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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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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环境

一、环境

环境是相关于一定的中心事物而言的,与某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的集合,就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提及环境这一概念时,必须首先确定其中心事物。

二、人类环境

环境科学研究的环境,即人类环境,其主体是人类,客体是人类周边的相关事物。

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环境要紧是指人类环境。

三、人类环境的分类

(一)自然环境

指所有能够对人类产生直接或间接阻碍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现象的总体,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岩石、动植物等自然因素。

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不是在同一个层次上相并列的概念。

生态环境与人类环境各有不同指向,自然环境只是人类环境的组成部分之一,不能与生态环境相提并论。

(二)人工环境

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人类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对自然物质加工和改造所形成的环境体系,包括都市、乡村、名胜古迹、风景巡游区等。

人工环境不同于社会环境。

人工环境与社会环境之间存在全然的差异的,人工环境是指人类在自然基础上通过社会劳动形成的制造性成果,要紧表现为物质性要素,而社会环境则侧重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

四、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和阻碍

(一)环境是人类产生、生存和进展的物质基础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人类仍然不能从全然上摆脱自然环境的决定性阻碍,任何企图制服自然的意识和观念,在理论上差不多上错误的,在实践中差不多上不可能行得通的。

(二)人类不断干预和改造着环境

从人类出现之后,自然环境的进展和演化差不多不再是纯粹的自然过程,而是不可幸免地受到来自人类活动的阻碍。

人类必须充分认识到自身活动对环境进行干预和改造所产生的阻碍。

人类对环境进行的干预和改造必须遵循环境自身进展和演化的规律,人类能够在掌握和运用这一规律的前提下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建设环境,从而不断提高人与环境的和谐程度。

第二节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与分类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化或人类活动的阻碍导致环境结构和状态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生存和进展的变化,由此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有害阻碍。

从引起环境问题的根源来考虑,可将环境问题分为两类:

由自然力引起的为原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一环境问题”,它要紧指地震、洪涝、干旱、滑坡等自然灾难问题。

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为次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二环境问题”,它又能够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两类。

实际上,不可能对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环

境破坏进行截然的划分。

将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作为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两个差不多组成部分,不管在理论研究依旧在相关实践中,差不多形成差不多的共识。

二、环境问题的产生与进展

原始社会的早期人类不可能形成对环境大的改变和阻碍,无所谓环境问题的存在。

人类社会属性体现并不十分充分,劳动技能和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在专门大程度让依旧受自然属性的支配和阻碍。

大体能够将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进展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一)农业文明时期

“刀耕火种”是这一时期农业生产的要紧特征,为盲目扩大耕地而滥伐森林、毁坏草原的情形大量存在,造成了严峻的环境破坏,有些对后世的阻碍深远。

(二)产业革命之后到20世纪80年代

环境污染愈演愈烈。(八大公害事件)

环境破坏日趋严峻。(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

(三)20世纪80年代以后

环境问题开始逐渐表现为全球性的阻碍;

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变暖这三大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差不多阻碍到世界各国;

淡水危机、湿地丧失、生物多样性锐减等严峻环境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

三、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

(一)环境问题产生的哲学根源

“主客二分”的哲学传统忽视了大自然的整体性和价值尊严,它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界盲目的肆无忌惮的制服和改造。

(二)环境问题产生的宗教根源

传统基督教认为,只要为了人的利益,制服和掠夺自然是天经地义的。

(三)环境问题产生的伦理学根源

人类在制服和利用大自然的过程中就缺少了必要的伦理准则的制约。

(四)环境问题产生的技术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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