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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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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激发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勤奋学习,鼓励先进,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营造全县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推动全县教育创品牌、创特色、出成果,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在“十三五”期间实现新跨越,为“生态立县旅游强县绿色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前几年资溪县实施情况,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素,特修订《资溪县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办法》。

一、中考、高考、高职奖励教学质量奖励

(一)高考奖励

(1)考生高考成绩获得全省第一名,对学生个人及学校分别奖励20万元;考生高考成绩获得全市第一名,对学生个人及学校分别奖励10万元;

(2)考生考录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对学生个人及学校分别奖励10万元;

(3)考生考录复旦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华中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航空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等对学生个人奖励2万元,学校奖励8万元;

(4)考生考录A类一流大学按照每生奖励6万元的标准奖励学校,B类一流大学按照每生奖励4万元的标准奖励学校;考录“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的一流学科,按每生奖励3万元的标准奖励学校(“双一流”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5)录取其它一本院校的按每生0.8万元的标准奖励学校;

(6)根据每年高考上二本线情况,按全省与我县二本以上上线率之比进行奖励,达到全省上线率奖励20万元,每超过全省上线率一个百分点增加奖励3万元。

奖励资金奖金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由县教科体局按照每年考试情况向县政府申请,其中学生个人奖励资金按照相关程序由县教科体局拨付至学生个人,学校奖励资金根据工作量和教学业绩给予相关任课教师及学校领导,分配方案由学校报县教科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中考奖励

奖励对象:中考总成绩(原始分数,不含体育、实验、优惠加分)前30名,并在本县就读高中并参加高考的学生。

奖励标准:中考第1—2名按照3万元的标准,分别对学生个人和学校进行奖励;第3—5名按照2万元的标准,分别对学生个人和学校进行奖励;第6—10名按照1.5万元的标准,分别对学生个人和学校进行奖励;第11—20名按照1万元的标准,分别对学生个人和学校进行奖励;第21—30名按照0.5万元的标准,分别对学生个人和学校进行奖励。凡农村中学中

考获7A成绩的学生,留在本县就读的按每生1万元标准奖励学校(每生只能领取一次奖励,不重复计奖)。

奖励资金发放:凡流失的考生不予以发放奖励资金,奖励名次也不向下顺延。奖励资金的发放由县教科体局按照每年考试情况向县政府申请,其中学生个人奖励资金按照相关程序由县教科体局拨付至学生个人,若考生中途流失,则需退回所领奖励资金,并从严控制学籍流动;学校奖励资金根据工作量和教学业绩给予相关任课教师及学校领导,分配方案由学校报县教科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高职奖励

学生获得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含团体),按项目分别奖2万元、1万元、0.6万元;获得省级竞赛一、二、三等奖,按项目分别奖0.5万元、0.3万元、0.1万元;辅导教师奖金分别按2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计发,奖励资金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奖金由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确定分配方案,报县教科体局审定后实施。

二、中小学教学质量奖励

初中以每学期全县期末教学质量检测结果为依据,两个学期的检测数据各占50%;小学以每年小学毕业检测及期末抽测结果为标准。按中小学目标管理考评学生学业水平的计算口径统一设定,以学校为计奖单位,每项指标在全县排第一的得满分,其它的按比例记权值分。分别按初中、中心小学、村级小学三个系列的教学质量指标(平均分、及格率、优秀率)折算总得分,对排在全县前茅的任课教师进行奖励。

(一)初中奖励。全县初中各年级各科(按中考学科分值标准确定)分城区与农村二个组计奖:城区组取一名(同时必须达到全县前三名),农村组取二名;第一名奖金(不超过)2000元/班,第二名奖金(不超过)1600元/班。获奖学校根据各班任课教师工作量及教学业绩(分班计算出“三率”总得分),由学校制定出具体的奖金分配方案,对相应的任课教师和学校领导给予奖励,报县教科体局批准后实施。

(二)中心小学奖励。全县中心小学各年级各科分城区与农村二个组计奖:城区组取二名(同时必须达到全县前三名),农村组取二名;第一名奖金2000元/班,第二名奖金1600元/班。获奖学校根据各班任课教师工作量及教学业绩(分班计算出“三率”总得分),由学校制定出具体的奖金分配方案,对相应的任课教师和学校领导给予奖励,报县教科体局批准后实施。

(三)村级小学奖励。全县村级小学各年级各科奖励前5名,第一名为一等奖,奖金2000元;第二、三名为二等奖,奖金1200元;第四、五名为三等奖,奖金800元。

三、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获奖人员审定由县教科体局按学年度统计、核实各类获奖学校、教师、学生,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提出奖励意见,在每年8月份上报县政府审批。

(二)县财政每年设立150万元教育教学奖励基金,其中中高考奖励资金80万元,中小学教师奖励资金70万元,专项用于奖励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学校、教师及相关人员、优秀学生。中考、高考、高职、中小学教学质量奖励资金统筹在基金内开支,当年兑现后结余资金转下一年度使用,如不足,县财政按实际需要支出金额拨付。基金专户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

本办法从2020年3月1日开始执行,原奖励办法自行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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