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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与商标使用义务的冲突.docx

最新整理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与商标使用义务的冲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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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与商标使用义务的冲突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与商标使用义务的冲突

20xx年新的《商标法》出台,其中,第49条第2款对商标的使用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近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日渐激烈,“商标”作为承载着商主体所积累的商誉的重要资本,也成为当下亟待保护的对象。虽然现行《商标法》、《驰名商标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已经存在诸多关于仿冒商标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王老吉诉加多宝、费列罗诉金丝猴”等商标侵权案件仍然屡见不鲜。正因为此,拥有驰名商标的商主体,往往会预先采取一项自我保护的措施,即通过注册多个音、形、意相似的联合商标的形式,来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自己的正商标被其它商主体仿冒或影射,为驰名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所有权人的后续维权提供前期的保障机制,从而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一种更加严密且精准的保护。

遗憾的是,在我国《商标法》中对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注册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且,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注册的联合商标,往往长时间处于未被使用的状态,这是否会导致出现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商标局能否依职权撤销?他人能否申请撤销?当商标权的使用义务与驰名商标的保护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平衡两者的利益呢?

一、联合商标和防御性商标存在的原因

(一)事前预防优于事后改正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在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同类商品和服务不受限制,因此,对于这类商标,再用其注册联合商标或者是防御商标,无法达到应有

的效果。驰名商标即使不设立联合商标,权利人同样可以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实施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人们所熟知的商标,其持有人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的保护。如果相同的商品或者是相似的商标申请以及注册的商標是通过不正规手段模仿、复制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商标混淆的,禁止该类商标的使用。不同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若是模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这种行为对公众会造成严重的误导,也会损害真正的驰名商标注册人之利益,因此,不予注册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的注册应按照述标准,不与在先存在的商标相近似,但商标管理局的审查工作不可能滴水不漏,并且“近似”这一标准也较为主观,与其在他人注册与自己相似商标后进行起诉,不如事先自行注册防御性商标或联合商标从而达到先行预防的效果。既能提高效率,又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二)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与该商标相同商品甚至是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的标记,这种行为会构成商标侵权。因此,侵权成立的基本条件就是认定商标“近似”,认定工作的考虑需要综合多方面内容,包括外形、含义以及读音等,认定工作的难度较高,工作量也相对较大,外加认定工作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导致侵权行为不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商标权人只有通过注册联合商标来明确近似商标所在范围,才能够更好的为法官的判断提供客观标准和凭据。

二、商标使用义务存在的合理性

(一)社会资源的浪费

商标的意义在于对其存在价值的有效发挥,只有在商业活动中更好地使用商标,才能够使其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不仅可以让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得到良好的发挥,同时还能够发挥商标在产品宣传中的广告作用。

注册商标一般不使用撤销制度,这一立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促使商标的使用,减少注册簿当中闲置的商标,为他人进行商标的注册提供方便。撤销制度的着眼点在于充分发挥商标在经济生活当中的有效作用。被注册的商标不进行使用的,是对商标资源的浪费,车撤销制度可以让经营者取得被撤销商标的注册权,盘活闲置的商标资源,从而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除此之外,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目的还在于避免实际已经“死亡”的商标阻碍他人的注册和使用,达到对商标资源的合理利用,从而更好的促进产业的发展。

(二)避免垄断

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在于让商标注册者认识到不使用已经注册商标的后果,给注册人以警示,让他们意识到盲目注册商标是不正确的行为。如果注册人因为注册大量商标而不用,商标被撤销的,注册人之前的投资也会化为乌有。

注册商标本身是一种稀缺的资源,但是在当前的经济条件下,注册商标对经营者的意义非常重要。国家的注册制度能够授予注册人对商标的独占权,可以保护商标注册人通过注册商标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避免其权利受到侵害。如果大量已经“死亡”的商标混合在商标注册薄当中,就会给真正需要商标的经营人员带来困难,注册商标中的撤销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撤销长期不使用的商标,使竞争者能够取得商标的使用权利,有利于避免一个商标所有人垄断市场的现象产生。

三、我国联合商标和防御性商标与商标使用义务的冲突

(一)法律上的解读

联合商标的定义是,同一个民事权利主体,在同一商品亦或是类似的商品上所注册的多个相近似的商标。这一系列商标当中,主要注册和首先使用的是正商标,其他是联合商标。

我国《商标法》虽然没有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对商标权人的这种做法也没有明确的反对。商标注册实践中允许注册联合商标,其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的后续维权提供前期的保障机制。

当前的问题是很多企业申请了大量的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后并未投入使用,从而造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果申请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的是驰名商标,那么就产生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商标三年不使用即撤销”的矛盾,针对此种情形,商标局是否应该依职权主动撤销呢?他人能否申请撤销呢?

按照现行《商标法》、《商标法实行条例》的规定,商标局是应当撤销的。

首先,《商标法》第48条规定,该法律中所称的商标使用,主要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的文书上,还有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或者是一些商业活动当中,实际上商标使用就是识别商标的一种行为。而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作为正商标的保护,确实没有不符合商标“使用”范畴中的任何一项。注册防御商标或联合商标来保护正商标,并能成其为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因而,若联合商标或防御性商标超过三年不被使用,按法律规定被撤销是无可非议的。

其次,由《商标法实行条例》第66条第一款可知,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范注册的商标,没有特殊理由,使用年限不满三年的,任何私主体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长期未被使用的注册商标,并且,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时必须说明认为应当撤销的原因。商标局收到申请并受理后,应当通知该商标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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