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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网上办案工作规则

天津法院网上办案工作规则
天津法院网上办案工作规则

天津法院网上办案工作规则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津高法[2016]5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3.18

【实施日期】2016.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天津法院网上办案工作规则

(津高法[2016]51号)

为深入推进天津法院网上办案,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对审判过程的全程、全面、动态、留痕的有效管理,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网上办案是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以案件信息系统为依托,实行案件网上流转、卷宗网上查阅、事项网上审批、数据网上提取、流程网上管控、公开网上显示、质量网上评查、管理网上进行,实现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分案、庭审、审查、结案、卷宗移转实时跟踪、监控和动态管理。

第二条案件信息系统应当做到案件数据自动化、案件信息电子化、法官办案智能化、审判管理精细化、司法为民可视化、司法公开常态化。

第三条案件数据及电子卷宗录入遵循“谁受理谁录入,谁办理谁录入,谁审核谁录入,谁审批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全程留痕。

第四条建立统一的来访登记系统,当事人按照来院目的领取号牌,系统自动录入当事人身份、来院目的等基础信息,并自动连接登记立案系统及诉讼服务、信访接待、案件系统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条立案受理的案件,按照一定的分案规则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分配到承办法官。

第六条业务庭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案卷材料不齐的,与立案庭协商后,从案件信息系统中退回案件,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重新分配案件或材料齐全后再行分案。

第七条合议庭成员不固定的,由业务庭庭长收到案件后二日内予以确定,并录入案件信息系统。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在案件信息系统随机抽取陪审员。

第八条分案后,因法定事由需要回避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承办人的,在案件信息系统中提出申请,层报主管院长审批后系统自动调整;需调整合议庭成员的,庭长审批后系统自动调整。

第九条开庭审理案件实行排期开庭。开庭三日前在案件信息系统中预定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公开审理的案件在法院内网、公告屏和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中自动公告当事人姓名(名称)、案由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十条因故不能按期开庭的,及时在案件信息系统中取消预定的法庭。

第十一条案件审批事项实行网上流转。

第十二条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和扣除审限的,应当在案件信息系统中提出申请,通过系统上传申请所依据的相关材料,审管办对申请理由及期限进行形式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系统自动调整;案件中止的,在案件信息系统中提出申请,上传中止裁定书及送达材料,审管办审核后系统自动调整。

第十三条中止案件法定事由或扣除审限的理由消失后,承办人应于三日内在案件信息系统中申请恢复审理,审理时间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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