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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8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简述

20081008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简述
20081008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简述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规则

2002年11月4日,我国领导人与东盟10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正式启动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进程。根据《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的谈判从2003年初开始,关于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谈判从2003年开始。《框架协议》还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早期收获”计划,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正常产品的降税,2004年11月29日,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老挝万象召开。在温家宝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的见证下,商务部薄熙来部长与东盟10国的经济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货物贸易协议》)。

2005年7月20日,按照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时间表,中国与东盟的货物贸易降税计划正式启动,中国和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和泰国等东盟六国相互实施自贸区协定税率。

我国海关凭上述六国指定签发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按照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征税验放。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也同时开始为出口至东盟六国的货物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我国企业可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办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并凭证享受东盟六国对其货物给与的关税减让的优惠待遇。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有关的主要文件有: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有13条规则。规则1是定义,对文中的术语作了定义。规则2是原产地标准,规定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的原产品。规则3是对完全获得的原产品的定义。规则4是对非完全获得的原产品中的大多数普通产品规定的百分比标准,即,非原产成份不超过产品离岸价的60%或原产成份至少达到产品离岸价的40%,并对某些术语作了定义。规则5是关于原产地累计的规定。规则6是特定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规则7是关于微小加工的规定。规则8是关于直接运输的规定。规则9是关于如何确定包装材料原产资格的规定。规则10是关于如何对待随主要产品一起出口的附件、备件和工具的规定。规则11是关于在确定产品产地时如何考虑机器等生产用品的规定。规则12是关于产地证明的规定。规则13是关于复议和修改的规定。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核查程序》,有21条规则。规则1-3是关于签证机构的规定。规则4、5是关于申请的规定。规则6是关于出口前核查的规定。规则7-11是关于签发原产地证书的规定。规则12-17是关于提交证书的规定。规则18-20是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规则21是关于打击欺诈行为的规定。此外还有一条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定。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包括唯一标准清单和可选择标准清单。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可获得自贸区关税减让的产品分为完全原产品或完全获得品(定义见附件)和含有非原产成份但其所含非原产成份(非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份和来历不明的成份)的价值不超过产品离岸价的60%或符合特定产品规则的产品。

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时,应首先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三,判定产品是否是完全获得的产品。如果产品不符合完全获得品的定义,按照其它有关规则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

对于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确定其原产资格时,应首先查阅特定产品清单,对于列入唯一标准清单的产品,必须按相应的特定标准判定产品的原产资格,对于列入可选择标准清单的产品,既可按相应的特定标准也可按规则四规定的百分比标准(即,非原产成份的价值不超过产品离岸价的60%)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对于未列入清单的产品,按规则四规定的百分比标准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

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交由出口成员方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格式E,我国签发格式E的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判定产品原产资格的实例

例1.从蒙古进口的羊羔,在中国饲养大,从其身上获取的粗毛,经梳理,出口至泰国,能否享受关税减让?

该产品归入HS编码5105.40,首先应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三,判定其是否是完全获得的产品,根据规则三(三)的规定,只有从在自贸区成员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身上获取的产品才是完全获得品,因此产品不是完全获得品。

查阅《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在唯一标准清单中列有5105.40,相应的标准是“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饲养的羊、羔羊或其他动物获得”,产品符合这一标准,可享受关税减让的优惠,有关FORM E证书第8栏的原产地标准应填“PSR”。

例 2.中国某企业生产的牛皮公文包,生产所用进口材料只是韩国的牛皮,经裁减、缝纫等工序制成,出口至马来西亚,进口牛皮的价值占制成品离岸价的70%,能否享受关税减让?

该产品归入HS编码4202.11,由于采用韩国进口的牛皮,明显不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三的规定,不是完全获得品。

查阅《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在可选择清单中列有4202.11,相应的标准是“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4202”,用于产品生产的进口牛皮归入HS41章,产品符合这一标准,可享受关税减让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虽然也可选择《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四的百分比标准来判定该产品的原产资格,但进口牛皮的价值占制成品离岸价的70%,超过60%,产品不符合这一标准;因此,有关FORM E证书第8栏的原产地标准只能填“PSR”。

例3. 中国某企业生产的野营帐篷,生产中所用进口材料是日本产的涂有防水和紫外线

材料的成匹的织物,经裁减、缝纫等工序制成,出口至泰国,织物的价值占制成品离岸价的58%,能否享受关税减让?

该产品归入HS编码6306.29,由于采用进口的织物,明显不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三的规定,不是完全获得品。

查阅《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在可选择清单中列有6306.29,相应的标准是“从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车缝制成成品(对于服装和帐篷)并经过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对于制成品):- 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 - 经整理的织物”,用于产品生产的进口材料是成匹的织物,经过裁减、缝纫,被制成帐篷,符合这一标准;另一方面,进口织物的价值占制成品离岸价的58%,未超过60%,产品也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四的百分比标准;因此,有关FORM E证书第8栏的原产地标准既能填“PSR”,也能填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在确定商品原产地符合东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泛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基础上,适用以下规则: 规则1:定义 对于此附件: (a)“缔约方”意为协议的各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b)“原料”应包括配料部分、部件、组件,和/或那些可经过物理合成另一商品,或那些从属于另一商品生产过程的商品。 (c)“原产品”是指符合原产地规则2中规定的产品。 (d)“制造”意为获得商品的方法,其中包括种植,开采, 收获,饲养,繁殖,榨取,采集,收集,捕捉,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e)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原材料的税目号发生了改变或产品经过了特殊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满足增值标准或同时满足上述任意几种标准的规则。 规则2:原产地标准 1、鉴于此协议,进口到缔约方的产品,如能满足以下列出的任一原产地要求,就能享受优惠待遇: (a)在规则3中所陈述和定义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 (b)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特指符合规则4,规则5或规则6的产品。 规则3:完全获得产品 按规则2(a)的意义,下述产品应被认为是完全生产或获得于缔约方的产品: (a)植物和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b)生长和饲养的活动物; (c)获取于上述b项所指活动物的动物产品; (d)通过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或捕捉所得的产品; (e)从土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矿物及其他自然产生物质,但a项至d项所列不包括在内; (f)缔约方从其领海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产品;只要根据相关国际法该成员国有权开发这些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g)由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自公海捕捞的海产品和其他水产品; (h)于已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缔约方旗帜的捕捞船上加工并/或制作的产品,上述(g)项所涉及的产品除外; (i)所采集的物品既不能再发挥其原有作用也不能被储存或修理,只能供回收原料用或用于循环再生目的,和 (j)在缔约方境域内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只限于上述项目(a)至(i)所涉及的产品。 规则4:非完全获得产品 (a)鉴于规则2(b),如果符合下述要求,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 (i)产品源自任何缔约方的成份应不少于40%;或 (ii)如果源自非缔约方的原材料、零件或产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的60%,且该产品的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在缔约方境域内完成。 (b)鉴于该附件,规则4(a)(ii)中所列出的原产地标准可以参考“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40%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计算公式如下:

最新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历程学习资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 and 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CAFTA)是世界上三大区域经济合作区之一(其他两个分别为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它是由十一个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同时也是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 1991年中国与东盟创建对话同伴关系,此后双方之间的贸易合作关系逐渐地变得更加紧密,开始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1993年中国被东盟邀请参加了在印尼雅加达举行的第29届东盟部长会议。1997年,中国对受金融危机打击的东盟各个国家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携手度过了金融危机阶段。因为双方在政治关系上比较良好,于是促进了双方经济发展上面的合作。虽然经历了金融危机,但是1999年东盟各个国家的经济开始复苏并且慢慢地回升,与此同时中国始终保持经济快速增长,更是在2001年11月加入WTO后,经济情况更为可观。双方都意识到建立自贸区的必要,以此来加快经济发展。 2002年11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同年成功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2005年7月20日,《货物贸易协议》降税计划开始实施,7000种产品降低关税。2009年8月15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签署,标志主要谈判结束。2010年1月7日,中国与东盟各个国家正式签约了两年十八个合作项目。 中国与东盟各个国家的合作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002年到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始采取大幅度降低关税的措施,直到它减小到最小值为止。自2002年11月到2010年1月1日为止,中国对东盟各个国家大约93%的产品贸易关税都减小至零了。第二个阶段,2011年到2015年,实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化,双方实现更广泛更深入的投资市场以及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第三个阶段,2016年之后,必须要巩固自贸区从而完善它。预测在未来几年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在世界经济发挥更加重要与独特的作用,那时候我们都将离不开它的存在。 “蝴蝶效应”——环境对人影响重大 “蝴蝶效应”想必你有所耳闻甚至有一定的了解吧? 美国气象学家爱德华·罗伦兹于1963年在一篇提交纽约科学院的论文中分析了这个效应。“一个气象学家提及,如果这个理论被证明

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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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现状分析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世界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服务对外贸易发展水平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东盟作为中国最重要的近邻国家,在地缘经济、战略以及民族文化等方面紧密联系。双边货物贸易发展势头良好,但相应的服务贸易发展远远滞后。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合作框架及服务贸易协定的签订和实施,给双边的经济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同时,双方在地区货币互换、债券市场建设等方面的合作也不断深化,金融投资力度不断加强。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合作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对这一个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东盟服务贸易政策 引言 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发展,双方在货物贸易和其他产业领域的投资不断增加,必然进一步增大对物流、金融、保险等服务的需求,服务贸易合作发展的余地和空间巨大。服务贸易是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双方服务贸易基础不同,产业优势领域各异,这些差异形成了双方服务贸易的互补性。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服务贸易上存在较大的互补性,新加坡

的法律咨询、物业管理、金融服务,泰国的旅游服务,印尼的能源服务,中国的海运、建筑、信息技术服务等都各具优势,双方之间加强合作,则机遇大于挑战。专家认为,中国服务业容量大、潜力大,对东盟及世界各国都有巨大吸引力,在中国和东盟签署服务贸易协议后,双方将相互开放很多行业。 一、东盟国家的服务贸易背景分析 90年代服务贸易发展较快,东盟国家意识到服务业领域管制的放松有利于整体经济效率的提高、降低成本,使服务业自身的成长和高级化成为可能。伴随经济的增长,由于对各种服务的需要急剧扩大,东盟国家开始逐步推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东盟的投资热潮引起大量外资企业进入东盟,而东盟诸国基础设施老化,由于公共资金对基础建设的投入有限,民间资金对基础设施的投资活动活跃了起来,以前由国营企业担任的公共服务业如电力、通讯、运输等领域中渐渐有了民营企业加入。在东盟,随着经济的发展,为生产者服务的需求急剧扩大,要求情报、数据、服务、广告、市场、工程等给其他企业以支援。而目前大部分东盟国家的国内服务供给能力不足,这表现在大部分东盟国家的记录服务贸易收支情况的“其他民间服务”项目存在持续增大的赤字。事实上,运输、通讯、金融等对应生产者的服务都是经济活动的支援部门,它们的成本影响到整个经济发展。因而可以说,东盟国家放松对服务业的管制以及服务贸易自由化也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 东盟国家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受到WTO主持下的GATS的推动。事实上GATS的签署过程反映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趋势,而目前东盟各国在不同程度上对服务贸易有限制,在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壁垒最多。尽管近年来东盟的大部分国家都放松了限制,但在公共性强的服务业中,国营企业仍占压倒多数,在大部分非制造业,多少都有对外资参与比例的限制。由于服务具有消费与生产同时进行、不能储存等特性,可以认为需要地的企业设立引起的可提供服务的范围最广。因此,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应该是考虑服务业中对外国直接投资管制的放松问题。 从目前中国服务业所拥有的资源来看,中国在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和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以及相关贸易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如劳动力便宜并具有一定的素质,专业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介 欧盟(European Union)、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以及于2002年11月签署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 and ASEAN Free Trade Area,CAFTA)协议是世界上三大区域经济合作区,也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自由贸易区。 1997年12月,中国和东盟领导人在首次东盟-中国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确定了建立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方针。 为扩大双方的经贸交往,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1999年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三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中国愿加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联系,这一提议得到东盟国家的积极回应。2000年11月,朱镕基总理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中国一东盟领导人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并建议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成立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就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2001年3月,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正式成立。专家组围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及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两个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对东盟和中国是双赢的决定,建议中国和东盟用10年时间建立自由贸易区。这一建议经过中国-东盟高官会和经济部长会的认可后,于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的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宣布。 2002年11月,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 《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提出了中国与东盟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等全面经济合作的目标。 2004年11月,中国-东盟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规定自2005年7月起,除2004年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双方将对其他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降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涵盖18亿人口,GDP接近6万亿美元,贸易额达4.5万亿美元,是世界上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自贸区建设进程回顾 ·2001年11月,“10+1”宣布十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的目标。 ·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自贸区建设正式启动。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解析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解析 发布时间:2010-05-05 12:32:15 来源:广东省WTO事务咨询服务中心浏览次数:299 货物的原产地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大类。 货物的原产地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大类。 1、完全获得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就是产品的全部成分均来自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内部,其有严格的范围限制。 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即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各缔约方应给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完全获得标准操作起来相对简单,基本上在获得产品的时候即可判定其是否属于原产品,如动物的出生、鱼的捕获、剪下的羊毛等。也正因为完全获得标准所具有的这种特性,其往往仅适用于农林牧副渔产品的原产地判定,工业品因制作过程复杂,无法应用完全获得标准。 2、非完全获得产品 非完全获得产品是产品价值中一部分来自自贸区内部,另一部分则来自自贸区外部。 (1)判定标准。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准,即“增值标准”。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少于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则其可以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待遇。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2)累计原产地规则。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即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自贸区内某个国家的价值不足40%,但其原材料来自自贸区内另一国家,则原材料的价值也可计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如果这两部分价值之和超过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 举例:若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的A产品离岸价100 美元,其中来自印尼的原材料20美元,来自泰国的原材料15美元,马来西亚本地材料10美元,尽管A产品在马来西亚的增值仅为总价值的10%,但原产于自贸区的成分达到45美元(20+15+10),占总价值的比例为45%,超过了40%的标准,因此A 产品仍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3)直接运输。一缔约方的产品如果经由中国—东盟自贸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运输到另一缔约方内,则该产品不能在经由的国家或地区境内进行实质性的或足以改变产品原产地的加工,也不得进入经由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或消费市场,否则将不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原产产品,不能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及应对策略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及应对策略 (大连大学英语学院英语专业窦一鸣 11331049) [摘要]进入21世纪,国际政治环境出现了新的变化。面对新的形势,中国政府及时地调整外交战略,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提出了“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在政治上致力于相互信赖、平等协商;经济上谋求相互支持,共同发展。正在建设之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是中国周边政策的又一成果。中国—东盟经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开启了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的新篇章,为双方经贸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本文介绍了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理论基础,对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的必然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概述了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如何加快中国与东盟经贸发展的对策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中国;东盟;现状;对策;自由贸易区?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研究理论背景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不同国家彼此间就国家整体经济或某些经济领域、经济地区的经济联合而达成经济联盟的状态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生产要素在区域这个地缘范围内的不断趋向自由化流动,从而带来生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生产效率的相应提高,亦即世界福利水平的帕累托改进。 (一)关税同盟理论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中,关税同盟理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奠基石。1950年,美国经济学家Jacob?Viner出版了《关税同盟问题》一书,标志着关税同盟理论的形成。书中重点论述局部均衡分析: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认为关税同盟可以在成员国之间实现自由贸易,但同时又对非成员国实行差别待遇的保护贸易,因此它的建立并不意味着世界福利的净增加。维纳得出结论,关税同盟效应就是贸易创造收益减去贸易转移损失所取得的实际利益。?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原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修订案有关事顶的通知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将于2011年1月l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的产品能够继续顺利享受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ll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新版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E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案适用范围:东盟成员国中,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和越南(第一批实施修订案的国家)已履行国内程序、将于20ll 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案。自20l1年1月1日,对以上5国按照修订案签发新版FORM-E原产地证书。因印度尼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和缅甸等5个国家目前尚未完成国内程序,无法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案.经与东盟协商确定,在以上5国实施修订案前,对其按修订前的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签发新版证书(即本文填制要求不适用)。以上5个国家实施修订案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凡办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FORM-E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它单据。 三、本次修订案启用新版证书,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详见附件1)。新版证书包含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其中正本提交给进口国海关,第二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第三副本由出口商留存。 四、新版证书应当于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如因特殊原因未

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证书的,应出口商要求,可根据相关规定在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证书,但必须在证书第13栏补发字样前机打(√)。 五、在填写新版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时,对于完全原产的产品,应填写“WO”;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非原产材料均来自东盟以外国家的产品,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对于在我田加工但部分非原产材料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填写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百分比;对于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六、证书第12栏加盖FORM-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七、申请人申请新版证书时,可使用第三方发票,即由驻在第三国的公司或者在出口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的发票。只要产品符合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可签发FORM-E原产地证书,但需在证书第10栏注明第三方发票号,且货物出口商和收货人必须驻在缔约各方。同时在证书第13栏“第三方发票”字样前机打(√),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7栏空白处注明。

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 2019, 9(3), 435-444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19 in Hans. https://www.sodocs.net/doc/9513051686.html,/journal/sd 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9513051686.html,/10.12677/sd.2019.93052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Trade in Services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Lin Lu, Zongtao Zhou School of Economics,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Yunnan Received: June 26th, 2019; accepted: July 11th, 2019; published: July 18th, 2019 Abstract Actually, the ASEAN economic community has been built and is continuing to improve, China and ASEAN are to enhance cooperation to build “the Belt and Road”, these have brought a lot of new business opportunities to service trade cooperation between two sides.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service trade amount of imports and exports in China and ASEAN from 2008 to 2017, using trade competitiveness index and trade complementarity index of China-ASEAN trade in services to grasp the development status quo of the service trade. 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conclusion and the problems,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in service trade with ASEAN countries. Keywords Trade in Service, Status Quo,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陆琳,周宗滔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云南昆明 收稿日期:2019年6月26日;录用日期:2019年7月11日;发布日期:2019年7月18日 摘要 目前,东盟经济共同体已建成并在不断完善,中国与东盟正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加强合作。本文基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将于2004年1月启动相关谈判)

背页说明 1.为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成员国:文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2.条件:出口至上述任一成员国的货物,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的主要条件是: 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货物; 必须符合货物由任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直接运至一进口成员国的运输条件,但如果过境运输、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的运输亦可接受;以及必须符合下述的原产地标准。 3.原产地标准:出口到上述国家可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规定,在出口成员国内完全获得的产品; 除上述第(1)项的规定外,为实施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第二条(二)款的规定,使用原产于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生产或获得产品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国境内完成; 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原产地要求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成员国用作生产在其他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可享受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的投入品,如最终产品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总计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对最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成员国;或 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视为在一缔约方进行了充分加工的货物。 若货物符合上述标准,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合作现状与前景展望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合作现状与前景展望 内容摘要:自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双方积极推进自贸区建设,稳步扩大开放领域,不断加大合作力度,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双边投资、经济技术合作、次区域经济合作等多个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展望未来,随着双方战略伙伴关系的不断加深和2010年自贸区的全面建成,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将谱写更加辉煌的篇章。 关键字:区域经济发展合作展望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合作现状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各国领导人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启动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之后,双方不断推进自贸区建设,于2004年11月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2007年1月签署《服务贸易协议》,2009年8月签署《投资协议》。在自贸区的框架下,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取得了巨大成绩。 (一)关税水平不断降低,货物贸易发展迅速 自2002年双方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中国与东盟的货物贸易额已经连续六年保持20%以上的年增长速度,2007年双方贸易额突破2000亿美元,比计划中的2010年提前三年实现目标。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从2008年开始双边贸易增长速度放慢,但当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额仍达到2311.2亿美元,同比增长13.9%。其中,中国出口1141.4亿美元,进口1169.7亿美元。2009年,双边贸易虽然下降,但也达到2130.1亿美元,减少7.9%,比同期中国外贸整体降幅低6个百分点。其中,中国对东盟出口1063亿美元,减少7%;中国自东盟进口1067.1亿美元,减少8.8%。目前,东盟已成为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第四大出口市场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中国也成为东盟第三大贸易伙伴。 (二)服务贸易稳步开放 2007年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服务贸易协议》,宣布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并于2007年7月1日生效。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基础上,向东盟国家做出开放市场的承诺。东盟各国也做出了开放承诺。近年来,中国、东盟的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贸易额呈上升趋势。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8年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按国际收支口径统计,不含政府服务)进出口总额为233.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0.4%,占中国服务贸易总额的7.7%。其中,中国对东盟服务贸易出口104亿美元,增长31.5%,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7.1%。中国自东盟服务贸易进口129.6亿美元,增长29.6%,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8.2%。中国对东盟逆差25.6亿美元。目前,东盟是中国服务贸易五大贸易伙伴之一,是中国第五大服务贸易出口市场和进口来源地,仅次于中国香港地区、美国、欧盟和日本。东盟在海运、航运、金融服务、建筑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领域的对华合作已成为中国服务贸易进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业投资、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领域,东盟也已成为中国重要的服务贸易出口市场。 (三)经济技术合作进展顺利 随着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建设的不断深入,目前东盟国家已经成为中国海外重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指在中国与东盟国之间构建地自由贸易区,即“+”,缩写.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商谈地第一个自贸区,也是东盟作为整体对外商谈地第一个自贸区,建成后地自贸区将覆盖万平方公里,惠及亿人口,年达万亿美元、年贸易总额超过万亿美元[],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地自贸区,也是世界上由发展中国家间建立地最大地自贸区. 年月,中国和东盟领导人在首次东盟-中国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确定了建立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地方针. 为扩大双方地经贸交往,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年在马尼拉召开地第三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中国愿加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地联系,这一提议得到东盟国家地积极回应.年月,朱镕基总理在新加坡举行地第四次中国一东盟领导人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地构想,并建议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成立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就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地可行性进行研究. 年月,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正式成立.专家组围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地影响及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两个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对东盟和中国是双赢地决定,建议中国和东盟用年时间建立自由贸易区.这一建议经过中国-东盟高官会和经济部长会地认可后,于年月在文莱举行地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宣布.年月,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朱镕基总理和东盟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地进程正式启动. 《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提出了中国与东盟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地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地投资机制;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地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等全面经济合作地目标. 年月,中国-东盟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规定自年月起,除年已实施降税地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双方将对其他约个税目地产品实施降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自贸区建设进程回顾 年月,中国时任外长钱其琛出席第届东盟外长会议开幕式,是为中国与东盟首次接触; 年月,第四次东盟首脑会议正式提出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年、月,中国与美国、欧盟先后达成加入世贸组织()地协议; 年月,中国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新加坡举行地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在承 诺基础上,建设更加互惠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倡议.

原产地规则在中国_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适用

第32卷第5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2 No.5 2011年5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May.2011 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适用 罗亚萍陈洁 (广西大学 行健文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5) 摘 要: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至2010年1月1日中国对东盟93%产品的贸易关税降为零。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该自贸区的成立对本区域的经济、政治、文化及外交等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影响,而原产地规则这一技术性工具对自贸区的目标达成起着关键性作用。由于CAFTA原产地规则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化,致使其功能未能很好发挥,以至CAFTA的目标难以达成。文章没有仅从技术角度来分析CAFTA原产地规则的优劣,而是将其与CAFTA成立的背景与目标结合起来,提出改进CAFTA原产地规则的措施。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经济功能;非经济功能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1)05-0114-04 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正式成立,该区域贸易安排源起于上个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区域性经济架构。CAFTA涵盖了11个国家、19亿人口、GDP6万亿美元,是继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后建成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CAFTA将陆续实现93%商品零关税的目标,为各国带来双边贸易的进一步扩张和其他产业、投资等领域的密切合作。要保证区内的税收优惠不发生“外溢”,严格的原产地规则是必不可少的。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直到2005年仍在修改和完善。但从目前来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不尽如人意,使CAFTA的目标有所偏移。 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理论分析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生及原因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文化和人员的往来历史悠久。不过,自东盟成立以来,由于政治、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原因,中国与东盟的政治经济关系走过了曲折的道路。2000年11月,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 CAFTA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为增强自身的实力,以应对全球经济的变动对其产生的 收稿日期:2011―03―18 基金项目: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院级课题最终成果。 作者简介:罗亚萍(1974―),女,广西北流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法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商法与经济法。陈洁(1979―),广东汕头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法学专业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负面影响。1997年,东南亚遭受金融危机后,东盟更加明确了地区需要加快经济一体化,以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来防止危机的再次发生和冲击。中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对受危机打击的东盟各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使东盟国家相信中国是一个可以信赖的合作伙伴,因而选择和中国建立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再加上中国与东盟国家山水相连,相互间有着悠久的传统友谊和相似的历史遭遇;在国际社会事务方面有着广泛的共同语言和共同利益;资源禀赋各具优势,产业结构各有特点,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大。以上种种因素,促成了CAFTA的建立。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与发展现状 (1)CAFTA合作主要内容。从2005年7月20日起,按照《货物贸易协议》的约定,中国与东盟6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来、缅甸、新加坡、泰国)开始实施全面关税减让政策,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始关税减让进程。按照降税模式,2005年中国对东盟国家实际进行关税削减的税目共3408个,约占全部税目的50%,平均税率从9.9%降到8.1%,并预计在2007年降到6.6%,到2009年进一步降低到2.4%。[1]到2010年,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将取消,东盟新成员将在2015年基本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 2007年签署CAFTA《服务贸易协议》。根据《协议》,中国将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新的市场开放承诺。东盟10国也将分别在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向中国做出市场开放承诺。《协议》生效一年内,双方将就第二批服务部门的市场开放问题进行谈判,以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114

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历程知识讲解

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 历程

精品文档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 and 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CAFTA)是世界上三大区域经济合作区之一(其他两个分别为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它是由十一个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同时也是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 1991年中国与东盟创建对话同伴关系,此后双方之间的贸易合作关系逐渐地变得更加紧密,开始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1993年中国被东盟邀请参加了在印尼雅加达举行的第29届东盟部长会议。1997年,中国对受金融危机打击的东盟各个国家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携手度过了金融危机阶段。因为双方在政治关系上比较良好,于是促进了双方经济发展上面的合作。虽然经历了金融危机,但是1999年东盟各个国家的经济开始复苏并且慢慢地回升,与此同时中国始终保持经济快速增长,更是在2001年11月加入WTO后,经济情况更为可观。双方都意识到建立自贸区的必要,以此来加快经济发展。 2002年11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同年成功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2005年7月20日,《货物贸易协议》降税计划开始实施,7000种产品降低关税。2009年8月15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签署,标志主要谈判结束。2010年1月7日,中国与东盟各个国家正式签约了两年十八个合作项目。 中国与东盟各个国家的合作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002年到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始采取大幅度降低关税的措施,直到它减小到最小值为止。自2002年11月到2010年1月1日为止,中国对东盟各个国家大约93%的产品贸易关税都减小至零了。第二个阶段,2011年到2015年,实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化,双方实现更广泛更深入的投资市场以及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第三个阶段,2016年之后,必须要巩固自贸区从而完善它。预测在未来几年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在世界经济发挥更加重要与独特的作用,那时候我们都将离不开它的存在。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中国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现状_结构与竞争力研究

收稿日期:2007年12月20日 作者简介:王 娟,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广西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东盟贸易与投资。南 宁,230004。 中国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现状、结构与竞争力研究 王 娟 内容摘要? 本文利用实证研究方法,重点分析了中国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现实结构和国 际竞争力,为中国与东盟开展服务贸易与投资提供了实证素材和趋势分析。 关键词? 中国—东盟 服务贸易 竞争力 中国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本章编号?1000-6052(2008)02-0055-04根据2007年生效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国承诺在W TO 允诺的开放条件下,将进一步向东盟国家开放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东盟10国也将向中国开放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这表明双方贸易的发展已经从商品贸易合作走向服务贸易合作。本文拟用实证研究方法,重点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现实结构、国际竞争力等,以期为中国与东盟开展服务贸易与投资的竞争合作提供实证素材与对策分析。 一、中国与东盟国家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分析近年来,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服务贸易也取得了较快发展。 1.从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看,东盟主要成员国服务贸易所占GDP 的比重均高于中国。根据世界银行2005年世界发展报告同口径统计,中国服务业产值占GDP 的比重为32%,而东盟成员中,除文莱数据不详、老挝和缅甸低于中国外,东盟其他7个成员国服务业产值占GDP 的比重都高于中国,其中新加坡高达65%,居于领先地位;其它依次为菲律宾53%,泰国50%,马来西亚42%,印尼40%,越南38%,柬埔寨36%。 2.从服务贸易的规模看,除几个经济落后国家外,各国的服务进出口贸易皆呈现增长之势。东盟的服务出口额从1991年的318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1036亿美元;服务进口额从319亿美元增长到1319 亿美元。1991-2005年,东盟五国[1]的服务贸易出、 进口额占总出、进口额的比重分别从319%和318%上升到1317%和1812%。新加坡的服务贸易发展规模明显大于其他国家,并且是东盟五国中唯一的顺差国;印尼、马来西亚出口变化不大,进口有一定增长,但速度平缓;其它国家进出口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已分别由1982年的1817和2418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744和838亿美元,保持平稳增长趋势,其中进口呈现较强增长趋势。在服务贸易的规模上,中国明显高于东盟成员国见图1、图2。 图1 1992-2005年各国出口规模变化状况[2 ] 图2 1992-2005 年各国进口规模变化状况

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 规则一:定义在本附约中: (一)“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材料”应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 (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一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五)“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在本《协议》中,如果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 (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下列产品应视为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 (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六)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规则四:非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符合下列条件应视为规则二(二)所指的原产产品: 1.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应不少于40%;或

中国自由贸易区前景分析

中国自由贸易区前景分析 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经贸关系正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有利条件。首先是中国加入WTO为双方存在的贸易投资等制度障碍扫清了道路。按照加入WTO 的承诺,我国近年来大幅度降低了关税,减少并取消非关税壁垒。另外,我国的市场进一步开放,尤其是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将为包括东盟在内的国外 投资者提供广阔的商机。依据我国与东盟WTO成员国的谈判承诺,对东盟产品的关税水平在5年之内将削减34-47%,快于中国关税平均削减的速度。其次是今年l月1日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为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加快建设无疑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供了经验与参照,进而为双方经贸关系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第三,最近东盟与中国已就南沙问题达成协议,为地区的和平发展创造了稳定的 周边环境。 贸易区发展的障碍因素 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面临着以下诸多客观上的障碍和干扰,值得双方予以关注: 第一,中国威胁论和中国投资黑洞论 东盟国家虽然在文化上和中国有着很深的渊源,但由于政治上的原因,东盟国家在历史上一直对中国心存芥蒂,而且担心中国的强大会在经济、军事上给他们造成威胁。近年来,中国吸收外资保持了较快的发展规模,2002年实际吸收外资突破了500亿美元,而东盟各国吸收的外商投资却呈下降趋势。《日本经济新闻》曾报道,2002年上半年,流入东盟主要6个成员国的外资约为65亿美元,比2001年同期下降了60%。其中,马来西亚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已由2001年同期的31亿美元骤减到5.7亿美元,降幅达80%。流入印尼和菲律宾的外资同比减少了70%,流入越南、泰国和新加坡的外资同比分别下降了56%、35%和22%。同时,许多原在东盟成员国内部的外资企业纷纷将业务转向中国。 面对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强大、吸收外资的增多以及大量价廉物美的中国商品涌入本地市场,东盟成员国内部以及周边许多国家感到了竞争的压力,“中国威胁论”等言论泛起,宣称中国的经济崛起将对该区域内的其他国家造成威胁,强大的中国很有可能将会在本地区称霸,直接影响到地区的政治和经济格局,东盟国家应联合起来予以对抗。 第二,东盟内部成员国间的摩擦和矛盾 归结起来,东盟内部成员国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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