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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区别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区别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区别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区别

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现行《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业内人士称,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亮点1:新增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中美大都会保险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张简志汉表示,此规则其实是国际通行惯例,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应该不予承保,如果有些保险公司违规承保,但出险后却以投保人有病为由拒绝理赔。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呵护,也将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com亮点2: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大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例如,王女士不久前驾车与另一辆私家车发生了碰擦,她在理赔时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保险公司、修理中心、业务员推来推去,一会儿说我保单发票没带,一会儿说汽车修理清单没带,我跑了四五趟才把资料交齐了。”在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问题不会再出现,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

亮点3:明确财产转让理赔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读:周先生的房子投保了家财险。可周先生的房子转卖曾先生后,房子发生倒塌。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对于财产保险业来说,这曾经是一大难题。新修订的保险法规避了这方面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一是明确财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

亮点4:核保期内说得清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解读:据了解,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事实上,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保险公司通常按行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以至于经常发生理赔纠纷。新保险法通过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下来,保护了投保人利益。

亮点5:规范合同“格式条款”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为了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了更严格的规定。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表示,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附格式条款,是终稿中新增的一条,“主要是为了让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一个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决定,而不是在投保以后才看到保险合同的内容。”

亮点6: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此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解读: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指出,原来的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平。所以新保险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原保险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部分的立法空白。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备考解析和习题(DOC)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备考解析和习题 2016年5月13日16:16 阅读3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备考解析: 1.死亡险中要经“被保险人同意”,可口头,可书面;可以订立时,可以订立后追认。 2.列举了两种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形:(1)被保险人明知代签名未异议;(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备考解析:死亡险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但这种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事后撤销,且需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和保险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备考解析:法院应主动审查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死亡险中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南开19春学期(1503、1509、1603、1609、1703)《保险法》在线作业0答案

南开19春学期(1503、1509、1603、1609、1703)《保险法》在线作业 4、C 一、单选题共35题,70分 1、假设李某在2009年11月20日填写了一份为期1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并在身体状况上全部勾选“正常”,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其有高血压病史,但仍同其于2009年12月2日订立了相关合同。2011年5月,李某因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A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D保险公司不得解除该保险合同,并应承担相应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题选择是:? 2、根据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对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途径是( )。 A依合同取得 B依法取得 C协商取得 D调节取得 本题选择是:? 3、如果损失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 ),则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 A未保风险 B除外风险 C被保风险 D除外责任 本题选择是:? 4、于某以45万元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30万,贷款合同为10年,每月偿还额为3500元,银行就该抵押房屋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在抵押保险15个月后,房屋遭受火灾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赔款应是( ) A45万元 B30万元 C24.75万元 D5.25万元 本题选择是:? 5、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分摊赔款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列分摊。该分摊方式叫做( ) A比例责任制 B主要保险制 C限额责任制 D顺序责任制 本题选择是:? 6、()是保险合同订立必要的法定程序。 A申请与订约 B要约与协议 C公开与公平

新【保险法】试题(卷)与答案解析

新《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说明:本套试题共45题。其中单选25题,每题2分;多选20题,每题 2.5分,漏选、多选、错选皆不得分;满分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某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起实施。(A) A.七;10月1日 B.五;10月1日 C.四;10月1日 D.六;10月1日 2.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对《保险法》做了修改。(A) A.1995;第一次 B.1996;第一次 C.1995;第二次 D.1996;第二次 3.《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原则。(D) A.尊重社会公德 B.平等互利 C.自愿有偿 D.诚实信用 4.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经营,实行管理(C) A.分业;混业 B.混业;分业 C.分业;分业 D.混业;混业 5.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D) A.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 B.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C.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 D.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 6.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何人不得解除合同(A) A.保险人 B.投保人 C.被保险人 D.受益人 7.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情形复杂的应在日内作出核定;在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应在做出核定之日起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D) A.三十;五 B.二十;三 C.二十;五 D.三十;三 8.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能指定以下何人为受益人(B) A.被保险人 B.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被保险人的配偶 D.被保险人的子女 9.对于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内怎样做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C) A.三十;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费 B.二十;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费 C.三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二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0.在财产保险中,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时,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下列保险人哪种做法符合《保险法》的规定(C)

《保险法》第65条的理解

《保险法》第65条的理解 修订后的《保险法》第65条是对责任保险及其赔偿方式的规定,在原《保险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业内同行在学习过程中,对该条款的理解有一些分歧。而该条的规定对今后责任保险的理赔,特别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及诉讼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此谈一谈自己的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该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这延续了原《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根据责任保险的性质和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但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前置条件是要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这属于特殊情况。这里讲的“可以”是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的权利,不是保险人必须向第三人直接赔偿的义务。该条款是附条件的原则性规定,不能作为保险人应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或者第三者有权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的法律依据。新《保险法》原文保留了该条,也说明责任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是没有变的。

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是本条新修订的内容,也是产生争议的焦点。这里讲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应该是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而不是仅仅确定了被保险人应该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责任的比例,准确讲是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核算出的保险赔偿金额已经确定,不是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这是两个概念。保险赔偿数额确定无争议,保险人才能在被保险人的请求下把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第三者,这是确定的债权的转让,不是保险索赔权的转移,保险索赔权还属于不确定的期权,赔不赔、赔多少只有经过理赔才知道。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对第三者叫给付保险金更为准确,是保险人把应该赔偿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应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给付第三者。 过去在保险理赔实践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险人不会直接向第三者给付保险赔偿金,而是在被保险人先行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后,才能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有些损害赔偿金额比较大,被保险人又拿不出钱来先行赔偿受害人的,保险人采取向被保险人预付保险金的办法解决,或者损害赔偿双方进入诉讼

2019年4月全国自考《保险法:00258》试题和答案解析精品文档8页

全国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保险法》试题和答案解析 课程代码:0025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1.真正意义的保险形成于公元 A.14世纪 B.15世纪 C.16世纪 D.17世纪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的起源时间。现代保险的最早形式是海上保险,发源于14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 2.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分为 A.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B.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C.原保险和再保险 D.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正确答案:D(1分)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标的的划分。保险的分类:(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2)按保险保障的对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3)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3.我国现行《保险法》颁布实施的时间是() A.1993年 B.1994年 C.1995年 D.1996年 正确答案:C(1分)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法》颁布实施的时间。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保险法》,该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正式颁布的保险法。 4.下列关于保险法调整对象表述不正确的是 A.保险合同法 B.社会保险法 C.保险业法 D.保险特别法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法的调整对象。考生需要记住保险法的调整对象:(1)保险合同法;2)保险业法;3)保险特别法。 5.保险合同是() A.单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非格式合同 D.债权合同 正确答案:D(1分)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合同的合同性质特征。考生需要记住保险合同的特征:(1)债权性;(2)非典型双务性;(3)强制有偿性;(4)射幸性;5)不要式性;(6)格式性。 6.保险人是指() A.保险受益人 B.买保险的人 C.被保险人 D.保险公司 正确答案:D(1分)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保险人的理解。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有

2020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2020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2016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解释三》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为防止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第31条要求,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34条要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 免被保险人因他人为其投保而遭受伤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直接 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对于此类影响合同效力、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审查。鉴于此,《解释三》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目 的在于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 险人。 (二)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 死亡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承保对象,关系重大。为防止死亡险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保险法》第33条、34条对死亡险作出 特别规定。实践中,以上规定存在不当适用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 在承保时未主动审查死亡险的订立是否符合以上规定,但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却以保险合同违反以上规定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拒赔。针对该问题,《解释三》第1条对《保险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 规定进行细化。 (三)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

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特定险种时会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更好地控制风险。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安排进行体检后,投保人 是否仍需要如实告知,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针对该问题, 《解释三》第5条明确,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 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鼓励 最大诚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同意订立保险合同,构 成弃权,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 求解除合同,否则有违诚信。 (四)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较长,为防止保险人仅因投保人未及时支付某期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37条确立了复效制度, 其规定的复效需要“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把能否复 效的决定权交予保险人,剥夺了投保人申请复效的权利,使保险合 同复效制度丧失了应有的功能。鉴于此,《解释三》第8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原则上应予 恢复效力,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为防止 保险人收到复效申请后长时间不作答复,《解释三》第8条规定了 保险人的答复时限。 (五)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的一类主体,是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实践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 都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由 于保险格式条款不够明确以及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的变化,受益人如 何确定在实务中存在争议。《解释三》第9条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突 出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还可以变更受益人。对于受益人的变更,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受益人变更应当征得保险人同意,并且在保险人办理批注后才产生效力。这种观点不符合变更行为属 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主决定权的实现。鉴于此,《解释三》第10条借鉴域外相关做法,规定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时生效。同时,

保险法案例分析

浅析车险“高保低赔”保险欺诈 案情简介: 案例一、 北京车主高先生于2003年购买一辆轿车,随着时间的推移,到2010年其购买的汽车保险中车损险和盗抢险金额差距太大。其中车损险保额19万元,盗抢险保额10万元。高先生认为,不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被认定是不足额投保;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出险后只能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有失公平。于是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定,根据《保险法》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所对应的保费不应收取,判决保险公司退回多收的保费。高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按照新车购置价19万投保,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给车主旧车的价值即10万元,多出来的9万元保额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 案例二 宁波车主周定海于2001年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投保,每年都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投保,并依据14万元的保额缴纳保费,其中车头部分以新车价8.89万元计算保额。一次事故后,宁波价格中心评估车头部分损失3.6万元。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和车辆实际价值赔付周定海2.09万元,与实际修理费相差1.6万元。车主周定海认为,投保时按照新车,理赔时没有按照新车处理,明显不合理,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定周定海按照实际修理费用索赔败诉。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保费无效。这就说明,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周定海的代理律师据此对现行保险行业执行的车险条款提出质疑。 案例分析: “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并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全损时,保险公司按照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新车购置价赔付。.那么“高保低赔”是否属于保险欺诈呢? 反对者认为车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不断变化。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仅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以保险金额为赔偿限额。之所以采取就低不就高。一方面它符合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另一方面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比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毁车来牟利。除此之外,这也是国际上财产险的通用规则。对于仅需换件的车主而言,以新车价格承保较为方便;对于车辆全损的车主而言,按新车承保,旧车赔偿不公平。反对者指出车辆全损在车险理赔中不超过1%。“高保低赔“的实质未能兼顾99%和1%车主的利益。为了保全99%车主的利益而牺牲1%车主的利益无可厚非,认为“高保低赔”不属于保险欺诈。 而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貌似是1%车主的利益,其实落实到1%车主身上那就是100%的利益。法律的价值标准是人人享有公平与正义,不能为了多数人

新保险法试题和答案

新《保险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说明:本套试题共40题。其中单选20题,每题2分;多选20题,每题3分,漏选、多选、错选皆不得分;满分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经营,实行管理(C) A. 分业;混业 B. 混业;分业 C. 分业;分业 D. 混业;混业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 在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D) A.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 B.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C.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 D.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 3、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何人不得解除合同(A) A. 保险人 B. 投保人 C. 被保险人 D. 受益人 4、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情形复杂的应在日作出核定;在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应在做出核定之日起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D) A. 三十;五 B. 二十;三 C. 二十;五 D. 三十;三

5、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能指定以下何人为受益人(B) A. 被保险人 B. 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 被保险人的配偶 D. 被保险人的子女 6、对于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怎样做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C) A. 三十;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费 B. 二十;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费 C. 三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 二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在财产保险中,在合同有效期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时,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下列保险人哪种做法符合《保险法》的规定(C) A. 将收取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给投保人 B. 将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C. 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D. 以上皆不对 8、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为赔偿计算标准(B) A. 约定的保险价值;约定的保险价值 B. 约定的保险价值;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C. 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约定的保险价值 D. 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9、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B)

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对保险业务的影响

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对保险业务的影响 根据最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示人身保险运营流程设计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核保(承保)结果的通知(第三条)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解释》第三条]:保险法第十三条中的“及时”可以根据同行业中同类险种正常工作流程所需要的时间确定。 投保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投保人。 核保后,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是否承保的结果。由于“及时”不好确定,最好于投保书中明确告知客户公司将做出承保决定的时间。这里可能会产生的一个后果就是,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公司没有在上述时间内发出拒保或者承保的通知(承保的通知可直接为保险单),将视为合同已经成立。这时一旦客户按照投保书上的要求缴费,就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业务流程中,需要对做出核保过程所花费时间作充分考虑。 2、关于收费(第五条) [解释第五条]:投保人在交付投保单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交纳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视为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 当事人提出按照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但约定交费宽限期的,保险人对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因以上情形承担保险责任的,可以从保险赔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 投保书中可说明客户交费的时间:签发保单后确定的日期。对于银行转帐,由公司主动进行,如果帐户中没有足够余额,则合同不生效。对于现金缴费方式,客户大多会委托业务员代交,则难以保证时间的准确性。 业务流程中,需要对是否允许现金收费以及业务员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控制。 3、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第六条) [解释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依据保险法、本解释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保险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协议解除的,保险合同自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时解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根据司法解释,除非合同约定一定的情况出现合同(自动)解除,公司在解除合同时都需要书面通知投保人。否则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业务流程中,需要考虑解除通知书的格式和通知书回执管理。4、关于补充告知(第七条) [解释第七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 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保险人在合理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在诉讼中保险人以投保人履行未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知识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知识点解析 1、什么叫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制度有哪些特点? 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保障性。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 二是法定性。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在全社会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使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是互济性。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作用,分散用人单位和个人风险。 四是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通过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和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五是广泛性。社会保险制度覆盖所有职工和城乡广大居民。 3、社会保险的方针是什么? 社会保险的方针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广覆盖”,是指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将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城乡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保基本”,是指社会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定位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使其在年老、疾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多层次”,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的结构有基本社会保险、补充性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基本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其待遇水平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需求为标准;补充性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辅助性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可持续”,是指通过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实现社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4、哪些人应当或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怎样筹集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目前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要参加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最新保险法期末重点复习材料

复习提纲 多选(10*2)、单选10*1)、名词解释(8*3)、简答(5*4)、案例分析(2*13) 1、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特点:(1)保险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 (2)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 (3)保险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 (4)保险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5)保险以经济补偿为目的 2、保险法律关系的特点 1、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3、保险社会关系中存在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4、是以保险权利义务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保险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特征 1、保险法是私法; 2、保险法是具有公法性的商法; 3、保险法是公益法; 4、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 4、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一)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 (二)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a、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

新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新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新《保险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题,每题题。其中单选20说明:本套试题共40分,漏选、多选、错3202分;多选题,每题分。选皆不得分;满分100 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1 管理)(C实行经营,行 B. A. 分业;混业混业;分业D. 分业;分业 C. 混业;混业时应对被保 2、人身保险的

投保人在 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 )D(.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A. 立 B.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C. 立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D.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3 A何人不得解除合同()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 C. 投保人A. 保险人B. 受益人D. 人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4对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日内作出核定;在情形复杂的应在 应在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出核定之日起 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D并说明理由(. ;三十 A. 二 B. 五 ;三十

二十;C. 三D. 五 ;三十 、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5 B)险,不能指定以下何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所在 B. A. 被保险人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被保险人的子女被保险人的配偶 D. C. 、对于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6日内怎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样做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C)A. 三十;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费 B. 二十;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费 C. 三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

风险提示 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订。第一次是在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进行了修订,重在保险业法部分。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超出了预期,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和问题,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于是相关部门启动了保险法修订工作。本着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完善保险合同,规范保险公司运营,加强监管以及为保险业创造更为开放的竞争市场的修法理念,此次保险法修订幅度很大。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8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19个,修改条文126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3个。 一、对新保险法有关修改重点的简要介绍 (一)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相比原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受如下限制: 1、投保人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轻过失不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为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3、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 此规定对保险公司业务影响甚大,公司应大力整顿销售误导行为,严格规范核保程序。 (二)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作了完善规定 新保险法明确和细化了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规制: 1、新增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其内容。 2、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而原保险法仅要求明确说明,不要求作相应提示。 3、新增判断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即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4、格式条款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相较原保险法,此次修订明确适用对象为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新保险法司法解释

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保护解决理赔难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 人民网记者白龙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修订前的保险法为旧法,修订后的保险法为新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本解释)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制定本解释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保险法的此次修订,从篇章结构到具体条文,修订的幅度都比较大。特别是保险合同一章,条文数目从60条调整为57条,被修订的条文达48条之多。新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在新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受到新保险法的保护。新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将面临许多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新法做出规定,以统一裁判标准。 新法虽对保险业管理的修订内容也很多,但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况看,绝大部分是保险合同纠纷,急需解决新、旧法衔接的也是这类问题,尤其是履行期限较长的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而关于保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很少,新旧法适用衔接的问题并不突出,且通过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基本可以解决。因此,本解释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问:本解释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首先,该司法解释贯彻了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很重要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制定新旧法适用的衔接办法,也是贯彻了这一原则,同时又注意了在适用法律上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第二,既要符合合同法共性的要求,又要符合保险法作为特别法的要求。本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六条,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有关新旧法适用衔接的规定是一致的,第三条至第五条主要反映了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性。 另外,本解释贯彻了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的精神。同时,基于保险法的特性,考虑到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是依据旧法订立的,新法施行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然处于延续状态,此时的行为和事件应当受到新法的规范。另外,还有两种例外情形,即第二条的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第四条关于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的规定。

新保险法亮点解读 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新保险法亮点解读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来源:作者:日期:10-02-06 亮点一:拒赔不再容易 案例:刘某,2003年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病退手续。2005年,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展业,刘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5万元。起保日期为2005年5月14日,刘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刘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2008年,刘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刘某买保险前患有严重肺气肿,这显然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保险公司表示,刘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然投保已经超过两年,但不能予以理赔。 新规: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解析:近年来,国内部分保险公司形成了一种“潜规则”:保险人收取保费时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出险时则竭尽全力严格审查,非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不可。有的保险人甚至明知投保人做的是不实告知,也不制止。这样一来,如果不出险,就坐收保险费;如果出险,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这种事情多了,很多人得出保险公司“都是骗子”的结论。 这一状况有着深刻的法律根源。原来,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各保险公司目前使用的保险条款中,都未对保险人的这一做法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留下了不利于投保人的法律漏洞。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当属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当然,如果投保人一开始就是为了诈骗保险金或恶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亮点二:保险利益主题范围扩大 案例:2006年,宁波某单位为员工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险作为福利。之后,员工张某家中失火,财产损失大半,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 篇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略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写入保险合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定引发了很多争议,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混乱。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专门用了五条内容对保险法第十七第二款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说明。《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免责条款范围进行了界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标准及证明责任等进

行了细化。本文将以上述规定为分析起点,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析。 一、免提条款的认定 对于免责条款的定义,《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 了概括性规定,即免责条款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该内容的理解,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理解:一种是狭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条款中以“免责条款”、“责任免除”、“除外责任”等名义出现的条款,其余的条款均不是免责条款;一种是广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一切从实质上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第三种是折衷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1—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条款,该条款不仅仅指保险合同中以“责任免除”等名义出现的条款,还包括其他实质上限制或免除保险金赔偿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条款。 (1)《司法解释二》采用了折衷说。《司法解释二》第 九条规定,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为免责条款。应当说,该规定合理的平衡了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利益,为厘清免责条款范围提供了制度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两种错误的倾向:

保险法以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十一届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法试题和答案详细解析

新保险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A ) A、合同行为 B、经济制度 C、风险转移机制 D、保险行为 2、我国《保险法》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D )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A、保险经纪人 B、风险经理 C、保险中介人 D、投保人 3、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何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D ) A.投保人B.受益人C.被保险人D.保险人 4、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在下列哪种情形下成立(B) A、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时 B、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时 C、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检验保险标的后 D、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时 5、保险合同成立后,关于合同解除权说法正确的是(A ) A、投保人可单方解除保险合同 B、保险人可单方解除保险合同 C、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保险合同方可解除 D、保险合同一经成立,非经法定事由出现,合同不得解除 6、保险合同是(A)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投保人与保险人 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C、受益人与投保人 D、受益人与被保险人 7、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B)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A、十五日 B、三十日 C、四十五日 D、六十日 8、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经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人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A )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A、三日 B、五日 C、十日 D、十五日 9、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B ) A、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退还保险费。 B、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C、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但保险期限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D、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对于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0、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A ) A、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还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B ),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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