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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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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international trade,payment modes of

国际间因商品交换而发生的、以货款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债务的清算方式。不同的支付方式包含着不同的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法。

订货付现和装船前付现前者是指买方须于合同签订或订货时,或其后指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一般是通过银行,将全部货款汇付给卖方。后者是指买方应在货物装船前若干天,付清全部货款,作为卖方装船的条件。这种支付方式对卖方最为有利,但买方却要因此承担较大的风险,并积压资金,因此使用范围较窄,大都限于专为买方加工的特种商品或是买方急于求购的畅销商品的交易。

交货付款作为一种原则,指买方只有在卖方按指定地点交货时才承担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货和买方付款互为条件。这种原则普遍适用于以实物交货为特征的各种买卖合同。例如,工厂交货合同、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等等。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常见的“交货付款”条件是交货付现,指买方在卖方交货时即付现金。如合同中没有其他规定,交货付现一般是买方在接受货物后,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卖方。

交单付款作为一种原则,指买方在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合格的装运单据,即承担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单和买方付款互为条件。卖方只有在买方付款或承诺付款的条件下,才交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提单)和其他货运单据;买方只有卖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单据时,才予付款或承诺付款。货物所有权一般是在买方付款、取得单据时转移。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常见的交单付款条件是交单付现,即由买方在卖方交单时即通过银行汇付现金。

记账记账又称专户记账。卖方将货物装运出口后,即将货运单据径寄买方,货款则借记买方帐户,然后按约定的期限,定期进行结算。结算时既可规定由买方将帐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也可规定由卖方开具汇票向买方收款。实质上记账是一种赊销交易。卖方要在交货若干时日后才能收回货款,所承担的风险较大,一般也难于向银行取得资金融通。所以这种方式多半是应用于出口商与其分支机构或有特殊关系的客户之间的贸易。

托收指债权人将金融单据或随附有关货运单据委托第三者收取款项或取得债务人对汇票的承兑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上,托收一般是指出口人将金融单据等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行为(见托收)。

信用证一种由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量使用的商业跟单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在受益人遵守信用证所有条件下,凭指定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见信用证)。

分期付款全称为按工程或交货进度分期付款。这是生产周期长、原材料昂贵或专门为买方加工生产的一些大型机器设备、工程项目等交易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其具体做法是,在签订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由进口人根据出口人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及银行出具的退款保证书(担保出口人未能履约,银行负责退回货款本金及利息),付一定百分比的货款,通常是5%~15%作为定金。其后则分若干期支付,每期付款的日程和每期支付的金额,则根据商品的性质、加工阶段或交货日程,由买卖双方约定。最后一期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时或到货后或质量保证期届满时付清。因此按分期付款条件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即期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

延期付款是通过提供中长期信贷以推动出口,尤其是机器设备出口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许多国家,属于出口信贷中的卖方信贷的范畴。常见的做法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订约后的一定时期内,由进口人凭出口人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出口人银行提供的退款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交付一部分货款,一般是5%~15%作为定金,然后像上述分期付款一样,按工程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一小部分货款,这部分货款可用远期汇票或期票支付。其余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段时间内,一般是3~5年,也可长达15年,分期(通常是每半年1期)连同利息一并支付。

在延期付款条件下,出口人为了本身周转的需要,在给进口人提供信贷的同时,需要向银行贷入资金,而这方面发生的利息费用,通常都要转移给进口人负担。由于延期付款的货款大部分是在交货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所以它是一种赊销,也就是买方利用了卖方的资金。在延期付款的场合,如合同无特殊规定,货物的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1.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本术语以EXW(… named place)表示

卖方在其商品的产地或储存地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

务、买方则负责自行将货物装运,并承担其间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

用。包括货物出入境手续和费用。

这个术语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少的贸易术语,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

理货物出境手续时,则不宜采用这一方式。

2.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本术语以FAS(… named port of shipment)表示

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若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

岸,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卖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

装船,出口结关的手续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宜采用这一方式。

3.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本术语以DAF(… named place)表示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将货物运至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

(出口国或进口国的边境),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

这一术语主要适用于毗邻国家之间的陆路运输交易。但术语本身对运

输方式来加限制。

4.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本术语以DES(…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

控制之下,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DES和CIF在主要价格构成上有相同之处,即货价中都包含运费和保

险费。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划分上不同。主

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CIF是象征性交货,买方应凭单付款;DES是实际交货。卖方必须把货物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买方才有责任付款。

?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不同。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DES以在目的港实际交货后为责任转移的界限。

?保险性质不同。CIF中卖方办理保险是一种义务,应按台同或惯例规定履行;而DES卖方是为自己买保险,不构成一种义务。

?CIF合同为装运台同,只规定装运时间;DES合同为交货合同。必须规定到货时间。

5.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本术语以DEQ(…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卸至码头卖方还应负责取得进口

结关的有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然后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

通常情况下,DEQ后面应加注“Duty Paid”,即由卖方支付进口关税、

进口增值税等税、捐。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卖方不负担增值税(VAT),则应加注“VAT

Unpaid”。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并支付关税,则应

加注“Duty UnPaid”。

6.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本术语以DDU(…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

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交由买方处置,卖方并承担货物运

至该处的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费,

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必须负担由于他未及时办理

货物进口结关手续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实际业务中货物均以集装箱方式装载。

7.备完税后交货(……指定自的地):本术语以DDP(…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

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处置。卖方还应承担交

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把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

以及支付进口关税和其他捐税。

与EXW相反,DDP是卖方所承担的义务最多的贸易术承术语。

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实际业务中货物均以集装箱方式装载。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2008年03月09日星期日17:33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买方直接付款、银行托收和信用证。

一、买方直接付款

买方直接付款是指由买方主动地把货款汇付给卖方的一种付款方式。买方在安排付款时,虽然要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对货款的收付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一种基于商业信用的付款方式。买方付款可以有不同的安排,主要有以下几种:

㈠订货付现

订货付现(Cash with Order)是指卖方要求买方在订货时即预付全部货款或部分货款。这是对卖方最为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并不普遍。

㈡见单付款

见单付款(Sight Payment)是指卖方在发运货物后,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然后由买方在收到单据之后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付给卖方。根据付款方式,可以将见单付款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1、信汇(Mail Transfer, M/T)

由买方将货款交给本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通过邮政寄交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信汇结算费用低,速度慢。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

基本与信汇相同,只是买方要求本地银行通过加押电传方式或SWIFT(英文全称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一个国际银行间合作组织)将付款委托书通知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

3、票汇(Demand Draft, D/D)

买方向当地银行购买银行即期汇票,自行寄给卖方,由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持汇票向卖方所在地的有关银行取款。

二、银行托收(collection)

㈠托收的概念和分类

托收是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款。托收仍是一种商业信用。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光票托收是指卖方仅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而没有附任何单据。跟单托收是指卖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支付一般都采用跟单托收。

㈡跟单托收

1、跟单托收的有关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国际上规范托收的规则主要是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该规则1958年制定,经多次修改,现行文本是1995年通过,1996年施行的《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Uniform Rules of Collection,URC522)。按该规则,一笔托收业务共有4个当事人:(1)委托人(Principal),也译为本人,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卖方;

(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卖方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3)代收银行(Collection Bank),接受托收银行委托向买方收款的进口地银行;

(4)受票人(Drawee),代收银行向其提示汇票,要求其付款的汇票付款人,通常是买方。

委托人和托收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代理法的一般原则;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的关系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是委托人代理人的代理人。代收行与受票人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代收行只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受票人提示汇票,收取货款。如果受票人拒绝承兑汇票或按汇票付款,代收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只能将该情况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向受票人追偿。

2、跟单托收的种类

(1)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D/P)

买方付款时向其交付商业单据,有关单据经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后,付款人检查单据后决定是否接受,接受时即付款赎单。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即期付款交单是指由卖方开具即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见票后立即付款,并于付清货款的同时,取得有关单据。

即期付款交单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支付方式是即期付款交单。

2、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装货,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全部货运单据交托收行。

3、托收行将汇票与全套货运单据寄交买方所在地代收行,并说明托收委托书的各项指示。

4、代收行收到全部文件后,向买方作付款提示。

5、付款人向代收行付款,取得全部单据。

6、代收行通知托收行货款已收并转账。

7、托收行将货款交出口人。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由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作承兑提示,买方承兑后,汇票到期时再付款赎单。

远期付款交单程序如下:

1、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支付方式是远期付款交单。

2、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装货,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部货运单据交托收行。

3、托收行将汇票与全套货运单据寄交买方所在地代收行,并说明托收委托书的各项指示。

4、代收行收到全部文件后,向买方作付款提示。

5、付款人向代收行承兑付款,全部单据由代收行扣留。

6、代收行到期代收货款。

7、代收行通知托收行货款已收并转账。

8、托收行将货款交出口人。

(2)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D/A)

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承兑为条件。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收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时才付款。因为只有远期汇票才需办理承兑手续,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承兑交单程序如下:

1、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支付方式是承兑交单。

2、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装货,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具汇票,连同全部货运单据交托收行。

3、托收行将汇票与全套货运单据寄交买方所在地代收行,并说明托收委托书的各项指示。

4、代收行收到全部文件后,向买方作付款提示。

5、汇票留代收行,单据留进口人。

6、汇票到期后,买方付款。

7、代收行通知委托行,货款已付。

三、信用证

㈠什么是信用证

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对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作了定义:跟单信用证是一项约定,即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人(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受益人收到了开证行开了的信用证,即得到了付款的保障。信用证支付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广泛。

2、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

有五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和指定行。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买方之外的第三人替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情形。这时申请人是该第三人,而非买方,买方不是信用证的关系人。买方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不适用信用证。

开证行(issuing bank),是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是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一般是申请人所在地银行或其开户银行。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受开证申请书调整,该关系不影响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和通知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与受益人、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通知行可以不接受开证行的委托,通知行只承担确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的责任。

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中指定的有权享用信用证金额的人。一般是买卖合同中的

卖方。在可转让信用证的情况下,除直接卖方外,还包括货物的实际供应商(第二受益人)。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受信用证调整,是信用证的直接关系人。

指定行(nominated bank),除非信用证规定只能由开证行办理,一切信用证均须指定某家银行,由该银行向受益人付款、承担延期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责任。自由议付的信用证,任何银行均为指定行。指定行一般为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通知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

㈡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

1、信用证独立(autonomy of credit)

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之间主要存在这样几种关系:银行与银行的关系、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每类关系都是独立的。

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时,无论作为基础合同的买卖双方之间产生争议与否,银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一程序保护信用证交易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也是信用证产生的目的——只要符合条件,银行就要付款,银行信用代替买方的商业信用,这是信用证的根本原则和特征。在卖方失去对货物的控制前,享有保障受偿的权利,不允许银行以卖方与买方之间有关基础合同履行争议作为不付款、减少付款或延期付款的理由,也不允许买方以其与卖方之间合同履行方面的争议为理由限制银行向受益人付款。

2、严格一致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如果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没有含有该条件,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付款只要求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单单一致)。银行依据严格一致原则付款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如果单据与信用证的指示不符,银行可以拒付,否则将自担风险。信用证不能要求受益人不能取得的单据,不能要求遵守不能从单据表面确定的条件,不能要求包括开证行不知的单据。

3、信用证的欺诈例外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凭证,信用证独立于所依据的合同,但是在证明卖方欺诈时存在例外。如果卖方以垃圾货或根本不交货或以伪造单据骗取货款,在有证据证明存在这种情况时,银行应拒绝付款。这一问题是各国国内法适用的问题,各国规定不完全一致,但总的原则是保证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同时对卖方欺诈进行惩处。

㈢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将信用证分为:可撤销的信用证(revocable L/C)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irrevocable L/C)。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是否可撤销,则视为该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不必通知受益人,这对受

益人是不利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修改或撤销必须经受益人事先同意。

2、以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是否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可将信用证分为保兑的信用证(confirmed L/C)和非保兑的信用证(unconfirmed L/C)。保兑信用证指由开证行外的另一家银行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具保兑、对保兑的信用证承担独立于开证行的付款承诺的信用证。保兑行的确定承诺包括:对即期信用证即期付款,对远期信用证到期付款,对承兑信用证承兑以其为付款人或以另外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支付,对议付信用证向出票人、善意持票人议付,并不得追索。

3、按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可将信用证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依据UCP500的规定,一切信用证必须明确表示适用于上述哪一种。使用汇票时,应以开证行、指定行或保兑行为付款人,而不能以申请人为付款人。

即期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指仅凭单据付款或凭单据和受益人签发的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指在信用证规定的确定日期凭提示单据而不是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到期日的确定通常是装运日后或单据提示后一定日期。

承兑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acceptance),指凭受益人签发的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和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示汇票和单据时,银行对远期汇票承兑,到汇票到期日进行付款。

议付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及(或)单据支付对价的信用证。

㈣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主要内容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一些项目:

1、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的名称及地址,有的信用证还指定议付行或付款行。

2、信用证的种类和号码,主要载明信用证是否可撤销,或者是否保兑,并注明信用证的编号。

3、信用证的金额,主要规定该信用证项下的最高金额,一般多规定受益人有权按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百开立汇票,有时也可以规定受益人只能按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若干开立汇票。

4、汇票条款,主要规定汇票的金额、种类、份数及付款人的名称。汇票的种类主要是即期汇票或是远期汇票。

5、单据条款,主要规定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有时也可要求提供商品检验证明书、原产地证明书。

6、装运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期限、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是否允

许转船等。

7、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的时间,信用证一般都规定有效日期,受益人如果不在有效期内向银行提交有关单据,开证行可以以信用证过期为由解除其付款责任。

8、交单的日期,如果卖方超过了规定的日期交单,即使信用证的有效期尚未届满,银行也有权拒收单据。

9、开证行保证条款,即由开证行向受益人、议付行或其他汇票的持票人保证,银行在收到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后,将对按信用证开立的汇票承担付款的责任。

10、特殊条款,根据每一笔具体交易的需要,作出不同的规定,并无一定标准。

㈤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在采取信用证付款时,一般要经过以下8个步骤:

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进口人(买方)向其所在地的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向出口人(卖方)开出信用证。

3、开证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知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4、通知行在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5、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开出汇票,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银行议付货款。

6、议付行议付货款后立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并将从出口人手中取得的有关单据寄交开证行索偿。

7、开证行在审查单据无误后,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后,即偿还议付的款项。

8、开证行通知进口人赎单,进口人付款赎单后,信用证交易到此结束。

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933年,国际商会制定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正式实施。此后经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多次修订,最新文本是1993年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该惯例为世界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所适用。该惯例是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对其适用,才对信用证有约束力。国际商会提供的信用证标准文本中,都规定适用UCP500。

UCP500适用于一切跟单信用证,包括备用信用证,以及经申请人开立的或开证行自主开立的信用证,是调整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应遵循的主要规范。但是,UCP500也没有包含与信用证有关的全部事项,如信用证的效力、信用证的欺诈等。在适用时还需要国内法补充惯例没有调整的事项。

除了信用证的概念、种类、原则外,UCP500还包括了银行的权利义务、免责事项以及信用证业务对单据的要求。

关于银行的权利义务,除了前面介绍的外,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行应在收到单据翌日起的7个银行工作日内审核单据。银行对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传递中发生的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任何电讯传递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概不负责;专门术语翻译、解释上的差错,概不负责;对不可抗力造成的一切后果,不负责任。

㈦使用信用证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方式虽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特别是它的机械的"严格一致"原则)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从出口贸易业务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

信用证,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2、进口商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港口、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瑕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3、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后,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较多使用的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未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第一节托收规则 第二节信用证 【案例1 】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 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请依《托收统一规则》(522号)回答下列的问题。 【法律问题】 1.本案采用的是什么付款方式? 2.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 3.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赅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1.本案采用的是托收的付款方式。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本案付款方式属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 此种付款方式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贷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依付款的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辟,前者卖方在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于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指卖方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审核后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 2.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也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3.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 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卖方(即收款人)。 【案例2 】 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承兑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B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B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B公司索取货款。 【法律问题】 1.这是一种什么付款方式,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2.此案中国A公司如认为代收行在办理托收时有问题,是否能直接起诉代收行?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1.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付款方式下的承兑交单付款方式,承兑交单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在承兑交单下,买方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货。卖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就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浅析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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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摘要:支付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以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都是不相同的。选择正确支付方式能使进出口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得到控制,并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在选择中,应从贸易双方共同的利益点出发,本着风险分摊的原则,选用综合结算方式,从而促成进出口商的双赢。 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 一、常用支付方式简介及风险分析 汇款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国际支付方式及其特点比较

国际支付的基本概念 国际支付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以一定的支付工具和方式,清偿因各种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国际债权债务的行为。通常它是在国际贸易中所发生的、由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 国际支付伴随着商品进出口而发生,然而它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同时,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发展,其应用范围亦不断扩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前,国家之间的货物进出口通常采用现金支付,以输送黄金或白银的方法清偿债务。然而,用现金支付不仅运送风险大,占用和积压资金,而且清点不便,计数之外还要识别真伪。因此,只有交易量小,采用现金支付才能应付。16—17世纪,欧洲的一些商业城市已广泛地使用由封建社会末期发展起来的票据来进行支付。非现金支付的方法——票据代替了金钱,金钱票据化,使支付非常迅速、简便,而且节约现金和流通费用。票据化的支付方法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贸易中买方凭单付款的方式已经相当完整了。 买方凭单付款的支付方式,要求银行以单据为抵押向出口商融资,使银行信用引入普通的国际支付业务中。银行的融资使商人增加贸易量,银行本身也得以扩展业务,两者相辅相成,形成了贸易支付与融资相结合为特征的和以银行为中枢的国际支付体系。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国际支付业务以及适用于国际支付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发展和完善,国际支付实现了快速、安全地完成国际间的收付,适应了高度发达的世界经济的需要;并从国际货物买卖支付体系向国际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领域进行拓展。 国际支付的特征 国际支付产生的原因是国际经济活动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国际经济活动包括贸易活动与非贸易活动。国际贸易活动指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当事人之间的货物、技术或服务的交换,如货款、运输费用、各类佣金、保险费,技术费。非国际贸易活动是指国际间除贸易活动以外的各类行为,如国际投资、国际借贷、国际间的各类文化艺术等活动。 国际支付的主体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含义依据不同的活动而定。如在货物买卖中,当事人是指双方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人,且有银行参与。 国际支付是以一定的工具进行支付的。国际支付的工具一般为货币与票据。一方面,由于国际支付当事人一般是跨国之间的自然人、法人。而各国所使用的货币不同,这就涉及到货币的选择、外汇的使用,以及与此有关的外汇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问题;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直接运送大量货币所引起的各种风险和不便,就涉及到票据的使用问题,与此相关的是各国有关票据流转的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国际支付是以一定的方式来进行的。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互不信任,他们从自身利益考虑,总是力求在货款收付方面能得到较大的安全保障,尽量避免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并想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融通。这就涉及到如何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国际上长期形成的汇付、托收、信用证及国际保理等不同的支付方式,来处理好货款收付中的安全保障和资金融通问题。 国际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分类教案资料

精品文档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种支付方式:即汇款、托收、信用证。汇款是进口人通过银行将货款付给出口人,属于顺汇法,商业信用。汇款有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办法。其中电汇(T/T)是最常用的办法。托收是出口人装出货物后,开具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属于逆汇法,商业信用。其下又分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要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属于逆汇法,银行信用。这是一种最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根据效力,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根据时间,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此外,还有一些特别的信用证,如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等新品种。 同城的基本都是支票和电汇,比如朝阳征和! 国外一般是托收:DP,熟悉的客户之间可以T/T,但是尽量以托收为有利方式。 国内都是承兑,承兑期限内付款,杠杆原理做业务! 电汇、票汇、及信汇三种汇付方式的异同 1、共同点: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均要出具汇款申请书,这就形成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三者的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向相同,均属顺汇。 2、不同点:电汇是以电报或电传作为结算工具;信汇是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作为结算工具;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受款人取款,而由受款人持票登门取款,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者外,经受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委托书则不能转让流通。 3、如何正确运用:电汇是收款较快、费用较高的一种汇款方式,汇款人必须负担电报费用,所以通常以金额较大或有急用的汇款使用电汇方式。信汇、票汇都不需发电,以邮递方式传送,所以费用较电汇低廉,但因邮递关系,收款时间较晚。 精品文档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 国际结算案例

第六章国际结算 [案例1]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案例分析: 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案例2]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分析: 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

外贸常用的付款方式

外贸常用的付款方式有三种: 一、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种类繁多; 二、汇付,主要包括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和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三种。 三、托收(Collection),主要包括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两种。 D/P是付款交单,我们发货后准备好我们的议付单据,通过我方银行交单至客户方银行,客户银行提示客户单据已到,客户付款后银行交单。 D/A则是承兑交单,也是通过我方银行交单给客户银行,不同的是客人只需承兑我方单据,就可以拿走正本单据,到期后再付款。 T/T是电汇(单据一般是我方直接邮寄给客户,无需通过银行),如果我们跟客户用T/T付款方式,一般的做法是客户先要给我们30%的预付款,剩余70%一般保险的方法是,货装船后,客人凭我们传真的提单正本付款,等款到帐后再邮寄整套正本单据给客人。 托收付款D/P,D/A D/A 承兑交单,核销退税,物流货代D/P和D/A的区别是,D/P必须付款买单,先交钱后交提单,如银行私自放单,责任在银行;D/A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XX天后支付货款,即可取提单,如逾期不支付货款,银行无责任。 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分为即期交单(D/P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6T)V+y.p5A+c9D)E 以上除即期交单(D/P Sight)还可以做,其他的都风险较大(相对L/C 而言),但也存在客户因市场价格等问题而不付款赎单,如果要做,只能做信誉较好、长期交往的老客户。 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分为即期交单(D/P at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一)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简介 1、传统贸易国际支付方式简介 主要有三种,即汇付、托收、信用证。 汇付是进口人通过银行将货款付给出口人,属于顺汇法,商业信用。汇款有信汇(M/T)、电汇(T/T)、票汇(D/D)三种办法。其中电汇(T/T)是最常用的办法。 (1)汇付 信汇是进口人将货款交给进口地银行,由银行开具汇款委托书,通过信函寄交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出口人付款的一种方式。 (2)托收 托收是出口人装出货物后,开具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属于逆汇法,商业信用。其下又分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3)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要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属于逆汇法,银行信用。这是一种最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根据效力,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根据时间,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此外,还有一些特别的信用证,如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等新品种。 2、电子贸易中支付方式简介 (1)传统银行电汇汇款(T/T) 卖家需要在汇入行开立银行账户,并给国外买家提供汇款线路(具体汇款线路需咨询你的汇入行),国外买家即可到当地银行按照提供的汇款线路给你办理国际汇款了,但国外买家需要承担高额的汇款费用,到账时间为3-7天,汇款会直接到你的银行账户上。 (2)paypal国际支付平台(https://www.sodocs.net/doc/9a1934450.html,) PAYPAL收款通道 PAYPAL

是美国一家成功运营网上支付业务的公司,目前有七千万用户。PayPal的业务大部分在北美(03年第四季度为77%),PayPal目前已经可以在45个国家使用。做为与美国人做贸易的商户来说,拥有合适的PAYPAL的收款通道是必备的商业工具。深圳电信与PAYPAL公司展开合作,使您无须开立PAYPAL海外帐户麻烦手续,也可收取PAYPAL款项。您只需拥有一个深圳电信国际收款电子帐户,既可拥有以上服务。 (3)信用卡支付通道(https://www.sodocs.net/doc/9a1934450.html,) VISA/MASTER3D收款通道 VISA、MASTER(3D)收汇通道是由中国农业银行开发的,3D收汇通道是VISA、MASTER信用卡组织为保护持卡人利益,防止商户恶意盗卡而设置的信用卡验证措施,该措施主要在亚洲地区实行。由于VISA、MASTER主要普及国家均为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注册,因此在网上的3D 验证系统,阻碍了大约90%的有效交易,但与此同时也大大减少商户恶意诈骗的可能性。 (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比较 1、财务成本因素比较 所谓贸易结算财务成本,就是使用某种支付方式时所必须承担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财务费用、款项转移费用。 (1)财务费用因素 这里的财务费用是指:由于付款日期的不同,交易双方为履约,比如说,出口商为组织商品的生产,或者说进口商为付款所额外付出的融资成本,或者是使用自己流动资金的机会成本。付款日越早,进口商的财务费用越高,出口商的财务费用就越低。反之,付款日越晚,进口商的财务费用越低,出口商的财务费用则越高,在实际工作中,财务费用是根据成交日、装运日、卸货日、使用日四个付款时间来计算。 (2)款项转移费用因素 这种费用可以简称为转移费用,指的是为实现货款从进口商一方转移到出口商一方所需要的费用。现代国际贸易中的转移费用主要是指支付给银行的费用,银行向客户提供款项转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当然是具体的数字,但是不同国家的银行即便向客户提供相同的服务,收取的货币币种不同,数额也不同,缺乏可比性,因此,只能在常用的几种支付方式中,界定它们的相对费

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分类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种支付方式:即汇款、托收、信用证。汇款是进口人通过银行将货 款付给出口人,属于顺汇法,商业信用。汇款有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办法。其中电汇 (T/T)是最常用的办法。托收是出口人装出货物后,开具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 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属于逆汇法,商业信用。其 下又分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要求,开给出口人的一 种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属于逆汇法,银行信用。这是一种最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根据效力,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根据时间,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此外,还 有一些特别的信用证,如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等新品种。同城的基本都是支票和电汇,比如朝阳征和! 国外一般是托收:DP,熟悉的客户之间可以T/T,但是尽量以托收为有利方式。 国内都是承兑,承兑期限内付款,杠杆原理做业务! 电汇、票汇、及信汇三种汇付方式的异同 1、共同点: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均要出具汇款申请书,这就形成汇款 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三者的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向相同,均属顺汇。 2、不同点:电汇是以电报或电传作为结算工具;信汇是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 作为结算工具;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 的汇入行无须通知受款人取款,而由受款人持票登门取款,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者外,经受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委托书则不能转让流通。 3、如何正确运用:电汇是收款较快、费用较高的一种汇款方式,汇款人必须负担电 报费用,所以通常以金额较大或有急用的汇款使用电汇方式。信汇、票汇都不需发电,以 邮递方式传送,所以费用较电汇低廉,但因邮递关系,收款时间较晚。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衡水学院 结课论文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论文作者:赵海杰 指导教师:岳敏 系别: :经济学与管理学系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学号:201041124244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业务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日益多样化。在选择中,应该 站在贸易双方共同的利益上,还应该适应当前国际贸易支付的潮流,更重要的是,要本着风险分摊的原则,选用综合的支付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促成进出口商的双赢。本文对三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对其特点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三种重要因素,并提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合适 的支付方式,以达到降低支付风险和成本,促进贸易发展,实现双赢。 关键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支付方式的比较

目录 摘要 (2) 一、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简介和特性 (3) (一)汇付支付方式 (3) (二)托收支付方式 (5)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 (5) 二、国际贸易交易中支付方式比较 (7) (一)财务成本因素比较 (7) (二)风险成分因素 (7) 三、国际贸易交易中支付方式的选择 (8) (一)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8) (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综合选择 (9) 四、结论 (9) 参考文献 (10)

一、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简介和特性 (一)汇付支付方式 1.汇付支付方式的意义 汇付(remittance)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2.电汇支付方式的种类 汇付是指汇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支付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属于买卖双方的一种商业信用。其分为:电汇,票汇,信汇,其中电汇使用较其余两种普遍。电汇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汇款方式,其业务流程是:先由汇款人电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给汇出行,在由汇出行拍加押电报或电传给汇入行,汇入行给收款人电汇通知书,收款人接到通知后去银行兑付,银行进行解付,解付完毕汇入行发出借记通知书给汇出行,同时汇出行给汇款人电汇回执。 3.汇付支付方式的特点 汇付,又称汇款,属于买卖双方的一种商业信用。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汇付方式支付货款时,银行只提供服务,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的信任,卖方交货后交出单据,买方是否按时付款,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同时汇付也可以是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所以在实践中,除对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和个别极可靠的客户在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时采用汇付外,汇付主要用于定金、货款尾数及佣金的支付。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及其演变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及其演变 假如你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商人,一定熟悉T/T,D/P,和L/C这几个术语,他们常被用来指代国际贸易中不同的支付方式,出现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付款条件”一栏。不过,需要说明的是,从银行的专业角度看,把上述三个术语并列编成一组并不合适,就如同我们把四川、上海、英国编成一组一样不妥。国际贸易中传统的支付方式有三大类:汇款,跟单托收,跟单信用证,基于这些基本方式又有很多派生服务和产品。 汇款 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这三种方式和银行间的通讯方式有关,通讯手段的不同会导致速度、费用上的差异。使用电子通讯的为电汇,颇似发电报,汇款到账的速度最快但费用也相对较高。由于银行最早使用的是带“密码”的电传,英文叫Test Telex,T/T,所以长期以来大家习惯地称电汇为T/T。与此相对应,银行采用邮寄信函则为信汇,速度慢但费用低。票汇是怎么回事呢?简单地说,就是买方到自己的银行,把准备汇出去的钱换成一张特殊的“银行付款指令”——这个指令就是银行汇票,可自行带到卖方所在地银行请求付款。从费用角度看,票汇的银行收费大大低于电汇,而且如果买卖双方距离较近的话(比如广东和香港、澳门),当天甚至几个小时就可以从卖方所在地银行拿到钱。在个人业务中,比如留学生就偏爱花较少的费用从国内买一张银行汇票随身带到国外,心里觉得踏实。 尽管汇款方式简单便捷,但买卖双方必定有一方承担较大的风险,其风险就在于汇款时间点的选择:是买方先付款,还是卖方先交货。在国际贸易中,我们称前者为“预付货款”,支付安全完全依赖于卖方的信誉——买方付款后,如果卖方既不交货也不退款,则买方钱货两失。同理,由卖方先发货的称为“货到付款”,同样全部风险由卖方承担。 或许有人会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距离遥远、相互了解少的背景下,能否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呢?答案是: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得不先谈到一个影响到国际贸易各个领域的核心角色:海运提单。当货主(卖方)与船东商定所有的运输条件(如装货港,目的地,装期,各类费用等),将货物交与船东发货至指定港口,船东签发提单,收货人将凭正本提单收货。因此,海运提单既是货物已交承运人的收据,也是运输的合约证明,更重要的,它还是货权凭证!正是由于现代意义上的提单具备了货权凭证这一功能,而且为各国法律所认可,使得单据和付款之间可建立起直接的关联。简言之,提交了提单——货权凭证——便可以表示货物的交付和货权的转移,这就方便了对于货款支付的掌握。 与汇款相比,跟单托收使得买卖双方的风险达到某种程度的平衡。尽管如此,跟单托收方式下的支付靠的仍然是商业信誉,银行并不能保证付款,实务中仍然存在大量问题。如果是远期付款合同,则买方只要在汇票上作出承兑,表示在未来某一确定时间付款就能获得单据,这叫做承兑交单,如果到期买方仍然不付款,银行也没有任何责任,而此时货物已然被进口商提走,所有损失由出口商自行承担。那么,是否有办法保证进口商即使不愿意、不能够付款也必须履行销售合约下的付款义务呢? 跟单信用证——银行独立发出的付款承诺 跟单信用证是聪明的商人自己发明的。100多年前,为了解决国际买卖当中支付与信用的困境,商人们选出自己信任的银行参与其中,为买方付款提供保障。简言之,信用证就是买方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有条件付款保证,所要求的条件都明确地写在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里,而且都以单据的形式体现。当进出口商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支付时,其后的信用证流程全貌可以用简单的“四部曲”来勾勒: 一、序曲——开证银行应进口商申请,向受益人出口商开出信用证,独立的承诺付款。

浅析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浅析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摘要:支付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以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都是不相同的。选择正确支付方式能使进出口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得到控制,并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在选择中,应从贸易双方共同的利益点出发,本着风险分摊的原则,选用综合结算方式,从而促成进出口商的双赢。 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 一、常用支付方式简介及风险分析 汇款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 【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 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

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 ()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 ()进行合理的报价; ()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试问: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我方可否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对方付款?为什么? 【分析】()本案例中,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因为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此支付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如果做不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则开证行可以拒付。本案中显然是提单与信用证不符,故银行可以拒付。

国际贸易的付款方式

一、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T/T”(DEFFERRED 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 汇款的另一种结算方式“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即“前T/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具体的做法是,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往往是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因此,(1)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可能不付款、不按时付款或不付足款的风险;(2)假若进口商收到货物后,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他可以拖延付款、少付款,甚至不付款,风险可能完全由出口方承担。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 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定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定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检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实例,某印尼客商到绍兴欲购80万美元的纺织品面料,要求采用“后T/T”的支付方法,条件是,他在签订合约时只能预付10%(即8万美元)的定金,同时,预购80万美元的纺织品面料-----应该说这是一张数额不小的订单。可是对方只能预付10%的订金,此举令不少厂商举棋不定。有一个业务员这样说,我是第一次与这个客户做生意,对方只付10%的订金,数量金额又

对外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

常用的付款方法 国际贸易中有四种常用的付款方法。这四种方法按照对出口商的有利程度排列依次是预付现金、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及赊帐。 A.预付现金 货品付运前,进口商先向出口商支付全部货款。这付款方法通常用于小额交易或订造货品。 B.跟单信用证(D/C) 这是买方要求银行(开证银行)签发的文件,证明银行承诺在卖方符合跟单信用证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向卖方支付指定金额。 *依据所需信用条款及受益人的选择 步骤程序涉及人士 1.确认销售合约及交易条款(特别是付款方式)。出口商及进口商 2.进口商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跟单 信用证。进口商及开证银 行

3.申请一经批核,开证银行便会开立一份以出口商为受益 人的信用证,送交通知银行。 开证银行 4.开证银行透过通知银行通知出口商已开立跟单信用证。开证银行/通知 银行 5.将货品付运。出口商 6.货品付运后,出口商拟备出口文件,透过托收银行交给 开证银行。(在很多情况下,出口商可透过其他银行交 付文件,不一定需要透过通知银行)出口商及通知银 行 7.出口商可与通知银行洽谈议付出口汇票及文件事宜,通 知银行转而担任议付银行的角色。议付银行更负责为收 证公司查核文件与信用证。(如不需议付过程,通知银 行转而担任托收银行的角色) 议付银行 8.议付银行负责将文件送交开证银行,并向其索回所议付 之金额。 议付银行 9.开证银行审核出口商透过议付银行提交的文件,在核实 与规定完全一致后,便向议付银行付款。 开证银行 10.开证银行在收到款项或信托收据后向进口商发放文件, 以便进口商提货。 开证银行 C.跟单托收 出口商如要在收款前或获得付款的承诺前保留对货品的控制权,可安排跟单托收。这种采用汇票的付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十分普遍。 1.付款交单(D/P) 出口商透过托收银行,指示代收银行在收款后向进口商发放所有权及其他货运文件。 步骤程序涉及人士 1.确认销售合约及交易条款(特别是付款方式)。出口商及进口

Terms of payment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教学文稿

Terms of Payment Draft Wordlist: Bill of exchange/draft 汇票(B/E) drawer 出票人 drawee/payer 受票人/付款人 Issue出票 Presentment/Presentation提示 Acceptance承兑 Payment付款 Endorsement背书 Dishonor and recourse拒付和追索 Procedure:

1)出票(issue)。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签字后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either the delivery of documents under a credit to the issuing bank or nominated bank or the documents so delivered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3)承兑(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在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4)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按汇票上的金额付全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5)背书(endorsement)。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拥有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加注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 6)拒付和追索(dishonor & 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 Types: 1)According to date: 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 or Draft at sight (即期汇票) 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or Draft after sight (远期汇票) 2)According to drawer Banker’s Draft/Bill(银行汇票) Trade Draft/Bill(商业汇票) 3)According to attaching shipping document or not Documentary Bill(跟单汇票): accompanied by shipping documents. Clean Bill(光票): without 4)According to different acceptor(承兑人) Trader’s Acceptance Bill(商业承兑汇票): drawn on and accepted by a trader Banker’s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 drawn on and accepted by a banker Promissory Note

外贸常用的付款方式

外贸常用的付款方式有三种: 一、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种类繁多; 二、汇付,主要包括电汇(Telegraphic Tran sfer,简称T/T)、信汇(Mail Tran sfer,简称M/T )和票汇(Dema nd Draft, 简称D/D )三种。 三、托收(Collection),主要包括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ee,简称D/A)两种。 D/P 是付款交单,我们发货后准备好我们的议付单据,通过我方银行交单至客户方银行,客户银行提示客户单据已到,客户付款后银行交单。 D/A 则是承兑交单,也是通过我方银行交单给客户银行,不同的是客人只需承兑我方单据,就可以拿走正本单据,到期后再付款。 T/T是电汇(单据一般是我方直接邮寄给客户,无需通过银行) ,如果我们跟客户用T/T付款方式,一般的做法 是客户先要给我们30%的预付款,剩余70%一般保险的方法是,货装船后,客人凭我们传真的提单正本付款,等款到帐后再邮寄整套正本单据给客人。 托收付款D/P,D/A D/A 承兑交单,核销退税,物流货代D/P 和D/A 的区别是,D/P 必须付款买单,先交钱后交提单,如银行私自放单,责任在银行;D/A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XX天后支付货款,即可取提单,如逾期不支付货款,银行无责任。 D/P 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分为即期交单( D/P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 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 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A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e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6T)V+y.p5A+c9D)E 以上除即期交单(D/P Sight)还可以做,其他的都风险较大(相对L/C而言),但也存在客户因市场价格等问题而不付款赎单,如果要做,只能做信誉较好、长期交往的老客户。 D/P 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分为即期交单(D/P at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 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 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A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e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 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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