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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笔记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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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一、 何为海商法?

“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航海运输发展历史?

“sea power ” 海权

经济、军事、政治外交

三、 海商法发展历史

1、古代:《汗穆拉比法典》、《罗德法》

2、中世纪——三大商法(私人编纂、习惯法):奥列隆海法,康苏拉读法、维斯比海法

3、近代(国家制定的海事法)

1681—法国《海事条例》—1807《法国商法典》第二编“海商编”

1893年,美国《哈特法》

14世纪,英国《海事黑皮书》,1906年《海上保险法》等;

4、现代(国际统一化)

1897年,CMI 国际海事委员会

1948年,IMO 国际海事组织

四、 我国的海事立法

1、立法过程

1929年,国民党政府《海商法》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立法体系

立法模式:以法律移植为主;

立法时序:呈逆序状态

五、 海商法的地位

1、商法的组成部分;

2、民法的特别法;

3、海法的一个部门;

4、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5、独立的法律部门;

六、“非常特别的特别法”:海商法的精神/特点

1、历史悠久——最古老的商法

2、风险意识(避免风险制度:避碰、适航、安全;减小风险制度:海难救助;风险分摊:共同海损,海上保险);

3、高度的国际性;

4、公法性;

七、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1、国际统一化;

2、船方责任加重,更加公平合理;

3、公法扩大化;

4、以货物为中心转向以船舶为中心立法;

5、船员立法从福利型转向资格型;

八、海商法的概念和内容

(一)概念: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内容:

1、各国海商法的基本内容:(1)船舶;(2)船员;(3)海上货运和旅客运输;(4)海事赔偿;(5)海上保险制度;

2、我国海商法的内容体系:(1)船舶;(2)船员;(3)海上货运和旅客运输;(4)海事赔偿;(5)海上保险制度;

九、我国海商法的适用效力

(一)水域范围;空间效力:art2 ; 海上货运的内容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除了第四章以外的其他各章既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也适用于海上运输。《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海上运输和沿海运输的区别:(1)责任制度不同;(2)运输单证不同,前者提单,

后者是不可转让的运单;

(二)船舶范围:art3

第二章海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由海事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海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主体:

1、特点:(1)多元化;(2)涉外性;

2、分类:(1)船舶所有人(船东);(2)船舶经营人;(3)船舶承租人;(4)多式联运经营人;(5)海上保险人;(6)船员

三、客体:1、行为;2、劳务;3、财产;4、相关利益;

四、内容:1、物权关系、债权关系;2、单务、双务

第三章船舶

第一节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船舶的概念:art 3 (背)

二、法律性质:

1、合成物——不可分割性;

2、按不动产处理——等级制度art 9;

3、人格化属性——拟人化处理;

三、特征:

1、动产的特殊性;

2、高度的国际化流动性;

3、巨大的致损可能性;

4、财产权益的不可分割性和牵连性;

第二节船舶登记和船舶国籍

一、船舶登记的意义:

1、确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船舶权利的依据;

2、产生船舶国籍、国籍港和航行权的依据;

3、对抗第三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依据;

二、船舶国籍和船旗

(一)船舶国籍

1、定义:船舶所有人安好走啊某个国籍的船舶登记规定在该国进行登记,去的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规定的旗帜;

2、意义:确认航行权的依据;适用国内法的依据;

3、条件(三种标准):(1)船舶所有人的国籍;(2)船员国籍;(3)船舶所有人所住地或船舶建造地;(我国是1和2,不承认双重国籍)

(二)船旗

1、定义:依照所属国的规定所悬挂的旗帜;

2、意义:确定国籍;维护公海航行秩序;

3、方便旗制度:在适用开放制登记的国家,无论船舶与该国有无联系,均予以登记,允许其悬挂该国国旗的制度;

利:船旗国获得登记费和税款收入;船东逃脱高额税费;促进船旗国船员就业;

弊:技术安全检验监督不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自己的商船队;方便了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船员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art 31

二、法律地位我国:独立法律地位

三、资格:1、中国公民;2、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二节船员的权利和义务p76

一、权利:1、工资津贴请求权;2、生活保障请求权;3、残疾补助、死亡抚恤、丧葬费请

求权;4、休假请求权;5、退休金请求权;6、获得保险请求权;7、返回原港请求权;

8、救助报酬请求权;

二、义务:1、提供劳务;2、忠实义务;3、遵纪守法;4、禁止私载,夹带违禁品

第三节船长

一、概念:受船方聘用或雇佣,主管船上一切事务的人;

二、职责和权限:1、管理和驾驶船舶;2、负责船舶安全和秩序;3、出具证明文件art 37;

4、处理紧急情况art 28;

5、代理签订合同(海难救助合同,提单);

三、义务:1、完成航行;2、检查船舶适航能力;3、置备相关文件;4、在船指挥;5、谨

慎注意;6、监督船员;7、海难救助;

第五章船舶物权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

二、特点:1、特别法物权;2、客体单一性;3、公示方法特殊性,所有权:登记;抵押权:

登记;留置权:占有;优先权:不具有公示性;4、优先顺序多重性;

第二节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客体范围:合成物;

三、取得和消灭:

(一)取得:要式法律行为art 9、art 10;

四、“建造中船舶”所有权

“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

第三节船舶抵押权

一、概念: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

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点:1、以船舶为客体;2、“提供”而非转移占有;3、登记对抗要件“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第三人”

三、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设定

1、主体条件: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船舶所有人,所有人授权人,建造中船舶的建造人;

2、形式要件:书面形式art 12;抵押登记art 13 第一款;

3、主观条件:共有船舶:统一意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同人同意。

(二)行使:1、依法拍卖art 11;2、同一船舶上不同物权(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

3、同一船舶上多个抵押权(同一天的按同一顺序受偿);

(三)消灭:1、主债消灭;2、抵押船舶消灭;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4、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

四、船舶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查询权;2、投保权;art 15;3、同意转让权及追

索权art 17;4、优先受偿权;

第四节船舶留置权

一、概念: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

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二、特点:1、仅适用于法定合同之债:造船、修船;2、实际占有;3、仅用于保护造船人、

修船人再合同中应取得的造船费用和修船费用;

三、取得和消灭

(一)取得:1、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2、造船、修船费用已届清偿期;

3、合同中未约定不得留置;

(二)实现——宽限期:1、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2、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间内履行;3、债务人扔不履行则课执行;4、申请法院拍卖船舶;

(三)消灭:1、债权消灭;2、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3、丧失占有;

第五节船舶优先权

一、概念: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

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 特点:1、法定性;2、依附性(依附于船舶);3、从属性(从属于海事请求权);4、

秘密性;

三、 适用范围和受偿顺序 art 22

(一)适用范围:1、工资、报酬;2、人身伤亡赔偿;3、港口归责;4、海难救助款项;5、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

(二)受偿顺序:按art 22 1—5的顺序(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处理原则:1、保证国家税收;2、保护船员利益;3、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4、人身伤亡之债优于财产损害之债;

1、与其他船舶的物权: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 art 25 第一款

应先行拨付一些费用 art 24

2、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各项海事请求权之间:art 22 1—2—3—4—5

倒序原则/先发生后受偿 art 23 :(1)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如果发生在其他各项之后,则应该优于其他各项受偿;(2)如果同一船舶有两个以上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后发生的先受偿;(3)其他四项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权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如果不足以清偿,则按比例受偿;

四、 优先权的取得、转移、行使和消灭

(一)取得:法定的海事请求权一旦发生,就自动取得;

(二)转移:随着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

(三)行使:司法程序(法院扣押,拍卖船舶)

(四)消灭: art 29 :1、1年时效届满;2、法院强制出售船舶;3、船舶消灭;4、所有权转让距公告期60日届满 art 29;5、债务得到履行;

第d ì二èr 编bi ān 海h ǎi 上sh àn ɡ运y ùn 输sh ū法f ǎ律l ǜ制zh ì度d ù

第六章 海上货物运输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

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特点:1、风险大(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人为事故);2、国际性;3、法律效力常涉

及第三人;4、一般是要式合同;

三、种类

1、班轮货运合同/件杂合同/零担合同;

2、航次租次合同;

3、海上货运合同;

4、多式联运合同;

四、海上货运当事人

1、承运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

2、实际承运人;

3、托运人;

4、收货人

第二节有关海上货运的国际公约

一、产生背景

二、海牙规则

(一)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1、提供适航船舶;2、管货——妥善和谨慎的管理货物;

3、不得不合理绕航;

4、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接受货物或装船后签发提单;

p.s适航:(1)使船舶适航——适船: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灯方面能够抵抗船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2)适员:妥善的配备船员、装备船员和配备供应物品;(3)适货: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货、载运和保管义务。

(二)承运人责任期间——海牙期间:即货物装上船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

(三)承运人责任免除制度——不完全过失责任

免责条款:17项,课本p160

“航海过失”免责:1、驾驶船舶过失免责;2、管理船舶过失免责;

(四)统一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100英镑/件或单位;

(五)规定了诉讼时效(托运人诉承运人的时效):1年;

(六)明确了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一切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而不适用租船合同;

三、海牙——维斯比规则

(一)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1、“双轨制”:10000金法郎/件或单位或30金法郎/千克,以两者中较高的数额为准;(666.67SDR/件或单位或2SDR/千克,以两者中较高的数额为准)

2、专门规定了集装箱的计算方法:除非载明件数或单位数,否则视为一件或一个单位;

3、补充了承运人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货损;

(二)明确了提单的最终证明效力——确立了“禁止反证”的原则

(三)扩大了责任限制的适用范围:主体范围扩大到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

(四)延长了诉讼时效:经当事人同意,可延长;

(五)扩大了适用范围:1、提单从一个缔约国;2、货物从一个缔约国起运;3、提单明确规定受《海牙规则》或接受该公约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法的约束;

四、海报规则

(一)确立了承运人完全过失责任制:除非承运人证明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后果的产生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

(二)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接受货物——交付货物,即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三)进一步提高责任限额:835SDR/件或单位或2.5SDR/千克,较高为准

(四)实际承运人

(五)保函的法律效力:仅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

(六)诉讼时效延长到2年并课多次延长;

(七)适用范围扩大:1、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之内;2、货物从一个缔约国起运;

3、提单明确规定受《海牙规则》或接受该公约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法的约束;

五、鹿特丹规则

(一)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收获——交货,并且不限定接收货物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二)承运人责任基础和免责变化:1、采用承运人完全过错责任;2、废除了承运人“海航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3、将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扩展至整个航次期间;

(三)提高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875SDR/货运单位或货物毛量3SDR/kg,较高为准;承运人丧失责任限制的情形没有变化;

(四)货物索赔的举证责任的变化:“三个推定”的立法框架:1、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无过失;2、承运人举证的免责事项所致,推定其无过失;3、船舶不适航,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举证因果关系或已谨慎处理。

总结:海事责任的特点:

1、海商法调整的主要海事关系:船方与货方

2、在船货双方利益直接对立的海运关系中:船方强势地位:法定免责条款、赔偿责任限制;

3、船东本位主义的法,对船东明目张胆的偏袒——基本结构不变

第三节海上货运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一、订立:1、班轮货运;2、航次租船;

二、解除

(一)开航前的解除:1、任意解除art 89;2、因不可抗力解除art 90;

(二)开航后的解除art 91

(三)其他法定原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四节海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承运人

(一)权利

1、要求托运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托运货物;

2、收取运费和其他费用;

3、货物的留置权art 87;

4、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及时提货;

5、依法享有赔偿责任免除和赔偿责任限制;

(二)义务

1、提供适航船舶art 47;

2、管货义务art48;

3、不得不合理绕航;

4、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接受货物或装船后签发提单;

(三)承运人的货损赔偿责任

1、赔偿范围:

(1)灭失、损坏,例外:art 52,art 53;

(2)延迟交付:art 50第一款;

2、归责原则:不完全过失责任art 54;

3、承运人的免责权利art 51;

4、责任期间art 46:

集装箱货物: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为止;

非集装箱货物:从货物装上船时至卸下船时止;

5、赔偿限额art 56;

(1)666,675SDR/件或其他货运单位,2SDR/千克,较高为准;(2)丧失条件:承运人主观过错art 59

二、托运人

(一)权利

1、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art 47;

2、承运人管货义务art48;

3、承运人不得不合理绕航;

4、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或装船后签发提单;(二)义务

1、提供约定的货物art 66,art 68;

2、办理进出口等手续art 67;

3、支付手续:(1)预付;(2)到付;(3)按比例;

4、对于承运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art70;

三、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

1、承运人对全程负责art 60;

2、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实际履行的货运部门负责;

3、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相同art 61;

4、连带责任art 63

5、追偿art 65

第五节提单

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作用:

1、货物收据——承运人接受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收据;

2、合同证明——海上货运合同的证明;

3、提货单证——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4、货物的物权凭证;

二、种类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不可转让(根据收货人记载事项);

指示提单order B/L(凭指示:可转让);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持有人:见单交货);

2、已装船提单shipped(on board )B/L;

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3、清洁提单clean B/L(对货物外表状况未加批注)art 76;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art 75;

以下3种虽有批注却不属于不清洁提单:(1)笼统描述外表;(2)强调货物性质可能引发的风险,例:易挥发;(3)“不知条款”;

4、直达提单direct B/L

海上联运提单ocean through B/L;

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5、全式提单long---term B/L;

简式提单short---term B/L;

6、倒签提单anti---dated B/L:货物装船签发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日期的提单;

海商法重点完整版

海商法重点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有关海商法的国际条约,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作出保留的是()。 A、1924年海牙规则 B、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C、1974年雅典公约 D、1910年碰撞公约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采用的是()。 A、特别提款权 B、人民币 C、金法郎 D、美元 3、以同一船舶为标的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应是()。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4、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负责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的人是()。 A、抵押人 B、抵押权人 C、保险人 D、提供贷款的银行 5、承运人签发的对于货物表面未作批注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 B、收货待运提单 C、清洁提单 D、不清洁提单 6、在约定的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合同是()。 A、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7、我国某甲贸易公司将一批出口德国的货物交由乙海运公司承运,乙又将全部货物转交丙公司承运。丙公司是该批货物的()。 A、承运人 B、实际承运人 C、托运人 D、收货人 8、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 A、平均负赔偿责任 B、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C、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D、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9、我国《海商法》规定,客运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每 名旅客不超过()。 A、46666计算单位 B、40000元人民币 C、1200计算单位 D、3333计算单位 10、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B、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C、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D、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11、保险委付适用的场合是保险标的()。 A、部分损失 B、实际全损 C、共同海损 D、推定全损 12、某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甲进出口公司的请求,对承运其进口货物的乙海运公司所属的某船舶的航海日志予以复制。这一强制措施属于()。 A、简易程序 B、督促程序 C、海事证据保全 D、海事强制令

海商法所涉及的英文解析

Sea waybill 海运单 V oyage C/P ( charter party ) 航次租船合同 Single trip C/P 单航次租船合同 Return trip C/P 往复(返)航次租船合同 Consecutive single trip C/P 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 COA 包运合同,数量合同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 多式联运合同 Common carrier 公共承运人 Private carrier 私人承运人 Lines service schedule 船期表 Booking note 托运单 Booking 订舱 Broker 经纪人 Commission 佣金 Form 租船格式 Code name 代号(租船合同范本的专门代号) Make the ship seaworthy 使船舶适航 Cargoworthy 适货 Before an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voyage 开航前和开航当时V oyage 航次 Due diligence 谨慎处理/克尽职责 Latent defect 潜在缺陷

Independent contractor 独立合同人 The matter of fact 事实问题 In the management of cargo 管理货物 管货7环节:装载(load)、搬移(handle)、积载(stow)、运输(carry)、保管(keep)、照料(care for)、卸载(discharge) Properly and carefully 妥善和谨慎 Unreasonable deviation 不合理绕航 Reasonable deviation 合理绕航 Freight prepaid 运费预付 Freight collect 运费到付 Dead freight 亏舱费 Demurrage 滞期费 Lien 留置权 Negligence in the navigation of ship 航海过失(驾船过失)Negligence in the management of ship 管船过失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责任期间 Before and after clause 装前卸后条款 Special Drawing Right S.D.R 特别提款权 Delay in delivery 迟延交付 Delivery of good 货物交付 Bill of lading B/L 提单 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海上货物运输合

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 3)狭义理解:理解 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 1)国内立法:(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 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海商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一 甲乙两船均由于驾驶过失导致碰撞,依我国海商法甲船负3/4的过失责任,乙船负1/4的过失责任。两船所载运的货物均遭受损失。其中,甲船的船舶损失100万美元,船上货物损失40万美元。乙船的船舶损失120万美元,船上货物损失60万美元。两船均不涉及赔偿责任限制。 请根据1、我国海商法;2、美国法律;3、美国法律下,提单上载有有效的“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分别计算各方应承担的损失。 1.按照我国海商法计算 (双方船员均驾驶过失造成船舶碰撞,两船均不涉及责任限制) (1)甲船船方最终损失金额: (甲船船损 + 乙船船损 + 乙船货损) x 甲船过失比例 (2)乙船船方最终损失金额: (乙船船损 + 甲船船损 + 甲船货损)x 乙船过失比例 (3)甲船货方最终损失金额:甲船货损 x 甲船过失比例 (4)乙船货方最终损失金额:乙船货损 x 乙船过失比例 2.按照美国法(侵权法和“宾夕法尼亚”规则) (1)甲、乙船船方最终均分全部损失,各自承担全部损失的一半; (2)甲、乙货方最终均无损失。 3.按照美国法和“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1)甲船货方最终损失:甲船货损的一半; (2)甲船船方最终损失:全部损失的一半-甲船货损的一半; (3)乙船货方最终损失:乙船货损的一半; (4)乙船船方最终损失:全部损失的一般-乙船货损的一半

案例分析二 1. 某船东将其X轮作为抵押物,向A银行借款RMB 300万元,并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担保金额为借款额RMB 300万元及其利息,清偿期限2014年4月30日。 2. 2014年3月10日,X轮不慎撞了B码头,造成B码头损失RMB 80 万元。 3. X轮船东未支付全船船员2014年3~5月份工资。全船船员每月工资合计为RMB 40 万元。船员劳动合同均约定每月工资在当月月底支付。 4. 2014年4月1日,X轮遇险,C轮救助了X轮,双方确认救助报酬RMB 100 万元。 5. 获救后X轮至D船厂修理,因未支付修船费RMB 50 万元,D船厂不放走X轮。 X轮全体船员于2014年6月1日,申请海事法院扣押X轮,并提起诉讼。诉讼中,A银行、B码头、C轮船东、D船厂均登记了各自债权,其债权金额法院均予以确认。 X轮拍卖所得价款为RMB 500 万元,扣押期间X轮保管费用及拍卖费用合计为RMB 30 万元。请根据上述事实和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分析X轮拍卖价款RMB 500 万元应如何在各有关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利息暂不考虑) (1)X轮保管费用及拍卖费用合计30万 (2)船员4,5月未付工资,合计80万 (3)救助报酬100万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4)船员3月份未付工资40万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5)码头损失80万 (6)船厂的修理费50万 (7)余下120万付与银行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 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四、所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四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第一章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相关法条】本法第164条。 【意思分解】 1这两条规定的是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适用船舶、适用水域和适用事项。 2第3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船舶。 3第2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水域,注意除在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为适用水域外,其余情况下,内河不为适用水域。重点注意第2款的内容。 第二章船舶 【重点法条】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

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关法条】《担保法》第41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船舶所有权、共有及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未经物权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未完成以上3个登记的,并不影响相应权利的成立(生效)。故只要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未完成物权登记,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第9条)、共有人之间(第10条)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第13条第1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成,但在外部法律关系上,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船舶物权的最基本规定,其立法理念同我国现行物权立法有所不同,应予重视。 【不要混淆】 第13条第1款同《担保法》第41条之规定极不相同。第41条称:不完成物权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极不科学的规定(详见《担保法》部分第41条的“意思分解”),因为它混淆了物权登记同合同登记的关系。而《海商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颇符合物权法原理。至于二者之间,应是特别法《海商法》与普通法《担保法》之关系,故船舶抵押权应适用《海商法》规定。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武汉大学海商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百度文库 11 武汉大学海商法考试试题B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5.Collision 船舶碰撞是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失的事故。 6.Salvage 海难救助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难的人员、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援助、救助的行为。 7.Subrogation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向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8.Bill of Lading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简答题(每小题 10分,共30分) 3.何谓海商法? 何谓海商法,各国法律规定和各国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目前国际海商法学界尚无定论。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条的规定,可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何区别? 其一,损失发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完全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一方可免责的过失等原因直接造成的损失;而共同海损则是由于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之后,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某种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其二,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如果是因某一方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人为地、有意地造成的,所受损失应由受益方按照受益财产的比例进行分摊。 3.简述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海难救助行为与方式多种多样,判定一项救助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海难救助,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六、案例分析题 1、中国籍A海轮在从釜山到上海的航行途中与日本籍B海轮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受损10万美元,B轮未受损。A轮所属海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停泊在上海港的B轮并对其所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何在? (2)上海海事法院应该依据何种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案? (3)设若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无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 (4)上海海事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本案? 2、北京某贸易公司以FOB价格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上海某海运公司A海轮载运该批货物。提单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提单纠纷。A 海轮在由汉堡港驶往天津港途中因为遭遇极端恶劣气候造成船舶故障和货物湿损,船长遂组织船员自救,并前往就近的新加坡某港口避难和修理。经清点,恶劣气候造成货物湿损3万美元;在自救过程中被迫抛弃5千美元货物;有关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船舶抵达天津港后船货双方为有关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摊发生争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收货人如主张货损的赔偿请求,应该向我国哪个海事法院起诉? (2)法院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处理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本案中所出现的海损包括货损3万美元、抛弃5千美元货物和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哪些? (4)承运人是否应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5)若收货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A轮湿损以及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海商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国际货运代理相关名词中英文对照表

国际货运代理相关名词中英文对照表 1.Absolute Offer 绝对发盘 2.Acceptance 接受 3.Acceptance Credit 承兑信用证 4.Accepting Bank 承兑行 5.access control 访问控制 6.Accountee 账户人 7.Acknowledgement of Insurance Declaration 投保回执 8.actual gross weight 实际毛重 9.actual total loss(atl/ATL) 实际全损 10.Addendum Clause 补遣条款 11.additional cargo list 加载清单 12.Additional Clause 附加条款 13.additional duty(Addu) 追加关税 14.additional expenses-war risk 海运战争的附加费用险 15.Advance Ship Notice(ASN) 提前装船通知 16.Advanced B/L 预借提单 17.advances 预垫款 18.advertising 广告 19.Advice of 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光票托收委托书 20.Advising Bank 通知行 21.Aerodrome of Entry(AOE) 报关机场 22.aflatoxin 黄曲霉素险 23.agency on long-term basis 长期代理 24.agency on trip basis 航次代理 25.Agreement 协议 26.air courier 航空快递 27.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航空运输一切险 28.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航空运输保险 29.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by train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附加险30.air transportation risks 航空运输险 31.Air Waybill(AW) 货运单费 32.Airline Code Number 航空公司的数字代号 33.airport of departure 始发站机场 34.air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地机场 35.all purposes 装卸共用时间 36.all risks 一切险 37.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冷藏一切险 38.all time saved 节省全部时间 39.all working time saved 节省全部工作时间 40.Alteration of Discharging Port Additional 变更卸货港附加费41.Amendment Clause 更正条款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上任职人员,而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我国海商法采取广义的概念

(经典)中国政法大学海商法综合试题及答案

海商法试卷一 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成绩 _________ 一、简答与论述题(50分) 1、某轮在航行营运中发生了下列的债项,拖欠了船员的工资、为取得贷款向银行抵押了该轮、之后该轮遇难又产生了一笔救助费,由于该轮在运输途中管货过失使所载货物受损,货主申请扣押了该轮,经过法院程序该轮最后被拍卖,请问应当如何处理上述各债权的受偿顺序?为卖船而产生的司法费用应当如何受偿?本案船员的权利与银行的权利及受损货主的权利是否相同?(10分) 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是如何结合中国的特点吸收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的?(15分) 3,试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10) 4、试翻译下列容(10分) CIF FO Dalian or Qingdao, China. The buyer shall garantee one safe berth at discharging port, Master of the carrying vessel shell tender NOR in writing or by cable to the buyer's nominated agents, WIBON.The buyer'sguaranted discharging rate is 1500 metric tons per WWD, Sunday and holidays excepted unless used. If used actual time used to count as laytime. 5,请依下列提单的实例回答问题(共5分) Shipper CHINA NATIONAL CHEMICALS IMPORT & EXPORT CO.,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 COSCOConsignee ……………………………… TO ORDER ……………………………… Ocean Vessel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Final destination NANPING DALIAN VANCOUVER Marks & No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N/M H-ACID 2,032 4.44 Freight and charges FREIGHT PREPAYED Date of issue Nov.12,1998 请判断下列问题(打V即可): 1,该提单是不记名提单( ),还是记名提单( ),还是指示提单( )。 2,该提单是已装船提单( ),还是收货待运提单( )。

海商法笔记

海商法课堂笔记 授课教师:郭瑜 第一章海商法概论 (5) 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 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 (6) 三、特点和性质 (6) (一)特点 (6) (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 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7) 五、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7) 六、我国的海商法和海运经济 (8)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 (8) 一、海商法上的船舶 (8) 二、船舶物权 (9) (一)船舶登记 (9) (二)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10) (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10) (四)船舶留置权 (12) (五)受偿顺序 (12) 三、船员 (12) 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3)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3) 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13) 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4) (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5) (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7) (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9) (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1) (五)实际承运人 (22) 四、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3) 五、货物交付 (23) (一)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3) (二)货物检验 (24) (三)无人提货 (24) 六、承运人的留置权 (24) 大叔代课 (25) 第四章提单法律制度 (26) 一、提单的定义 (27) 二、提单的业务流程 (27)

(一)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流程 (27) (二)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程 (28) 三、提单的种类 (28) (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8) (二)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28) (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8) (四)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29) (五)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29) (六)其他特殊的提单 (29) 四、提单的功能 (29) (一)货物收据功能 (29) (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30) (三)交货凭证功能 (30) (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31) (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31) 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32) (一)提单的签发 (32) (二)提单的转让 (32) (三)提单的注销 (32) 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33) 七、其他运输单据 (33) 八、小结 (33) 第五章租船合同 (34) 一、租船合同简介 (34) (一)概念 (34) (二)分类 (34) 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5) (一)关于船舶 (35) (二)关于租金 (36) (三)合作完成运输任务 (37) 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8) (一)出租人提供船舶 (38) (二)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38) (三)关于运费支付 (39) (四)关于货物装卸 (39) 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1) 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1) 六、小结 (41) 第六章船舶碰撞 (43) 一、概念 (43) (一)船舶碰撞 (43) (二)其他概念 (43) 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44) 三、国内法规范 (44)

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六、案例分析题 1、中国籍A海轮在从釜山到上海的航行途中与日本籍B海轮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受损10万美元,B轮未受损。A轮所属海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停泊在上海港的B轮并对其所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何在? (2)上海海事法院应该依据何种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案? (3)设若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无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 (4)上海海事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本案? 2、北京某贸易公司以FOB价格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上海某海运公司A海轮载运该批货物。提单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提单纠纷。A海轮在由汉堡港驶往天津港途中因为遭遇极端恶劣气候造成船舶故障和货物湿损,船长遂组织船员自救,并前往就近的新加坡某港口避难和修理。经清点,恶劣气候造成货物湿损3万美元;在自救过程中被迫抛弃5千美元货物;有关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船舶抵达天津港后船货双方为有关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摊发生争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收货人如主张货损的赔偿请求,应该向我国哪个海事法院起诉? (2)法院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处理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本案中所出现的海损包括货损3万美元、抛弃5千美元货物和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哪些? (4)承运人是否应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5)若收货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A轮湿损以及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海商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1、 (1)上海海事法院为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依据法院地法,即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5万美元。 理由: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4)一年。 2、 (1)应该向目的港的天津海事法院起诉。 (2)依据提单的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抛弃货物5千美元和避难港费用4万美元。 (4)承运人不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 理由:恶劣气候造成船舶货物湿损,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 (5)保险公司对于3万美元湿损货物不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内。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个案例,题一分值10分,题二12分,共22分) 1.某一载货的中国海轮在由中国某港口驶往外国港口途中,因遭遇雷电船上起火,导致船货受损。船长带领船员奋力扑灭火灾。该轮因火灾造成船舶损失10万元,货物损失5万元,灭火过程中湿损1万元货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 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 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预备航次条款:98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三.船舶碰撞法特殊制度(美国海商法中独特的船舶碰撞责任体系) 总:《碰撞公约》废止了认定过失的标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确立了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过失比例原则。这些己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责任也适用此公约的规定。但是,美国没有加入该公约,在过失的认定标准方面适用的是宾西法尼亚规则,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方面适用的是平均分担为主、主次过失为辅的原则,在受损货物的赔偿方面适用的是船舶碰撞双方的连带责任。因此说美国的船舶碰撞法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海商法模拟复习题

海商法模拟复习题1 一、判断对错 1.提单就是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 2.1978年“汉堡规则”彻底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但是它要求火灾造成的 海上运输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由托运人负举证责任。() 3.我国《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一章中的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不适用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 4.根据我国《海商法》,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 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5.为充分体现鼓励救助的宗旨,在救助过程中,若由于救助方的过失导致了被 救助方财产的损失,救助方可以免除责任。() 6.只有作为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后果的那些损失和费用,才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受 偿。() 7.《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 公约》解决了船舶燃油污染问题。() 8.救助报酬请求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限制性债权。 () 9.我国《海商法》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采用的是一种经修正的统一责任 制。() 10.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全损赔偿的前提是接受被保险人的委付。() 二、名词解释 1、滞期费 2、船舶留置权 3、特别补偿 4、共同海损 5、国际航运惯例

三、单项选择题 1、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不包括(): A 船员工资请求 B 引航费交付请求 C 救助报酬请求 D 燃油费用请求 2、倒签提单是:() A.承运人在接收货物之前签发的提单 B.提单上记载的时间早于实际签发日期的提单 C.承运人已经接受货物但尚未将货物装上船时签发的提单 D.以上说法均不对 3、BALTIME是( )合同中的一种标准格式 A. 航次租船 B. 定期租船 C.光船租船 D. 提单 4、两船碰撞,引起一船所载货物的灭失的损失额应按货物的()计算。 A. 装船时的价值 B. 装船时的价值+运费 C. 目的地的价值 D. 装船时的价值+运费+保险费 5、依据中国《海商法》,下面关于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C.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D. 以上均对 6、根据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国际公约的规定,如经证明,船舶污染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所造成的,则船舶所有人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A. 过失 B.故意 C. 不作为 D. 作为

海商法学习参考书籍点评与推荐(英文书)

海商法学习参考书籍点评与推荐(英文书)(上) 一.航运的基础理论: 1.Alan E Branch, Elements of Shipping, 8th edn 2.Martin Stopford, Maritime Economics, 3rd edn 两本书实际上和法律关系不大,但是都简要明了地介绍了航运市场的情况,尤其是Element s of Shipping一书,把航运市场的错综复杂的结构分析得一清二楚,值得一读。 二. 国际货物买卖和支付理论 1.Atiyah’s Sale of Goods, 12th edn 对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知识介绍比较少,但是对于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却分析得十分详细。因为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准据法为英国法,1979年货物买卖法必然适用,所以本书对于学习国际货物买卖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2.Goode on Commercial Law, 4th edn 一本非常好的理论实务相结合的教科书!既有专门篇幅分析1979年货物买卖法,也有专门章节论述国际货物买卖。价格合理,强烈推荐,建议购入。 3. Jason Chuah, Law of International Trade, 4th edn 同样是一本非常好的教科书,比Goode on Commercial Law简单易懂,但是写作结构没有Goode好。 4.Schmitthoff’s Export Trade, 11th ed 曾经被翻译成中文,但是中文版已经完全过时。入门级教科书,写得比较基础和简洁,不过内容已经不局限于货物买卖,还包括支付,进出口手续的办理,争议解决等。 5.Michael Bridge,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Law and Practice,2nd end 虽说是关于适用英国法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权威参考书,但是个人不是很推崇,觉得体系稍微有点杂乱。不过在写论文的时候可以参考,因为这本书索引资料比较多。 6.Sasson CIF & FOB Contracts, 4th edn 关于CIF&FOB的权威参考书。曾经被翻译成中文,但是质量不敢恭维。英文原著很棒,但是现在这个版本已经太过时,10多年没有更新了。据说,年底或者明年年初会更新。 7. Mckendrick (ed), Sales of Goods 有关货物买卖的论文集,其中有两章专门写CIF和FOB,内容不错。复印了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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