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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试行)【模板】

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试行)【模板】
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试行)【模板】

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管

理制度

(试行)

为充分发挥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

称“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

作用,切实提高专利预审服务质量,合理配置审查资源,

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行为,根

据《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与运行工作

手册(试行)》、《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请求中心提供专利预审服务的申请主体及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中关于非正常申请的有关规定的;

(三)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违反《中心专利申请须知》、《承诺书》或中心工作人员的要求,导致申请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或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

(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与经中心预审

合格的申请文件不一致,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

(五)一年内提交的专利申请质量不高、经过多次修改仍不合格,且数量占其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

(六)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七)作为已备案主体,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超过5件/年的;

(八)已提交中心的案件无正当原因撤回,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

(九)其他需要列入“黑名单”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主体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中关于非正常申请的有关规定的;

(三)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违反《中心专利申请须知》、《承诺书》或中心工作人员的要求,导致申请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或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

(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与经中心预审合格的申请文件不一致,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

(五)提交的专利申请质量不高、经过多次修改仍不合格,且数量占其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

(六)已提交中心的案件无正当原因撤回,当年内次数

达到3次的。

(七)其他需要列入“黑名单”的行为。

第四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和专利代理机构采取一定期限内取消备案资格、不予提供专利预审服务、不予提供专利优先预审服务或采取其它惩戒措施。

第五条本制度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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