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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说
1、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及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国家间的外交关系,以相互的外交活动为基础。

3、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执行诸如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而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4、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即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联系:
1) 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2) 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员一般与外交官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
外交部门领导。
3)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当两国之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也兼办外交事务。
二者区别:
1) 外交使节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往来;而领事官员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地的当局交涉。
2) 外交使节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事官员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3) 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5、 近代外交制度的直接来源,是欧洲国家间常驻为特征的领事实践。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1、 各国外交关系机关常区分为中央机关和派出机关两大部分。

2、中央的外交机关位于国内,主要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1)国家元首是国家外交关系的最高代表机关。
2)政府是国家外交机关的领导机关,也是最高行政机关。
3)外交部是国家外交关系的专门机关。

3、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作为三个国家中央外交机关的首脑,在国际法上具有特殊的地位,享有所谓的“全权代表权”,即他们有权代表国家进行谈判、缔约等国际性交往,而无须全权证书,他们作的在法律上有意义的一切行为都被认为是国家行为。

4、派往国外的外交关系机关
被国家派遣到国外处理外交事务的机关,通常被称为使团,根据其任务的性的不同,可分为临时使团和常驻使团。
1) 临时使团,也称特别使团,是一国派往国外执行某一特定任务的使团。
2) 常驻使团,包括住在外国国家的使馆和驻国际组织使团,由于负有经常性的外交责任,因此他们在派驻国有常的馆舍和日常的外交活动。

6、 使馆的职责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反映了这种变化,它规定使馆具有五项主要责任:
1) 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 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 谈判,即与接受国政

府办理交涉。
4) 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
5) 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交往,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7、 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规定:馆长分大使(或教廷大使)、公使(或教廷公使)、代办三级。相应地,使馆也分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三级。

8、 至于代办处,往往只在半外交关系或两国关系不正常是采用。

9、 使馆的人员 不论使馆的级别如何,使馆的人员编制都是相同的,可分为外交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三类。
1) 外交官,是指具有正式外交职衔的人员,包括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如参赞、三军武官、各级外交秘书、各种专员。
2) 行政技术人员包括主事、译员、会计、报务员、打字员等;
3) 服务人员包括司机、传达员、维修工、清洁工等。

10、 国书:是派遣国国家元首致接受国国家元首的正式文件,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的身份。

11、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情形
1)职务终了。使馆人员任期届满,不再延长任期。
2)派遣国召回。
3)接受国要求召回。
4)派遣国和接受国断交外交关系。
5)派遣国或接受国由于发生革命或政变而成立了新的政府。

12、使馆享有的外交特权豁免:
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2)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3)通讯自由;
4)免纳各种捐税、关税。
5)其他特权。

13、外交官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人身和财产不得侵犯。
2)司法管辖的豁免。
3)行动及旅行的自由。
4)面纳税、关税与海关的检查。

14、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家属。
2)行政技术人员的家属。
3)服务人员。
4)私人仆役。

15、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享有
1)时间范围,享有豁免权的时间范围,从使馆人员进入接受国领土前往就任时起算,如果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内,则从其委任通知到达接受国外交部时起算。而特权豁免的终止时间,是该使馆人员在结束职务离境之时,或者离境指合理期间终了之时。
2)在第三国的地位,外交官在前往所就任或返回国时,有可能进过第三国。第三国若增发给所需的护照签证,就应给与外交官以不可侵犯权,确保其享有过境或返回所必须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外交官的同户家属与其同性,或者单独旅行前往聚会或返回其本国时,第三国也应给予同样的特权豁免。至于使馆的其他人员,如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第三国只需让他们过境,而不必给予不可侵犯权和豁免权。
3)对接受国的义务,在享有特权豁免的同时,使馆及其他人员

也负有国际法上的义务,不滥用特权豁免,以免及接受国的安全和利益。

16、使馆不当利用特权豁免的情形
1)使馆不当利用的主要情形之一,是在馆舍内拘禁他人。
2)另一种不当利用使馆的情形,是进行所谓“外交庇护”。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1、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获得通过被看成是全面规范国家间领事关系的“法典性”文件。

2、 领事机关的职责:
外交使节派驻在接受国首都,是派遣国的政治代表,有权代表本国处理两国间一切权益关系。而领事仅仅是派遣国派驻接受国的商务代表。
按照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的规定,领馆的职责包括:
1) 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保护本国及侨民和法人在接受国的利益。
2) 促进,即促进本国与接受国间的商务、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并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
3) 调查,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等方面的发展情况,想派遣国报告。
4) 办理护照和签证,即想派遣国国民签发护照及旅行证件,并为拟赴派遣国旅行的人士办理签证或其他文件;
5) 帮助,即给予本国侨民和法人以及进入接受国境内的本国飞机、船舶及其他人员以所需要的帮助。
6) 公证和行政事务,即执行公证,民事登记和办理其他行政性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未家禁止为限。
7) 监督、检查等,即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航空器及航行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予以协助。

3、 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馆也分为总领事馆、领馆、副领馆和领事代理四级。中国实行的是就是总领馆、领馆和副领馆的三级领官制。

4、 领事馆的人员和使馆的一样,不论领馆的等级如何,领事馆的人员编制都是想同的,也分为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三类。

5、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馆特权与豁免
1) 领馆馆舍不可侵犯。领馆只享有“有限制的不可侵犯权”其所受到的保护水平无疑较使馆为低。
2) 其他方面的特权与豁免。领馆在档案文件、通讯自由、免税、使用国旗国徽等方面所享有的特权豁免水平,仍与使馆大体相当。
领事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 刑事管辖豁免不是绝对的。领事馆的人身不受侵犯,接受国对于领事官员应表示适当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步骤以防止其他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侵犯。但是,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当地管辖机关对其提起刑事告诉时,该官员絮叨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若被定罪,可以被监禁、羁押。
2) 民事管辖豁免和作证义务豁免也都有更多的例外。领事官

员和领事雇员对其为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的管辖,但对下列民事诉讼不其列:
① 因领事官员或领事雇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定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
② 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以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领事馆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五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集文件的义务。领事馆人员还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出证言,除此之外,领事人员不得拒绝作证。派遣国也可以对于某一领馆人员放弃上述任何一项特权。;
3) 旅行自由免税等其他方面略有限制。领事官员免纳捐税、关税,私人行李免受检验,但在某写特殊的情况下,可以一定的程序加以检查。向使馆外交人员一样,领馆既领事人员也应遵守公认为的国际法准则,在享有特权豁免的同时,对接受国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将领使馆馆舍用于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不干涉接受国内政、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再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6、 领事职务可以因多种原因而终止,其主要情形有:
1) 派遣国通知接受国有关领事职务业已终止。
2) 领事证书被接受国撤销。
3) 被接受国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不能接受。
4) 两国间领事关系断绝或领事馆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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