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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一般快递出口禁寄物品

中国大陆一般快递出口禁寄物品

中国大陆一般快递出口禁寄物品

1、暂准出境货物(如展览品;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等,暂准出境

后需复运进境的);

2、药品、医疗设备等(仅正式报关(D类)允许收寄);

3、食品、音像制品(光碟、磁带、录像带等)、移动电话(手机)、宝石、珠宝、珍珠、象

牙、兽皮、毛皮(皮草)、化妆品等等(仅正式报关的(D类)允许收寄);

4、来自朝鲜(北韩)的宣传品及物品禁止出口至韩国;

5、属于国内件违法及违规禁寄物品规定的同样适用于国际件。

文秘知识-2019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精品

2019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禁 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下面是收集整理的2019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欢迎阅读 参考!! ?2019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 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2019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2019快递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 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 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 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2021年)

附录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2021年)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1.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违禁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国家邮政局颁布《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 11/6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 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公布《禁止寄递物品治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欢迎阅读参考!! 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要紧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惊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快递禁寄物品指导名目快递禁寄物品指导名目。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惊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隐秘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宝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别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方法: (一)企业发觉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马上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并且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觉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马上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并且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企业发觉各类易燃易爆等惊险物品,收寄环节发觉的,别予收寄;经转环节发觉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觉的,别予投递。对惊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惊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并且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惊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惊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快递禁寄物品指导名目物流治理。 (四)企业发觉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企业发觉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事情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企业对包装别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觉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觉的,应依照具体事情妥善处理。 (七)企业发觉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快递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快递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申通网络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收寄安全保障制度 1.各网点公司在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2.各网点公司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客户已出具安全证明的,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并保存。 3.各网点公司对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三条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各中转部应加强对中转快件的安全检查,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人员安全的快件,应立即停止操作,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总公司和相关国家机关。 第四条投递安全保障制度 各网点公司应加强对到达快件的安全检查,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人员安全的快件,应立即停止派送,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总公司和相关国家机关。 第五条快递服务人员、用户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各网点公司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寄递服务人员及客户的安全。 客户及快件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除为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各网点公司应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保密。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各网点公司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认真学习总公司各项安全性文件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的安全性文件,并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加强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 第九条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网点公司,总公司将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金,直至取消其申

违法禁寄物品及违规禁寄物品

违法禁寄物品及违规禁寄物品 违禁品分为违法禁寄物品和违规禁寄物品。违法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运输企业经营运送的物品。违规禁寄物品是指不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不能运送,或影响运输安全,不宜运输的物品。 (一)违法禁寄物品 1.1 大陆出口违法禁寄物品 第1条各种武器、仿真武器(仿真玩具枪等)、弹药、火药、雷管及爆炸物品等; 第2条国家货币(现金等)、外币、有价证券、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第3条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轮功等)有害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 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第4条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第5条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第6条白色粉状物品,白色晶体状物品,液态状物品; 第7条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第8条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及其它食品; 第9条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第10条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及其它产品(如濒危及珍稀动物皮革、毛皮等)、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第11条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第12条泥土。 1.2 大陆进口违法禁寄物品 第13条各种武器、仿真武器(仿真玩具枪等)、弹药、火药、雷管及爆炸物品等; 第14条国家货币(现金等)、外币、有价证券、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第15条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第16条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第17条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第18条白色粉状物品,白色晶体状物品,液态状物品等; 第19条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第20条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其它食品;

快递寄递物品安全保障协议书(完整版)

寄递物品安全保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邮路安全,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人身安全不受威胁,有效的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快递服务协议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道路运输安全法律、行政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章,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一)义务 1、甲方应在签订此协议时主动向乙方提供国家邮政局规定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并提示乙方在寄递物品时仔细阅读快递详情单背面条款。 2、甲方在揽收过程中进行验视,应保证物品完整性,并及时告知乙方内件是否准予寄递。 3、甲方在中转和派送环节发现乙方寄递的物品属于违禁品的,有义务按照《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通知乙方。 (二)权利 1、对乙方不能提供安全证明书,又拒绝开箱验视的物品,甲方有权拒绝揽收。 2、甲方在中转和派送环节发现乙方寄递的物品属于违禁品的,有权拒绝退还寄送费;对有危害性的违禁品,甲方将依照《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上报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一)义务 1.乙方应保证对所托运物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保管权、代理权等),并保 证所托运物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以寄递的条件、不属于《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中所列范畴,不会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工作人员对所寄递的物品进行开箱验视,此验视包括在乙方所在地、甲方所在地及特殊情况下(甲方有证据证明寄存内件属禁寄物品时)的在途验视。 3、乙方保证在申通快递运单指定位置如实填写寄件人和寄递物品的详细信息;保证所运单上声明内容为真实的物品名称及数量,不存在虚假成分或描述。托运保值物品时乙方需明示,并按规定交纳保值费用。 (二)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提供服务时出示工作证件,提供工号,并向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核实。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业务员所在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如甲方在中转和派送环节中发现乙方寄递的物品属于违禁品,并依法处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三条:安全责任 1、乙方违反上述声明、保证及行为而引发的后果,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托运的物品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损害或消耗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如乙方托运的物品因自身原因给他人造成伤害及物品或其它经济损失,引起相关诉讼、索赔请求、行政或经济处罚等,乙方应向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 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含申通快递公司因此支付的交通费和律师费)。 第四条:其他条款 1、本协议所指违禁品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污染环境及其他快件风险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邮政局颁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所列范畴。 2、协议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快递服务协议书》所载明的有效合同期届满之日止。 3、本协议作为《快递服务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与《快递服务协议书》具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与本协议有异议的条款,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邮件、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时,查验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是否符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的行为。 第三条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

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并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邮件、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强化对其从业人员验视邮件、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标准,验视邮件、快件的操作方法,禁止寄递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及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龋 (四)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七)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 制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可编辑修改-

附件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 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 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 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 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 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 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 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 -可编辑修改-

(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 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 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 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 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 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 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 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 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 寄递渠道。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 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寄递企业应当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 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 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可编辑修改-

禁止寄递物品名录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 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及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 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 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四)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七)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附件二: 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寄递企业应当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

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现各类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现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现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五)发现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 (六)发现各类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权等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七)发现各类禁止寄递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 (八)发现各类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大陆出口违法禁寄物品

大陆出口违法禁寄物品 第1条各种武器、仿真武器(仿真玩具枪等)、弹药、火药、雷管及爆炸物品等; 第2条国家货币(现金等)、外币、有价证券、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第3条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轮功等)有害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第4条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第5条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第6条白色粉状物品,白色晶体状物品,液态状物品; 第7条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第8条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及其它食品; 第9条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第10条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及其它产品(如濒危及珍稀动物皮革、毛皮等)、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第11条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第12条泥土。 大陆进口违法禁寄物品 第1条各种武器、仿真武器(仿真玩具枪等)、弹药、火药、雷管及爆炸物品等; 第2条国家货币(现金等)、外币、有价证券、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第3条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第4条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第5条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第6条白色粉状物品,白色晶体状物品,液态状物品等; 第7条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第8条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其它食品; 第9条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及其它产品(如濒危及珍稀动物皮革、毛皮等)、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第10条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第11条文物及其它禁止的文体 第12条泥土。 大陆出口限制物品 第1条鲜肉、水果(如榴莲)、蔬菜等易腐烂的物品; 第2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生漆、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 第3条粉末状物品 (不论何种颜色) 、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膏状物(如牙膏等)、外包装有危险

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导读:本文是关于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希望能帮助到您! 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17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欢迎阅读参考!! 2017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2017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2017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

韵达快递禁寄物品范围

韵达快递禁寄物品范围 国内禁寄物品物品范围 Ban guide catalog of mail items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1、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2、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等 3、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酸、火柴等 4、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液、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5、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镭等 6、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7、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华、苞、叶)、吗啡、马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他制品等 8、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9、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10、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11、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香烟等 12、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13、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14、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国际禁寄物品范围 1、鲜肉、水果、蔬菜等易腐烂的物品; 2、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生漆、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 3、粉末状物品 (不论何种颜色) 、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膏状物(如牙膏等)、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 4、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含CD、VCD)、刀具、砖块、沙石、带气火机等; 5、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各种工业废料;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包括已焚化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 6、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7、烟、酒、糖、红木; 8、任何药品、名贵药材等;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完整版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

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寄递企业应当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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