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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借助逻辑确定必要技术特征-(发推进部)

浅议如何借助逻辑确定必要技术特征-(发推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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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借助逻辑确定必要技术特征

摘要

实践中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对于专利保护范围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与此同时独立权利要求又是基于必要技术特征而形成,为此能否准确的从技术方案中提炼出必要技术特征将最终影响并决定专利保护的范围。鉴于确定必要技术特征的重要性,本文拟结合案例,就实务中如何确定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一些探讨。笔者在长期实务工作中发现借助逻辑来确定必要技术特征不失为一种确定必要技术特征的好方式,本文将重点讨论借助逻辑来确定必要技术特征的两种具体方法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必要技术特征、逻辑、现有技术缺点、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相关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同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由于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因此,作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质

量对于专利保护范围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是由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的,而非必要技术特征出现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会导致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小,进而影响到整篇申请文件的保护范围,因此,在我们面对一个具体的技术方案时,如何从该方案中挑选出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针对如何从发明人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中挑选出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一些探讨。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来挑选得到必要技术特征。

一结合技术特征和现有技术缺点的逻辑联系来确定必要技术特征

由必要技术特征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必要技术特征是相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当一个技术特征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间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时,即,当该技术特征的存在直接导致技术问题的解决时,该技术特征则应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反之,当一个技术特征和解决该技术问题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时,即,该技术特征存在与否并不影响技术问题的解决时,该技术特征应当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什么是必然的逻辑联系。

该案例是一种对触摸屏触点准确度进行测试的方法,在现有技术中,对于各个触摸屏的测试点,均以预先固定的坐标值作为测试标准来进行测试。但是,由于受到加工条件等

因素的影响,即使是同一批产品,各个触摸屏上相同物理位置上的点的坐标值也各不相同,如果仍然以现有技术中测试点的固定坐标值为测试标准进行测试,那么,则会由于测试标准本身的不准确而造成测试结果不准确。

在交底书所描述的本发明方案中,针对各个触摸屏,分别点击原点和极点,得到这两个作为基准点的实际坐标值,然后,利用该实际坐标值,参考如图1中测试点1~9与原点和极点的位置关系,计算得到这些测试点的预估坐标值,并以这些预估坐标值为该触摸屏的测试标准,将点击这些测试点所得到的实际坐标值和其预估坐标值进行对比,完成对测试点的测试。

图1

从该方案我们可以看出,该方案针对每一块触摸屏,均首先点击作为测试基准点的极点和原点,在得到这两个点的实际坐标值后,根据该实际坐标值计算得到相应测试点的预估坐标值,从而能够实现针对各个触摸屏分别得到与该触摸屏相适应的测试标准,相应的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测试不准确的问题。

在交底书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中,我们发现了如下技术特征:

在点击原点后,将该原点坐标值和理论值进行比较,判断其差值是否超出预先设定的阈值,如果是,则报错并结束测试流程,对于极点,也要进行上述步骤。通过和发明人沟通我们得知,这两个步骤的目的在于:在进行对测试点测试之前,首先通过对原点和极点这两个基准点进行测试,来判断该触摸屏本身的制造质量是否已经严重不符合要求,在实际中,所述的预先设定的阈值可能会比较大,相应的,在原点或极点的点击坐标值严重偏离理论值时,会报错并结束测试流程。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在对测试点进行测试之前,首先对触摸屏的基本质量有一个大体的衡量,一旦基本质量都不能满足要求,则无需进行后续的测试,以便节省测试所需占用的资源。

从对上述技术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原点的点击坐标值与理论坐标值进行比较与解决测试标准不准确这一问题之间并无特定的逻辑联系。采用了该方法,并不能够实现为各触摸屏确定与之对应的测试标准,由此不会导致测试准确度的提高;不采用该方法,也不会造成无法实现为各个触摸屏建立与之对应的测试标准,因此,该方法并不是解决测试不准确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我们在撰写权利要求时,无需将该特征包括在独立权利要求中。

与之相反,对于点击原点和极点得到点击坐标值这一方

法来说,由于只有获得了该坐标值,才能据此去计算相应的理论坐标值,从而得出与该触摸屏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一套测试标准,并利于该相对准确的测试标准来完成测试点的测试,从而提高测试的准确度。因此,点击原点、极点得到点击坐标值对于解决测试不准确这一技术问题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缺少了该技术特征,就无法解决由于测试标准不准确所导致的测试不准确这一问题。我们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应该将该特征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包括在独立权利要求中。

由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面对发明人所提供的一个具体技术方案时,我们需要以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即现有技术缺点出发,以各个技术特征作为独立的判断对象,判断一个技术特征与要解决的现有技术缺点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从而将那些与要解决的现有技术缺点之间存在必然逻辑联系的技术特征确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而搞清楚是否存在逻辑联系的前提是将本发明解决的是哪一个现有技术缺点、通过哪些技术特征来解决该缺点、为什么能够解决该缺点搞清楚,所以,从专利意义上来说,看懂一篇技术交底书,并不能仅仅是将技术方案本身看懂就可以了,而是应该从原理上搞清楚本发明方案为什么能够解决现有技术的问题,做到自圆其说。

二结合技术特征是否是唯一解决技术问题的唯一手段来确

定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说方法一是从技术方案的众多技术特征中来挑选必要技术特征,那么,方法二可以理解为是针对方法一所挑选的特征,来思考得到各种变化的可能。这样来看,方法一是在一个设定的范围内来做挑选工作,而方法二则是从一个范围扩展得到另一个范围,从而使得专利申请能够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当然,这两种方法所需借助的判断基准都是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即现有技术缺点。

仍然以上文触摸屏测试为例,在该案的交底书的介绍中,最初点击的测试基准点为触摸屏上物理位置最小的点——原点,和物理位置上最大的点——极点。但是,我们结合该案所要解决的现有技术缺点来看,如果我们不点击原点和极点,而是点击触摸屏上其它位置上的测试基准点,只要该点和测试点之间的位置关系已知,那么我们都能根据得到基准点的实际坐标值和所述已知的位置关系,计算得到其它测试点的预估坐标值,从而达到结合该触摸屏自身情况,为其构建符合其情况的测试标准的目的。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将原点和极点作为测试基准点并不是解决现有技术缺点所能采用的唯一的技术特征,我们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无需将原点和极点作为对测试基准点的限定加以体现,而是应该结合原点、极点以及其它测试基准点的共性,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以上位的方式来描述测试基准点。

再比如,在该案的技术交底书中,提到了测试点的个数

为9个,测试点在矩形区域内均匀分布,但是,我们结合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发现,测试点的个数完全可以为16、25等其它数目,也就是说,测试点个数为9个并不是解决现有技术缺点的唯一技术特征,同样,对于测试点的分布规律、分布区域,也完全可以采用其它的形式。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我们无需将测试点个数限定为9个,更无需将测试点的分布规律限定为均分、呈矩形,以避免由于这些不必要的限定而限制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方法二也可以认为是方法一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我们在采用方法二进行分析时,所基于的基础也是技术特征和现有技术缺点之间的逻辑联系,比如,上述案例中,测试点的个数为9个和解决测试标准不准确之间就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测试基准点是否为原点、极点也和解决现有技术缺点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只不过,将方法一和方法二加以区分,能够更好地实现从多角度来分析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不会出现由于某一方面没有考虑到而误将一些没有必要的限定体现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例如,由于点击极点和原点是为了后续计算测试点的必要步骤,如果没有采用方法二来进行分析,很有可能会误将该特征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包括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但如果我们结合方法二分析之后就会发现,点击测试基准点并得到实际坐标值是解决现有技术缺点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是测试基准点本身是原点还是极点无需加以限定,其属于非必要

技术特征;

如果对于专利的逻辑已经应用的比较熟练,完全可以将方法一和方法二视为同一种方法,都只要结合技术特征和现有技术缺点之间是否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来进行判断就可以了。当然,这需要我们对于技术特征都能够做到细致、全面的分析,例如,对于点击原点得到实际坐标值这一特征,我们在分析的时候就应该既分析“点击、得到坐标值”,又分析“点击的点是原点”这些特征是否都为必要技术特征,如果遗漏掉之中的一个,例如“点击的点是原点”,则很有可能造成分析的不全面,从而造成不必要的限定出现在独立权利要求中。

三应用上述两种方法时的注意事项

在采用方法一和方法二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由于都需要以现有技术缺点为基础进行分析,为此该基础就显得尤其重要了。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1.现有技术缺点的数量要唯一,不要将多个现有技术缺点作为后续分析所利用的对象。

由于后续对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的分析,都要针对所确定的现有技术缺点来进行,因此,如果所确定的现有技术缺点越多,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越多,相应的解决该缺点所需要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越多,而特征的增多显然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变小,因此,在我们面

对一个技术方案时,即使交底书中提出了现有技术有多个缺点,且本发明对此也一一加以解决,我们也应该结合该方案的描述重点、不同技术特征的保护价值等因素,确定出一个现有技术缺点作为本发明所主要解决的问题,从而为后续独立权利要求分析过程奠定一个唯一的分析基础。

例如,在一件对终端设备进行配置的方法中,交底书的现有技术中提出了两个缺点,一个缺点是由于终端设备多处于局域网中,通过网络对终端设备进行配置需要修改局域网的防火墙设置,使得网络安全性降低;另一个缺点是,现有的终端配置方法缺少备份恢复功能,配置参数容易丢失,如果将这两个缺点都定做是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问题,那么会导致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既要包括克服网络安全性下降的技术特征,还要包括那些能够实现备份恢复功能的特征;相比之下,如果我们只是将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问题定为克服网络安全性下降的问题,那么我们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就无需包括实现备份恢复功能的特征,这样,会使得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较前一种方式来说更大一些,能够更有效的保护申请人的方案,避免侵权者刻意绕开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实现侵权目的。

2、现有技术缺点切忌模糊,否则将可能造成后续基于现有技术缺点的分析也是模糊且没有针对性。

由于我们之后对于技术特征的分析都是针对现有技术缺点来进行的,因此,这就要求现有技术缺点本身一定是含

义清楚、指向明确的,如果所表述现有技术缺点能够有多种解释,能够被指向多个不同方面,则说明该现有技术缺点的描述是模糊,这不利于我们后续以该现有技术缺点为基础来对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分析。

例如,仍然以上述对终端设备进行配置的方法为例,在该案的交底书中除了提到之前所提的现有技术缺点之外,还提到了另外一个现有技术,该现有技术采用人工到终端设备所在现场的方式来实现对终端设备的配置,但由于存在人员流动的问题,很可能会造成网络配置信息的泄露,从而带来安全性的问题。在该现有技术中也提到了安全性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安全性问题和之前提到的修改局域网防火墙配置所产生的安全性问题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如果在撰写时,我们将这两个安全性问题加以上位,并笼统的以安全问题作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现有技术缺点,那么,在后续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我们可能会面对两类技术特征,第一类技术特征是为了克服人员流动所产生的安全问题而设计的技术特征,第二类技术特征同样是为了解决安全问题,但这类特征所解决的安全性问题是由于修改局域网的防火墙设置所产生的安全性问题。由于之前我们所确定的现有技术缺点较为笼统,都是“安全性问题”,因此,在我们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就无法借助之前所述的两种方法,结合现有技术缺点来确定到底第一类技术特征还是第二类技术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相反,如果我们能够在之前就将现有

技术缺点明确为是由于需要修改局域网的防火墙设置所产生的安全性问题,那么,我们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就能够有针对性的确定出第二类技术特征应该属于必要技术特征,而第一类特征应该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

结语

上述借助逻辑来确定必要技术特征的方法是笔者结合实务经验的一些总结,其中难免有不当之处,同时在具体运用中还需结合相关技术方案所涉及业务领域的具体特点和行业习惯,不妥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正。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王宝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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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技术特征看权利要求的质量 作者姓名:杨永梅 作者单位: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 判定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具有非常多的维度,本文仅从权利要求不能有非必要技术特征的角度进行论述,一方面说明权利要求中存在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巨大风险,同时论述在实际撰写过程中如何克服权利要求中包含非必要技术特征这个问题。 关键词 非必要 技术特征 全面覆盖 多余指定 判定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具有非常多的角度,最基础的就是必须要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专利法的驳回条款,比如说明书需要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等。这些是专利法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够获得专利授权,但如果仅仅只满足授权条件还不能说是一份好的专利申请文件,还需要对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的挖掘,在说明书中充分描述出发明点的等同或者其他替代的方案,从而在权利要求中才能对技术方案进行合理的概括和上位,使得专利能够真正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那是否符合了这些条件之后的专利申请文件就是一份好的专利申请文件了呢?答案是还不够。要检验申请文件的质量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权利要求的撰写。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范围在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其中,第一句话是前提,即“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为准”二字清楚表明不允许背离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是“中心”,后者是在承认上述的大前提下,允许对权利要求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正,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加合理。因而,权利要求的内容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至关重要。 权利要求的基本组成单元是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中所有技术特征的结合构成了权利要求整体的技术方案。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少,表达这些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术语越抽象或上位,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越大。反之,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多,表达这些技术特征所用术语越具体或下位,则其保护范围越小。这是权利要求的基本属性。权利要求相当于圈定了一块区域作为专利权人的技术独占区,其他人没有获得授权

法的概念与特征、本质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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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程的本质与特征 一、工程的本质 工程的本质可以被理解为,工程是围绕着一个新的存在物的各种工程要素的集成过程、集成方式和集成模式的统一。简而言之,工程就是工程要素的集成过程。这种集成方 式和过程是工程与科学和技术相区别的一个本质特点。 工程要素的集成主要包括科技要素与非科技要素,工程是科技要素 和非科技要素的统一体,这两类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其中科技要素构 成了工程的内核,非科技要素构成了工程的边界,包括资源环境、文化政 治和经济社会等各种要素。 (一)技术要素的集成 1. 从要素的角度,技术是工程的基本组成 技术一般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 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运用这些方法和技能所创造的一些产品,比如机器、硬件或工具器皿等等通常也可以叫做技术。一项工程活动中,往往包含了多种技术,或者说,若干技术的组合便构成了工程的基本状态,技术是工程活动的基本要素。 技术作为工程的要素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局部性。技术总是工程中的一个子项或个别部分。除了技术之外,工程的实施还受很多非技术因素的影响。第二,多样性。工程中诸多技术有着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它们之间往往存在着不同的功能。第三,不可分割性。不同的技术作为工程构成的基本单元,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以不可分割的集成形态构成工程整体。 2、从过程的角度,工程是技术的集成和物化 技术能力一旦转化为实际的操作过程、形成新的存在物的时候,就形成了工程。或者说当若干技术从观念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化时,这就伴随着工程活动。所以,我们说工程总是与“物”的建造联系在一起,它必须要形成新的存在物。 比方说,建筑师在没有实施建筑之前,就已经掌握了足够的建筑技术,一旦当他将图纸、规划付诸实施,进行实际的建筑活动,那么这就是一项工程活动。当我们说生物技术的时候,它往往指的是各种方法、技能的体系,当我们说生物工程的时候,往往指的是通过各种生物技术的集成而构造一个新的存在物(比如一个目的基因片段)的过程。 工程作为技术的集成则具有以下特征:(1)统一性。工程是技术及其相互关联中产生的整体。(2)协同性。(结构元素各自之间的协调、协作形成拉动效应,推动事物共同前进,对事物双方或多方而言,协同的结果使个个获益,整体加强,共同发展。导致事物向积极方向发展。)工程至少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技术复合而成,不同技术之间具有相互协同关系。(3)相对稳定性。工程都是技术的有序、有效集成,不是简单加合,其结构和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相对稳定性。 (二)非技术要素的集成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1. 法律特征:对象的无体性 专有性:专有排他性,同一项智力成果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地域性:只有依一国的法律昌盛,在依法产生之地域内有效。 时间性:知识产权效力在时间上的有效性。 2.什么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概念: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作品。 条件: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2、应当具有原创性或者独创性 3、应当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合法性并非构成要件,但是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3.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概念: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归属: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特殊情况: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的职务作品。 有以上特殊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 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4.著作权人享有哪些精神权利/财产性权利? 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 财产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什么是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邻接权? 概念: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种类: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6.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是什么? ①法律性质不同:前者为著作权,后者为邻接权。 ②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保护作品,后者保护表演者 ③权利主体不同:前者权利主体为作品作者,后者主题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 ④权利内容不同:前者为财产权,后者即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⑤保护期限不同:前者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后者人身保护期限不限,财产权为 五十年。 7.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异同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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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技术的本质和结构 第一节技术的本质和特征 一、技术的本质 “天有时、地有气、材有美、工有巧,合此四者然后可以为良。”——《考工记》狄德罗认为,技术是为了同一目的而共同协作完成的各种工具和规则的体系。 美国学者R·B·费希尔认为:“人们使用各种手段来为人类的生存和舒适提供物质对象,这些手段的总和就叫技术。” 认为技术是“满足整个公共需要的物质工具、知识和技能的集合。” “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 (一)、技术——人类为满足自身的需要,在实践活动中根据实践经验或科学原理所

创造或发明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方法的总和,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技术活动;二是技术成果,包括技术理论、技术工艺与技术产品(物质设备)。 (二)、技术与科学的区别 1、与自然的关系不同 2、目的不同 科学:属于认识范畴,回答“是什么”、“为什么”,建立相应的知识体系 技术:实践范畴,回答“做什么”、“如何做”,建立相应的操作体系 3、可预见性程度不同 科学不可预见,技术可以预见 4、评价标准不同 科学:能否完善科学理论,扩大科学知识的储备 技术:能否生产出新的和更好的产品 (三)、技术的本质是人对自然的能动作用、改造作用

1、人对自然的能动作用即人利用和改造自然,是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的,而技术就是人的实践活动所不能缺少的工具、手段和方法。 2、人能动地作用于自然的实践活动,是在理性的指导下进行的有目的的活动,是在改造客观世界中实现主观的目的。 “理性何等强大,就何等狡猾。理性的狡猾总是在于它的间接活动,这种间接活动让对象按照它们本身的性质相互影响,互相作用,它自己并不直接参与这个过程,而只是实现自己的目的。” 3、技术作为人对自然的能动关系,推动着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演化,并改变着人自身的自然。 “手的专业化意味着工具的出现,而工具意味着人所特有的活动,意味着人对自然界的具有改造作用的反作用,意味着生产。”“自然科学和哲学一样,直到今天还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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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 事业单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其英文较为准确的意译为“pubilic service unit” 公共服务机构 。而究竟如何定义“事业单位”,众说纷纭。在国外,类似于事业单位的机构,或相对于政府机构而言,称之为“非政府组织”(NGO);或相对于企业而言,称之为“非营利机构” NPO 。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也几经变迁。 笔者认为,对于事业单位的定义一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公共服务的发展要求;二应立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对人民的责任,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事业单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机构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而依法设立的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组织。 (二)事业单位的法律特征 1、必须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为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这种利益主要体现是社会效益,而非经济利益。如教育、科学、卫生、文化等单位,主要是满足社会的精神文化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健康的需要,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但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不意味着不进行任何营利性的经济活动,只是这种营利的目的不在于将利润分配给其成员,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 2、初始资金来源于国有资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从资金来源而言,包括了国有资产,社会募捐,私人投资,而事业单位资产的初始来源是国有资产。 3、必须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涉及的领域:一是政府和企业不能也不宜涉足;二是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经济运行良性循环的要求,可以较政府与企业更能降低交易协调成本;三是并非政府专属,以及虽然不属于政府范围,但企业做不好做不了又不愿做。 4、必须依法设立 我国事业单位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组织,其成立的程序规则基本上等同于国家机关,其法人资格的取得按照民法的规定,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登记后取得;不需办理登记的,成立之日即取得法人资格。 5、必须是由国家机构和其他组织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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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观专利必要技术特征有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外观设计专利的技术特征需写明如下几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ABCBE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航海导航和警告。(设计用于干什么的)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主视图所体现的是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一般为主视图体现了设计要点) 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主视图。(哪一个图最能表现设计写哪个图) 外观专利必要技术特征有哪些 二、专利申请注意事项 1、专利申请前置准备: (1)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查新,以判断发明创造是否符合专利三性的基本条件。这时对专利三性的判定仅仅是初步的,检索以尽量减少专利申请的盲目性、增加专利授权的把握性和授权后的法律稳定性。 (2)需要对竞争对手的技术经济发展动态及其专利策略作进一步分析,并检查本申请是否符合本方产品及技术经济的发展战略及专利战略。 (3)做好相关技术保密工作,委托专业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2、专利申请不能过早,发明创造尚未基本完成就过早申请,技术公开后可能产生几种不利后果: (1)技术内容未充分公开,尚不能实施,被专利局驳回,不能授。 (2)被驳回的未成熟的专利申请可能给他人以启迪。 (3)可能造成专利的保护不严密、不完整,从而为他人提供改进、扩展和申请新专利的机会。 三、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年 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从其用词上我们看出,其实真正的保护起始日是从申请日起;那么也就是说,真正的保

CPU的主要技术特征

第二章 CPU 【教学目的】 了解CPU的技术指标、外观特点以及发展历程 【重点难点】 CPU的技术指标 第一节概述 了解CPU的概念:CPU是计算机的核心部件。 了解CPU的内部功能结构:控制单元、逻辑单元和存储单元; 掌握CPU的性能指标:时钟和频率,主频、倍频和外频,前端总线频率,缓存,制造工艺,接口类型,封装技术等相关知识,能与相应的CPU搭配。 第二节CPU新技术简介 重点掌握目前的几种主流Intel CPU:Conroe,双核处理器,Pentium 4,Celeron D等。 了解超频的原理; 了解与CPU相关的一些新技术:超线程、流水线技术、超流水线、超标量、双核处理器等; 掌握CPU的选择标准:经济性,性能,用户对象; 了解CPU的散热器,掌握如何与CPU搭配; 掌握CPU的安装过程及安装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掌握CPU的常见故障表现及处理方法 CPU是Central Processing Unit--中央处理器的缩写,它是计算机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由运算器和控制器组成,不管什么样的CPU,其内部结构归纳起来可以分为控制单元、逻辑单元和存储单元三大部分,这三个部分相互协调,便可以进行分析,判断、运算并控制计算机各部分协调工作。那

么到底CPU是怎么回事,它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会是什么样子的呢? CPU的主要技术特征 (书上 18页) CPU的主要技术特性和测试数据可以反映出CPU的性能,而了解CPU的主要技术特征和基本测试项目的意义对我们正确选择和使用CPU将有一定的帮助。 1. 主频 主频是CPU内核运行时的时钟频率,主频的高低直接影响CPU的运算速度。 我们知道Pentium可以在一个时钟周期内执行两条运算指令,假如主频为100MHz的Pentium可以在1秒钟内执行2亿条指令,那么主频为200MHz的Pentium每秒钟就能执行4亿条指令,因此CPU主频越高,电脑运行速度就越快。需要说明的是Cyrix的CPU对主频这项指标是采用PR性能等级参数(Performance Rating)来标称的,表示此时CPU性能相当于Intel某主频CPU的性能。用PR参数标称的CPU实际运行时钟频率与标称主频并不一致。例如MⅡ-300的实际运行频率为233MHz(66×3.5),但PR参数主频标为300MHz,意思就是MⅡ-300相当于Intel的PⅡ-300。不过事实上也仅是MⅡ-300的Business Winston指标(整数性能)能与P Ⅱ-300相当而已。 2. 前端总线(FSB)频率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第六部分法律 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本章知识点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 (二)法的本质 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统治阶层的意志 C.国家的意志 D.多数公民的意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3)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船舶主要技术特征

船舶主要技术特征 船舶的主要技术特征有船舶排水量,船舶主尺度,船体系数,舱容和登记吨位,船体型线图,船舶总布置图,船体结构图,主要技术装备的规格等. 船舶吃水、吨位和标志 吃水船舶吃水:水线面与船底基平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自平板龙骨上缘量至水面的垂直距离。加上平板龙骨的厚度)。根据量取的方法不同,吃水可以分成实际吃水和型吃水两种。(1)实际吃水指水线面至船底龙骨板下缘的垂直距离。它是船舶进出港、过浅滩、系靠码头和装卸货物时应考虑的吃水。 (2)型吃水是指水线面至船底龙骨板上缘的垂直距离,与实际吃水相差一个龙骨板的厚度。它是船舶设计和进行性能计算时所考虑的吃水。 船舶吃水随着船舶的载重量和舷外水的密度的变化而不同,量得吃水后经过查阅有关船舶曲线图和计算,可以求得该船当时的排水量和载重量。 水尺标志 由于装载的不均匀,船舶可能处于纵倾或横倾状态,船舶四周各处的吃水不尽相同。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通过观测船舶的水尺标志而获得船舶的实际吃水。水尺标志绘制在船体首、中、尾部的左、右两弦,共有六处,是以数字(一般是罗马数字或阿拉伯数字)表示船舶实际吃水的一种标记。船舶水尺标志有英制和公制两种形式,如图1-21所示。公制水尺标志的字高为10cm,英制水尺标志的字高为6in。 水尺观测方法:水线达到水尺标志上某数字的下边缘,则表示该处的实际吃水为该数字所表示的数值;水线刚好淹没该数字,则表示该处的实际吃水为该数字所表示的数值加上相应的字高;水线位于字高的一半处时,则表示该处的实际吃水为该数字所表示的数值加上相应字高的一半。当水面有波动时,应根据若干次观测所得的平均值来确定实际水线的位置。 船舶载重线 表示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指船长为100.5米以下的船舶,在冬季月份航行经过北大西洋(北纬36度以北)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标有L 的为木材载重线。 我国船舶检验局对上述各条载重线,分别以汉语拼音首字母为符号。即以"RQ"、"Q"、"R"、"X"、"D"和"BDD"代替"TF"、"F"、"T"、"S"、"W"和"WNA"。 在租船业务中,期租船的租金习惯上按船舶的夏季载重线时的载重吨来计算。 船舶排水量 根据阿基米德原理,船体水线以下体积所排开水的重量,即为船舶的浮力,并应 等于船舶总重量.船的自重(固定于船上的不变重量)等于空船排水量.船的自重加上装到船上的各种载荷的重量的总和(载重量)是变化的,即等于船的总重量.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四,以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为依据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五,国籍不同分为本国

浅议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与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区别及联系

浅议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与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区别及联系字数:231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12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立法宗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独立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解决技术问题意义上的完整性,是独立权利要求应当符合的最低标准;指导申请人在满足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要求的基础上,撰写出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前半段的本义是要求权利要求具有合理的保护范围,与申请人/发明人所做出的技术贡献相匹配,避免申请人可能获得较其做出的技术贡献更大的权利。 法条含义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因此,可以看出两个条款各自的立法宗旨、含义等都有差异。此外,两个条款的适用范围、判断原则等也不相同。然而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即都涉及到技术方案能否解决技术问题。 审查意见及答辩 1.审查意见 对于同一权利要求,有的审查员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而有的审查员会认为权利要求概括了过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其实审查员的根本目的都是希望申请人能够缩小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只要审查意见能够自圆其说即可。 2.答辩 针对以上的两种不同审查意见,有的代理人答辩时会造成混淆。例如,针对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缺陷,某些代理人答辩时指出:说明书中所记载的B特征并不是必要特征,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通过所记载的A特征已经能够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以无需将B特征记载到权利要求中。显然,这种答辩方式是针对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答辩,而非针对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答辩,实质上代理人混淆了上述两个法条。 具体而言,代理人答辩时应该明确体现出是针对不同条款而进行的。 案例分析 以下结合案例,浅述对于同一个权利要求如何采用不同条款进行评述及答复。 案例 权利要求1、一种粘合薄膜切断装置,其特征包括:薄膜卷吸附单元,用于吸附由粘合薄膜及异形薄膜两层组成的薄膜卷;以及粘合薄膜切断单元,从所述粘合薄膜的一侧朝向另一侧切断所述粘合薄膜。 案情简介: 本申请涉及对导电薄膜进行切断的方法和装置。现有技术中薄膜切断器相对于导电薄膜垂直移动,会产生撞击,导致出现切断失误。 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水平导向部、切断导向部、垂直间隔调节部、垂直间隔弹性部、垂直贴紧弹性部”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即应将权利要求2、5、10和11的附加特征

教育技术的本质特征

一、学习资源的开发与应用 (一)学习资源的分类 我们可以把学习资源分为教学材料、支持系统和学习环境。教学材料是学习者学习过程直接作用的客体,具体指符合一定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的经筛选的可用于教学、促进学习的一切信息及其组织。支持系统主要指支持学习者有效学习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包括学习能量的支持、设备的支持、信息的支持、人员的支持等等。学习环境不只是指教学过程发生的地点,更重要的是指学习者与教学材料、支持系统之间在进行交流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氛围,其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交互方式以及由此带来的交流效果。 (二)学习资源的开发 首先应该进行学习资源的统筹规划。为了更加有效地建设学习资源,使其在质量、效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起到强有力的保证,并充分发挥教育行政管理的优势,避免重复建设,对学习资源开发的统筹规划是十分必要的,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从资源的技术开发角度,提出一些最低的技术要求;二是从用户方便使用素材的角度,需要对素材标注一些属

性,并从可操作性的角度,规范属性的数据类型及编写类型; 三是从管理的角度,提出资源库的长期发展与维护目标,规划学科资源的组织结构,强化课堂学习资源的开发,并提出素材的管理系统所应具备的一些基本功能。 其次是组织开发队伍。合理的开发队伍至少应包括项目管理者、学科专家和教师、技术人员。项目管理者应该是一名教育专家,具有比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开阔的视野、对于各个领域均有涉猎,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一定的资源库开发经验。 第三是设计与开发。学科群资源网站的建设常常采取“地区教研室、责任学校、责任教师”三结合共同构建的模式。具体做法是,由地区教研室牵头组织资源建设课题组,由学科教研人员担任项目主持人组织教师提供素材资源,并进一步组织相应学科中的骨干力量对搜集的资源进行整理加工,制成网页。 第四是测试、评价与修改。学习资源开发完成之后,全部工作还没有结束,还需要进行测试、评价与修改核定,以确保以后工作良好进行。 经过细心的测试和评价后,需要根据问题对资源进行修改完善。经确任基本符合要求后,这个资源才能使用。资源投入使用过程中,需要管理人员进行维护。 (三)学习资源的应用

司法考试辅导: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

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 法律拟制(或法定拟制)则不同,其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法学上的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法定拟制的目标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T1)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T2)。”换言之,在法律拟制的场合,尽管立法者明知T2与T1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出于某种目的仍然对T2赋予与T1相同的法律效果,从而指示法律适用者,将T2视为T1的一个事例,对T2适用T1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即法律拟制。因为该条规定的行为(T2)原本并不符合刑法第263条(相关规定)的构成要件(T1),但第269条对该行为(T2)赋予与抢劫罪(T1)相同的法律效果;如果没有第269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就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只能对前一阶段的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诈骗、抢夺罪,对后一阶段的行为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仅视为前罪的量刑情节。再如,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T2)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T1)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或者说,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原本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立法者将该行为(T2)赋予与抢劫罪(T1)相同的法律效果。如果没有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法律拟制,对于单纯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夺罪,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由此可见,法律拟制可谓一种特别规定。“其特别之处在于:即使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相关规定论处。

简答运动技术概念和基本特征及分类

王健体育教学104571305011 简答运动技术概念和基本特征及分类 概念: 运动技术即是完成体育动作的方法,也是决定运动员竞技能力水平的重要因素。参加不同体育项目的活动,需完成不同的动作,即需要学习和掌握不同的技术。合理地、正确的运动技术须符合运动规则的要求,有利于运动员的生理、心理能力得到充分发挥,有利于运动员去的好的竞技效果。 各个运动项目的各种动作,都有符合人体运动力学基本原理的标准技术及规范要求;但对每名运动员来说,又必须依据个体的生物学特点,选择和掌握具有个人特征的运动技术,才能更为有效的参与运动竞技。 基本特征: 1.运动技术的不可分割性 2.运动技术不断发展的必然性 3. 运动技术相对稳定与即使应变的统一性 4.运动技术的个体差异性 分类: 运动技能可分为闭式和开式两类。 分类闭式运动技能开式运动技能 时序特征严格时序性随环境变化 动作结构周期性多样性 反馈信息本体感觉多种分析器(视觉) 论述运动技术原理 (一)生物学原理 目前一般认为,运动技术形成的生理机制,是运动条件反射暂时性的神经联系,是以大脑皮质运动为基础。学习和掌握运动技术的生理学本质就是建立运动条件反射。 (二)生物力学原理 运动生物力学认为,运动技术的生物力学原理就是以下基本要素合理适宜匹配的结果,即身体萎缩,关节角度,身体及肢体的位移、运动时间、速度及加速度;用力大小及方向,用力的稳定性及动态力的变化速率;人体各环节的相互配合方式;增大动力利用率及减少组里的技巧。 (三)心理学原理 运动技术的心理学机制,目前已受到人们广泛关注。运动技术学习与形成所需要的心理能力,认知心理的形成与发展,表象的形成于运用都对学习和掌握运动技术有着重要的作用。 (四)社会学原理 运动技术服从于美学原理。“运动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技术美、动作美。在技能主导类表现难美类项群技术训练中,对技术美的要求尤为严格。

法律概念的特征

专业:诉讼法学 姓名:张欠欠 学号:104753110268 法律概念的特征 一、法律概念具有目的性 每个法律概念都是为了用言语来表达出一定的、区别于其他概念的、自己独有的含义,特征。比如我所学的诉讼法专业中有民事诉讼个刑事诉讼,就两个名词的概念而言,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总和。而刑事诉讼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为诉讼法的一部分,但是如何区分出哪些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诉讼,以及对一个案件应该按照哪个诉讼程序提起诉讼则需要通过各自的法律概念所表达的含义、目的进行区分。民事诉讼表达出的目的含义是解决各个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上诉,而刑事诉讼表达的含义是解决以国家机关为主要主体的对犯罪人刑事责任追究的活动。当发生一个案件时我们便可以通过对其目的的分析从而对该案件进行归类。各个部门法也都对自己这一类案件的特征、目的通过一个总括的法律概念给出了解释。 二、法律概念具有自由裁量性 虽然法律一般都要求禁止法官对法律的自由裁量,但现实生活中法律的某些含糊性的规定却又需要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法不可能对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都面面俱到的给予列举,再说现实生活那么的富于多变性,法也不可能说跟随着社会的变化一天天的进行修改,这样法就失去了稳定性,就会对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准则带来不可捉摸的感觉,因此这些客观事实又要求法官的自由裁量(当然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原则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控制、约束他们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比如诚实信用原则)。例如民事诉讼法中诉的利益的概念表述是这样的: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但对于该诉有没有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的认定呢?这时候便需要法官根据法律概念的表述进行自由裁量,认证有无必要和实效。因此我认为法律概念的表述一般的都留有一定的自由空间,而不是绝对的,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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