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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OO一年九月十七日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二)指导并督办各地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

(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

(五)研究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六)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本辖区事故调查处理办事机构。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年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季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1,年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2)。

第九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设立事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有关事故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参加。

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按照本条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通知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协助调取设备档案等资料,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时,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

(二)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

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单位完成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书,并对其负责。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行为,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在事故报告书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并由其进行批复。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批复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批复后,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归档备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送达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告知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第五章事故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全国事故的统计、分析,并提出事故预防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发布年度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统计、分析、技术检验、技术鉴定、档案资料保管等过程中,因主观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或者行政部门公务员不履行职责的,依据国家有

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所发生的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私自转移、隐匿、毁弃设备事故证据或者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证件。记录、技术资料、档案的;

(四)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拒绝提供与设备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提供伪证或者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七)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或者处理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八)行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他人的。

第二十五条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由组织该起事故调查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在人力能及的情况下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无许可证设备发生事故,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暂停相应资格或取消相应资格,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强令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或对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1997年7月18日原劳动部发布的第8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2021)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2021)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2021)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迅速向安全质量管理部和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安全质量管理部按《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领导、安质部、物资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

锅炉常见事故处理教材

第一节紧急停炉的条件及操作步骤 5.1.1锅炉运行时,凡发生下列情况应紧急停炉: 5.1.1.1锅炉严重缺水(水位在水位计内消失时); 5.1.1.2锅炉严重满水(水位超过水位计上部可见部分); 5.1.1.3水冷壁管爆破,且床温急剧下降时; 5.1.1.4汽水系统管道损坏,不能维持炉内水位时; 5.1.1.5所有水位计损坏时; 5.1.1.6燃料在尾部烟道内发生再次燃烧,使排烟温度不正常升高; 5.1.1.7锅炉汽水管道爆破,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5.1.1.8锅炉汽压超过动作压力,而安全门不动作,同时向空排汽无法打开; 5.1.1.9安全门动作后,经采取措施无法回座; 5.1.1.10当热控DCS系统全部操作员站出现故障(所有上位机“黑屏”或“死机”)且无可靠的后备操作监视手段时; 5.1.1.11MFT 应动而拒动; 5.1.1.12炉膛或烟道内部发生爆炸。 5.1.2紧急停炉的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 5.121同时按下两个“ MFT按钮手动停炉; 5.1.2.2同时通知汽机电气值班员锅炉紧急停炉,急速减负荷或停机; 5.1.2.3将各自动改为手动操作,控制好汽包水位、床温、汽温、汽压,关闭减温水电动门; 5.1.2.4调整风量大于20%小于40%,维持炉膛负压吹扫5分钟,方可重新点火(热态启动时除外); 5.1.2.5根据事故情况,维持汽包水位,若严重缺水,严禁向锅炉进水。 5.1.2.6若受热面爆管,则引风机不停,关小引风机风门挡板,保持炉膛负压。泄漏严重时,则停止向锅炉进水。 5.1.2.7若短时间内锅炉不能启动时,停止各转动机械,按正常停炉要求操作。 5.1.2.8若尾部烟道再燃烧应立即停止风机,密闭烟风挡板,严禁通风其他操作按正常停炉操作。 5.1.2.9将事故原因及操作记录到班长及司炉运行日志内?

2020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篇1

2020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篇1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导则》和《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设施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事故的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锅炉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375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锅炉事故应急处理操作 规程正式样本

锅炉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正式样 本 使用注意:该操作规程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 锅炉缺水 1.1用观察和水位表放水的方法判断是否缺水; 1.2关闭燃烧器; 1.3用“叫水法”判断是否轻微缺水还是严重缺 水;严重缺水时严禁向锅炉上水;轻微缺水,可缓慢 项锅炉上水,待水位恢复正常后,恢复正常燃烧。 处理方式: (1)加强司炉工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 期有效监视水位; (2)排污时,设专人监视水位;

(3)水位表放水和排污后,关严阀门; (4)维护好给水系统及设备,定期冲洗水位计; (5)维护好水位报警及连锁保护系统 2锅炉满水 2.1 用观察和水位表放水判断是否满水; 2.2停止给水; 2.3减弱燃烧; 2.4监视水位,同时排污; 2.5带水位恢复正常后,开启系统放水阀排水;如水位表仍不出现水位,则立即停炉; 恢复燃烧。 处理方式: (1)司炉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有效监视水位;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吸取事故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条例》、《规定》等规定范围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定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行政行为。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

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间中断运行等为主要特征的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见附录A)。 第五条在特种设备生产、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行为人违第四条 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章指挥、违章操作、操作失误、防护不当等造成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组织 第六条 【调查分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分级按《条例》第67条、《规定》第17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调查组组成】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担任。调查组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等组成,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 编制:吴爱明 审核:万桂勇常广秀 实施时间:年月日

目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2、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 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8) 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9) 5、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的管理制度 (10) 6、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 (13) 7、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16) 8、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18) 9、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20)

总则 为保障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1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1.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 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1.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 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1.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 1.2.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2.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1.2.3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1.2.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1.2.5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2.6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2.7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2.8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2.9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 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余热锅炉常见事故及处理

锅炉常见事故及处理 1事故处理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1.1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行的方法,消除事故根源,迅速恢复机组正常运行,满足系统负荷的需要。在设备确已不具备运行条件时或继续运行对人身,设备有直接危害时,应停炉处理。 1.2发生事故时,班长应在厂调度的直接领导下,领导全班人员迅速果断地按照现场规程的规定处理事故。调度的命令,除对人身、设备有直接危害外,均应坚决执行。 1.3当发生了本规程没有列举的事故情况时,运行人员应根据自己的经验与判断,头脑清醒,沉着冷静,主动采取对策,迅速处理。事故处理后运行人员应如实地把事故发生的时间,现象以及采取的措施,记录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并在班后会议上进行分析讨论,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做到“三不放过”。 2锅炉水位事故 2.1锅炉满水 2.1.1锅炉满水现象 2.1.1.1水位报警发出水位高信号,汽包就地水位计及低地水位表高于正常水位。 2.1.1.2蒸汽含盐量增大。 2.1.1.3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 2.1.1.4过热蒸汽温度急剧下降,主蒸汽管道法兰处有汽水冒出,蒸汽管道内发生水冲击。 2.1.2满水的原因 2.1.2.1运行人员疏忽大意,对水位监视不严,误判断致使操作错误。 2.1.2.2水位计、蒸汽流量表或给水流量表指示不正确或失灵,使运行人员误判断。 2.1.2.3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失灵或给水调节门有故障,发现后处理不及时。 2.1.2.4外界或锅炉燃烧发生故障而未及时调整水位。 2.1.2.5锅炉负荷增加太快。 2.1.2.6给水压力突然升高。 2.1.3锅炉满水的处理 2.1. 3.1当汽包水位计超过50mm时,应将给水自动调节改为手动操作,关小给水门,减少给水流量。 2.1. 3.2若水位超过100mm时,应开启事故放水门,进行放水。 2.1. 3.3注意保持汽温,根据汽温下降情况,应及时关小减温水门;汽温若急剧下降到480℃时,开启过热器及主汽门前疏水,并通知厂调度。 2.1. 3.4若水位无明显下降,应检查给水系统阀门是否有故障,事故放水门是否打开,必要时应包就地水位计和各低地水位计指示的正确性,加强对汽包水位的监视。 立即倒换给水管路或加开定排放水门进行放水,当水位降至50mm时,停止放水,向厂调度汇报恢复锅炉运行。 2.1. 3.5如经采取上述措施,水位仍然上升至超过上部可见部分时,应立即停炉,关闭给水门,开启省煤器再循环门,并开启过滤器及主汽门前疏水,加强放水,故障消除后,尽快恢复锅炉机组运行。 2.1. 3.6在停炉过程中,如水位已明显下降,蒸汽温度又明显降低时,可维持锅炉继续运行,尽快使水位恢复正常。 2.1. 3.7停炉后,引、送风机可继续运行,迅速查明原因,待水位恢复正常后,向厂调度请示,重新点火(五分钟内不能达到点火条件,必须停引、送风机处理,待水位恢复正常后,重新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新编版) 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本科室领导、设备科和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技术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院领导、设备科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

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单位《事故管理制度》。 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实施。 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设备科负责保存。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燃气热水锅炉事故处理规程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46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Procedures Or Steps Formulated T o Ensure The Safe And Effective Operation Of Daily Production, Which Must Be Followed By Relevant Personnel When Operating Equipment Or Handling Business, Are Usually Systematic Documents, Which Are The Operation Specifications Of Operator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燃气热水锅炉事故处理规程通用范本

燃气热水锅炉事故处理规程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保证本部门的日常生产、工作能够安全、稳定、有效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操作设备或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通常为系统性的文件,是操作人员的操作规范。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事故处理原则:1、发生事故时,应沉着冷静,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正确判断事故原因,迅速消除人身及设备的危险,消除故障点,使锅炉尽快投入正常运行。2、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须严守工作岗位,根据事故处理原则,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一、炉膛爆炸处理:1、汇报车间领导,立即停炉、停燃烧器,鼓风机继续运行,排除炉膛烟气、水气。2、停炉后,立即关闭锅炉出水阀。3、提高给水压力,增加锅炉补水。4、若损坏严重,给水消耗过多,经增加补水,压力仍下降应停止给水,关闭锅炉进水阀。5、待故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1范围 规定了办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执行依据、职责、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所需建立的记录。 适用于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上报及归档的管理。 2执行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第373号令发布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0年8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04]84号发布 3职责 3.1局领导职责 3.1.1局长职责 任应急救援组组长,指导救援工作。 3.1.2主管局长职责 任应急救援组副组长,具体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3.2特种设备监察科职责 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具体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或者按照要求参加严重事故的调查工作。 3.3特检所职责

由技术机构人员组成技术组,具体负责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或者事故调查工作。 4工作程序和要求 4.1事故的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事故报告设备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将事故情况分别报告区应急办和特种设备监察处。 4.2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分级调查处理的原则,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负责辖区内严重事故的调查处理。 4.2.1前往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小组成员应及时前往事故现场。 4.2.2事故分析调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需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和技术鉴定。 4.2.3编制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情况,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进行批复。 4.2.4事故调查的批复 事故调查的批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批复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 1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15号令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 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锅炉事故预防处理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52330 锅炉事故预防处理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锅炉事故预防处理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当发生事故时,要沉着、迅速判断事故的起因进行正确处理,并立即报告生产调度和车间。 在处理事故中,由班长统一指挥,岗位人员必须紧守岗位,同心协力,以最快的速度消灭事故,恢复生产。事故处理不完不能交接班。事后由与本班分析总结并做好记录,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单,报车间及有关部门。 1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紧急停炉 1.1锅炉缺水:汽包内水位玻璃水位消失通过叫水(即打开汽包水位计水连阀,关闭汽连阀)仍看不见水位。

(设备管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吸取事故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条例》、《规定》等规定范围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定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行政行为。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四条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间中断运行等为主要特征的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见附录A)。 第五条在特种设备生产、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行为人违第四条 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章指挥、违章操作、操作失误、防护不当等造成的事故。 第三章事故调查与组织 第六条 【调查分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分级按《条例》第67条、《规定》第17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调查组组成】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担任。调查组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等组成,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 【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护制度示范文本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护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护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制度 1.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现 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的要 求,具有完好、齐全的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并取得国家 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 证方可投入使用。 3.特种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设备的维修和 保养工作,做到按月检查,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转,并按 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项目机电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 容包括: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每年要对特种设备进行年度检验,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整装置、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要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设备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设备部门负责人,由设备部门负责人组织

2020年锅炉房设备紧急事故处理措施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年锅炉房设备紧急事故处 理措施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2020年锅炉房设备紧急事故处理措施 一、锅炉事故应急措施 锅炉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如实介绍事故发生的经过。对重大事故,例如爆炸事故除采取相应救援措施外,应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蔓延。 1、如发现天燃气管道及调压箱,发生天燃气泄漏情况时,应立即停炉关闭电源及天然气总阀门,并通知天燃气公司抢修部门及相关人员。 2、锅炉爆炸事故。一旦发生锅炉爆炸事故,必须设法躲避爆炸物和高温水、汽,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120”、“110”等电话请求救援,并将情况逐级上报。爆炸停止后立即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3、锅炉爆管事故。一旦发生锅炉爆管事故,必须采取紧急停炉

措施,如几台锅炉并列供热,应将故障锅炉的供回管阀门关闭。 4、当突然停气时,燃烧机会自锁停炉,关闭燃气阀门,注意锅炉水温度突然升高产生汽化现象。 5、当锅炉超温(压)报警时,燃烧机会自锁停炉,应检查故障并排除后,方可启动运行。 6、当启动点火发生爆燃时,应立即关闭锅炉电源及天然气阀门,并通知厂家或维保单位进行检查修理。 7、当正在运行的锅炉或燃烧机发生震动时,应立即停炉,并通知厂家或维保单位进行检查修理。 8、当锅炉房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炉,关闭天然气总阀及电源,迅速采取措施控制火势,同时拨打火警119电话,并上报公司领导。 二、电动葫芦事故应急措施 1、电动葫芦吊运重物时如遇突然停电或设备突然发生故障,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准离开现场,要警戒任何人不准通过危险区,等电力恢复或设备处理完后将吊运的重物放好后才能离开。 2、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做慢速反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2.1爆炸事故是指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2.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2.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安技、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

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 查报告书。 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行政劳资科实施。 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管理室负责保存。

锅炉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锅炉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 程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锅炉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锅炉缺水 1.1用观察和水位表放水的方法判断是否缺水; 1.2关闭燃烧器; 1.3用“叫水法”判断是否轻微缺水还是严重缺水;严 重缺水时严禁向锅炉上水;轻微缺水,可缓慢项锅炉上 水,待水位恢复正常后,恢复正常燃烧。 处理方式: (1)加强司炉工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有效 监视水位; (2)排污时,设专人监视水位; (3)水位表放水和排污后,关严阀门; (4)维护好给水系统及设备,定期冲洗水位计;

(5)维护好水位报警及连锁保护系统 2锅炉满水 2.1 用观察和水位表放水判断是否满水; 2.2停止给水; 2.3减弱燃烧; 2.4监视水位,同时排污; 2.5带水位恢复正常后,开启系统放水阀排水;如水位表仍不出现水位,则立即停炉; 恢复燃烧。 处理方式: (1)司炉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有效监视水位; (2)维护好给水系统及设备; (3)维护好水位报警及连锁保护系统 3超压 3.1减小负荷,减弱燃烧

特种设备事故上报及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本规定不适用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特别重大事故还应当报告国务院。 情况紧急时、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巨大、抢险救灾难度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越级上报。 第七条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当采取快报、续报、结报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报送统计月报和年报,同时报送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示范文本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 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 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 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 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 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一般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15 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王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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