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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doc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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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产业用地(M+)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惠市委发〔2015〕4号)文件精神,支持新型产业、新型业态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要求,结合仲恺高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增设平行于工业用地(M)的新型产业用地(M+)类型。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新型产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型产业用地”(M+)是在仲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环境友好型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

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项目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不超过40年,鼓励施行弹性出让政策。

第四条在仲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以及通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方式协议出让新型产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成立由区科创局为牵头单位,区住建、国土、不动产登记、城市更新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审核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准入事宜,并按规定报区管委会批准。

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分为产权分割和非产权分割两种

使用类型,国土部门在办理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使用类型。区住建、房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注明的使用类型,分别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照上注明使用类型为“新型产业用地产权分割项目”或“新型产业用地非产权分割项目”。

第七条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用房。产业用房可用于无污染生产、研发设计、

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中试等功能用途,如新型厂房(环境友好型)、办公楼、科研楼、检测楼等;配套用房可用于建设商业、服务型公寓、餐饮等配套生活设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八条区住建局要做好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布局新型产业用地。控规覆盖区域内的工业、科研教育用地可以按程序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

第九条新型产业用地选址应经过以下程序:

拟申请建设新型产业项目的园区、镇(街道),向区住建局提出选址申请。区住建局对项目选址进行初审,征求区国土分局意见后,出具项目选址审核意见书。

第十条新型产业用地的规划建设要求如下:

(一)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5(含2.5)。项目配套用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高于总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30%,其中服务型公寓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

(二)新型产业用地严禁建造各类型住宅。办公楼、科研楼等产业用房建筑应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置外挑阳台,不得采用类住宅套型布局与功能设计;

(三)配套用房的规划、施工、竣工验收及销售等手续办理均不得早于产业用房;

(四)产权分割项目产业用房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固定界限可参照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核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图册等附件)。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新型产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第十二条通过“三旧”改造方式改变土地用途的,须取得改造方案的批复文件后方可申请建设新型产业用地项目。

第十三条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地价评估按产权可分割和不可分割实行差别化地价管理。不可分割的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参照工业用地地价标准上浮20%进行修正后评估地价。可分割的新型产业用地项目,按照项目规划的产业用房分摊土地面积和配套用房分摊土地面积参考市场评估价综合评估地;其中,产业用地价格按现行工业用地标准上浮20%进行修正后评估,配套设施用地按商服地价评估。

第四章分割转让管理

第十四条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以及通过“三旧”改造等方式申请土地用途变更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属“新型产业用地产权分割项目”的,可进行分割销售。

第十五条新型产业用地非产权分割项目可将产权整体转让,受让方应符合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资格。

第十六条新型产业用地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均可出租或分割销售。其中项目投资人自持的产业用房面积不得低于项目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0%;产业用房、服务型公寓的租售仅面向进驻项目的企业(非个人),承租方(买受方)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产权分割项目投资人自持的产业用房需整体进行确权,颁发《不动产权证》,并在权属证书中注明“不可对外销售”,仅可自用或出租。

第十八条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由开发主体通过现售方式出让的,属首次转让。开发主体与买受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首次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首次转让后,买受方再次转让的,均属二次转让。

第二十条产业用房和服务型公寓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二次转让。因企业撤出、注销等情形确需转让的,其所购置的相关物业可以转让给项目已进驻或新进驻的企业,无法转让的由项目投资人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不高于原销售价格。因企业破产清算、法院强制等情形确需再次转让的,经联审小组审查核准,允许二次转让,同等转让条件下项目投资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可按基本单元分割出售,项目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由区房管理中心一次性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书,并参照商品房销售办法办理独立的产权证。

第五章资格认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在仲恺高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及行业影响力,项目主导产业明确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同时取得区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三)承诺项目达产后,土地年产值不低于15000元/平方米,年税收贡献不低于750元/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新型产业用地产权分割项目产业用房和服务型公寓的受让方(含再次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仲恺高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

(三)符合所入驻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规划建设和招商项目投资人案的相关要求;

(四)提供税收效益承诺保证,自进驻项目后年产值不低于6000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或平均缴纳税收不低于300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第六章办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的准入资格认定和产权分割要求审核:

(一)拟建设新型产业项目单位提交申请资料至属地园区、镇(街)初审后报区科技创新局;

(二)区科创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审议建设单位的准入

资格、使用类型及产权分割条件。审议通过后,区科创局将审定结果以函件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及其他成员单位;

(三)区住建局依据控规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移交区国土资源局;

(四)区国土资源局按程序拟定出让方案报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五)建设单位竞得土地使有权后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持监管协议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

(六)投资方进行方案设计,区住建局根据项目的规划报建材料、竣工验收文件,划定项目可分割销售的基本单元;明确产业用房面积和配套设施用房面积比例;

(七)项目建成后,区房管中心对项目投资方自持部分面积进行锁盘,对可分割部分发放销售许可证;分割销售部分按“基本单元”进行价格备案。

(八)若项目为城市更新项目,须提交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出具的项目改造方案批复文件、与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的出让合同及用地批准文件。

第七章后续监管

第二十五条新型产业用地须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产业用房不得改变为商品住宅、商业等非产业用途。凡擅自改变用途的,按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新型产业用地的受让方在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先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期限、投资强度、产业导向、产出(税收)强度、股权变更约束、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实行承诺监管制,未通过监管验收的,由区管委会责令运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的,政府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价值按重置评估价报区管委会确定后予以补偿。监管验收中税收指标未达到的,允许项目投资人按税收承诺补足差额,视为验收通过。

第二十八条属地园区、镇(街道) 会同区科技创新局对项目按照履约监管协议书进行监督,对未达到协议书要求并经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按履约监管协议书有关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或有关政策调整,将按上级政策予以调整完善。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 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7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中的“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市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十八条中的“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三、第十九条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7年2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本市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标准代码标识。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2019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受理项目清单

附件2 2019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受理项目清单序号项目名称完成人名单提名单位提名等级农林养殖专业评审组F011 1优质肉鸡效率育 种关键技术开发 与应用 罗成龙(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 瞿浩(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 舒鼎铭(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 王艳(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 马杰(广东智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鹏(广东智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劼(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 李莹(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 刘天飞(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 徐斌(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 计坚(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 严霞(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 黄爱珍(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 邹娴(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 蔡曼珊(广东智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农业科 学院 一等奖 2优质家禽羽毛成 熟性分子标记辅 助选择技术的应 用 李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于辉(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李培周(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谭淑雯(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张正芬(广东天农食品有限公司) 胡拥军(广东天农食品有限公司) 邝智祥(广东爱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景栋林(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方桂军(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姜慧绘(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赵海全(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黄得纯(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杨映(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沈峰(广东天农食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科学技 术局 一等奖

3淡水池塘环境生 态工程调控与尾 水减排关键技术 及应用 谢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刘兴国(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研究所) 程香菊(华南理工大学) 李志斐(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刘汉生(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王广军(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郁二蒙(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余德光(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张凯(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龚望宝(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潘厚军(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符云(广东省渔业技术推广总站) 蒋天宝(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夏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桑朝炯(广州先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科学技 术局 一等奖 4轻量化水果采摘 视觉机器人关键 技术 邹湘军(华南农业大学) 王红军(华南农业大学) 熊俊涛(华南农业大学) 唐昀超(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李兰云(广东若铂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陈燕(华南农业大学) 林桂潮(华南农业大学) 彭红星(华南农业大学) 陈明猷(华南农业大学) 黄矿裕(华南农业大学) 广东省教育厅 (省委教育工作 委员会) 二等奖 5新型环保络合工 艺全水溶肥料的 关键技术研究与 应用 曹向东(深圳溉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黄飞宇(深圳溉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曹连川(深圳溉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技创 新委员会 二等奖 6胡椒鲜果高效脱 皮工艺及配套装 备 张园(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 李明福(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 韦丽娇(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 邓怡国(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 李明(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 李玉林(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 葛畅(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 罗文扬(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南亚热带作物研究所) 陈雄庭(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生物技术研究所) 张晓红(湛江市麻章区仓龙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湛江市科学技 术局 二等奖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197号令)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比 选 办 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6年2月1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 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90号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4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3年1月1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政府能够实施的事项进行下放。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 60项、备案 18项,调整行政审批138项、备案29项,保留行政审批201项、备案67项,省或部委下放实施行政审批130项、备案5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行政审批15项、备案2项。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

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在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上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4.省或部委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5.省或部委委托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已经2014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4年10月30日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解决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调解与依法处理相结合,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开展行政调解活动的必要工作条件。 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行政调解不得收费。 第二章行政调解范围和管辖 第七条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争议纠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8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6日市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9年4月10日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信息共享,促进政务信息有效利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政务部门间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参与本市政务信息共享的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等。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共享,是指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是指为政务部门之间政务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平台。 第四条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原则上应当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共享。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据程序规范和技术规范实施政务信息共享,做到及时完整、无偿提供、合法使用。 (三)高效便民。各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基于政务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降低办事门槛,提高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保障安全。各政务部门和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共享安全的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确保政务信息共享平稳、有序进行。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与政务信息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 市、区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管理政务信息共享基础设施,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明确政务信息的采集和提供责任部门,定期对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采集、核准、更新、共享以及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维护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采集、目录编制、交换共享、运行维护等政务信息共享全流程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政务信息共享目录 第八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各政务部门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7】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

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

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

年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 青年拔尖人才”申报指南 一、遴选范围和名额 年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粤单位)遴选名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 二、遴选对象和条件 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年龄在周岁以下(年月日以后出生),女性年龄放宽至周岁以下(年月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不受职称限制),连续全职在广东省内工作年以上(从年月日起至今)。“珠江人才计划”入选团队核心成员必须全职在广东工作年以上方可申报。 (三)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潜能,近年主持项以上省部级及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为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为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成果具有较大创新性,产业化前景好或能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对科

技发展具有一定推动作用。 三、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评审工作由省科技厅人才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人才办”)负责。 (一)在线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从广东省人才工作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获取账号后,申报人按要求在线填写申报书及提交相交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于月日前逐级提交至省科技厅人才办。逾期不再受理,提交后不再退回修改。 (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人才办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形式审查不通过者,取消后续评审资格。 (三)专家初审。省科技厅人才办组织专家进行网络评审,确定进入第二轮名单。 (四)纸质材料。通过专家初审的申报人按照要求在线打印申报材料,并附相关附件,经所在单位和科技归口管理部门逐级加盖公章后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至省科技厅人才办(省直、中直驻粤单位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直接提交至省科技厅人才办)。 (五)专家复审。省科技厅人才办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确定拟入选名单。 四、其他事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0修正)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0修正) (2002年9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执行《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谋求部门利益。 第五条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转交的建议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的15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建议者。对可行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拟定规章计划时采纳。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拟定立项申请连同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有关资料,于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前一年的10月31日以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七条报送制定规章的项目,应当经报送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八条报送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章项目的内容不超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应当属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或市地方性法规、本省人民政府规章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需要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 (三)规章项目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四)规章项目已拟出初稿,并附有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本条第(三)项所要求的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关资料; (五)有明确的起草工作计划。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立项基本条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197-1号令)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2013年第197-1号) 时间:2013-08-06 17:30:52 点击:384次【字体:大中小】收藏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参选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一、二项中的“申请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 四、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名办法”后增加“、比选方式”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中的“监察部门及”内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管 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粤教科[2013]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1.24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1月24日以粤教科〔2013〕1号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广东省教育厅设立“广东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重点)项目)。为加强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面向广东省内普通本科院校,重点支持高校依托本校优势学科或特色学科开展与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前沿性创新研究和关键性技术攻关研究。 第三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由广东省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与分工 第四条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创新(重点)项目总体规划、组织及实施。 (二)负责征集、制订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合同签订事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的拨付。 (六)组织并实施项目中后期管理,包括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检查、随机抽查及结题验收等。 (七)其它需教育厅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科技职能(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上报项目符合申请条件。 (二)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做好本单位立项项目合同签订各项工作。 (三)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做好本单位项目中后期管理工作,按时报送年度执行报

广州市政府第95号令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时间:2013-11-19 15:43 来源: 食品伙伴网 第一条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 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6个基准灶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场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前两款之外餐饮场所的,按照规定通过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形式,向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备案。 第十条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18 【实施日期】2011.01.18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部分失效依据】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旅游 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 的决定(2018)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01月1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18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205号;第103号令修改) 将第一条和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二、《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第69号令) 将第十三条中的“当事人拒缴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的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可以将其商品变卖抵缴”删除。 将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三、《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137号令)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四、《四川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第151号令)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 二○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中的“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修改为“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2005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

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2019广东科学技术奖公示表

2019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公示表(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格式) 项目名称传统广式杏仁饼、月饼加工与安全控制关键技术及升级 主要完成单位华南农业大学 咀香园健康食品(中山)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 中山市日威食品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职称、完成单位、工作单位)1.杜冰(教授、华南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负责多种功能性新食品原料开发与利用,负责构建挤压连续蒸煮、高温冻干、丙烯酰胺检测与防控等技术集成,参与设计和升级杏仁饼生产关键设备;论文/专利撰写、项目验收、成果评价;在本项目中所列创新点1.1, 1.2, 1.3,2.1, 2.2以及3.2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是第3、4、8项代表性知识产权,以及第1 、2、3、4、6、7、8、10代表性论文作者。) 2.张延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咀香园健康食品(中山)有限公司、咀香园健康食品(中山)有限公司、负责建立杏仁饼、月饼相关挤压连续蒸煮技术、高温冻干技术等技术体系集成,设计和升级了杏仁饼制作设备、成型设备和连续包装生产装置,设计了隧道式烘烤炉。论文及专利撰写、项目验收、成果评价。在本项目中所列创新点1.3, 2.1, 2.2, 2.3, 3.1, 3.2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是第1、2、3、4、5、6、7 、8、9、10项代表性知识产权,及第9、10篇代表性论文的作者。) 3.黎攀(副教授、华南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负责香蕉抗性淀粉、亚麻籽、美藤果等功能性原料开发利用,负责建立挤压蒸煮技术,参与香蕉杏仁饼、香蕉月饼、美藤果杏仁饼、富硒杏仁饼等开发;在本项目创新点1.1, 1.2, 1.3和2.1做出了创造性贡献。) 4. 罗紫明(工程师、中山市日威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日威食品有限公司、参与了挤压蒸煮馅料的产业化,进行莲蓉、红豆沙、绿豆蓉的挤压蒸煮工艺的中试和产业化,并负责新产品的中试、产业化和推广工作;在本项目所列创新点2.1做出了创造性贡献。) 5. 王娟(副研究员、华南理工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参与香蕉抗性淀粉的制备、功效机制及应用相关研究;在本项所列创新点1.1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是第4 、8代表性知识产权的作者。) 6. 吴俏槿(助理工程师、咀香园健康食品(中山)有限公司、咀香园健康食品(中山)有限公司、参与亚麻籽和美藤果等不饱和脂肪酸原料的研究和应用工作,将美藤果油应用于杏仁饼中,创新性地开发出美藤果杏仁饼;在本项目所列创新点1.2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是第6篇代表性论文的作者。) 7.李向丽(教授、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咀香园健康食品(中山)有限公司、参与“丙烯酰胺的检测及控制”研究,建立了焙烤、油炸和膨化三大类热加工食品中丙烯酰胺含量的SPE -LC-MS/MS检测方法,并对市售产品进行检测分析,开发了杏仁饼和广式月饼中丙烯酰胺的抑制方法。在本项目中所列创新点2.3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是第9篇代表性论文的作者。) 8. 肖南(实验师、华南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参与了富硒萌芽绿豆粉制备及应用研究工作,开发了萌芽绿豆粉制备工艺;在本项目中所列创新点1.3做出了创造性贡献。) 9. 白永亮(高级工程师、咀香园健康食品(中山)有限公司、咀香园健康食品(中山)有限公司、参与了香蕉粉和香蕉抗性淀粉的制备工艺,研究了香蕉粉的生理功能,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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