才能够正确选择法律依据和裁判依据。他认为,相比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所实行的一元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王利明教授根据上述三个原则为大家讲解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安排。他指出,我国的归责形态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是按照归责原则架构的,法律规范的选择方面也是按照归责原则构建的。因此,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理解和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和关键。王利明教授逐一详解了各个归责原则。他指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是“过错”,而不在于“侵害”。在评判“过错”时虽然应主客观相结合,但重点应以客观标准来判断。一般情况下,以一般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评判标准,但考虑到个体的差别,在判断过错时要注意两点:对于部分特殊职业,比如一些专家和技工,对他们的评判标准应高于一般人;而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过错”的评定要低于一般人。在谈到《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时,王利明教授表示,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减轻责任的依据,而在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除非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奥妙之一在于第六条第一款中无“法律规定”的字样,而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都有“法律规定”四个字,这暗含了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而推定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够适用。他同时指出,在归责原则适用上,应当遵循从特殊到一般的顺序。王利明教授还结合具体案例和条文,为大家诠释了每个原则的适用以及有关推定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在谈及《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时,王利明教授特别指出,此条文中的归责原则应属于严格责任原则,而不能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在责任承担上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问题,但在责任范围上则需考虑受害人的过错,从而应当把被害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作为减轻行为人责任承担的依据。他认为,严格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是“过错”而是“危险”,并对“危险”进行了深入的阐释。王利明教授还讲解了两种特殊的责任形态,即“相应的补充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并结合“银河宾馆案”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诠释了这两个责任形态的含义和适用问题。(张红梅)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侵权责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 主持人: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持人:今天是我们非常熟悉、非常尊敬的王老师过来给大家做讲座,主题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老师特别关心和挂念我们国际学院的学生,每次来苏州只要有时间都会安排看望大家,这次又是利用来这边视察工作的机会,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专门给我们上课,以学术讲座的形式进行,属于我们“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二十八期。王老师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也是我国最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关于王老师的学术成就和学术声望,大家都非常熟悉,我就不再介绍了。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给我们做精彩的演讲。 王利明:我听说咱们法硕一班和法硕二班组成的辩论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对大家取得的优异成绩表示祝贺。从这个辩论赛可以看出我们在苏州的学生整体素质一点都不比校本部差,有些方面甚至可能要比他们好,所以大家要有这个自信。我们这边授课的老师和校本部一样,甚至是派更

学前教育专业《幼儿心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学前心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前言 (一)大纲的适用对象 本大纲适用于学前教育专业教学 (二)总学时安排 总学时72学时. (三)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本课程是学前教育专业必修课,是专业基础课.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初步掌握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所必需的心理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初步形成运用学前心理学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在教育幼儿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热爱幼儿,对幼儿教育工作感兴趣,进而树立热爱幼教事业的专业思想. 课程的任务是要求学员比较全面地掌握学前儿童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 (四)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 本课程主要研究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规律和特征问题.课程涉及到学前儿童心理发展及其表现的条件,原因和培养策略,会接触到学前教育专业其他有关课程如《学前教育学》等讨论的对象,但本课程是从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角度进行讨论,其视点与有关的教育课程不同. 二、基本要求 (一)课程基本要求: 要求学生初步掌握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包括: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主要特征和发展趋势;学前儿童的认识,情感,个性和社会性等各个方面发展的规律和特征;关于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基本理论;与学前儿童心理和教育有关的社会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知识. (二)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课程的重点:一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二是要注意把所学理论与生活和工作实践中所遇到的学前儿童心理表现及教育问题结合起来. 课程的难点是对学前儿童心理研究方法的掌握及对学前儿童思维发展特点和规律的理解. 三、本课程具体内容与要求 第一章学前儿童心理学概述 习的目的和要求: 初步了解学前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认识学习学前心理学的意义;掌握学前儿

刑九修正案(新旧条文对比)

刑法修正案(九)新旧条文对比修正案 序号 旧条文新条文 一 【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 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 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 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修改】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 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 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 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 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 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 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 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 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 者免除。 【修改】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 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 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 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 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 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 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 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 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 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 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 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 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 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增加】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 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 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 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 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外国文学作品精读教学大纲

《外国文学作品精读》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0202109 总学时:36 学分: 2 开课学期:第4学期 适用专业:汉语言文学“卓越实验班”大纲执笔人:韩袁红大纲审核人:金生奎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为汉语言文学“卓越实验班”开设的基础性课程,起着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丰富学生的文学素养,培养与提升学生的审美能力的作用。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帮助学生提高阅读、理解文学文本的能力,提高对外国文学中经典作品的鉴赏水平,并经一部加深对欧美文学史以及西方文化的理解。本课程重点放在对经典作品的解读上。 二、课程的主要内容、重点和难点 (一)古代文学 第一章《荷马史诗》(4学时) 了解史诗产生的文化背景,《荷马史诗》形成的历史过程、史诗内容、风格特点。 《荷马史诗》是欧洲古代文学的经典。它在神话时代向历史时代过度的时期,由口头文学产生而最终定型为书面文本,其中神话与历史交织兼容,反映了古希腊文明原初丰富而强大的世界观、生命意识和人本精神。《荷马史诗》从特洛伊战争后众多的史诗中脱颖留传,成为欧洲文学发展的源头,《伊利亚特》的戏剧性结构与《奥德赛》的叙事性特征交相辉映,优雅、精彩的荷马式比喻展开奇异的语言空间,给欧洲文学的发展留下了身后的根基和丰富的空间。 重点:以译林出版社陈中梅译本为文本,结合译者的序言,重点分析两部史诗的结构、叙事以及语言上的特点。 难点:在把握作品文学特征的之后,理解这两部史诗作品中的神话内容和历史内容以及二者的融合,思考其中体现的古希腊文化中的人本精神。 文本选择:陈中梅译本,花城出版社,译林出版社;罗念生译本,罗念生全集(第五卷)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第二章《神曲》(3学时) 意大利诗人但丁·阿里盖利被恩格斯誉为“欧洲中世纪的最后一位诗人和新时代的第一位诗人”,其代表作《神曲》也体现了这样一种两重性。 文本选择:黄国彬注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年;朱维基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年。 第三章文艺复兴时期文学(6学时) 文艺复兴是欧洲历史的伟大转折,要了解:1、虽名为“文艺”的复兴实际是整个社会思想的巨大进步;2、“复兴”的意义是什么?以复兴之名,行宏扬资本主义文明之实。 重点作家作品:塞万提斯和《堂吉诃德》、莎士比亚戏剧。 第四章 17世纪文学和古典主义(3学时) 17世纪的欧洲在政治制度上是君主专制的国家体制。强调忠君爱国,在意识形态上兴起的是理发主义思潮,它与自然科学的进步互相推动。但这仅是法、英两个先进的国家的情况,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很不平衡,落后的西班牙、葡萄牙、德意志以及东北欧和俄罗斯等国家,还在封建主义统治之下,天主教势力十分强大。 主要内容:1、巴洛克文学及其特征。2、古典主义思潮及其特征。3、古典主义文学及其代表作家、作品。重点是法国古典主义戏剧文学。 重点作家作品:莫里哀和《伪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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