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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复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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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复习计划

20XX年司法考试复习总体的指导思想:先打基础,然后主攻5大法,照顾好其他小法中的大的得分点,在此基础上力求全面复习!解释如下:

第一阶段:20XX年1月1日——20XX年5月1日(第一轮复习)在这一阶段,你选用的参考书是:20XX年司法考试指导用书(三卷本),(很多人总是问我需要买09年的三大本吗?我可以告诉你因为新的三大本明年5月份才出来,一个零基础的人等到那个时候已经很晚了)此阶段复习流程:法理学(1个月时间)——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商经法——三国法——宪法、法制史。为什么这么安排呢?法理学是学习法律的基础,有利于培养法律思维。通过法理学你对法的很多本质性的问题会有一个深入理解,对于分科的学习都很有帮助。复习思路: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即先从刑法、民法这些熟悉的实体法着手,可以培养自己对法的兴趣,如果直接先学习行政法,三国法,那么其中的难点问题、枯燥的问题足以让你丧失对法律的兴趣。第二阶段:20XX年5月2日——20XX年7月1日(第二轮复习)在这一阶段是复习的攻坚阶段,主攻方向是5大法[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诉讼法)],五大法占司考总分的70%!(1)看书:以上面提到的任何一套书为主线,反复的看!(2)做题:如果不习惯在网上学习的就做“白皮书”。(3)听课:5月中旬到7月初,可以跟着法律教育网的系统强化班的课件,通过老师讲课,帮助你深入理解各个知识点!注意:在这阶段你一定要开始看商经法和三国法了,不能因为知识点杂乱就迟迟不着手复习!第三阶段:20XX年7月2日——20XX年8月10日(第三轮复习)在这一阶段:你主攻方向是:历年真题。(1)看书:依然选择上面提到的任何一套书为主线。(不要变),要适当侧重看重点法条!(2)做题:历年真题(此时采用一套一套的历年真题,不要用分知识点的那种,每天训练一卷,定时训练,争取在8月10日前把历年真题训练完,并且每天要将训练的题目认真分析一遍!最大限

度的挖掘出每一道题目的考点)(3)听课:可以跟着听法律教育网法

条班的课件第四阶段:20XX年8月11日——20XX年9月1日(第四

轮复习)在这一阶段:你主攻方向是:历年真题(分知识点归纳总结),此阶段要相当重视总结归纳。(1)看书:依然选择上面提到的任何一

套书为主线。(要有计划的重复前段时间的知识点,不断重复看过的

重难点,每天花费一点时间翻翻前段时间的复习内容,温故而知

新!)(2)做题:这个时候使用历年真题的分科目的版本(3)听课:如

果没有听完前期的资料,请继续听,如果听完了,可以选择听一些

名师的分科目课件。第五阶段:20XX年9月2日——20XX年9月考

试前(适当休息,心态调整)时间步入了9月份,此时建议大家听听

冲刺班的一些资料,调整心态准备考试,如果前期复习没有完成的,请继续前期的流程!在整个5阶段复习流程里面,始终应记住:作为

一个零基础的人,要看书——听课——做题相结合,光看不练,你

很难看出书本中包含的众多知识点,也不知道考点如何设置,但是

仅仅是自己死记硬背闭门造车也是不可取的,所以听听老师的讲课

就是不二选择!

2017年的司法考试复习备考已经拉开了序幕。如何充分利用十

个月左右的时间,让自己的复习有一个质的飞跃,是每一位考生都

需要面对的问题。在投入紧张的备考过程之际,大家一定要合理安

排时间,这是复习备考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一、打基础、做准备(10月——2月)。在这个阶段,主要是要准确把握司法考试的复习备考方向,对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中,

与司法考试密切相关的基础问题搞清楚,对重要的知识点有所了解,为后面的系统复习和强化记忆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个阶段可以听基

础精讲班课件,用这个打基础,绝对是最好的选择。既省时间,又

省银子。

在这个时期一定要重视基础理论问题,因为司法考试理论性加强的趋势非常明显,运用基本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考查方式多次

出现。此时的复习,最好能够先听一次老师的讲课,然后对课堂上

讲解的问题进行消化理解,然后再带着问题第二次听课,从而最有

针对性地解决自己在理解上存在的疑点。这个时期的复习一定要以

理解为主,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记忆和练习,但最好能看一下近两到

三年的真题,特别是要关注对这些真题的解析,将真题及解析当作

复习中必不可少的教材来使用。

二、全面复习,系统提升(3月——7月)。经过在理论阶段的学习,考生在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基本知识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

对考试的基本形式、基本知识点和基本的复习思路,有了整体的了解。以此为基础,从3月份开始到7月上旬,就要进入精耕细作、

系统复习和深入理解的阶段。此时要以司法考试大纲为依托,主要

是对司法考试大纲中涉及到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最

细致地全面掌握司法考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在这个阶段,要安排好自己的时间,每天既要有听课,同时要给自己留出足够的时间消化理解和记忆,这个阶段,每天晚上都要对

重点、难点和疑点都进行了分析,下一步就需要你自己,将这些内

容转化为自己的知识。因此,每天的复习过程中,一定要给自己留

出课后复习的时间。同时,在每一个部门法学习暂告段落时,一定

不能忽视练习题。因为最终所有的知识,都要落实到试卷和试题上,充分地练习能够帮助你巩固知识,查缺补漏,还能够最有效地提高

自己的解题能力。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个时候的记忆是一个循环重复的过程,在记忆过程中的遗忘,是非常正常的,因此不要为此而过分担心。

课前预习、听课、课后复习以及做练习题,都是一个反复记忆的过程,记忆是贯穿于整个复习过程之中的,因此不要因暂时的遗忘,

就产生焦虑情绪。

三、融会贯通,综合串联(7月——8月)。进入到七月份之后,

复习进入了一个融会贯通的提升阶段,要进一步将分散的知识点融

会贯通,加深理解,加强记忆,最终将法条法理和司法考试的命题

结合起来,将学习能力转化为考试能力和得分能力。

从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命题趋势上看,试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不仅在一个部门法内部,会将相关的法条综合考查,而且还出现了将

实体法和程序法综合考查的案例。因此如果不能将知识点和法条综

合起来,明白分散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很有可能在考试中丢三落四,影响最终的分数。在这个阶段,有丰富辅导经验的老师会帮助

大家整理、归纳、串联相关知识和法条,真正提高大家在实战中应

用法条的能力。

这个时期同样不能忽视试题,而是要更加重视试题,不仅要通过试题查缺补漏,而且要通过试题了解命题的思路,掌握答题的技巧,综合运用所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串讲阶段进行模考及讲评,

能够有效地帮助大家发现自己在复习和解题中存在的问题,最有针

对性地提高大家的应试能力。

四、最后冲刺阶段(8月中下旬——9月考试)。此阶段要注意以

下几个方面:

1.重视真题

习题少做,扎实搞好历年真题的研习。有些非法本生,一条练习题也没做,在听课的基础上,就是搞真题研习,在研习时,不要只

注意正确的选项,而是要特别注意“不正确”的选项,分析不当选

的选项为什么不当选,这样才能发挥真题的辐射作用,做到以点带面,做到分析一点,掌握一片。

2.把握各科要点

法律基础较弱的考生,最好是全面过一遍知识点,建立知识体系网。所以,边听课边在讲义上做笔记是有原因的。其中,法理学、

法制史、三国等部门法基本没有法律条文,复习书中知识点尤其重要;商法、经济法中法律条文数量极多且及其繁杂,但理解不难,直

接看法律条文效率较高;三大诉讼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既有理

论深度,又包含众多的法律条文,比较适宜的方式,是结合相关法

律条文来阅读辅导用书,既了解法学理论的“应然”状态,又熟悉

我国现行法的“实然”状态。

3.合理分配时间

你要清楚一周内所要做的事情,然后制定一张作息时间表。在表上填上那些非花不可的时间,如吃饭、睡觉、上课、娱乐等。安排

这些时间之后,选定合适的、固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必须留出足够

的时间来完成正常的阅读和课后作业。当然,学习不应该占据作息

时间,表上全部的空闲时间,总得给休息、业余爱好、娱乐留出一些时间,这一点对学习很重要。一张作息时间表,也许不能解决你所有的问题,但是它能让你了解如何支配你这一周的时间,从而使你有充足的时间学习和娱乐。

4.科学强化记忆

法学是一个强调记忆和熟悉的人文学科,虽然说法学最终考察的是人的逻辑思维能力,但记忆实为逻辑运用之根基,根基不稳,运用终不能自如。司考由于信息量大,如果将大纲划定的范围全部记下,显然不可能,这就需要科学记忆。这里说的科学记忆,首先是考什么才记什么,如何实现?就是上面说的从真题出发,把历年真题一五一十,丝丝入扣地过上三遍,利用真题定取舍,利用真题辨枝干,利用真题抓核心,利用真题建体系,把考点找出来,把考点的体系全部记住。其次,科学记忆还要挖掘技巧,切忌死记硬背,技巧可以总结为:“口诀化、串联法、体系化”九字方针。具体讲,口诀化,就是将纷繁复杂的数个相关知识点编成口诀,5个字记住5个考点,10个字记住10个考点;串联法,就是就一个主题范围,或纵向或横向展开,将该范围所有考点一网打尽;体系化,就是在部门法的层面,理清脉络,绘出知识树,做到真正融会贯通,通过整体记住细节。一言以蔽之,科学记忆,不要全记,但该记的要记全,不要死记,但要记死。

大家的复习时间安排,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司法考试复习过程的特点和过关要求,循序渐进,不断深入,高效地整合了大纲、教材、法条与习题训练做题的关系。

很多人也的确知道司考该学习什么,也的确知道很多复习的好方法,但是就是考得比别人差,屡考不过,关键在于学习效率。如何提高复习效率呢?要注意以下几项:

1、保持学习的针对性、目的性

复习司法考试真正重要的是:“学到的就是要考的知识”。读司考书籍、听老师讲课、做练习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司考,直接目的是

掌握司法考试要求掌握的知识。所以,高效的学习特别需要针对性、目的性。

司法考试学习的针对性、目的性有两大来源:

一是历年真题,重者恒重,对哪个部门法无从下手时,看看历年真题吧,无非就是那些知识点,有时还可以依据历年真题推测尚未

考过的知识点。

二是今年的考纲,因为今年的考纲对每个知识点都标注了掌握程度、内容,到目前为止,司考大纲还没有出来,建议大家可以及时

关注法.律教育网的信息,因为我去年就是在法律敎育网第一时间看

到司考大纲的,整理的非常漂亮到位。

学习方法没有好坏之分,只有适合不适合之分,也是讲针对性的问题。同一个知识点,看书、听课、做题完全都能达到掌握的目的,只要你能理解书的内容,听得懂老师的讲授,题目做得明白。每个

人都不一样,有的人光看书就知道了,有的人听老师讲课比较兴奋,还有的做做题就明白考点是什么。这个因人而异,根据自己的特点

灵活掌握。

2、定计划计划很重要,“预则立、不预则废”

首先,司法考试考察内容繁多,没有计划,下手难,进度更难以掌握,这就像工程一定要有蓝图一样。

其次,有的人读着读着突然发现还有好多没念而时间却不多了,马上就手足无措,剩下的时间就在惶惶中度过了。所以有个计划就

会不慌不忙,可以稳定军心,平静心情。再次,一步步完成计划,

可以不断增强自信。

最后,制定计划并经常核查检讨,能够保持一定程度的紧张感,保持高效的学习状态。当然,计划要留有余地,以便宜行事;计划不

适合自己目前的状态,也应及时更改。

3、心理上的准备

(1)心理暗示。不断跟自己说积极向上的话,激励自己。但是注意要同时保持两种心态:必胜的信念、轻松的心情。前者从以前的成功或自我暗示而得到的自信中获取,后者可以从时刻暗示自己不在乎输赢中获取。

(2)平静应考,正常发挥。付出不一定成功,但成功必然需要付出,我们必须保持一颗平常心,坦然迎接司考。良好的心态有助于我们在考场上的发挥。猜你感兴趣: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四大攻略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四大攻略 对于司法考试,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应对?各路朋友已经写过各式各样的经验、攻略,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当然,也有很多仅适用于个人的偏颇之词。下面我就结合自己和多位过来人的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备战2016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汇总一份司考攻略大串烧。希望能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心态 首先,要有一颗坚韧的心。坚韧是成功的一大要素,只要门敲得够久、够大声,终会把人唤醒的。行百里者半九十。做任何一件事情,要想取得成功,务必要坚持到最后,有完美的开端,也要有漂亮的结尾。其次,要有一颗自信的心。如果你善于不是一次、两次,而是多次地克制自己,克服困难,那么你的意志就会更加坚强,你的性格就能得到锻炼。最后,要有一颗智慧的心。如果说金钱是商品的价值尺度,那么时间就是效率的价值尺度。因此对于一个办事缺乏效率者,必将为此付出高昂代价。 二、时间 司法考试的复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是由它的信息量大、学科众多、考查细致的特点决定的。一般来说,大概需要五至六个月的复习时间。而对于在职的考生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因为在职考生复习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天晚上、周末及节日放假时间,所以在职考试的朋

友应该从十月或十一月份开始复习到第二年的九月份结束,这样才能做到游刃有余。最起码也得做到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要求的800小时吧。否则,我觉得不靠谱! 三、阶段 1.基础阶段 本阶段要通读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或培训机构的讲义,全面熟悉司法考试所要求的知识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并建立起知识体系,掌握基本原理。做到整体知识面的覆盖,要精读、细读,但不要求对知识有很深的理解和把握。同时,结合真题,复习到哪个部门法就相应地做真题,作为检测自己复习的方法。把单科部门法的真题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分析在某个点上已经出过什么题目,是从什么角度考查的,仔细揣摩命题者的思路。记得在备考的那段时间,我每天临睡前都会看一看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司考地图,醒来之后,再看一看,不知不觉中,脑海里形成了司法考试各个学科的体系,真正让我学到了“精髓”。大家不妨及早联系一下进行学习吧! 2.强化阶段 本阶段要以司法考试大纲和历年真题为指引,缩小复习范围,把时间和精力集中在常考点和疑难点上,并且将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形成脉络,在第一阶段知识面的基础上形成知识块,也就是专题。同时,对于重要知识点的学习要有一定深度,分析真题中未曾考查过的角度,还要通过演练一些质量比较高的习题,及时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巩固所学知识。感觉独角兽司考网校VIP保过班这个阶段的课特别管

2017年司法考试改革的最新消息

鸭题榜(鸭题榜不是培训学校)队长结合教材与网络整理的资料,敬请参考。 司考改革“靴子落地”: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根据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的定义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所谓的“特定法律职业”,实施办法对此明确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从“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看似相近的表述其实大有不同。这意味着,今后想在上述四种职业之外的法律相关领域工作,也要先过“司考关”才行。所以,哪些职业有可能“中奖”呢?《意见》也给了我们提示:“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事实上,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就已经隐藏着司考改革的“线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明确指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可见,通过提高整体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带动全社会法治程度的提升,是这次司法考试作出重大调整的原因所在。按照目前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正在进行的员额制改革,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将实行分类管理。从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定义来看,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并不是法官、检察官,自然也无须参加司法考试。分析了这么多,最后问题来了:究竟什么样的人最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22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225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受教育权 B.游行自由 C.出版自由 D.环境权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见,BC选项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A选项也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正确选项应为D。 第2题: 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C.中国公民 D.在外国无居留权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参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8条。 第3题: 法律职业道德客观上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行:为产生规范和约束,对于将公正的法律条文变成公正的实际的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这里的作用是指: A.规范作用 B.示范作用 C.提升作用 D.辐射作用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有:示范作用、规范作用、提升作用和辐射作用,其中规范作用是指: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本身就在于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这种作用不仅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还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的日常活动中。所以A是正确答案。 第4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由以下哪一机关处理? A.安员长 B.秘书长 C.专门委员会 D.委员长会议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的职权。《宪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5题: 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瑞典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提单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瑞典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 )。 A.中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B.瑞典公司应向中国公司提出索赔 C.瑞典公司应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D.瑞典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在CIF价格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的时候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所以宜该是由买方提起索赔的要求。依此,D项是正确的答案。 第6题: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在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那些最根本的道德规范,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活动的最高价值准则。下列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忠实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B.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C.忠实于客观事实 D.爱检敬业,恪尽职守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A、B、C是基本准则,而D项属于主要规范。 第7题: 下列关于宪法结构的提法哪一种正确( )。 A.各国的宪法典在总体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 B.我国1982年宪法把国旗、国徽和首都规定在附则当中 C.附则是宪法的特别规定,其效力比一般条文高 D.我国1982年宪法把国歌规定在正文当中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宪法结构的理解。附则则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其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我国 1982年宪法没有附则,另外我国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国歌。 第8题: 目前,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是由“南极条约体系”确定的。根据南极条约体系,以下哪项不属于南极法律制度的内容? A.缔约方放弃原来所提出的领土主权要求 B.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C.对南极的领土主权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

司法考试心得(精选多篇)

司法考试心得(精选多篇) 一、关于复习 1.字材料 我用的主要有三种三大本、指南针的法条和政法英杰老师打印的讲义。(在后期我发现政法英杰出版的法条与指南针法条有异曲同工之妙在此也一并。) 使用时将三大本当作工具书来用相当于字典只用于查询。大家都知道三大本上有7、80%的东东都是废话。但是卷一的法理部分要详细阅读。由于近两年对民法基础理论和诉讼法的理论知识考查有所增加所以这些部分也应重视。 指南针的法条将多知识点串联起来能够帮助你轻松掌握相关联的不同法条包括司法解释。 政法英老师的讲义是对各科知识的提炼与总结在后期复习时尤为重要。 重复:适合自己的材料才是最的。 2.关于培训班 贵的不等于便宜的也不等于一无是处关键在于适合自己。这里重点政法英杰的培训班。 3.关于老师 名师不一定讲得名气不大的老师也不见得讲得不关键在于适合自己。这里几位老师:张小平、张龙、刘安、郄鹏恩、李亮、

李金明、董坤、何滨(重点他的行政法讲义)李佳、李仁玉、席志国、史飚。再次重复:风格适合自己的老师就是最的。 4.关于时间 不一定要前一年的11月就着手但一定要提早。否则知识都堆积到后期会有重负如泰山的感觉效率低下。 5.是最重要的一点司考如同上阵打仗贵精不贵多。在复习时一定要注重质量争取做到看多少记多少不贪多。一定、一定不要老是觉得时间不够!切记!切记! 二、关于考试 1.放松心态注重细节 不要有心理压力是老生长谈了。细节决定成败才是最重要的这不但是世界500强企业的生存法则对我们的考试也同样地重要!一定要仔细读题类似于今年卷四第一题答错的童鞋不在少数。 2.慎用模板 如果是第一次参加考试的童鞋现成的用的模板为我们省去了不少的气力。但对于老考生来说还是慎用为妙。在阅卷老师忙碌的工作中千篇一律的风格的字不敢保证会不会引起老师的疲劳感。因此加强法学修养就显得极为重要。 3.加强法学修养 这是一个很空很大的话题但是是有捷径可循的就是前面提到的把三大本上的法理学细细地研读。这个过程不是要背考点而是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变迁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变迁 应届本科生可参加司法考试,允许台湾居民报考……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的调整与实施,对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意义不言而喻。时过境迁,现在很少有人提及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了,伴随着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它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从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到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几个字的细微变化,折射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经历的大变迁。 1986年,第一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人员,及法学研究教学人员中符合做律师工作的彭雪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律师资格考试的首批通过者。他清楚地记得,1986年开考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时,第一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人员,以及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当中符合做律师工作的人员。 两年后,第二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考,彭雪峰注意到报考人员范围扩大了:这次考试明确规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 “1986年、1988年和1990年的三次律师资格考试,还处于摸索阶段,考试形式和内容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考试内容多集中在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彭雪峰回忆说。 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律师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至此,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以法律的形式被确认下来,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在磕磕绊绊的探索中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截至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共举行了12次,全国有上百万人次参加了考试,约14万人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 司法考试,为国家法治建设选拔更多合格法律人才带来的变化,注定了它要在中国现代法制史上落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2002年3月30日至31日,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统一举行,这是我国日益深入的司法改革往前推进的迫切需要。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社会上开始出现了统一司法考试的讨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回忆。 2001年夏天,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始了紧锣密鼓的改革。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取。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当年的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不再单独组织,纳入2002年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2020年零基础法考司法考试复习全攻略

备战法考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没有毅力和恒心是很难成功的,本文为大家整理了非法本备考法考应该知道的一些复习攻略,希望能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必备要素(认识自己) 1、必胜的信念:每年至少还有一万多人通过这个考试 2、持续的学习:要一鼓作气,坚持到底 3、得力的助手:有一两本比较好的辅导书,或者参加一个比较好的辅导班,或者身边有一两个比较好的学习伙伴 二、保持良好的心态 要通过法考,心态很重要,有两点是要注意的: 1.侥幸心理不能有。不要幻想通过某些重点或者密卷,也不要幻想今年运气好,搞不好就能通过法考。 2.尝试心理不能有。有些参加法考的人总是说今年我就当练兵了,等明年吧。这样你一定是过不了法考,过法考要有破釜沉舟的心理才行。一年只有一次机会,而且还不知道明年的形势会是怎样,因此早过早好。 如何调整心态,要注意: 1.克服惰性。惰性是很可怕的。 2.克服外面诱惑和欲望。他们是要你付出代价的。 3.要学会坚持,不断鼓励自己,用平常心来应付考试。 三、掌握良好的复习方法 1.时间安排上,上班的时候每天应保证四个小时看书,休假的时候每天要安排至少9小时看书(上午3小时、下午2小时、晚上4小时,不要熬夜,要保证,每天的精力)。周末一定要留一个早上睡懒觉,一个晚上自由放松。

2.复习的顺序应该是先实体后诉讼,最后是理论学。但是法考的得分点是要反过来排列,法考最容易的得分点是法制史、三国、宪法、法律职业理论,表面复杂其实简单,因此要保证全部拿下;其次是三大诉讼法、经济法、商法、法理,这部分题目不难,但是难记忆,要保证可以得到至少80%的分数;最后是民法和刑法。这两科分值很重但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你复习的再好可能也只能得到60%-70%的分数甚至更低。因此三国、法制史、经济法、商法等是绝对不能放的,你这个放了,民法刑法你也不一定能得到分数,要叫不要放过任何可以得分的机会。 3.用法考的思维复习法考。要学会猜测,不是所有的知识都是可以出题的,所以要学会找重点,要学会把书本变小变活,去掉那些废话。一本书你要用笔做记号的地方是你不懂的地方,而不是你认为是重要的地方,如果你把整本书都差不多划上记号,那你也差不多完蛋了。 4.做题的问题。我个人认为题海战术要不得,只看真题带出的知识点而不系统复习更要不得。做题只能做真题,找本答案不附在题目下的真题,全身心的投入练习自测,后认真对照答案和解释进行分析,分清自己为什么错,是没有注意、粗心,还是知识点不牢固等,再针对性解决,并试图抓住出题者的思路角度是非常重要。 中华考资网以信誉为根本,以技术为导向,不断创新,研发出颠覆传统法考领域的全程原版高清视频体系。中华考资网靠的是技术,追求的是信誉和服务质量。2020年为了感谢广大考生朋友对我们网站的支持与信任,我们会再接再厉,更加努力地做好2020年的服务,解除考生朋友在资料方面的后顾之忧!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61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611 简析题 甲为搞运输,决定购买一辆汽车,但需资金10万元。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自己所有的一幅价值5万元的古代名画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乙仍担心甲不能近期还款,于是甲父又以其所在的中学校舍为其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并以该套古代名画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甲即将古代名画交付丙。甲得款后购买了汽车。汽车在运输过程中肇事,致使甲无力偿还借款,产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丙在保管过程中,不慎将名画损坏,送到丁处修理修复,因无力支付修复费5000元,该名画被丁留置,丁有一次拿出该画让朋友戊欣赏,被戊看中,遂出价40000元买下了该画。 [问题] 第1题: 甲、乙之间的抵押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甲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详细解答: 《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甲乙之间订有抵押合同,且抵押物不是《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必须登记的财产。《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故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第2题: 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无效。 详细解答: 《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中学校舍是教育设施,依法不得抵押,所以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无效。 第3题: 甲、丙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甲丙之间是质押法律关系。有效。

司法考试改革制度

司法考试改革制度 司法考试改革最新消息:司法考试改革有哪些变动与调整? 【司法考试改革有哪些变动与调整】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出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

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司法考试改革最新消息:非科班出身不能参加考试近日,备受关注的司法考试改革终于落地了,20日,中办、国办公布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司法考试制度将调整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那么,到底有哪些改革呢?司法考试改革司法考试改革后有哪些不同 根据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的定义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所谓的“特定法律职业”,实施办法对此明确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 从“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看似相近的表述其实大有不同。这意味着,今后想在上述四种职业之外的法律相关领域工作,也要先过“司考关”才行。 所以,哪些职业有可能“中奖”呢?《意见》也给了我们提示:“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司法考试如何备考

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又要开始了,很多同学都担心复习不好,考不出好的成绩,无法通过考试,其实备考也是一门“技术活”,复习的好事半功倍,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备考呢? 首先,转变想法,把这当成求知之旅恐怕更有利于长期的学习。 其次,不要给自己任何偷懒的时间。既然下定决心考试了,就推掉所有的活动。 再者,从开始复习后,你看到一切新闻,生活中的一切事,你都很容易去想,法律关系是什么?有没有什么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这是好事。去想,然后自己不确定就立马翻书。 最后,如果你有时间,一定要多做真题。不管你有没有时间,最好都要有错题集,最后阶段,这就是你的复习材料。 第一部分是刑法、民法和行政法。这三个是主要的实体法,大部分理解性的内容都在这三个法中。这三个法又分别对应了各自诉讼法。这六项是司考中重要的内容。

刑法是官管民,行政法是官管官,民法是民管民。不是完全准确,大致这么一个意思。 第二部分是商法和经济法。这两项常常放在一起讲,看起来好像很有关联,但其实这两个法之间没什么关系。他俩相似点就是小法特别多,彼此之间还没什么关联。 商法像是民法的延伸,调整的是民和民之间的关系;而经济法像是行政法的衍生,是对官的权力的约束和确认。 第三个是三国法,就是国际(公)法,国家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这三个法都是应对有外国人、外国机构、外国法律参与的事情。 国际公法讲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叫外交法;国际私法讲的是本国民和外国民有纠纷的时候,找哪个法院、仲裁机构,用什么法律来指导的问题;国际经济法就像是国际私法在经济领域的应用,其中有些规定和经济法也差不多。 以上就是一些备考技巧,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48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480 简析题 被告人曹某,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原任江苏省建筑总公司副总工程师和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副主任。1991年创立了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兼任副主任。1993年底,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在振兴建筑公司的再三请求下,曹某接受了聘请,在具体工程中,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作为咨询单位参与,振兴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参与。曹某在1993年到1997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八个工程,挽回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兴公司获利几十万元,在这几年中,曹某断断续续地共得到各种费用十万余元。某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曹某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处曹某犯有受贿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维持原判,并将此判交付执行。曹某在服刑过程中,仍继续钻研,创造出“沉井纠编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和抢救斜塔共25幢。1999年曹某被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曹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察院及政法委,共送发申诉材料达20多份,最终在2001年3月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中止执行原判,由原一审法院市中院进行再审,原合议庭经仔细调查、核实,认为曹某所得的十万余元属于正当所得,宣判撤销原判,改判曹某无罪。此时已是2002年4月,上诉期满后,即将曹某释放。 请问: 第1题: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______ 参考答案: 本案的再审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省高院审理,因为下级法院无权撤销上级法院的裁判。2.本案的再审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应回避。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不能停止执行原裁判。4.本案的再审期限超过了法定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期限。5.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时,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审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本案中对曹某不应等到上诉期满后再予释放。 详细解答: 星星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可以使用星星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2002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星星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华奥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所承担的货款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百货组还以星星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丰华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1月5日,百货组派人到丰华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500件一包,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了105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请问: 第2题: 百货组以星星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63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633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是对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以及2004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协议规定》)的考查。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1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该法第32条及《人民调解协议规定》第2条第1款均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人民调解协议规定》第3条第3款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两点内容,其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该约束力使原纠纷不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只能就调解协议而不能再以原纠纷提起诉讼。其二,即使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进行抗辩的诉讼行为也会使得原告的起诉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在本案中,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再以原纠纷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关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问题,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只有在经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有效的情况下,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本案中的调解协议未经法院依法确认为有效,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李某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选项C 错误。关于调解协议的撤销理由,根据《人民调解协议规定》第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在本案中,张某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张某不能以选项D所述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选项D 错误。[陷阱点拨]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是选项B。很多考生认为,由于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李某只能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事实上,准确把握《人民调解法》第31、32条和《人民调解协议规定》第2、3条规定的内涵以及各法条之间的联系是正确解答本题的突破口。在将前述法律规定结合进行分析后,可以得出结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一个新合同的成

非法本司法考试备考攻略

非法本司法考试备考攻略 一、注重自身的优势,不要过于自卑。 与法学专业学生相比,非法学专业往往认为自己不可能通过“天下第一考”,常常是望而生畏。 其实不然,司法考试注重实用性人才的选拔,而那些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会受到理论知识的影响,在复习或者做题中出现许多困惑,如某博士看大多说司考题都是有问题的。非法学考生却不会对立法上的诸多观点表示怀疑,他们对每一个知识点都是认同的,这样记忆就比较容易。所以对于非法学考生只要下定决心、坚定信念,刻苦复习,通过不是难事。 二、非法律专业参加司法考试的步骤 首先,全面了解司法考试,明确学习任务和复习侧重点。 在复习司考之前,一定要了解一下司考是什么,我为什么要司考,报名参加司法考试都需要那些条件,前辈们复习司法考试都用什么方法,有什么复习心得等等。了解以上这些可以通过N 种途径,如司法考试网站,司法考试论坛(比如法律教育网论坛),各辅导机构的司法考试讲座,培训机构的司法考试宣传册等。 在了解司法考试过程中很容易结交司考朋友,建立自己的司考学习小组或团队。进而也就知道司法考试复习时那些部门法所占的分值比较大,那些部门法容易丢分等等,这样自己也就有个宏观的认识,复习的侧重点基本也就明确了,对后来计划的制定很有帮助。 其次,选择适合自己的复习资料。 个人认为非法学专业考生三大学习资料必备,即:三大本,历年真题解析,法条。三大本是最为流行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相对与各大培训机构的基础用书而言,三大本涵盖的知识点更为广泛,讲解的更为透彻、权威。历年真题是最好的复习资料,任何模拟题的价值都不能与真题的含金量相提并论,选真题时一定要选解析详尽的,权威的,每年市面上都有很多真题解析出现,建议考生多比较几次在做出选择。法条的选择也很重要,每年各大培训机构都会根据考试大纲出来一些重点法条详解与注释,看这些法条基本上就够了,它是经过浓缩的产品,看了不至于枯燥、乏味,每年的司考大部分分值基本上都涵盖在重点法条之中。建议考生选择紧扣大纲、解析详细且附有真题的法条,这样有助于自己理解法条含义及具体应用方法。 最后,制定可行而详细的学习计划。 司法考试考的是你的毅力和韧劲,中途而退者基本上都是失败。再加上非法学考生本身对法学比较生疏,所以就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建议提前准备,大概用7个月的时间攻克司考,具体安排如下。 1、从三月份到六月份基础攻坚阶段,不会的不要急着去深究,先总体了解各个知识点。 第一阶段的日复习时间要维持在七个小时以上,只能多不可少,每天都要坚持,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结果是无功而返。复习书目建议以三大本为基础,培训机构的辅导教材为辅,三大本

日本的司法考试简介

日本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考试,这三个法律职业在日本被通称为法曹。我们2002年三考合一,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当时参考的主要就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 司法考试合格以后,就成为“司法修习生”,经过司法研修后,然后才能成为法曹,也就是律师、法官或检察官。 现在的日本司法考试、并存有旧司法考试和新司法考试。旧司法考试,就是日本战后开始的司法考试,已经有61年的历史。今年司法考试合格的考生,就是第61期司法修习生。这个旧司法考试制度将于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新司法考试制度是从去年开始实施的。参加新司法考试,必须是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是为了实施新司法考试制度而于4年前开始设立的,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参考的是美国的law school,类似于我们的法律硕士,属于硕士研究生,但不以研究为目的,而以准备司法考试、学习实务为主要内容。法学本科毕业的,法科大学院学制为2年,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制是3年。

关于施行至今的旧司法考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实行的,然后将在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一直施行至今的旧司法考试,每年通过率设在1%-3%之间,大多数人都要花费多年时间进行备考。在日本,司法考试是最难通过的国家考试。正因为它的高难度和通过后的良好钱图,被称为现代的科举考试。 旧司法考试分两次考试,四个阶段。 第一次考试,属于基本内容的考试,内容非常广泛,主要为选择题和小论文。没有国籍、年龄、学历资格等报考限制。 第一次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第二次考试。第二次考试才是法律知识的考试,分选择、小论文、口述(面试)三个阶段。第二次考试内容才是真正的司法考试备考阶段。 选择题的考试固定在每年的5月份的第二周的周日,也就是母亲日那天。考试科目分别为宪法、民法和刑法,考试题型是单选题,为五选

如何找到司法考试最佳的学习方法

如何找到司法考试最佳的学习方法 导语:如何找到司法考试最佳的学习方法,2011年司考的故事已经灰飞烟灭,2012年是新的开始,我们如北迁的候鸟,开始启航,带着希望和梦想!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正确的学习方法会使人走弯路,所以,找到属于自己的方法非常关键。新华考资网小编总结了一些经验,在这里供大家学习。 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要综合、全面考查自身的因素,如自己的科目偏好,时间安排,基础知识掌握的程度,学习效率的时间段等等,下文就如何找到自己的学习方法做一点介绍。 首先,掂量一下自己的分量。所谓掂量一下自己的分量也就是弄清楚自己的法律基础如何,自己处在一个什么样的位置上。法本的朋友大都一定的基础水平,所以在复习的过程中可以不把基础知识作为重点来对待,而把法条和真题作为自己复习的重点,建议这类人群以历年真题为准绳,把历年真题研究透彻;然后在着重复习重点法条,吃透真题,熟记重点法条,对于基础较好者能达到这样的程度,通过司法考试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本资料由新华考资网提供 若你属于非法本且很少接触法律知识这样一类群体,那在复习的过程中就得在基础知识上多花费点时间和心思。三大本应该是基础知识复习的最佳选择,各个学校的讲义也是很不错的辅导教材,基础为零者在复习这些书目的过程中要对基本概念及其特征有所了解,否则,在后来的法条和真题复习中会比较吃力。 所以,第一步要找准自己所处的位置,在选择方法就可以了。 其次,各部门法孰先孰后有讲究。司法考试复习切忌漫天撒网,这样的结果往往是一无所获。民刑法及其诉讼法是整个司考的核心,复习时理所当然为重中之重,这一部分分值的高低直接导致司考的成败,所以这一部分是“主要矛盾”,要重点解决。商经法及行政法也不容小觑,这一部分的分值也不少,在对民刑法基本敲定的基础上,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来复习,主要从两点来把握:一是重点复习相关部门法,如《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二是重点学习部门法中的重要制度,如《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确认权纠纷”,《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侵权诉讼”,这些点为司考中经常出现的高频考点。最后,花点时间背背理论法及三国法相关的知识点,我认为向这样的小法,内容繁杂,不易理解,无需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到最后重点强化一下就基本可以了。 我对待这些部门法的复习顺序是,民刑及其诉讼法在先,行政商经其次,最后小法。这样的话可以保证重点学科的复习时间和精力,不至于到后来手忙脚乱。 再次,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时间段,以提高学习的效率。不同的人的学习状态不一样,有些人上午学习效率高,有些晚上学习效率高,还有的是夜里学习的效率高;有的喜欢在自习室学习,有些喜欢自己在屋里学习等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1007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1007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纳税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有权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B.税收优先于纳税义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 C.纳税义务人分立,分立前未结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D.税收优先于罚款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第48条。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税收,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知识模块:经济法 第2题: 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A.英国法学家米尔恩认为:“权利概念之要义是‘资格’。说你对某物享有权利,是说你有资格享有它” B.在恩格斯看来:“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 C.列宁提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D.经济学家科斯指出:“权利就应该让与那些能够最具生产性地使用权利并有激励他们这样使用的动力的人”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权利、义务的理解。马克思提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知识模块:法理学 第3题: 关于权利制约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项?() A.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 B.宪法的基本内容是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并不作明确规定 C.1787年美国宪法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D.权力制约原则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第4题: 在国际法上,永久中立国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结果使其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表明: A.永久中立国的国家主权受到限制 B.永久中立国部分丧失了国家主权

中日司法考试制度比较

中日司法考试制度比较 班级:14级地理系 学号:2134163991 姓名:金美辰 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 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 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 第1页

摘要 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于2001年10月31日向社会公布。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全面实施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着十分重要意义。日本是东亚第一个自主移植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国家,最先完成了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课题。日本在原来的大陆法系基础上,引进了英美法系的一些基本制度,其司法制度有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更是备受关注的课题。我们通过比较,来知道我们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与日本的不同,研究其中的不足。 关键词: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制度;比较 目录 第一章司法考试制度要素分析 1.1司法考试制度要素分析 1.1.1 司法考试制度概念含义 1.1.2 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 1.1.3 司法考试考察形式 第二章中日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比较 2.1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 2.1.1 日本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规则 2.1.2 日本司法考试资格级通过率 2.1.3 日本司法考试的考试管理 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 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 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 第2页

2020司法考试如何选择复习资料

2020司法考试如何选择复习资料 司法考试要想考好,选好教材和辅导用书很关键。现在市面上的辅导资料多种多样,所以好多人问我该看什么辅导资料,我通过司 法考试之后,因为还在读研办不了实习证,所以就在司法考试培训 机构做兼职。北京的几家辅导机构我基本上都工作过,其实资料的 制作过程大同小异,所以我觉得不管什么样的资料,只要固定一套,踏踏实实的看就行,当然我还是建议三大本要人手一本,尤其是卷 一一定要看三大本,而且要一个字不落的看,因为司考中卷一全是 三大本原话。 为什么说司法考试复习要看三大本呢?因为三大本跟大纲是配套的,不是说很多机构的书不能看,但有些是极不负责任的,教材三 月份四月份就往外卖,大纲都还没出来呢,有的内容肯定是有问题的。他们只不过是把往年的教材换一下封面就当成新教材来卖,所 以建议大家还是要睁大双眼,不要被误导。只有三大本是权威的。 三大本有的人可能不知道是什么,就是指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在每年大纲出来的时候才会有,一般 在四月底五月初,那么之前的黄金时间怎么办呢,我要复习啊。这 时候可以借同学、朋友的往年三大本,一般变化不到,尤其是理论 法学部分,改变的地方只要关注一下当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就好, 那部分可以先不看。当然了,你要说不是法本的平时不关注这个, 我也不懂,那么也行,就好好看理论法学的部分,民法、刑法、诉 讼法也开始看,其他的可以暂时不看。 三大本的缺点就是书太厚,搬着去上自习不方便,而且内容一多心理烦躁就不想看了,如何克服这一缺点呢,我觉得还是要充分做 好思想准备,做好计划,按章节复习,每天任务完不成就不能休息,更不能心有旁骛。 司法考试另外一个重要的参考资料就是历年考试真题。只有通过真题的检验才能知道自己的复习效果,才能查缺补漏,才能真正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47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475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或住所地法律”,该条款所体现的法的效力原则是: A.属地主义原则 B.属人主义原则 C.保护主义原则 D.折衷主义原则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对法的各种效力原则的理解。所谓属地主义原则,即确定法律的效力范围时以主权国家的地域为标准,凡有关法律主体位于一国境内,无论其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有关法律行为发生于一国境内,无论其主体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该国法律,而本国人如果不在本国境内,则不适用本国法律;属人主义原则,即确定法律的效力范围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凡属本国人即适用本国法,无论其处于本国还是外国。题中条款在以属地主义为原则的前提下,又适当考虑了当事人的国籍及其他国家的法律,这显然是一种折衷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即确定法律的效力范围时准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了本国的利益即适用本国法律,题中条款并未体现这一原则。 第2题: 下列不属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是: A.基本人权原则 B.人民主权原则 C.监督原则 D.法治原则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表现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因此,监督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所特有的原则,不应作为广义的宪法原则之一。 第3题: 下列关于我国已设立的特别行政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特别行政区有权处理外交事务 B.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包括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C.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产生,对当地选民负责 D.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同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必须在那里实施。因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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