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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属于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

媒介属于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

要想弄清媒介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首先要弄清二者的内涵。对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界定,公认的是经济学家萨缪尔森的定义,公共物品是指“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由此可得出公共物品的三个特性。

第一,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即公共物品或服务是向整个社会共同提供的,整个社会的成员共同享用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效用,而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厂商或个人享用,或不能按照谁付款谁受益的原则,限定为之付款的个人或厂商享用。如国防、公路等。

第二,消费的非竞争性。公共物品不会因为有更多的消费者而影响其他人的享用质量,也不会因多一个人享用而降低了效用。非竞争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边际生产成本为零。边际成本,是指增加一个消费者对供给者带来的边际成本 ,消费者增加和产量增加导致的边际生产成本并不一致。其二,边际拥挤成本为零。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这种产品不但是共同消费的,也不存在消费中的拥挤现象。

第三,受益的非排他性。即在技术上没有办法将拒绝付款的个人或厂商排除在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受益范围之外。不论个人或厂商是否为之付款,都能从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中得到利益。或者说,任何个人或厂商都不能用拒绝付款的办法,将其所不喜欢的公共物品或服务排除在其享用范围之外。

事实上,同时具备公共物品这三个特性的产品并不多见。很多产品仅具备其中一个特性,或具有非排他性,或具有非竞争性。这一类产品理论上称之为准公共物品。由于准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或者非竞争性,其产品的提供也只能由公共部门来实现。

在所有产品中,除了公共物品以及准公共物品外,其余便是私人物品。私人物品具有与公共物品完全相反的特性,即排他性及竞争性。私人物品拥有明晰的产权,具备市场交换的基本条件。所以,在通常情况下,私人物品由私人部门提供。

那么,按照上述定义,媒介属于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呢?对于媒介产品属性的划分,不能过于简单,一概而论,具体应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媒介产品的物质形态来分析。

第一,广播和无线电视作为由电波信号传送的媒介产品,在消费上既没有排他性,也没有竞争性。广播电视节目只要发送出去,就无法约束和限制受众收听和收看节目,因为电波信号是无法分割的,或者阻碍和限制某一部分受众接受电波信号的技术要求或者经济成本很高。而且受众之间不存在竞争,不会因为更多的人收听和收看广播电视节目而影响甚至挤掉另一部分人收听和收看节目,受众之间并不相互影响,即不互相排斥。收听和收看广播电视节目是人们共同消费,任何人只要具备了相应物质条件,就能从中获知信息,享受娱乐。因此,无线广播和电视是公共物品。

第二,有线电视、数字电视以及网络媒体则都属于准公共物品,

属于仅具非竞争性的物品。无论有线电视、数字电视,还是网络媒体,都必须付费才能消费,具有排他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它们都不具有竞争性。由于电视网络传输信号的光缆系统具有相当大的容量,在其容量范围内,消费者不相互影响,一个消费者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另一消费者的消费。

第三,报纸、杂志在消费上既具有竞争性,也具有排他性。不付出相应的一定成本,消费者不可能从生产者手中获得相应报纸和杂志,也就不可能进行消费。即使信息产品的复制成本很低,但由于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因此所生产的报纸杂志是有限的,消费之间存在一定竞争,某一消费者购买了报纸和杂志之后,必然会减少另一消费者对该报纸和杂志的消费。因此,报纸杂志是私人物品。

但如果从内容这一个角度来分析,结论又有些不同。

媒介产品所传递的信息及内容不仅具有非排他性,也具有非竞争性,它的内容属于公共物品。媒介产品的交换并不仅仅只是实现了媒介产品的价值,而且媒介产品上还附着“注意力资源”,通过交换能为媒体带来收益。从经济角度来看,媒介产品并不仅仅只是商品,也并不仅仅只是宣传品,还是注意力资源品。附着在媒介产品上的注意力资源具有经济价值,可以售卖,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需求者。注意力资源在消费上,既具有排他性,也具有竞争性。注意力资源可以进行分割,不付费将得不到注意力资源的消费。注意力资源的聚积并不是自然天成的,必须投入生产,因而相对而言它是有限的。有限的注意力资源在消费上自然就具有竞争,某一消费者消费数量的增加必将减少另一消

费者的消费数量。因此,这种附着在媒介产品上的注意力资源是私人物品。

综上所述,媒介产品的属性在上述三个层面上是不同的:对于媒介产品的物质形态来说,广播及无线电视是公共物品,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及网络媒体是准公共物品,报纸及杂志是私人物品;对于媒介产品的内容来说是公共物品;对于媒介产品负载的“注意力资源”来说是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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