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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城市规划)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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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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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

2.1建设用地分类

2.1.1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建设用地管理

2.2.1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建设用地兼容性按表2.2.2规定执行。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2.2.3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设施的建筑面积及位置。

表2.2.2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与兼容类型

注:1符号●为兼容,○为有条件兼容,×为禁止兼容。用地兼容或有条件兼容应按相关

法规要求确定用地是“部分兼容”还是“完全兼容”其他类别用地。

2城市建设用地类别R1、R3参照R2执行;A7、A8、A9均与其他用地不兼容。

3B9参照B4执行;M3与W3除道路、公用设施、防护绿地外,不兼容其他类型用地;

S、U、G大类包括其中类和小类。

2.2.4建设用地兼容分为部分兼容、完全兼容、禁止兼容。

部分兼容为该规划性质用地允许兼容其他一种以上性质用地,兼容用地面积之和所占该地块总面积比例不超过40%(兼容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兼容比例可按建筑面积计算,即或兼容建筑面积之和所占该地块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40%)。

完全兼容为该规划性质用地允许混合其他一种以上性质用地,兼容比例最高可达100%。

禁止兼容为该规划性质用地不允许兼容或转变为其他性质用地。

2.2.5规划用地上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不属于兼容,其配套设施用地(或建筑)应按相关要求执行,主要包括:

1居住用地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小区级以下的教育、医疗卫生、托老所、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2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3教育科研用地、公园绿地(包括防护绿地)等用地的配套设施,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

2.2.6建设用地兼容时,当地面主导功能(建筑性质)发生改变,用地性质应随之调整。商业服务业等其他建设用地类别需兼容住宅的,应以满足其居住人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为基本要求。

2.3居住用地规模

2.3.1居住用地包括住宅和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2.3.2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小区或组团,其用地和人口规模应按表2.3.2指标进行控制。

表2.3.2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用地及人口规模控制指标

2.3.3新建居住用地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组团,避免零星插建。严格控制居住用地零散开发(城市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除外),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居住用地原则上不宜单独开发。

在旧城区或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或有道路、河道等类似情况,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无法调整合并的,在满足建筑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但建设用地面积小于表2.3.4规定的最小地块面积不得单独进行开发建设。

表2.3.4零散用地建设最小地块面积指标

2.4居住用地开发强度

2.4.1居住用地规划建设须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以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表2.4.1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注:1旧城区是指成片建成时间超过30年的城区(下同)。

2本表的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用地不满足配套停车位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下调容积率。

3“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等的指标按市“三旧”政策规定执行。

4人口规模按照每户12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每户3.2人的标准计算。

5因布局的合理性需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可,在不突破容积率的前提下建筑密

度经规划部门审批可增加一至五个百分点。

2.4.2居住用地规模应按表2.

3.2的规定进行控制。当居住用地规模处于居住区与小区之间时,开发强度参照表2.

4.1居住区的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处于小区与组团之间时,开发强度参照表2.4.1小区的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小于组团的参照组团开发强度指标执行。

2.4.3居住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不大于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20%(包括用地规模小于5公顷,商业服务业与住宅在同一建筑中混合设置,且住宅为主导功能)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开发强度应按表2.4.1规定执行。

2.4.4居住用地规模5公顷以上,承担片区商业服务业功能时,且商业服务业项目所占比例大于项目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20%的,则商业服

务业项目开发强度可按表2.5.1执行。

2.5商业服务业用地开发强度

2.5.1商业服务业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5.1规定。

表2.5.1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注:1本表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若用地不能满足停车位及配套设施时须相应下调容

积率。

2本表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密度指高层建筑裙楼,塔楼建筑密度一般不大于20%,

商业建筑的中庭首层通高至屋顶见光部分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建筑密度计算。但因布局的

合理性需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可,在不突破容积率的前提下建筑密度经规划部门审

批可增加一至五个百分点。

3在满足片区道路交通、建筑环境容量和城市景观等前提下,区级以上商业中心、城市综合体建筑密度可适当放宽为:旧城区不大于60%,其他城区不大于55%。

2.5.2规划用地为商业服务业,当满足居住(新增住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可兼容不大于项目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40%的住宅,住宅与商业服务业建筑容积率分别按表2.4.1和表2.5.1确定,但住宅不应与办公、酒店用房拼建或叠建。

2.5.3商业服务业用地兼容住宅,或满足2.4.4条款居住用地兼容片区商业服务业项目的,地块综合容积率R按以下计算式确定:

R=1/(B/R1+(1-B)/R2)

式中R1和R2分别为住宅或商业服务业建筑容积率,B为住宅或商业服务业计容建筑面积所占比例。

2.5.4鼓励规划建设商业居住等多功能混合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

制时,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300米半径范围内的商业居住多功能混合用地,容积率可分别按表2.4.1和表2.5.1上浮30~10%(随轨道交通站点距离增加而递减)。

2.5.5商业服务业项目计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对项目周边城市路网围合片区及影响区域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交通影响分析结论中应对项目的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置作出明确规定,当拟建项目不能满足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置要求时,则相应减少项目开发强度。

2.5.6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在沿街面设置骑楼,骑楼首层架空廊道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架空廊道进深4~5米,进深净宽和梁底净高均不小于

3.6米,并满足行人通行安全和舒适度要求(人行空间不得设置空调外机,店门不得向外开启,合理设置照明)。满足以上条件的骑楼架空廊道面积不纳入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计算,并按架空廊道水平面积的1.5倍奖励建筑面积(不临城市道路的骑楼除外),奖励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奖励建筑面积用于住宅的,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相邻公共建筑二层以上相连或跨越街区,仅用于公共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走廊(层高不大于5米)可参照前款设置条件奖励容积率。

2.6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强度

2.6.1组团级以上成规模建设,且建筑高度27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表2.4.1相应用地规模的容积率指标上浮20%进行控制。

2.6.2当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难以达到组团级以上用地规模,且满足表2.

3.4零散用地最小地块面积的,单幢建筑在满足建筑规定退让的条件下,容积率可按表2.

4.1组团级规模指标上浮30%进行控制。

2.7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及容积率计算

2.7.1建筑高度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较大体量的超高层建筑应结合用地周边城市空间容量及对城市道路交通影响情况综合确定。

2.7.2符合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的商业服务业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按建筑高度分段计算:

建筑高度小于1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现行规定计算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在100~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大于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上不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计容建筑面积的30%。

2.8工业用地及开发强度

2.8.1工业用地应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水源(径流)上游地区。

2.8.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他功能区混合布局,并与其他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2.8.3工业项目用地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楼、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用地面积(包括其指标计算范围用地,下同)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项目用地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8.4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应设置在生产区范围内,应设在相对集中独立的区域。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域周边的绿化、道路、广场等,属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2.8.5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应符合表2.8.5的规定。

表2.8.5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控制指标

注:1建筑系数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2工业建设项目建筑层高超过8米,建筑面积应加倍计入容积率。

2.8.6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

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4%。当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其建筑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4%的部分,不能视为工业用途。

经批准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应超过工业企业总用地面积的8%。成片布置的成套住宅用地应计入居住用地,并应满足居住用地配套要求。

三类工业用地及其相邻地区禁止布置职工宿舍等居住用地。

2.9物流仓储用地及开发强度

2.9.1物流仓储用地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能方便快速地进入区域或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如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和城市主干路。

2.9.2三类物流仓储选址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和村庄,并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爆、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2.9.3物流仓储宜统一规划设置物流仓储园区,集约化使用土地。物流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非直接用于存储、装卸、包装等物流作业的配套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展示厅、交易场所、值班宿舍、食堂等)建筑面积占项目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7%。

2.9.4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及建筑系数应符合表2.9.4的规定。

表2.9.4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控制指标

注:1建筑系数指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2物流仓储建筑层高超过8米,建筑面积加倍计入容积率(构筑物除外)。

2.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2.10.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行政管理、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见表2.10.1。

表2.10.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注:1本表控制指标均为上限。

2教育设施用地包括大学、中学、小学学校用地,不包括幼儿园用地。

2.10.2教育设施用地中的各类大专院校配套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10.2的规定。

表2.10.2大专院校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

注:1本表控制指标均为上限。

2普通中小学校配套教工单身宿舍应按国标《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建筑面积指标执行。

3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

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附属绿地,其中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计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3.1公园绿地(G1)

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公园绿地的建设要贯彻生态优先,经济实用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配套必要的休闲游憩设施。

3.1.1公园设计应遵循空间连续、因地制宜、地域特色、节能环保的原则,尽量保持公园原有的地形地貌。利用公园现有的河流、水塘和低洼湿地建设雨水湿地,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收集系统。

3.1.2综合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市级综合公园用地规模不小于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5%。

2区级综合公园用地规模不小于1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6%。

3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

4除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建筑物。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的檐口高度不应大于10米,但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

5公园绿地周边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的,应结合公园进行城市设计。

3.1.3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可利用居住区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附属绿地统筹建设),其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服务半径为500~1000米,园中可设置花木种植区、游憩草坪、景观水体、凉亭、雕塑、休息活动设施等。

2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不小于0.4公顷,服务半径为300~500米,

园中可设置花木种植区、游憩草坪、景观水体、凉亭、雕塑、休息活动设施等。

3社区公园至少应有一边与城市道路相邻,园中绿化面积(含水面)占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0%。

3.1.4专类公园。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历史名园等。

专类公园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0%。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

1儿童公园占地面积为2~4公顷,应当设有儿童科普和游戏设施,布置紧凑,陆域建筑密度不大于5%。

2动物园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性动物园占地面积应当大于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5%;

(2)专类动物园占地面积5~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比例不得大于15%。

(3)园内应设置适合游人参观、休息和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

(4)园内应设置安全卫生隔离设施、饲料加工场和兽医站;

(5)园内不得设置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

3植物园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性植物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5%;

(2)综合性植物园应设置体现本园特点的科学普及展览区和相应的科学研究实验区;

(3)专类植物园占地面积应为5~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6%;

(4)独立的盆景园占地面积为2~1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9%。

4特定主题公园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

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0%。

5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原有布局和名木古树。历史名园的建筑修缮及各类服务设施应与名园整体风格相一致,不得破坏和影响原有景观。3.1.5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1带状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宽度大于8米,地块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2)园内应以大面积绿化为主,布置小型休息设施;

(3)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小于75%;

(4)不得在园内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设施。

2街旁绿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其中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0%,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3城市沿海岸、河岸应因地制宜设置带状公园绿地。

3.1.6在规划的公园绿地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8.0米,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园绿地不宜配建管理用房。

2用地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可设置不大于6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但不宜设置管理用房。

3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可配建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游憩及配套设施,并分散布置,每处用房不宜大于100平方米。

3.2防护绿地(G2)

3.2.1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和城市其他功能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隔离带。城市干路、快速干路、公路、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走廊、海(河)岸线应设置防护绿地。

3.2.2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快速路和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退让用地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场地外,均应用于设置城市道路防护绿地(道路防护绿地不应纳入道路用地)。新建城市道路外侧防护绿地宽度规定为:

城市快速路两侧各设15米以上宽度的防护绿地,在城市快速路两侧

防护绿地内可设置宽度不大于10米的辅道;

城市主干路两侧各设10米以上宽度的防护绿地;

城市次干路两侧各设5米以上宽度的防护绿地。

生活性干路可不设带状防护绿地,宜设为块状绿地。

2城市规划区内公路红线外两侧不准建设区应设绿化隔离带。绿化隔离带宽度为:

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城市外环高速路外侧宜不少于50米,内侧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镇)道不少于5米。

3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不少于25米。

4城市海岸、河岸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河涌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10米(旧城区受用地条件限制时不少于5米)。

饮用水源地水体周边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100米。

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工厂的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污染严重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3.3城市广场用地(G3)

3.3.1城市广场用地指对社会开放,作为公共活动空间的广场用地,不包括以交通集散为主和单位内部的附属广场用地(在单位用地的外部对社会开放的除外)。城市广场用地可结合绿地一并设置。

3.3.2广场结合绿地设置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用地面积的25%,一般应为开放式绿地。

2商业街区绿地可结合广场一并设置,一般应设置为开放式绿地,绿地不小于广场总用地面积的30%,广场地面硬铺装不大于60%。

3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不纳入广场用地,该广场应纳入交通枢纽用地,其绿地可按广场总用地面积的10%设置。

3.4附属绿地(G4)

住宅区、工业区、物流仓储区、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配建的单位附属绿地,以及道路绿地不单独参与城市用地平衡(规划作为社区公园的除外),用地功能服从其所附属的城市建设用地性质。

3.4.1居住用地绿地

1居住区内绿地由居住区、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满足种植草皮、树木绿化覆土要求,并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地。

2居住区(包括小区和组团)内绿地率为:城市旧区改建不低于25%,非旧区建设不低于35%;城市非旧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不小于30%控制。

3居住区级绿地面积应在1公顷以上,小区级绿地应在0.4公顷以上,组团级绿地应大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用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居住区绿地布置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应至少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临。2公顷以上居住用地应设置不少于建设用地面积2%(旧城区不少于用地面积1%)对外开放的组团式附属绿地(大于800平方米的应分散点状布局),作为公众休憩使用。

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面积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并结合小区的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3.4.2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

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率不低于35%。

3.4.3公共设施用地绿地

机关团体、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科研教育用地等绿地率不低于35%;医院、疗养院、高等院校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0%。

3.4.4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

1一、二类工业用地的附属绿地率为15~20%,三类工业用地附属绿地率不低于20%;三类工业、仓储用地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

护绿地,防护绿地可结合工业园区规划在园区四周统一设置。

2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率不低于20%,物流仓储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应参照环保、防灾、卫生等专业部门要求综合确定。

3城市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应不低于40%,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4.5城市道路绿地

城市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路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2.5米。

2行道树绿带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

3道路两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以设为开放式绿地,其中绿化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用地总面积的70%。

4商业街区用地临城市道路规划设置防护绿地的,在其用地范围内可结合广场一并设置。

5道路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的要求。绿化植物应控制高度,选择不遮挡行车视线的低矮灌木和不遮挡路灯、交通标志的乔木。

3.5各类绿地设置要求

3.5.1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应按“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要求进行建设,地面应充分考虑雨水的渗透、储存、调节等功能。建造下沉式绿地和透水性地面铺装,包括透水性道路、透水性广场、透水性停车场等。

3.5.2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边缘不应高于相邻硬铺装地面(树池周边地面设置应符合8.2.9条款规定),有条件的地块应设置下凹式绿地(下凹深度宜为10~20厘米)、植草沟或能自行渗透的蓄水池。

3.5.3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下沉式绿地率应大于50%,透水铺装率应大于50%(旧城区改造用地大于20%),绿色屋顶率应大于20%。

4公共服务设施

4.1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按片区级、居住区级、小区级三级配置。居住组团级可根据人口情况,参照小区级最小规模设置幼儿园、老年人服务站点和健身设施。

4.2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使用功能主要分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社会福利与保障、公用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在区域范围内统筹安排,合理布置。其中养老服务设施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

4.3建设宜居宜业的生态型社区。居住用地应在500米范围内安排社区独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增强社区活力,减少城市道路的通勤交通。居住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居住用地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见表4.3。

4.4中小学校的选址、布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和《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2013年版)。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建成区学校用地布局确有困难或学校规模较大的,学校服务半径可放宽50%。

4.5居住人口达到小区级或居住区级人口规模的,应按表4.3配套中小学校。应配建中小学校的开发地块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开发地块在现状建成的中小学校服务范围内,且学校规模满足该地块居住人口配套需求的,可不另行配建中小学校。

2在服务范围内规划配套但尚未建设的中小学校,由地块开发单位投资建设的,该学校用地可纳入建设单位项目开发地块规划指标平衡,且项目开发地块按标准配套的学校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4.6建设用地人口规模尚未达到应配套中小学校最低标准,不具备

条件单独配建中小学校,或建设用地周边的中小学校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满足就学需求,不需要单独配建中小学校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的统筹安排在异地补偿建设学校。

4.7居住用地每4500人以上地块应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幼儿园规模和用地标准按表4.3确定。建设用地开发总量达不到4500人的住宅项目,应结合周边用地统一规划设置幼儿园用地。

4.8建设项目配建老人活动中心、托老所的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独立设置的可不纳入建筑密度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应纳入用地指标平衡)。

4.9当居住用地或人口达到居住区级规模,应设置肉菜市场,城市边缘地段新区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置小区级肉菜市场(生鲜超市)。

旧城区规划新增肉菜市场用地困难的,可结合非住宅建筑(小区级以上用地规模可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设置肉菜超市。

4.10居住用地应按人口规模,依照表4.3和10.7.5条款规定配置生活垃圾收集站点。

4.11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规划核实、同步交付使用。

有关广东省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相关规定要点

有关广东省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相关规定要点 一、相关政策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湛府函〔2012〕33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湛府〔2014〕76号) ——《根据《湛江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细则》(湛城规(办)〔2011〕48号)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 ——《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 二、相关政策条款 (一)三旧改的定义与范围,“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三旧”改造范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 (二)“三旧”改造的各类方式与流程 1、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 收回或收购土地使用权,可用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广东2009年规定 2、符合城乡规划及年度计划的情况下,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 自行改造应当制订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

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广东2009年规定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其他使用条件的(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只提高容积率的除外),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均须经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和公示程序后,按照市场价缴交或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当地审计部门。——广东2016年规定 3、市场主体,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改造应当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广东2009年规定 对于独立分散、未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原土地权利人可以优先申请自行改造或者合作改造,对于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原土地权利人可以优先收购归宗后实施改造;原土地权利人无法实行收购归宗的,当地政府可以统一收购储备和组织改造,并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确定项目改造主体。——广东2016年规定 一边临市政道路、并且面积小于1公顷和改造地块非临市政道路、并且面积小于10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应与周边地块进行整合。 4、旧厂房的改造即“工改商” 旧厂房、旧城镇改造涉及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下称“工改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的,必须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出让收益可按规定用于补偿原土地权利人。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除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该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广东2016年规定 5、旧村庄的改造: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122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123

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 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 偿或产权调换及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危旧房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 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 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使用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市属各县(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及对业 务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所规定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 各县(市)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实施部门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设、规划、财政、公安、物价、工商、税务、教育、信访、市政、司法行政、电信、供电、供水、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人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 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 (二O一一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第五章公共设施 第六章道路交通 第七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 第八章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 第九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章城市综合防灾 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 第十二章附录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 湛江市域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 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城市用地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 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 在湛江市域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2017年

.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 2.1 建设用地分类 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 建设用地管理 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建设用地兼容性按表2.2.2规定执行。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2.2.3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设施的建筑面积及位置。

012 案例三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

案例三:: 案例三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年)1 第一部分项目概况与工作框架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 湛江是我国南方重要的热带海滨港口城市。解放以来,历届市政府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都很重视。20世纪50-60年代,湛江曾掀起过园林绿化建设的高潮,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全国城市中脱颖而出,成为一颗璀灿的南国明珠,并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评价。1970年代后,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湛江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曾长期停滞不前。2002年后,湛江市政府加大了对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力度,城市景观焕然一新,全市人民无不为之欢欣鼓舞,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因此得到有效促进。 2003年初,湛江市政府进一步提出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宏伟目标,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科学地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编制了《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与《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同步推进,同期报批,充分体现了“生态优先”和“绿地优先”的现代园林城市规划理念。 经过全市人民的努力奋斗,《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城市绿化的数量和质量均有大幅度提升,城市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都取得重大进展。2005年12月,建设部经严格考核后,正式命名湛江市为“国家园林城市”,湛江成为中国大陆最南端的热带花园城市。 工作框架 二、工作框架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工作历时15个月,规划成果的内容框架如下: 1 规划文本 规划总则与目标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1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于2003-2004年间进行,主编单位是湛江市市政园林局、湛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参编单位有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中山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精一规划勘测科技有限公司等。笔者作为湛江市政府的高级顾问应邀主持了该规划的编制,具体参与指导湛江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各项工作并取得了成功。本书编辑时,对部分规划内容作了简化或缩写。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doc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文本评审稿)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组 2011年3月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领导小组 组长:阮日生湛江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魏小安中国旅游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王林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李连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梁志鹏湛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吕冠嵘湛江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员:李卫湛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林红市旅游局局长 罗锡平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杜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罗滇南市建设局局长 张文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罗辉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陈康华市农业局局长 梁车生市林业局局长 车斯文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 李更盛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局长 梁培市财政局局长 陈刘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许敏市体育局局长 黄丽萍市发展与改革局副局长 陈振华市旅游局副局长 周广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陈奇石雷州市副市长 李启明廉江市副市长 麦东生吴川市副市长 符贤徐闻县副县长 曾伟川遂溪县副县长 肖培舜赤坎区副区长 黄毅霞山区副区长 叶焕泉麻章区副区长 詹汉强坡头区副区长

课题组名单 首席专家: 魏小安教授博导中国旅游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 课题负责人: 王林教授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专家组长: 许春晓博士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主要专家: 郑焱博士教授博导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翟辅东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叶文智中国旅游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著名旅游营销专家 吴甫成教授湖南省地理学会秘书长 赵玉燕博士后北京大学 粟路军博士厦门大学 蔡卫民博士北京理工大学 熊礼明博士四川大学 刘江龙博士后中南大学 李映辉博士教授长沙大学 唐健雄博士后中南大学 刘焱博士湖南大学 周亮博士中南大学 张慧硕士长沙大学 王洁硕士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周慧硕士长沙大学 许杰兰硕士北京大学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湛府办[2010]23号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府办〔2010〕23号)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综合环境,依据《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是指《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比例: (一)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湛机关事业单位、驻湛部队)非商业楼宇、中心城区其他住宅楼或商住楼住宅部分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100%比例补贴; (二)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非商业楼宇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70%比例补贴; (三)中心城区经营性娱乐场所、旅业、酒店及商场的城市景观照明不予补贴; (四)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经改造符合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的,可享受本条第(一)、(二)项相应电费补贴。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湛江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湛江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对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做出全面梳理,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的理解,洞悉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现状 (1) 第二节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含部队、中央、省驻湛单位)和个人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按《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1994~2010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 湛江市规划局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湛江市所属各县(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参与审批建设项目选址;负责全市规划区各项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各项建设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查处违反规划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

建设的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城市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开发水平,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逐步完成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各项建设要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房屋建设和配套基础、公共设施同步进行。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对于可需要开发建设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评议和审批。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审查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规划成果必须送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逐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第九条工业项目的规划应按不同的生产类别进行合理布局,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有污染的项目应安排在远郊工业区内,市区内的污染工业应逐步外迁或转产。 工业小区必须按规则要求配套必要的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等设施。在政府统一开发的工业小区内建设的项目,只承担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经政府批准单独征地、自行开发建设的项目,除承担本项目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外,还要合理分摊工业小区内公共使用的配套设施的费用,并在项目建设前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以确保配套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工业小区(或工业项目)的生活配套设施的安排,除一类工业可在其用的30%以内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3〕8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一览表 附图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图 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的需要,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筑、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旗县所在地城镇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四类居住用地(R4)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 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 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 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 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 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 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 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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