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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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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大作业(一)

考核形式:理论分析

考核要求:选取《国家赔偿法》教材中第一、二或三章中的一个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理论及实践的探讨。

考核目的:培养学生理论分析的能力,作为法学专科的学生应当具有一定的理论分析能力。从而能够更好的分析实际问题。

格式要求:打印、手写均可。打印用A4纸宋体小4号字。800―1000字

《国家赔偿法》是“宪法承诺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是国家作为责任主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否定性行政行为和否定性司法行为积极承担责任的特殊性法律,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官有必要认真学习,以掌握国家承担责任的基本情形与程序规定,达到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后来,随着学习地深入,自己又意识到,“预防为主,惩防并举”是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本工作原则,国家赔偿莫不与其存在相通性。因此,认为学习《国家赔偿法》不应局限在惩戒上,而重点应放在预防上。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在“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上讲的,“要秉承‘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司法理念。”

然而,“防为上”,如何防呢?笔者以为,应从“知”着手。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毛泽东的“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观,古文的“知”、“智”相通,无不体现了“知”的重要性。本文所讲的“知”,主要指:

一、了解修正《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和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规定

法院作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分为两大类。一是刑事司法赔偿;二是非刑事司法赔偿。刑事司法赔偿主要对错拘、错捕、错判和事实上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非刑事司法赔偿主要是对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执行等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刑事司法赔偿在赔偿义务机关上增加了两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国家承担赔偿的情形上增加了两种情形,修正了一种情形。

增加的是:(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判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判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里应该注意一点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也可能造成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它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②最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判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的是:“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里将虐待,放纵他人虐待列为国家赔偿的情形,说明了国家对尊重人权的重视。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判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对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确立了以违法为主、结果和过错为补充的多元化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其二明确了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了解《国家赔偿法》修正的基本内容,并从修正的基本内容中感悟修正《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

原《国家赔偿法》是十五年前制定的,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诸如:违法规责原则相对单一,违法确认程序使赔偿请求人实现权利的门槛过高,赔偿范围偏窄,赔偿标准偏低,赔偿程序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不足,缺乏证据规则和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赔偿费用支付制度不合理,等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法实施后陆续颁布了若干重要的司法解释,以加强对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指导,但仍难以弥补立法的不足,造成使用的诸多困难,以至于严重不能适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形势需要。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增加了协商程序、听证质证程序、签收初审和告知义务程序,修正了举证责任,完善了国家赔偿的机构建制,扩大了国家赔偿范围,完善了国家赔偿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等等。具体是:

1、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确认程序事实上存在如此缺陷:浪费审查资源,给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设置障碍。原因是确认程序缺乏规制,容易造成确认权滥用,阻延赔偿时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删去原《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和第20条第1款“依法确认”字样,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取消了确认程序,确认功能仍然存在,这就是确立了“确赔”合一的国家赔偿程序,因为“违法才赔”是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

2、增加了协商程序。“协商程序”是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在先行处理程序中增加的规定。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3条第1款均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协商程序”的法理基础是行政赔偿可以适用调解。但协商不是没有限制的随意协商,只能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本法规定协商,不能就赔不赔进行协商。也就是,既不能为了逃避责任协商不赔,也不能为了平息矛盾对不该赔的协商给予赔。因为赔偿义务机关协商是代表国家行为,不能慷国家之慨。另外,协商结果还要用“决定书”确认。

3、增加了举证责任和听证质证的规定。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两条作为第15条、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被羁押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这两条规定不仅增加了举证责任的规定,而且实行了举证责任转移。那就是,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被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被请求人对“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听证,主要是赔偿义务机关审查自赔案件的程序规定。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2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

质证,主要是对赔偿委员会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规定。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举证责任和听证质证的规定,完善了国家赔偿程序。

4、增加了签收初审和告知义务,明确了决定的送达期限。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1条作为第12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另外,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还增加2条作为第13条第2、3款和第23条第2、3款,它们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国家赔偿程序,有利于国家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5、完善了赔偿案件复议条件。原《国家赔偿法》规定,复议是原则,不复议是例外,即当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才不要求复议。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将不复议作为原则,只有满足条件时才能申请复议。依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申请复议的条件是:①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规定;②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③赔偿请求人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另外,该条还明确了复议的起始时间,“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之日”,该规定方便了受害人申请赔偿,更加合理。

6、设定了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期限。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1条作为第28条,规定,“人民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该规定防止了久拖不决案的发生,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7、增加了审查复查监督程序。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1条作为第3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无监督便无权利”,监督程序的增加,有利于确保受害人权益的实现。

8、增加了赔偿标准。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对原《国家赔偿法》第27条进行修正,作为第34条。修正的第34条从下面四项增加了赔偿标准:①对造成身体伤害,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加了“护理费”;②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加了“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③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最高限额提升到“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④将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提升为“当地最低生活保证标准”。

9、增加了赔偿范围。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对原《国家赔偿法》第30条作了修正,作为第35条。修正的第35条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就是,无论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只要侵犯了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都要承担精神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在侵犯财产权方面还增加了对“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赔偿等

10、明确了赔偿委员会的设置。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对原《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1款作了修正,作为第29条第1款,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该规定主要是取消了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上限,而且“确赔合一”的立法思想也赋予了赔偿委员会实质的审查权。

其实,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还增加了“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规范了诉讼时效等,这里不再赘述。

总之,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200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开始着手该法的修改研究工作,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专家研讨会及国际研讨会,在全国10余个省市进行了大量调研。现在颁布实施的,也曾历经4次审议才通过。另外,11月25日最高法院为此还专门召开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进行贯彻执行的宣传引导。因此,每位法官一定要把学习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作为自己的必须课,以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综合素养,达到掌好权、用好权,避免国家因己承担赔偿责任的终极目的。

《国家赔偿法》大作业(二)

考核形式:学习体会

考核要求:结合自己在学习中掌握和理解的实际情况,谈自己学习《国家赔偿法》体会,要求真实。

考核目的:既要检验学员掌握国家赔偿法基本知识的情况,又要考察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学以致用的能力,检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格式要求:打印、手写均可。打印用A4纸宋体小4号字。800―1000字。

并对该法进行了深入的学习,现就学习的心得与大家分享。

一、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

原《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涉及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这实际上是由侵权人自己确认自己违法,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者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这样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新《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程序中的“确认前置程序”,将确认程序与赔偿程序合并在一起,只要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就可以直接提出赔偿请求。

二、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

在民事赔偿中,《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法律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规定。原《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也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得不到满足,但是公权力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将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司法解释。

三、完善了赔偿范围

原《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违法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才纳入国家赔偿,新《国家赔偿法》删去了“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新《国家赔偿法》完善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

1、完善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赔偿。原《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

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原因中,因监管人员虐待,或者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占有相当比例,因此新《国家赔偿法》将虐待、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纳入赔偿范围。

2、完善了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侵犯人身权的国家赔偿。原《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作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对什么是错误拘留和逮捕,在执行中和理解上存在不同认识,影响了对赔偿请求的处理。

本次修改根据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不同性质,区别情形作了修改完善。“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保障了赔偿费用支付

赔偿金能不能真正拿到,是赔偿请求人最关心的问题,由于原《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出具体规定,赔偿金并没有法律保障。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就使赔偿费用的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

五、明确了双方举证义务

原《国家赔偿法》对举证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时均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新《国家赔偿法》明确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新《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六、完善了赔偿审理程序

明确了国家赔偿程序的期限要求、审理程序及方式;增加了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的程序性规定;行政赔偿程序中,增加了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递交的申请书时,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国家赔偿法》大作业(三)

一、名词解释

1、及时履行:

2、职务行为主体:

3、立法赔偿:即国家对立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之损害的赔偿。

4、刑事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有限制的赔偿。公民在受到不公正的损害后可以申请司法赔偿。

5、征用:

6、行政处理:就是行政处理先于诉讼解决。它要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对此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人才可以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二、单项选择题

1、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A)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A.10

B.15

C.30

D.60

2、1873年勃朗戈判例正式确立了( C )国国家赔偿制度。

A.英

B.美

C.法

D.德

3、( C )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A.职务行为主体

B.职务违法行为

C.损害

D.因果关系

4、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服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6、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B )年。

A.1

B.2

C.3

D.5

7、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各国在其各自的赔偿法中在赔偿标准上大致奉行的原则?( B )

A.惩罚性

B.赔偿性

C.补偿性

D.慰抚性?

8、( A )赔偿是我国司法赔偿的主体。

A.刑事

B.民事

C.行政

D.立法?

9、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D )倍。

A.5

B.10

C.15

D.20?

10、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A )倍。

A.5

B.10

C.15

D.20?

三、多项选择题

1、赔偿请求人可以凭生效的( ABCD )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A.判决书

B.复议决定书

C.调解书

D.赔偿决定书

2、各国在其各自的赔偿法中在赔偿标准上大致奉行哪些原则?( ACD )

A.惩罚性

B.赔偿性

C.补偿性

D.慰抚性?

3、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有( ABCD )

A.违法采取查封、扣押

B.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已执行

C.违法采取冻结、追缴

D.再审改判无罪,原判没收财产已执行

4、2001年5月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01年11月李某被取保候审。2004年,县公安局撤销案件。次年3月,李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李某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于2006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对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不应按照下列哪个年度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ABD )

A.2002

B.2003

C.2004

D.2005

5、县工商部门以办理营业执照存在问题为由查封了张某开办的美容店。查封时,工商人员将美容店窗户、仪器损坏。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撤销了工商部门的查封决定。张某要求行政赔偿。下列哪些损失属于县工商部门应予赔偿的费用( BC )

A.张某因美容店被查封损坏而生病支付的医疗费

B.美容店被损坏仪器及窗户所需修复费用

C.美容店被查封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D.张某根据前一个月利润计算的被查封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

6、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 ABCD )

A.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赔礼道歉

D.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7、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可分为哪些类型。( ABC )

A.立法赔偿

B.行政赔偿

C.司法赔偿

D.国际赔偿

8、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工作人员应当包括( ABCD )

A.公务员

B.审判人员

C.检察人员

D.公安人员

9、在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ABCD )

A.职务行为主体

B.职务违法行为

C.损害

D.因果关系

10、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有( ABCD )

A.违法采取查封

B.违法采取扣押

C.违法采取冻结

D.违法采取追缴

四、简答题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有哪些?

2、2010年5月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程序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五、论述题

试述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培育具有的重要意义。

《国家赔偿法》大作业(四)

一、名词解释

1、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职务违法行为:

3、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4、民事司法赔偿:

5、征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无偿地强制性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财物和费用,将其收归为国有的行政措施。

6、金钱赔偿:是指以货币支付的形式,在计算或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额度的赔偿。

二、单项选择题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A.1

B.2

C.3

D.6

2、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A.10

B.15

C.30

D.60

3、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是()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4、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国家赔偿方式的种类?()

A.金钱赔偿

B.恢复原状

C.返还财产

D.赔礼道歉

5、某县工商局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品包装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扣押封存该厂胶片带成品通知书。该厂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某县工商局的扣押财物通知书,并提出下列赔偿要求:返还扣押财物、赔偿该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该厂名誉损失和因扣押财物造成该厂停产损失100万元。后法院认定某县工商局的扣押通知书违法,该厂提出的下列何种请求事项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A.返还扣押财物

B.某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

C.某厂名誉损失

D.某厂停产损失100万元

6、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1

B.2

C.3

D.6

7、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

A.《钦定宪法大纲》

B.《共同纲领》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8、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

A.5

B.10

C.15

D.20

9、2003年5月张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03年11月张某被取保候审。2006年,县公安局撤销案件。次年3月,张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县公安局于2007年12月作出给予张某赔偿的决定书。张某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于2008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对张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按照下列哪个年度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A.2004

B.2005

C.2006

D.2007

10、2005年4月5日,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甲在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乘坐在非法营运车辆上的孕妇乙重伤,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C.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D.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及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多项选择题

1、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现实条件有哪些()

A.政治条件

B.经济条件

C.法律条件

D.思想意识条件

2、2005年4月5日,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甲在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乘坐在非法营运车辆上的孕妇乙重伤,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C.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D.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及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服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4、张某租用农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A.门面租赁费

B.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

C.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

D.停业期间张某依法缴纳的税费

5、兴汇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人工草坪,某海关征收关税和代征增值税后放行。后某海关发出兴汇有限公司进口人工草坪税则归类错误导致税率差异,遂又向兴汇有限公司补征关税和代征增值税近5万元。兴汇有限公司以第一次征税行为违法致使其未能将税款纳入成本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某海关赔偿,在遭遇拒绝后,兴汇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此案为涉外行政案件

B.因兴汇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补征税款的决定停止执行

C.兴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要求

D.兴汇有限公司应当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6、赔偿请求人可以凭生效的()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A.判决书

B.复议决定书

C.调解书

D.裁定书

7、下列选项中哪些不是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8、我国国家赔偿方式的种类有哪些?()

A.金钱赔偿

B.恢复原状

C.返还财产

D.赔礼道歉

9、下列选项中哪些不是我国司法赔偿的主体。()

A.刑事赔偿

B.民事赔偿

C.行政赔偿

D.立法赔偿

10、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简答题

1、简述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

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从侵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2、简述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具有的特点。

第一、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赔偿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三、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就其活动方式来讲,是国家机关将国家赔偿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事实中的活动,是个别性的运用国家权力的法律活动。

第四、正是由于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具有将具有将赔偿法的一般规定运用到具体事实的特点,要求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作出主动性、创造性的活动,对具体情况要有客观、全面的分析,对国家赔偿法律规范要有完整、准确地理解。

五、论述题

试述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

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17条、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形式国家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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