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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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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

(2012)惠仲裁字181号申请人:蔡某某,男,汉族,1982 年10月 22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某某路某小区某某房。

被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1976 年11月8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东平某某小区某某房。

惠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2012年8月17日受理了上列当事人之间的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受理案号为(2012)惠仲案字第123号。

本案的审理程序适用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仲裁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被申请人在本案开庭前向本会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独任仲裁员的选定未达成一致意见,本会主任指定秦某某女士为本案独任仲裁员, 2012年9月22日由秦某某女士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本会秘书处于开庭前将《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和两被申请人均不申请仲裁员和仲裁秘书回避。

2012年10月4日,仲裁庭在本会仲裁一室对上述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蔡某某和被申请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庭上,申请人陈述了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说明;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并作了最后陈述。

本案现已审结,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依法作出终局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结果分述如下:一、案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商铺租赁合同发生争议,向

本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称:2011年2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承租美博城

某某号商铺某某号铺,租期为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1日。由于商场每年8月都会涨租,于是在合同里约定2011年3月1日到2011年8月1日每月租金为3240元,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以及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的租金,将根据商场铺租涨幅情况进行双方的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其中规定了给申请人“加租金不高于商场增加数额的20%。于是,在2011年7月10日,经双方协商,签订了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的铺租补充合同,约定期间铺租调整为每月3700元,2012年8月1日以后的月租,到期后另行协商。2012年6月,被申请人因商场给她涨租,因此要涨租至少到5000元。因租金过高经再三考虑,申请人不打算再租了。但被申请人声称只同意申请人将店铺一次性转走,否则会将申请人的不续约行为作为违约处理。

申请人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租期为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同时在约定期间内申请人按时、足额履行了租金缴交义务。因此,2012年7月下旬被申请人与阿浩签订转让协议的时候,双方的合同既没有到期也没有解除,申请人也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相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完全违背合同约定。所以,被申请人应当退回押金。同时由于被申请人的违约使申请人积压了7211元商品无法卖出,另外价值11000元的货架由于没有地方摆放而被迫以3000元贱

价紧急抛售,以上两项就损失了15211元。因此,被申请人应当给付违约金以予赔偿。另外,当申请人的店铺被被申请人违约收回,被迫结业时,申请人与两名员工解除了合同关系,并向他们两人支付了违约金共5000元。这些都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而造成的。因此,被申请人同样需要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申请人维权费用等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双方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特向本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胡某某返还押金60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胡某某支付违约金60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胡某某支付经济损失5000元;

4、要求被申请人胡某某支付本次仲裁全部费用。

申请人为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双方协议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支付了押金6000元及合同未到期;

2、3119店铺聘用劳动合同,证明申请人由于被申请人违约造成向员工赔偿5000元;

3、某某店铺商品存货,证明由于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申请人商品积压无法卖出的损失。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同内容无异议,但质疑合同是否是店铺经营时所签,并认为其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

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当庭发表了如下主要答辩观点:

1、拒绝返还申请人押金6000元。

2011年2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1日,并在合同里注明了每年8月1日视商场涨租幅度重新协商租金增加数额,所加租金不高于商场增加数额的20%,并签订补充协议。

2012年6月申请人主动短信询问租金涨幅情况,被申请人也以短信回复了他,今年租金商场上涨幅度比较大,所以租金要涨到5000元/月。到了6月9日申请人主动发信息明确表示他不会继续续租。5000元这个数目没有并没有超过之前合同之中约定的20%。那么被申请人就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所以在他提出不续约的同时他已经属于单方面违约。所以,是申请人主动提出放弃合同,被申请人要求的租金并未违反合同规定,也未提出终止合同,被申请人的一切后续工作都是在申请人明确提出放弃合同继续租铺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无需退回押金

2、拒绝支付申请人要求的违约金、经济损失费。

被申请人所提出的商品存货等经济损失都是申请人自己提前主动放弃续租铺档所产生的,他放弃时自己应该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与被申请人无任何关系。

3、要求申请人支付本次仲裁全部费用。

被申请人为支持自己的答辩,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商铺租赁合同,证明合同到期时间为2013年3月1日;

2、铺租补充合同,证明商铺租金的计算时间;

3、手机短信,证明对方主动放弃履行合同。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核对,并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证据1表明租赁期未到但租金期已经到了;证据3表明被申请人不同意收回店铺但同意转让。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

1、2011年2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与本案相关的主要合同条款:

第一条甲方(即被申请人胡某某)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惠州市南坛美博城某某号,建筑面积32.44m2(使用面积16.22 m2)。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止。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3)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申请人)即应交纳押金,合计人民币6000元。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乙方若提前解除合同(属)义务。违约行为押金不退还。……

第七条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申请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2011年7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铺租补充合同》,其中的约定内容如下:

因所签合同铺租的时间已到期,现补充如下:从2011年8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铺租调整为3700元/月。每三个月交租一次,分4次交清。

2012年8月1日起的月租另行计算。

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说明,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3、双方当事人2012年6月、7月间的手机短信内容:

(1)申请人于2012年6月9日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

站在你的角度租金是肯定要大涨的,而在我的角度是接受不了租金涨高于4200,我考虑了好久,决定8月起不续租了,请您做好收铺外租的准备。

(2)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13日发送的手机短信内

容:

你说的租金我交到商场都不止这些了,如果你不想做了,我同意你转出去,不是我收回来,因为我们的合同是签到明年3月份的。我现在同意你转让。你可以找人接手,我现在只转让,不租。

(3)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12日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蔡先生,我31号晚上去接铺拿钥匙。你那里大约几点可以搞好。

(4)申请人于2012年7月12日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也就是31号晚上吧,我会在31号前清完。

(5)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12日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好的,我下班前会到。因为时间比较晚,可能我老公会过去。

(6)申请人于2012年7月12日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好,就这么定吧。

(7)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23日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蔡先生,晚上我朋友可能会带工人去看装修,麻烦和你妹说一下。

(8)申请人于2012年7月23日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好。

(9)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31日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蔡先生,你好。我有事赶不过去了。你把合同和钥匙给

接铺的阿浩就可以了。谢谢!

(10)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1日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晚些我们出来聊下?

(11)申请人于2012年8月1日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你做的太过分,是不是你真的完全不懂法?我现在要求你全额退还押金并支付4000元违约金,不同意的话免谈,不要问我为什么,问其他你能问的人去。

(12)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1日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我不懂法,但我不会赖。

4、美博城某某店铺聘用劳动合同两份,其中一份是申请人蔡某某与余某某签订,另一份是是申请人蔡某某与蔡某婷签订。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相关的合同约定内容有: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任意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预先告知对方(双方达成一致同意无条件终止合同除外)并在指定期限内做好工作交接,否则对违约人处以2500元违约金。

二、仲裁庭意见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中双方陈述、质证、辩论、对仲裁庭询问的回答,就本案相关问题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2月13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合同效力均无异议,故仲裁庭确认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申请人的第一项请求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押金6000元。

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2月13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而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三,即手机短信,可见被申请人已经同意申请人不再租铺并转租,也就是说双方均已同意终止合同。并且基于此项,双方才有了一系列后续行为。至于合同中另一条款“乙方(即申请人)若提前解除合同(属)义务,违约行为押金不退还。”此处的“提前解除合同”应解释为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但事实上合同双方已经对申请人不再租铺并转租一事协商一致,也即意味着双方都同意终止合同,便不属于申请人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并且,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主要有:1.支付租金;2.不得随意转租;3.妥善保管租赁物;4.返还租赁物。可见,本案申请人(即承租人)并没有违反其中任何一项义务。最后,仅仅因为申请人没有接受被申请人单方提出的条件便认定申请人违约,这基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而言对申请

人是不公平的。故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自然也就不应存在,所以被申请人将押金扣留充作违约金是不合情理的。

至于押金,在一般情形下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提供与债务标的价值相当的金钱数额交予债务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取得该占有的金钱。据合同所知:合同终止,申请人交清租金及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后,被申请人即可退还申请人押金。可见,押金在此处的作用是担保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而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并无证据显示拖欠上述款项,故应认定押金应当退还。

基于上述原因,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当退还6000元押金。

(三)关于申请人的第二项请求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胡某某支付违约金6000元。仲裁庭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三,即手机短信,可见被申请人已经同意申请人不再租铺并转租,也就是说双方均已同意终止合同。并且基于此项,双方才有了一系列后续行为。即被申请人将店铺转让给了阿浩,完成了协议转让手续。虽然这一行为发生在未与申请人解除合约,也没让申请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但这一行为完全是申请人可以预见到的,并且从申请人先前的行为可以推定为默认。另外,申

请人于2012年7月31日晚才将商铺移交给阿浩,即转租人,这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铺补充合同》和双方约定的交铺时间是一致的,并无不妥。故被申请人没有违约,自然也就无需支付违约金。

而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三,即因店铺被收回所造成的货物积压和货架贱卖的损失,被申请人不予认可,本会亦认为证据三缺乏一定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此两类损失是申请人完全可以预见到,并且完全有时间采取措施避免的。当事人早在2012年6月13日就已经对不再租铺一事协商完毕,而于2012年七月31日才交铺。在长达一个半月的期间内,申请人如对明知可能产生的损失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则应自行承担责任。故被申请人不应赔偿此两项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同样没有违约行为,也无需对被申请人完全能够避免的损失负责,故不应支付违约金6000元。

(四)关于申请人的第三项请求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胡某某支付经济损失5000元。

仲裁庭认为,据手机短信这一双方均认可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于2012年6月13日与被申请人就不再租铺一事协商完毕,而此时距离交铺日期2012年7月31日已不足两个月。但由于是申请人主动提出不再租铺,找人转租,所以申请人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可能会带来的后果,即与员工解约须支付违约金。应当注意,申请人租赁商铺的目的是交易,即做

生意,所以申请人是广义上的“商人”,所以他应当为其经营行为所潜在的商业风险负责。同时,被申请人至始至终都没有违约行为,故被申请人无需对此项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不应支付经济损失5000元。

(五)关于申请人的第四项请求。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胡某某支付本次仲裁全部费用。

鉴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未得到全部支持,故本案仲裁费?元按申请人仲裁请求被支持的情况,仲裁庭酌定由被申请人承担30%,即?元,由申请人承担70%,即?元。

三、裁决

根据本案查明认定的事实和上述分析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胡某某返还申请人蔡某某押金6000元。

(二)申请人蔡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本案仲裁费?元由被申请人胡某某承担?元,由申请人蔡某某承担?元。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待本裁决执行时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胡某某应将上述应付款项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蔡某某。逾期,则参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独任仲裁员:施南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仲裁秘书: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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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仲裁庭于2010年8月20日、9月2日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周兵、两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已经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不存在违约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举证、质证与认证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09年7月5日双方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在2009年7月7日-2009年7月14日期间开通国际长途和国际漫游,并且约定了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 证据2、2009年7月5日业务受理单一份,证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办理了开通相应业务的手续。 证据4、申请人出入境记录和登机牌一份,证明申请人原定行程是2009年7月7日-2009年7月12日,因手机在韩国不能使用,提前于2009年7月9日回国。 证据5、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信息记录一份,证明申请人因手机国际漫游不能使用而提前回国,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反映的问题后,于2009年7月9日承认其存在问题,并表示已在积极处理,但是此后申请人未得到任何的回复和处理意见。证据6、江苏省省属企业服务业定额发票两张、购买手机、手机卡发票各一张,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申请人的损失,其中到工商局查档费人民币100元,购买被申请人要求的手机为韩元105000元及购买手机卡韩元31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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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06渝裁(房)字第432号 申请人石平,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3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凌忠实,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银都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沈正富,所长。 委托代理人曹伟,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06年12月1日受理了本案。 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木、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选指定书等材料。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本会主任依法指定胡廷非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于2007年1月1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申请人石平和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凌忠实,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曹伟到庭陈述了自已的主张及意见。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核对和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双方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块。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三次付款225,772元购买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在30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如数交清了购房款225,772元,并于2004年12月23日向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了11,412元地产税。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8日与申请人办理了交房验收手续。现在距交房之日已经超过了360天,被申请人却不能为申请人办理两证,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退房要求被拒绝。申请人认为,由于当时就是看重能够办理两证,自已的产权有保障,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购房款,但是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94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以及由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根据仲裁规则第68条的规定,申请人合理支出的律师费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补偿。据此,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午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由申请人退还给被申请人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 197号商铺;由被申请人退还给申请人购房款225,772元,退还其他费用11,412元,并按合同约承担违约金; 3、由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2,000元。 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申请人所述买卖商铺的情况属实。2004年11月9日双方签订购房合同,2005年4月8日交付商铺,申请人此后一直正常对外租赁使用。廷迟办证没有影响申请人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也没有对其实现购房协议的意图造成损害。被申请人

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范本

×××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11]×××仲裁字第号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模具/部件采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申请人就上述合同纠纷所提出的仲裁申请。本案审理程序适用×××年×月×日起施行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已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组庭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材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鉴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仲

裁员。根据本会《仲裁规则》之规定,本会主任指定×××为本案仲裁员,于×××年×月×日组成本案仲裁庭。 ×××年×月×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协助仲裁庭核对了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被申请人经合法途径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本案作了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的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分述如下: 案情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名×××)系业务往来单位,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加工生产手机部件模具及根据模具加工生产产品。双方的《模具/部件采购协议》约定,模具的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支付模具价款的30%作为订金,在首样确认后15日内支付中期的30%的款项,在量产5K套后的15日内付清尾款40%;约定部件的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如延期付款,申请人有权追讨利息,利率以银行贷款利率而定;并约定如发生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采购订单中再次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如发生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每次接到订单后,申请人均能按期完成。×××年×月×日,被申请人出具付款联络函,确认尚欠申请人加工费总额为×××元,并要求打折,申请人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格式要求

洛阳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标题黑体一号加粗) (以下正文仿宋_GB2312 小三) (××××)洛仲字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写明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暂住证号码;法人写明全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其名称应以裁决时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或字号为准;个体工商户,在姓名栏中写明业主的姓名,以及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有字号的,在姓名栏最后注明“系(字号)业主”。) 住所:××××××××。(如当事人变更住所但尚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原则上以裁决时其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登记注册资料记载的住所为准。但当事人各方对实际变更而尚未变更登记的住所均加以确认时,可按该确认住所为准。当事人的地址有两个以上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便于履行或执行裁决)选择其一(必要时也可列两个以上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在委托代理人之前写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并写明该法定代理人性别、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号等,以及与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委托代理人如系非律师,则写明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暂住证号码。委托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分行列载。如代理人中有当事人单位内部和外部人员,以内部人员列前、外部人员列后为宜。内部人员需注明其在当事人内部的工作部门和职务,外部人员需列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身份))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洛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补充仲裁协议》)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于××××年××月××日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合同纠纷仲裁案。 根据《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或根据双方的约定),本案适用普通(或简易)程序。 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其附件,××××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选定×××为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于双方选定的首席仲裁员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指定首席仲裁员为×××,与×××、×××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或申请人选定×××为独任仲裁员,被申请人申请人选定×××为独任仲裁员,由于双方选定的独任仲裁员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指定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担任本案仲裁秘书。 (××××年××月××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将申请人(被申

仲裁裁决书中英文对照

仲裁裁决书中英文对照 AW ARD 裁决书 双方当事人: (1) 申诉方/反诉被诉方:卖方 (2) 被诉方/反诉申诉方:买方 Parties: (1) Claimant/counter-defendant: Seller (2) Defendant/Counter-claimant: Buyer 仲裁地: Place of arbitration: 事实 FACTS 1994年,双方当事人根据某种协议规格规定签署了3份买卖一种产品的合同。在收到货运单据后,买方即按合同规定,支付了全部合同价的90%。 In 1994, the parties concluded three contracts for the sale of a product according to certain contract specifications. The buyer paid 90% of the price payable under each of the contracts upon presentation of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s contractually agreed. 按第一和第三份合同提供的产品符合协议规格,第二批货物的规格在装运前就有过争议。产品抵达目的地后重新检验,发现其不符合协议规格。为便于脱手,经过某种处理,最终买方将产品卖给了第三方,损失惨重。 The product delivered pursuant to the first and third contracts met the contract specifications. The conformity of the second consignment was dispute prior to its shipment. When the product was again inspected upon arrival, it was found that it did not meet the contract specifications. The product was eventually sold by the buyer to third parties at considerable loss, after having undergone a certain treatment to make it more saleable. 卖方提请仲裁,要求收回10%的合同余款。买方提起反诉,声称应从卖方所索费用中扣除买方估计应由卖方赔偿买方的一笔费用,即:直接损失费、财务成本费、所损失的利润及利息费。 The seller initiated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to recover the 10% balance remaining due under the contracts. The buyer filed a counterclaim alleging that the seller’s claim s hould be set off against the amounts which the buyer estimates to be payable to the buyer by the seller, i.e., the direct losses, financing costs, lost profits and interest. 一、适用的法律 I. APPLICABLE LAW (1) 鉴于合同未含有关实体法的任何条款,故法律问题应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3条第3款决定。根据该条规则,仲裁员们应适用它们认为适合的法律冲突规则所规定的准据法则。 (1) The contract contains no provisions regarding the substantive law. Accordingly that law has to be determined by the Arbitrators in accordance with Art. 13(3) of the ICC rules. Under that article, the Arbitrators will apply the law designated as the proper law by the rule of conflicts which they deem appropriate."

仲裁裁决书

裁决书 (2012)惠仲裁字181号申请人:蔡某某,男,汉族,1982 年10月22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某某路某小区某某房。 被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1976 年11月8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东平某某小区某某房。 惠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2012年8月17日受理了上列当事人之间的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受理案号为(2012)惠仲案字第123号。 本案的审理程序适用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仲裁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被申请人在本案开庭前向本会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独任仲裁员的选定未达成一致意见,本会主任指定秦某某女士为本案独任仲裁员,2012年9月22日由秦某某女士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本会秘书处于开庭前将《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和两被申请人均不申请仲裁员和仲裁秘书回避。 2012年10月4日,仲裁庭在本会仲裁一室对上述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蔡某某和被申请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庭上,申请人陈述了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说明;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并作了最后陈述。 本案现已审结,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依法作出终局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结果分述如下: 一、案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商铺租赁合同发生争议,向 本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称:2011年2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承租美博城

仲裁裁决书_公文样板.doc

仲裁裁决书_公文模板 1.格式仲裁裁决书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裁字第××号 申诉方:××× 被诉方:×××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案由: ……(双方争议的内容及各自陈述的意见) 查明:……(写明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本会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项目)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写明裁决结果) (三)本案仲裁费×××元,由×××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年×月×日(印章) 书记员:××× 2.说明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纠纷争议所

作的书面决定。裁决 书由四部分组成,即首部,写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 正文部分,应写明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和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裁决 部分,写明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和应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尾部,仲裁庭人员的签字 和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制作裁决书与制作诉讼文书一样,要求做到言简意明,层次 清楚,证据充分,逻辑性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仲裁裁决提起诉 讼。如果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 机关受理仲裁的案件,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解决纠纷的范围,二要有当事人的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中不应存在第三人制度- 在开放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关系的联系性和复杂性使得在权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引出了中是否存在“第三人”的法律问题。 所谓“仲裁第三人”,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已被法律所确认。但是我们在承认仲裁与诉讼有共同之处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仲裁毕竟不同于诉讼,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基石和价值取向,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在仲裁程序的进行中不应设立和承认第三人制度。 首先,仲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仅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要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而且仲裁庭行使仲裁权也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主要依据。在此意义上,仲裁机构管辖权的取得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非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第三方由于没有参与签订仲裁协议,主观上不具备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明示意向,因而他并非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契约不约束第三人的原则,“仲裁第三人”既不能享有仲裁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也不必承担参与仲裁程序的义务。 其次,允许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

劳动仲裁裁决书

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大金劳人仲案字[2012]第567号申请人:姜元龙,男,1978年6月生,汉族,现住大连开发区21号小区杏花里38号楼1-6-3号。 被申请人:大连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郝峰街。 法定代表人:伊东文昭,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娈娈、宋兆巍,均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申请人因工资、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委申请仲裁。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的员工,自2001年10月18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分别与2002年1月28日、2004年11月25日、2011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每月1600元,该工资额不包括加班费及补贴费等。所实行的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制度。 自2001年3月1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开始工作,申请人一直认真履行着自己的工作职责。从2009年5月开始,被申请人开始出现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的情形,其中包括2009年5月、6月、2011年10月、11月、12月,累计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共计808元。申请人从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19日止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以支付,共计

3875元。除此之外,申请人于2007年6月起至2011年10月止的加班差额8889元,申请人于2001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19日止未支付的加班费85730元,被申请人都没有向申请人支付。无奈之下,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9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辞职书,因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申请人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补发工资及加班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同意与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支付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无奈,只好依法提起仲裁解决。 请求事项:1、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09年5月,6月,2011年10月,11月,12月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人民币808元; 2、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19日止未休的年休假工资3875元;3、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加班费差额8889元;4、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加班费85730元; 5、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0522元;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1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19日止订立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费用21432元。共计人民币171’256元。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并没有扣申请人的工资,被申请人是从奖金中扣发的,此种情形并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申请人曾经使用了年休假,因此不同意支付年休假工资。

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劳仲案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性别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主要案由)劳动争议案。本委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等)参加了仲裁庭审。经本委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具体的申诉请求)。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已经提交答辩书的,为被申诉人辩称:)。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申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被诉人提交证据(或未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第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以上证据的分析、确认及庭审中双方对有关事实的认可,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事实) 本委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 依据……(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写明裁决结果)。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有执行内容的,应写明以下事项)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年××月××日 (仲裁委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时间:2011-06-18 | 作者:(律师)吴黎明 |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 浏览:10156 【标题】申请人杨某某诉被申请人昆明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案由】劳动争议【审结日期】2009-08-12 【审理程序】仲裁程序 【文书字号】官劳仲字(2009)第296号【审理人员】段敏 【文书类型】仲裁裁决书【审理机构】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官劳仲字(2009)第296号 申请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锋,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阳,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黎明,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李某,公民代理,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杨某某诉被申请人昆明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此案,组成仲裁庭依法公开审理。申请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赵锋、张阳,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黎明、李某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7年11月8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后勤主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约定每月工资为1500元,并于2008年向申请人借款10000元购买灯罩颗粒料,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工资,也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更未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借款。申请人杨某某现要求:(一)解除与被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个月的工资共计30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165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250元;(四)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7年11月8日至今的五项社会保险;(五)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给公司的款项1000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实际上是为被申请人的另一个股东王××行使一些权利,申请人所说的借款为股金,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纠纷争议所作的书面决定。裁决书由四部分组成,即首部,写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正文部分,应写明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和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裁决部分,写明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和应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尾部,仲裁庭人员的签字和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制作裁决书与制作诉讼文书一样,要求做到言简意明,层次清楚,证据充分,逻辑性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如果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关受理仲裁的案件,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解决纠纷的范围,二要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 美文欣赏 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 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漂然月色,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美;心,依旧静。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情,我懂。人生没有绝美,曾经习惯漂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往一种平实的安定,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护着心的旅程。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幸福不是状态,而是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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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翻译:仲裁裁决书翻译模板 法律英语翻译:仲裁裁决书翻译模板由xx为大家整理。 仲裁裁决书 Arbitration Award 双方当事人: (1)申诉方/反诉被诉方:卖方 (2)被诉方/反诉申诉方:买方 Parties: (1) Claimant/counter-defendant: Seller (2) Defendant/Counter-claimant: Buyer 仲裁地: Place of arbitration: 事实 FACTS xx年,双方当事人根据某种协议规格规定签署了3份买卖一种产品的合同。在收到货运单据后,买方即按合同规定,支付了全部合同价的90%. In xx, the parties concluded three contracts for the sale of a product according to certain contract

specifications. The buyer paid 90% of the price payable under each of the contracts upon presentation of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s contractually agreed. 按第一和第三份合同提供的产品符合协议规格,第二批货物的规格在装运前就有过争议。产品抵达目的地后重新检验,发现其不符合协议规格。为便于脱手,经过某种处理,最终买方将产品卖给了第三方,损失惨重。 The product delivered pursuant to the first and third contracts met the contract specifications. The conformity of the second consignment was dispute prior to its shipment. When the product was again inspected upon arrival, it was found that it did not meet the contract specifications. The product was eventually sold by the buyer to third parties at considerable loss, after having undergone a certain treatment to make it more saleable. 卖方提请仲裁,要求收回10%的合同余款。买方提起反诉,声称应从卖方所索费用中扣除买方估计应由卖方赔偿买方的一笔费用,即:直接损失费、财务成本费、所损失的利润及利息费。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格式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辩称: 本委查明: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 根据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 三、 (一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第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非一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第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二○ 年月日 书记员: 使用说明: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中同时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争议事由(一裁终局和非一裁终局事由),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中分项裁决,但应分别告知起诉权。 2、仲裁员在裁决书原件上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裁决书原件存入仲裁正卷中保管。送达给当事人的为裁决书副本,尾页左下角空白处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仲裁员不在副本中签名。裁决书副本仍由仲裁员打印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决,不作起诉权的告知,由仲裁机构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范文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劳仲案字〔20 〕号申请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辩称: 本委查明: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 根据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 三、 (一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第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非一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第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1 -

(本页无正文)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二○ 年月日 书记员: 排版说明:页面设置:上3.5,下2.5,左2.8,右2.6;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或 43个字符)。标题中仲裁委员会名称使用二号楷体字,文书名称 使用小一宋体加黑,正文字体使用3号仿宋字。 使用说明: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中同时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争议事由(一裁终局和非一裁终局事由),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中分项裁决,但应分别告知起诉权。 2、仲裁员在裁决书原件上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裁决书原件存入仲裁正卷中保管。送达给当事人的为裁决书副本,尾页左下角空白处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仲裁员不在副本中签名。裁决书副本仍由仲裁员打印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决,不作起诉权的告知,由仲裁机构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 2 -

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 ×劳人仲字[20 ]第号 申请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辩称: 本委查明: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或证人证言等)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 根据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

三、 (仲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仲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年月日

《仲裁裁决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二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调解不成的,依法做出裁决时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区分终局与非终局裁决项目 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二)裁决书格式 裁决书可以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性质、案件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及处理过程概述。 (1)案件编号应包括仲裁机构简称、仲裁文书性质(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年份、案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籍、现住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律师只需写姓名及律师事务所所名;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情况等。有反申请并合并审理的,注明申请人(被反申请人)、被申请人(反申请人)。 (3)案由及处理过程。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果有反申请的,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委受理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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