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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治中国论文

浅论法治中国

摘要:要对法治中国的含义进行界定,首先需要对法治中国从“法律”到“法制”再到“法治”的历史进程进行回顾,从新中国成立至今的法治进程大致可分为废旧立新、停止破坏、起步发展三个阶段;明确法治中国含义是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学界对此未其并未作出界定,要明确其含义,需要对“法治”和“中国”含义进行探讨,“法治”一词包含如法律至上、人权保障等最低限度共识,“中国”一词在此指称特定领域范围,法治中国也即一种良性法律秩序的现实状态在全中国范围内得以实现。要实现法治中国,则要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最终得以实现。最后,针对对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同义论与异义论的争论,同义论的主张更有助于集中力量围绕一个核心的国家价值目标进行建设。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中国;法治国家

2013年1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自此之后,法治中国成为主流的政治命题。 2013年11月12日中国中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至此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首次被提出。

一、法治中国概述

法治中国的提出是针对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中出现新问题,在传统法治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经历从“法律”到“法制”再到“法治”、从“依法办事”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中国”的过程。(一)法治中国历史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从“法律”到“法制”再到“法治”的法治历史进程大致可分为废旧立新阶段、停滞破坏阶段、起步发展三个阶段。

1.废旧立新阶段

从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到1956年三大改造的完成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在此期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由国民党政府所颁布实施的全部法律法规和司法体系,与此同时开始着手构建我国的法律体系。1949年通过的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0年通过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1954年通过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根本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在宪法的规定下被制定出来。为确保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国家又通过了一系列法规。同时为巩固新中国成立的胜利成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同时出台了涉及逮捕、拘留等一批重要法规。至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等法制原则得以确立,虽然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从总体上讲是卓有成

效,但鉴于初创时期大量法规尚未制定,又受当时“主要依靠群众直接行动,而非依靠法律”的大规模群众运动影响,法律发挥作用的空间十分有限。

2.停滞破坏阶段

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要“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但1957年左倾思想的泛滥使得八大提出的主张被悬置高空。自1957年到文革十年这段时间,国家没有制定过一部新的法律,原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被废止,但已经沦为一纸空文。

3.起步发展阶段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为重振法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政治支撑,公报中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成为法制建设的重要起点。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中国法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我国逐步从依政策办事过渡到依法和以政策办事并重。1996年江泽民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上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式提出。1997年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行专门界定。1999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增加进

宪法条文中。2002年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早2010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2004年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提出要用十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八二宪法实行30周年讲话中提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共同建设要求,蕴含“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完整法治环节,体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

(二)法治中国概念提出

1.从学术命题到政治命题

据韩大元先生的考察,“法治中国”四字最早是作为学术概念提出,并以2004年陈云良先生发表的《法治中国,可以期待》一文作为例证,除学术界对法治中国的研究外,2005年出现的检察日报等媒体策划的“法治中国,中国法治时空”栏目表明社会生活中也对法治中国一词进行使用。从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后,“法治中国”一词转变成为主流政治命题。

2.法治中国提出政治意义

法治中国一词,从“学术命题”转为“政治命题”,其转化前后的意义有何不同也即“法治中国”一词上升为作为政治命题的意义问题。对此,韩大元认为作为政治命题的“法治中国”会带来三点不同的变化:

首先是法治中国对中国加入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进程,扩大法治话语权具有积极意义。话语的影响力和重要性,赛谬尔在《民主和资本

主义》中说道“像枪和金钱一样,话语是一种具有自身特征的社会力量。话语的结构提供了一个词汇表,包括比如自由、权利、男人、公民这样的一些术语。围绕话语的斗争涉及到容许收入词汇表的术语,以及使用它们的方法、时间和场合”1。在法理上,话语权是一种消极权,又是一种积极权,法治话语权不仅赋予主体自己支配自己的自由权利,还让其享有积极作为以对外界进行干预、调整和控制的能力。

其次,韩大元先生认为“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有助于维护所谓法治的“国家”权威。他声称国家法治的“碎片化”正割裂着国家法治精神的命脉,认为作为社会主义核心法律观的法治是个统一体,不能将法治系统分解为“法治的政绩工程”。法治作为治国之道其主体维度只能是以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实施,不能分解为所谓的“法治地方化”、“法治部门化”、“法治工具化”,否则“法治中国”的权威性和尊严性将会受损。

最后,“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是一个综合性的、历史的与动态的发展过程。从语言学角度出发,法治中国一词为偏正结构,法治是描述语,中国是核心词,这里的中国是包含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是针对中国概念的一个完整的表述,也是国家作为一个统一体的现状与将来法治凝聚力的证明。即使台湾尚未回归,祖国尚未实现统一,但在一个中国范围内的法治是共同价值观,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载体。将来国家实现统一后的基本法实施中,法治将会是最大公约数,其包含对国家统一与稳定价值取得的统一认识。

1塞缪尔·鲍尔斯·赫伯特·金蒂斯.民主和资本主义[M].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0页。

二、“法治”与“中国”

(一)法治中国概念界定必要性

“法治中国”不仅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同时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但究竟什么是法治中国的明确含义却是个未能达到共识的概念。具体而言,我国选择法治之路、走法治之路已经是全民共识,法治在中国的发展最早可追溯到1978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的提出,之后中共十五大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再到1999年“依法治国”被进入宪法,直到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社会各界回应热烈,理论界就如何建设法治中国积极撰写文章提出各自主张,实务界也采取积极行动具体落实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关注点都放在如何建设的问题上,而对法治中国的基本内涵问题关注不够,将“法治中国”作为一个整体概念进行理论构建,并积极主动地对其内涵、构成要素、蕴含价值等进行科学构建的研究成果基本上没有出现。奥斯汀曾说过:“对词的深化认识去加深我们对现象的理解。”对法治中国的科学内涵的正确理解是对法治中国建设这一课题展开深入探讨的逻辑起点和学者的必要责任,也是用科学的法治中国的理论来指导法治中国实践的必要前提。只有把握了法治中国的科学内涵,才能使法治中国的建设更具有针对性,否则就难以建成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中国。

对法治中国的内涵是什么这一问题,法学界大体存在四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治中国可由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部分构成,其中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上位概念;第二种观点认为法治中国是由法治的四大环节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环环相扣组成;第三种观点认为法治中国是由法治的五大要素即健全民主、完善法制、制约权力、尊重人权和保障公正构成;第四种观点认为,除了前三种解释角度以外,还应从十八大报告中关于我国建设和发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角度对法治中国的含义进行阐释,主张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和法治生态文明的有机结合。

上述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一种观点从国家、政府、社会的法治化角度出发,观点的文本依据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的“建设法治中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规定,但该规定是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并未涉及对法治中国本身含义的界定。第二种观点从立法、守法、司法、守法的法治化角度出发,是对法治中国实现后的现实状态具体表现的描述,也未涉及法治中国本身含义;第三种观点从关于一般的关于法治的五个基本要素民主、人权、法治、权利、公正的角度出发,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共同点,并未能表现出法治中国本身的特性;第四种观点结合十八大报告,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法治化角度出发,这是对法治中国的建设任务分解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大领域的具体建设任

务,也并未涉及到对法治中国本身含义的界定。通过上述对法治中国的四种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学界从不同角度对法治中国的内涵进行界定,第一种观点和第四种观点依据党中央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论述角度对法治中国进行界定,将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的背景下进行讨论,由于党的文件也并未涉及法治中国概念的界定,所以第一和第四种观点只是对党中央文件内容中有关法治中国建设目标、建设任务的简单概括和总结,并未涉及法治中国含义的界定问题;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分别仅从法治的四大环节、五大要素角度进行界定,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关于法治的共同认识与规定,对法治中国中的“中国”因素未加以考量,因而法治中国的完整含义仍未得到界定。

本文尝试从对“法治”和“中国”概念的界定入手来明确法治中国的含义。法治中国一词由“法治”和“中国”二词组合而成,由于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过程性,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是在法治建设的曲折道路中不断遇到难题不断寻求突破的过程中一步步接近的。简单的把“法治”与“中国”的内涵简单结合很难体现出法治中国的真正含义与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性这一特点,准确把握“法治”与“中国”内涵是界定法治中国的正确含义的前提与必要方法,因而下面首先对“法治”和“中国”各自含义分别进行界定。

(二)“法治”内涵的界定

“法治”是“法治中国”内涵的核心部分,但对“法治”含义的理解众说纷纭。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这一表述后,多数人将法治简单地等同于依法治国,基于依法治国这一目标中共中央又提出

共产党要依法执政。多年的法治建设留给我们的思考一个问题是:我们当初对法治目标的理解是否仅仅还应当停留在只有依法治国这一层面的内涵,依法治国是构成当代法治国家的最为基本的要素,也是作为当代法治国家中的公民大城最低限度的共识的政治目标而已,而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实践表明,法治目标的实现要走的路远远不止是做到依法治国的这一点即可,法治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同义置换。法治一词是舶来品,为了更好的理解法治的内涵,有必要先对法治一词的发展历程进行简单回顾。

1.“法治”一词的发展历史

“法治”一词是由古希腊的先哲柏拉图率先提出,具体是从对“人治”的弊端进行反思的过程中作为“人治”的对立面而产生,柏拉图认为“法治”能克服“人治”的弊端。在柏拉图看来,他认为“法治”是从属于“人治”的,法治是次于“人治”的第二等好的治国之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与柏拉图相反,他认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是第一等好的治国之术,他声称“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并且“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他同时主张良法之治,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这一主张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法治”的雏形。现代法治与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联系密切,现代法治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到19世纪中叶的自由竞争阶段,在该阶段建立了专门化的独立性较强的司法机构;法治为市场效率与市场主体的自由

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法律在保证市民社会的自由和限制政治国家的干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司法活动注重程序,确保形式合理性。第二阶段即政府干预阶段,法治的含义和价值取向发生变化,为体现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观,资产阶级国家开始通过法律对绝对财产权进行限制,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关照;对绝对的契约自由原则加以限制,防止强者利用契约自由压迫弱者;对市场和市民社会进行适度干预,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在司法活动中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因素,不再一味强调法律实证主义;重视解决纠纷的方式的多样性和以法律外的手段解决纠纷的有效性,不过分拘泥于形式与程序。因此,法治中国建设也必须在合理借鉴西方法治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具体构建,否则在一个不能对外来者完全开放的语境里我们没有机会真正理解当代中国需要追求的现代法治。

2.法治的基本内涵

法治因民族、文化传统、社会制度及政治体制、社会政治理念等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性质。从字面意思来看,法治就是法律主治,一切人都要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的约束,这样的理解远远不够。事实上,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治被认为是一个无比重要的,在内容上却未曾被界定甚至是不可能被界定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一般法律理论和已有法治实践中,法治就像正义一样,拥有一张普洛透斯般变幻莫测的脸,它有一个最低限度的共识。2现代意义上“法治”内涵的最低限度共识包括法律至上、良法之治、公民守法、人权保障、司法

2陈林林.法治的三度:形式、实质与程序[J].法学研究,2012,(06)

公正独立、依法行政。

(1)法律至上。这是法治的首要内容,即法律应是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法律高于政府和当权者,不但普通民众受法律统治,而且政府也受法律统治3。柏拉图早就说过:“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的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如果一个国家中,法律不具有最高权威,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当权者或某个组织,在法律的规定会损害当权者或某个组织的利益时,他们便不会遵守法律,事实上此类国家借法治之名行非法治之实,并非当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2)良法之治。法治要求理性与人性的立法,而良法就是反映理性与人性的法。理性表现为法律对正义的追求,对恣意、专横统治权力的制约,法律的系统化、连续性与稳定性、一般法律不能与宪法相冲突,法律的逻辑性等。人性表现为对人的尊严、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理性与人性的法涉及两方面,一是立法程序的透明度,立法机关的合法性,公民是否参与立法等。在法治国家,;立法机构应是公民选举产生的,立法过程应是公开的、透明的。二是立法的实质内容的理性和人性要求,即法律要体现正义、保护人权和促进社会进步。

(3)公民守法。公民的守法意识是法治建设的基石。在法的实施方面,公民的守法意识非常重要。守法意识来自自发的守法动机,即

3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6

主观自觉性,主观自觉性受价值合理性的支配,如果法律表现为良法,公民就会有一种价值上的认同感,这样的法律具有权威性和至上性,公民也就会有自觉遵守的内因和动机。对于恶法或非正义的法律,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对其进行修改,否则不会得到公民的自觉遵守。公民守法意识的形成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公民的主体地位,二是存在良法。公民应认识到每个人既是独立的,也是社会性的,人们应相互承认对方的主体地位。每个人都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必须对他人的权利表示尊重,自己权利的确立是以承认和尊重他人权利为条件的,而对他人权利的承认与尊重又是以自己的权利得到确立为保证的。良法正好体现了每个人权权利上的平等地位和尊重对方权利的价值观,良法的存在给公民守法提供了客观条件。

(4)人权保障。从根本上看,人权是法治的起点与归宿,法治是人权的载体与形式。4在我国,人权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集合,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任务。构建法治社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福祉,因而法治也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其重要内容,而人权的保障状况也成为现代社会中区别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当然,保障人权在维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同时,还能有效地防止政府的侵害,从而规范公权,这也是法治的内在含义。

(5)司法公正。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的至高无上和依靠良法治理,还应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

4汪习根《公法法治论-公、私法定位的反思》.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五期.

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则。

(6)依法行政。在法治社会中,最高的和最终的支配力量不是政府的权力而是法律,政府因此也必须依法行政。法治的核心就在于有效地控制公权力。在法治社会,任何政府的权力都必须要由法律所规定,法无明文允许即为禁止,公权力的内容、行使等必须都纳入到法治的轨道。

3.“中国”含义的界定

对法治中国中“中国”一词的理解,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解释。大体上包括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韩大元先生为代表,他认为“中国”一词与国家含义基本相同。他声称“中国”一词在宪法的含义有两种,一是用来指称国家概念,如宪法序言中,“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同义转换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并认为当“中国”与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相同涵义时,“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价值可以互相转换的。第二种观点以学者房旭为代表,他主张法治中国中的“中国”一词是个地域概念。在他看来,“中国”有两种涵义:一是指组织意义上的国家,与美国、英国等相对应;二是地域概念,即某个特定的领域范围。他认为法治中国中的“中国”指称的是地域概念,法治中国的含义就是指在整个中国领域范围内都实现了法治,包括在大陆、港澳和台湾,这是法治中国建设

的最终目标。因此,他将“中国”理解成地域概念更符合新时期法治建设的要求与时代精神。第三种观点以杨小军为代表,他认为,“中国”是指一个在主权意义上限定领土范围的特定主权国家,同时又可以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任何一个所辖区域,甚至包含了主权国家组成要素单方面的特征,包括人民、土地和主权。这就一意味着:其一,主权意义上可以确定为国际法可以在中国境内有效实施,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应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受地理因素的影响,法治中国在我国存在着“国家法治”,局部层面的“地方法治”和“区域法治”,“法治中国”是“国家法治”、“地方法治”和“区域法治”的有机结合;其三,受国家构成要素的影响,法治政府建设和公民法制意识的高低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因素,二者是判断法治中国实现水平重要而有效的判断指标。

通过上述对“法治”、“中国”的分析,有助于对法治中国科学内涵的理解,由于对法治中国的核心部分即法治内涵的认识是难以达成完全共识的,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就好像有许多大厅、房间和角落的大厦,法学家的错误在于往往只看到这座大厦的一部分,而忽视它的其他部分。5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对法治中国就不能形成最低限度的共识。俄罗斯的法学家认为,”不管法治国家的解释如何不同,还是可以找出这一政治法律模式的某些共同特点和外形轮廓,因为法治国家的形成与最终建立是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的:人权与自由的最大保障,个人对国家和国家对个人的责任,法律威望的提高,所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98.

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与公民对法律的严格遵守,护法机关的有效工作。”6莫纪宏教授认为,“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法治中国可以扩展为法治化的中国、法治状态下的中国、达到法治水准的中国等等。因此,法治中国是指下整个中国领域范围内都实现了法治化、法治已经成为一种全社会的生活方式以及全民的信仰并且呈现出一种良性法律秩序的现实状态。

三、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中国的法治环节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环节组成,而上文所述的法治中国的现实状态就是具体表现为该四个环节。

(一)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科学立法不仅意味着要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要加强在重点领域的立法,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通过完备的法律推进宪法确定的制度与原则得到更好贯彻,国务院以及组成部门,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时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推动法律得到有效落实。科学立法还意味着要完善立法规划,坚持立改废同时进行,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协调各方利益,更好发挥立法引领改革和推动改革的确认改革成果的作用,健全立法评估机制,提高立法的可执行性,真正将国家各项工作纳入到法制轨道。(二)严格执法

6B·B`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346.

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0年已经基本形成,为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严格执法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与关键,也是在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主体任务。严格执法意味着要加大执法力度,重典治乱,规范执法程序、细化行政裁量权、对行政相对人要平等对待、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三)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防线。公正司法意味着严格遵守司法程序、正确适用法律、对诉讼参与人平等对待、同时解决司法权的优化配置和运行机制问题、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法官、检察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使得每一个案件都办理地合法合理合情,让社会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最高要求。法治得到人民发自内心的信仰,而不是沦为一句口号。要求全民守法,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是主导性力量,各级领导干部拥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有这样才能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奠定坚实而广泛的社会基础。

四、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

学界对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理解,一是认为法治中国等同于法治国家,二是认为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的上位概念,到底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首先要从法治国家的含义入手。

(一)法治国家的基本含义

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法治国家”一词也是最早由学术界提出,之后转化为政治命题写进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并于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转化为具有效力的宪法规范。法治国家一词的基本含义就是一国之内的所有人,从最高国家领导人到普通民众都必须接受宪法法律的统治,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受制于宪法法律,任何主体都不得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人人普遍遵守和信奉宪法法律,宪法法律之外无任何特权。这也是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际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与法律的特权。”具体而言,就国家立法机关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必须接受宪法的审查;就国家行政机关而言,则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依法行政,依宪行政;就审判机关而言,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就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等社会组织而言,同样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办事;作为执政的共产党而言,则必须依法行政和依宪行政;就公民而言,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必须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只要上述各类主体皆按宪法法律之规范行事-依宪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之目的在于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执政、依法守法之目的在于建设法治社会。

(二)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关系

明确法治国家的基本含义之后,针对学界关于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之间的关系的两种声音,观点一以学者郭道辉为代表,他认为法治中国是一个更广袤的概念,它涵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一个与“法治世界”相衔接的大概念。法治国家是指全部国家机器、国家权力的民主化法治化,主要是就国家对内统治权意义上而言的;法治政府一般特指行政权力;法治社会则属于社会权力的范畴,它是对应于法治国家、实行社会自治自律的相对独立实体。而“法治中国”则不仅着眼于对内关系、更着重在国际关系上,标示“法治中国”是“法治世界”的一员。7观点二以学者范进学为代表,他不同意把“法治中国”看作是一个涵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更广袤的大概念。他认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内涵是一致的,目标是相同的。他解释道,“法治国家”是宪法文本确立的概念,属于宪法概念,从语义解释的角度分析,“法治国家”已经包括了广义上的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在其宪法中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崇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法治精神,人人普遍地服从宪法法律,执政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社会依法自主、公民依法守法、最终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国家”的目标与任务与“法治中国”是一致的。他进一步指出,“法治国家”是宪法载明的国家法治建设目标,是通过全体人民同意而写入宪法之中的,具有根本法的效力,而“法

7郭道辉:《全面理解“法治中国”》[N],《检察日报》,2003-12-04.

治中国”仅是执政党的政治主张,并未在宪法上取代“法治国家”的国家法治建设目标,属于学理概念,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从执政党的角度,应当始终围绕一个核心的国家价值目标进行建设,而不应当在宪法上业已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之外,再提出与该目标有歧义的建设目标,除非这个目标是对“法治国家”目标的同义词表达,因而人民应当把“法治中国”的基本含义理解为“法治国家”而不是在“法治国家”之外具有更为广袤含义的概念,更符合《决定》提出的原意。与第一种观点相比,显然第二种观点更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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