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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388号《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3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6年6月14日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梯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章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确定有关部门的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并督促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和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应急救援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实现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全域覆盖。统筹推进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决定、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使用安全隐患,协调解决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

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

公安部门负责参与做好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规划、经信、工商、教育、商业、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的相应义务,对电梯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生产、经营、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依法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开展电梯生产、维护保养服务质量评价活动,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电梯的使用安全

第九条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法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由其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的,该电梯不得使用。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资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报检、安全培训、隐患排查与处置、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考核与奖惩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有效的使用登记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等规定的标志、标识,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单位实施救援;

(四)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选择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时,应当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或者征询业主代表意见;

(七)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包括维护保养项目、要求和执行标准,维护保养

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故障修理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十)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对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数量,每50台配备1名,不足50台的至少配备1名。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持证的电梯司机;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时段应当安排专人值守。

第十二条电梯轿厢装修应当满足使用安全的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维护

保养单位对电梯的相关安全性能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住宅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同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准,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十五条电梯停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切断电梯主电源,将电梯停用的原因、期限和相关处理措施进行公示;停用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电梯正常使用。

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全面维护保养并自行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六条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第十七条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取得电梯检验检测或型式试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乘客使用电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二)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三)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五)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乘坐电梯;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保证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第三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电梯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出厂文件,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制造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明确电梯及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担保期;

(二)电梯投入使用后,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记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

(三)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机房等建筑结构进行合理的设计,并提出电梯选型的意见。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要求。载人电

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并配备内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标准对电梯的数量、布局、功能等进行审查,保证电梯使用安全。

电梯轿厢、机房、井道不得设置和安装与电梯无关的设备和设施。

鼓励新建住宅安装使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的电梯。

第二十一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满足记录事故、故障、维护保养情况与应急救援的需要。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配置、加装提供技术支持。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

鼓励其它场所使用的电梯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本办法实施前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未加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应当在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前加装。

第二十二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和服务内容。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其他电气元器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第二十三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施工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编号、施工地点、施工的电梯数量及其主要参数和制造单位等信息,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电梯的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的电梯制造许可资格的,使用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或修理;实施改造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及时更换其改造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改造质量证明书上标明其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许可证编号等。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并履行相应电梯制造单位的义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不得转包、分包。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建设单位在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时,应当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

第四章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及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

第二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做好下列工作:

1.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2.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实施应急救援;

3.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电梯维护保养标志,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下次维护保养时间和维护保养情况;

4.在维护保养现场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对维护保养过程与结果进行记录并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维护保养结果在轿厢内进行公示;

6.建立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等安全技术档案,保存期至少4年;

7.电梯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年度自行检查,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配合电梯使用单位做好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8.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

(二)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三)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2.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3.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

4.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作业人员不得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短接安全回路。

第二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

电梯维护保养。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在2个以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五章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电梯检验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检验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一)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

(二)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电梯的定期检验;

(三)申请人对检验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检验日期进行检验;

(四)电梯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检验机构在完成现场检验后应当出具是否允许电梯继续使用的检验意见。

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检验信息。

第三十一条电梯检验应当在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

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电梯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施工、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致使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州)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分级实施。对学校、幼儿园、公园、医院、商场、

体育场馆、展览馆、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根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和登记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不得许可、登记;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登记。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逾期未整改的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机构,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按规定上报,并会同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电梯安全信息动态管理系统,记录并及时

分析处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安全评估、检验以及监督抽查等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发挥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作用,构建电梯安全信用社会评价体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完善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轿厢内1小时以上的;

(四)出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等情况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

(六)停用电梯未按规定设置停用标志、防护措施和公示相关信息,或未切断电梯主电源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电梯制造单位未明确电梯及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担保期的;

(二)电梯改造单位未及时更换其改造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改造质量证明书上标明其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许可证编号的;

(三)受委托单位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按规定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电梯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1]1

电梯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1、电梯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梯安全使用,如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应负相应职责; 2、电梯驾驶员应遵守操作守则,否则应负相应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1、操作人员责任性强、爱护设备,并熟练掌握电梯使用特性的专职人员; 2、维护人员和司机工作的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司机应做好交接班制度; 4、工作人员应有相应资格证书。 三、安全操作规程 1、每日电梯行驶前应作检查与准备工作,将电梯行驶数次,无异常现象后可使用; 2、开启层门进入轿厢之前,需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层,并开启轿厢照明; 3、平层准确度应无显著变化; 4、经常清洁轿厢内、层门及乘客可见部分; 5、在服务时间内如司机必须离开或电梯停用时,须将轿内电源开头断开,如层门有能外开启的亦将层门关好; 6、轿厢的载重量应不超过额定载重时; 7、乘客电梯不允许经常作为载货电梯使用; 8、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如特殊情况,需经司机和管理部门同意和批准并严加安全保护措施后装运; 9、严禁在层门开启情况下,揿按检查按钮来开动电梯作一般行驶,不允许揿按检修、急停按钮来作一般正常行驶的消号; 10、不允许利用轿顶安全窗的开户来装运长物件; 11、应劝阻乘客在行驶中,勿倚靠在轿厢门上; 12、轿厢顶上部,除电梯固有设备外,不得放置他物; 13、当电梯使用中发生如下故障时,司机或管理人员应

立即通知维修人员,停用检修后方可使用。 (1)层、轿门全关闭前,电梯示能正常行驶时; (2)运行速度显著变化时; (3)轿、层门关闭前,电梯自行行驶时; (4)行驶方向与选定方向相反时; (5)如内选、平层、快速、召唤和指层信号失灵时(司机应立即揿按急停按钮); (6)发觉有异常噪音,较大振动时; (7)当轿厢在额定载重量下,如有超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 (8)安全钳误动作时; (9)按触到电梯的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时; (10)发觉电气部件因过热而发焦臭味时。 14、发生紧急事故时司机应下列措施 (1)当已发觉电梯失控而安全钳尚未起作用时,司机应保持镇静,并严肃告诫乘客切勿企图跳出轿厢,并作好承受轿厢急停而产生冲击的思想准备; (2)电梯行驶中突然发生停梯事故,司机应立即揿按警铃按钮,并通知维修人员,设法使用乘客安全退出轿厢。 (3)在机房用手轮盘车,使用电梯短程升降时,须先将主电源断开,并通知维修人员,设法使用乘客安全退出轿厢。 四、常规检查制度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2、每月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1)各种安全装置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3、每日应对下列项目检查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查找

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实现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规划、安监、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

电梯管理办法2017版

电梯管理办法2017版 精品文档 电梯管理办法2017版 为了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电梯管理办法。下文是关于最新的电梯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电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 1 / 23 精品文档 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梯改造、修理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置。 教育、商业、卫生计生、交通、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安全。 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 23 精品文档 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

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1、车间电梯用途为运送生产用物料、设备、工装,除运送人员外,其余员工上、 下楼层不得使用电梯。 2、电梯额定荷载为2吨,超过此重量的物资不得使用电梯运输。 3、尖锐、坚硬笨重物件进出电梯不得在电梯地板上拖动,以免损坏电梯门槽及 地板表面。 4、车辆、设备进出电梯轿厢时注意不得冲撞电梯门、轿厢壁。 5、操作电梯按钮要轻,不得用力敲击、连续揿按或用其他工具代替手指操作。 6、电梯门槽内杂物及时清扫,以免发生层门、轿厢门卡涩故障。 7、轿厢地面、轿厢壁保持清洁,所有张贴标示不得撕毁或随意涂写。 8、维护、清洁电梯时不得使用电梯。 9、当发生以下故障时,电梯应立即停用,并报管理人员或检修人及时进行修理。 (1)层、轿门关闭后电梯不能正常行驶; (2)电梯速度显著变化时; (3)层、轿门关闭前电梯自行行驶时; (4)行驶方向与选定方向相反时; (5)信号失灵时(驾驶员应立即揿按急停按钮); (6)发觉有异常噪声,较大振动和冲击时; (7)当轿厢在额定载重下,有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 (8)安全钳误动作时; (9)接触到电梯的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时; (10)发觉电气部件因过热而发出焦热的臭味时;

10、电梯发生紧急事故时的操作。 (1)因电梯安全装置动作或外部停电而中途停机时,不要惊慌,严禁拨门外逃,可通过电梯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或其他通讯工具通知外界前来救助。(2)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切断电源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前来抢救,在电源未切断前应用干粉、1211或二氧化碳等灭火机进行扑救。 (3)遇井道底坑积水和底坑内电气设备被浸在水中,应将全部电源切断后,方 可把水排除掉,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205号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〇〇八 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 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 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电梯安全管理实施计划方案

目录 一、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三、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四、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五、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七、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八、定期报检制度 九、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十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了规范电梯驾驶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2范围 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2、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自身的技术水平。 2、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2、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2、8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况

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行为。 1、2范围 1、2、1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1、2、2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驾驶和日常性电梯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 2、职责 2、1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 2、1、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2、1、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2、1、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1、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2、1、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2、1、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电梯安全运行与使用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运行与使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梯维护保养制度 第三章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和乘载人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检验检测、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严格执行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并在电梯明显位置张贴《安全使用许可证》,应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同时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电梯维护保养制度 第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分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3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有与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六条设置一名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操作证的维护人员一名,熟悉电梯的基

本原理、性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负责电梯日常预防维修与检查保养、关键部位润滑的维护。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七条至少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工作,如发现的电梯隐患有权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并及时处理、报修。 第八条设立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电梯故障或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及时予以排除。 第九条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周期进行。电梯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电梯在开始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在电梯每层厅门口设置好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栏。电梯在试车过程中,不得载客或载货,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检查区域。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电梯维修的月检、季检、年检维护制度,做好运转、保养、维修记录,要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隐患未排除不运行。电梯常规检查应填写好检查表,并由负责检查的主持人签字,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档案的内容。 第三章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电梯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取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予以确认盖章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电梯维修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三条电梯维护人员每天应按时开启电梯电源并试运行,以检查各部位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1.1)

内容概要: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29号)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克江 2012年11月22日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住保房管、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鼓励电梯使用中所涉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电梯安全、节能等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电梯生产、使用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学校、社会团体、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并单向开放新安装电梯标准安全信号接口,方便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电梯进行故障检测分析、应急救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逐步开放标准安全信号接口。 第十条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等异常情况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帮助,协助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从事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卫生、房管、安监、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实安全责任; (二)调解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 (三)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经费保障;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市消防部门共同建设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对本市电梯应急救援实行统一管理,并与“公安110”、“消防119”联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性电梯安全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 第九条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选型与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电梯选型、配置要求,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第十条新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电梯,以及进行重大维修或者改造的既有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鼓励配置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施工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施工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施工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新版) 为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升降机设备的正常运行,请遵守以下管理制度,正确使用电梯(升降机): 1.若有专员开的升降机,搭乘人员需服从司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升降机如没专员开,当吊篮停靠在空中的楼层时,地面的人员若通过控制箱开关操作电梯,务必看清楚此时楼上是否有人员正试图进入吊篮,以免出现安全事故。 2.严禁人员上、下班或非上物料、清运垃圾时使用升降机,违者罚款50元/次。 3.在升降机运行过程中,严禁在电梯内蹦跳、嬉戏、打闹。 4.严禁超载使用升降机,以免发生意外。 5.恶劣天气(如下大雨或暴雨、刮大风、打雷等)严禁使用升降机。 6.如升降机冲顶或出现故障带人滞留在空中,请勿恐慌、保持

冷静,升降机设置有防坠器,无坠落危险。请用手机或对讲机与我项目部管理人员或直接与总包的升降机专管人员联系,切勿攀爬铁架。 7.若升降机停靠的高度与楼层的地面高度严重错位时,严禁翻越、钻进钻出,否则后果自负。 项目部安全员意见: 签名: 班组意见: 签名: 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通原·沐桥项目部 2009-6-1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 296 号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6年9月29日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建立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旅游、教育、安全监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政府采取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新闻媒体、各类学校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第八条本市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可以根据章程开展下列工作: (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信用评级; (二)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信息; (三)组织行业交流、宣传咨询、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第二章生产 第九条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word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电梯管理人员、电梯维修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专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作业和管理。 3、电梯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耐心仔细解答,微笑服务,并保持电梯内清洁卫生。 4、定期配合做好由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电梯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5、电梯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15 日保养制度的规定进行维修保养,以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和确保安全运行。 6、保持电梯机房整洁,关好门窗,防止风雨、沙灰、小动物进入机房。机房内不准堆放无关物品。 7、机房内按规定配备好相应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按有效期定期更换。 8、严格执行电梯三角钥匙管理制度。 9、机房属安全重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0、具体实施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目录 一、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3) 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3) 三、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4) 四、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5) 五、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6) 六、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7) 七、定期报检制度 (7) 八、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8)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8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 十^一、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10) 十二、电梯三角钥匙的管理制度 (10)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3年08月05日编辑:无来源:无【打印】【关闭】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载人施工升降机以及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划分)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工商、房管、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应急处置协调机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和安全监察、监督管

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新技术应用和保险)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章电梯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六条(生产单位要求)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生产、维护保养承担主体责任,对电梯质量安全终生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情况和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第七条(从业人员要求)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聘用的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修订稿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孙志刚 2016年2月7日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电梯故障率,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

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工程设计的审查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安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和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旅游、教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说明 本范本的编制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特种设备电梯的安全使用规定、要求为基础,旨在促进电梯使用单位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水平,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范本编写的各项制度不能完全覆盖企业的管理要求,仅供电梯使用单位参考,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予以修改、完善,力求符合实际,有效运行。

根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七条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落实电梯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小型中型大型一、特种设备使用责任制度 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电梯安全管理承诺书★◆▲关于成立电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关于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人员任命的通知◆▲电梯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电梯安全管理岗位责任书◆▲电梯岗位职责★◆▲ 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文件与会议活动 收发文登记▲会议记录◆▲四、电梯台帐 电梯卡片★◆▲电梯台帐★◆▲电梯档案管理汇总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材料清单

电梯作业人员花名册★◆▲注:红字部分为企业按实际需要选择

电梯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电梯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677-72 电梯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电梯安全管理员每日应对电梯做例行检查,如发现有运行不正常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梯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检查。 2)电梯安全管理员应负责对电梯钥匙(包括机房钥匙、电梯钥匙、轿内操纵钥匙、厅门开锁三角钥匙等)的管理,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取得并使用。 3)运行中电梯突然出现故障,电梯安全管理员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进行安慰、救援乘客,并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派人前来维修。 4)出现电梯设备浸水或底坑进水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设法将电梯移至安全地方并处理。 5)发生火警时,切勿乘搭电梯。 6)防止超载。超载响铃时,后进者应主动退出。 7)七岁以下儿童、精神病患者及其病残不能独

立使用电梯者,应由有行为能力人扶助。 8)住户搬家或其他大宗物品需占用电梯时间较长时,应与电梯设备管理部门取得联系,选择在人流量较少的时候进行。 9)电梯轿厢内的求救警铃、风扇、应急照明等必须保证其工作状态正常,以免紧急情况时发生意外。 10)因维修保养而影响电梯正常使用时,应至少在层站(必要时每层)明显位置悬挂告示牌及设防护栏。 11)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前30天,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会同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申报年度检验。 12)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客梯运载货物,超长、越宽、超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进入电梯。 13)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乱涂、乱画等损坏电梯的行为,并做好电梯的日常清洁工作。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克江 11月22日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住保房管、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鼓励电梯使用中所涉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电梯安全、节能等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电梯生产、使用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学校、社会团体、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2014年1月6日编制,2014年月日实施生效 目录 一、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制度 二、电梯岗位责任制 三、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五、意外事件、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六、电梯使用日常检查制度 七、维保制度 八、定期报检制度 九、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十、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中,需要纠正、增加、补充的,恕不另行通知。 一、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制度 一、电梯安全管理涉及单位、人员: (一)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主要责任人: 电梯操作员:证件号: 电梯管理员:证件号: ◆以下文件备案: 1、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电梯安全主要负责人事项 ●电梯管理员要求事项 ●电梯操作员要求事项 ●保安人员值班要求 2、电梯运行档案 ●电梯值班人巡检等事项及记录 ●电梯日常保养维护内容及记录

●电梯运行记录, 3、电梯机房/层门钥匙管理办法 ●电梯电源钥匙管理 ●电梯层门钥匙管理 ●电梯机房钥匙管理 4、电梯应急处理 ●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电梯困人紧急处理方案 (二)电梯制造单位: 在使用电梯型号:合格证: 电梯维修作业者:证件号: 电梯保养作业者:证件号: ◆提供 电梯产品或者部件出厂合格证; 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编号); 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维修保养记录另附; 电梯产品或者部件使用维护说明书,(随机文件)装箱清单; 定期检修及保养内容责任合同书 (三)电梯安全管理检查单位:山东省特种设备检查研究院威海分院检验标准: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最全版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人代表岗位职责 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职责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特种设备岗位培训教育部门与安全教育人员岗位职责 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部门与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六、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七、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九、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特种设备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电梯类)十二、配合现场检验制 度(电梯类)十三、使用登记制度(电梯类) 十四、现场管理制度一一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类) 十五、现场管理制度一一机房的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类) 十六、现场管理制度一一故障及常见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十七、 (电梯类)现场管理制度一一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电梯类)十八、现场管 理制度一一交接班制度(电梯类)十九、现场管理制度一一日 常检查制度(电梯类)二十、现场管理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 理制度 二十一、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十二、电梯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二十三、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四、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人代表岗位职责

1、对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 2、熟悉相关特种设备的国家法律、法规。 3、主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和方针; 4、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支持,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5、确定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能分配; 6、主持应急反应行动,重视安全教育,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应急应变能力; 7、法人代表出差在外因事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安全生产负责人替代。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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